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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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法

租房合同法范文1

    由于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节奏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都涌向城市成为农民工,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深圳,其农民工的数量甚至超过当地常居人口。而农民工在城市的地位又十分低微,收入不高且生活艰辛,为节省开支能攒点钱回家过年,想租住商品房一类的房屋可以说是望而生畏。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使得租赁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屋的出租就成了农民工的唯一首选。

    房屋租赁关系是我国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其健康稳定的发展是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纵观现实生活中小产权房的房屋租赁,租赁双方一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往往则重于租赁物的交付使用及租赁期限、租金的多少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等问题,对于小产权房而不符法定的房屋出租条件以及该小产权房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等事宜则未能引起重视,而这些未能引起租赁双方重视的相关问题又恰恰是小产权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一旦引起纠纷,不但不容易处理,还有可能导致租赁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作些触及。

    一、因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风险

    案例:文某某夫妇将其原有的三层房屋拆除后重建成15层的楼房,因该15层的楼房是未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而建,故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仍然是原三层房屋的所有权证。某公司于2010年5月与文某某夫妇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某公司承租文某某夫妇该房屋的第八层作为公司办公用房,同时约定了租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数额,以及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一边准备公司筹建的申报资料一边装修房屋,待房屋装修完毕到工商部门申报并递交公司成立登记的资料时,因没有房屋租赁证而未能通过工商登记遂引发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61条同时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房屋出租,出租人必须是拥有该出租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依法享有对该出租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权利人。但现实生活中处于城市中的小产权房,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大多数属于违法建筑,故不可能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通过,也就无从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又明确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故此,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小产权房对外出租,我国法律是不予认可的。更何况《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还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7条同时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赁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很显然,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小产权房在出租过程中,不仅办不到《房屋租赁证》,而且也不能作为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用于居住的合法场所。因此,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小产权房的租赁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旦引起纠纷,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风险显而易见。

    二、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风险

    案例:蔡某某三人将其自建的晖X大厦(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材料)经与承租方周某某、吕某某协商出租给周某某、吕某某开办商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支付与违约责任等。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便进场装修。由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为该出租标的物——晖X大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11条的规定,遂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由此,租赁双方引发了租赁合同效力之争议。

    该出租标的物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其3层以上的商住楼已通过消防安全验收,但1-3层的消防安全验收需待其商业功能确定后,由业主或出租方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验收。然本案的出租方蔡某某三人在与周某某、吕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前并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该大厦1-3楼层的消防安全验收。我国《消防法》第13条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15条还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最高人民法院(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以下简称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也规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依上述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而言,虽然小产权房并不是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但小产权房的出租除租用者为自身居住之外的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承租人就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方可承租经营。依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之规定,租赁标的物的小产权房虽然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性质而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承租小产权房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验收时,为杜绝安全隐患,必然要对小产权房的消防安全同时进行消防验收,一旦小产权房的消防安全验收不合格时,承租方因不能达到其经营宾馆、饭店、商场之目的,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只能说是空中楼阁。因此,小产权房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三、因属于违法建筑而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风险

租房合同法范文2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等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租房合同法范文3

关键词:有机化学;同类烃;混合物;加合式

文章编号: 10056629(2012)4006902 中图分类号: G633.8 文献标识码: B

在化学教学实践中,教师与学生都不乏被问题所困而后豁然开朗的经历,而其中最有意义的莫过于从问题之中探寻规律而后解决问题之躬行。

1 问题引发的思考

在有机化学基础课程教学之余,个人曾设想突破二元混合物构题法组织编撰三元混合物的习题[1]。其中,有一道习题是这样组织的:

“于标准状况时,由3种气态烷烃按等物质的量组成的混合气体1 L,完全燃烧时需氧气5.5 L。试写出这三种烷烃的结构简式(注:在标准状况时,分子中碳原子数≥5的烷烃均非气态)。”

细观眼前习题,辄觉难度颇大。何以见得?

