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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期,我国财政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如何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稳固、规范、高效、健康的财政体系和财政运行机制,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在此将理论界有关这一问题的观点综述如下。
一、21世纪初期我国财政形势展望
21世纪初期我国财政收支测算应包括“九五”最后一年即2000年,和“十五”规划期间。
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对2000年的财政收入预测暂不考虑费税改革的体制因素,对政策因素、征管因素以增减持平处理,经济增长方面按7%考虑,物价方面按3%考虑,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按此测算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将达到11890亿元,比1999年预算增长10%,绝对额增加1000多亿元。关于2000年财政支出,按照1999年全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14.0%测算,2000年全国财政支出将达到13350亿元,比1999年预算增长10.1%,绝对额增加1200多亿元。2000年支出与1999年同比增幅和增量都有所减少。收支相抵,2000年中央财政赤字为1660亿元,比1999年扩大157亿元。
“十五”时期的预算。收入测算应从几个因素来考虑和处理。(1)费改税。尽管“十五”期间费改税将使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但解决不了国家可支配财力增加的问题,因为增加的收入大多已有明确的用途,只是管理方式的改变。费改税的意义主要不是直接增加国家可支配财力的数量,而是治“乱”,是规范政府分配行为的制度建设,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2)宏观调控所需的财政政策取向。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等因素导致的国际、国内的经济环境,“九五”末期以至“十五”初期在政策运用上不可能成为增税的时机。(3)财政体制。1994年新财税体制运行几年来,通过不断的磨合与完善,一个稳定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已初步形成,机制本身保证了“九五”时期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4)经济增长。据当前一些机构的研究报告及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我们按照7%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国家计委物价预测中的3%的价格方案考虑,“十五”的gdp现价增长速度为10%。几项因素中,我们认为直接影响“十五”期间国家可支配财力的数量主要是经济增长,因此收入测算中以经济增长作为主要参数。据此,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将达到19150亿元,平均每年增加可支配财力1400多亿元。支出的考虑主要从需要与可能两个方面来分析。“十五”期间是否需要继续扩张支出规模,主要取决于中期经济形势的发展,关键在于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动趋向和近两年来采取的扩张政策刺激国内需求的效果。从经济周期的调控运行来看,财政政策从扩张到收缩都应有过渡,需要保持相应的连贯性,不可也不应该大起大落。因此不管形势如何发展,财政支出的压力是很大的。主要反映在社会保障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贫困人口生活补助等等)的增加,扩大内需政府增加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后续资金压力,以及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各种社会成本等,都需要财政增加支出。
另有学者认为,21世纪初期我国财政将面临以下几个影响因素。
1.“九五”时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提高,2000年估计能够继续保持在12%左右的水平上。但“九五”时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很重要的在于一些临时性、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在“十五”时期将很难继续发挥作用。“十五”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将主要依赖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增长。
2.当前我国财政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长期以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提高的因素依然存在。
3.从预算内财政收入支出的角度看,经济的宏观税负(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很低,1998年也只有12.4%。而从整个政府分配活动看,把预算外、制度外等政府活动赖以维持的资金来源考虑在内,经济维持整个政府运转的负担估计占gdp的比重在25%以上。所以,从全口径的政府收入角度看,经济的税负并不算低。“十五”面临的困境是:如果在不能减少经济中不规范的政府分配活动的同时,采取措施增加财政收入,必然将加重整个经济的负担水平;如果仅仅把预算外、制度外转化为预算内进行管理,又不得不维持这部分资金原有的支出格局,并不能增加财政可直接支配的财力,从而也就不能有效缓解财政当前的收入困难。
4.1998年和1999年,我国已经连续两年实行增加国债发行、扩张政府需求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从目前看,在“九五”末期和“十五”初期,继续实行相对扩张的财政政策仍然难以避免。普遍的看法认为,我国经济需要比较长的结构调整时间。根据世界银行有关专家的分析,在这个期间里,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经济增长速度可能下降到4.5%左右,这个速度显然是我国社会现状所难以接受的。因此,财政政策面临着技术扩张的压力。
5.造成财政政策自我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财政基础薄弱,财政可调控财力严重短缺。初步测算,考虑物价因素,如保证法定支出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十五”时期仅支农、科教文卫支出、价格补偿等因素即可占去财政每年新增财力的50%左右。如果考虑到近年来大量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粮食收购等资金需要,财政(尤其是中央
