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院教科办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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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院教科办工作计划

高校学院教科办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 高等法学教育 教育教学技能培养 “双轨”评价机制

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高等教育改革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落实到法学专业,就是如何能够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即“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

面对教育部调整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全国各地法学院校,包括各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都纷纷进行了专业培养方案的调整,以期跟上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但是仅仅依靠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及教学方法的改革,甚至于加大所谓的“实践性教学”课时数,尽管有了这样的培养转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法科学生普遍存在的知识应用能力不足、职业技能低下等问题,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缺乏精密性的原因之一在于:法科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既没有接受过相关教学技能培训,又没有教学经验,在法律执业上经验也有限。因此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首先要求法科教师自身教学能力的“卓越”。提高法科学生培养质量,应首先从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养上突破。

一、我国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卓越法律人才的评价标准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知识主要是指法学专业知识及法律职业知识;能力是指法律执业技能;素质是指包括职业伦理在内的各种人生修养。要培养出能担负起社会责任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卓越法律人才,就要遵守“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培养与类型化、特色化培养相结合”的原则[1],所以法科教师自身的知识、能力和素质也都必须达到一定高度。自古“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卓越法律教师与卓越法律人才两者间的这种传承关系,是决定高等法科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之一。很难想象,一个本身知识、能力和素质不足的法科教师如何能培养出优秀的法科学生。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科教育师资队伍,成为各法学院校、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提升办学质量的首要工作。

目前,我国高校法科教师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普遍缺乏培训机制。

从制度上说,我国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训缺乏制度化设计。首先,各法学院校的专职教师,包括各地方高校的法科教师,绝大多数都是直接从学校进入学校,从学生直接转变为教师。他们在学生时期,侧重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并没有进行过师范类教育教学技能的培训。其次,学校在聘用法科教师时,主要考察待聘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水平,附带考察教学技能,如板书、普通话等(这根本不涉及教育教学技能问题,只能称之为教学基本功)。最后,聘用后,教育教学技能主要依靠教师自己钻研,学校普遍缺乏对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的在岗培训机制,导致法科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因缺乏专业的教育教学技能培训途径、平台,教学效果参差不齐。

为督促法科教师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技能,各高校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教学考察制度,如教学督导、学生教学测评等。如笔者所在的高校,教学督导,每学期至少听3次青年教师讲课,并就听课情况撰写教学情况检查,传达给被听课教师所在学院;期末教学测评,在本学院排名倒数20%的教师,还要经过学院重新教学评估,才能再次上岗。这些制度的设置,无疑为提高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提供了制度规范。但究其考察效果,却因人而异,特别是在部分教师“先天不足”的情况下更是不能让考核人员满意。另外一些学校的教学督导与被听课老师并非同一专业,虽然凭借督导的教学经验可以反映教师存在的教学问题,但也会存在评价不全面的弊端。

此外,高校普遍设有岗前培训课程,笔者曾参加多次对新进教师的岗前培训工作。但这些培训课程开设时间是在开学后,新进教师已经正式开始教学工作,培训时间较少,不能满足培训目的;另外,培训以理论授课为主,缺乏实“教”操练,很多新进教师对此重视不够,缺课情况严重。

综上,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培训机制的不健全,直接成为制约高校法学教育教学质量的“瓶颈”。

2.高校管理中教学中心地位沦落,法科教师教学质量滑坡。

高校教师管理中,科研与教学工作间的矛盾非常突出,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普遍重科研成果,轻教学成果。国家对高等教育“两个中心”的提法,进一步激化了科研与教学工作的对立。因此法科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偏重学术研究,忽视教学研究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这种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失衡状态,直接影响了法科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一些教师以“过得去”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却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搞科研。其中典型表现之一就是法科教师教学时过多依赖教材。不可否认,在系统化的法学专业知识学习中,法科学生如何阅读、理解教科书的知识对于锻炼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至关重要。但是过于依赖教科书,不仅不能增强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反而有害。目前,法学课程教学仍然主要以教科书为蓝本设置教学内容,学生习惯于照搬教科书的体系、甚至是顺序(这个教学惯式是学生从中小学教学模式中遗留下来的)进行学习,这不仅不利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锻炼,更加不利于学生学术批判能力的培养。西方发达国家的高校,如美国,很少定制教科书,而是由任课教师布置课程阅读书目,由学生自行阅读、学习,教师主要负责学习指引、观点讨论。不过鉴于中西方教育观念存在很大差异,这种模式并不适合我们全盘照搬。此外,我国目前出版的法学类教材以理论为主,实践类较少,这样也导致高等法学教育中,法科教师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