可知满足题意的3种烷烃分别为乙烷、正丁烷、异丁烷。如此利用演绎出的结论来解决问题就变得轻而易举了。

3 规律的迁移

将上述等物质的量多种烷烃混合所得的“加合式”推导思路运用于烯烃、炔烃、苯及其同系物又是怎样呢?

4 方法的运用

示例(原创):有机物A、B属于同类烃的同系物,在二者以等物质的量混合而成的液态物质中,测得其含碳质量分数为90.9 %,推测A、B的结构简式。

[简析]依题意可知该混合物乃等物质的量分子的加合物,根据混合烃的含碳质量分数可求出混合物加合式的最简式:

从熟知的有机化学知识出发,根据题设条件寻绎出几类烃分子“加合式”的通式,如此不仅因简化运算过程而对常规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所突破,而且这种分析问题的思维对于学生深化认知、发掘问题背后潜在的逻辑,并利用发现的规律解决问题等能力的培养都有裨益。有感于此,窃以为在主体教育观念导向下,引导学生从问题中揭示规律进而求得问题的解决,是促进学生知能发展的一种思维探究,应当成为实践高效课堂的一种取向,也应当是教师丰富新课程教学内涵的自觉追求。

租房合同法范文4

    原告李俊将自建违建房出租给被告张军,双方于2000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一份,约定租期为一年,年租金为27000元。到期后,双方口头协议续租一年。但到期后,被告张军拒付租金,并继续使用违建房。现原告李俊要求被告张军腾房并给付拖欠租金27000元。

    [焦点]

    1、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如何处理

    [处理]

    1、该租赁合同无效。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产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95年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违法建筑不得出租。只有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才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2、本案因签订合同内容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有三种处理方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归纳起来共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无效”按“有效”走,具体做法是,由于该合同无效,但系双方合意,故被告已使用原告所有的违建房应支付使用费,其标准参照市场价,其数额一般与当事人双方约定租金数额相同,考虑被告已实际使用2年,拖欠1年房租,被告应支付1年使用费27000元并腾房。原告已履行1年合同的情况应予以维持。这种处理办法时下较为流行,但处理结果恰好对违建行为予以法律保护,维护了原、被告双方利益。虽于法理相悖,但能平息当事人纷争;

    第二种意见是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并收缴其非法所得。其理由是原、被告所订立租赁合同违返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造成无效主要责任在于原告,因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但被告签订合同时未严格审查争议房屋的权利是否完整,明知其是违建而与之订立合同,故也有一定过错。原告收取租金等非法所得,应予收缴。对于一般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非法所得应适用收缴而非追缴,包括合同履行中约定交付和尚未交付而预约取得利益。故本案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决定如下:收缴原告非法所得27000元及预期所得27000元。

租房合同法范文5

关键字:阀门组 消防系统

Abstract: Thoughts and Methods about designing a multifunctional value group are introduced here. This kind of value group has three functions in one, which are voltage regulation, decompression and flow direction choose. With this value group, the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of a new construction and an old one are integrated

Keywords: multifunctional value group,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中图分类号:U664.88文献标识码:A

建筑群往往采用分期建设的形式。如果在后期建设时因为种种原因,突破了原有的规划条件,则会有先期消防系统的预留条件不满足后期建设需求的情况出现。在水消防系统设计中应该根据分期建设的进度进行不断的调整与完善。既要充分利用原有消防系统的供水能力,使之既能满足新建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又不能对原有工程的消防系统造成功能上的影响,从而达到新老建筑消防系统的合二为一。

利用这种指导思路,笔者在宁波会展中心新馆的设计中,利用原有老馆消防泵房的供水能力,有针对性地在新老馆间的供水管道上增设了多功能控制阀组。该阀组同时实现了系统稳压、减压及流向选择三个功能。利用该阀组,新的消防系统在整体上既没有突破原有老馆消防泵房的供水能力,又满足了新馆对各类消防系统的供水要求。

系统介绍

1.宁波会展中心新展馆,屋顶标高22.80米,内部采用的水消防系统包括:

1.1 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20L/s[1];

1.2 喷淋系统:在展览区以外净空低于8米的场所设置。火灾等级按中危险级I级设计,设计流量16L/s[2]。根据计算,喷淋系统入口处所需压力不低于0.70Mpa.

