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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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1

__县地处__市东南部,与黔南州、黔东南州、铜仁地区接壤,属四地州市结合部,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全县辖九镇一乡,61个行政村,8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28万。全县共有各类残疾人23142人,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8.2%。近年来, 我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残疾人事业发展全局,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内容,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残联的组织协调下,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无障碍建设、法制维权和文体生活等工作,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使残疾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有力促进了全县残疾人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一、制定保障政策,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落实

我县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与社会其它事业同部署、同安排。针对全县农村残疾人所占比重较大的实际,县人民政府相继出台《__县残疾人优惠政策实施细则》、《__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__县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计划(20__—20__)》等文件。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扶助残疾人的措施和办法,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脱贫、维权、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保障,为残疾人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

近年来,我县残疾人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残疾人事业列为工作绩效内容之一,已纳入部门百分制目标管理考核。如今,全县残疾人工作形成了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增强了活力,促进了基层残疾人工作平衡发展,实实在在体现了“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二、以人为本,重在服务,努力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县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逐步完善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体系,残疾人事业在康复、就业、教育、扶贫等工作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1、 社会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对已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办理了养老、医疗及失业等保险,工商部门对个体开业的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二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进行救助,实行“应保尽保”,全县有2100名残疾人纳入了城镇和农村低保。三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个人缴纳的投保资金由县残联“埋单”,20__年资助了14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率达到95.6%。四是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对农村残疾人符合“五保”条件的实行了供养救助。通过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政策,使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2、切实加强无障碍建设,营造和谐友爱的人文环境。

近年来,__县把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宋晓路任组长,建设局、城管局、残联、民政局等22个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__县创建无障碍建设县城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职责任务。在实施过程中,严格贯彻《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县城规划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街道、公园、居住小区、车站等建设工程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对县城已建的街道和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和统计,对未建无障碍设施和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规范的工程,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各相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有步骤地负责实施改造。目前,县城中华路、乌江路、香港路新铺设了盲道,在大型宾馆等活动场所设有电梯和扶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严格按照无障碍要求进行改造,积极为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创造便利条件。

3、促进残疾人

劳动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近年来,我县深入宣传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政策法规,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贯彻实施〈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规定本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国税局、地税局和残联制定残疾人个体经营和经济实体在税收政策上实行优免扶持的办法,对持有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残疾工商户,凭《残疾人证》和《贵州省残疾人个体开业证》和本人申请,在纳税上给予减免扶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经济实体安置残疾人就业。广泛采取多形式、多渠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集体从业,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有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

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共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62期,培训城乡残疾人达2845人次,全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22人,扶持14470名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20__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已纳入预算内管理。在征收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残保金纳入财政预算,按年度缴纳,企业单位委托地税部门收缴,并按时足额缴入国库,收缴数额逐年提高,已累计收缴残保金达217万元。加强残保金的审批和管理,在使用时,由县残联拟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财政局按预算内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审批后拨款,专项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同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实施扶贫解困工程,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

县人民政府把残疾人脱贫解困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大盘子同步实施,成立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__县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计划》,明确了扶贫工作职责、措施和目标任务,县、乡镇建立了残疾人服务社和残疾人服务分社,按照“讲求实效,打好基础,扶持到户到人”的方针,切实开展专项扶贫工作。一是大力实施康复扶贫,最大程度改善残疾人劳动能力状况,为脱贫致富创造有利条件。二是把扶贫工作与“四在农家”活动相结合,实行单位帮村,党员干部帮带的扶助形式,在政策、技术、资金、生产物资和项目上给予倾斜和扶助。三是坚持扶贫工作与科技培训相结合,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深入基层举办残疾人电脑、缝纫、苦丁茶栽培、烤烟种植、蔬菜、果树栽培、中药材种植及加工技术、家禽饲养与防疫技术等培训,赠送农村实用技术书籍,使残疾人增强脱贫致富的技能和本领。四是积极争取扶贫项目,建立和扶持黔龙中药材半成品加工厂、构皮滩宇海饲料公司、满溪村残疾人果树种植等一批助残扶贫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五是重点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全县累计扶持贫困残疾人5300多人次,共计投入资金600多万元,使近5000名残疾人摆脱贫困。

5、关心残疾人疾苦,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

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__县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提出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目前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按照“低投入、广覆盖”的原则,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咨询转介等多种康复服务。至今全县已有8026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和治疗。

