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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劳动总结范文1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它是建立在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基础之上的以国家制度,政策法规管理为保证,以居家养老为形式,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利用社区服务网络资源与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将社区深入到老人家庭,为居家老人提供各种类型的福利服务,是社区服务和家庭养老的现代养老模式。在这种养老模式中,老人既可以享受到家庭提供的精神生活方面的满足,又可以享受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关于物质方面的满足。
一、农村居家养老的现状
根据对安徽省利辛县调查显示,截止到2013年全县总人口约为194万,其中60岁以上的约占15%,其中65岁以上的占总人口的7.59%,农业人口占总人口93%,其中超过97%的老年人采用居家养老的方式。可以看出我县面临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针对居家养老问题我县初步制订了一系列解决养老问题的措施,利辛县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加大对公办养老的机构建设。利辛县“1952计划”引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确定在交通条件、人居环境较好的城关镇苏店敬老院和王人镇西城养老服务中心,转型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并且对全县“百岁老人”进行再次年审,逐户逐人拍照、备案,截止2014年10月20日,全县确认健在的百岁老人91人,发放津贴327600元。虽然我县在大力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关注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但是农村居家养老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完善。对此利辛县采取一些措施如下:
(一)利辛县实施低保“三步走”战略
利辛县孙庙乡从2014年11月13日至12月20日,对全乡低保对象进行审核。本次审核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要求各村充分认识城乡低保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做到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第二阶段为入户调查,要求各村严格按程序进行,填写入户调查表,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对民主评议未通过的对象不予上报。第三阶段为总结上报,要求各村对城乡低保年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
(二)利辛县加大财政力度,建立鸿福老年公寓
由财政投资600余万元建成的一座容纳近300人的鸿福老年公寓,是落实民生工程的重点项目。鸿福老年公寓为这里的孤独老人提供完备的健身器材,专业的护工,并且这里的医疗机构定时给老人们检查身体。利辛县政府正立足于我县各乡镇实际情况,不断加大财政投资力度建立人性化的老年人服务中心,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制监督机构,让这里的老人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三)构建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利辛县“四轮驱动”抓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2014年以来,我县城关镇创新思路,加大宣传扎实抓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止到2014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完成34120人,年度参保率完成100%。“四轮驱动”工作具体如下: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把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各村的年终考核,为保证此项工作快速推进,实现全镇动员,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立足服务,强化宣传。组织人员深入各村分组开展政策宣传,同时采取广播以及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三是政策倾斜,激励参保。对参保积极的群众加大政策倾斜力度,调动参保积极性。四是加强调度,按时通报。要求各村每天安排人员值班,方便参保群众保费征缴,每天向主要领导汇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度情况,通报各村参保进度。
二、农村居家养老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抚养比提高
利辛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截止到2013年约为15%,高于我国平均老龄化人口约有5%。并且90年代以来我县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结构和观念在不断的更新,又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政府主张“少生优生”所以大多数新生代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结构也在发生变化。人口抚养比在不断的提高,由传统的“多子养老”变成了现在的两个年轻人赡养“四个”甚至“八个”老人的现象。如今的农村家庭结构逐渐呈现4-2-1的状态,中间人不仅要赡养上一代还要承担下一代的教育,生活以及今后的发展。劳动力的抚养负担越来越重,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将直接老年人的抚养比不断提高。
(二)城乡经济二元化,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利辛县是国家级贫困县,2013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仅是5900元。只占当年全国农民8896元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二,低了将近三千元。而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为29547元,是利辛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多。近年来我县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和城市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别相距甚远。为了维持家庭生计追求更好的生活环境,大多数乡镇出现了“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现象,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不仅没有得到提高,而且还要抚养小孩在物质和精神方面都是双重危害。
(三)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薄弱
由于利辛县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养老和医疗机构相对不完善,好多乡镇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如养老院,福利院等由于经济资源的约束养老机构数量有限,而且条件比较落后。如本人的户口所在地利辛县汝集镇胜利村的养老院,十几个村共有一个养老院而且养老院是原来小学改造的,没有供老年人活动的场地,各方面的设施不完善条件比较差。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导致医疗人员哄抬药品价格,致使老年人病而不愿医的现象。
(四)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传统孝道文化的弱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现代化,年轻人越来越向往外面的世界,走出家庭已经成为现在农村的普遍现象,“家文化”变的越来越弱。传统孝道的淡化,导致年轻人与老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代沟”的形成更是加重了老年人的孤独感。“养儿防老”的思想已经过时,依靠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维持农村家庭养老的可能性受到冲击,本人经过调查和生活经验发现大多数成年后的子女都会和老人分家,分家后如果距离远与老人的联系是非常有限的,而单纯依靠土地获得经济收入是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投入,一旦老年人丧失劳动力,不能从土地上获得收入,那么他们的生活将会非常困难。
(五)资金不足,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功能不健全
一方面由于利辛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政府对居家养老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支持力度不足,满足不了广大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据调查,我县社会化服务机构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大多数服务人员是附近乡村在家务农的妇女,她们没有专业的养老服务的知识和经验。对老年人的身心发展起不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本身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机构,对民营企业的吸引力不足。这样一来居家养老只能由政府包办,政府包办的结果就是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完善农村居家养老政策建议
(一)优化居家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推进居家养老社会化
就利辛县养老体系薄弱和养老资源配置不协调的具体情况,利辛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养老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农村广大地区的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与城市功能对接。结合利辛县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等,充分利用农村社区丰富的资源,以农村社区为载体,以居家养老为切入点,把农村社区服务引入引入家庭。
(二)加快各类养老服务资源的培育和发展,提升服务队伍的专业化
针对服务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专业化和技能培训,实现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人化水平。以此为老年人提供人性化、多样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在精神和物资方面的需求。
(三)加强传统孝道文化和家庭养老模式的推广与宣传,营造和谐的居家养老模式氛围
由于利辛县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大多数劳动力选择了出门打工这一普遍现象,导致“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现象的恶化。这种“聚少离多”的情况,不利于传统孝道文化的传承发扬。因此,加强传统孝道文化的宣传与推广非常必要,利辛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鼓励和倡导年轻劳动力认识到行孝的必要性。
针对利辛县农村居家养老情况,利辛县政府在不断深化改革,根据全县各镇实际情况做好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整合工作,加大服务监督机制。同时也要鼓励家庭成员养老的积极性,对家庭成员进行思想动员。做到家庭,老人,社会和服务者之间的衔接更加合理化。
参考文献
[1]黄丽丽,卢冠超.《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农村居家养老模式的价值与保障》.[J].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24期.
