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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让合同范文1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 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 亩的,以 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XX)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 %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
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XX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年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万元( 元/亩 亩×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 元(元/亩×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 m3计算,作价 万元(元/m3),中幼林按株计算,作价 万元( 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 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年至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 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 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应于当年的 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林地转让合同范文2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林地的承包经营转让合同。
一、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林地名称:合同档的为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林地所有人:
甲方林权证号:
坐落:
林地类型:
面积: 亩,共一宗。
第一宗( 亩),四至界限为:东至 责任山;西至 责任山,南至
责任山;北至 责任山。
详细四至界线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转让期限和起止时间
以转让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转让已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
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处理有关流转的事宜;确保转让林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担保;第三人对本合同转让的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和维护发包人的林地所有权,既是报经发包方同意。
3、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产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依法享有甲方对发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对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其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收益权(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其它方式承包的,还可抵押);
享有国家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权利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对在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为进行抗辨,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知悉甲方承包经营情况和林地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转让费。
2、全面履行甲方对林地的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断加大对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推进开发利用进度;
不抛荒承包林地,不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
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
制止在林地违章用火的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服从、支持县(区)乡(镇)林地利用总体规划;
接受发包人依法进行的监督、指导。
3、向发包人通报有关情况,善意履行合同有关附填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转让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转让费每年 元,合计 元,(大写: ),自 年 月 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
五、违法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产后,应当善意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合理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六、争议的解决
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七、其他事项
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生产。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
同管理机构(签证单位)各执一份,发包方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证单位(盖章) 签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二
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情况
林地名称(小地名) ,座落 乡(镇) 村 组,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面积 亩(大写)山场四至界限详见附图(附件1)
二、流转期限
流转林地使用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它建设。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流转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承包后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二)发包方、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乙方对承包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四)如乙方对现有林木进行低产林改造,甲方不得干涉,合同期满后,林地、林木归还给甲方。
(五)乙方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六)乙方不得改变承包地的林地用途,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在承包期内,在承包范围内外的甲方原有的水、电设施、灌溉及交通道路设施,要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如原有设施不足,甲方要做好辖区内的村民工作,同意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承包林地范围内开通道路,修筑灌溉设施,构建临时住宿、办公用房和其他养殖棚舍,并不得向乙方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八)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将承包林地转包或将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融资等经营活动,但必须告知甲方。甲方不得故意阻挠乙方转让经营权。
(九)甲方要协助乙方申办林权登记手续和采伐申请手续等,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承包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包该林地,必须在期满前60天内用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林地的林木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
天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甲方。
合同期满时,承包林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流转价格及支付时间、方式
本合同林地流转价格为 元,流转林地上原有的林木出售给乙方的,价格 元。合计 元。(一)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 .详见收条(附件4)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100000.
(二)如违约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为损失额的100%.
七、其它条款
(一)本合同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生效。
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签字并经林地承包管理机构鉴证之日起生效。
(二)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林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林地转让合同范文3
