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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格式范文1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购销合同格式范文2
中国___公司(简称甲方)和_国___公司(简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从__年__月份起至__年__月底止,分期分批向乙方提品__套(件),计总值__万美元。
品号品名:
规格:
数量:
单价:
交货日期: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目的口岸:
支付办法:
包装:
其他:
1.甲方每次交货时,将出运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船名等在
___小时前电告乙方。出运后,将全套正本货运单据:全套洁净装
船提单(正本__份,副本__份);发票(正本___份,副本___
份);包装单;产地证明书;质量检验证书,由甲方直接寄给乙方的议
付银行。同时,由甲方将上述单据的副本__份,分别寄给乙方或乙
方的人。
2.乙方同意在__产品中,接受甲方次品不超过__%。次品
价格,双方根据质量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3.其他条款根据中国_进出口总公司对_国出口商品合同规
定。
第二条 乙方同意自__年__月起至__年__月底止,提供__机器__台,准备设备_台,以及测试仪器__台,附配件__套等,计总值__万美元。(各种设备的名称、型号、台数、价值齐全)
交货期:
1.__机器,___年__月交货。
2.__机器,___年__月交货。
3.其他设备,___年__月交货。
目的口岸:
支付办法:
包装:
其他:乙方在发运设备时,应先将发运的设备型号、名称、件数、金额、重量、体积等电告甲方。发运后,应将全套洁净的装船正本提单;发票;包装单;产地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有关设备详细的技术图纸和安装、使用、操作等说明书寄送甲方。为便于甲方做好准备工作,乙方同意在___年__月底前,先将各机全套图纸(包括基础图)寄交甲方。
第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国___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同意后修改之。
第五条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各方应立即把上述情况的发生通知对方,说明情势并预计持续时间的长短,以便对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本合同以中、_文书写,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中国__公司代表
(签字)
乙方:
_国__公司代表
(签字)
见证人:
中国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购销合同格式范文3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主体资格]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
二、[合同标的]
1、供应的商品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购销商品确认单》。在合同期内,调整商品及价格时,以双方确认的《购销商品确认单》为准。
2、甲方应当按《购销商品确认单》提交相关商品生产、、批发、进口、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质量检验证明。有专利、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提供国家颁发的有关证明。
三、[商品质量]
1、甲方供应的商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2、甲方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3、商品若以甲方在订货前所事先提供的样品或双方在订货前约定质量、品种及规格的,则必须与样品或约定的相符。
4、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保质期一般不得少于商品明示保质期的 。
5、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应给予退货,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由乙方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6、因商品的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先行垫付的,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在甲方货款中直接抵扣或由甲方直接给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贯彻国家食品、化妆品等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乙方可对甲方提供的商品进行 次的定期抽检,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也可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出具检验报告单。
商品在销售过程中由政府专门机构依有关规定进行的质量检验,如检验部门收取费用的,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双方共担,不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
由消费者投诉而送检的商品,检验后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上述检验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需提供政府专门检验机构合法收费凭证,并以凭证金额向甲方结算。
四、[包装、条码]
1、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外包装上显示注册商标或专利号的,应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
2、乙方根据卖场情况就商品提出特殊包装的,甲方可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品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条形码,并经由乙方设备验证可用。如需乙方代编条形码的,应在本合同后附加代编码服务条款,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五、[交货及验收]
1、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双方约定地点,由________承担运输费用。
2、乙方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__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3、自交付、验收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保证所供商品在保质期内______%合格率,如在实际销售中发生该批次商品部分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及时对未销售的该批次商品实行______%退换货,同时甲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六、[退、换货]
1、考虑到商品的自然损耗和季节性差异,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商品退、换货率为______%,或在《购销商品确认单》中就不同商品约定不同的退、换货率。
2、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退换货书面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______天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______天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
天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商品,并在对账结算时予以扣除。
3、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6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
4、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拒绝退货:
(1)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的;
(2)乙方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的。
七、[商品损耗]
甲乙双方都认同,商品在到达乙方后的仓储、上架、销售过程中存在着一定比例的自然损耗(不含乙方的自身过错)及质量抽检的样品损失,甲方愿意与乙方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耗,双方约定由甲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损耗为购销金额的______%。
八、 [对帐]
1、对帐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确认的对帐周期为:每月______次,对帐日期为每月______日,对帐日______天。
3、双方按照确认的书面对帐单按时进行对帐,如因乙方原因在规定的日期