6、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

抓好特殊教育工作。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充分利用我县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以随班就读形式开展义务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对学龄前期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训练,采取补偿措施与功能训练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个别辅导相结合进行特殊教育。对适龄盲、聋哑、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入特教班学习、随班就读和输送入盲聋哑学校就读等形式接受教育。近年来,组织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盲童入学、国家中西部地区“扶残助学·春雨行动”及“五个一”康复工程捐资助学项目,救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至今,全县155名盲童、聋哑儿童、智残儿童进入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入学率达87.08%。

7、实施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保障残疾人的居住权

高度重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已纳入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之一。为保质保量完成危改工作任务,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把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考核工作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抽派干部到户蹲点督促和指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采取包户、捐款捐物、投工投劳等形式,帮助贫困残疾人建房。至目前,已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168户。

8、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保障残疾人法律平等权利残疾人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建立__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20__年,__县司法局指定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维权服务,并公布维权热线电话,十个乡镇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所,为残疾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解答法律问题,法律文书,帮助残疾人打官司。对贫困残疾人涉法诉讼实行减收、缓收、免收费,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残疾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近年来已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和普法教育活动12期,街头法律宣传活动8次,接受法律服务的残疾人达2800多人次。

9、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努力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喜闻乐见、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文体生活。20__年2月,成功举办了首届残疾人运动会,组团参加了__市首届残运会和特奥运动会,在田径、举重、游泳等项目比赛中,取得了2金4银2铜的优异成绩。发现和挖掘特殊艺术人才,推荐人才参加文艺汇演和残疾人技能比赛,均取得好成绩。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深度不够,还未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二是残疾人就业矛盾突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推行难度大,少数单位对收缴残保金拖欠推诿,拒不缴纳。

三是残疾人普遍缺乏劳动技能,培训力度还应加大。一些残疾人开办的企业缺乏竞争力和必要的流动资金,难以维持生计,造成生活等方面存在困难。

四是残疾人社会保障手段仍需完善,贫困残疾人申请低保、就业、医疗救助的呼声较突出。

五是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残疾人康复经费不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十一五”期间康复任务的完成。

四、工作建议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2

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健全人一样,平等相同。受教育权并不因为其残疾而丧失。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平等、社会正义理念的体现。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5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自、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针对残疾人的教育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确立了残疾人的教育体系: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该章还对政府的保障职能和社会有关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做出明确规定。这对于残疾人更好地享有受教育权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在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进行了特别规定。如《教育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较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1998年12月2日颁布实施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都是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

二、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理论分析

在我国的《宪法》当中,公民的受教育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又是一项法律义务。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公民接受教育,可以使自身的综合素质得到培养和提高。通过接受教育,可以发展个人的智力、体能、品格、科学、文化、情操等各方面。公民的科学文化修养和道德素质修养通过接受教育得以建设和提高。从义务的角度来看。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着教育的发展水平,反过来,教育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和技术的发展,需要具有一定素质的劳动者,人才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这就决定了接受教育不仅仅是个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更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虽然,残疾人因其自身条件,外界的物质、精神环境等的阻碍,使得残疾人接受教育受到限制。但是,可以明确,残疾人需要教育,国家和社会必须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残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残疾人只能从事部分职业或行业的工作,但是,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接受康复、治疗,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获得技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将工作发展成为事业,这都需要接受教育得以实现。残疾人通过不断的学习,可以不因残疾而脱离社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融入社会,甚至是回馈社会,共创、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和谐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

(二)社会调查分析

在新疆哈密市东河区街道办事处残疾人联合会的帮助下,我们调查了共140名残疾人。就文化程度一项来看,初中为70人,占总人数的50%;小学为40人,占总人数的28.57 %,不识字或者识字很少的人为30人,占总人数的21.43%。对目前残疾人教育工作满意程度,基本满意为64人,占总人数的45.71 %,一般满意为76人,占总人数的54.29% 。

在新疆兵团第一七师残疾人联合会的走访调查中了解到,截至2014年6月,全师残疾人达到6622人。当地残联在2013年为残疾人法律援助了17起案件,但是,无一例维权诉讼。近年来均是此情况。案件基本都是普通的小宗民事案件,部分纠纷也均以协调解决。

