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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管理范文1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出口退税管理范文2
关键词:出口退税;调整;有色金属;资源;循环经济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免)税是为了平衡税负,使本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货物具有相对平等竞争的税收条件,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限制资源性产品出口,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涉及2831项产品,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
总体来看,虽然此次调整涉及的金属品种较多,但真正涉及有色金属上市公司主营产品的主要是铜、铝、锌、锡、镍、钨等品种。此次出口退税的调整,将使相应金属品种出口量减少,而国内供应量加大,从而对国内价格造成一定的压力。对有色金属企业的不同行业将造成偏不同的影响:
(1)铝金属此次主要集中在铝材方面,且总体幅度较小,仅为2-5%,远没有之前预计的那么悲观。
此前预期也下调的铝箔出口退税此次并未下调(铝型材板带杆由13%下降到11%,铝丝下降到了8%,铝粉出口取消了出口退税)。而电解铝本身的出口退税此前已经取消,出口税率已为5%,此次并未调整。目前国内几家大的铝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主要为电解铝,因此,对电解铝生产企业没有什么影响。由于包头铝业出口收入占主营收入的21%,而稀土电工原铝杆占出口收入的近10%),此次铝杆从13%下调为11%会带来偏负面影响,不过由于下调幅度较小,且涉及产品占总体出口收入比例较小(2%),因此我们认为相对影响较小。此外,如果中孚实业和焦作万方等公司后期如期发展电解铝下游铝板带项目的话,此次的调整将对未来的铝板带项目盈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取消了部分铜材的出口退税,但不包括铜管。
由于中国属于铜紧缺国家,国内主要铜生产企业中虽然各自都有一部分的铜材产品(江西铜业主营收入中27%为铜合金杆,但出口仅为7.6%,云铜14.8%为铜杆,基本国内销售,铜都铜业目前铜材出口量仅占13.3%,大部分国内销售),但鉴于产品基本都供应国内,因此此次铜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上述公司影响不大。由于铜管的出口退税并未调整,因此对于以铜管为主要产品的企业暂无影响。去年财政部出台出口退税调整政策时取消了电解铜出口退税并将电解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政策规定电解铜出口退税率为零,海关对一般贸易出口电解铜征收10-15%(2007年4月1日之前10%、4月1日之后15%)的关税;对电解铜加工贸易复出口不但不退税,还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对国内电解铜生产大户影响很大,面对2007年上半年国际和国内铜价倒挂(4-6月份伦敦金属交易所电解铜价格一般比上海金属交易所高出人民币3000-6000元/吨)的局面,由于出口不退税,使得今年上半年电解铜出口大幅下降,仅铜都铜业公司就下降20000多吨。
(3)取消了锌、锡和镍中间品的出口退税(原为5%)。
对于锌来说,由于中国对锌需求较大,加之出口退税在前期已不断下调,因此锌生产企业已经逐步将产品放到内销方面(例如中金岭南04年出口退税为1800万,05年的出口退税仅为96万,其中虽然有出口退税率降低带来的减少,但主要还是公司产品出口大幅减少,主要面向国内市场),因此此次锌出口退税的取消对企业没有什么大的影响。锡初级产品的出口退税从5%下调为0,对产锡企业将造成一定的影响。由于此次主要是镍的中间产品调整,因此我们认为对吉恩镍业等镍生产企业影响不大。
(4)取消钨初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此次取消了仲钨酸铵、氧化钨、钨粉、碳化钨粉等初级产品的出口退税(原为5%)。我们认为,静态来看,出口退税的取消将给钨业企业的产品出口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过由于中国具有钨产品的定价权,且公司产品质量优异,因此企业能够通过提价等方式将出口退税的负面因素转移,预计钨生产企业业绩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在持续高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部分行业发展过热,存在的问题也较多。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给行业的发展,也是给企业的发展发出的预警信号。企业应充分认识出口退税调整的重要性,它带给企业的可能是阵痛,但更多的是机遇,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加以积极应对。
(1)用足用好用活产业政策,调整经营策略。
首先,企业应对出口产品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适合内销的产品迅速转向国内市场,适合外销的产品继续加大出口;其次,加强出口竞价的核算也很有必要。为增强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国内不少出口企业已把出口退税部分计入利润再对产品进行定价。
(2)把握产业发展的热度,重复建设项目或技术含量不高的项目坚决不上。
当前经济运行形势存在工业增长偏快,投资增速继续在高位运行,价格上涨压力加大,必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效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偏热。
(3)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今后国家对产业的准入将更加严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将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国家鼓励发展高技术水平、高附加值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也将迫使企业调整寻找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出口项目。
(4)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走节能减排之路。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产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5)调整产品结构,扩大深加工产品出口,化解政策变化影响。
按照国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思路,对初级原料性产品出口退税下调幅度大,对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下调幅度小,这为扩大我国有色金属深加工产品出口提供了机遇。我国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应抓住有利时机,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扩大铜、铝等加工产品出口,争取最大限度地化解政策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总之,有色行业近两年遇到了价格上涨的大好机遇,把握住市场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抗风险能力,以抵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不利影响,提高有色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安体富,梁朋.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4).
