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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范文1
关键词:法律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学
法律意识是当今社会对于公民的基本要求,对于青年学生来讲更是如此。因此,法律课堂就是青年学生获取法律知识,丰富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运用能力的重要途径。针对青年学生在法律方面缺乏基础,法律专业性强等特点,高校的法律教学方法就应当更加的丰富和贴近学生的实际。根据目前的教学实际,不外乎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1 案例式教学法
(一)案例式教学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案例式教学就是教师根据实际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选择符合教学对象而又生动,并具有典型性的司法判例,通过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及教师的辅导和讲授,掌握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律知识的教学模式。
案例式教学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案例教学所选用的案例以真实的司法判例为主;第二,案例教学的主要过程是以学生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和教师辅导作为主要手段。
(二)案例式教学的优点和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式教学主要有以下优点:第一,案例教学所运用案例包含的冲突情节,很容易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案例,为学生学习法律创设了案例情景,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第二,法律概念和条文晦涩难懂,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很难接受,心理上会感觉枯燥乏味。通过鲜活的案例,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第三,案例教学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主动提出疑问和发表意见,充分体现了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第四,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自助的分析案例,找到问题并解决问题,充分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式教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案例的选择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目的的要求,要紧紧围绕所讲授的知识点来选择具有时代性和启发性的教学案例。第二,案例的选择要适合所教授学生的实际情况,要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认知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特点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第三,案例课程的安排要按照教学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第四,由于案例教学法缺乏对基本概念的讲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为补充,充分揭示案例中蕴含的理论知识。
2 模拟法庭
(一)模拟法庭的含义和特点
模拟法庭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扮演法庭案例中的当事人,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和教学设备工具等条件,自主模仿法庭审判的教学过程。
模拟法庭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具备以下特点:第一,能够很好的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就是学生查阅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案例的过程,模拟法庭的展示又给学生提供了一个体会法律运用的模拟场景,缩短了学习和实践的距离。第二,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模拟法庭体现了学生的主导地位,使学生能够真正成为学习过程的主人。第三,模拟法庭的组织提高了学生的各种能力素质。模拟法庭的教学过程,不仅仅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学生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思维能力。
(二)模拟法庭组织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模拟法庭的案例选择必须适合教学对象。模拟法庭的教学是以案例为主导的知识解构过程,不仅仅要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还要让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这其中案例就是关键和基础。因此,案例必须选择典型性案例,可以选择已经审判结束的有典型影响的案例并要符合教学内容要求。
2.模拟法庭的时间安排要符合教学环境的要求。一方面,模拟法庭是综合知识的运用,需要学生在掌握了相关基本知识之后才能开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势必会受到各种教学条件的限制。
3.模拟法庭的开展需要教师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模拟法庭的实施需要教师的良好指导,这对教师的能力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教师的专业能力素质决定着模拟法庭开展的是否顺利,因此,教师要提前做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在模拟法庭中的指导作用。
3 多媒体教学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多媒体也逐渐进入到教育领域,成为教育教学的新手段、新方法。法律教育同样要融入计算机技术的来辅助教学。
(一)多媒体教学的积极作用
1.多媒体技术推动教学效率的极大提高。传统教学模式下,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不够突出,教师讲案例,学生只能按照教师的语言叙述来想象案例。多媒体教学的发展,使得教师能够将抽象的知识通过多媒体充分而生动的表现出来,使得枯燥的知识内容形象化,为学生提高学习的效率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
2.多媒体技术促进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多媒体技术能够将各种声音、图像、文字组合成多媒体课件,使教学案例和知识内容生动、形象,更具有吸引力,更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知识内容,变被动灌输为主动接受。
(二)多媒体教学存在的问题
1.影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授课的过程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还有情感的交流过程。多媒体教学手段下,学生的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在多媒体课件或者投影屏幕上,缺少了对教师形体语言的关注,影响了双方情感的交流互动,减弱了教师人格力量对学生的感染。因此,应当加强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的结合。
2.影响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多媒体教学把抽象的问题和复杂的案例通过形象生动的方式展现出来,虽然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但由于创设了既定的案例情景,从而扼杀了学生的想象力,抑制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发展。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多媒体教学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创新性,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把教学的策略和内容融入到教学实践中,有效的发挥学生学习的创造性能力,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新和积极性。
总之,法律课堂是提高青年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阵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人才的要求在不断提高,法律教育应当顺应社会的要求和时代的变化,推动法律教学模式的多样化发展。实践教学活动中存在很多不同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我们应当结合自身的教学环境,合理的选择适合自身的法律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吕青,高校多媒体课堂教学优化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5(3)。
2.王秀芝,案例教学中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11(13)。
3.刘根菊,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高校法律范文2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人们的一切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才会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个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和驾驭社会生活,使个人价值得到实现。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坚的大学生更应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民意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自觉地以法律作为评判社会、他人和自身行为的标准,自觉地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
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的现状