财政)的可调控财力极为有限,“十五”时期财政收支矛盾将更加突出,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中央财政无疑将要面对更加严峻的考验。
6.在我国财政调控经济手段缺乏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最终体现为财政赤字和国债的增加,但财政赤字的扩大和国债规模的增加,也相应增大了财政的风险。很显然,不论从财政赤字还是国债角度看,联系到我国脆弱的财政基础,财政风险都不是一个让人可以放心的问题。
还有学者认为:对“十五”时期我国国债规模的预测主要基于“九五”时期经济运行情况,特别是与1999年国民经济计划指标紧密相关。“十五”时期各主要指标预测是:gdp计划增长7%,各年分别为106480亿元、117130亿元、128840亿元、141720亿元和155900亿元;中央财政收支保持1999年增幅不变,利率以应到期国债实际利率计算,各年中央财政赤字分别为1810亿元、1990亿元、2190亿元、2410亿元和2650亿元,合计将达11000亿元,超过“九五”时期一倍左右。根据“十五”时期的中央财政赤字和内债、外债的还本付息情况,各年国债发行额将为:4100亿元、3800亿元、3800亿元、3500亿元和3500亿元,累计近19000亿元,比“九五”时期新增3800亿元。依此计算,“十五”时期的不含利息支出和包括利息支出的中央财政赤字率,以及中央财政债务负担率仍都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内。如果依此指标,我国“十五”期间仍存在一定的发债空间。
再有学者认为:21世纪初期尤其是“十五”期间,我国宏观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将表现出以下若干基本走势。
1.经济增长速度继续受到需求制约。我国需求不足,除了出口大幅度波动的冲击之外,主要原因在于最终消费率下降,以及消费需求不足对投放扩大的影响。从国际比较看,我国近几年的最终消费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明显低于储蓄率较高而消费率较低的亚洲国家,原因是我国的居民消费率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大概低20个百分点左右);但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率按人口比重计算却不低于其它国家,问题在于农村消费水平太低,影响了整个居民的消费率。从现在到“十五”期间,我国国内需求结构失衡从而需求不足的局面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消费需求的扩张基本上依赖于农村居民消费扩张期的到来。
2.经济增长质量将逐步得到改善。“十五”期间,国有经济的制度变革和战略调整将较大幅度推进,这会带动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上升,同时促进非国有经济特别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较快发展,使竞争机制更趋于合理和有效,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进程,加上市场需求相对不足的约束,将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起着较大的推动作用,从而使经济增长质量得到逐步改善。估计“十五”期间增长方式转变和增长质量提高最为明显的领域将是消费品工业部门。
3.产业结构调整将迈出较大步伐。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结构问题比较突出,一个是三次产业的结构偏差明显加深,另一个是工业结构的升级非常缓慢。这两个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增长质量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在“十五”期间我们不能不花大力气来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4.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重要的新时期。加入wto,受到冲击较大的产业将是农业、重制造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很多第三产业部门,而大多数消费品工业则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对外竞争能力。即使中国在近期不加入wto,21世纪初期也必然要实行进一步开放的政策,在关税降低和外商投资条件方面都会迈出较大的步伐,国内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商品进口冲击和国际大跨国公司进入的冲击,面对更大的国际竞争压力,同时也会有更多的国内企业去迎接新的国际挑战,扩大对外出口和对外投资。因此,“十五”期间我国在经济增长与结构调整中既可以进一步利用扩大开放的有利条件,又需要加快增长方式的转变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尽快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二、21世纪初期的财政政策建议
第一种建议认为,考虑短期政策与中长期政策的协调衔接,近期我国财政政策的取向有以下八个方面:
1.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反周期”宏观调控方针。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使中国经济运行基于“自然节律”的周期波动趋于明显,因此财政政策作为市场经济下“间接调控”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势必要更加自觉和坚定不移地在目前所处的经济运行低谷阶段,与货币政策相互协调配合,作扩张性的“反周期”调控操作。只要经济景气还未回升到(并相对稳定到)接近中位的水准,市场预期还未普遍由看淡转为看旺,扩张政策调节的取向就不能改变,并要审时度势保持调控措施必要的力度,掌握好各方面具体措施的优化组合。
2.酌情对积极的扩张财政政策在实施重点和操作方面作出微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通盘考虑,近期的投资重点,应向兴办基本农田水利、防治环境污染、建设一般民用住宅等方面适当调整并更为收拢。同时,针对现实问题,加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严防挪用,加快资金到位速度,并努力改进工程设计,提高施工质量,以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财政职能应在退出“越位”和填补
