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证明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免职证明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免职证明

免职证明范文1

主持人大赛失败,学习状态开始转变

陈菲带着微笑进了演播室,看上去是个挺有主见的孩子。母女俩平行而坐,没有任何语言或者肢体的交流,很明显,她们之间有些隔阂。

谈话中,咨询师张久祥了解到,陈菲在高二上学期时参加过主持人大赛,初赛就落选了,从那之后陈菲的学习态度就发生了变化。她原来学习挺刻苦,晚上也跟舍友一起“加班”。现在晚上基本不学了,大部分时间都在玩手机,有时还逃课。而且一到考试,“病”就来。

老师也说,可能陈菲看到其他参赛的主持人打扮得比较漂亮,有些受刺激了,之后心思转移,学习状态就转变了。

有天放学回家,陈菲对妈妈说:“妈,学习真没什么意思,我想当主持人或者演员。”陈菲妈一听就慌了神,女儿怎么不好好学习,老想这些不现实的事情呢?陈菲对妈妈的态度很无语,只是自己的想法跟别人有些不一样而已,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

妈妈说,女儿一考试就生病,可能是在逃避考试的压力。而陈菲不这么认为,她说自己只是对学习提不起兴趣而已。对于想当主持人的梦想,也不是逃避,只是想要一种属于自己的方式,找到一种不一样的选择。

张久祥教授理解陈菲的行为,她不是真不愿意参加考试,而是内心缺乏力量去做这些事。就像走路的时候遇到一个坡,她爬不上去,就想绕着走,绕不过去怎么办?她会站在那,或者退下来,并且给自己找一个理由。而“生病”,似乎是一个非常正当的理由。

我只是跟别人不一样而已

除了学习态度的变化,陈菲还出现了一些“怪异”的行为。她坐第一排,之前她是出了名的好学生,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会影响班级的秩序。可现在她却经常旁若无人地在课堂上吃方便面,好像不知道方便面不能在上课吃,这给老师和同学造成了不小的困扰。老师问她为什么不能等到下课再吃?她就说实在饿得不行了,随口就吃了。

陈菲认为自己行事一向很低调,她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上课吃方便面”这个行为很“高调”。她说自己并不想故意引起别人的注意,可是,事实是,吃方便面发出的“咔嚓声”注定了她这一行为将引起很多人的注意。

陈菲喝水的方式也很有特点。她要先从大瓶倒小瓶,再从小瓶倒进一个更小的瓶子里,然后才喝。同学们觉得她的这个行为很怪异,而她说自己只是和别人不一样而已,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陈菲还喜欢写诗,经常看着自己写的诗突然笑起来,惹得同学都看她,老师也找过她好几次,可是她都不在意,照样我行我素。

陈菲所做的一切,好像目的只有一个:证明自己跟别人不一样。

张久祥说,其实,对于她这个年龄的孩子,这种行为是非常正常的。青春期前期时,一个人开始寻找自我,而到了青春期后期,这个人开始给自我定位。参加主持人大赛,这对于正处于青春期后期的陈菲来说,正是一种寻找自我定位的努力。

这种努力失败了,她可以转向家庭。如果她能在家庭当中感受到自己是爸爸妈妈疼爱的女儿,她也不会混乱。可是陈菲的父母忙于生意,根本无暇顾及女儿。她只好转向学校。可是在学校当中,她也无法得到老师和同学的认可,于是,她开始了一系列别人看来很“怪异”的行为。她要自己变成一棵“招风”的大树,以吸引别人的注意。这其实没有道德评判的意味,并不说明她的品行有问题,只是她的内心需要在催促着她这样做。这恰恰是她要求自我成长、自我定位以及找到归属感的一种被压抑愿望的异常性宣泄。

“怪异”行为背后还是缺少爱

陈菲说,从妈妈那得到的爱挺少的。说到这,倔强的陈菲眼圈湿润了。

陈菲出生后不久,爸妈就到外地做生意,把她留在了老家,过年时才回来呆几天。直到上中学,父母才把陈菲接到身边。又因为生意忙,爸妈没时间照顾她,陈菲被送到了寄宿学校,一周回家一次。可是,忙的时候,一两个月,都见不到妈妈。

