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成品油消费税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成品油消费税范文1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为做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成品油消费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分配原则
(一)成品油消费税和进口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财政。
(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三)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修订
(一)收入分类
1.在101类“税收收入”02款“消费税”01项“国内消费税”下新增07目“成品油消费税”、21目“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在02项“进口消费品消费税”下新增02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21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
2.在101类“税收收入”01款“增值税”01项“国内增值税”下增设52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增值税划出”和53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增值税划入”;在09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增设21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出”和22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入”;在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3项“教育费附加收入”下增设02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出”和03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入”。
3.在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下新增60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清退补缴收入”。
4.删除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10项“养路费收入”、11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及目级科目、12项“燃油附加费收入”、13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删除02款“专项收入”下07项“内河航道养护费收入”、08项“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09项“水路运输管理费收入”。删除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51目“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5.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下新增15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16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1.删除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下15项“养路费支出”、16项“公路运输管理费支出”、17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34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支出”、35项“内河航道养护费支出”。将36项“水路运输管理费支出”名称修改为“水路运输管理支出”。新增39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支出”,反映专项用于各地逐年有序解决已经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2.在230类“转移性支出”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下新增15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16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支出”。
四、预算收入缴库和调库
(一)成品油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组织征收,进口成品油的消费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
(二)在国家税务局(海关系统)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单独开具缴款书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栏填写101020107目“成品油消费税”(101020202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级次”栏填写“中央100%”。
(三)国库部门根据101020107目“成品油消费税”入库金额,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增值税为3.6%、城市维护建设税为6.9%、教育费附加收入为3.0%)和省(区、市)以下政府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分享比例,将地方因提高消费税税额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划转入中央国库;根据101020121目“成品油消费税退税”金额,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增值税为3.6%、城市维护建设税为6.9%、教育费附加收入为3.0%)和省(区、市)以下政府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分享比例,将划转到中央国库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退还至地方国库。
(四)101020202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101020221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不参与划转手续。
五、资金拨付
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为解决交通部门在养护管理、人员安置、公路水运建设等方面支出需要,中央财政已通过资金调度方式向地方财政提前拨付了一定额度资金,2009年起,按月向地方财政拨付资金。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中央财政拨付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六、以前年度税费超缴、欠缴、漏缴及结余处理
(一)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修订后的科目分别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二)预征**年以及**年12月31日以前超缴、欠缴、漏缴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通过1039960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清退补缴收入”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三)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滚存结余,全部作为一般预算当年收入,缴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清退补缴收入”科目,并按原规定用途安排相关支出。基金预算(财政专户会计)冲减“基金预算结余”(“预算外结余”),同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一般预算收入”。
七、其他
(一)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办法,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成品油消费税范文2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消费税改革背景及现状,分析目前我国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税率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高耗能;高污染
一、高耗能高污染消费税征收的背景及现状
中国在推行工业化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一直都是采用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导致了资源过度开采、废弃率居高不下、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致使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破环、恶化。环境污染污染问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中的普遍问题,并成为其长远发展的障碍。由此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同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幸福指数有关。
