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格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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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格式

社会调查报告格式范文1

基本格式:

(一)标题:写明调查对象[1] 的名称及内容,如《关于下岗工人再就业问题调查》、《关于重庆市社会治安问题的调查》。

(二)此为社会调查的开头部分,也称前言、导言。此部分需写明社会调查的意图、性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调查的范围和采用的调查方法。

(三)主体:这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也称正文

1、情况部分:介绍调查所得到的基本情况,应注重具体事实、统计数据、文字应简明、准确,条理分明,也可兼用数字、表格、图示说明。

2、分析部分:重点分析所调查事情或现象的产生背景、原因、实质,条分析缕,有事件有依据,抓住问题的实质、规律,揭示出其重要意义或危害性,给人印象深刻,提醒人们或领导注意。

3、建议部分:在有力的分析下,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有关部门恰当处理提供参考。

(四)结语:总结全文、深化主体、警策世人,也可在建议部分结束

写作范文:

为了进一步的了解身边的白色污染情况,我们意想到,只是在网上和书本中调查资料是不够的,所以我们走访了政府部分,希看能够得到一些官方的资料和建议,完善我们的社会实践。

我们联系并走访了上海市黄浦区环境保护局的符局长。在符局长热忱的帮助下,我们了解到了更多的资料。

采访录音整理:

1. 普通老百姓对塑料袋的依靠性非常高,而且久长以来免费领取塑料袋已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国务院的限塑令会使很多人感到不便,政府部分如何来处理这个题目?

答:关键是人的理念题目,一般老百姓对环保也有所关注,如空气质量等等与生活息息相干的题目,但在观念上以切实的行动配合环保的意识其实不强。所以我们会加强对政策的宣传。由于免费,现在国内家庭使用塑料袋都是用了就扔,消耗了很多可以节省的塑料袋,而在国外,塑料袋大多不是免费发放的。通过收费,可以增进塑料袋的重复利用,从而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同时,我们也会提倡使用替换产品,如布袋等,以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

2. 我们的问卷调查发现,很多人都以为限塑令的执即将造成不便,且有相当多的人对塑料袋对环境的污染不了解,对该政策有所非议。

答:很多人对塑料袋对环境的侵害不了解。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埋进土中即便1xx年也难以腐烂降解,即便是现在生产的可降解塑料袋,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若燃烧处理也对环境不利。而如今中国众多人口在生活中所消耗的大量塑料袋对环境有很大压力。我们政府部分应当配合政策加大相干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假如大家都能从环保的角度来看题目,应当都能接受。由于环保不但是环保部分的事,而是人人有责的。

3. 限塑令的执行必将对现有塑料袋产业造成冲击,这也关系到相当多的人就业题目,政府部分如何看待呢?

答:限塑令对塑料袋的厚度有了国家标准,禁用了超薄塑料袋,这也是增进塑料袋的质量,从而进步其被重复使用能力。现在国内的塑料袋行业主要由乡镇企业构成,很多是小作坊式的。限塑令的实施所致使的塑料袋需求量降落和塑料袋国家标准的出台,将促使这一行业的优化整合,一些企业或许会消失或转产,留下来的将是合格的企业,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调理。

4. 6月份限塑令的实施对生活会的影响。

社会调查报告格式范文2

研究方法

对于社会人格的基本界定,我们是这样把握的:“即是指在特定历史阶段下其一社会群体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为群体每个成员所认可和接受的群体心理特征。这种心理特征既是社会性的,同时又伴随价值判断过程。”社会人格产生于社会行动,是指“行动的个人赋予其行动以主观意义,行为考虑到他人并在其行动过程中以他人为目标”的这样一种心理特征 。

而研究中的理论假设则主要采用了类型学的方法,正如后文斯宾塞的“尚武社会”和“工业社会”的划分一样,我们将社会人格分为传统与现代的两种典型,而社会转型中的中学生社会人格也具有过渡的特征,即旧的社会形态中的某些社会人格与新的社会形态对某些社会人格的表现同时在当代中学生身上体现,而且正向后者转化。

在研究中,我们采用了抽样调查的方法,将全国所有城市分为大、中、小三等,然后在大中城市中按多阶段分层抽样方法随机抽取了26个城市作研究对象,共计回收中学生答卷275份,经检查,结果客观有效,问卷质量高,并采用spss统计软件作统计分析,并按照调查工作计划中确立的指标项目分别作检验分析,同时结合图书馆中的人口学资料,作了初步的思考。下文中,拟从当代中学生对所处环境的态度与感受、偶像崇拜、人格倾向、转型社会人格结构几方面具体阐述。