[2]陆文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系浅析》[J].人力资源管理.2014年第1期.
居家劳动总结范文2
一、活动时间
年1月—年4月。
二、活动主题
创业带动就业,我们携手同行。
三、活动内容
主要围绕“四个三”开展系列服务活动。
1、送发三份宣传资料。由就业局主要领导带队组成三支“春风行动”和就业政策宣传队,下乡镇、进村组,送发“年就业服务套餐”、“年就业创业指导宣传册”和“年新春年画”等宣传单。
2、开展三项活动。①农村劳动力调查活动。②百万贷款助创业活动,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00万,至少帮助30名创业对象实现创业和扩大创业。③“春风行动”招聘活动,举办多场次招聘会,为农民就业提供平台。
3、培植三大典型。①创业带就业典型。②培训促就业典型。③人力资源市场对接基地典型。
4、实施三项就业援助。①对困难就业人员给予培训生活补助、岗位援助和社保补贴。②集中力量开发乡镇、社区公共事务、公共设施管理,城管、交管等公益性岗位300个。③集中帮扶300个困难就业对象。
四、活动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春风行动”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魏荣冰同志任组长,何昌记、刘长青任副组长,周俊、吴言祥、王晓燕、王佑乾、吴勇、钟伟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就业局,领导小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落实专人负责,相互配合协作,扎实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2、注重宣传造势。以宣传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为重要手段,以此推动全年工作。要深入到乡镇村组宣传,每个乡镇不少于5个村,在人口集中的集镇、村院开展就业引导宣传不少于3场,免费送发宣传资料,全面热情讲解。要与“就业政策进千家万户”宣传活动充分结合,通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使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了解、熟悉、掌握并能主动适用各项就业政策。同时要注重电台、报纸和网络宣传,通过不同渠道扩大宣传覆盖范围。特别是对各类创业典型人物的典型事迹要大张旗鼓的宣传,在全县营造全民创业氛围。
3、不断开拓创新。致力于用简便有效的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最现实的帮助。①要认真学习县委叶书记在调研劳动保障工作时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与工作推进不相适应的制度,简化联合会审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取消反担保制度。②探索就业培训的新形式。要抽样2—3个村进行培训促就业的情况调查,总结以往培训中成功做法和不足,改进培训方式。要认真研究和推广织女丝毯厂对居家妇女开展培训,以家庭为单位分散就业的典型做法,通过更加有力的政策扶持,激发更多居家妇女的创业热情。
居家劳动总结范文3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经验对策; 借鉴; 发达国家; 中国
中图分类号:K90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3.01.017
1 引言
人口老龄化是一个日益受到全球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国际上公认,当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时,即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中叶就跨入了老龄化社会,如世界第一个老龄化国家法国、“老人王国”瑞典、“长寿王国”日本以及西班牙、德国等。David预测到2050年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将同样面临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人口老龄化将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1]。目前国内外关于老龄化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同国家或地区老龄化的时空演变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和预测。如Karl分析了近50年来奥地利人口的时空演变规律及特征[2],Joshua对2050年美国老龄人口规模和老龄化程度进行了预测和分析[3];李日邦等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的时空间分布特点及区域差异等进行了研究[10-12]。(2)老年人群相关社会问题研究。主要包括老年人贫困问题[13],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时空分异[14-16],老年产业发展和社会养老设施建设[17]等。(3)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经济影响研究。Sumiko等对老年人口及年轻人口迁移对日本传统社会养老模式的影响进行了研究[4];David、Frank等利用OECD国家相关数据,对各国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供应、居民储蓄以及居民消费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1,5];张桂莲等认为中国人口老龄化将通过劳动力供给、劳动生产率、消费、储蓄、人力资本投资和社会养老保障等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18-20];魏立华等对老年人口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研究[21-22]。(4)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对策研究。如Maliki、Linda等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了建议[6-7];绍国栋等对我国退休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23-24];李春玲等对国内外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和现状进行了比较研究[25];姚静等就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模式的选择和转型进行了探讨[26-27]。已有研究对人口老龄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但尚缺乏全面和系统的总结。本文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严峻、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以已有研究为基础,选择瑞典、日本、美国、法国等几个较早进入老龄化的国家,系统总结它们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的典型对策及特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解决老龄化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对于有效解决我国老龄化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 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对策
2.1 鼓励生育,应对少子化,促进女性投入劳动力市场,保证劳动力持续供应
老龄化和少子化同时存在于老龄化社会,两者紧密相关且影响劳动力的供应。因此应对少子化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外进入老龄化较早的国家从完善刺激生育的福利待遇和保障因生育而暂时离职的女性职工重返劳动力市场两个方面解决少子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一方面,政府采取育儿津贴和带薪假期,向离职生育期间的女性提供一定的医疗、营养和薪资等补助和津贴,刺激女性的生育意愿。另一方面,政府加大公共福利在儿童教育、看护和医疗等方面的投入,推行并延长“爸爸月”,缩短低龄儿童父母的工时,实行父母保险(即企业给父母双方带薪假期以照顾幼儿;保证因生育而暂时离职的女性能重回原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类似的工作等)等,以缓解家庭看护幼儿的压力,使父母双方兼顾工作和育儿的双重责任,保证女性职工能重回劳动力市场(表1)。
2.2 延长退休年龄,保证老年劳动力来源,缓解政府养老金支付压力
国外主要老龄化国家普遍通过延长退休年龄的方法对退休年龄制度进行了改革。延长退休年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提高领取退休金的最低年龄,将现行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向后延迟,相应延长工作年限;另一种是设立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对不同退休年龄的老人给予不同数额的退休金,退休年龄越大,退休金数额也越大。日本、德国和法国等主要采用第一种方式延长退休年龄,如日本政府在2006年把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龄从60岁提高到65岁,法国在2011年将最低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2岁,德国政府计划在2011和2018年期间逐步将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28~29]。瑞典和美国等主要采取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如瑞典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对于提前退休的60-64岁的职工,每提前一年退休减发退休金的5%;65-70岁的推迟退休的人员,每延迟退休1个月增发退休金的0.6%;对于有经验且有能力继续工作的退休老人,政府为其提供做义工的机会并根据他们提供服务的多少增发一定比例的退休金(表2)。
2.3 完善社会服务支撑体系,推行“以居家式社区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
