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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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科技政策范文1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进程,科技金融进展及其理论研究可划分为4个阶段:①1978—1985年,这期间经济体制改革初步展开,科技和金融体制依然是计划经济,科技研发资金表现为国家财政拨款模式的政府投入;②1986—2005年,中央提出“银行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信贷业务”,开始探索多元化的科研经费筹集渠道,如财政贴息贷款、企业债券、创业投资、开发性金融、技术援助贷款、风险投资等,以促进企业资金的融通;③2006—2009年,2006年开始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央政府在财税、金融、科技政策方面对科技金融发展给予关注与支持,全国各地高新区的科技与金融结合方式不断创新、快速发展;④2010年至今,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进一步融合,理论成果不断涌现,实践进一步创新。

按照这4个时间段,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及中国博士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的经济与管理学科子库,以科技金融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其中,第一阶段有0条记录,第二阶段有198条记录,年均约10条。第三阶段有69篇,年均约18条,这些文献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金融等支持性政策文件,二是研究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资金短缺所带来的融资问题,说明发展金融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阶段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相分离的局面。第四阶段有340篇文献,年均逾百篇,研究成果增速很快,表明这一问题已成为理论界热点。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虽然是上一阶段内容的延伸,但依然存在着大量孤立研究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文献,唯一不同的是,科技金融作为一个独立研究领域的趋势已逐步凸显。

本文集中研读近20年来关于科技金融研究的文献,从以下几方面梳理其研究内容与脉络,以期为科技金融理论及实践的深入拓展提供参考。

1科技金融研究领域

1.1科技金融界定

20世纪80年代,我国以科技贷款形式进行科技金融的实践活动已出现,但科技金融作为一个完整词汇则出现在1992年,尽管当时其本意依然是科技与金融的缩写。同年,在广州成立了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标志着科技金融正式登上舞台。不过,科技金融真正意义上的概念使用是在1994年广西南宁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的首届理事会上,此后学术界在此领域的研究逐步展开。

从检索文献可知,研究成果以会议通讯报导、政策阐释等形式为主,学术论文并不多,且基本属于发散研究,缺乏系统性。对科技金融的界定基本上从4个方面出发:①科技与金融的互动。于维栋指出,科技需要现代金融发展支撑,科技成果转化也需要金融支持,金融发展——资金的运用和增值也需要智力即科技的支持;②科技对金融的需求。尚福林强调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过程中对金融工具、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的单向需求;③科技金融概念。沈阳市科技与金融结合体制及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科技金融就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④科技金融包含的内容。王涛提出,科技金融应该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研究科技与金融之间相互调适的中间学科,其外延涉及科技与金融。

直到2009年底,赵昌文等提出了一个比较确切且被一些学者认可的定义: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共同组成的体系。

此后,对科技金融内涵及本质的探究逐步深入。洪银兴认为,发展科技金融就是要求现有的银行性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及金融资本都能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房汉廷认为科技金融本质有4个方面:科技金融是成果转化为商业活动中融资行为的一种创新活动;是一种技术一经济范式;是一种科技被金融资本孵化为财富创造工具的过程;是同质化金融资本通过科学技术异质化配置而获取高附加回报的过程。胡苏迪等9引入企业发展周期,认为科技金融是基于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在科技创业企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个生命周期,为其提供各项投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以及金融政策的组合。

这些概念都是在紧扣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向上所作的提炼与概括。但是,科技金融概念的准确界定,还需在今后的实践活动与理论推演中逐步完成,它将随政策与模式的变化而不断进行动态调整。

1.2科技金融研究重点

尽管理论界对科技金融定义与本质的认同度已趋于一致,但在科技金融研究侧重点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3种观点。

(1)科技创新重点论。房汉廷提出,科技金融是科技工作的深化,科技创新以科技金融创新为主旨,应充分发挥科技部门在科技政策制定和科技金融工作实施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科技金融准入、运行和评价管理体系,形成政策、工具的相互衔接和补充。

(2)金融创新重点论。叶翔凤等认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决定着技术创新的路径、质量和效果。金融创新应以创新融资渠道为主,以缓解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缺口;方文丽认为,对于面临巨大融资缺口的高新技术产业而言,金融创新可以拓展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与资本流动,以推动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3)科技与金融创新结合论。多数学者认为,应把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作为重点。王歌红等认为,科技金融本质上是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结合和同步增值,二者相互依存;周昌发认为,科技金融是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两者相辅相成。