“缺位”两个方向上作出积极调整和探索。随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和调整,财政应在一般竞争性的生产建设领域“淡出”,其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需要更加强调和重视,摆到更靠前的序位上。
4.“费改税”渐入快车道。以“清费规税”为重点的政府财力整合,代表了现阶段财政政策的一个必然导向。这也意味着对政府行为的规范约束和对“既得利益”的调整,将随之进入更深入、更具体的阶段。
5.改革的深化将引出进一步的机制磨合过程。财政政策是服务于发展和改革的,目前既需要作出不同寻常的短期调节,又需要掌握中长期的总体机制转换、协调与配套。财政体系自身走出困境的“振兴”,也有待经济发展、市场成熟过程中财力状况的改善和政府财力运作的规范化。
6.新调控方式与手段的探索将成为现实生活的迫切要求。财政政策需进入市场经济“间接调控为主”的轨道,因而必须积极探索新时期可行的间接调控新方式。1998年在以财政贴息支持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已经破题,而今后经济生活中的客观需要将推动这种探索向更宽广的政策性投融资领域扩展。
7.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势在必行。现实生活正在呼唤财政收支管理的进一步严密化和与市场经济国际惯例的接轨。从财政政策指导上看,今后必将强化对收入、支出、转移支付的各个环节与相关领域的管理,使之严密和规范。
8.进一步推进统一市场和企业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实现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的既定方向和动态过程。随相关措施的贯彻落实,我国统一市场的规范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也将进一步走向成熟。
第二种建议认为,在我们看到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经济增长积极效应的同时,还要对其下一步发展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前瞻性分析。
1.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必须适度,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研究。这是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决定的。从中长期看,我们必须坚持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严格控制并逐步缩小财政赤字和发债规模。要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国内的物价走势、国债资金使用效果及还本付息等进行密切监测,早作应对。俄罗斯等国因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过大而引发债务危机和通货膨胀的教训,我们要很好研究,以兴利除弊,未雨绸缪。
2.要把激活消费作为今后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措施,而不宜简单地再靠政府投资推动。从投资和消费对经济增长作用的特点看,投资对经济增长的短期拉动作用十分明显。但是从社会再生产角度看,只有消费需求才是经济增长真正的和持久的拉动力量。因此,今后要逐步把拉动经济增长的立足点转到引导刺激消费上来,要修改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限制消费的税费等政策,制定鼓励和引导消费的税费政策。有计划地把工作重点放在开拓城乡消费市场和引导形成新的消费热点,进而带动民间投资上。
3.要注意财政政策与其他政策措施的协调与配合。因此必须发挥政策要素的组合效应。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两个主要手段,首先必须相协调、相配合,要继续适度加大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开展消费信贷和对中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以充分发挥两个政策工具的作用和效力。
4.要研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措施。要特别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更多地采取通过财政贴息和为高新技术贷款提供担保等间接手段,用较小的投入去启动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和消费。这样做,不仅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经济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而且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合力,但地方财政必须做到收支平衡。
第三种建议认为,对“十五”财政的测算,要按照坏、中、好的经济大环境做三个方案。具体测算如下:
方案一:整个“十五”时期仍未走出经济低谷,需最大限度运用财政扩张政策。
方案二:“十五”中期走出经济低谷,需维持现行财政规模的扩张过渡政策。
方案三:2001年经济走出低谷,恢复适度从紧财政政策。
方案一、方案二各年的赤字绝对额比“九五”末期2000年增加,方案三各年与“九五”末期2000年持平。从赤字率(赤字占gdp的比重)看,方案一各年比“九五”末期2000年增加,方案二各年与“九五”末期2000年持平,方案三各年比“九五”末期2000年减少。从支出与收入年均增长比较看,方案一支出高于收入1个百分点,方案二收、支增长同步,方案三支出低于收入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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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票据市场在货币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市场,它的发展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以及加强货币政策的传导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至今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也对货币政策的实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基于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对其对货币政策效果的影响进行探讨,并在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票据市场货币政策信用
