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故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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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故事

交通安全故事范文1

一、目前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适用的法律

在《安全法》出台后,特别是在《实施条例》出台后,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被废止。同时,公安部也公布了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也是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1992年8月1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的其他规定与《程序规定》不一致的,以《程序规定》为准。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后,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计算的依据改为《解释》。

因此,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安全法》、《实施条例》、《程序规定》以及《解释》。其中,《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主要解决了交通事故处理时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关于交通事故实体与程序规定,《程序规定》解决了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的程序,而《解释》则解决了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时,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

二、《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那些新的规定

《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有许多新的规定,主要变化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安全法》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医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救治义务,最大程度的的保护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法》规定了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警察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同时规定了抢救费用由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行垫付。

(二)规定了交通事故的简易处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处理速度。对于事故当事人来说,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事故原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同时,交警处理事故时,对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三)取消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且事故认定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再复议。《安全法》实施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同时,取消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这一规定强调了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这一属性,更加符合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调解采取自愿原则,且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只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使交通事故的概念更加科学,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一定义将交通事故分为两种,一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另一种是意外造成的,意外包括了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这一定义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含义,是我国交通事故的定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六)加重了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全部加在机动车一方,即使机动车采取了必要措施,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仅能“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三、《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际操作程序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依照《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七条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交通事故的处理也作了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对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安全法》对目击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也设定了义务。《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应当”二字将目击者同知情人员举报设定为法定义务。这大大有利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处理。

此外,《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设施毁损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当依照《处理程序》进行具体处理。具体程序十分详细,这里不再展开叙述。依照《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应进行如下处理:

首先,交警应当组织对人员的抢救。《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对抢救伤员的费用的垫付及通知相关部门垫付费用的义务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人的生命终于一切,切实保障了受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

其次,交通警察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处理程序》对勘验现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交警应当依照《处理程序》对现场进行勘验。

再次,对于为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三)事故责任的分担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依据这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依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责任均由机动车承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排除了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自伤、自杀以及借交通事故讹诈钱财的情况。但是,这一规定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章是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给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仅仅是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因此,这一规定目前受到广泛的讨论与质疑。

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现场后,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不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文书。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再提起复议,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四)交通事故的调解与诉讼

依照《安全法》的规定,调解完全采取自愿原则,且调节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条例》对调解程序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五)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的处理

对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处理,依据《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安全法》实施后,人身财产损失的计算与确定

《安全法》实施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原则,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赔偿得范围及数额。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则要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一)依据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主要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包括: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对于没有提起刑事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方还应承担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依据《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交通安全故事范文2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安全事故 坍塌 乘客坠落和踩踏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5(a)-0154-04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大,居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与城市交通缓慢发展的矛盾逐渐加剧。在大中型城市,道路拥堵已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绿色出行被社会推崇。与客运轮渡、公共电汽车和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相比,轨道交通具有运能大、效率高、低碳环保等突出优势,故引起了广泛关注[1, 2]。通过对各种交通方式承载客运量占总客运量的比例进行统计发现,与其他交通方式不同,轨道交通客运量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

目前,多座城市纷纷规划轨道交通配置,共同掀起了轨道交通建设的热潮,使我国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线路数量和车站数量等均呈快速发展、逐年递增的趋势。该种交通方式的高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市距离、刺激了交通客运量的快速增长。然而,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安全事故频发,故对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为今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阶段风险评估及预防提供参考。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事故概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复杂、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运营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 4]。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事故快报,并结合相关公开报道,梳理了2003年―2016年共253起轨道交通事故案例。统计发现,近年来随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安全事故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如图1所示。

从图1发现,2008年―2011年发生的事故数量相对较多,主要原因是该阶段全国各地轨道交通建设热潮爆发,线路数量和里程较之前显著增加,而建设与运营经验不足、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和安全管理薄弱、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2012年以后事故数量有所回落,这与各地建设与运营经验的逐步积累、相关技术装备的升级与进步、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以及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的提高等密切相关,不仅有效控制了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且大幅提升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和运营服务的安全水平。然而,随着更多城市加大轨道交通建设投入,线路网络化和制式多样化与技术和人才储备协调发展的矛盾日渐凸显,再加上压缩规划和建设工期现象普遍存在,致使2015年以后事故数量呈现略微增加趋势。不过可以预测,随着技术成熟度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的完善,事故数量将逐渐减少。