2科技金融体系

2.1科技金融创新体系构成要素

近年来,理论界主要从科技金融参与主体和科技金融内容结构等视角开展研究,其成果较多,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金融体系结构。

杨刚较早地从科技金融参与主体角度进行研究,认为资本市场和各种中介组织(包括评估机构、投资银行、投融资管理顾问公司)是科技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科技金融内容结构角度进行研究的文献及观点有:唐绪兵等认为金融制度环境、金融市场和高效的金融组织是科技金融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廖添土从科技投入角度,通过与发达国家比较,提出我国需加快构建多层次科技金融支持体系,拓宽科技发展融资渠道,多层次主要包括完善银行信贷、构建金融服务体系和风险监测与调控体系;邓天佐认为科技金融内涵渗透于“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科技金融系统具有多要素、多层面、多维度构成特征,包括3个层面:金融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科技金融产业与现代科技服务产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孕育催生先导性产业。以上3个不同维度的坐标中,分别显示不同功能与作用,既表现正激励,亦体现负反馈。

但多数学者结合科技金融参与主体及内容结构综合研究科技金融体系。赵昌文等不仅研究科技金融参与主体(科技金融需求方、供给方、中介机构、政府等),同时认为科技金融体系由科技财力资源、创业风险投资、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科技金融环境等要素构成;肖泽磊等从构成主体、生命周期、运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层面构建科技金融创新体系;陆峨峰等则认为,需要构建以科技银行为核心的科技金融体系;洪银兴提出,科技金融在现实经济运行中有两个截然不能分开的部分,一是直接科技金融,基本上由风险投资家提供,涉及股权融资及相应的股权交易市场,二是间接科技金融,涉及银行提供的信用。文竹等提出,需建立一种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金融体系,该体系发展经历3个阶段:政府推动期、银行介入期、自觉发展期。

这些研究成果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对科技金融参与主体在科技金融中的作用程度及方式略有区分。在检索文献中,还有一部分论文对科技金融内容结构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在不同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科技金融理论。

2.2科技金融运行机制

关于科技金融运行机制的分析,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不承认科技金融机制的创新。如樊星认为,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本身即是两个泛化的概念,在其自身概念范畴尚未得到明确界定时,二者的交叉领域也纷繁复杂,不仅仅只是产生科技金融机制创新问题;另一种观点同意科技金融运行机制具有特定内涵,而且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大部分学者认可。

常永胜从高科技企业的阶段性融资需求入手,分析了我国风险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机制;张育明把科技金融运行机制归纳为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此后,很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如杨刚[24]论述了科技研发投入与激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融资机制、科技与资本市场对接的实现机制、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支撑服务体系等4个方面。

赵昌文等比较全面地描述了科技金融功能及其作用机制,他们认为,科技金融机制主要有3类:①科技金融市场机制,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②科技金融政府机制,其作用包括政策的引导和行为示范、对市场失灵的补充、优化科技金融法律政策环境、对贷款和资本市场的监管等;③金融社会机制,即特定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对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作用机制,如民间金融科技贷款不是以企业资产和盈利能力为依据,而是以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关系为依据。其中,科技金融市场机制是配置科技金融资源、决定科技金融体系构成及运行效率的主导机制;科技金融政府机制对科技金融体系起着引导和调控作用;科技金融社会机制是对科技金融市场机制的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它学者也对科技金融机制进行了多角度研究。肖泽磊等在系统分析科技金融创新体系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分析了科技金融创新体系的服务运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其中,服务运作机制的有效运行需引导、协作、激励以及责任机制等配套机制的支持;朱丽丽等提出资本形成机制、分散风险机制、揭示信息机制;陈国进等认为,科技金融运行有直接作用机制和间接作用机制。其中,直接作用机制包括资本形成机制、信息揭示机制。风险分散机制、项目监管机制;间接作用机制体现为金融体系通过资源配置影响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路径、质量、效果。此外,金融体系对FDI技术的溢出效应和人力资本积累影响科技发展。

以上研究成果从不同视角分析了科技金融运行机制,而且,随着科技金融实践不断发展,其独特的运行机理会更多地显现,届时也需理论界对此作深入研究。

3我国各地科技金融政策及模式

3.1科技政策研究

在大量科技金融文献中,科技金融政策及其实施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本文从中选取一些可能对政策演变产生积极作用的观点进行归纳。

