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名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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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名言

关于法律的名言范文1

关键词:职业生命周期;高校旅游管理“双师型”教师;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C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2-0247-02

0 引言

我国旅游教育事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长足进步。旅游业作为一项以服务为主要特点的综合产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旅游专业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因此,旅游教育的培养目标为:面向地区旅游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复合型、应用型的高技能人才。正是因为旅游人才培养目标重视基础理论和技能操作的特殊要求,所以高校旅游专业教师必须既能从事专业理论教学,又能进行实践教学的“双师型”教师。

1 教师职业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Vernon)1966年在其《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我们将“产品生命周期”引入教育领域,称为“教师职业生命周期”。

“教师职业生命周期”,从时间层面看,应是教师入职以后至退职以前的一段时间。如果说产品生命周期表述了产品在市场中的未来预测,界定价值对于企业销售的实现的周期性规律,那教师生命周期则试图总结出“教师生命”教师状态的功用与价值与学校组织、教育事业特定管理目标的周期性规律。

对教师职业生涯发展阶段的探讨始于上世纪二十年代。其中比较成熟的是费斯勒(Fessler)的“教师生涯循环论”和司德菲(steffy)的“教师生涯发展模式”。费斯勒将教师职业的发展分为八个阶段,司德菲将教师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

Baldwin&B1ackburn以文学院为样本列举了教授生涯的5个基本阶段:大学专任助理教授头3年,大学专任助理教授3年以上,副教授,正教授,离退休至少还有5年以上,正教授,距正式退休不超过5年。

20世纪80年代,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教授费斯勒和圣露易斯大学教授克里斯坦森(J.Christensen)在借用社会系统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动态的“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周期模型”(Teacher Career CycleM0del)。在该模型中,教师职业周期被分为职前期、职初期、能力建构期、热情成长期、职业挫折期、职业稳定期、职业消退期和离岗期八个阶段.

2 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教师职业发展路径研究

根据Baldwin&Blaekbum用职称来划分高校教师职业发展阶段的观点、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教授费斯勒和圣露易斯大学教授克里斯坦森(J.Chrlstensen)在借用社会系统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动态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周期模型以及生命周期理论给笔者以启发。本文中,笔者结合职称和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旅游管理专业的特殊性,将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教师的职业发展分为6个阶段研究。

2.1职前期大多高校的旅游管理教师走的是从“校门”直接到“校门”的路线,虽然学历层次和理论水平都比较高,但实践能力相对较弱,特别像旅行社管理、酒店管理、旅游景区规划等具有较强实务操作性的课程,由于缺乏从业经验,在教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照本宣科”的局面。所以旅游教育应注重实践教学,应对旅游教师的实践经验背景有要求。旅游行业涉及部门广泛,想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教师职前教育尤为重要。在本科和研究生甚至博士学习期间,教师争取到旅游行业各个部门实习;如旅游地理、旅游规划等方向,教师要积极参与导师项目,以增长实践经验。这样能够将书本上生涩的理论融会贯通,变成学生能够熟知的工作常识。

2.2职业生涯初期这个阶段教师一般为助教到讲师的发展阶段。很多高校旅游管理教师在从教之前,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实践。学校要帮助引导教师作出个人职业规划。

2.2.1上岗引导在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对于教学技能、教法等师范类专业必修项目还不熟悉。为此,加强教师的技能培训是新教师在步入教学岗位前所应掌握的第一项基本技能,这项技能的培养不是短时期内通过一两周的短期培训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通过与有经验的老教师交流,为专家说课以及专家的听评课给予现场指导等方式,促进新教师更好地融入旅游专业教学当中。

2.2.2协助教师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这一时期是教师整个职业生涯中物质报酬最低的时候,这个时期对教师引导不好,很有可能使新教师退出教职,寻找物质报酬更高的职业。高校组织可以通过为青年教师提供学术奖金,奖励在教学、科研方面有成就的教师、或是自主青年教师的专业发展,为他们提供学费。

2.3职业生涯快速成长期――讲师学校对教师的教学培训和教师具备两至三年的教学经验,教师发展到讲师阶段。此阶段教师一般都已成为学校各岗位上的主要力量,学校要特别关注。对处于快速成长期的教师,学校的管理重心在帮助他们突破现状。

2.3.1校内学习交流高校管理者首先要提高知识信息管理水平,应通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把校内外的先进信息及各种形式的知识进行整理,供全校教师共享,同时鼓励教师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