1.3大空间智能主动型灭火系统[3]:在展厅内净高大于8米的区域内设置。本设计选用天雨ZSD-40B大流量喷头,喷水强度8.8L/s.只,单只喷头保护面积42㎡。该配置方法满足了自喷规范中喷水强度不低于12L/min.㎡的要求。大流量喷头的启动利用探测装置结合喷头前的电磁阀来进行控制。最不利情况下最多同时开启8只大流量喷头,最不利流量70.4L/s,最大保护面积336㎡。根据计算,大空间灭火系统入口所需压力不低于0.90Mpa.

2.整个会展区消防中心设在老馆一层,其中包括:

消防水池:容积为700立方米;

水炮泵:Q=80L/s,H=150m,一用一备;

消火栓泵:Q=20L/s,H=60m,一用一备;

喷淋泵:Q=30L/s,H=80m,一用一备;

喷淋稳压泵:Q=5L/s,H=82.5m,一用一备;

高位消防水箱:设于老馆屋顶,底标高16.30,容量18立方米,分两路分别为消火栓系统及喷淋、水炮系统稳压;

老馆为新馆的消防系统预留了三根供水管道,其中包括双路消火栓系统预留管道、单路水炮系统预留管。三根管道均预留至新馆附近。

老馆原有消防系统原理图见图1。

新馆消防系统设计的难点:

通过对老馆消防中心现有设备及新馆消防系统设计参数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新馆水消防系统设计中存在以下几个设计难点:

老场馆屋顶消防水箱高度不满足新馆消防系统的要求

新老场馆的标高分析显示,老馆高位消防水箱的标高低于新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灭火系统中最高一个灭火装置的安装高度,不能满足新馆消防系统的稳压要求。根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 15-34-2004)第9.3.2条的要求:“高位水箱底的安装高度应大于最高一个灭火装置的安装高度1m”。可见在老馆设计时,没有考虑到新馆标高会高于老场馆的情况出现。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条的要求,新馆屋顶必须重新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并同时为新、老场馆消防系统稳压。

新馆无法利用老馆泵房喷淋泵提供喷淋系统用水

现场的勘测显示,在靠近新馆处,有消火栓系统及水炮系统的预留接头可供使用,但并未预留喷淋系统供水管。如果从老馆消防泵房重新加设喷淋管道接至新馆,则必需在管道铺设沿线进行地面开挖工作。然而建设单位考虑到老馆四周埋地的管线众多,不允许破坏现有地面,所以不可能从老馆消防泵房内重新接管。新馆中喷淋系统只能利用水炮系统预留管提供水源。

压力分析可以看出,水炮系统供水压力150m,新馆对于喷淋系统及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的最低压力要求分别为0.70Mpa和0.90Mpa,可见水炮系统预留管需要首先减压后才可以向新馆内部供水。

无法从新馆的屋顶消防水箱引出稳压管道至老馆消防泵房

和以上第2条相似,由于建设单位不允许破坏老馆四周的现有地面,所以不可能新加设一根稳压管从新馆的屋顶消防水箱接至一期消防泵房。只能利用现有的预留管线来完成该项功能。

对于消火栓系统而言,由于两个馆均属多层建筑,且有两根预留管接至新馆,则稳压的功能可以满足。但对于水炮系统供水管而言,需要实现以下三点功能:新馆屋顶消防水箱对老馆喷淋及水炮系统的稳压功能;老馆水炮泵对新馆喷淋系统及大空间灭火系统的供水功能;减压功能。可见仅依靠原有供水管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在原管道上加设相应的阀门组来实现相应功能。

多功能阀门组的设计与功能:

本设计在老馆消防泵房内加设了多功能阀门组。多功能阀门组的组成形式见图2。

如图可见,此阀门组由相应的闸阀、电动阀、止回阀、过滤器、比例式减压阀[4]及压力表等组成。A端按至老馆消防泵房水炮泵出口处,B端引至新馆。阀门组有平时稳压状态与消防供水两种状态。平时稳压状态时,电动阀开启,从新展馆引来的稳压水延着B-A方向对老馆喷淋及水炮系统稳压。火警状态下,电动阀关闭,水炮泵延着A-B方向,通过比例式减压阀减压后,为新馆喷淋及大空间灭火系统供水。

经过此多功能阀门组的联接,新馆与老馆之间消防供水及稳压的矛盾得到了解决。完成后的两馆消防系统原理图见图3。

总结

可以看出,新老建筑之间只要通过适当的连接方式,完全可以实现新建筑对老建筑消防系统的合理使用。利用各种阀门的合理搭配,可以实现在一段管道上,在不同系统运行状态下对水流的控制。本工程中,通过多功能阀门组的应用,不仅实现了新老建筑之间消防系统的完全融合,更没有原有建筑室外场地的开挖。保证了新馆在施工过程中,老馆的正常使用。该方法为新老建筑消防系统的融合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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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租房合同法范文6

关键词:高速涡轮手机;传统的劈冠法;下颌阻生智齿;拔牙术

阻生牙拔除术是口腔治疗中最为传统的治疗方法,发展至今已有了一系列专业的拔牙用具和操作步骤。可传统的拔牙用具因为材料与设计的局限性,一般都得用锤敲击予以辅助,震动力相对较强烈,通常会对患者的心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另外,治疗后患者常会出现周边软、硬组织缺损或颞下颌关节脱位等症状,术后反应较重,引起疼痛、肿胀、张口受限、吞咽不适[1]。在人们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要求不断提升的过程中,患者对医疗质量的要求也逐渐变高,微创技术进步与创新,为临床治疗提供了一种安全、有效的拔牙方案。高速涡轮手机拔除阻生智齿在国外已广泛应用[2],我科采用高速涡轮机去冠法拔除下颌近中阻生齿132例,取得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科收集2014年7月~2015年7月,选择年龄在18~50岁无全身性疾病,通过临床和X线检查诊断为下颌近中阻生牙的患者132例。完全随机设计分为两组,实验组(高速涡轮机去冠组)66例,男28例,女38例;对比组(传统拔牙器械组)66例,男30例,女36例。下颌近中阻生患者64例,水平阻生68例。

1.2 手术步骤

1.2.1术前准备 患者术前均被排除拔牙禁忌证,两组患者术前常规拍摄下颌阻生智齿根尖片分析阻力,。高速涡轮牙钻采用综合治疗椅上的NSK机头,机头转速为350 000 dmin,配用长裂钻及金刚砂车针。机头清洗及注油后高压灭菌消毒.车针用高压灭菌消毒。

1.2.2麻醉 麻醉注射部位采用1%碘酊消毒,再给予2%利多卡因5ml,进行下牙槽神经、舌神经、颊神经阻滞麻醉。

1.2.3治疗方法 对比组与实验组患者的拔牙手术都经笔者与助手一起完成,对比组用劈冠法将近中部分牙冠劈开并拔除,再将其余牙体组织拔出。实验组用高速涡轮钻去除阻生齿周围的骨组织,继而横断产生邻牙阻力的近中牙冠部分,再用牙挺、牙钳或其他工具将牙组织全部取出。至手术结束后局部压迫纱卷为止。两组术后均按常规搔刮牙槽窝,去除窝内骨及牙碎屑,并使之充满新鲜血液,缝合牙龈,消毒纱卷压迫止血。常规应用口服广谱抗生素3d。