教学相长。没有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就缺乏前沿基础;但没有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就缺乏展示平台。科研与教学本质上是相互促进、互为因果的关系,大学三个基本职能——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也论证了这一观点。但追根究底,教学才是第一位的,科研是支撑教学工作的。

3.高等法科教育中教学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教育教学技能单一化。

正如上面提及的,出版的法学教材以理论为主,缺乏实践类教材,大多数法科教师,包括一些知名学者,在法律执业上经验有限,缺乏提升自身的实践技能的机会和平台,又缺乏相应辅导教材,从而对提高法学实践教育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法科教师偏重理论教学,忽视学生实践技能教学,教育教学技能单一化。一方面,这是由于法科教师的培养模式决定的。很多法科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并未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工作,实践技能不强(当然也有部分法科教师从事兼职法律工作,或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工作岗位转而进入高校。这部分教师实践技能相对较强,是因为他们在工作岗位上接触较多实例而形成的)。另一方面,由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所致。在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出台之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以培养“法学大师”为目标的。可纵观古今中外,“法学大师”从来不是在大学校园内造就的。从以理论教学为主,到加大实践教学,其间“变脸”之快,令很多法科教师措手不及,也就无短期内增强自身的实践技能的可能。要培养具有较高法律职业技能水平的法科学生,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执业实践技能,否则,会制约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高校对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都规定了一定时间的“实践工作计划”,如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务助理;还有高校设置了“双师型”教师任职标准,即要求法科教师不仅要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还应该取得律师从业资格证或其他专业从业资格证。提高法科教师自身的实践技能,是学生实践技能提高的前提和保证,这也与国家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相符合。但是仅仅依靠这些短期职业生涯积累的经历,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法科教师实践技能,还有待时间证明。

综上,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需要法科教师在教学中贯彻“通识教育、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统一”[2]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不高的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法学教育整体办学水平较低,各法学院校之间办学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高校法科教师整体的教育教学技能层次较低。究其原因在于高校普遍重“术”轻“学”。

1.高校法科教师选用标准重学历轻技能。

高校的学术性特征决定了教师选用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师法》第11条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其实,不仅是法学专业,我国高校教师的选用历来重视学历,这是因为受到传统教育观的影响,一方面人们普遍认为学历越高就代表学识越渊博;教师的教学技能越高,教学效果就越好。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教育教学技能需要长期积累才能形成,所以无法在面试初期就得出准确的结论。应该说这种教师选用标准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一直坚持该教师选用标准。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选用标准也显现出不合理、不科学的一面。一方面随着扩招的不断普及,从学士到硕士,最后到博士,高学历人才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学历的含金量有所降低。学历等于学识、学识等于教学水平的逻辑判断已不符实际,学历不再是学识的表现,学识也不再是教育教学质量的试金石。另一方面,高校教师不是体力劳动者,而是以教学科研等学术劳动为主的脑力劳动者[3],教书育人,基点应在“教”。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教学技能,即使学历再高,学识再丰富,也不宜安排在高校教师岗位,应安排转岗。

2.高校法科教师培训重学术轻教学技能。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参加各类培训活动也是高校教师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虽然法律的规定很明确,但现实情况是,由于高等教育是一种高层次的知识教育。大多数高校教师的培训实践,包括法科教师,均以学术交流为主,具体表现在:一是各法学院校对法科教师的学历进修普遍持欢迎态度,甚至在制度设置上对进行学历进修的教师进行倾斜,如在职读研、读博等,激励了法科教师的学历进修热情;二是高校法科教师自身也普遍重视提高学术修养和学术水平,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主动参加各种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然而,各法学院校在教学技能培训方面缺乏具体的探索和实践。一是各地也开展了一些法学课程的教学研讨会,但是级别普遍不高,与会教师不多,导致培训效果不能体现规模效应;二是各法学院校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技能培训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在经费支持、课程调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利因素,造成法科教师对提高自身教学技能的热情不高;三是教学技能培训实践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不论是法学院校对内开展的教学培训,还是各研究机构组织开展的对外教学培训,基本上是一次性的,缺乏教学技能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不能有效反映教学培训效果,也不利于推广先进教学理念和成果。