李兴伟[27]研究了中关村“一个基础、六项机制、十条渠道”的科技金融体系,该体系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有信用激励、风险补偿、以股权投资为核心的投保贷联动、分阶段连续支持、银政企多方合作、市场选择聚焦重点等六项机制,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代办股份转让、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集合发债、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小额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十条渠道。潘昕昕等。分析了湖北科技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实践,即引入创投保荐制度,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助贷转贷平台,构建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由企业、担保基金、担保公司、银行和政府共同承担的风险分担机制,组建创投行业协会。肖龙沧从构建细化信贷管理模式、建立专营式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等8个方面研究分析山东省科技金融创新,并提出了以下具体政策:搭建沟通协作台,逐步实现由现场集中推介向现场推介与网上推介并行的转变;将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情况作为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托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引导各金融机构强化支持措施,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耿中元等分析了黑龙江科技金融创新方式,具体如下:设立并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激励专项资金;成立省科技金融促进会、科技金融专营银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全省科技担保服务体系,放大融资倍数;引导创业投资发展、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推出“黑龙江省中小型科技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从实践进程看,黑龙江省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最突出的问题是科技和金融结合不深。

以上文献对政策的研究多以一般议论和简要论述为主,较少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在科技金融体系中,尽管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使得微观主体在市场上逐渐主动自主运作,但鉴于政策体现政府对科技金融资源配置的调节,因此,如何制定好相应政策、推进制度创新,应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

3.2科技金融模式

根据国内外科技金融运行机制的不同,科技金融模式一般分为政府主导型、资本市场主导型、银行主导型和民间主导型4种。杨勇?认为,广东省科技金融结合模式正处在以政府主导为主、资本市场和银行主导为辅的发展初期,其特色是: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协作平台,设立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初步建立起较完善的科技金融合作政策体系。

宗编根据全国首批科技金融试点城市的实践,总结了目前科技金融创新的4种模式:①某些后发地区的“提前培育+先行研究”,即先培育一些优质企业,同时注意科技金融研究,如广西桂林;②山西的“引导基金+担保公司”,主动推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银行从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上门服务;③南京的“金融超市+银企对接”,让各类创新创业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获得相应金融支持;④广东省的“大胆探索+担保平台”,2008年该省成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积极推广“EMC+供应链+金融”商业模式,引入信用保险机制,通过联合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帮助一些企业实现信用的数字化、资产化和货币化,从而搭建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魏娜对北京等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的科技金融模式进行了总结,主要有5种:①北京中关村采取银企直联模式,提供接力贷、商圈贷和园区贷的系列科技金融产品;②广东引进一篮子创投基金,同时推进担保、信贷、碳金融交易等金融服务;③湖北建立“投贷结合机制”,形成了“跟投”、“跟贷”等服务模式;④浙江采用合同能源贷款、环保贷、政购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投贷和集合融通等科技金融产品;⑤辽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对科技型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予以贴息支持,提供租金按揭贷款、商圈贷款、速贷通、展业通、好融通等系列科技金融服务。

科技金融模式的形成,不仅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有关,更受制于科技体制与金融体制。因此,科技金融政策的实施在我国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很正常,各地在探索科技金融模式的过程中,应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本地特色。

4科技金融效率测度

科技金融效率测度指标及方法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从总量和区域等宏观角度,从企业等微观角度。

