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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文1
乙(受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书》,现双方就甲方增资扩股后的股权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增资扩股的股权进行集中统一托管。托管年限参照《股权托管协议书》执行。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公司增资扩股的股权托管申请表;
2、同意公司增资扩股、调整股本结构的批准文件;
3、增资扩股后的股东名册;
4、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此次增资扩股的股本为_________万股,增资扩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共计_________万股。其中:
1、法人股_________万股;
2、自然人股_________万股。
四、开立手续
乙方为新增股股东办理股权托管及股东账户的开立手续,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已开户的股东除外)
1、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股东股份资料,为甲方的新增股东办理如下手续:
1、股权托管凭证;
2、股东账户卡。
五、费用
乙方按增资扩股股份总额的_________%向甲方收取托管费: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股东收取开户服务费。其中:
法人股东_________元/户×200户=_________元;
自然人股东_________元/户×30户=_________元。
开户服务费总额为: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甲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增资扩股的股权托管费和股东开户服务费全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六、甲方已托管和增资扩股托管后的股权分红派息、增资扩股、送配股及股东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由甲乙双方及有关各方通过签订协议办理。
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书写《合同修改意见书》一式四份(经甲、乙盖章签字,各存两份),做为本合同的补充件。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争议的处理
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文2
法定住所: XXX市XXX县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贷款方):省X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市XXX路XX号XX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XXX
丙方(担保方):XXX
法定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由丙方作为担保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各方同意:
1、借款金额: 万元(大写: 万元;本协议中的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2、借款期限: 年,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如果乙方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提出债转股要求,全部借款于到期日一次还清。
3、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每年按借款额的 %计算,并由甲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
二、各方同意,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将该项 万元债权转为在甲方的 万元出资或股份(即本协议中所称的“债转股”):
1、甲方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
2、甲方拟进行增资扩股,变更注册资本时;
3、借款到期时,但乙方须在借款到期前、即 年 月 日前的一个月内提出债转股要求。
三、乙方提出债转股时,在甲方付清应付资金使用费的前提下,转股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1、甲方目前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其有形净资产经各方协商,确认为 万元。
2、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不超过 万元(包括 万元),则债转股时不考虑甲方的无形资产价值,因此乙方在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 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 %;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3、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在 万元(包括 万元)以上,甲方的无形资产确认为 万元,则甲方的无形资产和净资产按 万元计算,因此乙方在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 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 %;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4、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介于 万元与 万元之间,各方确认的甲方的无形资产在 ~ 万元之间,因此乙方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 万元所占甲方注册资本的比例按下式确定:占甲方注册资本的比例=( -甲方的净利润/ )÷ X %;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5、如果在增资扩股时,甲方的财务报表不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则以增资扩股时上一个月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累计净利润换算为全年净利润为基准。
四、甲方进行增资扩股时如果乙方提出债转股要求,甲方应按当年资金使用月份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支付应付的资金使用费,并在乙方出具债转股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
五、甲方须聘请注册会计师于每年的 月 日之前完成甲方的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当甲方发生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的情况时,乙方有权立即或限期收回甲方使用的资金。
七、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情况,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报表、资料,并为乙方的相关工作提供方便。
八、如果甲方及其股东妨碍乙方顺利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权利,乙方有权立即或限期收回本金及资金使用费,甲方须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九、乙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日内将 万元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于本协议规定之日向乙方支付本金及资金使用费,逾期应按日支付 ‰逾期息。