不能提供对帐单的,在甲方开具发票后,乙方应当依据销售清单和本合同先行给付无争议部分的货款。甲方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的时段对帐,可与乙方协商解决。 4、对帐日前 天,甲方应当按照进货、销售、退货等清单载明的数量及数额向乙方提供《商品对帐单》,乙方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认可《商品对帐单》的内容。
九、[结算]
乙方以下列方式结算货款: 现金 银行转帐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
货到: 7天 15天 30 天 45天 60天 天(国家规定的60天内);
十、[反商业贿赂约定]
甲乙双方均反对索贿、行贿及其它不正当交易行为。甲方承诺,不向乙方人员提供赠送礼品、现金、样品、餐饮等任何形式的利益。
若甲方被发现以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方式取悦乙方工作人员,以获取订单、更有利的价格、货架资源,或虚报送货量,或降低商品质量,或缩短付款期限时,乙方将立即停止与其的商业合作关系或订单,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
如有乙方工作人员要求甲方给付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书面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对甲方的检举,乙方应给予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甲方的检举信寄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的解除]
1、在一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双方达成一致,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2、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结算完毕后,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
______%或______元的货款作为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______天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在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后退还甲方,若保证金不够抵扣,甲方应根据乙方有效单据支付。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甲方或其供应商因为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肖像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民事权利而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3、甲方承诺对所供商品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因甲方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第三方要求赔偿或发生诉讼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除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外,还应向乙方赔偿该问题商品该次销售总额的______%。
4、甲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一天,按逾期交货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拒不送货、中途断货或不能保证供货的,按本次订单商品总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甲方应达到95%的商品品种到货率,如达不到,按缺货品种计算,每缺少一个品种,乙方有权从甲方货款中扣除______元作为违约金。
5、乙方逾期验货的,每延误一天,按逾期收货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乙方拒不收货的,按本次订单商品总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6、甲方应当确保提供的各种证件和发票符合国家规定。如因甲方提供假证件、假发票等,使乙方受到牵连,被执法部门处罚或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7、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专门定制的特殊包装或特供商品,乙方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______,但甲方应立即止损,并不得就故意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8、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对帐、结算并向甲方支付货款的,每拖延一天按应支付货款的______%计付违约金。
十三、[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讼;
(4)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其它]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明确授权人和具体执行交易过程中各环节人以及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2、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形式送达。
3、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货款或者费用的,应向对方开具发票。
4、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相冲突。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根据各企业情况不同,自己拟定):
《购销商品确认单》
《双方补充约定》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盖章:盖章:
购销合同格式范文4
【摘 要】近年来,人们对于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关于这方面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而案件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航空公司在机票买卖合同中设立的“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这一格式条款的效力以及消费者是否享有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等问题。消费者和律师大多认为航空公司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而实践中发生纠纷时法院一般不认定航空公司的规定无效。
【关键词】特价机票;格式条款;合同变更权;合同撤销权
一、“格式条款”能否对抗权利人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消费者在购买时会遇到“不得退货”的情形,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在客票中事先写明“不得退票、转签或者变更乘坐班次”;有的店铺中会出现:“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等等情形。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消费者往往并不会特别注意这些条款,但是,在事后发生需要退票或退货的情况时,他们又会对这些条款的有效性产生质疑,进而诉诸法院。
(一)《合同法》40条中规定的“主要权利”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目前有如下几种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权利”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例如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制订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此外,也不得免除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姓名、名誉等人格权利。但是王利明教授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他提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是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导致合同情形的规定。例如,格式条款规定“发生纠纷不得”,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权利”在法律中并没有确切的阐释,那么法院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来判决。王利明教授认为该观点没有提出标准,将“主要权利”的理解放之实践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这只会加大审判不公平的风险,同样不可取。还有一种观点提到“主要权利”来自于合同性质的本身。王利明教授赞成此种观点。合同性质千差万别,合同的“主要权利”理应不尽相同。在认定“主要权利”时不能只看合同的内容,而应该结合合同本身的性质来考察。