出口退税管理范文3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第七条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九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 出口证明。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二)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二)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一)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二)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二十六条 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退税管理范文4
一、当前征、退税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当前,出口企业的数量增长很快,贸易方式也日趋复杂,出口退税户数、退税数额激增的同时,各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时有发生,暴露出当前出口退税征、退税管理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是体制因素导致征、退税管理“断档”。现行管理模式下,征税与退税分别由管理分局和县市局负责,分属基层分局和县(市)局税政科两个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双轨平行运转的现象客观存在,退税部门人少事多,对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不够,一般只是“就单审单”,大部分依靠计算机和外部电子信息审核退税,在客观上导致了征、退税管理脱节,导致了管理“断档”、骗税“空间”的出现。
二是企业因素影响征、退税管理。企业财务人员申报质量较差也是导致征、退税管理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企业从事出口退税的办税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再加上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出口业务不认定、不申报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税务人员主观因素弱化征、退税管理。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市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出口退税,因此基层认为出口退税是退税部门的事情,与征税部门关系不大,不该管。同时,出口退税业务复杂,涉及知识面较广,一线人员能精通出口退税政策和操作技能的不多,基层干部大多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管。
二、加强征、退税衔接管理的对策
针对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姜堰市局从优化管理环节入手,加强征、退税衔接管理,有效提高了征、退税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一是健全组织网络,强化征退税管理。建立自上而下的出口退税管理网络,成立出口退税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督查全市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开展,明确税政部门具体负责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各管理分局将自营出口企业单独划归一个责任区,实行属地管理,配备一名以上政策水平高、税收业务精、责任意识强的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实行征退税统管,将征税与退税铆在一个点上。
二是强化培训网络,推进征退税管理。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强化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出口企业的办税质量。针对税务人员的畏难情绪,分层次、分批次举办退税基本知识、出口退税核复查和退税评估知识等专业培训活动,进行出口退税知识更新达标考试,逐步培训出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出口退税干部队伍。同时定期举办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班,重点强化新上岗办税员的培训,并编印了出口退税知识宣传手册,组织专业人员为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进行政策解读,有效提高了出口企业办税员的业务水平,退税申报的质量不断提高,申报疑点已接近为零。
三是搭建信息网络,促进征退税衔接。充分发挥局域网信息传递功能,全面安装“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使税收管理员随时可以查询到企业的全部退税信息,同时,立足实际设计建立了《姜堰市国税局出口征退税信息反馈传递单》,以此为载体,将出口退税的相关工作在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之间进行信息流转,有效避免了由于信息不畅导致征退税管理脱节的发生。
四是完善控制网络,保障征退税衔接。发挥制度管事管人的规范作用,解决征退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专门制定了《进出口税收管理岗位责任制》、《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出口退税核查和退税评估管理制度》和《出口企业巡查制度》四项制度,并根据工作实际,设计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初审表》、《出口单证备案审核表》,通过“四制二表”的推行使用,合理划分了基层分局和市局退税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税收管理员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责任区人员必须做到对区内管户的基本情况“讲得清”,退税申报情况“核得清”,生产出口情况“记得清”,有效堵塞了企业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漏洞,征管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加强征、退税衔接管理的思考
从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切实加强征、退税管理就是要不断优化现有征管流程,把征税和退税有机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统一管理,征税有据、退税有序,才能真正实现出口征退税管理的流畅衔接。
一是实施出口企业巡查,加强事前管理。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列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与其他税收征管工作一起布置、一样检查、一同考核。将出口企业巡查列入责任区管理员岗位职责,要求责任区管理员结合《税源管理手册》不断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巡查力度,动态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征、退税管理,掌握强化征管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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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思考