“十二五”期间我国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把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2013年5月,在国务院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据此合理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和征收范围。同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经济体制改革中财税体制改革方面,提出调整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征收范围和税率。文件中明确指示要将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那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在2014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将强调推动消费税、资源税的改革。2014年11月国务院对消费税的范围做了进一步的调整,提高了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停征成品油的价格调节基金,同时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日常消费品的消费税。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消费税改革扩围及条税率的思路,同时也是消费税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鼓励和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消费行为,有利于加快节能减排的进程,早日达成节能减排目标,对建设生态友好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二、高耗能高污染消费税征收问题
自1994年消费税开征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税经过数次调整改革其环境保护功能得到加强。将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课征消费税,有利于抑制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缓解我国所面临的环境形势,为建设生态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在现有的消费税中一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被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但仍然在着征税范围小、税率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一)征税范围设定问题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作出了进一步的调整,目前现行的消费税13个税目与节能减排、环境污染相关的税目比较少。在13个税目中与之相关的只有8个税目,其中关于节约资源类税目主要有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方板3个税目;小汽车、摩托车、游艇3个税目主要与高耗能产品有关;而涉及环境污染产品税目的有烟、鞭炮烟火等。由此可见,我国消费税中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中仅有17种消费品被列入征收范围,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能源消耗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不符,征税范围较窄,无法发挥消费税的环境保护调节功能。
(二)税率设计问题
过度消耗资源累产品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伤害,尤其的对不可再生资源过度消耗,不仅会增加环境负担同时也会给国家带来能源危机。成品油的税率虽然有所调整提高,但无法与世界其他国家家的税率相比。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将汽油的税率统一提高至1.12元/升,不在将汽油分为有铅和无铅两档;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的税率由原来的0.8元/升提高至0.94元/升;石脑油、溶剂油、油自1.00元/升提高至1.12元/升。经过2014年的调整后我国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有小幅提升,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品油、燃油税相比仍然偏低。从各国的税率来看,大多对成品油、燃油课征较高的税率。如韩国为2.87元/升,日本燃料税税率是4.07元/升;欧盟成员国的税率是中国的3倍左右;美国不仅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同时还对其课征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环境税。同时成品油采用从量定额方式计征,虽然计算简便,但在物价上涨时期不能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增加税额,不利于对能源消耗的控制。
(三)征税环节选择问题
我国为避免重复征税问题,消费税采用一次课征制,大多课税商品都选择在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除了卷烟消费税课征环节采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外,其余课税商品均是选择单一环节征税。
在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中所涉及的高耗能、高污染商品均是选择在单一生产环节征税,为计征简便,采用价内税的课征方式。这样做虽然有利于隐蔽税负,但消费税属于流转税,在流转过程中易于将税负转嫁到消费税这身上,而又使其不能明确消费品中所含的税额,不利于正确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单一的生产环节征税,对之后的流转环节不在征税,便于生产者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逃避税额,进而增加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监督工作和征管成本。
三、对策
(一)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将国家明确提出不鼓励生产的资源性污染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我国明确规定不鼓励生产或是明文规定了淘汰年限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建议的产品有:白炽灯、立窑水泥。基于我国目前城镇生活废水的排放量增加,结合发达国家对含C洗衣粉及清洁剂等征税的成功经验,建议将含C洗涤剂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污染型的能源性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国应将煤炭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鼓励企业生产、开发、使用清洁能源。我国的电力大多是由火力发电供应,而火力发电中消耗最多的是资源,是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应将起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引导消费税、企业的节约用电意识。细化成品油税目,降低能源消耗。
(二)提高消费税税率
提高部分能耗型、污染型产品的税率。我国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为5%,但征税后虽然木质一次性筷子的生产数量有所下降,但是生产为逃避税税收转而生产费木质的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容器、一次性包装物等在生活中被广泛使用,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若将一次性筷子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建议将其税率设定在3%-5%左右。在世界各国中普遍对成品油、燃料征收高税率。而我国的成品油目前课征的税率虽有所调整但可以上调的空间还很大。成品油、燃油不仅是能耗产品同时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造成交通拥挤增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压力。建议将成品油的税率上调,提高其消费成本,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
(三)税收征管
加强税收征管的法制建设,使其有法可依,适时制定和实施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消费税征收管理里办法。加强监管力度,保证消费税发挥环境保护功能、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资源,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目标,为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奠定基础。(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共 .财政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36-249.
[2] [美]哈维・S・罗森/著 赵志耘/译. 财政学(第 6 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成品油消费税范文3