二、社会转型期中学生对所处家庭和学校环境的感受和态度

社会调查报告格式范文3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着这一制度。但是,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各个部门都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整体上没有衔接,缺乏完整的梳理与清晰地系统。社会调查主体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缺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一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司法部门在实施社会调查时的不统一。

目前,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关联性,而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帮教的条件,并没有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因此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控辩双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对其加以质证。但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律师和委托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有比较大的分歧,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经过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是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应该具有准法律文书的性质。随着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应该制定出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统一格式和必备内容。

二、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

1.社会调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学习、社区以及其他关系所在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从而掌握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因此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2.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师无论是从自身条件还是从为未成年人辩护需要的角度看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为避免律师只是从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报告而出现报告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情况,公检法部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诉方和裁判者,也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系统性制度。以我国实践看来,各级共青团的权益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工作,他们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与青少年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经验,同时又能保证中立性,公检法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调查。还要特别指出的是,2004年社会工作者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并逐步专业化。社区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随着这个职业走向正轨,社工也就比较适合进行社会调查工作,而且社区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3.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分参加诉讼,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

三、社会调查开始的时间

虽然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比较热衷于讨论审前社会调查,但是笔者认为,律师和公安机关委托的调查员应当自侦查阶段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以及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是否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据此提出的建议。个人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和背景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况、性格特点、是否在校读书等情况,背景情况包括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社区对其的评价以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情况;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犯罪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部分是指进行社会调查的律师和社会团体中的调查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被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和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成为检察院是否酌定不的依据。在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等轻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的信息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在执行阶段,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采取针对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方法,尽快消除其危险性,使其成为正常健康的公民。

社会调查报告格式范文4

了解小学生什么时候说话不文明及他们说不文明语言的起因。

二、调查时间

xxx年7月至9月。

三、调查范围

xx小学六年级学生50名。

四、调查方法

1)观察法:仔细观察不文明语言何时出现及内容。

2)谈话法:通过谈话了解有些学生为什么说话不文明,并分析原因。

五、调查结果

1)小学生为什么说话不文明:

(1)由于与别人的矛盾而产生愤怒情绪,说话会口不择言,一般都是发生在男生身上。

(2)由于他人的行为、举止或是衣着相貌而取笑别人,说一些不雅的绰号。

(3)很多小学生说不文明语言都是出于一种反抗的情绪,对某件事情不满的时候,甚至难过的时候。

(4)还有大部分人表示,不文明语言是从长辈、周围人的嘴里听来的,有的是看电视、电影学来的,不自觉就讲出来了,时间长了就养成了不好的习惯。

2)小学生讲不文明语言后心理表现或想法:

(1)心里有一种莫名其妙的舒服感。

(2)有时边说边大笑,作为一种发泄的方式。

(3)听到周围的人讲过文明语言,所以不认为有什么不对的地方。

3)小学生什么时候会说话不文明:

(1)玩的时候:做游戏时有些人会赖皮,然后互相用语言攻击。

(2)公共场合:一个同学在很多人面前让另一个人出洋相,被讥笑的那方就开始了语言攻击。

(3)暗地里:和某人关系不好,不敢当面说,就在背地里说有损于他的话。

六、分析

1)小学生的模仿能力很强,有些不文明语言是从家里、社会上听来的,还有的是从同学那里学来的。在不文明的环境里,小学生的语言、举止都会受到影响。

2)高年级小学生的心理特点之一,就表现为用一些不太雅的语言表达心中的不满情绪,作为发泄的方式。有时并无恶意,但造成的影响很不好。

3)高年级学生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爱讥笑同学,这也是讲不文明语言的原因之一。

4)现在的独生子女的脾气、度量不算大、吃了亏,嘴上一点也不饶人,这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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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格式范文5

关键词:区别保护;法定人出席;社会调查;审前羁押;缓刑适用

一、 权利缺失:区别保护

本文选择的翔安区法院因区划调整,成立于2003年,下辖四镇一街,户籍总人口32万人。翔安区成立9年以来,借助明显的区位优势和优越的地理环境,经济迅猛腾飞,逐步由经济落后的岛外农村地区成长为厦门市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新城区。伴随着城区的发展,外来人口也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外来未成年人数量急剧上升。著名的社会学家杜尔凯姆认为,犯罪是社会变迁的代价。他认为在社会变迁明显时,很容易出现“社会失范”的现象,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特别是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尚未发展成熟阶段,面对这种变化,极易产生心理上的迷茫。经济、社会结构的巨大转型导致翔安区未成年人犯罪数也逐年上升,研究该区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表为2011年—2012年该区法院在本地与外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适用司法保护措施的对比图:

户 籍 地刑事司法措施本地外来法定人出席率85%50%社会调查报告详尽基本无审前羁押率45%87%缓刑适用率70%32%分析上表,我们可以看出:

1、在法定人出席率方面,外来未成年人明显低于本地未成年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不少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及其他亲人均在外地打工,并且工作地点分散,给通知到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次,有些办案人员缺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使通知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流于形式。针对此,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人必须出席,增加了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到场的例外情形,规定了法定人不能到场的替代“合适成年人到场”。

2、本地未成年被告人大多有社会调查报告,而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却很少有。这是因为:第一,本地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的条件比较便利,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全面认清案情、公正审理案件具有一定的帮助,本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积极、主动帮助法院获取社会调查报告;第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相对比较紧张。亲临其地去深入调查其成长背景、家庭状况时间长、成本大,不具有现实操作性。而法院依程序寄出的要求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成长地相关部门填写的社会调查报告常常因为有关部门的相互推诿而得不到回复。第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调查机构种类繁多、调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3、在审前阶段,外来未成年被告人被提请逮捕的人数是本地未成年被告人的2倍左右。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普遍使用审前羁押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从替代措施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羁押的替代措施。因“监视居住”成本高昂,所以鲜有使用,故本质上只留下取保候审一条。而外来未成年人流动性强,居无定所,若是用取保候审替代羁押可能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二是从经济条件上看,涉嫌犯罪的外来未成年人大多家庭经济困难,且其本身又没有固定的收入,根本无力交纳几千元的保证金;三是从执法角度上看,由于执法环境不合理,各地公安机关有效配合难度大,再加上法律援助律师参差不齐等原因,对一些无逮捕必要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强制逮捕措施常常成为无奈之举[1]。

4、本异地户籍身份的不同使本地和外来未成年罪犯在缓刑适用率上明显不平等。原因主要有:第一,缓刑执行机构职责不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对于被遣送回家乡的外来未成年罪犯,依然很难保证缓刑监督、帮教和考察的落实,对其是否会重新犯罪,是否会对社会再产生危害,法官都心存疑虑[2];第二,法律无明文规定,难以很好执行。对外来未成年缓刑犯如何遣送、如何进行监督、帮教和考察,法院与公安机关如何协调等问题均需要有立法的明确规定;第三,部分法官思想过于保守,难以贯彻挽救、教育为主的审判宗旨。由于自身对缓刑认识不到位,思想过于保守,担心外来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的效果不明显,因而在审判实践中有意减少缓刑的适用。

二、权利的救济:平等保护的意义

“无救济则无权利”又作“救济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这一为英美法国家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

(一)法理学角度

先贤亚里士多德将平等视为正义的尺度,提出了正义的平等观。他认为“正义是某些事物‘平等’(均等)观念”,即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平等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平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样的基本权利不应当因为未成年人的前面加了“外来”二字就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正如J·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的经典表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在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刑事保护措施的适用上,如何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现状成为亟需解决的一道难题。

(二)经济学角度

传统观点认为,刑罚是犯罪“易感触”的力量,无论是自由刑还是罚金刑,都能够抗衡犯罪人头脑里的强烈私欲。犯罪经济学却认为,刑罚可作为调整犯罪成本和收益的有效手段加以利用。在经济学家们看来,犯罪与刑罚只是一个成本/收益或者说风险/收益的对比而已。任何一个犯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他会将犯罪的预期成本与预期犯罪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从事具有风险的犯罪行为[3]。著名的刑法经济学家波斯纳将犯罪成本归纳为“机会成本、查获几率、惩罚的严厉性和其他相关变量”。对于本地未成年罪犯而言,司法实践中,由于在审前羁押与缓刑适用等方面相较于外来未成年罪犯犯罪成本更低,这是否会变相鼓励本地未成年罪犯继续犯罪?如果对本地未成年罪犯更注重对其刑事司法措施的保护,本地未成年犯罪就会不在乎,滋生侥幸心理,认为犯罪有利可图,即使受到刑罚处罚,也还有赚头。相反地,外来未成年罪犯的相关合法权益被轻视了,他们可能就会产生横竖横的心理,服刑时百般抵触,释放后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

