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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续的形式
申请人在审批程序中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且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专利局制定的请求类表格目前总共有36种。除了3种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等10种申请表格外,常用的手续表格有:专利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要求提前公布声明、实质审查请求书、补正书、意见陈述书、恢复权利请求书、延长期限请求书、复审请求书等。
手续表格要按照填表须知正确填写,并且应当由请求人签章。一张手续表格只允许办理一件专利申请的一项手续。例如,一张补正书只能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不得在一张补正书上对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也不允许在一张补正书上对一件专利申请既办理补正手续,又要求办理其它手续,如要求变更申请人地址。
没有统一表格的,除应写明申请人要说明或者请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写明该手续所针对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并尽可能在提交文件的上端冠以恰当的标题。例如,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可以在提交的请求书上端写上“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声明”标题,再写明所涉及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然后写明声明内容,当然最后还要由发明人签章。
2.手续表格的提交
办理各种手续的表格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为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手续表格递交或者寄交专利局受理处后,经受理处穿日期孔,核实登记后,将其中一份复印件退还申请人作为收件凭证。申请人将手续文件弟交或者寄交给审查员个人,或者交给专利局其它部门或者个人的,除非收件人将文件又转交受理处补办接收手续的,一律不产生法律效力。转交受理处的文件,凡已拆开信封的,以转交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所以为了不耽误时间,申请人不要把申请寄交给个人。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件申请的文件。所以,申请人同时办理几项手续的,除非是同一件申请的手续文件,邮寄时不得装在同一封挂号信。当面递交手续文件时,如果涉及几项手续文件,应当说明并且不得将几项手续文件钉在一起。向专利局邮寄文件时,同一件专利申请的几项手续文件可以放在一封挂号信中,但应当有文件清单并且不得将几项手续文件钉在一起。
3.手续的费用和期限
凡办理的手续要求缴纳费用的,只有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以后,手续才生效。例如,请求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应当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的同时,或者最迟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申请人逾期未缴纳有关费用的,该变更申报手续被视为未提出。申请人缴纳手续费的,应当写有申请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费用用途、金额及缴费人地址、姓名。
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时间限制的手续,必须在到期以前办理,逾期办理的手续一律无效或被视为未提出。手续文件邮寄的,以邮寄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面交的以文件缴付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手续涉及费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期限到期以前缴纳规定的费用。
4.手续表格填写的基本要求
手续表格都是以著录项目开头的(即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发明名称及专利机构等),填写时应当和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专利机构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不得自行在其它手续文件中改变这些项目,那样会使所办的手续无效或被视为未提出。例如,某件申请在转让以后未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而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受让人在实审请求书的申请人栏目中擅自填上了自己的姓名,由于未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这份实审请求书自然是无效的,所以该实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办理各种手续应当提出明确请求,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或者有先决条件的语言。例如,某申请人在要求提前公布声明中写有:“若本申请有希望批准,请予提前公布”,或者在补正书中写上:“若审查员认为补正超了范围,则请转受理处作为新申请。”对一类手续或请求,专利局将视为示提出。
办理的各种手续文件中,不得有对专利局工作人员、申请人或其它人的攻击和诽谤性语言,以及与手续本身无关的内容。对专利局工作人员的意见,或检举揭发专利局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的,应发单独向专利局监察处、局长或者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反映。手续文件中有上述内容的,应当删去,不同意删去的,手续视为未提出。
5.证明与签章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在实际审查中,签章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名称不一致有时发生。例如,请求书填写的名称是“北京电镀厂”,签章是“北京市电镀厂”,差别虽然不大,但是在审查时却无法认定签章的有效性。签章不得复印。
涉及权利变动的手续,例如:变更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它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机构的,应当由专利机构签章办理。
办理的手续要附具体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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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实现“流程最优、效率最高、费用最少”的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所有行政审批必需依法依规进行。
(二)并联审批的原则。在不同的审批环节中,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同一事项或者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实行并联审批。
(三)全程代办的原则。涉及到企业注册、招商引资或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报建的(含项目备案、环境评估及规划审批),一律由直通车服务窗口专人代办审批的全过程。
(四)资料共享的原则。对并联审批的各职能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同一种资料实行共享。
(五)收费一单清的原则。在各个审批环节中,均一次性收取相关规费。由主办窗口将所收规费填报收费审核表,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主办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后,一次性缴入各相关部门的非税账户。经济开发区企业收费情况同时按照洪发〔2010〕3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方案
根据审批事项的不同性质,制定如下优化方案:
(一)不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注册阶段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压缩审批时限。不需前置审批的工业或非工业企业工商注册审批流程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限均为即收即时办理。
