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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范文1
应弄清赔偿主体
【案例】一家公司下设生产、销售、服务三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且均在同一大院内办公。2012年1月1日,刘芳应聘到大院内上班,负责仓库管理。谁知,次日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的刘芳便被坍塌的材料砸伤,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为获取工伤赔偿,刘芳将生产公司告上了法庭。但生产公司却否认与刘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刘芳也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当初就是被生产公司所雇,因此只好撤诉,转而销售公司。但是销售公司的说法与生产公司如出一辙,无奈之下又了服务公司。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所谓明确的被告,就是指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是谁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是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而本案中刘芳却不能确定究竟是哪个分公司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与自己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因此必然会留下“踢皮球”的机会,导致维权受阻。事实上,她完全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赔偿,因为不管是哪一个分公司,都不能排除其隶属于公司,根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之规定,法人应对其依法设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应弄清赔偿范围
【案例】2012年2月2日,郭蓉在上班时突然被头顶掉落的钢管砸伤。此后虽经医治并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落下七级伤残。由于不知工伤赔偿具有哪些赔偿项目,也没有去打听,郭蓉要求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后,经人提醒再次前往索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接着,又去要求支付安装假肢费用。最后得知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遂再次提出了要求。本来可以一次性解决的问题,竟分成四次。不仅自己疲惫不堪,有关单位也表示厌烦。
【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规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视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应弄清法定程序
【案例】胡萍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在遭遇工伤一年半之后的2012年2月11日,竟然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驳回了工伤认定申请。原来,胡萍在上班时因护工没有及时拖去地面清洁剂,导致其由于地滑而被摔成重伤。鉴于单位一直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按理应当由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可单位只是一味答应会作出赔偿,就是没有实际行动。即使胡萍催要,也是以实在没钱为由,希望胡萍假以时日。转眼间,一年过去,单位终于同意立刻付款,但要求胡萍务必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而此时早已经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
【点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应注意搜集证据
工伤索赔范文2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合理利益,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明确规定:如果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延误了工程按时完工,承包商有权索赔工期:一是发生合同变更或某些工作量有大量变化;二是本合同条件中提到的赋予承包商索赔的原因;三是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四是由于流行病或政府当局的原因导致的无法预见的人员或物品的短缺;五是业主方或他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造成的延误,妨碍或阻止。这些情况又可归纳为一方面是由于业主方的过错导致工期的延误;另一方面是外部情况导致工期延误。这种规定主要来自于工程建设的独特性质以及风险分担理论。下面就乌干达某排水渠更新改造项目工期索赔实际情况结合上述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由于业主方的过错导致工期的延误
(一)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2.1款进入现场的权利明确规定: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有现场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索赔。本工程所涉及的因素如下:
1 沼泽地区的当地居民干扰
沼泽地区是主渠的下游的地区,是工程开始地段。虽然在此之前业主已通过工程师给予了项目队进入这一现场的权力,可是并没有做好事前的搬迁工作。由于多年河道淤积,在施工区域内,不少当地的居民在此种植了香蕉、木薯等农作物,在项目队进行现场调查准备开挖时,遭到了当地居民的围攻和阻拦,同时还封锁了项目队修建的临时道路,在僵持了一个星期后,业主才出面协调解决。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8天。