一、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消费税作为具有选择性的税种,能够通过列举法将不利于节能环保的应税产品和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之中。从2006年消费税的税制改革当中可以看出消费税作为一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工具,政府利用节能环保型消费税引导社会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的政策导向。但是我们也应当认清当前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征税范围较窄,滞后于经济发展经过2006年以来的改革和调整以及2014年11月、12月和2015年1月对成品油连续三次提税,目前我国节能环保消费税共有7个税目,可以分为资源类、能耗类和污染类,其中,成品油中的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税。但是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品依然未列入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中,征税范围较窄,滞后于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1.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由此也产生诸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商品。①一次性饭盒、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磷洗涤剂、镍镉类电池等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虽然推出了“限塑令”,但其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②高能耗家电及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若不注意及时回收、恰当处理将产生土地污染。③随着人们购买力不断加强,购买消费私人飞机、私人游艇、高档木制家具等已变得常见。这些产品既产生污染、消耗资源,又具有奢侈品的性质,理应在下一步节能环保消费税调整中成为征税对象。2.在对资源类产品征税方面,目前并未将水、电、煤炭、天然气等资源纳入到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水、煤炭、天然气都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在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尚未普及的情况下,依靠煤炭火力发电产生的电能也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具有稀缺性,但我国尚未对其征收消费税。3.没有将危害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害消费行为囊括在内,仅仅是单一的商品税。虽然目前在对污染性的消费行为管理方面,地方政府对企业排污征收排污费,对家庭收取垃圾处理费,但在收费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排污费方面,现行排污费在征收的过程中显现出不少诸如“应征未征”等弊端。企业的废物排放、居民的生活垃圾作为消费行为的产物,也应当对其征收消费税,但目前在这方面仍是空白,这也是节能环保消费税目前遇到的问题。综上所述,若未将上述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到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将会使消费税在节能环保方面产生一定的缺位现象,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难以达到政策预期。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缺乏弹性1.部分应税对象的税率偏低,与绿色经济发展方向不一致。对于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本应课以重税从而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但目前这两种商品所适用的税率仅为5%,显然难以起到实际作用。对于游艇,其价高利大,不是一般工薪阶层所能消费,在使用时和小汽车一样会对空气造成污染,但是通过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当前游艇的税率仅为10%,而汽缸容量在2.5升以上的汽车其税率也为10%,说明游艇的税率明显不合理。以上例子表明部分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税率设置难以实现调节生产、限制消费、节约资源的初衷,其环保的象征意义远超过实际意义。2.税率缺乏弹性。我国的节能环保消费税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方式计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可以使税收与物价变动的方向相一致,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就会使得节能环保消费税缺乏弹性,难以发挥作用。以成品油为例,成品油单价和购买量共同决定其销售价格,可依现行税法规定按照从价定率方式计征消费税,不论成品油单价如何变化,只要购买量不变,那么消费者所要承担的消费税款也不会变。应当明确油价上涨不会提高消费者的节约意识或减轻其对油品的依赖,税负的轻重程度才能有效发挥引导作用。税率缺乏弹性的另一弊端就是影响财政收入,使得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3.在同类商品中,税率差异不合理。比如,小汽车和摩托车在税率的横向对比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从汽缸容量上看,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的税率为3%,容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却仅仅使用1%的税率,这明显不合理。因为一般来看,小汽车的排气量往往大于摩托车的排气量,小汽车的消费税率应当高于摩托车,可事实却与此相反。
二、完善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对策
(一)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匹配的原则税率是影响税负的重要因素,税率调整应当遵循与污染程度相匹配的原则,对污染严重的产品课以重税,对污染少的产品课以轻税,对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税消费品或项目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真正做到谁污染谁纳税,让污染者为其行为埋单,让环保者享受到节能环保的好处。在消费税政策调研和拟定时,税务部门可以与环保部门协同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环保评估,通过调研和总结制订出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匹配的长效机制。
(二)扩大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分别对污染品、能源品和某些消费行为征税。在对污染品征税方面,将一次性塑料制品(塑料袋、塑料饭盒等)、镍镉类电池等产品有选择地列入税目,对于可降解塑料制品、充电电池等具有循环使用性质的产品予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对高能耗家电和电子产品征收消费税,促进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和处理,避免电子产品中的重金属对土地造成污染;对既有污染性质,又有奢侈品性质的诸如私人飞机、高档木制家具等产品课征消费税。在对能源品征税方面,将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税范围之中,以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对水、电征收消费税可以采取试点的方式,根据试点的情况、社会公众的反映等总结试点经验,在条件成熟之后加以推广。在对消费行为征税方面,将企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居民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为纳入节能环保消费税中,从而代替当前收取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的做法。参考2009年燃油税费改革,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范“费”的征收,征收的税款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公共品的提供,形成良性循环。
(三)适当调整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税率1.提高应税消费品税率。提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建立成品油价格与定额税率的联动机制,当成品油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调整其定额税率。进一步细化大排量高能耗汽车与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税率,拉开二者之间的差距。同时,出于公平的考虑,将小排量汽车的税率提高到与同等排量摩托车相同或更高的税率水平。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的消费税税率,以增加制造商和餐馆的生产和经营成本,从而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2.重新设定游艇、摩托车的适用税率。根据游艇的耗油量等指标提高其税率;考虑到农村地区摩托车的使用情况,当前摩托车税率不宜再有所提高,但奢侈品性质的摩托车税率应当从高。3.结合应税消费品使用情况,增加优惠税率。例如,公交车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交通拥堵和方便市民出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公交车使用成品油应当给予优惠税率,以达到为其降本增效的目的。在调整税率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税负承受能力和调整税率能够实现的效果,避免纳税人产生抵触心理,从而规避不利于节能环保的政策安排。
三、结论
成品油消费税范文4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品油零售价格降幅有限
2014年下半年国际油价走低以来,各国汽油零售价格也随之降低,但通过税收等方式保证了其国内汽、柴油零售价格降幅远远小于国际油价的降幅。2015年与2014年相比,国际油价下跌46%,而以下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柴油平均降幅分别为16%、20%。
近两年来,日本、美国、法国相应提高了汽柴油税费。其中,日本于2014年第二季度将消费税由2.29日元/升提高到2.54日元/升,增值税由5%增加到8%。美国2015年1月1日起,柴油和汽油税费分别提高了4.38%、4.86%,至0.151美元/升、0.144美元/升。法国2015年1月1日起,汽油消费税由0.613欧元/升提高至0.631欧元/升、柴油消费税由0.441欧元/升提高至0.481欧元/升,增幅分别为2.94%、9.07%。