上述统计事故中,建设阶段的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明显高于运营阶段(详见图2)。这主要是由于工程建设现场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种类繁多,多工种交叉并行作业,各施工单位自身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交接界面不能始终做到整齐划一,多因素并存易导致事故的发生,甚至人员死亡。而轨道交通建成投入运营后,一般安全措施配置相对完善,管理更加系统化、精细化,故运营阶段的死亡人数大幅下降。然而,运营阶段人员密集、乘客安全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设备突发故障多、应急处理措施难以及时实施等,导致该阶段受伤人数激增。

2 工程建设阶段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事故发生的位置可分为车站、区间和车辆基地。根据统计数据,177起建设阶段安全事故中,50.7%的事故发生在车站,42.8%的事故发生在区间,而发生在车辆基地的事故概率仅占6.5%。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车站和区间作为工程主体,结构复杂,再加上地下结构作业空间小、设备设施多、作业人员密集、逃生不便以及受工程沿线地质环境影响较大,易引发事故,甚至造成严重后果。而车辆基地多为地面建筑施工,作业空间宽敞,作业环境和建筑结构相对简单,因此事故发生概率较低。

建设阶段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有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12种,如图3所示。其中坍塌事故发生概率最高,约占事故总数的49%,事故后果也最为恶劣,共造成了166人伤亡。因此,坍塌应被列入工程建设阶段重点预防的事故类型。坍塌事故主要受勘察设计、施工、水文地质和环境等因素综合作用的影响,如图4所示。根据坍塌事故原因解析,提出预防措施及建议如下。

(1)工程勘察阶段,应重点探明工程沿线是否存在影响施工安全的断裂、淤泥、砂层、空洞、孤石等不良地质条件,是否存在上下地层软硬不均等地质突变情况以及暗渠、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探明地下水位、地表水系与建设工程的相互位置关系,为工程的后续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2)鉴于轨道交通线路里程一般较长,且多位于人口密集区域,线路穿、跨越建构筑物、桥梁、河流、地下管线等已成为普遍现象,故需重点关注此类特殊地段以及不同施工方法交界处的线路平面、纵断面和地下结构的施工技术方案设计,并对重大专项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安全可行。

(3)对基坑、不同结构断面交界处等关键部位及周边建构筑物合理布置监测点,实时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及时分析,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完善施工方案。

(4)轨道交通工程规模庞大,涉及专业多,建设过程中存在多单位交叉并行作业,建设单位应履行牵头职责,栏癜压兀选择有资质、负责任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各单位间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建立相关方诚信评价体系,积极督促各单位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3 工程运营阶段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与客运轮渡、公共电汽车、出租车等客运方式相比,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营阶段具有快速高效、乘车环境舒适的独特优势,但也具有规模庞大、系统复杂、人员密集易引发事故的弊端。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网络逐渐建立,更易出现一条线路行车中断、多条线路列车延误的连锁效应,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型城市的客流高峰时段,会进一步扩大事故的后果和影响。

3.1 运营阶段事故类型及人员伤亡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76起运营阶段安全事故中,类型主要有乘客坠落和踩踏、行车延误等6种,详见图5。可以发现,乘客坠落和踩踏事故不仅发生概率最高,而且伤亡人数也较多。行车延误一般不造成人员伤亡,然而发生概率较高,且一旦发生通常会造成乘客大面积滞留,若不能及时恢复,易导致群体恐慌,进而增加踩踏等二次事故的产生机率。列车相撞和脱轨事故虽然发生概率较小,但如果发生,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影响极为恶劣。另外,国内案例统计中的火灾事故仅发生4起,造成18人伤亡,结合国外典型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例如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地铁人为纵火事故造成198人死亡、146人受伤、289人失踪以及2010年3月29日莫斯科市地铁连环爆炸事故导致40人死亡、近百人受伤),则该类事故也应加以重视。