2.3.2校外专业实践培训我国可效仿康奈尔大学酒店教育模式和瑞士“洛桑模式”,教师需要走理论――实践一理论的循环培训路线。建立高校教师定期深入旅游企业服务挂职锻炼的机制。旅游专业的任课教师每隔一段时间就被派到旅游企业进行顶岗锻炼,以熟悉旅游企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前沿动态,考察旅游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熟悉新的管理服务模式,强化服务与管理实践能力,更好地为学生传授最新的旅游经济发展资讯、旅游企业最新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法,更好地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实际工作能力的训练。教师在企业还可以承担理论培训或者英语培训的角色,这种资源交换的方式使双方取得了双赢。

2.4职业生涯快速成长期――副教授此阶段教师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专业知识和能力方面,对所从事的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旅游学科是一门典型的综合性学科,涉及政治、经济、地理、人文、管理、美学、建筑、艺术等多令学科领域,学校可以为教师提供精修深造机会,使教师知识更加渊博。

教师在这个阶段积极参与校内的活动,有可能开始担任校内、外的学术组织职务及行政职务,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学校应该减少教学任务,提供教师做科研机会,这样既有利于教师为评教授做准备,又可以引导年轻教师做科研。教师行走于企业,要协调旅游企业和院校的资源,搭建企业与院校密切结合的平台,使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到院校的人才培养中。教师推广引导企业成为院校教学计划、课程开发、兼职授课与校内实习的参与者与受益者。

2.5职业生涯成熟稳定期――教授此阶段教师对旅游管理专业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旅游专业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他们拥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寻求往校外发展,做讲座、出席各类会议,或者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做顾问等。业内教授可以设立国家和地方两级专门的旅游教育研究机构,为旅游教育提供研究与交流平台。结合旅游教育实力和特色,分区域、分步骤、分层次地在我国设立若干旅游师资培养基地。通过这一体系的构建,加强各个区域各个层次旅游专业教师的沟通和交流。此阶段教师具有丰富的学术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还可以设立旅游咨询服务公司,为旅游企业谋福利。

2.6职业生涯后期――退休或返聘此时教师进入老年期,其角色与任务出现分化,如果身体状况良好,一部分教师返聘或从事社会兼职,在退休后的一段时期内仍能保持旺盛的精力和创造力。

3 结论

本文对旅游管理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理论的规划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高校教师的成长规律,同时能够有针对性地给予教师以支持,促进他们教学水平的提高和专业技能的发展,把旅游管理教师培养成双师型教师,有效避免旅游管理教育中教师照本宣科的状态。

参考文献:

[1]侯定凯.高等教育社会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05

关于法律的名言范文2

[关键词]分析实证主义 纯粹法学 新分析法学

实证主义的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的一般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在价值问题上实证主义或者认为价值不可知,或者坚持价值中立或价值多元主义。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传统

分析实证主义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边沁和奥斯汀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边沁的最大影响在于奠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这一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由功利主义哲学、法学方法二元论和法的命令概念三部分构成的。

边沁是现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他的两句名言代表了现代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尊主人的支配之下,只有这两个主人会指示我们应当做什么,并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评判正确与错误的,正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边沁还发挥了霍布斯的法的概念,把法视为“一国之中权威者的意志表达”,并明确提出了法的命令概念――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边沁的思想对英美法理学和整个西方法学有重要的影响。其中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分离以及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的划分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他的信徒奥斯汀。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应当的法只是立法学――伦理学之分支的研究对象。他还指出,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虽然奥斯汀承认许多法律规范源自道德,但他坚持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关于法的定义,奥斯汀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者的命令。”

二、纯粹法学

凯尔森作为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他要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从法学理论中排除出去,建立一个真正纯粹的法学理论。

1.纯粹法学的方法论

凯尔森解释纯粹法学是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它是一般实在法的理论,而不是某一特定的法律秩序的理论。它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而不是去解释特定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理论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

2.纯粹法学的规范论

凯尔森强调指出,法学是关于规范的科学,即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为对象的科学。作为规范,法属于“应当”的范畴。自然科学关注实然的问题,规范科学关注的是应然的问题。

法律的应当是实在的应当,它是由国家者实际制定和事实上存在的。而道德应当则是道德家向人们提出来的,不具有那样的客观性。

三、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不同于旧分析法学的三个特征:

第一,新分析法学放弃了旧分析法学试图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于注解法律观念和法律概念的做法以及与此相应的方法论上的排他性,承认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的某些合理性,并把这些方法或多或少的运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

第二,运用了新实证主义哲学方法,其中最突出的是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第三,新分析法学对司法程序进行了比旧分析法学更多更精致的研究。

哈特的法哲学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法学方法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命题,法的概念或法的规则模式、责任与惩罚理论。