2 向主渠乱弃残土
从2003年12月17日至19日三天,当地的一个工厂向项目队开挖过的主渠乱弃残土,至少倾泻了16车次20吨车的弃土,使得项目队费了不少力气刚刚完成的工作不得不从头再来。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3天。
3 当地居民随意排污
在进行黑点14区(黑点是疏通市区内早已堵塞的溢水口、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恢复城市排水的微循环系统,下文统一简称黑点)工作时,施工工人发现了大量的当地居民的排污管直接与待施工的主管道相连,这些排污管倾泻了大量的垃圾废物,使得刚刚清理完的管道马上重新堵死。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4大。
4 黑点14区的当地居民干扰
类似于事件1中的情况,在开始黑点14区的工程时,同样遭到了当地居民的阻拦,他们要求承包商出示当地政府(KCC)的“许可文件”方允许项目队进入场地,当地政府的缓慢的效率使得承包商很长时间没能拿到这份文件。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7天。
从西方的大量判例来看,业主在向承包商移交现场占有权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占有时间(Time of possession)、充分进入(Adequate Access)和安静占有(quiet possession)。以上所列出的居民的大量干扰情况显然侵犯了承包商的安静占有的这一权力。在The Queen in Rights of Canada-v- Waiter CabboR ConstructionLtd(1975)21BLR26一案中,Urie法官特别强调了安静占有这一默示条款的重要性,指出:“通常都有一个默认的条款,那就是对承包商有足够程度的不受打扰和独占的现场占有权来不被妨害地完成这个工作。”可见,承包商施工时不受外界干扰是非常重要的,是行使合同的根本。本项目业主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承包商有权并成功地取得了相应的工期索赔。
(二)延误的图纸或指令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9款延误的图纸或指令明确规定:如果承包商发出了符合规定的通知,而工程师仍没有签发需要的图纸和指令,他应向工程师再发出通知,同时可以按相应的程序向工程师提出索赔工期和费用,并加上合理的利润。在本项目中,由于设计出现问题而耽误工期的现象比比皆是。项目组对此类问题提出了4条索赔事件:
1 关于钟塔地区的施工图纸一些缺少的细节长期没有得到工程师的进一步指示,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3天。
2 Owino Market地区的施工细节长时间没有得到工程师的答复,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6天。
3 Low Cost地区缺少必要的施工数据,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7天。
4 Kisake Market地区出现了大量的图纸不全及有出入的地方,且申报工程师后长期悬而未决,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7天。
其实,项目中出现的图纸问题远不止于上面提到的这四项,只是工程师在出现问题后往往要求由承包商提出建议,项目组出于不耽误工期的角度也都及时对图纸问题拿出了自己的建议,大量的工期都是在这些往复中浪费的。工程师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within a reasonabletime)向承包商送交图纸,可到底什么是“reasonable time”呢?在Neodox v Swinton and Pendle-bury(1950)一案中,承包商要求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图纸,法庭认为所谓“合理的时间”不应仅从承包商的施工方便和经济利益角度来考虑,工程师也应当有足够合理的时间来收集其所需要的信息。所以,在与工程师的关于设计问题的各种磋商中,只要工程师能就设计提出一些新的小小的疑问,就获得了大量的“合理的信息”。就图纸、设计问题的工期索赔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承包商不能消极等待,承包商必须主动通知工程师他们需要在何时之前获得此信息并且要给出承包商所需的细节,指出如果在这个时间前不能获得此信息将延误工程,并且自己的工作符合要求。本案例正式提出的四条索赔都符合以上的要求。
(三)工程变更与调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3.1款有权变更明确规定:在签发接收证书之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工程变更指令,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变更建议书。每项变更涉及的范
围可以覆盖下列六项内容:一是合同中单项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二是合同中单项工作的性质或其他特性的改变;三是工程某部分的标高、位置或尺寸的改变;四是某项工作的删减,但此类删减的工作也不得由他人来做;五是对永久工程增加任何必要的工作,永久设备、材料、包括各类检验、钻孔和勘探工作;六是工程实施的顺序和时间安排的变动,本案例中项目的原设计根本就无法满足Kampala市排水的需要,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作了大量的变更和调整,具体索赔的时间如下:
1 Owino Market地区的新增工作,索赔工期37天。
2 黑点12区、14区、17区新增的工作,索赔工期25天。
3 在进行Maersk地区的施工时,工程师对所在地区的地质条件心中没底,要求进行钻孔试验之后再作决定,此决定影响了项目部的原有施工计划,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11天。
在工程量变更的问题上,证据较为容易获得,因为工程师随时更改工程进度计划的现场指令和工程变更令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实事上,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延期申请批复中,批准的最大部分也是这一项,给予了105天的延期。
二、由于外部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