4.1宏观科技金融测度

王海等M根据科技资金投入产出比,利用层次分析法计算评价指标权重,对1991一1999年我国科技金融结合效益进行实证分析后认为,科技金融结合效益总体处于上升趋势,但上升幅度不大,科技金融结合运行机制还有待完善。孙伍琴等[35]根据Malmuqmst生产效率指数方法,利用内地23个省市自治区2001—2004年的面板数据,采用程序VeapVersion2.1,测定中国各区域金融体系对技术创新促进效率及其差异。研究发现,我国金融发展促进了技术创新产出效率的全面提高,各省市金融体系存在影响专利产出数量的结构性差异。赵昌文等[6]构建了一组科技金融效率测度指数,主要由科技金融总指数、分指数和专门指数3个子系统组成,其中,总指数是对区域内科技金融发展状况、发展潜力和发展趋势的总体指数性评价。余泳泽[36]将区域创新主体分为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利用区域研发投入和产出面板数据,选取2002—2008年内地29个省市自治区省级面板数据为样本,采用随机前沿分析方法计算了创新效率,并利用空间计量模型重点考察了创新要素集中、政府支持、制度因素和人力资本对各创新主体创新效率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科技创新效率具有明显的空间相关性。曹颢等[37]按照“科技资源一经费投入一产出效率”思路,构建我国科技金融发展指数,包含科技金融资源指数、科技金融经费指数、科技金融产出指数和科技金融贷款指数4个方面,并详细界定各指数内涵及权重,采用Spss16.0对我国各地区历年(2001—2008)的科技金融发展指数进行了样本聚类分析。研究发现,科技金融资源投入不断增加,科技金融经费指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科技金融产出指数呈下降趋势,特别是科技金融贷款方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徐玉莲[38]采用1994一2008年数据,以发明专利授权数量、政府科技活动经费投入资金、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额、科技型上市公司数量和科技型上市公司总市值、风险投资管理资本总额和风险投资机构数量为指标,对上述数据进行对数处理,利用Bootstrap仿真方法,构建统计推断的临界值,得出结论:科技金融体系框架中的财政科技投入、科技资本市场与风险投资均对技术创新具有促进作用,我国银行科技信贷对技术创新促进作用不显着,我国科技资本市场与风险投资发展间存在一定相关性,科技资本市场发展对风险资本扩张具有促进作用。

4.2微观科技金融测度

刘降斌等通过收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内陆科技圈4个科技区域的数据,用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和面板数据协整检验对以上4个科技区域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与金融支持体系的长期关系和短期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个区域的金融体系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有长期支持效应,而短期支持效应的区域差异较大,其中,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金融体系的短期支持效应显着,但有一定时滞性,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内陆科技圈金融体系的短期支持效应不显着。李颖等以企业和金融微观数据为基础建立模型,从理论上解释了金融发展对发展中国家科技创新的影响,并以广东省为例,对100家企业及其科技创新融资数据进行梳理,对科技创新效率进行面板回归研究,分析了各金融部门发展对科技创新效率的不同影响及金融发展对不同企业科技创新的影响。陈国进通过对科技进步进行测度,就金融发展如何通过人力资本积累和FDI技术外溢来影响技术进步进行了实证研究。

5结语

随着区域经济结构的转型与升级,科技金融理论与实践都将有很大发展空间。但从已有理论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研究大都滞后于实践,甚至在一些相关文献中,还存在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对策研究相脱节的现象,提出的对策建议也缺乏依据,可操作性不强。另外,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下,片面夸大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的作用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本文认为,对科技金融的研究不仅要注意研究方法的创新,而且还应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1)科技金融研究领域的明确定位。尽管政府及学者们目前已经确立了科技金融独立的研究领域,但这种定位基本上属于宏观领域制度创新,如央行对金融工具创新的规范,而事实上科技金融不仅包含于宏观金融,也包含于微观金融,如新的融资方式带来的宏观效应及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分析还需进一步研究,否则,这一理论创新只能徘徊在科技创新与金融互动的水平,难以形成自己特有的理论逻辑结构及体系。

(2)不同区域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构建适合本地的科技金融模式。科技金融模式差异的形成不是由政策推行的早晚及范围所致,相反,它具有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而形成的本地特有属性。

科技政策范文2

关键词:李约瑟难题;科技政策;科学精神;知志产权

一、李约瑟难题的现实意义

英国现代著名生物化学家李约瑟在其编著的15卷《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提出了著名的“李约瑟难题”:“为什么在公元前2世纪-公元16世纪之间,在将人类的自然知志应用于实用目的方面,中国较之西方更为有效?为什么近代科学,关于自然界假说的数学化及其相关的先进技术,只是辉煌而短暂地兴起于伽利略时代的欧洲?”

中华文明在人类历史上的辉煌延续了数千年,一度还还引领历史潮流,雄踞时代巅峰。但20世纪以后,社会的动荡和历次运动的洗礼使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发生了变化,现在的青年人已经似乎很少主动读《论语》,《孟子》,很少把儒家的理论挂在嘴边,无论我们承认与否,传统的儒家文化渐息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每天所接触的文化和知志大部分来源于西方,饮食起居触目可及都是来自欧美的“舶来品”,美国的可口可乐和麦当劳对青年人的诱惑远大于凉茶和中式快餐,欧美流行歌手的知名度高于民乐歌手……这些都从侧面印证了传统文化所面临的困境。尤其在科学技术方面,正如李约瑟难题所分析的一般,近代以来我们在自然科学的造诣方面落后于西方有着深刻的原因:可能是社会的,也可能是经济的,更可能是文化的。笔者认为,在诸多原因中,文化差异和产权制度的因素最有解释力。有学者将李约瑟难题归咎为传统社会的氛围及国家政治体制的束缚。实际上,这些因素都可追根朔源到东西方传统文化特质和知志产权制度差异的问题上。以下笔者将尝试从这个角度分析李约瑟难题的成因。