3.2 运营阶段典型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1)乘客坠落和踩踏

乘客坠落和踩踏主要包括乘客由站台坠落至车站轨行区(简称坠轨)、乘客从电扶梯上坠落并导致的踩踏。自轨道交通运营以来,乘客坠轨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精神压力大导致部分人滋生厌世情绪有关[5],而且也与车站未设置站台门有很大关系。未设置站台门不仅为部分有厌世情绪的乘客有意坠轨提供了客观条件,也导致了客流高峰时段部分乘客被无意挤下站台而受伤甚至死亡。因此,站台门的设置并正常运营至关重要。目前,国内部分轨道交通线路由于建设较早而未设置站台门(如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或后期已加装站台门但尚未投入使用(如北京地铁1号线和2号线),导致几乎每年均有坠轨事故发生,故应引起充分重视,积极推进站台门的安装与使用,并加强对乘客安全乘车的宣传提示和对站台的监控、巡查,发现乘客出现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此外,电扶梯的安全运行同等重要。乘客从电扶梯上坠落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电扶梯本身的故障或缺陷引发电扶梯急停或突然逆行,造成乘客难以站稳而坠落、踩踏;二是乘客违反安全乘梯规定而造成人员或大件行李的坠落,并引发踩踏。所以可通过进一步提升对车站电扶梯的安全管理与维保力度,加强对车站客流量的监控和乘客安全乘梯的宣传教育,在事故易发时间段或客流量较大时,采取专人看守、引导等措施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2)行车延误

据统计,行车延误事故多由供电系统、信号系统或车辆系统故障引起。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蓬勃发展,国内信号、车辆等专业技术得到了显著提升,但各项技术之间的衔接尚存在一些预先考虑不到的问题,导致信号、车辆等关键系统故障频发,进而引发行车延误。此外,异物侵限、结构渗漏水、地下水位过高等其他因素也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行车中断或延误。因此,可从技术升级、提高施工质量、加强线路巡检与维护等方面着手预防行车延误事故。

(3)列车相撞、脱轨

统计的列车相撞和脱轨事故仅3起,分别由供电故障、调度人员违章操作、因施工质量差引发异物侵限等造成。该类事故发生概率虽然不高,但影响不容忽视,共造成273人伤亡,故应在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加强人员培训和线路巡检,以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4)火灾爆炸

统计的国内火灾爆炸事故共4起,事故原因主要为电气火灾、乘客携带易燃物品乘车以及人为纵火等。杜宝玲[6]统计国外典型地铁火灾事故时,发现11%的事故是由纵火、爆炸等人为破坏引起的。因此,应充分吸取国内外相关事故的经验教训,优化轨道交通消防系统的设计,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并加强轨道交通安检和反恐能力的建设,实现防患于未然的最终目的。

4 结语

与客运轮渡、公共电汽车和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不同,轨道交通客运量占客运总量的比值呈逐年增加趋势,其重要性日益突出。统计发现,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阶段的事故数量和伤亡人数明显高于工程运营阶段。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各类事故中,坍塌事故发生概率最高,约占统计事故数量的49%,事故后果也最为严重,故从工程勘察、方案设计、过程监测以及完善相关安全评价体系方面提出了相应的A防措施和建议。在工程运营阶段,针对发生概率和伤亡人数均较突出的乘客坠落和踩踏事故,提出了车站设置站台门并保证正常使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加监控巡查以及应急处理等措施。对于其他典型事故类型,也进行了相应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综上所述,随着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日益推进,线路网络化运营趋势逐渐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就更为重要。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只有认真总结并充分吸取以往的事故经验教训,才能为今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进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钱寒峰.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回顾与问题分析[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36):208-209.

[2] 冉茂平.绿色交通理念在城轨规划中的运用研究[J]. 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08(2):27-29.

[3] 姚国伟,吕高峰,杨永平,等.某地铁车站基坑坍塌引发的施工安全问题[J].都市快轨交通,2008,21(2):71-74.

[4] 陈菁菁.城市轨道交通重大运营事故和灾害分析[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5):41-45.

交通安全故事范文3

王 华

大丰市劳动保险管理处 ,江苏大丰 224100

摘 要 车辆运输安全问题一直是道路交通系统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 ,随着交通车辆的增多 ,道路交通事故规

模不断上升 ,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 ,我国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就要从汽车的安全行驶方面入手 ,确保汽车安全行驶 ,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文针对汽

车安全行驶展开讨论 ,分析了如何维护汽车安全行驶来维护道路交通事故。

关 键 词 汽车安全行驶 ;道路交通事故

自从汽车成为一种交通工具 ,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加快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速度和步伐 ,为整

个社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然而 ,也存在负面的影响 ,那就是每年因为车辆运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不断上升。道路

交通事故数量也持续增多 ,这些都表明 ,我国的交通基础设施亟待规划 ,道路交通秩序需要完善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

