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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范文1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洁净,便于清扫、冲洗,与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污染源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和贮存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用专用的库、室、橱、柜、架、容器分类标识存放;
(四)熟食制品、凉菜、饮料和含乳类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制售,应当有专人操作并有专用的室(柜)、工具、消毒设施、冷藏设备;
(五)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贮藏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的存放应当离地、离墙、并设架按分类标识,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口罩、帽、鞋,不得佩戴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染指甲;离开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将工作服、口罩、帽、鞋放置固定的位置,并定期清洁消毒。
第六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油脂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方法生产、加工的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召回食品或者废弃食物加工生产的食品;
(四)注水、掺水的肉类食品;
(五)使用非食用酒精、工业冰醋酸、工业盐生产加工的酒、醋、酱油、腌制类等食品;
(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
(七)未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八)使用经过医学、生物学实验的动物加工的食品;
(九)其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第七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设置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并使用铲、夹、筷、手套等售货工具销售食品。
第八条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金属材料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用”字样。食品包装用蜡应当使用食用级石蜡;包装纸的印刷油墨、颜料面不得直接接触食品;禁止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的纸张包装食品。禁止使用废塑料、酚醛树脂和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有毒原材料制作食品用工具、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餐饮具消毒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有专用的保洁柜。禁止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和包装用品。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洗餐(饮)具和食品容器。餐饮经营者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餐饮经营场所饲养宠物,并应当拒绝顾客将宠物带入餐饮场所。
第十条不能集中设摊的食品摊贩,由政府授权部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设摊,符合条件的发给设摊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设摊证明的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卫生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摊贩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在学校和其他单位内部、周围,以“小饭桌”等形式接纳学生10人以上用餐的,应当依法办理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集市贸易市场的选址和设计布局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公用卫生设施的配备和日常维护;
(二)负责市场内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划行归市;
(三)负责市场的清洁卫生;
(四)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食品卫生知识;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售食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自办非经营性餐饮宴请他人的,应当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三章食品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统一食品卫生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和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产品销售的管理和监督。集市贸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销售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食品及其原料销售单位应当向采购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出售。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凭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承运手续,货主不能出具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予承运。需要索证的范围及种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佩戴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健康证明不得伪造、变造、转让、买卖。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同地点生产经营的,应当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在临时性食品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验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经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每年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制度,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岗位,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下列食品及与食品有关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明制度,生产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依法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
(一)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消毒剂、食品用洗涤剂;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食品或者产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相对集中的农场、矿区、开发区、度假区等派驻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监督销毁该食品,吊销卫生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不满30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使用售货工具销售食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
(二)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洗餐饮具和食品容器的;