选取2015年12月汽、柴油零售均价,对比世界主要国家汽柴油终端零售价格绝对水平,以相对价格较高的北京相比,中国汽柴油价格也处于中低水平。
另外,我国按照成本加成的方法确定成品油价格,价格构成因素中,除了所包含的原油成本随着国际油价的下跌而降低外,其他因素相对固定(如炼油加工成本、流通环节费用、消费税等),因此成品油价格降幅必然低于原油。
二、发展中国家严格管制成品油价格
自2014年下半年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跌以来,在实行油价管制的国家,由于政府采取减少燃料补贴或增加税收等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成品油零售价格降幅有限,一些国家零售价格甚至不降反升。
(一)印尼、马来西亚借机减少燃料补贴,印度提高燃油消费税率
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政府将原油价格下跌视为削减其国内燃油补贴的良机。2014年12月份之前,这两个国家的燃油价格均远低于全球市场水平,政府的燃油补贴达到了数十亿美元。印尼政府从2014年11月18日起取消补贴,上调燃油价格,其市场价格反而比其近年来国内平均价格水平要高。其中标准燃油价格从每公升6500印尼盾(约合0.54美元)上调为8500印尼盾(约合0.71美元),柴油从5500印尼盾(约合0.46美元)涨至7500印尼盾(约合0.63美元),上涨幅度达到30%。马来西亚政府则从2014年12月开始取消汽柴油补贴,并将采用浮动机制进行定价,使其国内价格降幅受到限制。
印度等国家在油价持续走低的情况下采取增加税收的措施。2015年1月印度将其汽油消费税从9.2卢比/升增加至17卢比/升,在国际油价暴跌时限制了其国内成品油价格的跌幅。
(二)墨西哥、巴西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受政府管制,价格不降反升
在墨西哥,由于政府控制着整个成品油零售网络,零售价格在近年来持续保持上涨。政府将其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的税费(包含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代政府收取的间接税)从2014年9月的2比索/升上涨到2015年2月的6比索/升,相当于总零售价格的50%。
巴西政府规定进入零售环节的成品油价格受政府管制,在国际原油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巴西政府也没打算调低其国内成品油价格,因此巴西国内政府管制的零售价格反而已经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15年1月,巴西国内炼厂的汽柴油出厂价已经超过国际成品油零售价格的50%,这也是对巴西国家石油公司以前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三、我国成品油价格不宜过低,以保证能源安全
从我国能源供应现状来看。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目前已经超过60%,且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并将很快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石油净进口国。预计2020年国产原油产量可达到2.3亿吨/年,原油净进口将由2015年的3.3亿吨增长到2020年4亿吨,石油对外依存度将达到64%左右。
国际油价大跌,参考国际油价定价的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也随之大幅下跌,在降低消费者用油成本的同时,也给国内石油开采和加工产业链带来巨大冲击,造成石油企业收入、现金流大幅降低,势必导致对油气开发建设投资的减少,进而影响到国内石油稳定生产。如果国内原油产能大幅萎缩,将直接威胁到我国的能源供应安全。
四、设置我国成品油地板价格有利于环保
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一些地区以臭氧、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空气污染的原因之一。联合国的调查报告显示:世界城市中的空气污染,六成来自汽车尾气。中国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污染占空气中一氧化碳的80.3%;上海市为72.8%;广州为86.8%。有必要通过价格杠杆抑制石油消费的过快增长,以利于大气污染的治理。
五、权衡国内生产成本,促进稳定生产
从国内石油行业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石油资源禀赋条件差,国内油田开发进入高含水、高采出程度的“双高”阶段,由于油气资源品质变差、自然递减加快等影响,油田的勘探开发投入大幅增加,原油成本不断上升,已远远高于目前国际油价。预计2015年中国原油生产成本为50美元/桶左右,高于全球每桶40美元的平均水平,也高于美国的42―48美元/桶,更远高于沙特22美元/桶。国内成品油价格应设置最低价格保障,否则将对国内生产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影响原油的稳定生产。
成品油消费税范文5
基金项目: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地方公共财政制度创新”(WT2012005)
作者简介:孙开(1962-),男,山东泗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政理论与政策研究。Email:sunkai9939@ 126com
金哲(1967-),男,辽宁盖州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税收问题研究。Email:52785298@163com
摘要:消费税作为我国目前的重要税种之一,是通过影响人们消费方式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而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的,同时也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经过近些年来的不断调整和改革,我国消费税制度在促进节能减排和支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导向日益凸显,但在征税范围设定、税率设计和征税环节选择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消费税制度改革的深化,应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互协调,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着力突出其支持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的功效,兼顾其收入分配的职能,并采取相应的、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环境保护;消费税;消费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1006607
从征税对象涉及范围的角度来看,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其中,前者主要是指对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在内的消费品的普遍课税,后者则是针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的课税。在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实施消费税的国家中,大多采用特别消费税的方式,意在发挥其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并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费税作为我国目前的重要税种之一,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同时也对环境改善、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产生着愈加突出的作用。在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着力发挥消费税特有功效的过程中,充分认识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从环保角度审视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并探讨相关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阐释
关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问题,可以从消费者理念、行为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这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在影响人们消费方式的过程中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而这些消费品往往具有比较强的负外部性。按照经济学的原理,政府对个别商品征税之后,势必引起课税商品市场相对价格的上涨,从而导致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减少对课税商品的购买量,并相应地增加非税商品的购买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税便具有明显的消费替代效应。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对消费者产生引导作用,使其更倾向于减少对具有负外部性实物产品的消费,转而可能增加对非实物性产品(如教育培训、健康保健、休闲、旅游等领域产品)的消费。可以设想,在结构性减税设计当中,如果对特定消费品和一般消费品的税负分别做“一增一减”的处理,则更具有环保意义。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资源耗费较多、环境污染较严重的消费品的价格将会上升,而资源耗费较少、环境污染较轻的服务行业产品的价格将可能下降,这会促进人们的消费方式从不断增加对物质消耗转化为对提高生活品质和注重自然环境的健康方面消费,这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行为。所以,在保持税收“收入中性”的前提下,对特定消费品课税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增加环境保护行业及相关行业就业机会;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的转变,人们对稀缺资源的需求量相对减少,降低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无度消费,从而使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进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环境保护效应