二、李约瑟难题的破解

如果说把人类现行的知志体系大致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三类,那么中国传统文化基本可归为最后一种。科学是人们探索未知世界的活动,社会文化系统与构成对科学的孕育和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观点认为适合科技发展的社会文化主应包含合理性价值、功利性价值、普遍性价值和反对权威义等方面。这些因素恰恰是西方社会所具备的并为其科技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反观中国传统文化,从一开始就走上了道德伦常,修齐治平的道路。知志分子关心的不是自然界的知志与奥秘,相反是现实生活中为人处世的道德规范和治国安邦的经世致用之学。这种文化的形成归因于长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同时也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从一开始就是具备强烈的封闭性和排外性。小农社会不大讲究效率和效益,甚至对这两者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排斥。自给自足,靠天吃饭也使得大家对科学技术的创新不感兴趣,以致清末的重臣们看到西洋先进的科技还斥之为“奇技巧,以为不足学”。所有这些都使我们的传统文化基本与科学、尤其与自然科学绝缘,呈现出一副具有浓重诗情画意的浪漫情怀和经世致用的功利色彩的人文学科知志体系。

历史上,传统中国也没有建立起完善和有效的私有产权,尤其是知志产权。这也使得科技生长的产权制度环境比较欠缺。统治者的意图只是为了思想控制和方便统治的需要,并非为民众提供技术专利的保护和鼓励社会进行技术创新,或许这正是传统中国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知志产权制度的主要原因。

三、李约瑟难题对我国科技政策革新的启示

(一)完善以培养科学精神为核心的科学教育体系

在科学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对文化的理解应该比古人更全面客观。尽管现在人们都知道科学知志的重要性,但谈起文化的含义,人们或多或少还是首先将其与人文学科知志体系挂钩,对于科学知志,则更多的归到知志技术范畴。为此,我们应改变狭义的文化观,将代表人类知志发展最高水平的现代科学知志体系纳入文化的视野。尤其对大学生文化素质的培养更是不能缺少科学精神的培育。“科技文化所体现的理性,公平,宽容,批判,创新,效率,协作等科学精神,是推动近代以来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变革的基本因素”。大学科学教育应重视科学史知志的讲授,强化科学教育理念的传授,关注科学教育的人文价值,大力促进大学生对科学技术内涵和价值的把握与理解,培养学生对社会和对科学负责的历史责任感。

科学精神的缺失是我们传统文化中的一大不足。中国人的务实精神将科学技术的工具理性发挥到极致。科学和技术被认为是一种仅仅为政治、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工具,没有发掘出隐藏在技术层面背后的科学精神内涵。当然,科学精神的培育也应该理性看待传统文化。尽管中国传统文化缺少科学精神,但不代表热”既是传统文化回归的一个重要信号,也表明了中国传统文化在21世纪强劲的竞争力。如传统文化中强调的“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被现代科学话语解读为讲究和谐统一,注重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后工业化时代,饱受工业和城市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之后,人们深深的体会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这些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可提供源远流长的理论支持。

此外,吸收西方科学文化中有益养分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著名的科学家和教育家竺可桢先生说过,近代科学在中国不发达的原因有二:“一是不晓得利用科学工具,二是缺乏科学精神”。我们科学教育的首要目标当在大力培养国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学精神。恰到好处地调节科学中的“工匠传统”与“学者传统”,改变将科技看成一种纯粹工艺技术的偏颇观点,发掘科技背后的精神内涵。简而言之,为了更好地振兴我国科技,构建创新型国家科学精神的培育应成为未来科学教育的核心内容。

(二)关于中国科技政策革新的若干建议

科技政策范文3

一、科技政策与科技政策的制定

(一)科技政策的本质含义

科技政策,则是指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内的科技任务而规定的基本准则,以确立科技事业的战略和策略,并引导科技事业发展的方向。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科技政策的内容日益扩大,形式也不断丰富。科技政策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科技发展方针、战略;二是科技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三是科学研究政策;四是产业技术政策;五是科技管理政策、奖励政策、教育政策、技术市场政策等。正是这些科技政策构成了完整的科技政策体系,各方之间相互联系、协调和支持,从整体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科技政策的制定程序