语义分析,亦称语言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来源于语义分析哲学。

除了语义分析方法,哈特针对纯粹法学拒绝考虑包括社会事实在内的“超法律的因素”的极端主张,强调运用社会学的方法。

哈特所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基本立场的同时,向自然法学说靠拢。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中。哈特指出,人类社会有一个自然目的和五个自然事实。与这些自然目的和自然事实相适应,人类社会必须有禁止使用暴力杀人或施加肉体伤害的规则,要求相互克制和妥协的规则,保护财产权利的规则等等,这些规则就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也是“和平和正义的法则。”

在法学研究中,语义分析法有其独特的作用和特点:

第一,语义分析法是以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来确认、选择或者给定语义和意义,而不是直接采用定义的方法或从定义出发。这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定义偏好”现象。

第二,在法学概念、范畴研究以至重大的法学争论中,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争论的原因和焦点往往是由概念、范畴的歧义引起的。所以澄清这些概念的含义和用法,能够更好地解决争论。

语义分析方法也存在很多局限:

第一,纯粹的语义分析方法只是一种纯形式、纯语言的分析技术,而实际上语言也是思想和文化传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只有将其置于思想和文化传统中,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分析,才能精准把握其含义。

第二,语义分析一般说来只能发现问题,找出这些问题之所在,只能使问题的某一方面消失,而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何况在法学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因误解语言而产生。

所以在肯定语义分析方法的同时,也要注意语义分析方法的一些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左军.试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特色及其借鉴意义[J].理论观察,2007,(02).

[2]赵海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演进及对我国法学的启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02).

[3]左军.试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特色及其借鉴意义[J].理论观察,2007,(02):100-102.

[4]陈锐.论法律实证主义[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5]郭义贵,徐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经典之作――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评析[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

[6]邓春梅.论古典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J].求索,2007,(09):114-116.

[7]贺林波.解构与批判: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社会事实[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04).

[8]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

[9](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10]郭义贵,徐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经典之作-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评析.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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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伴我行手抄报的资料:法律小故事

故事1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百依百顺。 200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故事2

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乡同窗。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男, 1998年3月生,上云桥镇人)与刘小乐(男,1989年7月生,上云桥镇人)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

法制伴我行手抄报的内容:关于法律的名言

1)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2) 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3)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4)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5) 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6)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7) 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 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9) 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10)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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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梁治平; 法律文化论; 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在 20 世纪 80 年代,文化似乎一度成为非常时髦的话语 。 而梁治平先生提出法律文化论,虽然不是出于赶时髦的目的,但是毕竟身处文化热的大背景下,不能不受其感染 。 梁先生在《读书》上连续发表了十余篇涉猎广泛而主题与方法却相当一致的文章,这十余篇文笔清新的文章与 1986 年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上那篇着名的论文《法辨》一起构成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论的基本论题 。 这些起初还略显朦胧的论述在后来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述及整理,而该书的副题即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 前述的那些文章和该书构成了一幅完整的法律文化图式,它们无论是在研究的内容还是方法上,都是法律史研究方面的新突破,其开阔了相关研究领域的视野,实际上也提升了这种研究的学术价值 。 当然,梁先生自己更注重的是他所提倡的方法论,所以后来又有了《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的撰写与同名着作的编辑 。 梁先生对方法论的提倡自然有其道理,因为对学术方法的强调可以让研究不至于停滞在一个特定的结论,因而更能推动特定研究范式的延续 。

一、法律文化论的概念体系

在这里先以《和谐》一书为中心谈谈法律文化论 。 其实,单从这本着作的标题就可以看出梁先生法律文化论的一些端倪 。 作者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核心归纳为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这确实十分到位,甚至可以说是恰到好处,因为儒家与道家的并存和互补构成了中国文化的主体特征 。 儒家的礼和道家的道,都是一种自然秩序,当然儒家的礼是一种血缘的自然秩序,是伦理化了的人间的自然秩序,而道家的道则形而上的色彩更浓,因而可以说是神秘的自然秩序 。 而自然秩序的根本特征则是和谐,和谐的,即是自然的,即是符合中国文化审美情致和道德判断的 。

这种自然而然的平衡状态( 和谐) 需要德礼和刑政二个不同方面的合作才能得到最终的维系,而德礼的方法是教,刑政的方法是法 。 教是从积极的方面出发去促进和谐因素,法是从消极的方面出发去消除不和谐因素 。 先秦时期有过儒家与法家的着名争论,儒家主张以教来化成天下,而法家主张以法来胁服人心,两者的观点乍一看颇相抵牾,可是梁先生以治乱之道的标题,将它们纳入了一个共同的范畴之下,而治乱之道正是该书第三章的标题,作者在开篇即引用了《史记太史公自序》里纵论六家要旨的名言: 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 。 梁先生敏锐地发现了太史公这一个治字的分量,它抹去了先秦诸子百家表面上的对立,而表明了中国文化内在的高度统一 。 因此,梁先生认为儒法两家在畅论不同的治道之时,实际上是以更大程度上的共识作为前提 。 这种共识是它们关于法的观念,是它们关于君主权威以及等差秩序的看法 。