根据养老场所和居住方式的不同,养老方式可分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受老龄人口增加、女性就业率提高和年轻劳动力迁移影响,空巢老人数量不断增加,传统居家养老模式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而机构养老又受到老年人经济状况和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而在现实中难被老年人接受[27]。目前国外老龄化国家的养老模式主要以居家式社区养老服务模式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居家式社区养老的服务体系中家庭养老发挥着基础作用,但在个人和家庭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引入社会化服务;政府负责采取相关激励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及服务活动的社会化和产业化经营并协调参与建设和服务的各主体的利益关系;社区负责培育在宅服务人员并不断拓展服务业务范围为老年人上门提供帮助,服务内容主要有住房维修、日常照护、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等[30]。养老服务所需的资金来源在不同国家会有所不同:如瑞典的养老服务带有很大的福利性质,服务费用主要由政府承担,但老年人如果想获得更好的服务就必须自己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属于“国家负担型”;美国老年人养老服务所需的资金主要由个人承担,属于“个人负担型”即“投资人同时也是受益人”,这种“个人负担型”的资金来源方式也使得美国“以房养老”的发展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表3)。
2.4 建立多样化的养老金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经过不断改革和调整,世界主要老龄化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了从单一养老保障制度向多支柱体系的转变[31]。目前这些老龄化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三种基本的保障制度:基本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制度。其中,基本养老金制度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一般由国家按照统一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支付;企业年金制度是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大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后两种制度对缓解国家养老金支付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老龄化国家的基本养老金的资金都来源于政府,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各国也十分重视企业年金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如美国政府推出“整合企业年金计划”, 把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与公共养老金制度所提供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协调。目前,美国企业年金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家管理的社会养老金规模[25]。另外,美国不同运营规模的企业间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不同;日本则依据国内劳动力结构,在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养老金支付方式和资金分配比例,从而使得养老保障体系不仅具有“多支柱”的特点,还具有“多层次性”(表4)。
2.5 开发老年人市场,发展老年产业,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除应对人口老龄化对人口可持续发展、劳动力供应和社会保障体制带来的一系列挑战外,开发老年市场,发展“老年产业”是解决老龄化问题、促进经济发展的另一有效途径。国外发达国家的老年产业一般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发展模式,即政府建立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并采取相关的优惠和扶持措施,按老年人的消费需求引导企业向老年产业领域投资推动老年产业的社会化和产业化经营。目前,国外的老年产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围绕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发展的产业,如老年餐饮、老年人用品生产(保健品、化妆品、服装、交通辅助用品、体育健身用品、生活辅助用品等)、老年房地产开发等;第二类是围绕老年养护形成的产业,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保险、老年医疗康复用品生产、长期照护产业、医护人员培训等;第三类是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发展起来的产业包括老年大学、老年旅游、心理咨询、老年图书馆、老年电视广播节目等。另外,由异地养老和跨国养老而带动的养老产业在一些自然环境良好、适宜老年人居住的地区逐渐兴起(表5)。
2.6 注重法制建设,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与老年人有关的福利保障、产业发展政策等的有效实施和运行,国外主要老龄化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及相关的管理机构。目前日本与老年人有关的法律体系由《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等三大支柱及《介护保险法》组成[32];美国政府先后颁布《社会保障法案》(自1935年实施后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与救助制度等),《美国老年人法》和《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法》等[33]。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利用国家权力对法律的运行和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如美国政府设立的专门管理老龄问题的机构包括老人问题管理署、政府老龄问题顾问委员会和社会保障总署[33];瑞典政府设有三个“地方公共保险法院”和一个“高级公共保险法院”,当公民应该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的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地方公共保险法院;公民对地方法院判决不服时,还可以继续向高级法院申诉。
3 国外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对策的主要特点
3.1 “开源节流”的人口政策、退休年龄和养老金制度
主要老龄化国家从人口和劳动力的出、入端来应对老龄化及由老龄化带来的少子化、劳动力短缺和养老金支付压力等问题。如鼓励生育、吸引海外移民的政策,拓宽了劳动力的来源;推行“爸爸月”和父母保险等为因生育而暂时离职的女性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了保障;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或施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则延长了老年劳动力的工作年限,减少了老年劳动力的流出。这些措施共同减少了老年人口的比重、保证了劳动力的持续供应。在养老金保障体系方面,主要老龄化国家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的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金保障体系拓宽了养老资金的来源、缓解了国家支付巨额养老金的压力,也使得现有的养老金保障制度更具生命力(图1)。
3.2 “无差别”的全民养老保障制度
主要老龄化国家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时坚持以“平等、共享,自助、互助”为原则,注重对老年人的人性关怀,尊重老年人的生存尊严、为每位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重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在养老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保障全民基本生活需要;同时明确规定了包括政府在内的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在缴纳养老金和社会保险时所必须承担的比例,所有公民“要想获得更多的福利、享受更好的养老服务和设施,就得付出更多”,由此建立起了“无差别”的全民养老保障制度。
3.3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政企合力,多方应对
主要老龄化国家意识到单纯依靠政府养老的压力和不足,采取了“政企合力,多方参与” 的策略来实现“积极老龄化”和“健康老龄化”;不管在发展老龄产业,建立社会服务网络、推行居家服务的养老模式,还是在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等方面,政府在积极发挥行政管理和宏观调控作用的同时引入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力量,构建起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投入模式,从而保证了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各项制度和社会经济等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 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经验借鉴
国外主要老龄化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不单涉及人口生育政策,还与社会保障水平、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的生育意愿等密切相关,涵盖社会物质、文化和制度生活各个层面。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尚缺乏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在以老龄化为契机、开发老年市场形成全社会力量“积极老龄化”和“健康老龄化”的局面等方面,与国外发达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原因和特点不仅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性有其形成的内外因条件且有长期存在的可能。所以,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一方面要肯定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所取得的重大成效,继续把“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另一方面也要重视人口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变化和新问题,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协调,坚持科学指导,坚持创新发展”的基础上,尊重客观差异性并考虑制度的公平性和弹性,从完善各项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以老龄化为契机促进老年产业发展经济入手,“因地制宜”地采取应对措施统筹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