就要积极研究事故的控制方法。

1 严格遵守行驶速度的规定

我国的交通运输法律对各种车辆在各种地域空间、各等级道路的行驶速度都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以下为各个型号车辆道路行驶中的交通规定 :小型客车或大型客运车辆、货车都需要在设置的中心双实

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中行驶 ,通常情况下在城市街道上小型客车的行驶速度要在 70 千

米 / 小时 ,公路上的行驶速度要在 80 千米 / 小时。然而 ,大型客车、货车在城市街道中行驶速度要在 60 千米 ,对应的公

路速度则要在 70 千米。当车辆路过一些拐角、十字路口、狭窄、弯曲的道路 ,或

者坡度较陡、风雨交加、空气浑浊 ,行车能见度较低时 ,或者道路不平、车辆内部装备有损坏时 ,则要确保车辆行驶速度被

控制在 20 千米以内。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多数与车辆行驶速度过快有关系 ,可以说车辆行驶速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联系。

这是由于车辆有超速行驶,驾驶员的反应速度无法跟上车辆的运行速度,驾驶员从意识到危险到去尽力遏制需要一段距离、一段时间 ,

这时候如果再遇到与其他的意外情况 ,就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发

生。所以 ,汽车驾驶员是车辆方向盘的把持者 ,必须明确自身的责任意识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根据法规上面规定的速度科学行驶 ,

这样才能确保交通运输车辆安全运行。

2 道路交通中多种问题的解决方法

2.1 汽车驾驶员超车时的注意事项

汽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 ,需要不断变换车道 ,难免需要想方设法赶超前方的车辆。然而要想安全超越 ,就必须从

以下方面做起 :第一 ,欲超越前 ,必须将左转向灯打开 ,并鸣笛 ,如果实在晚上则要启用远近灯光类型 ,等到一切安全以后 ,

再从所要超越的车辆的左方开始慢慢超越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与被超车之间保留合适的距离 ,再将右转向灯打开 ,回到初始车道。

第二 ,如果发现想要超越的车辆展示出左转弯、或者掉头时 ,则要暂时打消超越的想法。

第三 ,超车时 ,如果对面有其他车辆行驶过来 ,也要暂时停止超车 ,缓速慢行。

第四 ,禁止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第五 ,在以下道路条件下 ,不许超车 ,例如 :十字路口、胡同、路口、窄路、路面不平、冰雪覆盖以及光滑、泥水交加等路况时。

第六 ,看到一些特殊车辆 ,例如 :救护车、消防车等 ,特别是当这些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则要暂时打消超车的念头。

2.2 汽车夜晚出行时的注意事项

放慢速度、集中注意力。夜晚由于光线较暗、车辆前行的能见范围较短 ,驾驶员的观察视线会十分受限 ,对于路况、前

方障碍物等情况都无法准确了解与定位 ,一旦遇到恶劣、风雨交加、大雾弥漫等天气状况时 ,驾驶员则更加处于一个不利状

态 ,只有放慢速度 ,摸索前行。同时 ,为了确保夜晚行车安全 ,要确保车灯尽量全部开启 ,在城镇道路较狭窄、较狭小的地方则要配备近光灯、尾灯、刹车灯等等 ,向四面八方发出应有的信号和信息 ,车辆一旦故障滞行 ,如果无法靠边停放 ,则要将紧急故障灯打开 ,为其他通行车辆提供警示信息。

2.3 冰雪过后冰体路面车辆行驶的注意事项

1)下雪时 ,车辆刮水器必须确保能够发挥作用 ,要时刻保持前方的挡风玻璃清晰、明亮、光洁、视线更好。相反 ,要对玻璃进行清洁、修理 ,确保其良好的。

2)遇到雪天路滑时 ,汽车驾驶员更需要集中注意力 ,一

旦遇到车辆打滑、前方滞行等状况时要慢慢减速 ,要杜绝出现

瞬间减速、急刹车等状况 ,预防危险事故的出现。

3)冰雪路上行驶时,需严格依照操作规范,禁止空挡滑行,

因为这样很可能导致车辆打横或者侧翻 ,无法被有效控制。

2.4 紧急情况 ,立即科学解决

1)在前行过程中 ,车辆难免会有意外发生 ,对于不同的紧急情况要对应采取解决策略,例如 :轮胎爆炸要稳住方向盘、

收紧油门。把车慢慢减速停下来 ,杜绝紧急制动 ;