总之,儒家和法家的争论,只是工具( 方法) 论的争论,没有涉及到价值论的层面 。 因此,它们保留了一种合流的可能性 。 这种儒法合流的混合形态是礼法文化( 该书第九章的标题) ,礼法文化的特征是道德的法律化( 该书第十章的标题) 和法律的道德化( 该书第十一章的标题) 。 当然,关于儒法合流( 即外儒内法) 以后,儒家和法家的地位如何,则尚有一番曲折,儒家主导论是目前的 通说 。 因为,后世用以概括汉武帝崇儒的那句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中国人心里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 但是,余英时先生在《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中却表达了一个颇值得注意的看法,余先生以为儒家在汉武帝时期不过是扮演了文饰的作用,未必有后人说起来的那么显赫 。 因此,儒家只是在宋代( 尤其是南宋后期) 之后才真的实现文化上的独尊,之前则似乎未必 。

总之,梁先生用的礼法文化一词,确实是对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极好的概括 。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礼法文化中的法是一种中国意义上的概念,只能从文化人类学的意义上将它与现代法治中的法的概念相类比 。 因为,礼法中的法只是单纯的惩罚准则,它没有独立的规范品格 。 西方的法,即使是在它的文明早期,也有着它的规范品格 。 西方法律的规范品格体现为: 作为个体的权利,作为普遍的正义 。 正因为它既可以是权利的分配和矫正机制,又存在二元结构的对立,所以它最终能够被认定为社会秩序的基础 。 因为,它作为权利的分配和矫正机制可以中立地裁决社会中的争端,因而获得了一种非单纯暴力压迫的性质,同时,又因为它承认权利的合理性,所以又得到了一种普遍的信赖,这样私法才有了形成和发展的可能 。 而它作为普遍的正义,就导致了上述的二元对立结构,这是一种法与法律的对立,②前者表现为自然法传统,后者表现为实证法传统(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法与法律的概念区别,得到了成文宪法的承认) 。 自然法对实证法的批判,保障了实证法的正当性基础 。 同时,自然法本身的抽象性,又具有了一种时代的包容性,因此可以有古希腊智者的自然法、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古罗马的万民法、中世纪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现代的新自然法 。 这种时代的包容性使自然法获得了一种独立的理论品质,它的内容虽然前后殊异,但作为一种理论模式却贯穿古今,使得每一个时代的正义精神都有所寄托,并依此起到批判并改善实证法的作用 。

与西方自然法传统不同,决定中国法律规范品格的是礼,而礼是身份和伦理的秩序,这种秩序强调的是自然的和谐,它否定了个人权利的合理性( 因为基于权利的主张在中国古人看来是一种争利之心,它本来就是对和谐的破坏) ,强调了相互之间的义务 。 同时,因为礼本身是抽象道德精神和具体仪节细则的结合体,它也无法构成二元对立结构,也就无法构成对实证法的批判,因为它一方面已经以礼入法地影响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又在不应得为罪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特有的罪名那里直接转化为了实证法本身 。 而且,因为法律并没有规范品格,所以其实也没有批判的必要 。 这种自然法传统与礼法文化的对比,构成了本书的第十二章《自然法》 。 其实,《和谐》全书都贯穿着比较法( 辨异) 的方法,而这一章则是更为纯粹和全面的比较,因为它是在全书接近尾声并已经作出总结( 第九到十一章是总结部分) 的情况下作出的比较 。 作为本书结尾的第十三章转捩点: 过去与未来则是以清末的法律改革作为中国法律史的转捩点,梁先生认为从此中国法律的问题就是现代化的问题,而古老的中国法律传统( 但并不是作为整体的中国文化) 则已经成为过去 。 这在本章的最后一句话里得到了总结: 作为旧秩序的古代文明已然死去,要紧的是,我们还可能去建设一个新的文明,这便是希望所在 。 20 年代前后的中国,就是处在这样一个历史的转捩点上 。