4.1 “分区域、分行业”,建立适合不同区情和行情的退休年龄制度
我国自1950年颁布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以来,现行的退休年龄制度仅有过两次(分别在1983年和1990年)关于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54]。考虑到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人口结构等各方面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的退休年龄制度确实有再次进行改革的必要。我国是在“未富先老”和“城乡二元结构”二者并存的国情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相适应,同区域差异、城乡差异、贫富差异等问题相互重叠[10,13];从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对就业的影响来看,由人口老龄化造成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并不十分突出[24]。这些特点使得我国退休年龄制度的改革极具特殊性和复杂性且不能在短时期内一蹴而就。大部分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退休年龄制度没有进行改革的必要;但从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二三十年,我国退休年龄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以及不同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特点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为实行地区间和行业间有差别的退休年龄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客观条件[34]。因此,我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具体情况,将改革退休年龄制度与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结合,积极探索渐进式的改革退休年龄制度的方式。针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劳动力结构性短缺较严重的地区以及对技术和经验水平有要求较高的科、教、文和政、企高管类等行业,可以采取梯度式的退休年龄制度并适当提高退休的最低和最高年龄,鼓励老龄人口延迟退休或退休后再就业;针对处于底层、体力劳动强度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按工龄计算的弹性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龄上给予照顾。
4.2 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并普及企业年金制度,优化养老保障体系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存在两个主要的问题:一是保障水平偏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尤其是农村老人;二是全国实行的“统一标准”与经济发达地区的标准存在很大差距,所以对这些地区来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方面并不能发挥多大作用。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建立“无差别”的全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做法采取改进措施: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重视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构建更加公平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各省市、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设立不同的缴费和待遇标准,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刺激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有关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大支柱—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规模小、覆盖面低和基金收益率低等问题[35]。所以,现阶段我国最重要的是制定相关法律框架给予企业年金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实施办法,以法律的形式严格界定企业年金同基本养老保障的关系,企业年金的保障范围、水平、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年金的组织和监管体系等;同时注重有关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配套立法,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作用,拓宽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减少收益风险、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率[35],以刺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管理层的参与意愿,逐步提高企业年金制度的参与率和覆盖面。
4.3 “因地制宜”,发挥家庭、社区、机构等多方作用,引导多种养老模式的构建和完善
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加剧、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人口的迁移和流动使得家庭养老的功能日益弱化,养老模式的选择和转变逐渐正在成为解决我国庞大数量的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探讨的焦点。目前我国正处于养老模式的转型阶段,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家庭的养老功能都在逐步弱化,居家式的社区养老模式正在兴起[27,30,47,57]。考虑到居民传统的养老观念以及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应坚持以“充分发挥家庭、社区、机构等各方面在养老中的作用,引导多种养老模式的构建和完善”[30]为要旨,在弘扬“孝道”思想、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的同时,鼓励并扶持社区老年服务组织的发展,明确将社区老年服务体系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并作为政府支持和发展的重点,使社区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构建居家式社区养老的服务模式[27]。针对不同的地区和家庭类型有重点地采取养老抚助政策:在农村地区,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化养老的宣传力度,发挥社会和集体养老的补充作用[57];在城市地区,以市场为导向并采取激励政策推动城市养老向居家式社区养老模式的转变;另外在有条件的城市地区可以借鉴国外“以房养老”的模式,加大“以房养老”的宣传力度和业务试点并对其进行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造[55~56]。最近几年来,我国“失独家庭”和“421家庭”的数目越来越多,这两类家庭的养老压力也日益明显。政府可以在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实施一定的优惠和扶助政策鼓励慈善团体、非营利机构大力兴办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给予上述两类家庭物质和精神照护。
4.4 做到“两个结合”,针对主要领域发展老年产业
目前我国老年产业发展的理论研究还相对比较薄弱[36]。因此,未来要加强老年产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做到“理论研究与政府决策、企业产品开发和市场培育相结合”,重点对老年人的需求及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老年产业特征、市场规模、基本规律及老龄化过程对市场体系的影响等进行研究,从而为政府科学决策和企业老年产品开发提供理论咨询和支持。另外,国外有相当数量老年产业是围绕居家式社区养老而发展起来的。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在这方面的做法,与推行社区型居家养老模式相结合,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使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和“老有颐养”为主线,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在养老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重点在养老机构和设施建设、养老入户服务、护理、老年用产品等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领域,开发一批满足老年人需求、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具体措施为:政府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同时提高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尤其是鼓励发展医养结合型护理机构以及养老护理人员培训机构和专业服务队伍的建设,以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使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老有颐养”;政府或企业在以城市社区为依托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社会化服务的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形成以点带面的联动的效应,不断拓展养老入户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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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劳动总结范文4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是指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残疾人提供融生活照料、护理、职业康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为一体的托养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1、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残疾人状况。以不断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改善残疾人状况为宗旨,解决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托养需求,保障残疾人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2、坚持政府主导,动员社会参与。把托养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局,制定长期稳定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以不同形式参与公益性托养服务工作。