基于环境保护目标实施的对特定消费品的课税,通过相关产品的价格传导机制影响消费需求,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变化,从而有助于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改变投资方向。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导向的对特定消费品的课税还能够刺激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加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技术和产品的调整,为国民经济结构的顺利转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合理转变创造条件。在供求规律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共同作用下,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由此可能付出的税收代价会迫使企业选择适当的污染控制技术,研发并选择新的、更加节能减排的工艺手段,既降低生产流程的成本又减少污染排放,从而有效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通过对生态资源品(如实木制品)征税,可以提高稀缺资源品的耗费成本,进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节约资源使用的领域,促进环境保护行业的发展。
(三)对提高人们生态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积极影响
人类的生产生活依赖于必要的生存环境,也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不仅要求我们合理地、有节制地开发资源、利用环境,而且还要在考虑到当代人自身发展要求的同时,照顾到后代人的发展需求和生存空间,兼顾后代人的利益。构建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制度,在保护环境的理念和政策背景下合理利用资源、激励经济的内涵式发展、缩小代内收入差距、寻求代际间的公平,有利于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代代相传,促进稀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环境保护视角下的现行消费税制度基本评价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消费税自开征以来,作为与增值税相匹配并发挥特殊调节作用的税种,其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在保护环境、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1994年,消费税收入尚为4924亿元,至2011年已达到6 936亿元,年均增长率近16%[1]。按收入规模排序,2011年消费税已位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跻身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如图1所示),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有关数据整理。
(一)我国消费税制度变动中的环境保护政策取向分析
从征收范围的角度看,在我国最初实施消费税的十余年里,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十一类应税消费品,对于其中的小汽车这种能耗品,仅按小轿车、小客车和越野车三个子目分设税率课税,并未考虑其潜在的污染水平和程度,且税率划分不细;对于资源性产品,征税范围仅包括柴油和汽油,而且税率也较低(固定税率分别仅为每升01元和02元,即使对含铅汽油的税率也仅为每升028元)。在这种情形下,显而易见,消费税所能够起到的环境保护和促进节能减排作用明显偏低。从2006年4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改革起,我们开始逐渐重视发挥和释放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相应地,消费税的税目也由11个增加至14个。与此同时,在小汽车、成品油和烟、酒等税目下还进一步细分为18个子税目,共计有28个消费税项目。与该项变动之前相比,在所谓能耗品中增加了游艇项目,将小汽车重新划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并对乘用车按照排气量的大小分别设立6个税率档次;增加了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燃料油和航空煤油、油、石脑油、溶剂油等资源性产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又重新对乘用车划分为7个税率档次,且相应降低了小排气量乘用车辆的税收负担,大幅度地提高了大排气量车的税负,使大、小排气量车之间的税负差达到39%之多。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又调整了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并加强了对白酒相关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还实施了燃油税的改革并大幅度提高了相关税率,使7种应税成品油的平均税率上升了约7倍。对燃油实施征收消费税的改革之后,以小汽车、成品油为代表的污染品和资源品品目的消费税收入占整个消费税收入的比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在不断改革和调整的基础之上,我国既有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政策取向日益凸显,消费税制度本身较过去也有了明显改进。此处,我们可以借用GDP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该系数通常是指某一国家或区域一定时期内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GDP增长速度之比,可据以预计和测算能源的消耗水平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的变化来说明这一点。通常情况下,该系数是用来衡量和体现能源耗费增速与GDP增速二者间相互关系的一项指标。如果该系数越高,则显示能源利用的效率越低,反之亦然。资料表明,在2006年以前的数年间,这一系数一直大于1,说明能源的利用效率偏低。在实施了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改革后的当年(2006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便由2005年的102降低为087,2007年更下降为07,并呈现出日益走低的趋势[2]。该弹性系数逐步走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然不能排除消费税制度变化所产生的限制、引导功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施一系列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所展示的具体成果。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自2006年起,消费税收入规模也大幅提高。2006—2011年间,消费税收入每年增长速度均超过1526%,其中2009年由于燃油的税率大幅提高的缘故,增长速度更是高达8534%。在消费税增收额中,贡献最大的当属来源于成品油、小汽车、卷烟和酒类消费品的收入,2008年和2009年四品目消费税的增收额占消费税总增收额的比重分别为95%和985%[1]。可以说,仅此四个品目便已相当程度地“染绿”了消费税,使之成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节能减排的一个重要的绿色税种。
(二)消费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虽然现行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倡导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分配诸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明显成效,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消费税制度中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发挥其促进环境保护功效方面仍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这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消费税税率设计中的缺失与不足
现行消费税制分别按照多元化应税消费品产品结构、价格水平和性质的不同,设计了包含定率和定额两种税率形式的产品差别税率。其中,对卷烟和白酒设有两种税率形式,并按复合计税方法计税;对啤酒、黄酒和七种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税;对其他应税消费品均适用比例税率从价计税。尽管消费税的税率设计采用了多样化的模式,且已历经数次合理化的调整,但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的具体现状考虑,既有消费税的税率水平仍然显得偏低,更难以胜任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的空间依然较大。