十、甲方承诺,乙方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应附有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证明或相应的减免税证明。如甲方对此不能予以确保的,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税赋。
十一、各方同意,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甲方进行增资扩股,乙方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甲方增加投资的权利。
十二、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对本协议中甲方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方有权利监督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偿还借款及资金使用费。
3、借款到期,如甲方不按期清偿借款本息,由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偿还本息。
4、丙方在代甲方向乙方偿还本金及资金使用费之后,有继续向甲方追索的权利。
十三、借款到期时,即至 年 月 日,如果乙方仍未行使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权利,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 万元及资金使用费后,本协议即行终止。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履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十六、本协议书壹式叁份(均为原件,复印无效),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签字:
乙方:XXX省X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签字(或授权代表):
丙方:XXX
签字:
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文3
2000年11月21日,福建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资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兴通公司出资2697万元受让国资局持有的三联公司16.07%的股权,成为三联公司的股东。随后,三联公司、经服中心、汽车厂及兴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2001年8月8日,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同意经服中心将全部股权转让福建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汽车厂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没有过户到三联公司名下,现已出售给其他单位。
2002年9月23日,兴通公司以汽车厂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违约,并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汽车厂不具有三联公司股东资格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21.8624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02年11月13日,兴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福建汽车厂与兴通公司及国资局、嘉祥公司间的共同投资关系;2.请求判令汽车厂向兴通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1.8624万元人民币。
原审判决认定:三联公司最初是由三联公司(国资局)、经服中心及福州汽车厂三个股东签订的《关于福州开发区三联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而设立的,之后兴通公司受让了国资局的一部分股权,即国资局将合同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兴通公司,兴通公司当然享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嘉祥公司受让了经服中心的全部股份,虽未经变更登记,但已经得到各股东的确认,并多次参加了股东活动,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亦享有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福州汽车厂的出资长期未到位,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兴通公司、国资局和嘉祥公司等已到资股东全部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应当支持。福州汽车厂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将合同约定的出资物投入三联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2002年3月7日公司董事会同意福州汽车厂可以推迟在2002年4月30日出资到位,但并未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股东仍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福州汽车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兴通公司主张按照迟延付款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是适当的,且兴通公司仅要求自己份额,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该院认为:股东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出资不到位不仅违反了合同与章程的约定,而且给公司经营带来严重问题,并给股东造成损害。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故以土地房产出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过户登记。福州汽车厂作为三联公司的大股东长期未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三联公司,现金投资也未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州汽车厂已经严重违约。现已到资股东均要求解除与福州汽车厂的投资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福州汽车厂的违约行为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兴通公司仅主张自己的份额,法院应当支持,嘉祥公司、国资局未提出主张,法院不予涉及。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实物出资最迟应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超过即为违约。兴通公司虽是2000年11月才加入公司,但是其承受的是开发区国资局股份的一部分,其权利享有同样从共同投资合同生效时开始,现兴通公司仅要求以福州汽车厂违约总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一,从2001年11月18日起算至2002年9月30日止的违约金,应予准许。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福州汽车厂与三联公司其他股东的共同投资合同关系;二、福州汽车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通公司支付违约金221.8624万元人民币。