(一)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一般来讲,是不是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判断:一是看施工期间气候条件是否与过去几年不同,是否属于异常的气候条件;二是这种异常的气候条件是否确实影响了实际工程。可见对于不同的项目来说,“不利”的标准是不同的。比如在本项目中,面临的“不利”问题是降雨,常常是上游一场小雨下游就洪水泛滥,使得承包商的施工根本无法进行下去,已经完成的工作也被冲得踪迹皆无,这时的主要问题不是降雨量而是降雨日数。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规定:业主应将自己掌握的现场水文地质以及环境情况的一切数据在基准日期之前提供给承包商,供其参考;第17.3款业主的风险明确规定:业主的风险包括“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并采取措施来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第17.4款业主风险的后果明确规定:若承包商因此遭受损失,可以按索赔条款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
对于本工程非正常和不可预见是降雨索赔成功的关键,承包商必需证明:①他不可能在提交投标书前预见该事件,即在承包商编制投标书的过程中无法预见;②承包商没有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不是他主观上缺乏经验造成的;③他没有预见到该事件是合理的。在投标阶段,业主提供了近五年来的降雨资料,并提醒投标者注意当地较为多雨的情况。在项目组比较分析了施工当年的降雨资料后,发现当年降雨日数的确比业主提供的资料中往年的降雨日数多,而在申报资料意排除了1997年的数据,因为那一年是厄尔尼诺现象年,其水文数据是历史的最高值,不应作为参考数据。本工程承包商采用关键路径法最后成功索赔工期27天。
(二)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4.1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规定:“外部障碍的条件”指的是承包商现场遇到的外部天然条件、人为条件、污染物等,包括水文条件和地表以下的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商发现没有预料到的不利外部条件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如果遇到了外部条件无法预见,承包商同时发出了通知,发生的情况也导致了承包商支出了额外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则承包商有权索赔此类费用和工期。
在本项目中,常常在开挖之后,发现图纸上并未标明的公用设施,如地下电缆、给、排水管等等,承包商及时地通知了工程师,但需要协调有关的电力、电信自来水等部门协助解决。然而当地效率低下且腐败严重,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拖着办,如果走正常渠道,有时挪一根电话线就要等上两个月,所以为了加快效率承包商不得不通过私下交易来解决问题,因此也就无法向工程师申报索赔了。最终经承包商与工程师多次交涉最终索赔17天。项目组记录在案可供申请的事件有以下两条:
1 Owino Market地区主供水管与施工区域箱涵交叉,为了移动这根供水管,耽误了7天的时间;
2 主渠施工时发现两根排水管,当地污水处理部门无能力移动,寻求第三方承包商进行移动施工,业主又觉得移动费用太高,最后只好水渠移位,耽误了9天的时间。
三、结语
工伤索赔范文3
【关键词】工程索赔;原因分析;索赔策略
工程的建设是一项时间周期比较长的工作,而项目的索赔工作更是工程后期的一项非常棘手的问题, 给很多的承包商以及具体的施工企业造成了困扰。能否处理好索赔事项直接体现着工程综合管理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这直接影响着承包商的切身利益。现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越来越高,工程承包商之间的竞争也更加的激烈,随之而来的是很多工程索赔事件,工程索赔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全世界,一年内建筑工程年索赔的直接金额甚至可以达到数十亿美元。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索赔策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经营策略,对承包商合法利益的获得非常的重要,基于此索赔的政策应该和承包商的整个经营战略相辅相成,不仅仅要着眼于长远的利益,对于眼前的利益也要管理好,真正实现长远利益和现在利益的完美统一。
一、承包商索赔失败的主要因素
(一)合同文件认识不够充分
任何工程项目的基础文件都是合同,而合同当中引入了一些标准合同的“通用条款”,也一定会引进一些有针对性、唯一性的“专用条款”规定。合同当中的专门规定相对于工程结算以及工程完成之后的索赔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例如:一些合同文件当中,有关索赔的条款并没有引入,甚至在一些合同文件中写入了可以用来开脱的条款等,这些情况的出现都给承包商在进行索赔工作时,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蒙受巨大的损失。
(二)工程报价计算不严谨
工程报价的计算是一项非常严谨的计算过程,工程承包商在进行报价书编写的时候如果没有把工作效率数据编写到当中去,其结果就是发生索赔时,没有具体的书面约定索赔依据,如果需要证明工效降低那么具体的实际工效数据以及具体的报价时所依据工效的数据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但是,如果承包商在报价书中没有涉及到工作效率的数据,那么工效降低以及工效降低的幅度都难以证明,索赔就变得非常的困难。
(三)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管理不善
不仅仅在工程之前要制定合同,施工时也应该进行合同的管理工作,合同的管理工作,一般包括:物资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等等方面。只有对合同进行完善的管理,才能为施工索赔提供有利的条件。为今后的索赔工作提供帮助,基于此全面地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施工的过程中,一些现象的发生很容易给索赔工作造成困难,比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对于索赔工作,论证不足、没有及时申请延长工程竣工时间等等问题,都可能让承包商索赔工作难以进行。
(四)索赔行为不当