(1)从各种能耗品之间的税率对比角度看,税率设计中的不足之处导致政策取向的某种偏差。现行消费税制所针对的能耗品大致涵盖小汽车、摩托车和机动艇等。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理应对小汽车和摩托车依其排量大小的不同分别设置差异化的税率档次。然而,目前针对这两种能耗品所采用的税率设计方式却不够严谨和协调。例如,游艇和大排量乘用车应该同属富裕人群消费的能耗品,但目前游艇适用的消费税率为10%,而即使大排量乘用车的最高适用税率也不超过40%,两者相比较,前者的税率明显偏低。除此之外,对于10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而对于250毫升排量(明显低于10升排量)及以下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为3%,而对于超过250毫升排量的摩托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则为10%。一般情况下,小汽车的排量会明显大于摩托车,但现状是,小汽车所适用的消费税率却大大低于摩托车。诸如此类政策措施导向偏差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达到提高环境保护效率的目标,也与公平税负的原则相背离。
(2)部分资源品的适用税率偏低。在现行消费税制度下,应纳消费税的资源性产品包括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对于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本应课以较重的消费税,以限制其消耗和使用,从而有助于节约森林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但目前这两种木制品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仅为5%,偏低的税率显然难以起到应有的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对于成品油,目前对其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征收的方式。其中,油、汽油、石脑油、溶剂油的定额税率为1元/升,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为08元/升,而含铅汽油则为14元/升。成品油是不可再生的化石燃料,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均对这种资源课以较高的税率。按当期汇率测算,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相关税率分别为163元/升、287元/升和407元/升,欧盟成员国的平均税率达到448元/升,均明显高于我国的相关税率;在美国,虽然在一般消费税中按081元/升的较低税率对燃油课税,但在燃油使用环节也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课以环境税[3]。在成品油税率偏低、未能按含硫量或燃油效能差异分别设置、实施不同税率的情况下,消费税本来所特有的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使用的功效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3)就某些商品而言,其定额税率设计缺乏相应的弹性,导致消费税的导向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啤酒、黄酒和成品油依照单位税额采取从量、定额方式的计税,其优点是易于计算、便于操作,但缺点则是税率的弹性机制不足。以啤酒和黄酒为例,虽然十年来其市场价格已翻了数番,但其所适用的税率却仍然是1994年制定的单位税额标准。这意味着,当处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时期,如果不能及时对单位税额进行适当调整,那么此类消费税的收入就难以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同步地增加,这势必削弱消费税的组织收入功能和对消费的引导作用。
2消费税征税环节设计中存在的弊端
本文中所论及的消费税生产环节,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可视为境外生产)等诸环节,适用于除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在征税环节设计方面,我国的消费税具有明显的单一性特征。按照现行消费税制度,除对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两次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均实行“税不重征”的办法,仅在其生产或者流通环节中的某一个环节实施一次性征收;对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应税消费品,则后置为零售环节征税。关于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设计,更多的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考虑的。对这三个征税环节加以比较分析后可以发现,在批发和零售环节课征的好处是有助于实现消费税的应收尽收,减少税款的流失,
这一特点在零售环节课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在纳税人众多的条件之下,消费税将面临管理方面的难题,从而使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有鉴于此,我国目前除了对垄断经营的卷烟和特许经营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选择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的征税均设定在生产环节。在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当中,选取生产环节征税时所面对的纳税人相对集中,征收管理比较容易,能够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而且也便于税款在生产流通的首个环节及时入库。然而对于从价计税的消费品来说,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也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弊端,即如果缺乏有效、严格的监督约束,那么,有可能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利用关联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避提供可乘之机,进而造成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弱化、导致消费税税收收入的流失。目前,这种逃避消费税的现象在化妆品、烟、酒、小汽车、摩托车等行业中普遍存在。税务部门除对卷烟和白酒行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之外,对于其他各种消费品尚缺乏有效的对策和管理办法。
3“绿色税目”所涵盖的范围有待进一步增加
在现行消费税税目中,有10个税目、23种消费品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直接相关,其中包括3个能耗品税目(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3个资源品税目(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和4个环境污染品和有害品税目(鞭炮焰火、烟、酒及酒精和汽车轮胎)。绿色税目涵盖的范围有限的状况,已经难以适应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客观要求。当下,我国的臭氧层物质消耗量以及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均已位居世界的前列[4],农用薄膜和塑料包装物使用所产生的白色污染状况也令人堪忧[5]。在这种条件下,仅按10个税目对23种消费品课征消费税,其调节作用和影响范围就显得偏小、狭窄。为了配合进一步实施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要求,更多资源品和环境污染品,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含磷洗涤用品、高档纸和煤炭制品、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如包装物、塑料袋、餐饮用品)、电池以及各种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等,均有必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三、环境保护视角下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原则考量
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是整个税收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应该体现国家的长远发展政策与规划。笔者认为,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须着力突出其促进环境保护、支持节能减排的作用,在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的同时,也使消费税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绿色税种。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周全地考虑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税收是环境治理中行之有效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其独特作用也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我国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但所开征的多个税种中均包含着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制要素内容,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其中,一是包括以重税所体现的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和车船税政策,二是包括以减免税优惠所呈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否通过对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将其务实地整合为一个环保类税收体系从而服务于保护环境目的,不失为今后税制改革中的一个亟待探究和解决的课题。基于目前的税制体系,以促进环境保护为目的,消费税改革的着力点应落在如何将污染环境、不可再生的资源产品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因此,消费税改革是属于增税性质的改革,在结构性减税过程中,应本着“收入中性”的原则,与减税改革相契合,在课税要素优化设计中注意使之与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二)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