科技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缜密的过程,是一项综合了研究、设计、规划和决策的过程。随着科技政策研究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制定科技政策的程序也日益科学化。科技政策的制定大致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科技政策问题界定、科技政策议程设置、科技政策规划、科技政策合法化、科技政策执行和科技政策评价。

1、科技问题的界

科技政策问题,是尚未被实现的科技价值或需求,是政策问题的一种。当公共问题公开化成为热点,被反映至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又试图去解决时,这些问题才会被列入政府议程,此时这些问题才成为政策问题。

2、科技政策议程的建立

科技政策议程,是指将科技政策问题提上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决策领域的过程。科技政策议程主要分为公众议程和正式议程两种。公众议程,是指在科技发展中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议论的问题被纳入科技政策议程的过程。正式议程,是决策机关将某科技发展中的问题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作为科技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的过程。

3、科技政策规划

科技政策规划的前提与基础是科技政策问题的发现与提出,科技政策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科技政策的设计以及科技政策的择优,科技政策规划的步骤一般包含有确定目标、设计方案、评估择优以及论证其可行性。科技政策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表现为一个双向的复杂的系统,当其中一个步骤出现问题时,系统就会退回前一个步骤或者直接返回起点,只有通过反复的调整和总结,才能制定出最终的科技政策。

4、科技政策合法化

科技政策合法化,是指科技政策方案上升为法律或者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科技政策合法化是科技政策制定过程的重要阶段,其目的是使科技政策方案具有社会权威性和约束性,使科技政策得以有效地发挥促进科技良性发展的作用。科技政策合法化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科技政策的法律化;二是获得权力机关的批准;三是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

5、科技政策执行

科技政策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科技政策的执行者通过建立各级组织,运用各种资源,并通过解释说明、宣传普及、政策实验、协调与控制等各种手段,将科技政策的观念内容转化为现实成果,从而达成既定科技政策目标的过程。为了保证科技政策的有力执行, 必须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提高科技政策决策者的素质,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并加深对于科技政策执行方式手段的探索研究。

6、科技政策评价

科技政策评价是一件十分复杂却至关重要的事情,不仅关系到科技政策本身的去留问题,而且关系到科技政策机制的运行和评价的结论是否真实,以及评价结论是否受到科技政策制定者和政策客体重视的问题。因此,科技政策评价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如实事求是原则、系统性原则、最大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二、科技政策对科技与社会发展的价值旨归

科技政策范文4

摘 要 当代科技已渗透到经济、社会乃至人类思维活动的各个方面,对社会生产力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正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特别是21世纪,技术实力将是决定一个国家政治地位与经济实力的关键,是决定一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重要因素。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不仅对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刺激企业创新欲望,创造良好的企业技术创新外部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推进作用。笔者分析了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科技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新兴产业 科技成果转化 税收 政策

一、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简言之,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技术的进步。20世纪80年代中期,新增长理论学者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保罗•罗默提出了内生技术进步的增长模型。该模型指出,只要不断地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和积累,增加知识部门的投入,就可以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技术的进步又可以带动经济持续的增长。所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我国也要坚持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战略性新型产业的重要地位。

二、税收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

政府利用政策手段来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不仅有其可能,而且十分必要。罗伯特巴罗甚至认为,政府的作用已经和技术进步一样完全内生化于现代经济增长之中了,而在政府可利用的诸多经济政策中,税收政策又是独具特色和不可替代的政策工具之一。其根本原因在于,用于科技研发的投资,作为研发主体的企业承受着巨大的投资成本和随之而来的投资风险。从社会效应来看,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转化成功不仅意味着企业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 而且科技成果的“溢出效应”即正外部性对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对提升一个国家的产业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因而,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的内涵, 完成这项工作不仅要依靠企业而且还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帮助。

三、我国目前税收政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

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尽管政府近年来对科技进步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现有税收政策也作了一定的调整,但由于受到市场经济整体发育程度、宏观调控环境、改革配套条件和改革思路等多方面的局限,特别是受到作为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制度上的某些内在缺陷的束缚与困扰,致使税收政策在促进技术进步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应有功能,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其在政策取向、政策组合、政策手段运用等方面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政策作用和政策潜力也还有待进一步挖掘。笔者认为当前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点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规律脱节