陈菲妈内心里也一直觉得亏欠女儿。为了尽量弥补女儿,每次见面都问女儿 “钱够不够花,还缺什么东西”?只要是女儿的要求,她一定满足。但是这也仅限于物质的给予,精神上的满足那就少之又少。而只有物质的满足,孩子会长得弱不禁风,会产生各种问题。

归根结底,陈菲的“怪异”行为背后还是缺少了爱。

张久祥建议陈菲妈不仅在物质上多弥补孩子,还要注意给孩子多增添“精神的营养”。陈菲想参加主持人大赛,当妈的可以给予支持,这个是一个非常好的锻炼和适应能力的机会。倒不是说一定要拿什么名次,这样一种锻炼,对陈菲的成长本身就是财富。妈妈可以把自己的审美观拿出来与女儿分享,在服装、发型方面可以给陈菲一些建议和指导,母女共同参与,女儿会感觉到被支持、被理解,亲子关系也就不会这样僵硬了。

陈菲妈是个只有工作计划,没有生活计划的人,对这一点她也深表赞同。张教授建议她把生活的内容增添到计划上来。多陪陪女儿,哪怕女儿暂时不想和自己交流,也要保持与女儿物理距离的接近。人与人建立了物理距离的接近,会为心理距离的接近奠定基础。

免职证明范文2

一、学习方面

这三个月的时间里,我严格按照大队要求,进行学习,用学习去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增强思想意识,在努力的学习中,我坚持把学习与工作相结合,对“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有了新的认识,不仅使我提高了思想政治水平和学习能力,还让我认清了自身思想政治方面的不足,并针对自身存在的短板,积极去寻找整改措施,认识到了“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的重要性,不仅提升了自身的政治觉悟,还让我明白了只有时刻保持高的政治觉悟,才能在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做到遵纪守法,不出错误。

二、工作方面

作为一名辅警,我深知自身肩头的责任与使命,所以我严格遵守队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领导的指挥,听从命令。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不论天气如何恶劣我都能认真站好每一班岗,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和纠违数,努力维护好自己辖区内的交通秩序,保证各种车辆安全通行;并且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车辆驾驶员和违法行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遇到轻微的交通事故,我能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避免交通堵塞。对于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认真履行,不敷衍塞责。

三、自身不足

对待工作不够主动进取,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筋,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缺乏一种探索精神,认为自我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能够适应目前的工作了,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自身文化素质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当前,改革和发展已到关键时刻,面对这种紧迫的形势,我在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业务知识等方面与所担负的工作责任还不完全适应,对有些问题考虑不深不细、缺乏战略眼光。

免职证明范文3

教师资格证网权威关于不再寄送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更多关于不再寄送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相关信息请访问教师资格考试网。 关于不再寄送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

为缩短考生获取《中小学教师考试合格证明》的时间,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更高效衔接,经商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决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引入“互联网+证书管理”模式。自2015年下半年批次起,我中心将不再打印、补办、下发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改由考生自行通过我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 “合格证查询”栏目,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网页版”的考试合格证明,提供给认定部门使用。(注:考生在查询合格证明时,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两项信息即可,“准考证号”信息可以不用输入。)

教育部考试中心

2016年3月1日

免职证明范文4

然而一直到全民直播以及随后的明星直播概念诞生,直播才真正意义上在产品层面上获得了一次跃进。在这个过程中,明星直播无疑正成为新的焦点。

在此期间,一股新的竞争力量悄然而入,宋仲基、范冰冰、柳岩、林志玲......越来越多明星的加入,让明星直播不再只是一个“试水”项目,其带来的惊人数据更是让诸多平台难以忽视明星直播带来的粉丝号召力;随后,越来越多的平台闻风而至,战局愈加迷离。

然而,这一切似乎来得太快:一夜之间,明星直播间内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上千万的数字变得稀松平常,原本在线数几万十几万的“网红”也因之黯然失色。