施工工作索赔非常的复杂细致,选择恰当的索赔工作人员,使用合适的索赔工作方法都是非常必要的。索赔工作的行为如果不当,合理的索赔就难以获得。比如:在索赔款的前期审核,以及后期的支付过程中,支付方选择按月支付相关款项,也会出现未支付的余额,针对这一类的索赔款,承包商必须依照“清理账目”的做法,明确的在当月的的结算申报单中列写出相关的索赔款余额,并且提供给业主进行支付。
二、承包商索赔策略分析
索赔能否顺利进行,索赔策略至关重要。就一些重大的索赔事项,承包商应该认真研究制定策略。策略制定的第一步是确定索赔目标,在目标确定之后,对目标进行适当的分析,分析实现目标需要达成的具体的条件。在此之后,要对实现目标的风险进行严谨的分析。索赔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风险,一般有:承包商履行合同责任时,出现了失误,容易成为业主的攻击点;工程不能顺利通过验收,屡次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等等。
(一)针对性进行对外关系分析
合同实施的整个过程当中,索赔者和很多的方面有合作关系,如与业主、设计单位、业主的其它承包商的担保人、相关的主管部门以及一些政府的机关等等。承包商在进行索赔工作的时候应该对各方面认真的分析,充分的使用这些关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获得各个方面的支持、合作和理解,营造出一个对承包商有利的氛围,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从各方面向业主造成影响。相对于直接谈判,这样的方法更加的可行。
(二)针对索赔前景进行分析
任何的承包商实施索赔的时候,都应该做好准备工作,对业主已经提出的以及在未来有很大可能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设想,认真的分析这些要求的合理性,以及进行相应反驳的可能性。不仅仅如此,承包商也应该对自己有可能获得的索赔值进行必要的分析,预测索赔批准的概率有多大。基于这个分析,对整个分析进行必要的对比,分析自己索赔要求和业主可能提出的反索赔要求有多大的差距,进行一系列的平衡再进行索赔。
(三)创造有利的索赔条件
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如果想得到很好的项目索赔的结果,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应该积极的营造利于项目索赔的因素。一般可以概括为下面几点:首先,积极的维护好各方面的关系,承包商要和业主进行互动,和工程师一起维护好工程管理工作;其次,整个工程应该按合同的具体规定,对质量、工期严格要求,准时完成工程,做到工作认真,不偷工减料,保证工程高质量的完成。
(四)在索赔过程中适时做出让步
工程索赔进行处理的时候,我们要适当地做出让步,必要的让步是应该的,但是让步不是无原则的、毫无止境的。让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利益更加合理的分配,适当的让步应该在双方都表达出类似的意愿的时候进行,时机的选择非常的重要,让步的条件和让步的步骤也应该多加思考。索赔值上做出让步是非常正常的,金额的让步经常可以帮助双方获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经常出现的让步措施,比如:提出延长保修期,增加服务项目以及添加一些附加工程等等,这一类的让步通过实践都很有效。
参考文献
[1]金柱. 机场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青岛理工大学,2012.
[2]王静. 基于Bayes定理的建设工程索赔谈判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2.
工伤索赔范文4
在众多机电工程的合同索赔事件中,大部分因项目管理层对合约的理解、法律观念的不强及相关索赔资料的收集不全而不能得到相应的费用补偿。有些情况下,甚至还被反索赔,而给公司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本文通过大量文献调研,结合部分工程的经验,梳理了索赔处理的规范流程,总结了关于承包商索赔的需注意的事项。
工程项目承包商索赔作为工程后期的重大问题,经常困扰着很多承包商或施工企业。索赔业务不仅是工程综合管理能力的体现,更是业主及承包商保障其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在建筑工程承包活动中,索赔策略是承包商经营策略的一部分,必须与承包商的整个经营战略相适应,在保障其长远利益的同时,兼顾好眼前的利益,必须真正实现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统一。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承包商索赔失败的原因分析
投标前对合同文件研究不足
每个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都是由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在业主的直接指导下专门编制的。即使采用了某一标准合同的“通用条款”,在其工程项目的“专用条款”中,也必然要引进一些专门的、有特殊性的规定,这些专门规定对工程结算和索赔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在合同文件中没有列入有关索赔的条款,或者是在合同文件中列入了一些开脱性条款等,这些都会使承包商无法成功索赔,可能承受很大的亏损。
编写报价文件时对报价计算考虑不全
工程承包商在编写报价计算书中如果未列入工作效率数据,就会使得工效降低索赔时没有依据,要想证明工效降低就需要有实际工效的数据和报价时所依据工效的数据。然而,如果承包商在报价书中没有列人工作效率的数据,就很难证明工效降低和工效降低的幅度,当然无法成功索赔。
施工时对合同管理不善
施工时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以及索赔管理等。完善的合同管理为进行施工索赔创造条件。为了做好索赔工作,必须全面地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如果在索赔管理工作中出现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对事实论证不足、没有及时提出变更价款的要求、没有及时申请并获准延长工期等问题,则会造成承包商索赔的失败。
进行索赔时做法不当
施工索赔是一件复杂细致的工作,要求索赔工作人员采取恰当的索赔工作方法。由于索赔工作的做法不当,就会得不到合理的索赔。比如在索赔款的审核和支付过程中, 即使是按月支付索赔款,也存在未支付的索赔款余额,对这部分索赔款,承包商应按照“清理账目”的做法,在每月的结算申报单中列出累计的索赔款余额,要求业主支付。另外,在施工索赔过程中应采取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防止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处于对抗地位,否则只能对承包商自己不利。