2)车辆行驶时 ,驾驶员必须聚精会神 ,一旦遇到前方的紧急情况 ,则必须提前采取措施 ,防止出现猛打躲闪 ,因为躲

闪可能造成交通事故 ;

3)车辆行驶是一旦即将经过有乘客聚集、车站等地方时则要事先减速慢性 ,防止人员窜动 ,引发事故。3 高速公路运行中的注意事项

3.1 登上高速公路前要做好检查工作

由于高速公路多数远离市区 ,如果车辆自身的配置出现问题 ,就很难通过求助的方法解决。因此 ,为了全面维护交通安全 ,就要做好事先的车辆检查工作 :

第一 ,车辆发动机能否按常规运行 ,制动系统、传动系统等能否正常发挥作用 ;

第二 ,车辆行驶过程中所要耗费的燃料、油料以及冷却水等能否够用 ;

第三 ,仔细查看车辆的四个轮胎状况 ,包括其类型、牌号、磨损程度等能否达到统一 ,尽量确保前轮或者后轮保持一致 ,

而且轮胎没有任何伤口、损坏。因为这样才能确保车辆在前行过程中 ,不会由于紧急制动而造成一些危险事故的发生。

3.2 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的注意事项第一 ,汽车进入高速公路 ,要尽可能地提速 ,最佳速度为

50 千米 ,以便确保车辆的稳定前行 ;

第二 ,汽车从匝道口走向高速公路以后 ,要在加速带上增

加速度 ,这样才能确保行入正轨时 ,不对后方车辆的行驶带来不利影响 ;

第三 ,行驶过程中 ,需要在右端、中间车道中运行 ,一旦前面遇到障碍物以及其他车辆时 ,则要逐渐变换车道 ,以便错

开方位 ,与障碍物拉开距离 ,待一切安全后 ,再返回到原来的车道 ;

第四 ,行驶在高速公路中 ,要杜绝回头、车道中间停滞、

倒车等情况的发生 ,也不能在高速公路上练车、赛车等等。为了进一步确保驾车者与乘车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汽车的一切人

都要备好安全带 ,预防由于紧急刹车、超速行驶等出现驾驶员或乘客受伤的状况 ;

第五 ,汽车运行在高速公路中时 ,与自己正在同步运行的

其他车辆要维持合适的安全距离 ,特别是前车、后车之间的距离要特别注意。一旦遇到路滑、泥泞或者大雾重重的天气 ,则

要拉大车辆间的距离 ,同时也要减速慢行。

3.3 汽车高速公路出现故障时的注意事项

1)汽车一旦在高速公路中出现事故问题 ,需要停车的状况时必须按照规则停车。停车位置必须要远离行车道 ,可以靠

边停放 ,为其他通行车辆提供通行空间 ;

2)汽车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问题 ,无法立即撤离所行车道或者遇到其他事故时 ,驾驶员则要立即从车上受伤乘

客入手 ,救人最先要紧 ,积极维护好事故现场的秩序 ,要把受伤人员在第一时间转移到高速道路路肩上 ,以及一切安全的地

方 ,同时也要立刻拨打求救电话 ,将危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

3)汽车由于故障等问题停止在路肩上时 ,车辆驾驶员要

立刻在距离自身二百米的地方放置故障警示标 ,同时也要将车辆警示灯打开 ,预防来往车辆与之冲突、撞击 ,过往车辆也要

时刻警惕 ,在行驶过程中要时刻观察四周环境条件。为了抑制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汽车驾驶员也要实现做好

准备工作 ,包括 :汽车维修工具、燃料等等都要时刻备好 ,这样才能有效抑制问题的发生和出现 ,控制问题的出现。

4 结论

汽车安全行驶问题是一个大问题 ,必须全面而深入地重视交通安全问题 ,交通车辆要善于从自身入手 ,做好交通安全准

备工作 ,按照交通车辆运行法规法则 ,安全行驶 ,全面维护交通运输安全 ,减少交通事故的出现。

参考文献

[1]王作函.减少交通事故:需要采用更多的主被动安全技术——第4届中国道路交通安全论坛在京举行.商用汽车,2010(8).

[2]杨继青,李宇.高岩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办法和关键措施——西安市2005年预防交通事故工作专题调研,2010.