2.实行资料共享。由工商局窗口启动联办流程,一次性告知代办人员所需提供的各类资料,资料备齐后进行受理,共享相关资料。
3.一次性收取行政规费。工商注册阶段一次性收取登记费、工本费后,由代办人凭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注册阶段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实行并联审批。工商局窗口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经审查需前置审批的,发出前置审批通知单,相关审批窗口按照流程尽快完成本部门的审批工作,能够办理的书面通知工商局窗口予以办理。同时启动并联审批流程,前置审批窗口收到并联审批信息和代办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
2.精简申报资料。取消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由部门自行设定的前置申报资料。
3.缩短审批时限。通过对审批环节和时限调整,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
(三)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规范申报资料。一次性告知投资者需提交各窗口的资料清单,对分阶段办理的事项,要告知投资者分阶段予以提交。代办人员将投资者提交的原始资料及各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上传到行政审批系统信息共享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共享平台上存储、打印本审批环节所需资料。
2.缩短审批时限。以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项目审批时限为34个工作日;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项目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3.减免收费标准。工业项目审批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比照《市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洪政发〔2008〕4号)执行。
4.各阶段一次性收费。工业项目分企业注册、规划审批、施工许可三阶段一次性收取各项费用。
5.减少申报成本。尽量减少投资主体项目申请成本,备案类、核准类(本市级)项目申请报告书(或可研报告)由投资主体负责。
(四)非工业类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简化程序。在规划选址、施工许可审批环节中,尽力简化规划咨询、地形测量、资质备案、招投标环节、安全技术监督等手续。
2.自主选择。建设项目开办过程中所需用水、用地、环保、消防、防雷等设施建设,由建设项目业主自行采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管理、安装等过程。但本市外设计、施工、监理、安装等单位必须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联合踏勘、验收。建设项目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做好踏勘工作。踏勘时限为2个工作日,各部门不再单独进行专项验收。项目竣工后,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审批窗口启动联办流程,建设、规划、消防、环保、国土等部门验收专班分别按照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开展单项验收工作。验收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五)便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对于与市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项目,推行“即办、联办、简化申报资料、降低收费”等措施。
1.即办。对于通过一定的内部审批程序优化能够即时办理的,一律实行随到随办。
2.联办。对于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一律实行联办,共享资料、压缩时限。
3.简化。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申报资料。
4.降低费用。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公布取消和暂停收取的各类规费,一律停止征收。制定了优惠政策的,按优惠政策执行。
另外,各种证照的年检、年审、变更、注销等审批项目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时没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便民项目,今后要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统一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项目协调制度。成立市行政审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一般项目办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本市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由市领导协调。
(二)完善配套方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办法,对审批事项的内部流程予以优化明确,报市优经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三)整合内部职能。相关部门遵照“三集中、三到位”的硬性要求,按照准入、监管、服务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对领导班子进行分工调整、对内部职能进行整合,将行政审批职能全部纳入行政审批科。
(四)推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中,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环节一律取消。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各类项目的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期限、审批结果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和中心网站上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责任追究和组织措施。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优经办要加大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执行不力的,要按照荆州市委办公室荆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荆办发〔2010〕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宜
(一)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促各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公示并执行。
(二)有关部门内部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三)涉及经济开发区、府场经济开发区和新滩新区的工业项目,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但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收费标准按本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适用于市城区,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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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技术侦查 审批 程序 构建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及其分类
技术侦查字面上理解是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侦查措施,关于技术侦查的含义,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形成共识。