3、坚持托养服务的公益性。托养服务应以解决残疾人困难为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
4、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挥地方优势。公办与民办公助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托养服务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建立完善的托养服务体系。
5、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把困难家庭、就业年龄段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作为主要托养服务对象,着力解决好社会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的现实问题,循序渐进,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吸纳其他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扩大覆盖面。
二、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势在必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保障体系正逐步走向完善,但仍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尤其是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更面临一些现实的突出问题。一是缺少特殊的政策保障,家庭负担沉重,生活非常困难。由于精神、智力和身体因素,这类残疾人的就业水平非常低,仅有10%左右,绝大多数残疾人依靠家庭或亲属照料,同时还需要长期服药、护理,经济支出很大,致使家庭负担沉重,绝大部分家庭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而且对家庭成员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消极的社会影响,出现了“照看一个人,致贫一家人,拖累一群人”的现象。二是以家庭照料为主的看护方式,既缺少基本的康复技术,又难以享受专业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大多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由家庭照料,而家庭成员对于康复知识、护理知识和康复措施了解掌握得极少,许多家庭对于这类残疾人采取幽闭、索绑等强制性方式,致使残疾人难以与外界沟通,同时,由于家庭照料的分散性,使得专业的康复机构难以对这些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和智力教育,出现了“智力越来越弱,精神越来越疯”的现象。三是社会危害较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智力残疾和发病期间的精神残疾人,由于思维、行为上的不确定性和辨别能力缺失,加上家庭监护能力有限,与其相关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智力、精神残疾人在病理状态下,对他人造成危害,如伤害家人致死致伤、纵火、盗窃等,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这些情况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建设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托养服务势在必行。市在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对全市残疾人现状进行深入的调研分析,对残疾人托养工作的规划、模式及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的论证分析和研究,2008年,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政策扶持、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全面推进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从2008年8月份出台残疾人托养政策以来,在较短的时间内已完成市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22个,入住机构安养的残疾人800人,托管300人,全市居家托养2529人。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搭建了有效的平台,初步解决了部分智力、精神及无自理能力重度残疾人养护问题,解除了残疾人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等方面承担的巨大压力和困难。目前,在建新建机构17个,市级财政拨付残疾人托养补贴、机构建设奖励资金2000多万元。
三、积极探索实践形成长效机制
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一项新的工作业务,涉及面广,资金需求大,我们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调查研究,争取政策,扎实做好每一步工作。
一是摸底调查。对全市有托养需求残疾人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按照需安养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需继续进行社会生活能力和简单劳动技能培训的中度残疾人、生活能够自理并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轻度残疾人等情况进行分类,做到各类残疾人底数清楚、托养需求明确,为科学规划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和按照缓急程度分步落实残疾人托养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是建立长效机制。2008年8月5日市残联、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残联教就字〔2008〕83号),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原则、内容、扶持政策、管理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实际科学界定了托养服务模式、标准,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三是边试点边总结。从2008年开始,全市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机构建设,市残联根据各区市情况,下达试点机构建设任务,确定有关区市分别完成试点机构建设1-3个。根据试点机构建设过程中的情况,随时进行调研指导,总结经验,完善措施。2009年,由市残联、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青残联教就字〔2009〕38号),在原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和管理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同时在扶持政策尤其是机构奖励资金标准上又有所突破。
四是科学规划。为使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有序地开展,按照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缓急程度和财力状况相结合原则,2009年初对全市2009-2011年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划,对各区市三年内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安养、托管残疾人数量,各级投入资金量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使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任务目标明确,推进步骤科学可行。
三、因地制宜务求实效
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推进过程中,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分类指导,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以专业托养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居家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工疗农疗、文化体育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一是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尽快制定残疾人托养扶持政策,加快托养机构及设施建设。采用新建残疾人托养中心、依托现有养老机构、实施家庭居家安养等多种方式,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项目。为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市残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奖励、残疾人托养补贴标准、审批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市南区残联聘请特教学校退休教师,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利用社区提供的场地,建立了市南区残疾人爱心之家托管中心,在三个办事处设立了残疾人托管站点,为近百名就业年龄段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提供集工疗、娱疗、心理康复、社会交往及生活技能训练为内容的托管服务。市北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满足残疾人托养需求,提升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范围,2009年6月30日正式迁入新址。中心新址环境优美,交通方便,使用面积1600平方米,设床位120个,室内环境明亮、宽敞,服务设施完善,卫生间、洗浴间、厨房设计规范,适合残疾人使用;每个房间均配有电视、空调、程控电话洗手盆等生活设施,消防安全、无障碍设施齐全规范,房间及走廊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冬天实行集中供热,为残疾人提供了优越的服务生活环境。四方区广昌残疾人养护中心则发挥医务人员技术力量强、老年人护理专业优势,为老年残疾人、重度无自理能力残疾人提供集养护、康复、治疗、临终关怀为一体安养服务,残疾人养护、康复质量较高。平度市德龙舟残疾人养护中心利用残疾人、老年人康复专业优势,设立基本的医疗康复设施,组织残疾人开展健身、康复、趣味性训练活动,残疾人及亲人满意程度较高;四方区广济精神病残疾人托养中心,利用心理和精神卫生医疗和康复优势,对精神残疾人实施专业化程度较高托养服务。城阳区棘洪滩残疾人托养中心是在原废弃的学校基础上新建的托养机构,除具有生活、康复、工疗、训练用房,还有相当规模的农地、大棚,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培训、工疗、农疗服务。市康复职业培训中心充分利用博爱中专学校的优势,根据智力、精神残疾人特点和需求,开展寓教于乐的特殊教育、康复和职业技能训练。通过动手能力、生活能力(绘画、撕纸、泥塑、绳编、拼图等)学习培训,开设基础课(语文、数学、计算机等)教育,开展康复训练、体育活动、娱乐律动、特奥活动等项目,改善功能,培养手、脑协调能力。组建了15名学员参与的锣鼓队,18名学员组成特奥足球队。为残疾人走向社会奠定基础。
