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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范文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重庆 409100
[摘要] 目的 探讨PDCA(plan,do,check,action)循环管理办法在该院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管理中的应用效果。方法 每个月随机抽取门诊药房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点评,对所抽取的每一张门诊麻醉药品处方所对应的专用登记册项目及空安瓿回收记录册进行查对并记录。结果 处方书写的规范性有明显改善,用药适宜性略有改善;门诊药房麻醉药品使用专用登记册与空安瓿回收记录册符合性中,批号记录的准确性提高到显著。结论 PDCA循环规范了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的管理,实现了环节控制和反馈控制,提高了麻醉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及管理的安全性。
[
关键词 ] PDCA循环;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管理;安全
[中图分类号] R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3(a)-0069-02
Anesthesia used in the Management of Drug Circulation of PDCA in Our Hospital Outpatient Pharmacy
PENG Qinjiang CHEN Yuan
Tujia Autonomous County People´s Hospital of Shizhu, Chongqing 4091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Discussion PDCA(plan.do.check.action) circul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in narcotic drugs in our hospital outpatient pharmacy the effect of application in management. Methods Each month, random sample of outpatient pharmacy narcotics prescription comment the extracted every piece of outpatient. The extracted every piece of outpatient anesthesia drug prescriptions corresponding special register items and empty ampoule recovery record book for check and record. Results The normative prescriptions written are improved obviously. Use suitability slightly improved. The use of narcotics in the outpatient pharmacy special register and empty ampoule recoveryrecord book conformity, batch records to improve significantly the accuracy. Discussion PDCA circulation Standardized outpatient pharmacy management of narcotic drugs.Conclusi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ontrol and feedback control. To improve the Safety management and.rationality use of narcotic drugs.
[Key words] PDCA circulation;Outpatient pharmacy narcotic drugs. Management.safe.
[作者简介] 彭勤江(1987-),男,土家族,重庆石柱人,本科,药师,主要从事临床药学工作。
麻醉药品指的是对患者进行治疗时,连续使用该药品之后,人体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依赖性和隐僻。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双重性质,如果药剂科能够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合理的使用,那么麻醉药品帮助患者治疗病情,但如果药剂科不能够严格的管理麻醉药品,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1]。为了规范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管理,该院在2013—2014年,运用PDCA循环管理模式,规范书写,加强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培训的管理,保证了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用药适宜性及管理的安全性。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对该院门诊药房2012年3月—2013年2月门诊麻醉药品处方随机抽取进行点评,同时所抽取的每一张门诊麻醉药品处方所对应的专用登记册及空安瓿回收册所记录准确率为对照组,将实行PDCA循环后(2013年3月—2014年2月)的数据作为观察组,采用Excel软件计数。
2 方法
2.1 计划阶段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国务院在2005年颁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及规定对门诊药房所有工作人员提出纠正及改进措施。
每个月随机抽取门诊药房麻醉药品处方100张,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药品说明书及相关文献资料对所抽取的麻醉药品处方的书写规范性、用药适宜性逐一点评,汇总分析;所抽取的每一张门诊麻醉药品处方所对应的专用登记册项目(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及空安瓿回收记录进行查对并记录。
2.2 实施阶段