在侦查实务中,技术侦查被划分为七类具体手段:(1)电子侦听,也称为麦克风侦听,具体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2)电信监控,即通过对各种通讯方式进行的联系进行监控,既包括电话监听,也包括通过手机定位查找相对人的地点,或查询短信内容等。(3)电子监控,包括进行秘密的拍照与录像,也包括使用电子设备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控、跟踪与定位。(4)邮件检查,即对纸质的通信进行秘密检查。(5)外线侦查,即技侦部门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甚至秘密逮捕等综合手段。(6)网络侦查,即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展开秘密侦查的一类手段的统称。(7)密搜密取,即对侦查相对人所处的地点或物品进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证据。
笔者认为,技术侦查不能等同于秘密侦查,秘密侦查是相对于公开侦查而言的;技术侦查也不能等同于特殊侦查,特殊侦查除了技术侦查外,还包括诸如诱惑侦查、秘密侦查在内的其他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不能仅仅从字面理解,而应作限制性解释。即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该种侦查措施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2)该种侦查措施是秘密进行的,公开进行的高科技侦查措施不属于我们讨论的技术侦查措施的范畴;(3)该种侦查措施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具有非常规性,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大量使用的高科技侦查措施也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技术侦查措施。根据上述特点,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运用现代科技设备或科技手段,秘密地使用常规侦查措施以外的侦查手段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刑事法治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类新型法律法规相应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但是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法律制定相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与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也存在明显的不同步性。与此同时,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当前形势下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和应用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需要
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犯罪控制的能力决定了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空间,人权保障的水平也间接反映了犯罪控制的能力。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当下的犯罪形势对我国刑事司法控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更高层次上的要求,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同时,应当赋予侦查机关相应的技术侦查手段,以提高其侦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
(二)破解犯罪侦查难题的迫切需要
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多样化、智能化,一些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的智能型犯罪不断出现。侦查机关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水涨船高”,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犯罪的伎俩更趋诡谲,而对这种新的挑战,侦查工作怎样才能总体上有一个明显提高,多年经验给我们启示,即早应用先进技术手段,运用智慧提高破案水平,依靠科技增强战斗能力。这就要求侦查机关转变传统的侦查观念,在办案实践中,充分重视科学技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作用,提高运用技术手段侦破案件的技能,增强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与发展实践的需要
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我国进行了相应诉讼制度的改革。刑诉法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如律师介入诉讼阶段的提前、传讯时限的规定等,对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也作出相应的补充完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从立法上补充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符合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和发展实践的需求。
三、技术侦查措施审批程序的构建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是何为“严格的审批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无从判断。技术侦查措施要想在办案实践中顺利实行,就必须对其使用时的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审批程序在建立过程中应依主体的不同而分开讨论。
(一)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的审批程序
其实,公安机关利用技术措施侦查犯罪早已不是新鲜事,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经批准,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1996年刑诉法没有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规定,所以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即便在侦查犯罪中使用这一措施,也只能获取某些线索,而无法将所获取的材料作为严格的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在某些案件上的技术侦查权,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大体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技术侦查措施的本质是对公民隐私权利的限制,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很大侵害,而且现实中,因技术侦查措施使用不当而对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案例屡有发生。因此,公安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经过其负责人的批准,这应该成为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第二,技术侦查措施有效期的延长,须经本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双重批准”。《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经过批准,有效期限可以延长。从案件性质来讲,技术侦查措施期限的延长一般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在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该还须得到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且实践中,此类案件数量不大,操作起来具有可行性。从上下级监督来讲,“双重批准”可使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起到监督作用,有利于及时发现、纠正不适当、不合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况。
第三,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须报同级检察院备案,“双重批准”的须报上下级检察院备案。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须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理解为一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虽有直接、便捷等特点,但受共同的利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影响,存在着易流于形式、监督不力等弊病。因此,要建立完整的审批程序,不仅要有内部监督,更须有外部监督。笔者认为,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后及时报检察院备案不失为一种有力的外部监督措施。