一、票据市场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理论基础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在一个有效的市场环境内,而货币市场因其能够灵活反映短期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变化,比较准确的反映出市场信息,成为货币政策的理想实施场所。如前所述,票据市场在货币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通过票据市场对货币政策的传导进行研究,有利于加深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认识,同时也可由此找出货币政策传导不利的原因。
在货币政策工具中,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都可以在票据市场中得以实施。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以及货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政策措施。公开市场业务则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目前,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设有功能齐全的票据专营机构,各国中央银行也将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把货币政策直接传导到基层商业银行和企业,并通过票据市场来吸收反馈、调控或修改货币政策。首先,中央银行通过调节再贴现利率和额度,影响人们运用票据进行融资的成本,由此发挥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调节货币供应量。其次,通过再贴现对象和再贴现票据的选择,直接引导信贷资金的流向,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从而增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的灵活性。最后,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在票据市场买卖各种票据,进行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商业票据流通,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因此,票据市场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实行宏观调控的理想场所。
二、我国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1.票据市场信用制度不健全,影响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
我国的票据市场建立之初,市场经济制度才开始建立,信用机制也刚刚起步,在这样的环境下,票据市场的信用状况至今为止仍不容乐观,违约行为时常发生,而且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假票据和克隆票据,为贴现资金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目前我国的票据信用形式主要是由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一个原因便是市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票据的买卖双方不得不选择信誉度高的银行作为中介来进行承兑,虽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同时也得到了较好的安全保障。所以,在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市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但与此同时,在贴现与承兑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如前所述,当市场上存在假票据或克隆票据时,银行的信用风险将大大增加,进而影响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央行有可能会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将资金注入有风险的金融机构,从而维持金融的稳定。但同时这也是一种投放基础货币的行为,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最终可能会对货币政策的目标产生影响。
另外,在一个具有完善的信用机制的票据市场中,票据的高安全性相对会具有高流动性,而商业银行也倾向于持有这种票据,其持有票据的货币则是从超额准备金中提取的,这样就会降低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货币乘数增大,进而货币供应量增加。然而由于我国票据市场信用机制的不健全,票据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对票据的持有意愿并未达到发达票据市场的水平,所以我国票据市场对货币乘数的影响较弱。
2.票据市场交易结构存在问题,影响货币政策的操作力度
我国票据市场交易主体缺乏,票据种类单一,贴现和再贴现规模小,是票据市场发展以来一直都面临的问题。一个完善的票据市场,可以将供求双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相互制约的整体,中央银行通过这样的体系传导政策会得到显著的效果。由于我国票据市场交易主体贫乏,只有企业,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银行要“身兼数职”,且各银行间利益趋同,相互很难制约。而且银行出于其本身对存贷规模的追求,以及不良资产率降低的需要,作为票据交易的一方,很难公正、客观地承担起有效传导货币政策的任务。
票据市场种类单一,市场规模小,直接影响了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实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进行公开市场业务要以丰富的票据种类和一定的票据规模为基础,以我国目前的票据市场情况来看,除了支票和银行汇票较为普及以外,本票和商业汇票较少,而且商业汇票中一大部分都是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仍占有绝对的地位。并且,尽管我国近几年票据市场的发展速度加快,但同发达国家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票据市场远未达到央行宏观调控所需要的票据规模,不利于公开市场业务的灵活操作。
3.票据市场定位不明确,阻碍货币政策功能的发挥