纵观这些数字背后,可能并非只单纯代表着粉丝们对偶像近乎疯狂的追逐;直播平台、明星、经纪公司等利益链上的各方,正通过这些数字,默契的操盘着一局行业大棋。

然而、这盘棋,似乎只有赢家,没有输家。

风波:造假疑云

其实很多人都了解,也都明白,直播行业的系统数据造假由来已久,已经屡见不鲜。

从行业诞生开始,数据造假就是行业里公开的秘密,“最开始行业没有现在这么多资本方看着,公司更多考虑的是通过刷在线数等数据,制造出虚假繁荣的景象;而人们都有从众心理,相应的,好的数据会对新入直播间的用户造成一定心理暗示,使其更愿意参与互动”。

不以为然,这种“刚性需求”使得不少直播平台在造假手法上颇有心得。

据了解,在线数方面,不少平台对数据的处理并不是加几个0或者是一律乘以某个倍数一样简单粗暴,更多是建立一个数据模型。乘的倍数上,一般在线数越低乘的倍数越低,这考虑到低在线数的倍率若是高的反常会引起用户警觉;相反,在线数越高乘的倍数越高,最高乘的倍数在10-20之间。

在此同时,同时在线数、累积在线数、送礼数量等多个关键数据,平台也根据既有数据计算出了一套模型进行对应,一补给这方面的不足。

但是事实却不容乐观,这些措施使得如今的直播平台已经很难从公开数据的关联性上被轻易辨别出造假的事实。此前被扒出有造假的平台,基本都是自家主播的爆料,“因为主播收入往往和在线数挂钩,在主播那里,真实数据通常会有所显示”。

但是,觉得蹊跷的是,在20万这一关键数据时,各家通常都停下了造假脚步。这又是为何?

专业人士解释称,通过此前的数据模型,再往上加,对应的送礼数量,网站PV、UV等也会变得愈加离谱,“可以说,旧有的数据模型到20万差不多就到头了”,但明星直播出现后,可能一些平台方才发现,原有的数据模型好像不再适用。

毕竟,通过在线数量化明星粉丝效应的事儿,在以前并没有出现过。

发酵:利益“默契”

假如出现案例“真空”,就意味着有大做文章的空间。

一位专业人士称,此前在做分析时,各家平台尤其是已上市平台在数据上基本都做到了合情合理。这种数据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业已达成基本共识的“数据模型”存在。“但现在,虽然知道部分平台公布的明星直播数据灌水严重,我们也没办法通过既有经验得出结论,即便得出了,平台可能也很容易以明星直播不太一样为借口糊弄过去”。

可以说,明星直播的出现,从某种角度上讲,是为直播平台提供了一个崭新的造假数据模型。

该人士还表示,现在各个平台在明星直播在线数上由数十万到数百万都有,相差较大,这主要考虑到刚起步,还谈不上达到共识。他相信,这种利益共识的达成可能并不会太远,毕竟,在这个产业链上谁都不愿意被指责“操作”了数据。

但只将直播平台方纳入到受益者范畴,似乎并不全面。

一位熟悉明星经纪产业的人士称,无论是超一线明星到二三流明星,涉足直播都是一个巨大风险,“很多明星并不知道自己的粉丝群体有多大,经纪团队的估测很多也只是一个概数;而以往线下粉丝会涉及的粉丝群体较为有限,这种信息不对称如果突然被直播在线数纠正,并进行量化,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尴尬事”。

他甚至表示,其实很多所谓的“明星”并没有太多粉丝,微博时代时经纪团队自己雇佣团队刷粉、回复,故意制造出粉丝很多的假象;如今到直播时代,只是换了个形式,继续刷粉丝和在线数。

唯一不同的是,如今直播平台对于数据的渴求,由于“千团大战”,其激烈程度也超过了当年的微博大战,这使得直播平台也乐于参与到这个利益链中来。

据报道,一个较为常见的操作是,经纪团队从平台方以半价购买虚拟币,刷完数据后再与平台方对半分成,最终有可能经纪公司一分钱不花就火了明星,平台方也拿到了希望拿到的数据。

由此可见,通过与直播平台的合作,不少明星团队不仅免除了“粉丝效应”被量化之后数据可能不如意的尴尬;与此同时,通过平台的高数据,也制造了一些话题,从而低成本的增加其舆论曝光量。

分析:是“泡沫”吗?