交通安全故事范文4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分析方法 事故特征 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全球性安全问题之一,引起了全社会普遍关注。交通事故作为道路交通的三大公害之一,不仅严重干扰了道路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且在给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巨大,在发展中国家,每年大约有5O万人死于城市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全球生产总值的1%~2%。在我国,道路交通已成为我国安全生产中死亡人数最多的领域。2005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98378人,占安全生产死亡总数的77.6%;2006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造成89455人死亡、43113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4.9亿元;2007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现状进行深入研究,探索改善我国交通安全的对策是非常有意义的。

1国内外道路交通事故状况

据统计,全球每年约有120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者多达5000万人。因道路交通伤害引起的85%的死亡以及90%的伤残调整寿命年发生在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国家。每年全球道路交通伤害的损失估计为5180亿美元,其中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国家每年损失650亿美元。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也随之飞跃发展。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382.8万km,居世界第四。其中高速公路6.5万km,居世界第二。交通事故是世界性的一种公害,据统计资料,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约50万人,我国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近10万人,约占全世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20%,从1987年起,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位于世界第一位。

2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底子薄,基础较差,人口众多,道路少,管理水平低。因此,交通事故具有以下特点:

2.1交通事故率高

从每年交通死亡事故的绝对数来看,呈上升趋势,我国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交通事故万车或亿车公里死亡率显得更为严重。

2.2交通死亡事故的分布特性明显

从交通方式、事故分类、死亡人数的构成来看,汽车造成的死亡占首位,摩托车次之。从造成死亡事故的天气构成来看,晴天的比例最大,高达75%。从事故死亡人员职业构成来看,农民居首位,其次是城市居民。从事故死亡人员年龄构成来看,17~35岁年龄段居首位,其次是36~59岁年龄段。

3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道路交通安全因素

交通事故是在特定的交通环境影响下,由于人、车、路、环境诸要素配合失调偶然发生的。因此,分析交通事故成因最主要的是分析人、车、路、环境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

人是影响交通安全最活跃的因素。在人、车、路、交通环境构成的体系中,车辆由人驾驶,道路由人使用,交通环境要有人的管理。因此,对交通安全的研究应对人以足够的重视。

道路交通的安全取决于交通过程中人、车、路、环境之间是否保持协调,近几年,由于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远远超过交通基础设施增长速度,而我国低等级公路还比较多,道路狭窄或破损,大部分道路没设中央分隔带和路边两侧护拦,警告、限制等标志数量不足、标志不清不规范、符号模糊难以辨认,这些都从客观上增加了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因此,除了前两个因素以外,道路本身的技术等级、设施条件及交通环境作为构成道路交通的基本要素,所以,道路建设和养护质量需进一步提高。因道路因素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应该引起道路规划、设计、养护、管理等部门的足够重视,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尽可能地减少不良道路引发事故的隐患。

4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原因分析

我国人流、物流、车流和车辆驾驶人员数量的高速增长,是经济发展、市场繁荣、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必然趋势,客观上大大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压力。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主要与交通参与者的素质、道路设施条件、车辆机械性能和管理水平等有关。

交通安全故事范文5

今年第一季度中,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保障春运和“两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中心任务,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突出路面交通管控,大力治理“双超”,全面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平稳。

一季度,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1起,造成232人死亡、221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4起,下降56%;死亡人数减少100人,下降30.1%;受伤人数减少240人,下降52.1%。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至9人特大交通事故68起,造成400人死亡,375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9起,下降11.7%;死亡人数减少84人,下降17.4%;受伤人数减少235人,下降38.5%.大部分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河北、河南、辽宁、吉林、西藏、江西、贵州7个省(区)降幅超过20%。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全国前5位的省份是:广东(2746人)、江苏(1857人)、浙江(1696人)、山东(1688人)、福建(1158人)。

一季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其它特点是,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让行等导致死亡人数有所上升。因酒后驾驶导致1113人死亡,同比上升5.2%;不按规定让行导致2089人死亡,同比上升31.4%。超速、客车超员交通事故下降,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等外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增加。客运车辆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公路客运车辆降幅明显。一季度,营运客车肇事14597起,造成3010人死亡,同比减少349人,下降10.4%.其中,公路客运车辆肇事导致1902人死亡,同比下降12.8%.低驾龄驾驶人肇事减少,非本地车辆肇事突出。由于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跨省、跨地区客货运输量不断增加,车辆异地肇事情况随之增多,一季度由非本省籍车辆肇事导致3068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13.1%。