(三)社会学角度

刑事司法保护措施适用的区别对待,尤其是对外来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高、缓刑适用率低,都严重影响外来未成年罪犯的再社会化。再社会化是指用补偿教育或强制方式对个人实行与其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不同的再教化过程。未成年时期最大的特点是身体的成长和心理的成熟,而心理的成熟是在社会化、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完成的。在某种情况下,未成年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以帮助他们忘掉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重新塑造出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是生命中具有转折意义的阶段。如果仅仅是因为户籍制度的差异就抹杀外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平等保护的权利,那么实际上就是对于他们行为的消极反应,这非常不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改造,更严重的是,他们可能因此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 制度的完善:如何平等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刑事司法保护措施的适用在外来未成年人与本地未成年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然而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根本意义在于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如何平等保护外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 法定人——不可或缺之人

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出席率低的原因众多,在当前的模式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恰好是医治此症结的良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英国1972年创设的,后经引申发展其基本含义为:在审理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时,由合适成年人参与开庭审理,协助未成年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疑惧、不安、紧张等情绪,促进实施程序正当化,提升审理教育功能,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增进社会安宁。我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立法。

关于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笔者建议:在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选任上可以考虑律师到场制度。一方面,律师作为国家认可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时具备法律专业者和合适成年人身份,其在场可以避免未成年人陷入孤立境地,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其自身权利的行使也受到《律师法》的保障;另一方面,与一般的合适成年人不同,律师作为法律执业者不仅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还受到律师法等法律、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构等规章的约束,这从反方向确保了律师能够忠实、勤勉履行其职能[4]。

(二)社会调查制度——必不可少之事

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他负责审理的犯罪人,为此,必须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调查应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实施全面的社会调查制度,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情况,有利于贯彻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笔者仔细分析各国社会调查制度,发觉德国少年法院的社会调查工作已日臻成熟,是值得学习的模板[5]。在我国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制作中,笔者认为可效仿德国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立法上,首先要肯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必要性。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搪塞、拒绝为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这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其次要赋予调查报告证据效力,规范其证明程序。社会调查的价值目标就是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利益的角度理解。故笔者认为调查员应当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客观说明调查报告的制作过程以保证其证明力;司法上,一是建议在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下属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来负责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二是建议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人的家庭、学习、工作情况做细致、充分的了解(必要的时候可以访问被告人的家长或是学校的老师等)并形成一个有固定格式内容的表格,再由调查员根据表格的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的主文;三是严格限定报告制作的期限。对于委托出具社会调查报告的时间要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在扣除报告在途时间外给予10天进行调查及报告撰写工作,规定超期或是违规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赋予法院一定的监督权。

(三)审前羁押适用率高——不可不改之病

审前羁押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现代法治社会奉行羁押是例外的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在要求。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更应当尽量适用能达到羁押的预期目的,又更为轻缓、对其侵犯更小的非羁押强制措施,即审前羁押的替代措施。美国特色的审前服务制度值得学习与借鉴。但是盲目抄袭发达国家的做法不见得有效果,必须摸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前服务制度:首先,确定执行主体。由从事社会调查的专门调查机构在侦查终结之前提供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背景信息与个人具结等非财产性保释条件的危险评估报告能有效地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该专门机构的调查员还要对那些附加不同释放条件而予以释放在外的被追诉人根据其释放条件情况制定相应的报告与执行计划,以便监督确保被追诉人履行由法院决定的释放条件;其次,明确决策主体。侦查机关将调查员制作的危险评估报告附在相关的卷宗材料中移送审查,由法官根据危险评估报告做出是否审前释放的决定。对于法官的决定不服时,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可要求召开听证会或是向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抗议;再次,增加替代措施。如侦查机关加强监控、以社会调查官观护的方式代替羁押,让社会调查机构发挥枢纽性作用等,形成多渠道的监控网络与合力机制,从而尽量避免出现审前释放在外的犯罪嫌疑人失控的风险。

(四)缓刑适用难——不可不变之题

对于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具有特殊的意义:(1)有利于调动未成年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罪犯再犯罪;(3)有利于防止其身份“标签化”,便于社会各方接纳未成年罪犯,培养其社会性,创造条件使之重返社会[6]。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制度:一是规范相关法律规定,做到缓刑执行有法可依。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法律应当对未成年缓刑犯的考察主体、考察内容、考察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可以考虑建立外来未成年罪犯缓刑帮教办公室,专门负责缓刑考察机关在外地的缓刑犯交接问题;二是统一缓刑执行场所,避免外来未成年缓刑犯执行难。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未成年缓刑犯监督、帮教和考察基地,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发展相对稳定的企业为依托,为未成年缓刑犯提供一些对技术和专业要求不高的普通工作岗位;三是增加缓刑听证程序,减少法官自主裁量权。法院在法庭审理查明未成年罪犯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另行安排一次听证会,组织相关人员作为听证参加人,对于外来未成年罪犯是否能适用缓刑进行广泛地交流、核实和论证并允许外来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律师对听证结果提出异议;四是扩充缓刑制度的类型,增强缓刑适用力度。 对于罪刑较轻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考虑暂缓,同时配合使用缓刑保证金制度,若他们仍留在法院地生活则可要求他们定期向社会调查机构的调查员汇报生活、工作情况,以保证执行的效果。