笔者认为,《合同法》40条中所规定的“主要权利”既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包含了根据合同性质与内容能够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理由如下:
《合同法》规定了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中一项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关于这里的“强制性规定”,王轶教授将其缩小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之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及法院对待“违反强制性规定”时要分别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将导致合同当然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也就是说,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不一定都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只是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话,合同仍然可能是有效的。
而且,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而不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因为,一个条款无效和整个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王利明教授的理解,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就等于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52条,那么,结果就是包含了该免除对方法定权利格式条款的合同无效,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无效了。而40条规定的只是格式条款无效问题,并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笔者认为40条中的“主要权利”应当只是指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中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二)格式条款能否对抗当事人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为重大误解等事由违背了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的合同,受害方被赋予了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此项权利乃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即合同没有约定相关撤销合同情形条款,当事人也依然依据法律在相同情形下享有权利。那么我们就能得出,当事人能否行使此项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在于当事人的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等事由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法定的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民事合同关系中与其实际利益相关的重要民事权利被合同格式条款排除的,合同的格式条款当然无效。所以,格式条款当然不能对抗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
(三)特价机票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排除的权利的内涵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航空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了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合同法上规定的法定合同撤销、变更的权利的话,那么显然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如果航空公司禁止特价机票退改签的格式条款并没有排除当事人因为重大误解等法定事由而享有的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当然可以享有上述权利。实践中航空公司并没有对特价机票禁止退改签的原因进行说明,但是,无论其格式条款所排除的权利是否包含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等原因而享有的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当事人都可以在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况下行使该权利。
二、合同变更、撤销权的限制
假设航空公司所排除的权利中并不包含当事人依据合同法54条而享有的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是否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行使该权利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赋予了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标的物等重要事项产生重大误解的误解方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表意人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产生了重大误解,那么表意人是否还享有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又如果表意人因一般过失而产生了重大误解,其是否还享有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没有在法条中明确写明误解方在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是否享有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那我们只能从学理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思考了。在参考了国外的立法例以后,笔者认为,误解人因为自己的一般过失而发生重大误解的,那么其仍应享有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误解人是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而发生误解的,那么其就丧失其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首先,如果不管误解人是否有过失都赋予其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这对合同相对方是十分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交易的安全。其次,如果立法以无过失为当事人享有变更或撤销合同权利的要件的话,那么其结果就是几乎没有人能够行使其因重大误解而享有的变更或撤销权,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重大误解大多都是因当事人有一定的过失造成的,若以过失为前提限制其变更、撤销权,那么法律几乎没有办法起到保护重大误解方利益的作用。所以,因自己的一般过失而对合同内容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仍有权享有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以此避免其因重大误解而遭受巨大损失;而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对合同内容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则无权变更、撤销合同,这种做法似乎更加公平和合理。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产生合同撤销权。然而,是否在订立合同时只要其内容是显失公平,至于其原因可在所不问,都会产生合同撤销权呢?《合同法》第54条对此未作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要认定一个合同是否显失公平似乎并不能只看内容,还要看合同一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进而导致的合同结果是显失公平的。
满足显失公平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必须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了对方没有相关的经验。简单来说“优势”是一种状态,是一种优越的地位;“对方没有经验”应泛指对方缺乏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业务经验。“利用”通常是指行为人着眼于自己优势地位或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同对方发生法律行为,而无需论证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在“利用”自己的优势或他人之没有经验。“利用”在程度上不同于“滥用”。滥用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过度地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他人的没有经验,为自己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滥用优势一般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侵害对方利益的行为,通常是法律所禁止的,因而是无效的。而利用优势则并非行为人故意所为,因而是合法的。