交通安全故事范文6

要增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我们必须认识到安全宣传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什么?安全宣传教育,顾名思义,其目标是安全,方法是宣传,宗旨是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进而增强其安全意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担负着宣传安全发展观,推动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光荣使命。担负着动员干部职工关注安全、支持安全、促进安全的现实任务。就当前而言,还担负着山西焦煤“八条禁令”和集团公司“特别规定”等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的宣传贯彻落实,可见安全宣传教育对于矿井安全生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企业“软实力”的具体体现。

要增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我们必须努力做到“五性”。针对性:即是对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应按照采、掘、机、运、通等工种进行仔细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不搞“一锅烩”。及时性:就是及时地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实用性:结合本矿的安全生产实际,对职工进行实用的安全教育,特别是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一系列现场施工措施,确保职工能够掌握住最基本的实用安全知识。季节性:就是针对四大节期间,职工情绪相对不稳定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独特性:就是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在教育方法,形式上制定出独特的容易让职工接受的宣传规划,使安全教育工作能够深入人心。为此,我们新峪矿建立职工四大教育培训阵地,充分发挥集中培训(轮训)阵地、全员业余培训阵地、职业技能鉴定阵地、职工技术比武阵地的作用,形成了员工与员工、岗位与岗位、班组与班组、区队与区队之间的联动,在安全教育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要增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我们必须培育一种干部职工共同认可的安全理念,就目前而言,我们就是要千方百计向职工灌输山西焦煤“珍惜生命,珍爱健康”的安全理念,帮助我们建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引导我们确立一种正确的工作态度,指导职工规范作业。当前集团公司提出要求我们树立“一切隐患都可以控制,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理念,结合矿区实际,我们丰富充实了“本质安全、钟爱生命、崇尚文明”的安全行为准则,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宣灌,充分发挥其引领、凝聚、导向作用,促进思想解放、观念转变和认识提升,形成了安全共识,使事故是可防可控、重在管理的意识逐步深入到矿区广大职工的思想深处,掌握了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要增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我们必须注重视听系统的作用发挥。多年来,我们在安全宣传教育上特别注重对职工的感官刺激,从建立的井下安全文化长廊、地面安全文化阵地、区队安全宣传园地、采掘头面安全牌版到安全标语、安全漫画的视觉冲击,常常在第一时间将“安全”二字印在干部职工的脑海中,真正起到了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相比较而言,我们也充分发挥了井下防爆广播系统和地面班前会的作用,试图通过听觉刺激,以更有效地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可是,在前几天我们组织的安全宣传教育自查中,却发现80%的区队班前会记录在上传下达、每日一题学习上不能紧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经过对各区队100名职工的调查,还发现这些职工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具体情况只局限在表层。这一方面暴露出我们对班前会工作的指导重视不够,一方面说明尽管我们建立了班前会“一是点名安全排查、二是安全培训学习、三是上情下达、四是布置当班安全任务、五是班前安全嘱咐、六是安全工作点评、七是安全宣誓”的制度,但在落实执行上存在偏差,也就是我们的执行力未能到位,这就说明我们的听觉系统作用不能够充分发挥,要解决这一弊端,我们除了要执行到位,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考核,制定严厉的考核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出成效。

要增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我们必须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更不是哪几个人的事,是全体职工的共同责任。全矿上下都应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生产、抓安全就是抓效益、抓安全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我们要充分发挥党要管党、行政管长、工会管网、团委管岗、女工家属管帮、宣传管导的六大支撑体系作用,充分发挥党团小分队、安全小分队、青监小分队、群监小分队作用,加强对井下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发挥女工家属、安全协管员作用,扎实做好“三违”人员帮教工作,通过各方面的联动,构建安全生产的天罗地网,打造安全生产的钢铁长城。

要增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我们必须坚持贴近职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就是让每一位职工都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我们新峪煤矿通过“三融”和“四到”,让安全宣传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融”即“融理于教”、“融情于教”、“融乐于教”。注重以情动人,以情感人,通过女工家属的“三违”帮教和安全演讲,让职工自觉增强安全意识。从正面向广大职工灌输安全生产的法规,摆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个人家庭幸福的关系。我们经常把女工、团青自编自学自演的精彩安全文艺节目送到基层区队,让矿工们在欢乐中受到教育,切实营造安全宣传教育的强势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