二审的处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以和解结案。二审制作了调解书,主要内容为:福州汽车厂终止其与兴通公司、嘉祥公司、国资局关于向三联公司投资协议的履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福州汽车厂不具有三联股东资格;因福州汽车厂终止履行投资协议对三联公司产生的股权变更或者减资的法律后果,由三联公司及其股东兴通公司、嘉祥公司、国资局承担,三联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福州汽车厂应予配合。
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一审判决不妥。
公司法规定,股东负有出资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有瑕疵的,公司法规定了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八十二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法规定要责令改正,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八条)。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出资瑕疵、出资不到位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相反,对于虚假出资者有关主管部门还要责令他改正,而责令改正的前提就是认定他是股东(尽管虚假出资或者出资瑕疵,甚至没有出资),正是基于这一点,才应当责令他履行股东的义务——出资。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自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没有按约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公司股东即应根据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真实和充实;没有适当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他改正,公司的债权人亦可主张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本案一审判决的错误在于忽略了出资的法定义务特征,仅仅从合同义务的角度处理,难免出现纰漏。福州汽车厂固然是对其他股东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但是福州汽车厂作为股东,其出资同时也是一项法定义务,这项法定义务是对公司的义务,从广义上说也是对社会的义务(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产是公司与他人进行交易的一般担保),如果仅从股东之间的关系来处理本案,解除了福州汽车厂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出资合同关系,剥夺了他的股东资格,实际上也就解除了他的法定的出资义务,那么原本应由福州汽车厂向三联公司出资13000万元的义务谁来履行?三联公司资本真实、资本充实的法定要求如何满足?简单解除本案的出资合同关系,必然导致三联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出资义务人缺位,而以司法判决确认这一事实无疑是错误的。
对于这类因为出资瑕疵、出资不到位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应注意坚持一条重要原则:解决资本充实问题,这是处理当事人关于否认出资不到位者股东资格之主张的前提。解决资本充实问题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转让股权,即由出资不到位者将相应的股权(因未出资而只是一个空壳)转让给原告,以此确定出资义务人,解决因为否认出资不到位者股东资格而产生的出资义务人缺位问题,这是一种积极的方式。另一个途径则是一种消极方式,即履行减资程序,通过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使股东的实际出资与注册资本相一致。在通过上述途径之一确保资本充实的前提下,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出资协议,即解除出资不到位者股东身份,方为顺理成章。
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文4
该表决规定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28日。“这个时间对我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不会同意。而且买这部分股权的人是从我们这个信托产品中派生出来的,如果他们后面有权参与配股,那我们剩下的不卖的人,肯定还要继续追求平等,下一步还是配股的问题,到那时可能就得诉讼了。”吴生(化名)补充说。
李云和吴生都是天津信托2005年发行的《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该份信托计划共计近200位受益人,均为渤海银行的间接股东,由作为直接股东的天津信托代其行使股东权利。
在渤海银行今年的增资配股计划中,作为其第六大股东的天津信托未获得配股权,也即这份信托计划下的全部受益人目前均不能参与此次配股。
在经过天津银监局以及与渤海银行直接沟通均暂无结果的情况下,渤海银行、天津信托、受益人三方目前依然处于僵持状态。
变更的增发方案
事情源于渤海银行的一次增资配股方案。
2010年8月27日召开的渤海银行股东大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扩股方案》等议案,决定于2011年一季度以渤海银行总股本85亿股为基数向包括天津信托在内的七方股东,按照10股配7股的比例增资扩股,每股价格为1元,共计59.5亿元。
10月,渤海银行的天津信托受益人被要求签署了《认购协议书》,并为此积极筹钱。
然而,2011年3月4日,受益人被告知,暂时不能参加这次配股,“认股款待其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增资条件后到账”,天津信托和渤海银行还建议其以5元/股的价格进行股权拍卖、转让。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位56岁的受益人在网络论坛上感叹:“为增发筹钱我把房都卖了,今天接通知才知道增发‘黄了’,太突然了。”
信托受益人迅速在网络上自发组织起来。
3月16日三名代表先后到天津信托、天津银监局和渤海银行投诉此事。
3月30日,代表又与渤海银行和天津信托召开见面会沟通,按照会上达成的意见,渤海银行答应再向监管部门反映此事,同时希望受益人暂不要采取其他行动。
在约定的4月11日答复日,受益人被告知,渤海银行领导到监管机构做汇报去了。但据知情人讲,这一天,渤海银行董秘孙利国去了天津天士力集团。
知情人士称,天士力集团是天津商汇投资有限公司的一个成员,而天津商汇是渤海银行的七大股东之一。当年,天士力的老总还把渤海银行这个投资项目介绍给他的骨干员工,极力推荐大家去参加天津信托的集资计划。孙此次到天士力召开座谈会,希望可以让天士力老总说服自己的员工同意转让股权,不争取配股。
但是,不愿卖股的受益人仍然很坚定。他们认为,这份朝令夕改的增发方案中,有着无法解释的矛盾之处。
2005年,受益人认购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5亿元投入该银行,天津信托也因此作为受托人成为渤海银行发起人股东之一。2009年,受益人顺利参与了渤海银行的第一次配股,10股配7股,每股1元。
“受益人其实就纠结在一件事上:为什么创立时、第一次配股时,都可以合法通过,到这次就不行了?而且中间没有任何法律变化。这是一个很大的困惑。”吴生认为,“先知情、再保留、再配股,卖不卖那是后面的事。”
被质疑的批复
在3月30日渤海银行与20多位信托受益人的见面会上,孙利国表示:“去年8月27日,我们向监管部门报了增资方案,这个方案是股东大会通过的。今年1月份,收到监管部门的批复,就是(允许)六家增资,(把天津)信托删掉。这个情况我们也始料不及。”
3月16日三名受益人代表上访时,天津信托曾以投影仪形式展示了银监会的批复文件,在《关于渤海银行增加注册资本方案的批复》(银监复(2011)10号)中,主要内容是:“原则同意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六家参与你行的此次增资扩股工作。”
由于上述批复中对信托股东只字未提,再次引起受益人怀疑。一位受益人告诉记者,他通过银监会的朋友从其内部了解得到这样的解答:“你看了文件没有?渤海银行到底给你们报了没有?”