2.2.1 成立管理小组,管理麻醉药品 管理小组的组长由主任担任,小组的成员包括麻醉药品专管员和门诊药房组长,他们分别负责检查每周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的管理,并且每月进行汇总,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另外,还需要检查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是否得到切实的应用,不断的对麻醉药品的流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2.2.2 查找问题 由组长组织所有门诊药房工作人员摸底测试,考试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消防安全知识及麻醉药品说明书内容等。再将所有考试内容组织大家学习,让每一位门诊药房工作人员了解自己的不足和对麻醉药品相关知识的欠缺,以加强学习,同时也让麻醉药品管理小组有方向的提出改进措施。
2.2.3 树立人人参与管理、麻醉药品安全重要性的意识 定期组织药剂人员及工勤人员对麻醉药品管理规范、各种规章制度进行学习,全面普及医院麻醉药品管理知识,尤其是麻醉药品保管安全、用药可追踪、合理用药等,树立人人参与管理、人人承担责任的意识。
2.2.4 “五专”管理 指定具有药师职称、业务知识较强的工作人员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使用右上角标有“麻、精一”的淡红色处方,专用账册。“五专”中将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管理的重点放在了专册登记,其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其内容的准确性将直接关系到患者是否得到合理使用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否流入非法途径以及按照“批号溯源”查找麻醉药品。
2.2.5 建立门诊癌症疼痛患者用药专用病历 由《处方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条规定可知,对于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要首诊医师亲自进行诊查,患者还需要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并建立相应病历,一式两份,患者和门诊药房各保存一份。患者家属代患者取药时首先到门诊药房取病历,再到医生处开具麻醉药品,如果有麻醉药品注射剂,在取病历的同时将用过的空安瓿交回门诊药房,由当事药师记录空安瓿数量及批号。
2.2.6 麻醉药品门诊建立使用超常预警机制 利用麻醉药品的专用处方,建立专门的册子进行登记、记录,患者如果大量或长期的使用麻醉药品,有可能会出现安全隐患,需要报告给主管领导,并向医生了解其具体情况,每月1次的进行复诊,如果患者不能到医院复诊,那么责任医生需要到患者家中进行复诊,一般每3个月复诊1次[2]。
2.2.7 建立空安瓿回收及销毁制度 空安瓿回收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发放及回收日期、数量、批号和回收人;其销毁统一由科主任审核后按照流程销毁。
2.2.8 建立剩余麻醉药品的销毁和回收制度 把癌痛患者未使用完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剩余药液进行回收登记,统一保存,并定时向医务科报告,在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情况下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2.2.9 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知识及处方书写格式进行培训要求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范书写处方,对不合理处方,门诊药剂人员进行干预,严重不合理处方拒绝发药,临床药学室定期做麻醉药品处方专项点评,对不合理处方给予惩罚,促进改进。
2.2.10 安全及消防 对涉及贮存麻醉药品的地方都安装防盗监控设施,要求门诊药房各工作人员进出关好门窗,非工作关系人员严禁入内且在门诊药房设置报警装置,同时在麻醉药品周专柜旁放置灭火器,以防意外。
2.3 检查阶段
检查由麻醉药品管理小组、药剂科质量控制小组及医院保卫科,开展每周质量控制自查及每月的问题汇总,依据麻醉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场提出所存在的问题,随后进行相应的汇总分析,制定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
2.4 处理阶段
麻醉药品管理小组每个月都召开会议,汇总根据抽查和检查结果而发现的各类问题,利用普遍存在的个性而发现共性,分析出现的问题,肯定做得好的方面,保证工作能够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分析所发现影响麻醉药品管理质量的问题,并且找出问题出现的具体环节,及时的进行正确的处理。根据前阶段中正确的方法、成功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标准并严格的按照标准执行,把没有解决的问题放在下一个PDCA中,循环继续,直到解决该问题,从而达到持续改进麻醉药品管理的目的。
3 结果
由表1、表2可知,处方书写的规范性有明显改善,用药适宜性略有改善;门诊药房麻醉药品使用专用登记册与空安瓿回收记录册符合性中,批号记录的准确性提高显著。
4 讨论
要提高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的管理,不仅需要对麻醉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要熟悉,作为管理组,更需要一套现代化的管理模式,PDCA循环作为一套现代化、目的性强、条理清晰的科学管理方法,使该院对于麻醉药品的管理由以前的迷茫逐渐发展成为现在的科学化管理,有效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了麻醉药品的使用安全性、用药合理性以及管理规范性。
在麻醉药品管理中引入PDCA循环管理模式,可以让其遵循质量管理的特征,4个阶段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围绕着质量目标进行展开,最终目的是促进实现质量目标,在连续的循环中发现新内容,把麻醉药品管理工作由过去的事后补救发展成为现在的事前预防,把麻醉药品管理由过去的终末质量控制发展成为现在的环节质量控制。
由于麻醉药品的特殊性,与一般的药品相比,它在管理上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必需严格的管理和监控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法定使用机构是医院,因此医院自身肩负着很大的责任,必需做到统筹兼顾,正确的管理和使用药品,保证药品管理安全和用药安全[3]。引入PDCA循环模式后,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规范性、用药适宜性等各种管理及使用记录准确性显著提高,必要时可以“批号溯源”,追踪麻醉药品的使用,很大程度限制了麻醉药品的滥用及流入非法途径。
[
参考文献]
[1] 赖文辉.关于药剂科麻醉药品管理的研究[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13):371-372.