承包商索赔主要内容及相应处理原则
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应的处理原则可归结如下:
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应该做的工作:工期索赔或损失费用索赔
监理(业主)指令错误: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监理(业主)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14天。
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根据通用条款约定为14天。
延期开工: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如被批准可索赔工期,监理(业主)确认时间为48天。业主要求延期开工,可进行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和工期索赔。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开挖过程中遇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时,可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当业主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开挖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显著异常时,可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如开挖后地基需处理,根据设计变更,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
暂停施工: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因非承包商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索赔,能否进行费用索赔视具体合同约定而定。
不可抗力: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为14天。因业主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延迟履行责任。
检查检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重新检验:当重新检验合格时,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按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处理,工期索赔,确认时间为14天。
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业主违约,按通用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按通用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顺延工期和业主违约责任,承包商视具体合同约定处理。
规范处理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从十几年的的机电工程合同索赔事件处理中,笔者对承包商索赔的规范处理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总结归纳。
首先需了解引起索赔的起因
合同一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合同变更;
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矛盾、错误、技术规范及设计图纸错误等;
工程的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战争、恶劣气候条件等;
其次需了解索赔的类别
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如工期索赔,正常指承包人向业主要求延长工期;费用索赔,指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如工程加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索赔;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工程延期索赔等。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如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有关价款方面的索赔;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工程暂停、终止合同的索赔;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等。
需了解工程项目索赔成立的条件及相关的可能引起的索赔事项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以合同为基础,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按合同约定已发事件不属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条件应该同时具备。
了解可能引起索赔的事项
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监理提出的变更等)造成的时间、费用的损失;
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项目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需掌握索赔的依据
合同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的依据,包括招、投标文件等;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或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工程建设惯例。