1.3 疗效标准 ①优:智齿完整拔除,创口小,术后恢复良好;②良:创口恢复好,磨牙区仅有轻微水肿;②差:断根分根,分别取出,创口较大,术后创口未恢复。

2结果

治疗结束后,所有患者中优69例(52.3%),良47例(35.6%),差16例(12.1%)。

3讨论

拔除下颌阻生智齿的难点多源于冠部的骨阻力,传统凿骨劈冠法通常会将远中冠去除,在无着力点的情况下,拔牙的难度就大大提升了,且会对患牙造成一定的损伤,增加患者的疼痛感。高速涡轮手机拔除法则是近几年临床上应用较为广泛的拔除阻生智齿的有效疗法,它不仅能用来去骨也能用来隔断阻生牙,不仅可以和去骨法或劈开法联合应用也可以独立应用,治疗效果均较理想。选用传统的骨凿去骨劈开法,如果操作失误,则极易会把劈冠力从牙槽传到下颌骨,进而造成下颌角骨折、肿胀、关节酸痛等并发症。而选用高速涡轮手机拔除法,则可以高效、准确地将牙冠周围骨质除去,进而分离牙冠、降低阻力,具有去骨分牙高效准确、震动力弱、出血量少、手术历时短等优势。特别是对于容易出血的患者而言,该方法能让手术视野更为清晰,操作也较为简便,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手术的危害性,同时也简化了手术操作流程。涡轮机还具有自动吸水的独特性,可快速将牙体、软组织碎屑、出血等吸净,这大大减少了用棉球擦血的次数,也为手术的治疗省去了大量的时间。

本研究结果显示,相比于传统的凿骨劈冠法,高速涡轮手机拔除法的手术历时更短,另外还具备预防锤击对颞下颌关节的伤害、震动力小、伤口较快愈合等优势。患者术后疼痛、张口限制等不良反应也相对较少。干槽症属于一种骨创感染性疾病,常见于下颌智齿拔除术后,其致病因素多为手术历时长、创伤大、感染率高等。本研究采用高速涡轮手机拔除法拔除下颌阻生智齿干槽症的发生率也优于传统的凿骨劈冠法,分析原因多为此法拔除下颌智齿的时间较短、伤害性较低,能有大大降低干槽症的发生率。涡轮钻法就是因为具备转动速快、震动力小、磨削力强的优势,才使得在降低邻牙阻力与低位阻生智齿的骨阻力时能够达到伤害性小、震动力轻的目的,进而有效地缓解了患者的疼痛感,让其恐怖与焦虑的负面情绪得到大大的改善,同时也能有效保留颞颌关节功能,预防邻牙损伤[4]。应该注意的是,在采用高速涡轮手机拔除法拔除智齿前,要进行X线片检查,同时结合临床病理进行综合诊断分析,以确定阻力大小,同时制定正确的治疗方案。正常情况下,处理中低位阻生时要切开翻瓣,切口应偏离颊侧,远中斜向后外,以形成弧形,这样做可以让翻瓣和术野更为凸显,更有力手术操作。而在进行磨削时,应该重视对相邻软组织的保护,因为一旦失误,车针就可能会插入相邻软组织中,使其撕裂或刮伤;尽管该发生率较低,但一旦发生就会给患者造成极为剧烈的疼痛感。预防类似现象产生的有效办法是:术野照明良好,切口大小适中,进行翻瓣与磨削时用口镜与探针牵开磨削区的邻近软组织。拔除埋伏阻生与低位阻生智齿时,要避免对下齿槽神经造成伤害,因此钻针应在明视下进行,且不可过于深入。

总体来说:高速涡轮机用于下颌近中低位阻生牙拔除手术历时短,创口小,并发症少,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刘 晖,张俊祥,王 刚.高速涡轮钻与凿骨劈冠法拔除下颌阻生智齿效果的评价[J].中国康复,2005,20(3):177.

[2] Renton T,Hakins M,Sproate C,et al.A randomized controlled clinical trial to compare the incidence of injury to the inferior alveolar nerve as a result of coronectmy and removal of mandibular third molars[J].Br J Maxillofac Surg,2005,4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