20__年12月18日21:41:27编辑:金冈来源:江苏国税网
我国自出口退税制度建立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几次大的变革,但对出口退税实行相对独立、集中专业管理的模式一直未变。在当前出口规模日益扩大,出口企业迅猛增加的情况下,这一模式带来的征退税脱节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防范出口骗税。现根据近年来的出口退税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征退税脱节所暴露出的问题和推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几点设想和建议。
一、征退税管理脱节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征、退税机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征、退税管理分属征管与退税部门,“征税一套班子,退税一队人马”,征、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目前全市379户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既要由征税部门办理预免、抵申报手续,又要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审批手续,由于征、退部门相互分离,造成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得不到及时申报纳税、已审批的出口退税未能及时从企业进项税金中转出等情况时有发生;全市85户外贸企业,因大部分不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又大都为零申报或负申报,征税部门认为应由退税部门负责其日常税收管理,而退税部门认为税收征管是征税部门的职责,并且因工作量日益庞大,对外贸企业的退税管理也只能是“就单审单”,使一些外贸企业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之外。
二是征、退税业务脱节,造成工作技能出现断档。征税和退税处于两个轨道运行,“征是征,退是退”的思维定势形成了征税不管退税,退税不管征税的工作格局。虽然全市各县市区国税局因税收收入的因素,都关心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工作,对退税部门的工作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停留在宏观层面,对具体业务还不太了解。一方面,出口退税具有范围窄、政策性强、操作复杂等特点,征管部门由于接触少、不常用,主动学习政策、研究业务的不多,只学征收管理知识、不学退税管理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退税工作的重心集中在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虽然相对而言有一支比较专业的管理队伍,但随着出口企业的迅猛增长,退税业务的急剧增加,退税部门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专业化水平与日益增长的出口退税规模和频繁变动的出口退税政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退税管理人员对征收管理业务相对了解不多,又忙于日常“就单审单”的审核审批工作,很难抽出时间深入企业,对出口业务的真实情况无法掌握。征、退工作业务技能的断档,影响了退税管理的质量。
三是征、退税信息脱节,造成税款征收出现盲点。实际工作中征税部门原来使用的江苏国税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现在投入使用的CTAIS2.0江苏优化版的一些关键信息与退税部门使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均不能实时共享,容易造成征、退机关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只能享受免税,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有一些出口企业因种种原因被县市区国税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相关信息不及时传递,就会造成退税部门退错税。有的内外销兼营的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既计提进项税额,又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由于使用两个系统,难以及时发现,造成征税部门少征税或退税部门多退税。企业进项与留抵税额真实与否,直接影响退税计算的准确性,这些征税信息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无法获取;不予退税、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信息以及各类审批、调整的退税信息不能实时传递征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CTAIS2.0江苏优化版中相关出口退税审批调整的应征税信息滞后1个月以上,不予退税和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的应补征税信息滞后3个月以上,甚至有些审批信息,个别征税部门一年后才发现、调整。征、退税信息脱节,导致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工作成为“盲点”,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的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难以保证,为出口骗税、少征、迟征税款埋下隐患。
二、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根据这种退税办法,企业出口货物当期能否退税,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也就是由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决定。可以看出,“免、抵、退”办法的核心是应纳税款的计算,其本质要求是征退税一体化。因此,出口退税不仅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它更是征税管理的主要环节。
对生产企业来说,要骗取出口退税,无非就是在进、销项税额上做文章。要么使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减少,要么就加大当期进项税额,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无论虚增进项还是虚减销项首先都是偷税行为,但当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出现应退税额时,偷税就转化为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征税部门对内销收入及进项税额的调整会影响退税部门免抵税额及应退税额的计算;退税部门对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差异也反过来影响征税部门对应纳税额的计算。因此,现实也要求,加强退税管理必须做到征退税一体化。特别是近年来,在退税管理环节不断加强后,骗税行为主要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从而更具有隐蔽性。只有征退税一体化,通过征税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管理,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原辅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出口量,夯实出口退税的基础管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出口骗税。