结合两地调查可以看出,被调查的残疾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在同他们的交流中可以发现,有许多人并不了解国家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当地落实残疾人教育的具体途径。在遇到不能接受教育的情况下,也并没有维权意识,仅仅是无奈接受,很多残疾人认为:不能接受教育,是自身的残疾导致的,这是没有办法改变的现实。但是他们自身又很希望得到进一步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文化水平,习得一门职业技能,帮助自己就业,以保证自己有经济来源,维持生存,更好地有尊严地生活。

虽然,有些人的文化知识水平低并不是因为残疾不能够接受教育所致。更多是因为在他们适龄受教育的当时,全体国民的受教育情况本身并不好,义务教育并未普及,职业教育发展规模较小。但是,由于后来生病或意外致残,使其丧失了全部或部分劳动工作能力,加上接收单位的主客观影响,残疾人的就业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阻碍。而残疾的康复、治疗等给家庭又带来了极大的经济负担,政府和社会的保障支持、公益关爱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终身问题。

在与第七师精神病医院的一名科主任交谈中,他也反映,在该地区的心理疾病和疾病患者,多为二十至五十周岁的青壮年、中年人。尽管有一定社会福利保障,但还是杯水车薪,毕竟该类疾病具有反复性、复杂性。有些家庭长期处于或逐渐进入贫困状态,甚至最终放弃将患者送入医院接受治疗。重返工作岗位的康复患者,也因病情的耽误使其不能胜任。只能辞职在家,无法从事劳动生产,成为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这就需要精神类残疾人具有新的、适合自己的,又能维持基本生计的生活技能,也就是对受教育的需求愿望十分强烈。

因此,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建立有效的残疾人受教育权救济体制,保障残疾人接受基础义务教育,发展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帮助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收入,让残疾人有自己养活自己的能力,辅之以政府就业优惠政策,实为重要和必要。

三、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1.提高残疾人法律的地位和法律效力,加大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残疾人保障法》第八章的法律责任部分,虽然对违反该法的行为有相关或行政或民事或刑事的处罚,但是,可以看到,法律约束力并不高,尤其是行政处罚。以第六十三条为例,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受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首先,该条并未明确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主体,这很容易造成残疾人维权无门,或者被有关部门相互推责的尬尴;其次,给予处分的依法并未明确依何法,怎么依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处罚细则。立法,更应注意立法的质量,尽量克服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空泛的缺陷,减少号召性、模糊性的词语和含混性规定,确保条文的具体化、可操作性。在涉及残疾人教育权救济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性,设立时效的弹性期,规定经济条件、物质环境、语言和信息等方面的无障碍化等。

2.完善现有法律救济的程序和机制,加快建立宪法救济制度。在行政救济方而,应建立合格的残疾学生申诉受理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主体,吸收司法、残联等部门的人员成立残疾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残疾学生申诉过程中,应有完备的制度保障。另外,明确教育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确定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受案范围,密切三者的衔接性。在司法救济方而,首先要明确的是受教育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未对此做出规定,因此,受教育权民事诉讼救济制度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以及《教育法》的修改过程中明确加以规定。此外,当残疾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明确被告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如果残疾学生穷尽所有法律救济方式依然无法保障其受教育权,则须借助宪法救济手段,宪法诉讼被誉为是整个国家救济的灵魂。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受教育权,通过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权利的具体化可起到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最后防线的作用。现行体制下,残疾人受教育权要想得到宪法救济还很困难,因为我国宪法并未就宪法救济做出明确规定,宪法不能直接进入诉讼,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宪法裁判机构,所以今后应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机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设立受理公民的宪法诉求并做出裁判,为残疾人教育权利救济筑起最后一道防线。

3.树立正确的残疾人观,正确对待身患残疾的残障人士,保证他们享有平等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及高等教育的权利。增强残疾人法律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

4.政府应畅通信息渠道,全方位开展法律宣传。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传播渠道同时打开,立体与平面媒体相结合,创建无障碍传播模式,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到残疾人的福利政策,残疾人的法律保障让残疾人自己清楚明白。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3

    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帮助安排达到规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志愿劳动就业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的各类残疾人,以及经医生证明可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精神残疾人,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本市残疾人须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方能享受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待遇。尚未领取残疾证的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评估,参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执行。

    第三条  本市城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按规定进行待业登记,领取《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作为劳动就业凭证。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三资”和私营企业、驻厦常设机构和驻军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规定,按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干部、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工作的在册职工和干部的总和(不包括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计入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

    1、在职固定残疾职工,并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

    2、在职合同制残疾职工,并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和《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