早在100多年前美国宪法制定中,先贤就提出“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虽然我国刑事法律表面上并没有直接歧视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规定,但是必须看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难以真正得到落实。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够让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平等权益得到重视,滴水穿石,当全社会都形成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平等保护的风气,平等也就指日可待了。

注释:

[1]张臻.重庆沙坪坝:外来未成年“非监禁化改革”[J].检察风云,2011年第11期:21.

[2]王金炳.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制度之完善——以福建省石狮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数据为例[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4:21.

[3]徐爱国.评析波斯纳的《刑法经济学理论》[J].政法论坛,2007-9(5):173.

[4]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J].(法学)专题研究,2012-1.

[5]黄河.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初论——以德国少年司法实践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1-2月(1):180.

社会调查报告格式范文6

市场调查报告,就是根据市场调查、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市场对商品的需求状况以及于此有关的资料的文书。换句话说就是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去分析,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透过市场现状,揭示市场运行的规律、本质。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市场需求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产品销售对象的数量与构成,消费者家庭收入水平,实际购买力,潜在需求量及其购买意向,如消费者收入增加额度、需求层次变化情况,消费者对商品需求程度的变化、消费心理等。

二、市场供给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商品资源总量及构成,商品生产厂家有关情况,产品更新换代情况,不同商品市场生命周期的阶段,商品供给前景等。

三、商品销售渠道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渠道种类与各渠道销售商品的数量、潜力,商品流转环节、路线、仓储情况等。

四、商品价格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成本、税金、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消费者对价格变动情况的反映等。

五、市场竞争情况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竞争对手情况,竞争手段,竞争产品质量、性能、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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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法和要求

1。标题。一般来说,市场调查报告的标题没有严格的格式。它要求与文章的内容溶为一体.是文章内容的高度概括,用精练简洁的文字去表现文章的中心思想。市场调查的标题有:在标题里直接写明市场调查的地区、调查的项目和“市场调查”这一文种;在标题里直接提出某一种商品在市场上的问题,点明文章的中心,如《×牌冰箱被冷落》;用主标题点明文章的中心,再用副标题说明市场调查的项目、地区和文种;用大标题点明市场调查的项目、范围、内容和情况,用小标题说明全文的主要内容。

2。前言。前言部分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写出调查报告撰写的依据,报告的研究目的或主旨,调查的范围、时间、地点及所采用的调查方法、方式。

3。主体。市场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概要部分、正文部分、结尾部分。这三点组成报告的主体。

4。结尾。这是全文的结束部分。一般有前言的市场调查报告,要有结尾,以与前言互相照应,综述全文重申观点或是加深认识。

社会调查报告范文:塑料袋的危害

一、问题的提出 现在城市污染越来越严重了,在空气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气体,这些看不见的气体也恰好是引发疾病的主要因素。可这些污染环境的杀手正是我们天天都在用的塑料包装袋,为此我对“塑料包装袋到底有什么危害?”展开了一次调查。

二、调查方法 1.上网浏览,再网上查一些有关菜市场使用塑料包装袋的数据。

2.查找书籍、报刊,了解。

3.实地调查访问,去菜市场访问买主一天要使用多少塑料包装袋,市民大多数在使用什么。

三.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信息渠道具体内容上网浏览。

1.使用塑料袋的数据:石家庄菜市场每天使用塑料袋约469万个,每年用去约40万吨。

2.查找书籍、报刊寻找( 塑料包装袋到底有什么危害?):进入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制品很难回收利用,如果将其填埋,22019年的时间不降解,会导致大片土地被长期占用,加剧了土地资源的压力。不仅我们这代要被垃圾包围、也会使子孙后代失去生存的空间; 影响了垃圾的综合利用。混有塑料的生活垃圾不适用于堆肥,要从垃圾中分拣出来废塑料,这样又增加了堆肥成本。污染了的废塑料因无法保证质量,其利用价值也很低。

3.实地调查访问(去菜市场访问买主一天要使用多少塑料包装袋,市民大多数在使用什么?):菜铺一天大约要用掉250个塑料袋,市民大多数在使用塑料袋。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