(三)餐饮经营者在餐饮经营场所饲养宠物或者不拒绝顾客将宠物带入餐饮场所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及其原料销售者不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将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出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转让、买卖健康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健康证明,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调离生产经营岗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卫生管理活动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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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我区在2016年开始将食品营养以及食品卫生监管并重运用于日常食品与公共卫生监管中,分析实施前后1年时间内,我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情况。1.2方法:综合分析当前我区在食品营养以及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中潜在的问题,并给予针对性强化措施,从食品营养以及食品卫生监管两方面出发应对食品安全中潜在问题:1.2.1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监管现状情况。①食品营养情况。结合对我区食品营养情况综合调查可以发现,食品营养工作质量不佳的情况较为严重,存在有多方面问题。诸如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针对食品营养情况进行检测;食品中有关添加剂类型尚未说明;食品营养标准尚未完善;未对食品原材料监控工作加以重视等。同时,社会群众对于食品营养的重视程度不高。②食品卫生监管情况。因食品卫生监管方面存在有一定缺陷,使得不合格产品大量存在于市场中。具体而言,当前食品卫生监管存在问题主要有2点:a.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食品卫生监管条例。b.分段管理中,各级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未充分认识到自身责任[2]。1.2.2强化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监管的对策:①引导居民按照多样适量的方式进行饮食。临床研究已经证实,按照多样适量的方式进行饮食,可有效满足人体对于不同营养元素的需求,同时可有效避免因长时间摄入单种食物而出现营养失衡甚至“食物中毒”。避免患者出现细菌性或者生化性食物中毒的情况。从当前实际情况可以发现,目前市面上各类食物或多或少残留有毒素、激素等。摄入食物单一,很容易导致其出现食物中毒的情况。同时,在该饮食模式下能起到对居民胃肠、肝肾功能保护的作用。②提升居民对食品营养的重视程度。在生活节奏持续加快的情况下,居民对食品营养重要性认识程度有所降低。为此,必须通过健康知识讲解的方式引导居民对该方面内容加以重视,鼓励其做到营养均衡,不食用三无食品。③强化食品卫生监管。有关食品检测部门需要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其以严谨的态度开展各方面食品质量监控工作。并落实食品检测责任制,针对不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惩处[3-4]。1.3观察指标:针对实施前后我区食品安全不良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统计。1.4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9.0对本次研究中各方面数据进行处理,按照%对计数数据进行表示,以χ2检测,若P<0.05则表明数据间存在有显著差异,具备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在实施前一年时间内,我区共发生8例食品安全事件,而实施后仅1例,实施后发生率明显低于发生前,P<0.05差异具备统计学意义。
3讨论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居民健康。在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下,食品安全问题在日益严重,导致居民患病率在持续提升。食品安全“双重挑战”于近几年被社会所重视。为有效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处理,我区从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监管并重的角度出发进行管理,针对当前我区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给予针对性监管对策。从提升居民对健康饮食习惯的重视程度、均衡饮食以及强化食品监管部门职责等角度出发,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综合对比实施前后各一年时间内食品安全不良事件可知,在该监管体系的作用下,食品安全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明显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居民饮食健康[5-7]。总之,食品安全“双重挑战”是当前食品安全管理中最为重要内容,以及需要在后续工作中持续进行重视与处理。
作者:于宏 单位: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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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范文3
我国食品卫生安全存在的问题。首先,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据报道,我国每年有20~40万人发生食品中毒。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生产、加工有毒有害的食品:如为了使大米变得光亮,用工业石腊油抛光陈旧的大米;为了使鸭蛋黄变红好看,给鸭子喂食含有苏丹红的饲料;在食用油中掺入变质油,收集剩余食品(如泔水)提炼“猪油”及劣质奶粉事件等等,均可以看出食品卫生安全存在着重大的隐患。其次,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食品扩大出口的重要障碍:一方面,由于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倾向以及《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成为发达国家实行农业保护政策、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缺少食品卫生安全风险的控制体系,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再次,我国农业正在纳入经济全球化,大量的转基因农产品正在被直接或间接地制成食品(某些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着潜在的不良影响),食品加工工业在转型过程中采纳的新原料、新工艺、新技术等诸多因素,使得我国食品卫生安全风险正在趋于增加。
提高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的措施。首先,政府应对食品生产与流通进行规制。在当前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趋于增加的形势下,要明确和强化有关政府部门保障食品安全的职责,在粮食生产和流通市场化的过程中,通过加烈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来规范、约束粮食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提高卫生安全水平。并且要确保农民不因转向无公害生产而负担增加、收入减少。其次,增强职能部门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服务能力。要加大宣传《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营造氛围,使消费者在采购食品时自觉地索取产品合格证,能识别并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提高民众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要加强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以及有机食品基地的建设,从源头上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制造食品软性复合包装材料的所有厂家应该严格执行这个管理办法,包装材料一定要对内容物无害。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检测与监督,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的原则,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中央、省、市、县4级食品卫生安全检测体系,增强各级食品卫生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提高服务效率;要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从重、从严、从快惩处食品加工和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密切合作。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至关重要,充分调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意识和守法的积极性是提高我国食品卫生水平的关键;而政府相关部门有效的检测与监督则是提高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水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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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二章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