三是分类指导。从残疾人托养模式上分类,有三种方式。安养:为重度、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托管:为就业年龄段、贫困并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居家托养:以社区(村)为单位,有组织地为重度困难残疾人实施居家生活服务。从地区财力状况和不同服务水平确定补贴标准。残疾人进入托养机构安养补贴,七区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1000元标准,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60%;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由市财政负担30%;五市按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标准,其中胶南、胶州、即墨由市财政负担50%;莱西、平度由市财政负担80%。托管补贴,七区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600元标准,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60%;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由市财政负担30%;五市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400元标准,其中胶南、胶州、即墨由市财政负担50%;莱西、平度由市财政负担80%。居家托养补贴,七区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标准,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60%;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由市财政负担30%;五市按每人每月不高于180元标准,其中胶南、胶州、即墨由市财政负担50%;莱西、平度由市财政负担80%。对新建机构奖励,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市内四区每处100万元,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80万元,五市150万元。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市内四区每处60万元,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50万元,五市80万元。
四是服务载体多元化。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分新建和依托社会力量建设两种,新建机构又分各级政府或残联主导建设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有居家服务形式和社区(村)有组织站点托管服务形式;也有由区市残联统一残疾人居家服务管理模式,统一服务形式、内容、标准,通过委托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建立专业服务队,由社区(村)选聘有爱心和责任心、能贴近残疾人服务的人员或残疾人亲属为养护员等形式,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如黄岛区残联委托广源残疾人爱心居家家政服务社开展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从社区聘请护理员上门为残疾人提供照料、康复、清洁等服务。主要内容有:每周二次由专职服务员到残疾人家中,为残疾人打扫清洁卫生、进行生活和康复技能训练、交流沟通情感;每月一次为残疾人家庭换洗被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每月上门为残疾人理发一次;每月一次有专兼职服务员为残疾人免费康复医疗服务;一年三次上门进行节日慰问(残疾人生日、春节、中秋节);为残疾人家庭代灌煤气、代购生活用品;对残疾人其他临时需求,随时上门服务。
四、规范管理优化服务
居家劳动总结范文5
备受各方关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2日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2条,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
此次通过的条例是我省1990年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升级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条例将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并建立了我省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总结了近年来我省的实践经验,加强主要制度的顶层设计,将我省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迈生病时,在照料的时间上是个大难题。条例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实行特殊照顾制度,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具操作性,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违法的用人单位将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该单位将被重点监管。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最为关注、迫切需要解决和予以保障的问题。条例首次提出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实生活中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现象,这是我省社会保障方面一项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试点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试点地区建立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开展失能老年人全面摸底,建立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护理需求评估和等级评定标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政策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适时向全省推广。
力争看病不难、不贵
社会保障是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条例一是明确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扩面、提标二是明确对特殊老人群体的托底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养老保险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补充,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养老的模式和趋势。有鉴于此,条例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为老年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还提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对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对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出行免费或者直接补贴等。这是增进老年人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制度设计。
推动在家门口养老
居家养老是养老的主要模式,根据有关调研,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80%以上,但目前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相对滞后,存在服务供求对接不及时、服务项目少、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提出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方便老年人在家门口取得多样化的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提出,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同时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为村民提供就近养老服务,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
向啃老说不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主,家庭保障对老年人晚年幸福有着重要意义。条例强化了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基础地位,保障老年人家庭生活方面基本权利。