那么,消费者能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来主张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呢?从直观上来看,航空公司似乎是具有优势的一方,因为机票的数量和价格完全由他们控制,机票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完全由航空公司制定,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的地位。但是,这种不公平是否达到了“明显”的程度似乎很难判断。如果按照善良风俗来判断的话,在航空公司和消费者之间所订立的买卖特价机票合同似乎并没有达到显示公平的程度,因为,特价机票是航空公司推出的优惠手段,以此来吸引消费者,所以,其在合同中设置“禁止退改签”的格式条款似乎并没有达到高利贷或暴力行为的那种不公平程度。因此,消费者似乎也很难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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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叶名怡.重大过失理论的构建[J].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购销合同格式范文5
在商品房预售制度运行过程中,基于商品房预售的独有特征,再加上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开发商诚信意识缺失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各种不规范现象,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衍生了无数的纠纷,由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1. 合同格式条款的滥用。我国许多省市都颁布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但其只是作为参考, 并没有强制使用。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所使用的多为预售人制定的标准合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预售合同,预购人通常处于弱势。比方说利用多重含义的词语误导预购人, 在违约时借以推脱责任;对不可抗力作扩大解释;任意修改或排斥预购人提出的条款以及某些有利于预购人的法定内容;限制预购人法律救济手段等等。所以在商品房预售中,出现了许多因标准合同滥用格式条款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2. 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城市房屋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和第13条对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做出了初步的规定,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消失也做出规定。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对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公平、可预期的不动产交易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物权法》对于预告登记规定极其简单,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1)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的内容不够具体,如仅对预售合同予以登记,还是连同合同内容一起登记,没有规定。因为还没有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所以操作起来有很大的难度,造成法律与实际的脱节,难以达到设定该制度的初衷。(2)预告登记的效力不足。预告登记的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而《物权法》中缺乏关于顺位保全效力和破产保护等增强效力的规定,造成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先天不足。这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债权,另一方面也会对不动产的交易造成妨碍,还会增加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困惑。(3)预告登记行使的程序保障不足。法律法规对如何提起并进行预告登记的程序方面规定非常简单,这就造成了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不强。
3. 商品房预售资质审查监管缺位。 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商品房预售阶段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必须齐全。但是,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都是自行销售,作为预购人的消费者个人很难去审查这些资质,就造成许多楼盘证照不齐,甚至还没有开工照样违规销售,给房屋预购人造成了许多风险隐患,不能如期交工入住成为了普遍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商品房预售制度中还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往往是开发商的一面之词。特别是由于预售房具有的非现实性,预购人对信息批露的真假虚实无从核对,即使心存疑虑也无能为力。这一切都需要统一规制和监管,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
二、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建议
1. 依法规制预售合同格式条款。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格式条款在预售合同中的适用条件,如果开发商打算将格式条款加入商品房预售合同之中,必须做到: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预购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预购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开发商责任的条款;按照预购人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同时,如果开发商想通过合同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加重预购人的责任或排除预购人主要权利的,预购人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2. 完善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 完善预告登记的效力,增加预告登记的顺位保护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笔者认为,预告登记至少还需增加以下两种效力,即顺位保证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具体构想如下:(1)顺位保护效力。预告登记在保全的请求权实现时,由此产生的不动产物权,依据预告登记的生效时间确立其顺位。(2)破产保护效力。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义务人陷于破产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可就登记标的物直接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履行。这样的效力安排,可以直接在物权法中明示。
3.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统一监管。 加强对预售资金专户的管理,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预售款的拨付,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 会计事务所的核查予以核定用款额度。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用于支付税款的,由监管银行凭征税通知单直接拨付。 在预售款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而造成预购人损失的,预购人有权要求负监管责任的相关主体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因为不履行责任给预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或挪用资金的,应当承担包括行政罚款、甚至吊销其预售许可证或开发资质的法律责任。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的配合,来保证监管目的的实现。
4. 统一预售人的资质审查。凡是进入次交易场所的开发商的资质是否合格,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必须是五证齐全方准进入,保证预购者的合法利益免受侵犯。