实施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是一种典型的具有强烈外部性特征的国际性公共产品。这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同在一片天空下,一个国家污染排放会影响到别的国家,而一个国家的资源退化或过度消耗也会直接和间接地涉及到他国的利益。这意味着,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很难有所谓“避风港”或世外天堂。为了面对和解决这一国际性课题,欧盟各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将政府税收作为改善环境的有效手段,有的国家甚至单独开征针对性的专门税种(如碳税、污染排放税、机动车税等)。环境保护性税收的课征,有可能直接抬高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可能间接地促使生产者为减少排放转而采用成本更高的技术工艺。如果已实施和未实施环境保护税国家的相关产品一同参与国际竞争的话,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其结果必然是前一类国家的公司因成本劣势而失去一部分国际市场份额,并让位给未开征环境保护税国家的公司,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置身于不利地位,而使后一类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获利。当然,这种非合作式的零和博弈不可能始终维持下去,从长远角度看,取而代之的必然是各个国家均顺应潮流和规律,在环境保护领域采取方向一致的对策措施。鉴于环境保护性税收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日益扩大,我国在包括消费税在内的环境保护类税制的优化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的因素及其影响,一方面注重维护国家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应该保持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处理好国际利益关系协调的问题。
(三)在注重环境保护效率的同时兼顾收入分配公平
由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角度来看,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的着力点应集中在强调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应对消费品所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方面,即通过其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加以矫正,达到优化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在秉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理念的同时,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正确地引导消费、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是消费税固有的内在功能。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不仅应注重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同时也必须顾及到消费税的“累退性”特征及其对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在选择确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时,应尽量回避大众性的一般消费品,即使因环境保护需要确实应该予以课税,也可以在税率设计过程中考虑对无替代品的应税消费品施以较低的税率;对所谓高档消费品理应课以重税,但同时须在税率设计方面注意对那些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配合,重在发挥其在调节生产和消费方面的功效。按照效率、公平原则相结合的客观要求,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设置消费税的优惠规定。
四、对策思路及具体措施分析
以上述三项原则为基础,在深化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大运用消费税促进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和强化征管三个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一)优化消费税税率设计
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体现着消费税调节的纵深程度,其税率的调整须适当、有序、稳步地进行,既应充分表达作为征税者的政府部门在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方面的意图,又要避免因征税而可能出现的影响生产发展和抑制正常消费行为的副作用。为达到这一目的,首先需要构建消费税定额税率的适时调整机制。我国现行的对啤酒、黄酒的消费税适用税率明显偏低,而且已历经十余年时间未作任何调整;对于汽油、柴油、油、溶剂油、石脑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其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虽然在3年之前进行了一定调整,但在近年来国际原油期货价和现价总体上涨的背景之下,既有税率仍然偏低,调高的空间依旧存在。从欧盟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来看,对于按照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通常会与商品价格变动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动关系,从而充分释放消费税对消费的引导功效。与单纯地提高单位税额标准相比较,一个不断提高税率标准的调增机制,更有利于在事先形成节能减排、鼓励或限制消费的政策导向。因此,应根据十余年来啤酒、黄酒价格上涨幅度的变化情况,对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啤酒为例,假设啤酒价格上涨了3倍,考虑到啤酒消费的大众化和承受能力,可按1倍的幅度提高税率,即将甲类啤酒由250元/吨调整为500元/吨、乙类啤酒由220元/吨调整为440元/吨。对于成品油,可参照国际经验按含硫量进行税率细分,除对低污染、高效能燃油保持较低税率外,与燃油市场价格变化建立起联动机制,适当提高其税率[6]。这不仅有助于刺激对节能机动车的需求,推动节能机动车的研发、生产和消费,而且也利于引导燃油的节约使用。其次,为了避免或减少在消费税制度中设置税收优惠政策,对值得鼓励发展的、运用节能减排技术达到低污染排放标准的小汽车,设置相应的排气量折合标准并按适用税率征税。从协调乘用车和摩托车适用税率标准差异的角度出发,可考虑将排气量低于250毫升的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调低为1%。基于私人飞机和游艇均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具体情况,可以将私人飞机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设为20%甚至更高,将游艇的适用税率由现在的10%提高至20%。鉴于实木制品与森林资源之间密切的关联性,可将实木高档家具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设为10%,将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适用税率由目前的5%提高至8%。
(二)强化对生产环节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税收征管
根据前已论及的选择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笔者认为,应该维持在生产环节对应税消费品(特别是具有环保性质消费品)进行课税的做法。针对在生产环节按计税价格课征消费税时可能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笔者建议以《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的反避税条款为依据,参照对卷烟实行征税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对其他各种应税消费品的规范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充分地采集应税消费品批发和零售各环节的价格信息,设定最低的计税价格
我国目前已经对机动车设有最低计税价格。并适时、适度地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计税价格。可以设想,经过税务机关的努力,完全能够通过加强税收征管的方式最终解决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从而不必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移至批发或零售等其他环节。
(三)增加“绿色税目”的覆盖面,推进消费税的逐步扩围
就消费税的征税目的而言,是以选择的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如果以促进节能减排和强化环境保护作为课征消费税的重要目标,那么从原则上讲,各种类型的污染性、资源消耗性消费品和部分能耗品均应被纳入到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之内(如图2所示)。