一是明确赡养义务。 赡养人看望问候是老年人最渴求的亲情慰藉,针对目前存在赡养人较长时间不看望老人的现象,条例督促实现常回家看看,规定赡养人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二是明确老年人人身、婚姻、财产和住房的权益,特别强调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条例规定,子女或者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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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各方关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2日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2条,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
此次通过的条例是我省1990年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升级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条例将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并建立了我省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总结了近年来我省的实践经验,加强主要制度的顶层设计,将我省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迈生病时,在照料的时间上是个大难题。条例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实行特殊照顾制度,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具操作性,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违法的用人单位将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该单位将被重点监管。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最为关注、迫切需要解决和予以保障的问题。条例首次提出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实生活中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现象,这是我省社会保障方面一项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试点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试点地区建立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开展失能老年人全面摸底,建立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护理需求评估和等级评定标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政策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适时向全省推广。
力争看病不难、不贵
社会保障是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条例一是明确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扩面、提标二是明确对特殊老人群体的托底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养老保险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补充,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养老的模式和趋势。有鉴于此,条例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为老年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还提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对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对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出行免费或者直接补贴等。这是增进老年人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制度设计。
推动在家门口养老
居家养老是养老的主要模式,根据有关调研,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80%以上,但目前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相对滞后,存在服务供求对接不及时、服务项目少、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提出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方便老年人在家门口取得多样化的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提出,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同时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为村民提供就近养老服务,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
向啃老说不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主,家庭保障对老年人晚年幸福有着重要意义。条例强化了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基础地位,保障老年人家庭生活方面基本权利。
居家劳动总结范文6
关键词:居家养老;基本理念;监督者管理者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8-128 -03
一、前言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一个国家或地区中60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超过10%,或65 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例超过 7%,该国家或地区就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或地区。我国在2000年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据预测,到2020 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占总人口的16%以上;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4亿,约占总人口的25%。加之,子女离开家庭造成家庭结构缩小化,这些都对传统的养老方式提出了挑战。
二、居家养老的理论和实践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提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然而,居家养老理论上的混乱不仅影响了政策的制定、执行与落实,而且妨碍了居家养老实践的推进与发展。所以,厘清这一关键概念,明确其特征和推行的意义,对于居家养老的事业发展尤其重要。
(一)居家养老的含义
吴国卿认为,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辅助以社会化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等于“家庭养老”。陈笑楠认为,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以养老制度为保障,是一个”没有院墙的养老院“,“居家养老”等于“在家养老”和“社区养老”之和。李本公和阎青春认为,“居家养老服务”实际上是在社区建立一个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它是由社区或社会帮助家庭为在家里居住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和更新,“居家养老”是“在家养老”“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之和。
笔者认为,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结合。以家庭为载体,以社区为依托,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购买市场服务,采取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的形式,对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
(二)居家养老的意义
我国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的前提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诸如养老保障体制覆盖面不广、养老服务产业滞后的情况。
首先,老年人对养老机构需求多、要求高、增长快,与全社会养老机构数量少、质量差、增速慢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其次,居家养老符合老年人的心理需求。社区照顾能够使被照顾者在自己熟悉的社区环境里生活,在心理上不会像养老机构中的老人那样可能因远离自己生活过的社区而产生被家人和社会冷落的孤独感。
卢晓珑从经济成本、文化观念、服务人数、服务效果、社会效益等五个方面概括了居家养老的意义。居家养老的养老资源由多元化的主体提供,任何一方都不用支付特别高的服务成本,同时养老设施可以重复使用或者转为他用(妇幼人群),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节约了经济成本。老年人在自己熟悉的社区接受养老服务,也是考虑到了他们的恋家情结,符合中国人安土重迁的文化观念。再来,老年人在社区内接受社区力量和志愿者或者家政服务人员的照顾,弥补了家庭成员无法赡养的缺憾。居家养老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解决“4050”和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
(三)居家养老的实践发展
上海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为应对老龄化,上海率先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2000年试点,2001年正式出台居家养老政策。经过10多年的发展,建立了从80岁扩展到60岁、从特殊群体扩展到普通群体,从城市扩展到农村的大范围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60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积极创建“四位一体”网络体系模式――即一个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由社区60个居家养老服务站为居家老人提供低偿服务,以社区志愿者组织为居家老人提供无偿服务,社区卫生站向居家老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深圳、大连、杭州等地的居家养老模式逐渐成型、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其他城市也纷纷试点,尝试居家养老的新模式。