教师才是教学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培养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有丰富学术知识的高学历人才,还需要具有优秀教学技能的教师,因此法科教师的培养不能仅仅着眼于学术,更应加强教学技能培训。

3.法科教师普通重视理论教育教学水平培训,忽视实践技能教育教学水平培训。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两部分,教学方法为系统讲解,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掌握系统的学科专业知识。因此法科教师在教学中,更倾向于利用体系完整的教材,向学生讲授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知识,这就造成在高等法学教育中,教师和学生对教科书都十分依赖,而对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学习缺乏应有的重视。

教育部“卓越人才”计划的出台,正式揭开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由学术性培养方向向实践性培养方向转变的帷幕,要求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不仅能向学生解释“是什么”、“为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向学生讲授“怎么做”,即法学教师应具有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对法律实践技能的教学重视度不够,导致教学不能适应教育方式的转变。具体表现在:第一,法学课程中的实践教学课时明显少于理论教学课时,一般只占到总课时的十分之一;第二,单独的法学实践课程设置过少,且因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而教学效果不理想;第三,也是最关键的,法科教师自身的实践技能水平普遍不高。很多法学院校的法科教师从未会见过当事人或接受过法学咨询,更不用说在法院办过案件。目前,实践教学对法科教育的要求,较之传统课程,不是更低,而是更高。法科教师实践技能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如继续片面重视法学理论知识忽视甚至忽略法学实践技能教学,不能不说是高等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结果。

综上,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首先就要做好法科教师的实践教学技能的培训。

4.高校教师工作评价考核重科研轻教学。

高校对教师的工作考核评价一般是将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承担的科研教改项目,以及发表的科研、教改论文、获得成果奖励等,制定成具体的量化指标,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考核结果是教师评聘、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考核评价机制是重学术轻教学的。这是因为各高校之间的评比排名以学术水平(科研课题、科研经费、检索论文等)作为主要依据。首先为了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排名,各高校普遍对教师的科研成果关注较多。虽然很多高校表面上将教学与科研并重,可由于教学工作的“抽象性”,缺乏量化的评价标准,直接导致高校教师工作考核重学术成果轻教学成果。其次现有的教师职务晋升制度中,重评审轻聘任。职务晋升的指标学术水平是硬指标,教学水平是软指标。课上得再好,如果没有科研成果,就无法晋升职务,导致高校法科教师普遍不重视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而片面追求科研成果的数量。

高等教育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尤其是高等法学教育,要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法科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加大课程改革力度。如果教师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法科教师付出的教学努力视而不见,就会大大打击法科教师的教学热情,从而影响教学成效。

三、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养的改革对策

鉴于以上法科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培养机制应进行改革,以适应高等法学教育复合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

1.建立并健全法科教师教学技能培养机制。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制定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的培养机制。学校在提高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上应承担主要责任。

(1)在法科教师的聘用标准上更新观念,成立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资深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的教师聘用委员会,全面考察待聘人员的教育教学素质。

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核对待聘人员的基本信息,考察其教育背景;由资深教师考察待聘人员的知识层次和理论水平;由资深教师和学生代表联合考察待聘人员的教学效果。这样做虽然不一定能全面反映待聘人员的教学能力,但至少能反映出待聘人员的教育教学潜质,为全面提升高校法学教育教学质量,打下良好的师资基础。

(2)以教研室为单位,成立专门的法科教师理论教育教学培训平台。

目前各高校的教研室活动,基本以开展教师教学考察与评价为主,这恰成为将其改造为法科教师理论教育教学培训平台的重要基础。

在教育教学技能培训上,各法学院校可以教研室为单位,以课程教学改革为方向,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针对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包括分析课程教学内容,探讨教学方法,反馈教学评价,实施教学改革等。通过这个平台建设,不仅有利于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训的常态化发展,而且可以为法科教师共享教学资源提供场所和途径。借助于这个培训平台,法科教师之间还可以相互交流教学心得,启发教学思路。