[2] 郭首兵.我院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的规范化管理[J].中国实用医药,2012(20):269 -270.
麻醉药品管理范文2
1 存在的问题
1.1 一病多卡 这种情况一般是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用量不能满足癌症病人的使用,导致病人几处重复领卡,主要原因是医生惧怕病人成瘾,使应该满足供应的病人麻醉药品不够用。
1.2 发放麻醉药品专用卡不合理 有些医师对于早、中期的癌症病人没有认真执行三阶梯治疗的原则,过早地给病人开具了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证明,使病人对麻醉药品产生了成瘾性,使用量增大。
1.3 人情方 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本应凭县以上(含县)医疗单位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有些医生不负责地开人情方,导致麻醉药品专用卡和麻醉药品流入一些个体诊所或不法分子手中。我区某医院曾发生一起案件,一名医生为自己开处方,将所得的二氢埃托啡片贩卖给吸毒人员后医生杀人灭口。
1.4 随访制度坚持不利 由于医院对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病人随访工作做不好,未掌握病人的病情和生死情况,对一些病人死亡后的有效专用卡使用情况就无法控制,导致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1.5 病人死亡后剩余麻醉药品的问题 自1994年以来,病人死亡之后家属主动将剩余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专用卡全部交回医院的只有1例,而几例病人死亡后由家属持卡前来取药(发现后收回此卡)。
1.6 个别调剂人员失职 一些药剂人员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调配麻醉处方时不注意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期限,对空安瓿的回收制度执行不认真,使部分麻醉药品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2 严格麻醉药品专用卡管理措施
①医院组织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认真学习麻醉药品的使用知识,更新观念,积极开展“癌症病人三阶梯治疗”的工作,贯彻满足供应、严格把关的精神。
②督促市卫生行政部门办领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认真核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所在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③麻醉药品专用卡的麻醉处方权,严格控制于医院门诊部主任或一、二名责任心较强的医师。
④门诊部建立由专人管理的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档案,准确记录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和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注销情况,严格执行对每个持卡人每月一次的随访制度,并记录于药品专用卡使用档案中。
⑤加强药剂人员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素质的教育,增强责任心,严格执行空安瓿回收制度、麻醉药品的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专用卡,严格按规定进行调配。
⑥知悉非住院病人死亡后,责任医院有关人员积极督促病人家属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上交剩余麻醉药品并注销办卡手续。
⑦医疗单位麻醉药品存放于160kg以上、不易移动的铁制保险柜中,保证24h有值班人员。
参考文献
〔1〕 刘家民,柳玉山.浅谈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管理使用问题.西北药学杂志,1998,(1):39
麻醉药品管理范文3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权如何获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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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护士护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现代医学飞速发展,伴随麻醉学科的迅猛发展和手术室护士角色的不断完善,麻醉护士这一新型角色应运而生,它是为适应现代麻醉学科的发展而设立的一个工作岗位,在日常的麻醉护理工作中,日益凸显其工作的重要性。他们的麻醉护理质量不仅关乎着患者的切身体验,更是患者手术安全性的一个重要体现。
2.麻醉护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2.1麻醉备用物品管理 麻醉准备间设在层流手术室内,备有麻醉所需各类药品、耗材、物品等,均需麻醉护士按需请领,按有效期顺序摆放,分类放置便于使用。急救抢救药品、物品,按规定数目、种类定位摆放于急救箱内,便于麻醉师急救插管使用,用后及时整理、添充。
2.1.1高价值麻醉物品的管理 设专柜放置,记录基数并每日核对及时补充,以防用后漏记,造成科室经济损失[2]。