三、居家养老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2008 年2月21日,由全国老龄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委联合制定出《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城市所有社区在“十一五”期间都要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农村要力争八成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一)发展现状
在长期国家政策支持下,我国居家养老事业取得了良好的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依托于社区,社区建设以及社区服务设施的加强与完善对居家养老服务有良好的支持作用。据统计,到 2008 年年底,全国共有县、市、区级社区服务中心 9873 个,其中,提供住宿的为 620 个,不提供住宿的为9253个。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 107398 个,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30021 个,此外还有其他社区服务设施 12.2 万个。社区服务中心的数量也在逐年实现稳步增长。然而居家养老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还只是刚刚起步,处于初级阶段。政府的职能是监管市场经济、提供公共物品、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在这几个方面中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产品良莠不齐
政府应该是市场经济的监管者,当前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和从众性,市场上的养老服务良莠不齐,收费标准混乱不堪。政府应该发挥“有形的手”的功能,设置进出关卡,严格把关、合理控制收费,不让自费养老的老人利益受损而又得不到相应的服务。
2.养老资金筹集的渠道比较单一,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社区资金有限,主要依靠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入,资金严重缺乏。仅靠政府投入的单一模式对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包袱,养老设施投入的不足是政府的通病。
3.压抑第三部门等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发展
政府是社会利益的维护者,第三部门作为政府行政的有力支持力量,地方政府采取压制措施,减弱了其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
4.存在城乡和户籍差别化对待现象
以上海为例,上海户籍和非上海户籍、城市和农村的养老服务是两种级别,养老金和养老服务提供的质量上来说,农村老年人享受到的远远低于城市老年人。
5.政策法规的缺失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养老政策,但仍存在政策法规原则性太强、体系性较差、落实难度大以及经费投入不足、指导不力等问题。特别是在鼓励养老服务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较少,支持力度不大,财政支持力度有限,尤其是到县市层次更加困难。
另外,仍然存在志愿者队伍数量短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够专业、服务项目少等问题。
四、发展居家养老的对策建议
居家养老是一项涉及全民的重大事业,政府在其推动过程中要体现其社会价值观。尤其在工作开展的初期阶段,政府要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毫不作为。
(一)规范市场秩序,整合居家养老资源
要大力整顿市场的乱象,对于乱收费、高收费服务企业进行调整甚至取缔。社区养老服务的开展还涉及财政、保险、就业、福利、卫生、治安等多个职能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单靠某个部门通常难于解决或效果不好,必须要整合多方面的资源,其中既包括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正式资源系统,也包括了老年人自身、家属、亲友、邻居、社区人士、志愿者等非正式资源系统。因此,要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实现各方面资源的有效整合,使各种力量能优势互补,建构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保障体系。
(二)拓宽养老服务资金的来源渠道
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社区养老服务的扩大和发展引入各种力量,才能解决社区养老资金的短缺问题。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单纯依靠政府很难维持大范围的服务,政府要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养老服务进行资金的援助。
(三)促进不同主体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以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 “承载器 ”的作用。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不仅能够减轻政府和社区的压力,而且可以带给老年人更多的接触外界的机会。多元化的主体包括非营利组织、企业、个人等,广大的志愿者参与也是一个重要资源,美国把志愿时长纳入到青少年奖学金的评定指标,有的大学明确将参与社区服务列入必修课。
(四)促进公平化的养老服务
公平地提供养老服务,尤其是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养老服务下,提倡公民平等地享有接受服务的权利,不应因城乡户籍差异就搞差别化对待,除自我养老以外,社区和家庭养老都要公平以推进稳定和谐发展。同时也应该促进地域间的不平等现象,通过增加落后地区居家养老扶持资金和东部带动帮扶西部,达到最小化的不公平。
(五)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目前我国的养老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有些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应该在不断的探索中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对责任主体的界定、服务内容范围的规定、服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界定等等。同时,实行税收优惠或者购房优惠等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香港实行的是对与年迈老人共同居住者的税收减免政策,以认同其所履行的赡养老人和提供养老服务的责任与义务。现有法规中对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的认可、扶持民间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如何进入社区养老服务等相关规定明显缺失,这极不利于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发展。
(六)建立一支志愿者队伍和专业化服务人员队伍
从下岗职工人力资源库中挑选合适人员,进入居家养老服务中来,不仅可以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也降低了政府的安置成本。政府应该鼓励社会上的志愿者力量加(下转第123页)(上接第129页)入居家养老服务中来,尤其是鼓励具备护理和心理咨询特长的志愿者。同时,培养专业化的“4050”下岗人员,包括日常护理和紧急医疗等急救医疗知识,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 按培训技能考核的等级从事相应等级的服务, 做到持证上岗, 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七)进一步丰富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提高服务层次
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单一,专化服务较少。服务主要包括上门帮助老年人打扫卫生、做饭、基础护理,很少关注老年人的情感需要、心理咨询。面对日趋多样化的服务需求,要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功能、不同内容的服务体系,从日常生活护理和康复向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扩展,从而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体系。
五、结语
面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应对老龄化成为迫不及待的事情。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对其保持高度的关注,通过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构建当代服务体系。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虽发展态势良好,但仍存在单一化的问题。应该在不断学习和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总结失败教训的过程中,针对我国老年人的个性化需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体系,构建具体可操作的服务方式,从而促进居家养老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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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本公.关注老龄[M].华夏出版社,2007,06.
阎青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位”[J].社会福利,2007,(05).
[4]阎青春.我国机构养老面临五大矛盾[N].中国社会报,2009-12-29(003).
[5]俞贺楠、王敏、李振.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出路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1,(19).
[6]卢晓珑.社区化的居家养老模式探析[J].社会工作,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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