承包合同:田地承包合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合同依据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1]:合同内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xx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xxxx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x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 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 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置(名称、四至)。(可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亩,(或实物x公斤/亩),合计x元(或实物x公斤)。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林地转让合同范文4
关键词:农用土地;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2
土地税收是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利用其政治权利从土地所有者或是土地使用者身上无偿、强制、固定获得部分土地收益的税种。由于在古代工商业还没有发展起来,能够产生收入还能成为课税对象的几乎只有农业,因此税赋就首先在农地上产生,农地征税就成为了人类税制史上最古老的税种。在我国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已经全面取消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并不代表基于农用土地就不再征税,在2006年取消农业税之前,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各种农作物农业收入,也就是对基于在农用土地上生长的各种农作物获得的收入为基础按照一定税率进行征税,对于农用土地遇到流转问题时还是要涉及到其他税种。
一、农垦企业农用土地流转中的涉税状况
在实际工作中,农垦企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能够长期控制农用土地资源并且不受到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也要面对土地流转业务,比如将划拨的农用土地转让出让的问题。农垦企业在首次转让行政划拨的农用土地时,受让方需缴纳的税金有:(1)按交易额的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2)按交易额的3%交纳契税;(3)交纳耕地占用税,出让方需缴纳的税费有:(1)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价款(如包含40%土地出让金应予以剔除)5%交纳营业税以及按营业税额交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按交易额的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3)按补交土地出让金(40%)额度和3%的税率计交契税;(4)土地增值税;(5)企业所得税,农场可以合并在经营业务中一并缴纳。而政府征用农垦企业国有划拨土地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无需缴纳任何税费。在这一流转过程中,涉及到是税种主要有: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
二、农垦企业农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可见在农用土地流转时涉及到多种税项,尤其在现在的经济发展导致土地的重要性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土地保护十分必要,多种税项就是为了控制土地的利用方式,尤其是保护国有耕地数量。多种税项的确立涉及多个部门,会产生更多税收收入,更易为国家积蓄建设基金,可是环节多、税目多就难免会出现税收管理上的一些问题,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将农用土地流转业务会涉及到的相关税种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主要有:
1.重复征税。比如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重复。由于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转让环节征收的,因此一旦发生转让行为,转让几次就要征收几次土地增值税。同时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既要以销售收入、转让收入等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还有要以因转让土地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土地增值税,两税并缴造成重复征税;契税与印花税的重复。对土地产权发生转让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或契约,承受方既要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还要缴纳契税。两税都是依据产权转移契约或是凭证来征收,两种税项在征收范围上存在着交叉重复问题,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
2.依据不尽合理。根据相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照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应纳单位税额,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多,这主要是为了限制地多人少地区的耕地占用情况,但是不考虑耕地质量优劣、等级高低均缴纳相同税额,同样不利于本来就十分脆弱的耕地保护情况。同时由于耕地被占用后,往往很少再进行农业种植,一旦改变用途后植被被破坏导致不能再耕种,可是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税的情况下很难限制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3.必要税种缺失。我国的土地税制自农业税取消后在农地上的税种缺乏,缺少对农用地上的征税。此外对农用土地闲置和土地荒芜等不良的土地利用行为并没有设置相应的税收作为惩罚。
4.法律约束力差。首先,我国现行土地税制依据大多数是停留在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或《暂行条例》,属于的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致使税收征管容易出现问题,而且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经常出台一些临时性的政策和方案,部分暂行条例“暂行”起来就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土地重要性的提高,大部分已经很难适应现在的经济社会环境,税收政策就难以发挥作用。同时国家经常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鼓励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为了达到政策效果对具体条件规定不规范,导致减免项目过多、减免范围过宽。如果没有较强的约束性,就会使税收最初保护耕地、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的作用不能很好的发挥。
三、农垦企业农用土地流转中税收方面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种。对于耕地占用税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现象,可以调整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设定除了要考虑人均农用土地数量,还要考虑不同的农用土地类型,如按照耕地、园地、林地等不同的农用土地类型设置不同的税率。最重要的是参考农用土地价格征收,土地价值与税收水平保持同向变化。农用土地价格可以按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进行估价,未完成定级的地区,应该参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用地类型和区位因素对农用土地进行估价。以此来确定税率,经济发达地区的区位好以及农地质量高、生产能力强的农用土地由于地价高,则税率也相应高,区位较好、质量优的农用地占用者考虑到高税额的投入回报问题,进而减少高产农田的占用;反之由于占用地区经济不发达、区位较差、质量较差的农用土地,缴纳的税额也低,可以为经济发展不发达和区位较差的农用土地吸引投资,带来经济发展机遇。
(二)增设相关税种。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珍贵,土地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也有相应的限制作用。我国现行土地税制中,对闲置用地、荒芜地未设置相应税种,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存在抛弃荒地、低效利用的农用土地的现象,同时还存在征而不用或是多征少用的现象,土地资源利用方式相对粗放,不利于土地资源有效保护和集约利用。,通过征收土地闲置税及土地荒芜税这一惩罚性税种,可以设置较高税率,增加征税的压力可以促进土地占用或使用者充分利用农用土地,改变粗放的利用方式,避免农用土地的闲置浪费,可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税制中,主要是按照农用土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这三种土地利用方式进行税种设置。但是相对于建设用地,农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相关税种设置还不过完善,尤其是农业税取消后,缺乏对农用土地的征税。缺乏这一相关税种,不利于农用土地的保护。所以应该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征收以保护农用土地、惩罚农用土地滥用为目的税种。
(三)增强税收管理的法律权威性和约束力。尽快将税收相关《条例》及《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高度,提高土地税收的立法程度,加强税收权威性,对税收征收行为进行合理约束,保证国家税务收入。对于部分行业和企业制定优惠政策时,应该制定出详细的符合条件,严格执行,对不符合优惠条件的行业和企业坚持按照正常税率进行税额征缴。建立健全中央对土地管理的调控机制和制约机制,中央和地方联合对土地严格管理,合理调整土地税费管理和收益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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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诩,刘欣.我国目前土地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中国房地信息,2002(6):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