有人认为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权应该由检察院享有,其理由是,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机关实施法律。这种提法理论色彩过于浓厚,忽略了技术侦查措施产生的现实需要。技术侦查措施是为应对犯罪的“不断升级”,而在与犯罪的“动态对抗”中产生的。 如果每一个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都须检察院的批准,不仅在实践中不便操作,更无法适应犯罪多发、复杂、智能的态势。例如,公安机关获取了一条涉嫌交易的信息,显示当晚两大贩毒集团要进行交易,为进一步锁定犯罪目标,公安机关须及时监听贩毒集团骨干成员电话和往来邮件,如果此时由检察院来处理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权由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享有,检察院享有事后审查权,即公安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后向检察院备案是适宜的。
第四,检察院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做出解释。在备案时,检察院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做出解释,公安机关应该按时答复。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的,不能直接撤销公安机关已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因为既然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那么决定其结束的权力也应该由其享有。但在批捕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或者必要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做出解释,甚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二)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的审批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笔者认为,检察院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的审批程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
第一,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须经检察长的批准。基于操作便捷和有效制约双重因素的综合考量,人民检察院在侦大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时,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应该经过检察长的批准。
第二,对已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下级检察院应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技术侦查措施有效期的延长,应同时取得上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正如以上所述,适当的外部监督可以有效克服内部监督易流于形式、监督不力的缺陷,因此下级检察院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使用或者有效期限的延长应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得到其批准。
第三,上级检察院可以撤销下级检察院不适当、不合法的技术侦查措施。接到备案后,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已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不适当甚至不合法的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做出说明,下级检察院应及时作出说明,上级检察院认为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撤销下级检察院已经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这是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当然有权撤销下级检察院不当的技术侦查措施。
审批程序范文4
当前,如何贯彻落实县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如何认真参与扎实开展“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形象你放心”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提升城管形象,是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局党组对行政许可工作的要求,更是群众对许可工作的期望。对此,城管窗口结合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开展了讨论和调研,就如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出了以下工作思路和措施:
一、抓制度,规范行政许可权力运行
一是健全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审批工作透明度。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等规章制度作为基本理念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形成行政许可长效工作机制;深入贯彻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结果、监督电话。对每个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申请条件、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期限、审批结果以及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都应当十分明确、具体地对外公开,在网站上公告,并通过触摸屏、办事指南手册等形式予以公布。完善投诉处理和反馈机制,建立投诉举报情况纪录本,并将处理结果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反馈当事人。
二是认真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制定更加科学、严谨、规范、合理的办事项目工作流程,严格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管理,最大限度地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将许可工作制度汇编成册、许可工作流程及申报资料样本印制成文本便于群众查阅、对照和办理,同时设立“许可事项告知单”,把发证后有关注意事项随许可证一并发给办事群众,便于社会各界及时办理各类事项。
二、抓管理,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
一是规范业务受理。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要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办结;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说明政策依据并及时反馈给办事群众。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咨询,应一次性完整告知服务对象询问的所有内容。
二是落实首问责任制。在县行政服务大厅城管窗口,设立首问责任窗口,指定首问责任人,遵照“一窗口办事,一口清告知,一次性办结”的首问原则,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决不允许以“不知道”、“人不在”等为由推脱而让群众多跑路。实行外出告知制度,凡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写明去向、返回时间、联系方式等,以方便群众联系和办事。
三是推行“变更事项直接办理制度”,开通“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绿色通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程序和环节,对符合法定条件不需要实施现场勘察的事项,如变更《市容管理许可证》由承诺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立即将材料转入后台工作人员办理,经工作人员呈局领导签字审批后,当日办结、送达。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为方便距离相对较远的办事群众,须经局领导签字审批而局领导暂时不在的,科室领导可以直接办理,事后再请局领导补签。