这些乱象,不让不得不怀疑是否存在行业泡沫。

但事实是,即便存在一些利益上的“默契”,明星带来的迥异于普通主播的粉丝效应的确不容忽视,并且已经成了直播行业的一大变量。

据一直播透露,一直播此前拿到宋仲基粉丝见面会的直播权,仅仅是北京粉丝见面会的直播,就吸引了1100万人次围观,点赞达到2900万。考虑到宋仲基近期的火热度,即便这个数据不是百分百真实,直播本身为一直播带来的正面效应也无法掩盖。

而“头部资源”的作用,似乎在以往视频行业已经被论证了。不过,考虑到直播行业的特殊性,现在认为明星直播会成为直播领域的最重要变量可能还为时过早:

1、“头部资源”到底该投入多少资金等资源。事实上,比起视频行业,直播更加强调互动性,这使得直播中的“头部资源”难以像影剧一样被量化。诸如名气相当的明星,一个互动能力强一个互动能力弱,带来的直播效果都可能天壤之别。而相应的变现能力如何与投入相符,短期内仍需要平台进行摸索。

2、明星的忠诚度可能并不高。诸如罗振宇就在映客和一直播都有直播历史,此类有多个平台直播历史的明星还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明星来说,因为粉丝的原因就有这个需求与其互动,“所以你也不用特别地求他,如果说你这个产品做得不好,你再怎么求他,哪怕花钱请他来一次,他都不会做”。但事实上,平台之间并不明显的差异性,使得明星本身的选择显得颇为随意,如若不进行深度绑定,明星资源的流失将会成为重要风险。

3、明星直播的可持续性不强。一般来说,明星进行直播主要出于粉丝交流以及营销两个目的;由于变现并非其主要目的,直播栏目的可持续性会大打折扣,出现直播很有可能是出于明星自身的某个宣传需求才会进行。这样不稳定的档期,自然会影响粉丝的积极性,平台方的数据也会相应会有所波动。

4、用户参与度不足。在明星直播中,普通用户与明星的地位并不对等,如果明星在互动性上不足,将进一步降低粉丝的参与度。这一因素将产生何种影响,仍有待此后的论证。

免职证明范文5

拿着这张欠条,黄升富来到公司财务处取款。财务主管看了看欠条说:“时某早就不是公司老板了,他打的欠条不算数。没有公司现任老板签字,不能支付这笔款项。”黄升富赶紧问时某的职务什么时候被免,现在谁是董事长,找谁签字才行。财务处所有在场的人没人吭声。

四处碰壁之后,黄升富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及利息。仲裁委认为他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收到仲裁委不予受理的裁决,他即到法院。公司应诉时辩称:欠条所载明时间段内,黄升富不在公司任职,不存在拖欠其工资这件事。另一方面,今年1月,公司董事会已经撤销了时某的董事长职务,由于时某一直私藏公章,未将公章交还公司,才有机会为黄升富出具欠条,并在该欠条上加盖公章。公司认为时某此时已经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出具任何文件证明。因此,时某为黄升富出具的欠条既不能代表公司意见,也不能证明公司认可了欠付黄升富工资这一事实。

公司向法庭举证证明:该公司于今年1月21日召开会议,免去了时某的董事长职务,从这天起,时某不能再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黄升富、时某先后被公司免职,两人存在利害关系,有相互串通诈取公司钱财的嫌疑。鉴于黄升富的工资欠条无公司现任负责人签字、时某超越权限私自批条,且时某加盖公章的合法性可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黄升富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息显示,今年3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时某变更为他人。同时,该公司无证据证明黄升富在争议时间内不在本公司工作。据此,法院认为黄升富一直在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务关系。黄升富持时任公司董事长时某签批盖章的欠条讨要工资、利息并无不当,应予准许,遂判令该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结清拖欠黄升富的工资和利息。

该公司认为,他们早已将免除时某董事长职务的会议文件向法庭出示,而且该事实不容置疑,不理解法院为什么不顾这些事实枉加裁判。另外,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晚于公司会议决定是人所共知的事,可是,法院在判案中似乎忽略了这一情况,如此判案,实在不知企业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免职证明范文6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 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相关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