然而,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和消费税实际征收管理中的可操作性等实际情况,可依照先高档(如高档实木家具、私人飞机)后普通、先国际(包括与碳排放有关的消费品)后国内的原则,渐进地增加“绿色税目”的覆盖面,推动消费税的逐步扩围。具体的改革对策是: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发展低碳经济为契机,在既有税目的基础上,将私人飞机、高档实木家具(可参照高档手表设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纳入消费税的税目当中。经过调整之后,具有环境保护意义和节能减排导向的税目将增加至如下12个:(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2)酒及酒精,包括粮食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3)游艇,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4)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6)鞭炮、焰火。(7)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8)汽车轮胎。(9)摩托车。(10)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11)私人飞机。(12)高档实木家具。在上述税目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之后,可再将大货车及大客车等能耗品,含磷洗涤剂、废旧电池、废旧手机、氟利昂家电产品等污染环境的日常消费品,一次性包装物、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袋等不可回收、不可降解的一次性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2]邓江,吴剑波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与国内替代能源预期[J]生态经济,2009,(2)
[3]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课题组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消费税制改革[J]环境经济,2010,(5)
[4]陈留平,张世超关于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改革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9)
成品油消费税范文6
此前的3月26日,发改委宣布分别下调汽、柴油价格每吨310元和300元。同时,公布完善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将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取消4%的调价幅度限制,并调整挂靠油种。
新油价机制是否能够解决过往备受诟病的“涨快跌慢”、“涨多跌少”问题?长期而言油价会否如公众所愿真正出现下调?就此,多位专家在接受《中国经贸聚焦》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机制主要着眼于解决油价调整的时滞问题,使国内油价变化与国际市场联系更为紧密,但其与老机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并不能起到降低油价水平的作用,更不会改变市场的垄断格局和解决市场化的问题。
改变国内外市场脱节
据悉,原有定价机制自2008年12月出台以来已运行了4年多时间,其间,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10降15升共25次调整,基本理顺了成品油价格关系。但老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调价周期过长、容易产生投机套利行为等问题。
“‘22+4%’的定价机制是在金融危机国际原油价格冲高回落后制定的,但实行后缺陷也非常明显。22个工作日的时滞是被批评最多的,加上4%的限制,客观上导致了涨多跌少的现象,因为同样是4%,涨和跌从净数值上讲是不一样的(例如,从100美元上涨4%,只需涨4美元至104美元;而从104美元下跌4%,需要跌4.16美元。这直接造成了油价上涨容易下跌难的事实)。且每次在油价有调整预期之前,都会出现超调,即石油供应单位惜售或是市场疯抢的现象。”复旦大学能源经济与战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力波教授告诉《中国经贸聚焦》记者,因此外界一直在呼吁调整上述定价机制。
此次新定价机制从缩短调价周期、取消幅度限制和调整挂靠油种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同时规定,汽柴油价格变动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注:4月10日,新机制运行后的首个调价日,即因该原因油价未作调整。);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间内出现剧烈上涨等特殊情形需要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改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外界普遍认为,新机制相较过去进步了一大步,一方面,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将因此更频繁,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之前国内油价“涨快跌慢”、“涨多跌少”的现象,改变原机制下调价方向与国际油价变化趋势可能脱节的现象,国内油价能更灵敏、更准确地反映国际油价变化;另一方面,油价调整方向和幅度预测难度加大,有利于遏制市场投机套利。
在吴力波看来,这是对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加速资源品价格改革和十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回应。而从经济层面来说,尽管价格改革通常会选择在价格较低时进行,但油价已经不可能再回到2002年开始上涨前的30-40美元/桶的水平,未来80-100美元/桶将是常态。同时,中国经济复苏的迹象相对明显,国内通胀压力也较小,在此情形下推出成品油新定价机制,时机上比较具备。
神秘的挂靠油种
不过,新油价机制并不公布调整后的挂靠油种,这也引发外界对其透明度的质疑。
此前,老的调价机制所参照的三地原油是:布伦特、迪拜和辛塔原油,其被认为已不适应现在原油进口的需要。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共进口原油2.71亿吨,同比增加6.79%,原油对外依存度达57.9%,进口来源地排名前三的地区分别为中东、非洲和欧洲。
隆众石化网分析师潘雪铮认为,布伦特原油作为全球原油市场重要定价标杆之一,将继续作为中国成品油调价机制的重要参照标杆而保留。中国每年进口原油约有一半来自中东,中东地区原油计价主要参照迪拜原油价格,因此,迪拜原油也将继续作为新定价机制的重要参照标杆被保留。而辛塔原油是亚洲地区原油计价的参照标杆之一,但随着中国从亚洲国家进口原油数量不断下降,从阿曼进口原油数量逐年增加,阿曼原油可能会取代辛塔,成为新的挂靠油种。
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张国宝4月6日在海南博鳌还透露,新油价机制并未挂靠WTI油价(美国西得克萨斯轻质石油)。吴力波就此对本刊分析称,由于近年来美国页岩油气开采和天然气市场发展,布伦特原油相对WTI的溢价越来越大,在此情形下将WTI放入挂靠油种可能不是很合理。但WTI的金融属性非常强,而现在国际油价和金融市场的波动紧密关联,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纳入WTI。
“任何不以公开定价公式为手段的成品油定价新机制,都是‘耍流氓’。”3月26日晚间,当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公布之后,国内的某能源研究员将其MSN签名改成了这句话。在该研究员看来,不公开核心的定价计算公式内容和挂靠的油种,这意味着仅仅是调整时间得到缩短,外界仍然无法对发改委能否及时调整油价、是否调整到位、为何如此调整构成事实监督。
卓创资讯分析师胡慧春则对《中国经贸聚焦》记者表示,不公布调整后的挂靠油种和定价公式,主要是从国家能源安全角度考虑,避免外界炒作这些油种,导致中国的经济运行成本上升。
油价水平不可能降低
更关键的是,新定价机制总体框架并没有改变,无法破除垄断和解决整个产业的市场化问题。
新机制出台后,政府在成品油定价中的角色仍旧是主导和监管两者合一,而真正市场化应该是企业自行调整价格,政府只是监管的角色。
“这个改革肯定是不彻底的改革。在成品油价格改革过程中,如果市场结构不改变,光改定价机制,其实是治标不治本。”复旦大学吴力波教授对《中国经贸聚焦》记者进一步解释说,目前国内成品油市场是一个自然垄断市场,特别是上游基本是双寡头(中石油、中石化)的结构,下游也是寡头竞争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市场化也并不意味着竞争和效率的提高。
而由此,油价水平也不可能降低。基于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的基本公式:进口原油价+生产成本+流通费用+适当利润+税收,在国内石油行业垄断格局没有打破的情形下,此次出台的新油价机制解决的只是国内外油价脱节的问题,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需要进一步市场化,也就是真正由竞争来形成油价这个关键问题。
甚至还有观点称,从此次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内容看,油价或不但不会如公众所愿出现下跌,反而会重启上涨之路。
据测算,按现油价水平,即便发改委不上调炼厂合理利润区间,在保证炼厂不亏损的情况下,汽柴油价格也需逐步微调上升约0.3元/升;若调节这一区间,则需上调0.45元/升。此外,因环保问题,今年管理层极可能推进成品油标准提升,这将导致汽柴油价格再涨0.2-0.3元/升。
市场化改革方向
多位专家均对《中国经贸聚焦》表示,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应是提高成品油定价的市场化程度,逐步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化过渡。同时,作为油价组成的一部分,税收亦有调整空间。
吴力波告诉本刊记者,一直以来,原油进口成本、炼化成本、运输分销成本以及税收等,都是没有公开的,而真正市场化、有效的定价机制应在充分公开各环节的基础上再进行设计。为此,一种可行的倒逼机制就是引入一些能够进行公开透明经营的主体,比如,将原油、成品油进口权放开(目前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化和珠海振戎等少数国有公司拥有原油进口权),让更多非国有资本进入,它们将倒逼垄断企业,使其成本和价格更接近市场的真实水平。在分销和流通环节也需引入更多主体,因为一体化经营最容易造成垄断和价格不透明。
另一手段是推出原油、成品油期货市场,至少先尽快推出原油期货市场,在市场调整不断增加情况下提供一种市场避险工具,而且期货市场是完全公开的市场,其能够最大限度实现价格发现的功能,通过期货市场可以影响现货市场,使得现货市场价格趋于理性。
此外,不仅要改革油价形成机制,电力、天然气等其他能源价格改革也要联动,多种资源品都应形成合理的比价机制。这是系统化的改革。
除了以进一步市场化推动油价形成机制的完善之外,卓创资讯胡慧春还认为,目前油价中的消费税征收等也可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