需掌握索赔的程序和方法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一般程序和方法是:索赔意向通知;索赔资料的准备;索赔文件的提交;索赔文件的审核;发包人审查;协商。如果经过努力无法就索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采用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总上所述,要对索赔有了一定的了解,这就要求在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管理中,要认真仔细的阅读并充分理解该工程中的合同内容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献资料,要做好索赔的准备。有索赔就有反索赔,反索赔就是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来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
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当合同一方提出索赔要求时,合同另一方对对方的索赔要求和索赔文件一般有三种选择:
全部认可对方的索赔,包括索赔之数额;
全部否定对方的索赔;
工伤索赔范文5
一、总体情况
从全县系统来看,目前登记注册个体户____户,企业____户,所辖面积____._km_。全局在册正式干部职工___人(除协会人员),按_:_比例,基层人数应为___×_/__=__._≈__(人),其中经检分局__人,工商所__人。
二、人员配备基本公式及参考系数
(一)基本公式
工商所人员数=(辖区个体户户数/执法人员平均监管数×__%+辖区企业户数/执法人数平均监管数×__%+辖区面积数/执法人员平均监管面积数×__%)×系数
(二)参考系数
_、个体户平均监管数=____/__=__.__(户)
_、企业平均监管数=____/__=__.__(户)
_、辖区面积平均数=____._/__=__.__(km_)
(三)难易系数
××工商所:_
××区工商所:_.__
××工商所:_.__
××工商所:_.__
××工商所:_.__
三、各工商所基本情况及人员配备数
(一)××工商所
辖区个体户____户,企业___户,面积____.__km_
人员配备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
(二)××区工商所
辖区个体户____户,企业___户,面积___._km_
人员配备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人)
(三)××工商所
辖区个体户___户,企业___户,面积___.__km_
人员配备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人)
(四)××工商所
辖区个体户___户,企业__户,面积___km_
人员配备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人)
按照前面规定,××工商所配备人数应为_人
(五)××工商所
工伤索赔范文6
关键词:Shapley值;创新激励因子;“快时尚”服装产业;供应链;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利益分配机制;贡献度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3)04-0076-05
一、引言
伴随着创新潮流的风起云涌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单打独斗式的经营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各大企业开始选择供应链联盟这样一种新兴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然而,由于构成供应链的各个企业都是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实体,合作伙伴间收益分配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供应链的运行效率与稳定。企业通过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依靠资源的集成与优化利用,提高了响应速度,节约了成本,创造了比各企业分散经营时更多的利润。这些利润是各成员企业共同创造的,各企业对这部分利润的贡献没有明确的形态和数量,很难有完美的分配方法。因此,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是供应链联盟合作共赢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其中翁莉等以具有Stackelberg博弈特征的供应链为研究对象,讨论了供应链知识共享收益,以期发现实现不同信息结构下合约的最优机制[1]。罗宜美借助合作博弈理论,通过分析主体间的博弈过程,对利益分配模型进行了探索[2]。杨之雷等通过建模仿真,对提前期压缩对供应链及其成员收益的影响程度以及如何实现供应链的渠道协调加以分析[3]。公彦德等构建了Shapley值与利润增长率间的关系,证明了供应链合作下的利益比传统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大的结论[4]。
其他一些学者利用Shapley值法进行理论探讨并给出应用案例,如雷勋平在Shapley值法的基础上,探讨了收益、承担的风险、投入的资源及其利用资源的效率对收益分配的影响,运用半结构模糊数学理论确定影响因素的权重,提出定额定量测算方法[5]。吕晖等综合考虑了资源依赖、信任承诺等多项因素对利益分配结果的影响,并对当前已有的关于虚拟企业伙伴利益分配的策略进行了改进[6]。
宋韬等学者分析了该行业的特点,阐明了“快时尚”服装供应链的成员企业多是以设计见长的创意性节点企业,因此如何评价各方对联盟的贡献,分配联盟所带来的合作收益仍然是一个敏感而棘手的问题[7]。Robert Angel等发现在以创新知识为主导的供应链联盟中,每个成员都会贡献自身的知识,并期望得到与贡献相称的利益分配,但由于知识流动和共享的模糊性与隐蔽性,因此很难准确评定各方的知识贡献,也很难根据知识贡献来分配联盟成员间的收益[8],从而有必要对知识性创新性联盟供应链的利益分配问题进行深入探索。
二、问题描述
近年来,“快时尚”服装品牌迅速崛起,成为世界服装市场中新的亮点。“快时尚”品牌的特点在于快和时尚,通过快速地捕捉时尚,快速地推出新的服装设计,快速地更新销售终端的产品等手段来满足消费者以较低价格获得时尚服装的需求。“快时尚”服装产品供应链包括从零部件的供应到二次设计再到最终交付用户手中的全部流程,既包含采购、初次设计、二次设计、加工配送等物理流程,也包含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交换。“快时尚”服装产品供应链协作关系如图1所示:
随着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快时尚”服装供应链参与者意识到行业内部的竞争其实是联盟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创新联盟之间的竞争。“快时尚”服装供应链成员间的合作关系形成于供应链中具有特定目的和利益的企业成员之间,以期降低供应链总成本、降低库存水平、增强信息共享、改善相互之间的交流、保持战略合作方之间操作的一贯性,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组织,供应链成员目标往往与供应链的总体目标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合作中,就必须协调好成员企业的目标与供应链的总体目标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于以快速响应和时尚新颖为核心特点的联盟体系,成员的创新程度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需要在最终的利益分配中得到体现。为了激励各成员企业迅速、保质保量地完成合作任务,确保供应链高效运行,就必须设计一套合理的分配机制,使各成员企业在为自己目标努力的同时,实现多方共赢。
笔者以“快时尚”服装供应链联盟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比分析了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下供应链成员的决策手段和定价策略,证明了相对于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更容易实现整个系统成员的共赢。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知识性和创新性的特点,提出合作博弈下基于创新协调因子的Shapley策略,以期优化供应链成员间利益分配。
三、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下的决策方法和定价策略
(一)问题描述
由图1所示的“快时尚”服装供应链协作体系可知,供应链节点企业包括制造商和零售商,制造商向零售商供应产品,零售商向消费者提品及服务。“快时尚”服装供应链本质上是由成员企业构成的博弈过程。这里假设制造商为领导者,零售商为跟随者,双方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双方信息充分共享的前提下构建主从博弈模型,即制造商首先宣布批发价格,零售商随即对此做出反应,确定零售价格和订货数量[9]。其中,零售商从制造商处批发的产品进价和市场售价分别为p1和p2,产品的边际成本为c1,库存成本为c2。Q为零售商的订货量,随着销售价格和市场需求量的变动而变动,满足Q=?琢p2-?茁的关系,其中?琢>0为换算常数,?茁>1为价格敏感系数。
制造商的利润为:?仔1=(p1-c1)Q(1)
零售商的利润为:?仔2=(p2-p1-c2)Q=?琢(p2-p1-c2)p2-?茁(2)
供应链系统的总利润为:?仔=(p1-c1-c2)Q=?琢(p2-c1-c2)p2-?茁(3)
(二)非合作博弈模型
在非合作决策模式下,根据Stackelberg博弈理论,决策双方以各自利润最大化为决策目标。制造商确定了批发价格p1后,零售商依据该进价确定销售价格p2或订货量,匹配市场需求,以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可见,制造商确定销售价格主要依据于从制造商处批发的产品进价,由Stackelberg逆向求解可得到制造商和销售商博弈均衡时的相应指标。
最优订购量:Q*=?琢(c1+c2)-?茁■-2?茁(4)
最优批发价和市场售价:p1*=■,p2*=■(5)
制造商最大获利:?仔1*=■■-2?茁(6)
零售商最大获利:?仔2*=■■-2?茁(7)
供应链总利润为:?仔*=?仔1*+?仔2*=■■-2?茁(8)
从(6)~(8)式可以看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获利水平主要取决于系统中的变动成本。通过降低总成本,使订货量相对扩大,产量会随之提高,在价格没有显著变化时方可实现双方利润的最大化。
(三)合作博弈模型
区别于非合作博弈模型,合作博弈着眼于供应链整体利益最大化,制造商和零售商联合决策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以使系统的总利润最大化。在信息充分共享的前提下,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信息共享,双方协调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目的。为使总利润?仔=?琢(p2-c1-c2)p2-?茁达到最大化,由最大化的一阶条件■=0得到纳什均衡:
最优订购量:Q?驻=?琢(c1+c2)-?茁■-?茁(9)
最优市场售价:p2?驻=■(10)
供应链总利润为:?仔?驻=■■-?茁(11)
比较非合作博弈模型和博弈模型下得到的最优订购量、最优市场售价、供应链总利润等指标,可以得出p2?驻-p2*0;?仔?驻-?仔*>0。可以看出,合作博弈模式下零售价格降低,产品销售量增加,系统利润增加。制造商和零售商通过降低零售价格、提高销售量来增大系统的利润,虽然售价降低了,但由于销量增幅更大仍可以保证利润最大化。最终,供应链成员能够实现多方共赢,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可从中受益。
然而,维持供应链成员间的合作关系的关键是解决供应链成员间的收益分配问题,使得供应链成员方的利润不低于非合作时的利润。特别是针对“快时尚”服装供应链这一具体产业联盟,需要将创新激励因素对供应链整体利润的贡献加以考虑,构建合理的分配机制。为此,笔者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构建了合作博弈下改进的Shapley值法在“快时尚”服装供应链下的利益分配模型。
四、合作博弈下考虑创新激励的Shapley模型
(一)基本Shapley模型
Shapley值法是由Shapley L.S.在1953年提出的解决n人合作对策问题的一种数学方法。当n个人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时,对于他们之中若干人组合的每一种合作形式,都会得到一定的效益,当人们之间的利益活动非对抗性时,合作中人数的增加不会引起效益的减少。这样,全体n个人的合作将带来最大效益,Shapley值法是分配这个最大效益的一种方案[10]。
定义1:设有限集合N={1,2,…,n},如果对于N中的任何一个子集S,对应一个实值函数V(S)满足V(?椎)=0,则称(N,V)为n人合作对策,V称为对策的特征函数。
定义2:如果对策满足V(S1∪S2)≥V(S1)+V(S2),S1,S2?哿N,S1∩S2=?椎,则称该对策是超可加性的。这说明当企业合作的收益大于不合作的收益时,对策是超可加性的。它表明了联盟存在的合理性,因此通常我们考虑的对策都具有超可加性。
定义3:在N人合作中,各个成员所得的利润称为Shapley值,它由特征函数V确定,记作?椎(V)={?椎1(V),?椎2(V),…,?椎n(V)},其中i∈{1,2,…,n}。?椎i(V)表示在N人合作下成员i所得的利润分配,其计算公式为?椎i(V)=∑i∈Sw(S)[V(S)-V(S/i)],i=1,2,…,n;其中w(S)=(n-S)!(S-1)!/n!其中,Si是集合N中包含成员i的所有子集,S是子集S中的元素个数,w(S)是加权因子。V(S)为子集S的效益,V(S/i)是子集S中除去企业i后可取得的效益。