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各高校已开展了普法教育,并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已有较大提高。但由于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和自身的原因,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仍未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一)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大学生系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学校的教育。我国各高等院校在非法律专业都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大学生基本上能够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法律基础知识这一部分只开设一学期,共18课时,课时非常有限,课程涉及的方面也不够全面。另一方面,由于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大学生会把更多时间放在专业课的学习上,忽视对作为公共基础课的法律基础课的学习。通过调查发现,有过半数学生认为专业课的学习比公共课更重要,甚至有少数学生认为自己不会违法,学习法律无关要紧。另外,高校对公共基础课难以从考核环节上强化,由此造成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灵魂。法律知识缺乏,容易造成法制观念的淡薄。当前大学生学法的功利性较强,他们对于实用性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学习欲望,忽视对法的基本理论的学习。通过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学生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的学习感兴趣,仅有少数学生愿意学习法的基本理论。这就导致他们不能真正掌握法律的精神本质。另一方面是他们不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以身试法。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件、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大学生应树立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应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伯尔曼有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也是法律意识培养应当达到的境界。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才会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行为。然而,当今社会的一些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等现象影响了大学生对法的感知、需要、信任和敬重。通过调查发现,有过半数学生没有做到从内心深处真正信仰法律。他们对法的实施缺乏信心,认为权大于法、钱可买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缺乏坚定的信仰。
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途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因此,应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结合起来,全方位、多渠道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
(一)优化社会环境,发挥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的熏陶作用
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不良的法治环境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感知与信任,进而影响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净化社会风气,惩治腐败现象,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为大学生开创一个优良的社会环境。为此,我们需要努力做到:一是要在司法实践中把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真正落实到实处,做到执法公平、司法公正,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二是坚决打击司法腐败,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依法办事的观念;三是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消除不健康书刊,非法网站等不良因素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创建有利于大学生成长进步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提高法律教学质量,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教育的主阵地,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教学中,这门课的课时比较少、教学方法传统,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因此,高校要从根本上转变教育观念,通过合理安排法律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等来推进法律基础课程改革,从而提高课程的实效性,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1.充实法律教学内容以丰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
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个主渠道的重要作用。高校在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安排上,不仅要让大学生知道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且注重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让他们正确认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内心深处形成对国家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认同,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形成自主、自觉、自愿的守法意识。因此,高校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应适应时代要求,紧密联系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和大学生的实际需要,这样才能更容易激发大学生学法的情感体验并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具体表现为:一要加大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要求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的基本知识,而且必须深刻理解法理精髓,树立法治理念;二是增加具体法律知识的讲授时间,以此来强化大学生运用法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要根据学生所在学校的类别、所学的专业增设一些与各校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使法律教育适合大学生的内在需要。
2.改进教学方法以增强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要靠系统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且要通过对具体法律实践的感知和体验。传统的以说教式、灌输式为主的教学方法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行生动的法律实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要注重案例教学。教师选取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通过案情介绍、提出问题、学生讨论、教师评析等步骤,达到使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用法能力的目的;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教育实践活动。如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利用板报和校报创办法制教育园地,成立法律咨询中心等,使学生在这些实践活动中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感知法律的功能,培养法律情感。这些具有实践性的教学方式、方法能够使大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提高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高校法律范文3
一、建立高校法律责任保险制度
首先,基于立法在高校强制推行责任保险,增强高校法律责任保险的实施力度。在实践过程中,高校法律责任保险制度最主要的实施方式之一就是强制投保。在我国,不管是学校还是教育行政部门,其保险意识都较弱,采取保险方式分担高校在事故赔偿中的责任的意识也普遍不强,特别是一些经济文化都相对落后的地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也应以立法的方式强制高校为法律责任上保险,为高校投保法律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完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使高校法律责任保险具备更强的法定性,从而切实维护好高校及在校学生的权益。如今,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行高校法律责任保险,该制度的法律性质是商业保险,并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制定合同条款,拥有较强的自由性。然而商业保险的盈利性较强,保险公司通常都占据很大的优势,所以在确定保险条款时,保险公司往往基于自身利益尽量规定更多免责事由,导致高校防范法律责任时面临很大风险。所以国家应完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高校法律责任保险中的事故保险范围、合同条款等,确保保险公司跟高校之间的协商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使高校与学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另外,基于立法视角统一相关原则性规定,把高校法律责任保险制度变得更加容易实施。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高校法律责任保险出台专门的立法,只是在各类法规、政策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存在条文简单、操作性不足等问题,各地在操作实际中也存在较大差异,包括保险条款、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费来源等。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原则性规定,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实推进实施高校法律责任保险制度。