四是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倡导高效服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承诺5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受理,1个工作实施现场勘察,对现场勘察符合标准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五是注重信息反馈。窗口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承办事项的信息反馈工作,通过电话的方式对承办事项加强督办,确保按时办结。对已办结的事项要在第一时间通知申办对象。针对受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及时向领导反馈。
三、抓基础,规范行政许可服务行为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业务知识学习,熟悉与业务工作紧密的政策法规精通业务,为办事群众提供高效的咨询服务。积极开展规范文明用语,服务礼仪和业务技能培训等活动,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本领,规范服务行为。
二是规范服务,展现城管风采。在许可工作中推行语言、仪表、行为、环境四种基本服务规范。
语言规范:工作人员主动使用十字文明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不讲服务禁语,普及行业规范用语;
仪表规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坚持规范着装,佩戴工作牌,整洁干净,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态度和蔼;
行为规范:熟悉城市管理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办事简捷高效务实,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爱岗敬业、团结互助、积极进取,自觉维护药监形象;
环境规范:工作环境整洁优美、舒适安全,办公场所禁止吸烟,物品摆放有序规范整齐,服务配套设施完善,秩序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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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寨县水资源概况
金寨县是史河、西淠河(属淠河西源)两大水系主要发源地,县内另有汲河水系的泉河、白塔河。境内还有史河上游梅山水库和西淠河响洪甸水库,水库总库容23.63亿m3,两库均为河流源头自然保护区,水质功能区目标定位为II类水。全县多年平均天然水资源总量为25.04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23.85亿m3,地下水资源为1.19亿m3,人均拥有水资源量3719m3。全县多年平均降雨量1388mm,年均径流深450~850mm之间,平均年径流总量23.85亿m3。金寨县主要河流和梅山、响洪甸水库出库水质基本能够达到地表水(湖、库)II类标准,部分时段水库、河流上游地表水质为一类标准。
二、金寨县农村饮水工程现状与分析
“十一五”以来,金寨县根据山区实际,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充分利用各类资金,采取高位引水(占大多数)和提水等方式,新建了一大批自来水工程。这些工程有群众自筹资金联户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也有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的有一定规模的集镇供水工程(如麻埠镇集镇水厂、古碑镇金香炉水厂等);更多的稍有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据统计,自2005年以来,金寨县先后由水利、发改、移民等部门牵头建设了大小800余处取水工程,仅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来水工程就有300余处。现阶段金寨县基本解决了农村群众吃水问题,绝大多数群众都用上了自来水。但因传统重建轻管治水观念和水法意识不强等多种原因,农村饮水工程在建设前期未能有效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目前存在不同程度的供水不足、水资源浪费、水事纠纷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自然条件制约,工程点多面广,单个工程规模小,供水保障率不高金寨县是大山区,群众居住相当分散,除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人口较多相对集中外,大多数群众散居在梅山、响洪甸两大水库上游的群山峻岭中,“看得见水,吃不上水”是群众用水困难的真实写照。建设规模水厂难度大、投资高。建设方式大多是采取高位引水,水源点多选在河沟或山涧泉水眼。每遇干旱天气,水源水量减少,饮水工程无法保证正常供水。同时由于取水井建在河沟处(拦水坝内),管道沿河铺设,遇到山洪瀑发,拦水坝、取水井、管网常常被冲毁,工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
2.投资渠道多元,设计不规范,建设标准低,水质合格率不高由于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建设主体也不同,造成规划设计不统一,不规范,标准低。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建设的单村、联户工程,基本都是直接引用山涧泉水或河沟水,无净化、无消毒设施,有的甚至连井盖都没有。集镇水厂虽有一定规模,但净化、消毒、检测也没做到位,出厂水质合格率不高,有的大肠杆菌严重超标。
3.产权不明晰,权责未落实,难以充分发挥效益集镇水厂经过多年的运行发展,管理形式呈多样化,有拍卖的(如汤汇镇原水厂),有招商引资的(如南溪镇集镇),有重新建设的(如古碑镇现有三个水厂),整合难度大。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未明确,经营者变为了实际拥有者。因水厂规模小、水费收缴难、经济效益差,所以存在经营管理者“只知经营,不管投入,遇有损失,就找政府”的现象。大多管护措施不到位,管护制度不健全。水质自检、水池定期清洗、消毒等基本管护措施不能正常开展。水源地管护意识淡薄,水质安全令人担忧。特别是单村工程,遇到自然灾害受损后,无人维修现象比较普遍,部分饮水工程因未及时修复导致报废。
4.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管理难度大因农村群众饮水工程多为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兴建的民生工程,点多面广,启动实施早,建设工期紧,所以当时一部分工程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经调查了解,金寨县部分集镇供水工程因未办理取水许可证,集镇上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亦未能办理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影响了用水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也存在着饮水安全隐患。国家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政策难以落实,用水总量难以有效控制。特别是全县除23个集镇外其他村组分散供水工程均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群众取水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法律保障的实践探索
1.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审监部门联动联合审批积极争取省市县水利主管部门支持,由其主持召开政策咨询会,邀请省市县水利专家参会,共同探讨破解取水许可政策和水资源论证技术瓶颈。鉴于金寨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均为已建工程,规模小、且点多分散,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取水许可有关事项的函》(办资源函〔2017〕951号)指导意见,金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将水资源论证报告变为水资源技术评估,采取以乡镇为单元打捆进行评估论证,从而符合已建工程补办取水许可的要求。
2.委托专业单位编制水资源技术评估报告由县水利局筹措资金委托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先期对全县23个乡镇160余处由县水利局组织实施的已建在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开展现场调查摸底,收集相关档案资料,编制水资源技术评估报告;
3.结合实际分析评价农村饮水工程结合工程已建成且运行实际,将评估重点放在合理选择评估范围,重点分析各工程取用水量、供水人口、供水范围、供水保障程度等内容上,在分析评价取水工程实际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存在问题和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合理化建议。