科技成果转化有其自身规律性, 是技术创新过程的重要环节,与创新过程的其他环节紧密联系,因而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工作。但是,我国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更多地是表现在科技成果转让环节, 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扶持等同于对科技成果转让的政策扶持, 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环节等同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未能充分发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效应。目前,我国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科技成果转让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必须符合技术发展规律。科技成果要由技术文件和工艺图纸转化成为产品和产业, 需要经过中试、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 只要某个环节出现问题, 都会导致转化的失败,因此,仅仅依靠某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的建设是不够的。

(二)税收政策计划经济色彩较重

我国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设计未摆脱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 不能做到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对象多为国有单位,如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国有企业等。

从科技成果转让环节看,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对象主要是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但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往往是以专业为主线, 追求科技水平的先进性和独特性,科研需求是“科学驱动”而非“市场驱动”,因而科技成果常常因不合市场的需要或是科研成本过高而无人问津, 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纸上谈兵。作为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大多数企业和个人却不能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处于一个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中。

从研发主体国际比较看 , 我国研究机构经费支出比例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 但是企业和高等学校的研发经费支出比例则要低于其他发达国家,表明我国的研发主体市场化程度不高,国有研究机构比重较高和政策保护不无相关,因此,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按照市场规律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人为地设定税收优惠对象,限制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动一切市场力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

(三)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完善

从个人所得税看,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转让科技成果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普通个人是不能享受这条优惠政策的, 从而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智慧和创新的积极性。并且, 这条政策规定个人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奖励, 在取得分红或转让所得时,仍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意味着税收优惠仅仅是在纳税时间上给予了延期,并不是真正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 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代扣代缴制度, 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人成果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提高了成果的转让成本,不利于个人科技成果的转化。

从企业所得税看,在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中,表面上看是促进对科技成果研发的支持,但是由于创新主体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而促进创新的投资方却不能享有科技成果的惟一所有权,使开发出来的科技成果类似于公共品,实际是打击了促进创新的投资积极性。并且,对于科技部门划拨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经费,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是作为补贴收入入账,仍需要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实质是降低了科技部门的经费支持力度。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的建议

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不仅对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推进作用。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税收政策

一个企业的科技转化的能力一方面取决于这个企业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取决于科技转化的费用。而一个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资金实力是个定量,所以税收政策能做的就是尽量使企业的科技转化费用降到最低,这样才能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总所周知,我国目前大量的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长期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局面。这种分离的局面使得科技转化的转化费用很高,因为这增加了信息的不对称以及高昂的中介成本。所以,面对这种高昂的转化费用使得很多企业望而却步。税收政策的在这方面的制定可以借鉴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如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时采取成果转化费用加计20-50%扣除的办法给予优惠,这样就间接降低了企业的科技转化费用。

(二)刺激战略性新型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欲望的税收政策

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看,税收优惠可以划分为税率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对其科技税收政策的侧重点多放在税基式优惠方面,特别是是对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方式的运用尤为偏爱。究其原因,是因为税基式优惠侧重于税前优惠,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技转化的积极性,刺激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转化的欲望。这与税率式优惠侧重事后的利益让渡有着更多的优点和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从非税收政策刺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欲望。比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一旦获得成功,即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国家财政就应该给予该企业一定的奖励。可以按照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的市场价值的20-30%的现金奖励。具体的选择依照企业的期望值而定。既是使企业的预期收益与其风险对等。这样对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欲望起到很大的刺激作用。

(三)创造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外部环境的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即一个社会的科研环境,而科研环境的建设有赖于教育。教育支出一直是各国财政支出中的重要方面,因为教育市场上存在着种种市场失灵,所以政府对教育市场的干预是必要的,而这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干预。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应该是法律强制政府提供、公民接受、且每个人受益程度大体相同,义务教育是免费教育,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提供。2:高等教育。政府对高等教育给予一定补助的同时,也要求受益人承担一定的成本。3:职业教育与培训。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存在诸多不足与误区,政府应该加大对一般性职业技术院校的资助,同时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引导民众对职业教育的看法走向正途。

五、结语

通过这些途径才可以创建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环境,培养更多社会需要的人才。才能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储备人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匡小平,肖建华.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培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整合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分析.当代财经.2008(1).

[2]卜伟,王稼琼.我国增值税与研发投入关系的实证与理论分析.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2).

[3]孙伯灿,陈卫东,范柏乃.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证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1(2).