二、法律文化论的方法论

笔者在这里是直接提出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论的结论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与礼法文化,而没有回顾这种结论的提炼过程 。 因为,很多读者可能都会持这样一种看法: 没有哪种文化是一诞生就带有了某种先验的性格特征,一切都是历史形成的,它的过程决定了它的性质 。 这种看法自然是有道理的,而梁先生的《和谐》一书本身就是对这种过程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梁先生还强调了人类文明早期经验的特殊重要性,他所持的并不是简单的流水账式的过程论) 。 而笔者之所以暂时搁置了对这个过程的回顾,是因为它本身还有着另外一种特殊的意义,即这个历史考察的过程其实就是梁先生运用他的方法论的过程,所以有单独讨论的必要 。 这种冷静而理性的方法论虽然目前反响似乎并不十分热烈,但也许比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与礼法文化的结论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 。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梁先生方法论的对象虽然是历史,但不是那种纠缠于细节的历史,依梁先生自己的说法则是黄仁宇笔下的那种大历史 。 因为梁先生研究的目的在于寻求中国法律传统的精神,而不是对法律史进行历史的梳理 。 当然,这与梁先生的研究兴趣有关,他所希冀的也是成为一个思想型学者,而非专家型学者 。 如果在一段历史上徘徊过久,梁先生势必会失去思考的自由性,虽然他的思考从未完全游离于历史之外,但也总与历史保持了一种若即若离的距离 。 姑且把梁先生的研究取径称作历史性思考吧 。

梁先生的方法论主要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尤其是其中的后半句用文化去阐明法律 。 从一个作为整体的文化传统来理解作为分支的法律传统,且运用了文化类型学的方法,这最早在《比较法与比较文化》一文得到提倡,又在《法辨》那里得到了运用,同时《法辨》又在辨异的过程中尝试了语言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后来都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得到了综合性运用 。 该书的第一章到第八章是分析的过程,也就是前文故意暂时性略过的部分 。 它们的章节名分别是: 家与国刑法律治乱之道《法经》与《十二表法》个人阶级义利之辨无讼 。 从这些章节名中显然可以看到《法辨》中的语言分析方法的延续 。 至于辨异的方法则贯穿于全书每一个章节,以上述八个章节而言,则尤以第四章《法经》与《十二表法》为代表,是一个直接以比较法律史为题目的章节 。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辨异,在梁先生收入《法辨: 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书中的那些早期论文多带有强烈的批判意识,而且这种批判往往是以西方的法律传统作为标准进行的 。 这种批判意识在《和谐》里得到了淡化,《和谐》一书里更多的是比较冷静的学术反思,不过否定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态度并没有改变 。 虽然,作者在《法辨》这本论文集的后记中提到,在他写作《和谐》时渐渐地产生了一种同情的理解,但是我们在该书中实际上找不到这种所谓的同情的理解 。 因为完成于 1988 年的《和谐》一书有它特殊的时代背景,在以中西对比为主题的文化热的潮流下,其实蕴含的是对西方文化的无限向往,这对于刚刚步入开放时代的中国而言,实在也是无可厚非的 。 情势如斯,该书尚能提出同情的理解的主张,已属难得 。

另一个应该注意的地方是,《和谐》一书中有一个文化基因论的假定,关于此点笔者在前文中已经稍微提及,而且实际上这种理论倾向在《法辨》那里就已经比较明显了 。 正是由于这种文化基因论的假定,梁先生特别注重中国文化的早期经验,这也是张光直先生的《中国青铜时代》在该书中得到频频引用的原因 。 同时,这种文化基因论也决定了梁先生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解释方法的一些特色,那就是以作为整体的文化( 而这种文化的性格孕育于早期文明) 来解释法律问题,同时以法律的历史来验证这种解释,这种阐明的过程在早期文明那里徘徊得相对较久,而在各个具体朝代则只是轻轻掠过 。 因为从文化基因论的观点看来,只有人类早期的经验才是最为根本的 。 在梁先生看来,早期国家和法律形成的特殊经验已经决定了历史的大方向,比如家国同构和法律的刑事属性,其中又引出了一系列的后续问题,比如家族制度的影响导致个人的不彰,法律的刑事属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一种公认的社会秩序基础,等等 。 其实,正是梁先生的这种早期经验决定论的观点才使得他的大历史有了可能性,否则很难不陷入历史繁复的沼泽之中,因为他找到了一个历史的落脚点青铜时代,在这个点上梁先生可以从容不迫地思考 。 当然黄仁宇先生选择的则是其他历史的落脚点,比如万历十五年( 黄先生对该年份的英文表述是1587,A Year of NoSignificance) ,可见历史的落脚点并不只有一处 。 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有这么一个点,以这个点来追溯它的上游和下游,厘清历史的脉络 。