    3、在职固定或合同制残疾职工中的盲人或重残人(不含听力语言重残人),每一名可按两名残疾职工计算。

    第五条  经过专门培训的盲人推拿医疗专业人员,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考核,进行专业职称评定后列入医疗系统管理。

    第六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待业直系残疾亲属为主,采取自行消化的做法。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待业残疾亲属人数不足的,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推荐。

    第七条  残疾人上岗前,单位与残疾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必须于七日内报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和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固定职工除外),尚未办理劳动合同手续的,应予办理。

    第八条  单位对在职残疾职工或在职期间因工因病致残的职工应妥善安排,不得随意解聘。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对合同期满表现较好的残疾职工应予续聘。

    第十条  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的1.5%比例的单位,按《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

    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其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数,计算公式为:

    本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数=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60%×残疾人差额数残疾人差额数=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1.5%-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数第十一条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和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征收管理,原则上按单位归属分级组织实施。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以上单位(包括驻厦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负责;县、区级与县、区级以下所属单位,由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负责。

    第十二条  市属以上单位(包括驻厦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报送《厦门市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等报表。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按规定复核各单位残疾职工比例,确定应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单位和数额,并开具《厦门市残疾人就业基金缴纳通知书》,连同填制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委托收款结算。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基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如因亏损等原因而特别困难的单位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基金,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由单位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审批。

    第十四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缴残疾人就业基金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交纳应缴基金和滞纳金。

    拖欠残疾人就业基金超过三十天的(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视为拒缴,除如数缴纳拒缴的基金外,并按日缴纳拒缴金额5‰的滞纳金。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4

【关键词】保障房建设;房企;社会责任;经济效益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十二五纲要》提出, “十二五”期间要“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 2011年将开工建设1000万套,使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20%。 2011年5月,国资委员《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6月,国务院副总理在部分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保障房建设的重要讲话。

近年来,作为房地产市场龙头企业的房企在参与经济发展,分享市场带来商机同时履行和承但社会责任,这是房企应该也必须共担的社会角色所决定的。参建房企的社会责任在宏观层面上是顺应调控、优化投资、保障民居、抑制房价、扩大内需,微观层面上是多方筹措资金、优化限额设计、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年度开竣工率。

参建房企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还面临经济效益的双重考验。目前,已有部分上市房企和中央房企陆续参建保障房。那么,参建保障房获得经济效益的模式是万科地产“上市公司1块钱利润”模式?保利地产“3―5%利润”模式?远洋地产“寻求赢利性和公益性适当均衡”模式?北辰实业“参建保障房微利或亏钱”?而更多的房企担忧参建保障房仅尽社会责任,无从获取经济效益。

以下为北京市2009年8月某保障房项目投资估算,我们来粗略分析如何控制成本、获取可能的经济效益。【案例】项目位于北京市西郊,六环外,建设用地面积138900 m2,建筑面积342397.32m2,其中经济适用房311581.82 m2,廉租房30815.5 m2,配套公建14400 m2。容积率2.3;绿地面积45400 m2;居住用地建筑密度21.5%。建筑层数1-18层。住宅总套数4341套,其中廉租房544套,经济适用房3797套。结构形式全现浇砼,装修标准按廉租房、经适房标准规范。投资估算按政府回购考虑,未考虑销售费用。项目法人投标时间为2007年6月,土地价款以法人投标文件的征用土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为准。政府给定单方限价4268元/ m2。