在受益人的一再询问之下,孙只是反复强调“我们是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报的”,始终没有直接确认“在方案中上报了天津信托”。虽然2个小时的沟通中,会场气氛总体保持平和,但每每涉及此问题时,会场争论即趋向紧张激烈。
孙提到的股东大会决议,即为上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扩股方案》。
孙最终拒绝出示上报文件及银监会批复的原始文件,只是强调:“这次肯定不是上市的原因。从银行的角度、信托的角度,都不会选择这个时机。要约都发了,你们钱也准备好了,我们肯定不会选择这么一个时机。如果要清理的话,也得等大家都配完了再说。道走到一半了,变了方向了,那肯定是政策变了……”
截至本刊截稿时,记者一直未能联系上渤海银行董秘孙利国。而负责与信托受益人沟通的渤海银行监察部门负责人史庆发则始终客气地告诉记者:“媒体只能按正式流程通过办公室联系采访”。
记者联系银监会监管二部,得到的答复是:“相关情况还是要问天津银监局和渤海银行”。
天津银监局此前负责接待过受益人的处杨克成给本刊记者的一个答复是:“我们已经启动了的处理程序,已经向局内受理处的相关领导上报,正在处理中。具体答复到时会告诉相关受益人。”
记者近日再度联系银监会监管二部人士,其未就此案给予直接回应,只是提及“信托公司不能以信托计划来投资入股,银监会原来也是有规定的”,随即以“采访要联系办公厅”为由结束通话。
记者查阅了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法规,尚没有一条法规明确提到过允许或者不允许“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
2007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银监发(2007)2、3号文件,分别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一条款中提到: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另一条款中写明: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特殊的股权
“2005年就是1元/股配的,现在还是1元,这对我们应该是很大的福利,没有当初的努力,就不会有今天的机会。但是现在不让我们配股,权益损害太大。”吴生说,由于长达20年的信托期限以及被告之3年不分红,当时这个产品并不是特别抢手。
而这个并不抢手的产品在当时确是一项创新。
曾受天津市政府委托对渤海银行的公司治理进行设计和研究的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维安告诉记者,前央行行长戴相龙在后来主政天津时,就要求渤海银行实行现代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股不控股,政府不参股,外资进入。
注册资本金50亿元的渤海银行在2005年成立时,进行了两项创新:一是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渣打银行,持股19.99%。二是通过天津信托发行200份“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5亿元入股,持股10%。信托合同有三种固定面额:100万元、500万元各50份,200万元100份,共计200份,总额5亿元。
为充分吸收民间资金参与,还由天士力、天津融鑫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发起设立天津商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8%股份。
另外,长达20年的信托期限也创下了信托产品中期限最长的纪录。普益财富信托研究员陈朋真说,期限如此长的信托产品并不多见,本身就有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同时,20年期限内,经济出现比较大的波动、政策有变化的可能性都会有。
吴生告诉记者,受益人在购买该产品时已被告之将3年不分红,这意味着没有任何年收益且要倒贴给天津信托管理费(按合同面额1%的比例收取)。到目前为止,渤海银行只在去年分过红。而受益人去年的分红所得,还不足以支付之前亏欠给天津信托的管理费。
清理信托股东?
李云告诉记者,孙利国曾向其透露,渤海银行这份增发方案,最初提出的配股价是3.5元/股,但遭到大股东反对,股东大会没有通过。随后,渤海银行才重新修改配股价为1元/股,与第一次配股的价格一样,依然是10股配7股。
受益人们算了一笔账,如果以渤海银行和天津信托建议的5元/股拍卖,受让方表面出价5元,但因为是含配股权的转让,受让方获得配股后实际的出资成本是3.35元/股。因而,受益人认为,即使要卖,合理的方式也应该是配股后再转让;或者不参与配股,但是以7.8元/股的价格转让。
这种想法现在看来并不现实。“孙利国说还没找到买家。要真是5元/股,大概40%多的回报率,也可以考虑(卖)。可是现在没说(付款)时间、没说费用(谁出),这两个问题都很麻烦。”李云告诉记者。
目前有5、6家企业对渤海银行股权有兴趣,但不是所有想买的人都能买,因为监管机构对入股商业银行有严格的条件。“所以,真正合格的银行投资者还真不多。而且,监管机构要求,实业企业只能控股一家银行,参股不能超过2家。所以,有好的企业想投资我们,但是又已经投资了其他银行,也不行。”孙利国在3月30日的见面会上对受益人说。
此外,天津信托也未披露股权拍卖如果发生流拍该如何处理。天津信托还提到,此次股权转让发生的相关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这样就导致5元/股的价格被继续摊薄。
上述所有问题都让这些持股超过5年的信托受益人难以接受。
而当下,信托受益人怀疑,此番增资方案出现变化正是渤海银行在为上市扫清障碍。这一质疑,被孙利国否认。“渤海银行目前没有这样的要求,近期也没有这样的打算。2015年之前,都没有太大的把握上市。”他在3月30日的见面会上说。