(3)建立法科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拓展法科教师实践教学技能培训途径。

不论是“双师型”教师制,还是“顶岗培训”制,各法学院校普遍就提升法科教师的实践技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国高校法科教师实践技能普遍不强的情形下,依靠这种短期的培训,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必须建立长期、长效的法科教师实践培训机制,即建立法科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如与企业法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与法律实务有关的组织、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现法科教师从上岗培训到在岗培训的不间断培训平台,一方面为法科教师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真实工作环境与条件,另一方面为法科教师理论与实践知识教学的融合提供教学资源。

实践教学是形成法律职业习惯和建立法律职业认识的重要工具。无论是严格法科教师任职标准,还是建立教学技能培训平台,最终目标都是提高法学教师的实践教学质量,因此法科师资队伍建设须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能力评估机制,从单纯课堂教学评价转变为“教学工作状态评价”[4]。只有提高法科教师自身职业技能,并借助实践教学中师生间的学术探讨与体验交流,才能更好地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激发课堂参与的积极性。

(4)成立专项基金,为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训提供物质保障。

虽然国家已经加大了教育投入,但各高校办学经费还是普遍紧张。为了加大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的培训,学校应成立专项基金。首先,学校应鼓励法科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各项交流、培训活动,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教学交流活动,并为其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其次,学校应鼓励法科教师积极提高自身知识水平、能力素养,和积极参加学历进修和技能进修,并给予一定的制度保障,在资金、资源上给予支持;最后,还应鼓励法科教师从事各种兼职法务工作,并在工作量、工作津贴补助等方面予以物质保障。有了坚实的经济保障机制,法科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就能顺利进行。

2.改革法科教师教学工作评价考核机制。

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重要的是对教师工作评价考核机制的改革。对于高等法学教育而言,如何科学、准确地评价法科教师的工作质量,是决定法科教师工作状态的重要因素。与理工专业不同的是,高等法科教育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往往是由同一教师担任,并未设置专门的实验辅助人员,所以对法科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改革现行法科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机制,实行“双轨制”考核标准,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1)教学工作评价指标要“双轨”。

科研和教学本来分属于不同的活动领域,科研工作主要侧重知识发展,教学工作主要侧重知识传播,两者在教育领域具有高度相关性。鉴于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的“主观性”,目前法科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评价还主要以工作量等量化指标考核为主,难以反映教师教学工作的真实状态。因此,为全面、客观反映考察对象,教学工作评价指标要兼具“量化指标”和“质化指标”,即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三个方面设置一级指标,并在其下分设若干二、三级指标,提出定量、定性评价标准。同时注重对法科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性评价”,即不仅着眼于法科教师已具备的教育教学素质,更要考察其未来的职业发展空间,为法科教师改善自身教学工作上的不足提供帮助和指导。

(2)教学工作中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工作量计算方法要“双轨”。

目前在高等法科教育中,课程课时一般包括理论教学时数和实践教学时数(也包括专门的实践课程,如模拟法庭),且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标准课时是一样的。这样的课时计算方法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高校法科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毕竟法科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付出的时间、精力要大于理论教学工作。如果不能科学计算法科教师的实践教学工作量,就会严重影响法科教师实践教育教学技能的提高。所以高等法科教育中,有必要根据开展实践教学的学生人数、实践项目类型及教学时间等因素,适当提高实践教学的标准课时。只有充分尊重法科教师的教学劳动,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按劳分配”,保障法科教师的教学权益,才能为法科教师更多、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提供制度激励。

(3)职称评审中教学与科研评审要“双轨”

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督促高校教师提高教育教育质量,各高校纷纷开展人事制度改革。2007年浙江省正式出台《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将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有的学校实行评聘分开,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破格聘任高一级职务,如沈阳师范大学2007年在学校职称评聘文件中就作出了上述类似规定。但要从根本上改变高校法科教师不重视教学工作的现状,则必须改革现行职称评审体系,可以设立“教学型职称评审”和“科研型职称评审”序列,由教师选择其一参加职称评定。只有将教学与科研都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才能让“晏才宏”事件不再重演。

参考文献:

[1]王翰.法学教育研究(第6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

[2]付家东,杨河,曹乔华.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及其实施的相关问题研究[J].云梦学刊,2011,(7):103.

[3]李先富.大学教师聘任制——基于大学学术性特征的分析[D].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