三、《法律的文化解释》:法律文化论的范式转型

这篇文章是梁先生对自己方法论的事后总结和继续深化 。 但邓正来先生以其犀利的眼光发现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论前后之间的多处紧张和矛盾 。 考虑到梁先生自己曾指出他并没有构建理论体系的想法,甚至不觉得有必要这样去做,所以我们大可不必过分地苛求梁先生的前后一致性 。 没有体系性也有它的好处,那就是保留了更多的思考自由,而不用害怕挂一漏万或自我封闭 。 但是又顾及到《法律的文化解释》与之前研究的割裂性实在太明显了,所以笔者以为把它单独提出分析还是很有必要的,至于它所提出的新理念也未必就完全替代了之前的研究,恰恰相反,它只是出现在了先前研究成果的旁边,相当于多了一条路径,喜欢何者就由读者自己去选择 。 当然,考虑到邓正来先生对梁先生的特别期待,他指出梁先生法律文化论的那些前后紧张和矛盾则也是很值得关注的,不过在此则不能一一讨论了,读者可以直接去阅读邓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续) : 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 。

诚如邓正来先生指出的那样,《法律的文化解释》事实上确实对梁先生自己之前的理念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否定 。 因为《和谐》主要还是辨异的,辨异的目的和结果则是否定中国法律传统,而《解释》一文则强调了各种文化的自身合理性,主张以主观意义追寻的方法去追寻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秩序安排观念 。 《解释》一文受到了文化人类学和哲学解释学的甚多影响,它所关注的已经不再是客观的功能主义的法律文化,而是主观的意义主义的法律文化,或者说它所关注的只是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具体而微的生命状态 。 这种观念的变化,使得作者能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语境下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同情的理解,这正是《解释》一文与先前着述之间不可弥合的裂缝 。 而梁先生自己却试图用《和谐》的再版前言来事后修补之,并把同情的理解表述为文化类型式辨异的一种自然而然的结果,不过,这种修补又被邓正来先生察觉了,邓先生还郑重指出这种事后解释的前言很有可能会误导后来的读者 。 从中可以看出在文化热逐渐消退后,梁治平先生也趋于用更理性,或者说用真正的同情的理解的方法来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问题,并对先前的研究做出了一定的修正 。 诚如苏力先生所言,梁治平先生以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目的而辨异,但辨异又以理解传统为前提,所以这种辨异具有超出他主观设定的学术意义,是辨异引导梁治平先生走上了一条也许他起初并不准备走的路 。

梁先生的另一本重要着作《清代习惯法: 社会与国家》则转向了法律文化的小传统研究[7],主要是一种法社会学的研究 。 作者在书中提到了明清的社会变化以及它给法律带来的影响,这仍然是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研究方法,不过,其离开了以前文化类型学辨异的范式( 虽然仍然还有少量的概念辨异) ,而深入了中国法律文化自身的考察 。 梁先生认为在明清之际,大传统无法为当时的现实提供一种法律机制,才有了民间秩序的自我生成,以填补存在的秩序真空 。 《清代习惯法》一书事实上形成了与《和谐》的对应关系,这两本书分别研究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大、小传统 。 同时,《清代习惯法》的研究目标主要在于脱离国家法的单边框架,深入地研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在梁先生看来恰恰是中国现代性问题的核心 。 值得注意的是,该书实际上也是同情的理解的方法的一次比较系统的运用 。

四、结语

梁治平先生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的再版前言为法律史研究树立了一种良好的典范,若能依此道路不断深化专题式研究,无论是对知识性考古式的事实还原,还是对法律史的理论解释都颇具价值 。 更为重要的是,它对建立中国法律文化的自信也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意义:只有回到中国法律传统的自身逻辑之中,才能真正进入传统的思维世界,并体察到传统的合理性,而这恰恰是中国文化的新起点 。 由此出发,亦终将找到法律重建的文化基础 。

参考文献:

[1] 李泽厚.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M].北京: 三联书店,2006: 189-215.

[2] 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M].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87-99.

[3]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82.

[4] 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235.

[5]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续) : 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J].政法论坛,2005,( 4) : 19-24.

关于法律的名言范文5

法律,是保障我们正常生活的准则,失去法律,我们将失去与邪恶做斗争的武器,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关于法制方面的讲话稿3分钟范文,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法制方面的讲话稿3分钟范文1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精彩人生路,法治伴我行》。

梦想,是一对翅膀;梦想是一种前进的力量,是通向未来的桥梁。但梦想也需要法律的约束,才会多彩多姿。那么在追求梦想的路上该如何与法同行呢?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不会约束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

同学们,当你头脑发热,准备行动时,想一想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当你受到不良行为侵犯时,能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在我们的身边,有一小部分人却根本没有这种意识,如:大坪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用扎头发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他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颖在射击时,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一个同学的右眼。这个同学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2万多元。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刘颖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在20--年12月,扬州市区接连发生多起中小学校被盗案件,很快,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经查明,系列校园失窃案属于团伙所为,他们成员一共6人,其中一名22岁男青年是组织者,另外5人均是未成年人,据交代,这伙人一周时间共偷了8所学校。这些事例多么令人震惊啊!