序号 名称 估算费用(万元) 单方造价(元/m2) 占比重

一 开发成本=∑(1~7) 137,673 4020.87 97%

1 建筑安装主体工程 73,543 2147.88 54%

2 建筑安装小市政工程 11,095 324.04 8%

3 其他费用之土地费用 35,079 1024.51 25%

4 其他费用之前期工程费用 2,790 81.48 2%

5 开发管理费用 2,450 71.55 2%

6 银行贷款利息 5,540 161.80 4%

7 税金 7,177 209.61 5%

二 开发利润=(∑1~4)×3% 3675 107.33 3%

三 开发费用=(一+二) 141349 4128.21 100%

就本案例而言,单方造价4268元/ m2是政府限价,投资估算4128.21元/ m2已在此内。分析上述,建筑安装主体工程1、建筑安装小市政工程2分别占开发成本一的54%、8%,比重较大且随设计图纸、工程建设、开发管理等主观因素而变;土地费用3占开发成本一的25%,比重较大随国家政策、拆迁周期、安置人员等客观因素而变;前期工程费用4、开发管理费用5分别占开发成本一的2%,比重较小随国家政策、开发管理等主、客观因素而变;银行贷款利息6、税金7分别占开发成本一的4%、5%,比重一般且按国家政策相对固定;以上七项构成了开发成本一,占整个开发费用三的97%;开发利润二仅占开发费用三的3%,比重较小、较商品房偏低、随开发成本而变。在限价区间内,开发费用为固定值,开发成本与开发利润呈反比,这就意味着开发成本必须严格控制,否则,开发成本一旦超额,开发利润随之降低或变成无利或负利;反之,开发成本结余越多,开发利润则越大;开发费用存在确定与不确定性,开发利润随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进行。

每年全国“助残日”活动都围绕一个主题来开展,主题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重点工作确定。

历届主题

1991年:“宣传残疾人保障法”

1992年:“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

1993年:“扶助共进”

1994年:“我们同行——为远南残疾人运动会献爱心”

1995年:“一助一  送温暖”

1996年:“预防残疾 增进健康”

1997年:“助残与自强”

1998年:“扶贫解困”

1999年:“无障碍与视觉第一”

2000年:“志愿者助残”

2001年:“宣传贯彻保障法  携手迈入新世纪”

2002年:“关注基层残疾人工作  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2003年:“发展残疾人事业  共同奔赴小康”

2004年:“情系我的兄弟姐妹  帮扶贫困残疾人”

2005年:“平等共享  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6

一、保障残疾人的“三权”,是保障其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的重大人权问题

(一)“生存权”是保障残疾人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物质保障。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群体,全面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要与健全人一样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困难很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吉林省处在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换阶段,社会和经济结构的不平衡性,城乡、区域、贫富差距,包括残健差距越来越大,一些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问题困难重重。就当前而言,着力解决以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为重点的“生存权”,是残疾人能够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物质基础。各级政府和社会应根据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着力为残疾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

(二)“发展权”是实现残疾人自身价值,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的价值保证。

残疾人中蕴藏着许多具有聪明才智、发展潜能和特殊专长的优秀人才。残疾人的“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延伸,也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综合。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我国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开发和提高残疾人发展的特殊才能,保障残疾人的“发展权”,是残疾人工作中必须要重视和特殊支持的工作。

(三)“参与权”是保障残疾人实现社会价值,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体现。

由于社会偏见和自身缺陷,残疾人参与政治和社会管理程度很低,主要存在几个问题:社会歧视因素,限制了参与热情;对发挥政治潜能缺乏制度化特殊保障和正确引导开发;社会未能提供机会,政治诉求无法顺畅表达;我国还没有残疾人政治参与权利的特殊保护法律;自身对社会信息了解不充分性,限制了政治参与能力。

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是残疾人最高价值的体现。经过特殊教育,残疾人能够拥有较强的素质和能力。各级政府及残联组织应对残疾人“参与权”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让残疾人更多地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

二、正确认识和把握残疾人“三权”科学内涵,是从根本上保障“三权”的基本前提

正确认识和把握残疾人的“三权”,首先要弄清人权的基本概念,因为“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都属于人权范畴。人权既是政治概念也是法律概念。2007年3月联合国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确定:“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保障残疾人的“三权”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

(一)残疾人“生存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我们讲的残疾人的“生存权”,主要是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利。我国发展经济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解决人民的温饱和生活质量问题,残疾人的生存问题更为现实、迫切、重要。

残疾人“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

生命权,指人的生命不得非法剥夺的权利。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对生命权作了如下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生命权的保障有明确规定:“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抚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理能力,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残疾人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对于社会家庭和法定抚养人等有着强烈的、不可或缺的依赖性。一旦这种依赖受到破坏,将直接危及残疾人的生命权,从立法上明确法定抚养人(监护人)必须履行职责,是对残疾人生命权的最有力保护。

谋生权,是人们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主要表现为劳动就业权。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章第四条对残疾人的就业方针、方式和劳动培训以及不得畸视残疾人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法律上保障了残疾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有不受任何畸视的权利。同时又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保障权,主要指社会保障权,包括住房、医疗、养老及失业保障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等。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对残疾人的国家扶助,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供养和救济及公共设施福利方面的照顾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重视。