二、进一步建立国家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又被称为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由国家对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国家赔偿法律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和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取国家赔偿;如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到侵犯,赔偿金的计算应遵循一些规定,即造成死亡的要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总额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二倍,如果死者生前还在抚养没有劳动力的人,还要为其支付生活费。截止目前,一些案例表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并没有作为国家赔偿来进行,虽然高校是特殊的公益性事业法人,把在校学生损害事故引发的高校赔付全部纳入国家赔偿势必存在不合理之处,但高校的职责很特殊,不具备其他的救济渠道,所以介入国家赔偿是令人期待的。为此,高校在代表国家行使自己的公权力时,如果自身存在过错,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学生家属也可向国家申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精神损失费也可以纳入到赔付范畴,以抚慰学生家属在精神层面受到的伤害。
三、建立公益社会团体给付制度
公益社会团体实际上是指那些依法成立的、以公益事业的发展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在捐赠法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具体是指那些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科学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文化机构、公共体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捐赠法规定了公益性的社会团体、非营利事业单位等能依法接受社会捐赠。为此,可由财政拨款、高校出资、社会捐助等共同成立在校学生损害事故赔付基金,政府可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来合理管理该基金,其服务对象是在校大学生,日常可开展一些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活动,倡导高校学生敬畏生命,一旦发生在校学生损害事故,如果受害者家庭没有得到足够的赔付,公益性社会团体应给予其一定的捐助,使高校法律责任得到社会化的分担。
高校法律范文4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三、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三)不断丰富高校法律素质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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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处分权 依据 运用 完善
高校处分权是高校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和矫治学生不良行为是必不可少的。近十多年来,围绕高校处分权的运用,学生学校的事件屡有发生。有些案例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学生的判决,而对有些争议法院甚至以不属现行行政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这类学生管理中的焦点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和思考。
高校处分权行使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高校处分权是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违法、违纪的学生予以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表现形式较宽泛,在学生管理环节常被加以运用。教育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出于论述需要,本文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列入广义的高校处分权的范围一并加以讨论。因为同开除学籍一样,取消入学资格、作退学处理也直接影响了学生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基本的宪法权利和学生与学校间的“在学法律关系”或“基础关系”。
高等学校不是任何时候都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它与学生之间有时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时却是管理与接受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法》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高等教育法》确立了高等学校工作的校长全面负责制,在校长行使的职权中包含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从以上规范我们得知,在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内,高校在招生、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方面与学生之间不是完全平等的主体间关系。这些权力的运用与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等是有很大差异的。其中高校处分权就完全符合公共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征。
《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的种类、适用情形、实施要求、程序及救济等内容。例如其中列举了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若干情形: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等等。由此可见,作为对违法、违纪学生的惩戒形式,行政处分具备侵益性、裁量性等特点,对学生的名誉甚至学生的身份有直接影响。
笔者并不赞成将高校处分视作行政处罚的形式之一,学校对学生予以行政处分作为术语自有其科学性、延续性,但在其性质方面我们可重新进行考量。传统上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属于大陆法系行政法别权力关系的范围,但该理论在上世纪已有了新的发展。学校对学生加以处分也历来被习惯性地视作内部行政行为之一。但是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和高校与教师的关系还是有区别的,后者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关系的范畴,但前者却不可加以混同。随着法治的进步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变化,学生作为参与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平等主体的地位应被加以重视。高校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运用处分权,应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范畴。重新审视该行为的性质,对于切实保障学生权利、逐步实现教育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处分权运用中的问题
各高校在运用处分权时做法不一,主要问题如下:
有关法律依据较原则、粗疏,缺乏明确规定。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学生管理规定》再次明确,学生依法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以及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等权利。但是,对受理申诉的组织、程序和诉讼的形式是否包含行政诉讼、“等合法权益”是否包括受教育权,立法的意图比较含糊。而《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则更为笼统。
高校在运用行政处分权时较少受法律约束,自由裁量权过大。仅从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来看,“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屡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在实际中如何考量与认定可谓见仁见智。另按照规章要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这20个字的要求对学校是约束,于学生是权益保护。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这个环节应是核心程序。但是由谁来听取意见?是否在某些情形下需采用较正式的听证程序来听取陈述与申辩?如缺省该环节又有何后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学生寻求救济的途径狭窄,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例极少。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该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申诉并获得复查结论。从以上规定来看,如果对学校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校内申诉制度可以给予学生事后救济。如果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学生还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主管机关给予处理并答复。从立法意图上来说,对高校行政处分不服,也仅限于从校内申诉再到校外申诉而已。另外,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与解释来看,受教育权能否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明确,因而实践中会出现法院在此类纠纷是否立案问题上有很大分歧的现象。目前高校学生在学校处分权面前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远远没有落到实处。
完善高校处分权制度的建议
为更好地规范公共权力的运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完善高校处分权制度方面应作以下考虑:
增强基本教育法律对高校处分权的规范,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高校规范性文件建设。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应明确学校行政处分的性质、种类、主体、标准、程序与救济的规定。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关系到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应按照“法律保留”的要求由效力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来调整,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下位法应在上位法的范围内制定,下位法如与上位法抵触的按“法律优先”原则处理,并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或修改或撤销,从而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协调性。高校处分应在校方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代表共同参与及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以学校名义作出。特别是在程序方面,应突出保障学生受处分之前的知情权、申请回避权、陈述与申辩权,其中在作出影响“在学法律关系”的处分之前还应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等。充分的事前、事中的程序救济对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是至为关键的。处分决定送达后,学生可选择先在校内申诉或直接向高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其中对涉及“基础关系”的争议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基础关系”以外的处分争议,在目前国情下还是应在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获得复议权,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学生仍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应作明确规定或解释,充分保障学生在自己的核心利益受到侵害时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法院应严格审查开除学生等严重处分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是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相关的法规、规章应及时对行政处分前的听证等环节作出较详尽的规定,比如听证主持人、参加人、通知、陈述与辩论及时限等,以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高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高校规范性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确立的框架内起草,草案内容应向全校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专家、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并报教育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使得高校自治性文件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保证其依法产生与民主执行。
在实际运用行政处分权时应以依法、必要、适度来把握,慎用自由裁量权。学生管理要实现法治,除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与制度约束外,关键在实施环节。“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高校运用处分权提出了类似司法环节的要求。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则,行政处分既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同时也要符合合理性原则,而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本着尊重、爱护、教育学生的宗旨,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要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正当的权利,特别是知情权、参与权、申请救济权等程序权利。决定处分的主体的范围要扩展,参与主体应包括校领导、学生部门工作人员、教师、学生代表等,从而更全面地认定事实、更准确地适用法律,还可共同衡量斟酌处分的必要性与适当性,做到能不处分的不处分,必须处分的种类与尺度应和违法违纪的程度相当,即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要求。①民主、公开、公平的程序运行能最大程度上避免个人任意,将处分领域内的自由裁量权约束在法律、法规、规章、校规的框架内。(作者单位:苏州市职业大学经贸系)
高校法律范文6
关键词: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高校体育事故是现代教育活动中的一种客观现象,是一个现实性极强、也是敏感的问题,对其法律责任问题莫衷一是。本文就此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法理进行一些探讨。
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点
1.1法律上一般把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
故意是指致害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仍希望或听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致害人对自己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其不会发生。体罚、殴打学生是一种故意行为,不能把在体育活动中对学生的体罚导致学生伤害归属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之内,而应属其他法律调整,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
1.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活动时所发生的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被认为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
这里所指的在校期间具有时空特性,它既包括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活动和虽不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但在校园内进行的其他体育活动,也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因为是在校期间而且又是学校(包括教师、职工等)过失行为所致的体育伤害事故,所以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1.3学生在学校期间因过失行为而致的体育伤害
事故原则上都属学校事故的范围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其多样性,例如学校、体育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学校工人、学生、校外人员等都可能成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体,因为他们的过失行为都可能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2 高校体育伤害的种类和原因
2.1学校管理失误
运动场地器材的损坏或年久失修;安全措施不力,不注意安全教育;聘任的体育教师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课外活动和校内的比赛疏于管理,学生组织纪律混乱。
2.2体育教师教学上的失误
体育教师工作不负责任,课堂组织太差,学生站位不对,未对练习者提出要求而进行练习,纪律混乱;场地器材准备不当;对一些器械练习不进行保护帮助或保护不到位;教师超出教学大纲范围对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由于对学生身体状况不了解、运动负荷安排过量等。
2.3学生方面的原因
学生好动或违纪造成的过失、技术动作失常;不按教师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练习。造成其他学生的损害,其他人对正在进行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也可能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而教师未及时加以防止、制止和纠正。
3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其事故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都属于民事法律责任,但也有些牵涉到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3.1民事法律责任
3.1.1高校体育伤害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适用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高校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这正如该法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一样,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但高等教育已不属于义务教育,其社会公益功能已丧失,或者说基本上丧失,而学生交付巨额学费进校学习,实际上同学校签订了合同,也属于一种消费,即教育消费。正如购物消费、旅游消费等一样同属于消费的一种。因此,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码应参照该法。
3.1.2高校体育伤害民事责任的确定
所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可以说是由有过失的加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人)向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人)承担的一种责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然而,是否只要事故发生,学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其他人员)在工作中因其过失而致的体育伤害人身事故,应由谁赔偿?学生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伤害,由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应当具体分析。
在处理民事责任时要考虑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是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解决的是伤害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以及因果关系、主客观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