各位同学想必有过下面这样的经历:顶撞父母师长,会和自己的同学好朋友突然闹别扭,看问题片面,这正说明我们的性格、情绪极不稳定、极不成熟,我们现在可以在良好的教育下走上品学兼优、健康向上的道路,也可能在不良的环境影响下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现在如果多学一点法律知识,懂得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就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此,我倡议,我们每个同学都应该认真学好学校开设的思想政治课,从遵守校规校纪和理解父母师长做起,从生活的经验教训中悟出实实在在的道理和做人的理想价值。

常言道: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我们是国家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只有遵循法律,学法守法,才能在追梦的路上走得更远,才能撑起祖国的大厦,使它更加繁荣富强!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法制方面的讲话稿3分钟范文2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五年级的岳小芊,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法律在我心中》。

不瞒大家说,法律对我来说,只是一个神圣而又模糊的名词。我曾纳闷,我还是一个小孩,法律跟我有什么关系吗?带着这个疑问,我求教我最信任的人--------

老师说,法律是明媚的阳光。阳光照耀之处,耕地、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都生动物等等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着,法律的保护使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大自然更加和谐。

妈妈说,法律是一件安全的外套。人从一生下来开始,法律就对幼儿、小孩受教育、婚姻、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社会医疗保障、老年抚养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保护让我们快乐地成长,安全地拥有,幸福地生活。

爸爸说,法律是行动的指针。像我们开口不能骂人,伸手不能打人一样,我们的言行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大人们每做一项工作,每签订一个合约,都要涉及到很多法律条款,法律使我的保护们的社会运行有序,和谐相处,健康发展。

哦,原来法律并不遥远,它就像空气、水、或面包一样,时时刻刻在我们身边,须臾不曾离开。正是它,使人类远离丛林法则,创造今天灿烂而辉煌的文明。就像河流离开河床就会泛滥,大雁离开雁阵就会坠落,电脑离开防毒网络就会瘫痪一样,我们人类如果没有“红灯停,绿灯行”,交通就不会通畅,如果没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社会就会混乱,甚至走向消亡。法律就像一张无形的安全网,覆盖着我们生活的天空。

由此可见,加强法律的教育和培养守法意识同等重要。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我们更应从小学习好法律知识,遵守法律和社会规则,将来成为一个文明、诚实、守信的人,成为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在日常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多少大事,我们先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拥挤的公车上,我们让一让座位;在红灯面前,我们停一停脚步;在道路两旁,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这都是遵守法律和道德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生活,就会变的更美好。我国有句古话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今天我们是青少年,明天我们就是国家的建设者。现在不仅要学好知识,练好身体,养成良好的习惯,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和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懂法、知法、守法。法律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保护神,也是做为一个小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学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

法制方面的讲话稿3分钟范文3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在我心中》。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这是《新华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来说,那是太抽象、太模糊了。是儿时的集体游戏让我懂得了规则的制订和遵守,是《青少年保护法》让我接触了真正的法律条文,是学校的普法教育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常识。渐渐的,我知道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更知道遵纪守法要从点滴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三国时刘备告勉自己儿子刘禅的一句话,这位古代政治家的至理名言虽然历经1700多年,但它的哲理光芒永存。是啊,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看看社会中那些犯罪分子哪个不是从小恶开始一步一步走向犯罪道路的呢?就如一只小白蚁在船板上咬一个小洞是很不起眼的,但如果任其发展起来,船就会沉没。

谈到法这个字,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那什么是法?我认为法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法是知慧的窗口,对人的思想进行点拔,行为加以制约。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青少年在身体发育成长的同时,也是世界观、人生观逐步形成的关键时期。我们面对的世界,有鲜花也有野草;有阳光灿烂,也有夜暗阴霾,有携手同歌,也有拼搏竞争;在我们渴求知识,崇尚善良的同时,也最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被愚昧左右和欲望诱惑,从而出现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可怕事件.所以我们要从小就学法、知法,才能宏扬正义,远离邪恶。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确,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是一个极其复杂而特殊的团体,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那么依法治国就将永远是一句空话!我们多么希望家庭、社会、和学校为我们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无数事实说明,少年儿童自身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观念起着决定作用。法无处不在,但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要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现在认真学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懂法的人;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借助法律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尚的尊严!因为,我们知道,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的社会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所以,将法根植于我们的内心,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十年、二十年、五十年、甚至百年之后,仍可以挺起胸膛,自豪地说:看,我们做到了!我们做到了‘法在我心中’!我们无愧于自己,无愧于国家,无愧于这个时代!