5. 统一监管,建立预售人信息披露机制。首先,将开发商的基本情况和预售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录入并联机上网以供查询,应该包括开发商的名称、住所、资质证明、各种必备的许可文件及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预售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则包括:商品房的地理位置、相关设施、周边环境等,各楼盘的房屋质量、开发面积、施工进度、建筑材料等信息,在销售时还要实时地披露房屋的交易(交易金额、剩余存量等)信息。其次,政府方面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情况、房屋开发盘、房屋价格的增长率以及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等。这是对信息披露内容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越充分越真实,就越有利于实现信息平衡,使购房者在博弈的过程中做出合理判断。 同时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并赋予监管部门对提供虚假信息者进行处罚的权力,如果由于信息的不真实而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购销合同格式范文6
【关键词】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电力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进行大量的经济往来,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有力保障,如何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避免经济纠纷或损失,杜绝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是深化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必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
1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都对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和具体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7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2条至35条对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具备的条款、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90条至94条对签订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中都明确指出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供电方式、供用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供电营业规则》第93条规定:“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特殊的用户。”“省电力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需要,供电企业与各类电力用户签供用电合同文本最常见的有六种: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以下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农电系统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转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转供电和被转供电三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基建工地等短期、临时用电用户签订的合同)。以上五种合同为标准格式文本。第六种是居民用电须知(供电企业告之居民用户有关供用电相互责任义务的背书式合同)。
此外,还有用户自备电厂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非供电企业所属电厂供用电合同(与电力系统外的地方小水电、小火电厂签订的合同)、《电费交纳协议》及《调度管理协议》等。
2 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前提
实行规范管理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的统一的供用电合同格式化文本进行规范管理,内容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供电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可控状态,对供用电合同实行微机化管理,从而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的签订率和使用率,以实现供用电关系法制化管理。
3 合同审核制度的制定执行是杜绝错漏保障
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各种扰乱经济活动的不利因素如商业信用缺失等也随之出现,同时,供电公司内部诸多不完善因素也同样困挠着企业。因此,完善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十分重要。要完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审核制是一个重要环节,如何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填塞漏洞,审核就是重点。严把审核关,使签订中存在的问题被提前发现并化解,保证企业和用户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供用电合同履行审核制度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需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4 完善合同履行监督体制,加强综合监督
借助监督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供电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及时找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影响因素,以便于及时地反馈将障碍排除,杜绝违约现象的出现,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监督合同的执行力度呢?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这是由于规章制度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延展,也是约束企业员工规范自身行为的准则,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能确保规章制度贯穿于整个合同履行之中,在预防出现死角的同时还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了强大的安全支持。尤其在建立监督体制时必须对监督的形式、程序以及手段等进行量化规定,确保操作性强,以更加具体形象的监督工作促进合同的履行。二是,必须确保维护制度具备严肃性,在监督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实际效果,还应强化监督职能,确保监督氛围的和谐性、监督网络的有效性。三是,对于监督主体不同这一情况,应加上它们的协调,确保监督协调一致才能形成监督的有效合理化的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并在此基础上着力改善因关系难以明确化而导致的监督主体的缺位,确保监督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需要确保监督主体能自觉接受监督,而自觉监督离不开制度的约束,但是制度的晚上必须建立在人性化、合理化和科学化的基础之上,才能更好的加强监督,确保供电合同能够得以顺利的实施;四是监督网络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体员工广泛参与企业管理,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利交易,引导全员监督工作步入良性轨道。
5 加强对责任人员的培训、教育
加强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通过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普及知识需要培训,更新知识更需要培训,持续不断的培训学习,是开发员工智能和技能的基本途径,能进一步加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正确认识,稳定其对自身工作的情感,从而能巩固原先良好的思维定式,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
制度的建立和相关人员娴术的业务技能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随时从不同层面,通过不同的形式做好合同责任人员的素质教育,使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只有将职业教育与生产经营管理有机结合,有目的的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和时事教育,才能全面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他们自我约束的能力,使企业经济环境健康有序地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