三、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事权,划分征退税工作职责。在坚持出口退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将“免、抵、退”税纳入征税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出口货物相关信息、县(区)局实施征收、基层税收管理员对出口企业实行动态巡查的出口退税三级管理办法。将出口退税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性和能动性作用。征税部门包括税收管理员从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开始,就参与退税管理,在申报、审核、疑点调查等各个环节,征退税部门共同
参与、互通信息。退税部门完成退税审核后,退税手续仍由征税部门办理,实现,!征、退税税务机关合二为一,改变纳税人在一个地方缴税而在另一个地方退税的状况,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征税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参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核查出口企业异常情况、对出口企业缴税情况真实性进行确认、办理退税手续,使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与税收征管一起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的日常税收管理业务,便于全面掌握出口企业的涉税信息,也会带动税收管理员主动了解和学习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发现管理隐患,使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触角延伸至管理最前沿;退税管理部门则能充分发挥其掌握退税政策的优势,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审核关口,通过预警、评估,发现各类退税管理异常情况,通过针对性的及时调查核实,有效防范出口骗税,保证国家税款安全。通过征、退税部门的优势互补,提升全市出口退税的管理水平。
二是转变职能,开展退免税预警评估。实行征退合一后,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突出管理职能,摆脱以往“就单审单”的被动局面,将工作重点逐步向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审核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监督上转变。首先,抓好对基层出口退税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明确县(区)征税部门和基层调查执行科两级和税收管理员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职责,完善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县(区)局密切征退税衔接,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次,加强预警监控和评估分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预警指标和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逐步形成各行业、不同产品的退税指标体系,借鉴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探索出口退税评估方法,建立出口退税宏观预警机制和退税评估机制,定期对出口退税涉及的相关指标进行比对分析,由事后监督变为事中防范。第三,加强对出口退税的实地核查力度。将过去直接从事出口退(免)税审核人员的工作转变为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出口退税调查、检查,提高防范骗税的及时性、针对性。
出口退税管理范文6
【关键词】 出口退税 增值税 制度 改革
一、出口退税概述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竞争力,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的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出口退税之所以未被WTO确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是因为:各国税制不同使货物含税成本相差很大,为使各国货物能够公平竞争,因此出口货物应该实行零税率制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转嫁税,实际上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征收,而出口货物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进口国会根据本国税法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政策不稳定
与汇率的频繁浮动不同,税制应是中性或是基本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也应如此。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具有短期政策杠杆的作用,制度的弹性相当大,而不是一个固定的制度,调整过于频繁。
1994年的出口退税政策才实行了一年多,1995年、1996年就两次大幅度调低出口退税率,而1998年、1999年又相继7次调高出口退税率,2005至2007年12次调低出口退税率,2008年下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至今,又开始连续7次提高出口退税率。而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次数更为频繁。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那么企业的经营预期就更加难以确定。既不利于企业的出口规划,会使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提高产品出口价格,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会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因为政策每调整一次都需要税务人员重新学习和掌握新规定,可能因此要修正某些工作程序,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
2、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不完善
征税与退税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辖,涉及外经、海关、税务、外管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联系不紧密,征、退税脱节,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有一定的漏洞,退税不合理。征税地与退税地不一致而且互相独立运作,退税机关不参与征税机关的工作,征税机关也不愿意超范围去过问退税机关的情况,双方往往缺乏对征税信息的必要沟通。比如退税机关通过税票,只能了解到企业出口产品最后一道环节纳税的情况,无法知悉以前各道环节是否己经纳税,并且由于一些相关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联网,无法进行多部门综合监控,导致出口骗税现象严重,使应退出口退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水分。
3、出口退税办法不规范,退税效率低下