2.1.2常用麻醉耗材的管理 以每个手术间为单位,每次手术完毕后及时更换呼吸回路、面罩、钠石灰。每台麻醉机内放入固定数量的牙垫、多功能吸痰管、口咽通气道及各种型号的气管插管,每日手术后及时清点查对、补充。每个手术间的麻醉车内都放入固定数量的心电电极、三通、连接管、麻醉处方、单据等,每日检查、补充。
2.1.3麻醉仪器的维护与管理 麻醉器具按医疗原则,尽可能使用一次性的,每次手术后更换。一般喉镜、可视喉镜、纤维支气管镜等用后清洗、消毒,并用环氧乙烷消毒备用。喉镜每天检查,如发现接触不良、电源不足等情况,应及时更换,确保麻醉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1.4麻醉仪器 购置新的麻醉仪器后建立设备档案,认真掌握设备的基本性能和维护方法,熟悉常见故障的处理,保障仪器的正常使用并确保麻醉工作顺利完成。
2.1.5麻醉机和心电监护仪的管理 麻醉护士每日对麻醉机进行保养,检查麻醉机的性能是否正常,清洗呼吸回路及活瓣,补充吸入性麻醉药物的药量,每日手术完毕后更换麻醉机内的钠石灰,保持麻醉机的清洁、干净。如发现故障,应向领导汇报,并报维修,以确保机器运转正常。心电监护仪的各种连线应按规则盘好,并放入吊塔的抽屉内备用,保持干净无血迹,每日下班前检查各手术间内的插头是否拔掉,以防漏电。
2.1.6急救车、急救箱的管理 急救车按规定放入所需急救药物,急救箱内放入各种型号的一次性气管导管、导芯、牙垫、一次性吸痰管、喉罩、一般喉镜和一次性喉镜,每周检查补充。
2.2 麻醉科药品的管理
2.2.1麻醉科护士要熟悉各种药品的药理作用,根据药品性能,按普通常规用药、贵重药品、抢救药品、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这五种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药品的有效日期及贮藏方法有序存放,定期整理,做到各类药品定量、定位,使其一目了然。
2.2.2麻醉准备间护士于前一天下午整理每个手术间麻醉常规药品,并根据每台手术的术式、麻醉方法、麻醉医师的习惯准备好第2天相应的手术用药。对于特殊病例,参加麻醉前讨论,根据病情及麻醉医师的要求,准备手术所需贵重药品并做好登记,手术后收回多余药品,与已发的必备药品及麻醉单、收费单一一核对。若发现不符,及时查找原因,做到不浪费、不漏记或多记药品。
2.2.3麻醉药品管理的关键 制订严格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类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3]。定期核查药品的有效期,并建立药品有效期登记本。把每种药按各批次的有效期分类登记在册,这样通过对登记本的定期查阅做到心中有数,将有效期接近的药先用,避免药品的积压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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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精神药品;抗精神病药物;正确区别
目前不仅社会上许多人,甚至不少医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为了临床合理用药,减少医疗差错,有必要将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相关知识加以介绍。
1 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概念与分类不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中规定,精神药品系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国家最新公布的精神药品共130个品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52个品种,我国已生产并使用的有6种,临床常用的有司可巴比妥、哌醋甲酯、丁丙诺啡、三唑仑等。第二类精神药品有78个品种,我国已生产并使用的有26种,临床常用的有硝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劳拉西泮、扎莱普隆、麦角胺咖啡因、氯硝西泮等。抗精神病药物过去又称神经阻断剂、强安定剂等。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及其它精神失常的躁狂症状。抗精神病药物按化学结构可分为以下几类[2]:(1)吩噻嗪类。如氯丙嗪、奋乃静、氟奋乃静、三氟拉嗪等;(2)硫杂蒽类。如氯普噻吨、氟哌噻吨等;(3)丁酰苯类,如氟哌啶醇等;(4)苯酰胺类,如舒必利、泰必利;(5)二苯氧氮平类,如氯氮平;(6)二苯丁哌啶类,如五氟利多。抗精神病药物除以上几类外,尚有苯并异唑衍生物利培酮等。
2 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管理不同
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国家有具体的管理规定。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一整套严格要求,必须做到:专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精神药品的处方至少保存2 a,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a。还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只能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1]。具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3]。在为患者首次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为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对处方限量进行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注射剂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4]。而抗精神病药物则属于一般性药品,在管理上无特殊要求。