(二)残疾人“发展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发展权”是指公民享有在社会生活中良性发展的权利。“发展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表达的是现代社会对于充分实现个人自由的要求与国家提高公平和效率程度的期望。发展机会公平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残疾人本应属于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者,残疾人的发展问题是残联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残疾人“发展权”有三个特点:“发展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确认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在这些方面发展的权利。“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后续权利。“发展权”需要政府、社会特殊帮助与扶持才能实现。政府和社会除了提供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分配公平以外,应采取特殊扶助措施,给他们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三)残疾人“参与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参与权”是指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所应有的政治权利。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残疾人也和健全人一样有着参与更多社会生活、社会管理、表达意愿的要求。

残疾人“参与权”主要包括:知情权、表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监督权。

三、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积极保障残疾人的“三权”

残疾人的“三权”关系残疾人的根本利益,我们要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以保障“三权”为重点,推动残疾人事业更大发展。

(一)以社会保障为重点,切实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要通过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充分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

1.社会救助。其核心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目前吉林省190万残疾人中享受低保的约29.6万人,接受救济的约21.11万人。城镇纳入低保的贫困家庭残疾人数约8.7万人,占城镇低保对象的7.25%;农村纳入低保的贫困家庭残疾人数约为9.7万人,占农村低保对象的12.1%。全省共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残疾人18.4万人。目前实行的低保制度以户为单位评估,全省重度残疾人56万人,只有约12.5万人享受低保,6.3万人接受救济。所以,要通过工作实现残疾人应保尽保,同时建议民政部门可适度降低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审核条件,研究不与或少与家庭收入挂钩,既充分体现政府对残疾人生活的关怀,又反映管理的人性化。

2.社会保险。实现社会保险对残疾人的广覆盖;实行对残疾人的特惠制度,各级政府和社会在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上,给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以特殊补助;更多地向农村残疾人倾斜,在实施新农保、新农合过程中,制定更优惠的政策,要逐渐开展针对农村的工伤、生育保险。

3.住房保障。在省政府推进六路安居工程,解决保障性住房过程中,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泥草房改造过程中,使残疾人享有更优惠的待遇。

4.设立生活救济基金。对于因病、因灾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或定期救济;对长年需要护理的残疾人按照不同情况对护理人员给予定期护理补贴;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供养救济。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分类救济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等贫困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

医疗保障主要包括保健、康复两个方面:要为残疾人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开展疾病预防工作。许多残疾人没有能力购置或安装辅助器具,实施康复救助办法,对康复训练和矫治给予费用补贴,通过医疗、装配假肢和心理疏导等多种手段,使残疾人某方面功能得到恢复。目前重点是对小儿麻痹后遗症、白内障、脑瘫、聋哑儿童进行抢救性治疗。

5.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要始终围绕特殊服务,建立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要根据特殊需求和实际特点,提供更加优先、特殊的服务和照顾。

(二)以实现社会价值为重点,保障残疾人的“发展权”。

在保障“生存权”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发展权”,是帮助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1.抓好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和能力。残疾人教育包括三个方面:基础教育。残疾人具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不能因身体缺陷而使他们失学。在义务教育之外的继续教育中,应制定扶持政策,减免继续教育费用,实行补贴政策。特殊教育。根据残疾人特点,通过举办盲聋哑学校、培智学校、开设特教班等,进行特殊教育。对具有潜能和特长的残疾人,重点培养和教育,使他们成为残疾人中的专门人才。职业教育。人社部门和残联可研究单独设立职业培训基金,制定培训计划,着力提高残疾人的专业技能和职业发展能力。

2.建立就业援助制度,提供实现社会价值的平台。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作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和社会积极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我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形式优先照顾适应岗位需要的残疾人就业,并在残疾人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制定特殊的援政策。积极扶持发展福利企事业单位,应给予政策、税收、贷款等方面特殊照顾。同时要积极鼓励福利企业投资多元化,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创办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重点的企事业。

3.建立优秀残疾人社会评价体系,为残疾人展示才能提供社会舞台。基层要丰富和活跃文化、体育生活,发展特殊竞技和体育运动;发现和造就一大批在生产、科研、经营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人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残联组织,要在培育、发掘残疾人人才上下工夫。定期举办全省性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劳动技能竞赛、成果展示、事迹报告会、评选优秀人才活动。通过这些展示平台,使残疾人充分体现社会价值,求得发展的成熟感。

(三)以提高社会地位为重点,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参与权”。

现代国家在政治上最为基本的核心特征是民主与人权保证下的法治,这就决定了残疾人应在人人平等基础上实现当家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