他以渤海银行的各项指标说明其离上市“还差一半的路要走”:平均总资产收益率(ROA)为0.4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为8.84%,是股份制银行目前平均水平的1/3强一点;2010年末的拨备覆盖率虽然高达1398.05%,根据新巴塞尔Ⅲ协议提高动态拨备率的要求,银监会正在讨论拨备/贷款余额不低于2.5%的标准,所以渤海银行还要再提25~26亿元的拨备,这将进一步拉低ROA和ROE水平;同时,渤海银行还在不断扩张新的网点,去年的成本收入比为51%,而一般上市银行要在30%以下。
但渤海银行董事长刘宝凤在公开场合不止一次提到渤海银行的上市目标。在2010年8月28日广州分行的开业仪式后,刘宝凤对媒体透露,渤海银行将上市列为第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最重要的战略目标,对其特殊股东――以吸收自然人集合资金形式入股的天津信托,将从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出发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
退出难题
“信托股东不能参与上市,我也是最近几年看到媒体报道才知道的,当时并不知道。”李云说,2005年的这份信托计划中,合同上提及退出的途径可以是渤海银行上市,但是也写明可能出现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后果均归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2008年6月,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在管理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普益财富信托研究员陈朋真认为,渤海银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退出方式。而如果渤海银行拟上市,那么,天津信托以其管理的该笔信托资金投入其中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股权代持关系。但业内很清楚,含有信托股东的银行上市无法通过审批。
虽然证监会对于信托股东持排斥态度这一事实并未见诸公开的法规,但根据证监会对公司IPO的规定,必须明确标明实际股东是谁,持股信息必须充分披露。而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法律《信托法》里规定,受托人有对委托人(受益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保密的义务,从而就不能公开披露受益人信息。
此前,在光大银行、北京银行上市过程中,也碰到类似问题。
而目前,中小银行为了上市,以股东结构不符合监管要求为名清理小股东的案例也不是个别。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谈到近期银行业的诸多类似问题时提到,中小银行在规模较小时,公司治理、内部管理确实有一些不规范的情况。“这个问题,我们说多了也不好,因为它更多的是操作上的一些东西,不是理论上的东西。”
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文5
“大量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农业企业正面临着引入多种所有制成份的改革时期,而改制提供了新的准入和整合机会。即将起飞的现代农业对金融等服务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投资农业前景无限光明,值得期待。”深圳达晨创投晏小平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在很多风投眼里,正在进行产业升级的种子行业已经成为掘金的另一宝地。
种业良机
深圳达晨创投晏小平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按照经营品种划分,种子可分为粮食作物种子(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经济作物种子、蔬菜瓜果种子和花卉种子四种。玉米、水稻种子商品化率高(玉米种子达98.3%,水稻种子达64.3%)、播种面积大、产销量大,合计市场占比达54%左右。国家的中长期粮食安全规划和相关农业政策围绕着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来展开。这对种子提出较高的要求,也给种业带来了发展良机。
2000年以来,中国种子行业保持年均5%的复合增长率,到2007 年,行业销售额已达250 亿元左右,居世界第二位。预计2010 年,种子市场规模可以达到300~320亿元。
“长期来看,在粮食增收的背景下,2009年以及未来数年政府仍会加大对良种的补贴力度,地方保护主义浓厚的补贴方式在市场化的冲击下慢慢会发生改变。国外种业公司的加入导致种业格局正在发生改变,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的同时,也给国内的种子企业带来了压力,促使种子行业不断优胜劣汰,进行整合。我们看好拥有研发和营销优势的种业龙头公司,他们有望在竞争中获利进步,业绩稳步提升。”晏小平认为。
政策扶持
在国家“保八”的政策下,从构成GDP四大组成部分来看,出口呈大幅下滑走势,固定投资中房地产拉动性大减,现在内需也在经济衰退的阴影中有所下滑。相对出口和房地产投资,国家会出台系列政策拉动内需和基础建设,以保持GDP的平稳增长。
“从行业性质上说,农业是最基础的。虽然从经济的指标看,农业产值和增量占GDP的比重都在下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业人口和从业比重也都在不断下降,但是农业的重要性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农业的基础地位也不会改变。”业内人士王鹏对记者表示。
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文6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 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 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