3 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用途不同
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的品种虽然有限,但临床应用比较广泛。主要用途有:(1)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等。如地西泮、氯硝西泮、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等;另外,地西泮、氯硝西泮、硝西泮、苯巴比妥也可用于治疗癫痫,地西泮是用于治疗癫痫持续状态的首选药。(2)精神兴奋作用。如哌醋甲酯,主要是选择性地兴奋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部位,提高大脑皮层兴奋性。临床上用于治疗小儿遗尿症,对儿童多动症也有较好的疗效。(3)镇痛作用。如丁丙诺非,临床用于癌症、手术后、烧伤后和心肌梗死后疼痛等。丁丙诺非的镇痛作用强,作用时间长,其镇痛作用约为吗啡的100倍,其作用时间针剂可持续6 h~8 h,舌下含片可维持8 h~12 h。另外,丁丙诺非含片还可用于吸毒成瘾者的脱毒治疗。而抗精神病药物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心因性精神障碍和一部分情感性精神病及其他一些精神疾病。该类药物的药理作用与影响中枢多巴胺通路的多巴胺功能密切相关,它能有效地控制兴奋躁动,治疗思维障碍和行为障碍,改善接触,消除病人的敌对态度。而近几年迅速发展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如利培酮还能减慢疾病衰退的过程,有效改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认知功能障碍[5],提高回归社会的能力。
4 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本质区别
精神药品和抗精神病药物虽皆为中枢神经系统药,但有着本质的区别。抗精神病药物除了发挥正常的药理作用外,长期用药不会产生精神依赖性。而精神药品则长期用药后可产生精神依赖性[6],产生周期地或连续地使用某种药物的欲望,即产生强迫性用药行为,以便获得满足或避免不适感等,给用药者本人造成伤害。因此,对精神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掌握其适应症,按处方限量开具精神药品,不允许为满足病人需要开超量处方,杜绝开人情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调配,严防滥用。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S].2005
[2] 李瑞,殷明.药理学[M].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32~133
[3]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S].2005
[4] 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S].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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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药品库管理 药品采购 药品维护
医院药品库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努力管理好药品的质量,用最低成本,最佳方法来贮存药品,控制好药品的数额,使库存量既能满足医院各科室良好的运行需要,又要避免药品积压和过期失效。[1]下面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医院药品库管理模式作一探讨。
1 药品库管理制度化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坚持药品采购与保管分开制,针对各个环节和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如购药审批制度,首营制度,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养护﹑领发﹑使用制度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等,完善和规范药品库管理的各项工作。
2 科学制定采购计划
我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委员会,并制定了医院《基本用药目录》。药品库保管员就以《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制定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由采购员网上采购中标品种。药品采购过程中,做好采购计划是关键。目前药品采购渠道通畅,货源充足,品种齐全。一般来说,成药进量以够用一个月为好,对用药量少而又必备的药品以及部分因病专用而受用量限制的药品,可根据需要做到少购、勤购;对一些不易采购到的紧缺药品,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丙种球蛋白,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其库存量;对于临床个别特需药品以及新增品种,由临床科室医生填写购药申请单,采用个别品种随时采购的办法。这样既可满足临床用药和特殊药品的供给,又可以有效地防止药品积压。总之,药品采购计划要做到救药品及麻抢醉药品常备不断,常用药品无故不中断。