第七条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
第八条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
第九条卫生部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的评价工作。委员会由食品安全、营养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认定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标准;
(四)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
(五)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
(六)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八)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
(一)转基因食品的(物种)名称;
(二)转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与需要强调的功能;
(三)转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与终产品种类以及主要食物成分(包括营养和有害成分);
(四)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对食品产品特性的预期影响;
(五)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物质的来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位点及特性;
(六)引入基因所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能及含量;
(七)表达产物的已知或可疑致敏性和毒性,以及含有此种表达产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据;
(八)可能产生的非期望效应(包括代谢产物的评价)。
第十三条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卫生部自受理转基因食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
第四章标识
第十六条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第十七条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第十八条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
(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
(三)卫生部规定的禁止标识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监督
第十九条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
(一)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
(二)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价的。
第二十条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认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检验机构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规程及有关标准进行评价。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认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转基因食品检验、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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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餐具消毒 防上病从口入
2、用餐要安全 餐具消毒是关键
3、关注食品安全 维护健康权益
4、讲究食品卫生 保障身体健康
5、加强行业自律 搞好食品卫生
6、食品卫生法是保障您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7、食品卫生法保护您的身体健康
8、食品卫生,法律保障
9、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10、减少,控制食物中毒,保障大众健康
11、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12、食品卫生无小事,您的健康是大事
13、吃放心食品 保百姓健康
14、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15、让百姓吃得放心
16、吃出健康,吃出安全
17、食品卫生,连着你和我,连着千万家
18、选购放心食品,吃出健康体魄
食品卫生范文6
诱人的香蕉、芒果、西红柿、葡萄,可能是在未成熟的水果上喷洒乙烯利药水催熟的;体型比鸡蛋还大、颜色鲜红诱人的草莓,其实是用赤霉素等植物激素催熟的,这种超大的草莓可以提前半个月成熟,价格却比普通草莓还便宜。
乙烯利是优质高效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加速成熟、脱落以及衰老等功效,正常情况下应该应用于生长中的植物。而目前市场上主要是喷洒在已经上市销售、还未完全成熟的水果上,结果导致水果上有大量残留。目前,国内尚无乙烯利过量的标准,欧盟最新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为0.02毫克,千克,而在市场上抽检的水果中,乙烯利的浓度均在0.03~1.03毫克,千克。研究人员对乙烯利的安全性做过大鼠试验,结果显示大剂量乙烯利对动物生殖系统有伤害。近年来,青少年身体早熟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与长期摄入这些催熟的水果有很大关系。
赤霉素等植物激素目前主要应用于草莓等水果的成熟过程,这种激素是植物天然的内源性激素,正常使用对人体没有危害。但是如果使用过量,可能对儿童的正常发育产生影响,也会导致儿童身体早熟。
辨早熟
自然成熟的水果,大多在表皮上能闻到果香味,而催熟的不仅没有,甚至还有异味,催得过熟的往往还能闻得出发酵的气息;虽然呈现出成熟的性状,但催熟的水果果皮或其他方面还会有不成熟的感觉;催熟的水果分量重,一般都会比正常成熟的水果大很多。
香蕉:自然熟透的香蕉皮有明显的“梅花点”,催熟的一般没有;自然成熟的香蕉熟得均匀。不光是表皮变黄,香蕉的芯也是软的,催熟的芯是硬的,闻起来有化学药品的味道。
草莓:用过激素类药物后颜色鲜艳,草莓天然的味道很淡,中间有空心。一些激素使用过量的草莓,会呈现形状不规则且个头很大。
葡萄:浸泡了催熟剂的紫葡萄,颜色不均,含糖量少,汁少味淡。
蛋黄红了,人心黑了
“红心”鸭蛋的红色蛋心很诱人,但这可能是吃了添加有“苏丹红”饲料的鸭子产下的蛋。也不乏将苏丹红添加到香肠、泡面、熟肉、馅饼、辣椒粉、辣椒酱、调味酱中的做法,以提高食物的色泽。
苏丹红是一种化学染色剂,主要用于石油、机油和其他一些工业溶剂,目的是使其增色,也用于鞋、地板等的增光。苏丹红被人体摄入后,主要通过胃肠道微生物还原酶、肝和肝外组织微粒体和细胞质的还原酶,在体内代谢成相应的胺类物质。在多项体外致突变试验和动物致癌试验中发现,苏丹红的致突变性和致癌性主要与代谢生成的这些胺类物质有关。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将苏丹红列为致癌物。
“读心”术
正常鸭蛋黄的颜色会因季节、个体差异而表现出深浅不一,并不一定都是红色的。正宗的红色蛋黄芯的鸭蛋与含苏丹红的“红心鸭蛋”相比,在色泽、观感上有明显区别。正宗者煮熟后蛋清蛋黄白黄分明,蛋黄呈橘黄色,分层次,有沙性,切开后会有油渗出,口感绵香,营养价值较高;含苏丹红者蛋清蛋黄颜色不分明,蛋黄鲜红色,颜色不自然,没有分层次,没有沙性,口感较硬。若把含苏丹红的蛋切开,20分钟后,蛋黄会有褪色现象,最中间的芯部会由红色变成黄色。
保险粉泡豆芽
根根都白嫩水灵,长短整齐,几乎没有根部的“豆芽”,竟是用含保险粉的药水泡出来的。
保险粉的化学名称是连二亚硫酸钠,这种成分遇水分解出二氧化硫,可以起到漂白与杀菌的作用,广泛应用于纺织工业的还原性染色、还原清洗、印花和脱色,及用作丝、毛、尼龙等织物的漂白,由于它不含有重金属,经漂白后的织物色泽鲜艳,不易褪色。长期食用含保险粉的豆芽会影响视力、肝脏,甚至会造成多种癌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