法制方面的讲话稿3分钟范文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说到法律,我对它总是有一种神秘、威严和崇高的感觉,而道德给我的印象又是那么亲近、厚爱和博大。

可以这么说,我是一个在车上长大的孩子。小的时候,爸爸妈妈常常带着我,往返于上学回家的路上,当我们在十字路口等待过马路时,爸爸妈妈就会对我说:“红灯停,绿灯行,左看看,右望望,确认安全才通行。”这句话,我一直记在脑海中,可有些时候,我也看到了,有些叔叔阿姨和小朋友们,他们不遵守交通规则,擅自闯红灯。当听到司机叔叔刺耳蜂鸣的刹车声时,我害怕的闭上眼睛。多么危险,多么可怕,要是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发生那么多的交通事故,道路也会变得更加的通畅。

后来,我坐上了公交车去上学。每次上下车的时候,我会主动排队,在车上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还会经常给腿脚不方便的爷爷奶奶让座。有的时候,我会给车上的外乡人指引路线,提醒叔叔阿姨们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严防小偷和扒手。当看到乘客们投来的赞许目光时,我会心的一笑,能帮助别人,我感到那是一件多么开心的事情。

其实,法律和道德离我们是那么近,它在我们学习生活中,无处不在。在学校,我们要遵守校风校纪,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努力学习,不打架骂架,不损坏公物,不偷看不健康的书籍。在生活中,要尊敬长辈,善待别人,自觉抵制?a href='//xuexila.com/aihao/zhongzhi/' target='_blank'>种植涣嫉挠栈蟆2惶澳叫槿伲蝗ネ桑习桑栉杼瘸扇?a href='//xuexila.com/news/yule/' target='_blank'>娱乐场所。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只要我们用心的去观察、学习,就一定能够成为一名遵纪守法有爱心的好少年。

亲爱的同学们,让法与我们同行,让德伴我们成长。

谢谢大家!

法制方面的讲话稿3分钟范文5曾有新闻报道这样的一个事例:一个青少年,因染上了,无法摆脱毒瘾所带来的巨痛,居然为了六百元,杀死了一对中年夫妇,后来畏罪潜逃,但没有逃出法律的手掌心,反而被死死地压在这座五指山下……从此,过着那难以形容的监狱生活。青春、才华、前程等一切就这样白白地断送了。少年犯中不少人平日表现并不差,也并非法盲,为了满足自己吃、喝、玩、乐的欲望,把做人的道德,崇高的理想都抛弃了,他们很明白犯罪的后果,但就是一时压不住火,因为不冷静而酿成大错。

关于法律的名言范文6

1、爱情存在于奉献的欲望之中,并把情人的快乐视作自己的快乐。 ——斯韦登伯格

2、真正的爱情像美丽的花朵,它开放的地面越是贫瘠,看来越格外的悦眼。——巴尔扎克

3、爱情是一位伟大的导师,她教我们重新做人。——莫里哀

4、拌着眼泪的爱情是最动人的。 ——司各特

5、狂热的爱情总是绝不会持久的。——罗 赫里克

6、爱情中的苦与乐始终都在相互争斗。 ——绪儒斯

7、爱情不是索取,而是给予。 ——范戴克

8、婚姻的爱,使人类延续不绝;朋友的爱,使人类达到更完美的境界;邪的爱,则使人类败坏堕落。——爱默生

9、最甜美的是爱情,最苦涩的也是爱情。 ——菲贝利

10、说到底,爱情就是一个人的自我价值在别人身上的反映。——爱默生

11、了解爱情的人往往会因为爱情的升华而坚定他们向上的意志和进取精神。——培根

12、当爱情轻敲肩膀时,连平日对诗情画意都不屑一顾的男人,都会变成诗人。——柏拉图

13、相信爱情,即使它给你带来悲哀也要相信爱情。——泰戈尔

14、热得快的爱情,冷得也快。——威瑟

15、爱情没有特定的法则。——高尔

16、爱情中的甜浆可以抵消大量的苦液,这就是对爱情的总的褒誉。 ——济慈

17、爱情是不讲法律的。()——圣哲罗姆

18、爱情的欢乐中掺杂着泪水。 ——罗 赫里克

19、爱情中的欢乐和痛苦是交替出现的。 ——乔拜伦

20、爱情没有规则,也不应该有条件。——黎里

21、爱情是自由自在的,而自由自在的爱情是最真切的。——丁尼生

22、真正的爱,在放弃个人的幸福之后才能产生。——列夫·托尔斯泰

23、爱情有着奇妙的魔力,它使一个人为另一个人所倾倒。——瑟伯与怀特

24、发号施令爱情中是行不通的。——蒙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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