Shapley值模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公理:
公理1:有效性。∑i∈N?椎i(V)=V(N),说明集合N中所有成员获得的分配利润之和必须等于全体n人联盟的总收益,即最大收益。
公理2:对称性。如果对于N集合中所有不包含i和j的子集S,V(S∪{i})=V(S∪{j}),则有?椎i(V)=?椎j(V),说明如果集合N中两个成员对N所有的子集联盟S都具有相同的边际贡献,那么它们是对称的,在利润分配中享有相等的份额。
公理3:可加性。对于集合N上的任意两个对策A和B,其对应的特征函数分别记为V和V′,均有?椎i(V+V′)=?椎i(V)+?椎i(V′),假定不同对策的Shapley值之间的关系应与特征函数的关系保持一致。
公理4:零局中人。如果对于N上所有不包含i的子集联盟S,V(S∪{i})=V(S),那么i是零局中人,他将获得零收益,即?椎i(V′)=0。可以证明,满足以上四个公理的Shapley值是唯一的。
Shapley值考虑了各合作企业对联盟整体所做的贡献,如果贡献大,则所得多,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也反映了联盟中的企业在联盟中的重要程度。
(二)创新激励参数的Shapley模型
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新产品研发期越来越短,“快时尚”服装行业是这些特点的集中体现。为此,在供应链利益分配时应对具备设计创新的成员企业加以奖励,对没有设计创新或设计创新低的企业进行惩罚,实现供应链利润配比的有效评估。
联盟的创新能力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1]:(1)各成员企业的努力程度。有的企业加入技术联盟以后,可能变得比自己单独研发时投入更少,对技术联盟产生不利影响。(2)企业的核心创新能力和专有技术能力。如果企业的核心创新能力较强,对联盟上下游的控制力就比较强,那么其对联盟的贡献就较大。因此,可以通过对Shapley值法进行调整,以实现对供应链中企业创新性努力的激励。供应链收益分配方法是以事前合同的形式确定的,事前合同中成员企业拥有收益分成的份额越大,则合作过程中其愿意付出的创新性努力就越多,对创新性努力的奖励可以激励企业的创新行为[12]。
设i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创造收益为qi,∑qi为供应链上所有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创造的收益。根据供应链所处行业对技术创新的要求不同,在供应链契约中设定一个各企业可以接受的激励指数j(01/n时,企业i将因技术创新获得奖励;qi/∑qi
五、案例分析
假设某“快时尚”服装产业供应链包含四个核心企业A、B、C、D,企业间可以进行联盟,不同联盟能够获得相应的总利润,设A、B、C、D四个企业通过设计创新为供应链创造的收益为2、0、1、3,四个企业事前商定的激励指数是20%,伴随其创新而来的风险分别为3、0、1.2、4。根据上面介绍的带有创新激励因子的Shapley值算法,计算利益分配方案。合作联盟的获利指数如表1~表5所示。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在创新性要求高的“快时尚”服装行业,创新性是度量利益分配时的一项重要指标。由四个企业的激励指数可以清楚地判断出四个企业的创新风险承担程度,从而为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提供定量计算。
六、总结
随着竞争格局的演变,企业的竞争模式由单一的竞争发展为供应链的竞争。供应链涉及多个企业的利益,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做好利益分配工作对于协调供应链企业的利益关系,维持供应链动态稳定,实现总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大化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选取创新密集型的“快时尚”服装行业,运用博弈论的有关研究方法,提出用Shapley值法解决供应链合作伙伴间收益分配问题。为使Shapley值法适合“快时尚”服装行业的实际情况,真正体现贡献越大收益越高,对服装产品设计创新型高的供应链成员加以激励的原则,在原始Shapley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创新激励修正因子来改善和调整分配机制,并辅以实例证明。通过对各成员企业的利益分配比例进行了再调整,以达到激励成员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目的。这一分配方案较好地解决了供应链合作伙伴间收益分配问题,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翁莉.供应链知识共享的模式研究[A].第五届中国科技政策与管理学术年会暨研究会理事会论文集[C].2009:1-4.
[2]罗宜美,纪宝泉,杨玉红.基于Shapley值的联合采购利益分配方法改进研究[J].企业管理与信息化,2010,(11):13-16.
[3]杨之雷.基于Shapley值法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分配博弈分析[J].经济论坛,2009,(4):14-16.
[4]公彦德,李帮义,刘涛.基于Shapley值和相同利润增长率的供应链协调策略[J].系统管理学报,2009,(18):61-66.
[5]雷勋平.Shapley值法的改进及其应用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12,(7):28-32.
[6]吕晖,叶飞,强瑞.供应链资源依赖、信任及关系承诺对信息协同的影响[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0,(12):7-15.
[7]宋韬.“快时尚”服装品牌的营销特点及其对中国服装产业升级的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10,(24):166-167.
[8]Robert Angel.Putting an Innovation Culture into Practice[J].IVEY Business Journal,2006,(1):1-5.
[9]张捍东,严钟,方大春.应用ANP的Shapley值法动态联盟利益分配策略[J].系统工程学报,2009,(2):205-211.
[10]马士华,王鹏.基于Shapley值法的供应链合作伙伴间收益分配机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06,(4):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