4.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打破过去以单个取水工程或立项内容管理单位为申报主体的惯例,以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分乡镇将辖区内的多个取水工程打捆集中办理一个取水许可证,极大减少了办证数量,节约办证成本。经排查评估,金寨县最终确定将青山镇等20个乡镇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办理一个取水许可证。目前金寨县青山镇五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许可申报审批工作正在按程序稳步推进中。
审批程序范文6
关键词:新刑诉法;审查批捕;程序;完善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后,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也将纷纷出现,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就是其中之一。探讨完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程序的路径和方法,对于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完善审查批捕工作程序提出的新要求
新刑诉法对逮捕制度修改和完善了审查逮捕条件及程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增设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等制度,在强调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突出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查逮捕制度的规定和修改作出了相应的落实与细化,设计了侦查监督部门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框架、审查逮捕时对辩护权的保障及对非法证据审查和调查的规定等。在当前刑事案件高位运行的背景下,新刑诉法及《规则》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对办案程序设定的完善与调整,均对侦查监督部门职能扩充、职责完善与发展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努力完善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程序,是克服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减轻办案压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案件审查效率、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和执法公信力提升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二、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程序设计
(一)案件受理
新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据此,可以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工作中作一些改革。
1.案件初审。案件受理工作由检察院内部案件管理中心进行,案件管理中心受理案件后随即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1)是否有《提请批准逮捕书》;(2)案卷材料是否齐备;(3)相关证据是否齐全。
2.案件分流。案件管理中心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初步审查后,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将案件移送至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实体审查,如果不符合则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在接到案件管理中心移送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未成年人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普通案件。并且根据不同类别案件,指定不同的人员承办。具体而言:(1)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人员承办;(2)重大疑难案件指定部门负责人为主承办人,并指定另外一人辅助办理;(3)其他普通案件根据案件登记顺序由全部门人员依次轮流承办。
这样的案件分流方式既保证了特殊案件的区分对待,又保证了全部门干警均可得到案件锻炼,做到统筹兼顾。
(二)案件审查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负责审查案件全部内容,并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审查案件过程中,承办人首先阅遍卷宗,然后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依次审查。
1.程序方面
(1)诉讼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受案时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时间;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保证金收据;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拘留政协委员报告书;拘留通知书;搜查证;拘传证;传唤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通知书。(2)取证程序方面。①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是否为两名侦查员;是否告知权利义务;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笔录是否合法。②询问证人情况:是否为两名侦查员;是否告知权利义务;笔录是否合法。③询问被害人情况:是否为两名侦查员;是否告知权利义务;笔录是否合法。④搜查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合法。
2.实体方面
(1)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方面的证明材料:
①普通主体的身份证明:姓名;性别;曾用名;化名(别名);出生年、月、日;年龄;身体状况;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居住地;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政治面貌;是否怀孕;是否有严重疾病;是否人大代表;是否政协委员;是否外国人;是否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当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身份、年龄或者拍照编号审查批捕,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骨龄鉴定。
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除处于法定责任年龄段,应当具备能够证明其年龄的证据材料外,如一时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份证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其他证据,根据其自报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证明的身份材料进行审查。
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
②特殊主体的身份证明:身份;职权。身份证明,是指证明所在单位性质或所有制形式的证据材料,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务及职权或职责权限的有关证明材料。
③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登记证明;非法人单位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
④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直接负责人员任职证明。
(2)犯罪事实的证明材料: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目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停止的形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否自首、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