首先,出口退税办法不统一。我国目前在不同地区、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不同的退税政策,造成出口企业实际税负不平等。如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生产企业无论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办法,其税负总是重于外贸企业。其次,出口退税办法复杂,退税效率低下。我国出口退税时必须备齐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即三票两单。对于出口企业而言,首先通过出口收汇收集退税所需凭证;其次出口企业再申请退税从而取得退税款。由此,退税的速度也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出口企业取得退税凭证的速度,二是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凭证并办理退税的速度。整个过程花费很多时间,效率低下。
4、出口退税负担体制不够科学,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
出口退税负担体制是指出口退税是由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来承担。现行的出口退税负担体制导致地方政府间财税关系不平衡。过去我国实行统收统支的体制,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改革开放后,我国财政体制不断变化,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及“分税制”等。我国退税负担体制也在变化,企业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就会导致外贸出口增加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中央财政就会拖欠企业出口退税,这个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早在1995年就开始出现欠退税现象。政府想通过降低出口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来减低对中央财政的巨大压力,但受出口形势的制约,过低的出口退税率会对出口产生负面影响,尤其在金融危机时期,政府不得不提高出口退税率。如果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又可能出现地方欠企业出口退税的问题。
三、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的措施
1、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选择合理的出口退税率
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对出口企业来说十分重要。我国出口形势虽然已经有所好转,但国家如果一味下调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会使还没有完全缓过劲来的出口企业再次走向发展低谷。目前首先要做的是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这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政府和税务机关应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稳定、透明的出口退税制度。
同时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率档次太多,很多相近商品有着截然不同的退税率,这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不便,容易导致一些企业产生投机的行为。本着“适度、稳定、可行”的原则,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合理地制定相关出口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采用“少征多退”的方式;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2、完善退税管理体系
建立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与电子信息化手段。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责任分担体制,实现出口退税跨地区、跨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一步推广和完善“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与海关、外汇管理局、工商、银行之间建立出口退税凭证与数据资料的共享体系,充分运用征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各部门的有效信息来对出口货物退税进行综合监控,有效防止使用虚假出口退税单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报关、骗汇、骗税行为,同时各部门之间应该实行网络化协作与专业化分工。
3、简化、统一出口退税办法,提高退税效率
首先,对同为报关出口的产品实行不同的退免税政策有失公平原则,而对同为提供出口产品的企业实行不同的退税管理则更为不公。除了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企业和货物外,所有企业可以对所有货物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因此无论生产企业还是贸易公司,都应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免、抵、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以解决征退税分离问题,有效防范出口骗税,减轻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将征退税过程统一,操作起来较为简便,运作上也比较严密和科学,既能促进不同类型企业出口产品间实施公平税负,又能减少出口退税资金流量,防止出口骗税。
其次,简化出口退税资料和稽查手续,对出口企业退税过程实行分类管理,为分类级别高的出口企业开通快速通道。广泛推行网上退付业务,进一步优化、升级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方便纳税人,提高出口退税申报效率。对于出口退税业务的审批和处理,加快审批进度,简化手续,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快退税资金到账速度,为企业资金周转与出口提供有力支持。
4、实行共同负担机制解决出口退税额分担问题
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体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的国家,出口退税一般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通常实行 “先退税,后分成”的模式,先从增值税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税则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不对称。应该根据实际经济形势的需要改为中央地方共同负担才是最公平的。分担比例可以根据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的富裕程度和出口退税的规模来确定。这样利益与责任统一就可以保证出口退税有了可靠的税源,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 江丽: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经济师,2009(7).
[2] 宋超江:浅议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0(36).
[3] 鲍:关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