科技政策范文5

为此,要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激励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加快设备更新。将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调整至研发环节。如,提高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比重,放宽技术开发费加计范围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 ; 对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减免其用于研发的房产和土地税收。

实行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科技创新企业设置免税期,并在缴税期适用 15% 的低税率 ; 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将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 7 年 ;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实行加速折旧 ;企业购置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科技创新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 10% 允许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实行更有利于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 30% ;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政府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减半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建立规避自主创新投资风险的税收政策体系。不分投资来源,对创新成果所得的收入均给予所得税、营业税等免征或降低税率优惠。企业将投资高新技术获得的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在经济主体采购和使用创新成果的相应成本中,应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降低经济主体采用技术创新的风险。

允许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特色,“先行先试”一些区域性税收激励和扶持政策。在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消费电子产业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及以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人员的奖励转增个人股本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个人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级政府给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个人的各类奖励或资助,凡用于创办或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个人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政策范文6

【关键词】少数民族区域;科技政策;科技发展

科技政策,是一个国家对科学技术发展制定的准则与规范,科技政策的制定不仅能为科技进步提供必要的动力,更能有效的保证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作为少数民族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少数民族区域科技政策的主要问题

少数民族的科技发展长期落后于其它地区,影响了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的上升。而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与科技创新意识、科技资金的投入、科技人才的培养、科技发展制度的运行机制等都有很大的关系,即少数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落后,主要体现在这四个方面。

(一)科技创新意识的薄弱

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位于我国内陆,由于地理环境的制约,严重的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与外部的交流。而少数民族地区自身的文化倾向和社会习俗均有别于发达地区,这使得本来就地处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在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上、创新的意识上都得不到良好的改观,而这一点和科技的发展需要有超前意识的思想是柑障的。

(二)科技资金投入的缺乏

科技资金的投入,是保障科技可持续发展的“血液”,没有了科技资金,科技研究就没有了动力之源。长期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区域由于自身的经济基础薄弱,加上国家对地区科技发展支持又不足,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科技发展速度至今落后于全国的步伐。以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为例,如下表1所示,从2005年到2010年,全国R&D经费支出以每年几乎百分之二十几的速度增长,而少数民族地区的增长速度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如表2和表3所示,少数民族各省份每年的经费支出也不足100亿元,占全国科技R&D经费相当低的比例。相比于发达省份的经费支出,如京、沪、浙等地区的经费支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出不仅数量上差距很大,即使在比例上也明显落后于发达地区。相比于西部省份的陕西,在资金投入上也远远落后。从中不难看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费投入远远不够,是需要得到明显改善的地方。

(三)科技人才的大量流失

科技人才是科技发展的“第一资源”,没有人才做为保障,发展科技便无从谈起。少数民族地区人才不足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才存量不足,少数民族区域由于地方高等院校数量少、分布不均衡等特点,致使科技人才的数量难以满足当地的需要,同时,在外省培养的人才,不愿意回到本地区工作,造成本地区的人才流失。根据国家科技部统计公报显示,到2010年,五个少数民族省份总共有科技人员8,09万人,只占全国科技人员的3,17%。二是专业结构、行业分布不均,少数民族的科技人员大部分留在了高校和政府,只有少数人才留在了企业。正是这两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少数民族区域科技人才的供不应求。

(四)科技发展机制的滞后

科技发展机制是与科技发展有关的各方面因素互相作用构成一定的结构及其运行方式,是科技发展的内在机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本身经济发展水平低、政府政策与法律等还不完善、高等院校的数量少等因素的影响,科技投入机制、科技管理机制、科技评审机制等运行不通畅,相互作用因素构成的科技结构组织比较松散;同时,民族地区科技创新意识比较薄弱,在科技发展机制上表现为科技发展缺乏动力源,造成科技发展机制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相比于其他区域,少数民族地区还是相对比较落后的。

二、少数民族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同时为了提升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水平,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现提出几点建议:一,加强对少数民族区域的教育投入,在重点的区域开设少数民族科技学习班;在农村地区,建立科技图书室,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定期进行科普知识的宣传,从意识上进行提升。二,增加少数民族地区资金的投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根本上保证科技资金的需求,坚持科技发展以民生为目的。三,坚持科技人才“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政策,用“引进来”的方式从外部吸引高科技人才,用优越的条件留住人才;用“走出去”的方式,将现有人才送去发达地区深造学习,从而更好的为少数民族地区服务。四,增强政策执行力度,借鉴科技发达地区的科技发展经验和运行机制,健全科技组织结构,从体制机制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