3 加强药品入库验收
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国产药品根据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实施检查,进口药品依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或其复印件验收。首营药品要核收生产企业资质、加盖企业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GMP证书复印件及检验报告书。每次入库验收应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发票号逐一核对,逐项录入。对于价格有调整的药品,要根据有关部门的调价通知进行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实行双人核对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验收发现有外观质量异常、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药品按有关规定交涉处理,并及时做好所有药品的入库验收记录。
4 加强药品在库管理
经验收合格入库的药品,按理化特性、药理作用,区分、分类、定点存放,便于检查、保管、出货。根据药品性能,掌握其质量变化规律,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药品在库养护原则。 每天两次对各个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并记录,采取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等方法保持环境干燥,保证湿度在45%~75%之间。冷藏库温度保证在2℃~8℃之间。
每月对药品有效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效期在半年之内的药品公布于近效期药品提示牌中,悬挂在醒目位置,加快药房内部调剂使用并联系经销商更换,避免药品过期失效而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对于三个月以上的滞销药品定期报告给药剂科主任,并与使用科室进行沟通,书面通知该科主任,停止采购滞销药品。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或者患者投诉怀疑有质量问题的﹑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有问题的药品要及时召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5 加强药品出库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严格按照药品的批号发货,遵循先产先出、易变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及时配送药品到调剂部门,打印出库凭据并作出库记录。认真复核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包装等等,保证药品出库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实行双人发货制度。
每月对库存药品进行清点,由于出库时实行了严格的双人核对制度,帐物相符率达到100%。
6 部分药品零库存管理,减少库存和医院资源的占用
抢救药品和用量不稳定的药品,保持有一定的库存量。对于质量重﹑用量大、周转快﹑占用库房面积也相对较大的药品,采取零库存管理。[2]如口服液类、妇科外洗剂、氨基酸注射液等。每周一上午库管人员做好计划交给采购员,当天下午医药公司就能把货及时送到,经药库保管员验收合格后,直接送到各个部门。这样减少了在药库存放的环节,大大地提高了药品的周转率,有效地减少了药品的积压,从而有效缓解医院流动资金的压力,极大程度地控制了药品相关管理成本。
7 做好药品的储备
药品库还要注意特殊药品的储备,例如在国家法定假期前应做好急救药等药品的储备计划,在突发性传染病暴发期间做好抗病毒、抗感染等防治药品的储备,保障临床用药。
8 完善信息反馈
药品出库后在药房和病房的使用过程中,往往能发现一些问题,如胶囊破损、空壳、内包装空盒或空粒、标签脱落、针剂色泽不均、大输液有悬浮物等。药品库在接到此类反馈信息后,先进行登记,同时积极联系相关的公司或厂家处理。处理结束后将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备案,以便进行进一步汇总分析和持续监控。对问题较多的公司或厂家提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是否继续购买该公司或厂家的药品,以确保药品的质量。
总之,为确保药品质量,我院建立和完善了药品库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药品采购、药品验收、药品储藏、药品有效期的管理规范、首营药品管理规范等,使得药品采购和药品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医院药品库管理是一项动态复杂的工作,关系到医院药品的供应是否及时、畅通,品种是否齐全,质量是否有保证。所以药品库工作人员更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高的思想素质,掌握必备的药学知识。注意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不断探索更为合理的药品库管理模式,最终实现药品库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为临床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