关于我国票据市场定位的问题,主要争论在于贴现票据是否要严格区分为贸易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在国际上,贴现票据并无贸易性和融资性的区分,各商业银行审查的重点是风险程度。但从我国国情出发,为防范风险,将票据市场限定为发展以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为前提的市场,不支持融资性票据的贴现和再贴现。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很难区分贸易性和融资性的票据,中央银行也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的制度,商业银行很难操作,许多融资性票据经过技术操作后进入市场。当然,这也反应了在市场经济下,供需是由市场决定的,融资性票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说明企业的融资需求可以通过票据市场满足。
正是由于我国政策管制和市场客观需要的矛盾,使得我国票据融资波动较大。融资性票据的出现是市场发展的必然,如果我国不明确解决这个问题,势必使商业银行在业务拓展中遇到经营和政策的风险,导致运作不畅,最终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功能发挥也会收到阻碍。
三、关于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1.完善票据市场的信用机制
票据市场是一个古老的融资市场,其建立的基础就是商业信用,因此一个完善的信用环境是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同时也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但是信用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有赖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法律、道德等因素的改善。而当前票据市场本身应该注意的是信息披露的加强,或者考虑建立票据风险基金,用于参与发行者的违约支付。另外,社会约束措施可以通过建立信用评级机构来执行,负责审核票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一方面确保票据的安全性、流动性,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重视自身信用的建设。
2.扩大票据交易品种,培育多元化参与主体,健全市场运行机制
票据市场基础是票据业务,因此扩大票据交易的种类和规模,并进行品种创新,是票据市场发展的必要出路。所以,中央银行应该对符合条件中小企业的票据承兑、贴现申请大力予以支持,稳步推进商业银行的汇票业务,扩大票据承兑、贴现量,努力拓宽票据承兑贴现面。另外,鼓励推进融资性票据的使用也是近几年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我国目前还处在探索使用的过程中,接下来应注重培育和拓展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
此外,积极发展票据市场的中介机构,培育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也是我国票据市场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3.积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再贴现是央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再贴现率应该体现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如果中央银行希望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则应将再贴现利率定得高于货币市场利率,以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上行,反之,则应低于当期的货币市场利率,以便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下行。但我国由2001年开始,再贴现率一再提高,2001年由2.16%提高到2.97%,2004年3月25日,中央银行又将再贴现率由2.97%提高到3.24%,致使再贴现业务量迅速减少,2007年,再贴现率一度上调为4.32%,过高的再贴现率大大限制了票据市场的贴现规模,阻碍票据市场的拓展,实施再贴现政策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再贴现率过高的问题已成为各界共识,因此,2008年11月27日央行将再贴现率下调到2.97%,以期由此活跃企业间商业票据市场,增强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而票据市场的活跃,则更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
另外,在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的同时,放松政府的过度管制。从法律上规范票据市场的秩序,为金融机构的创新提供法律的保障,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完备的市场准入和推出机制,对于我国的票据市场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应该放开对票据市场的过度管制。因为虽然我国票据市场的制度是政府强制推行的,但在现阶段票据市场各方面逐步趋于市场化,政府应为票据市场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建立完善的机制,而不是过度的管制和过多的参与,既由一个创建者转变为一个监管者。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票据市场的活跃,提高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从而使票据市场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立云.我国票据市场现状分析及相关建议[J].时代金融,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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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内涵、
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研究中,Brander和Spen—cer(1981,1984,1985)描述了政府如何将外国生产者的垄断利润转移到国内生产者手中来,并得出结论:一国政府总存在出口补贴的单边干预动机。他们运用“第三国市场”模型,分析了一国政府通过对生产者干预如何提高本国生产者从双头垄断的共同出口市场中所获得利润的,在自由贸易和Coumot竞争的情况下,企业间会达成一个Coumot—Nash均衡,该产业最终趋于均衡状态。但当有一方政府进行干预时,竞争就会演变为Stackelberg竞争,有政府补贴的一方厂商就会处于Stackelberg领导者的地位,而外国竞争企业则处于跟随者的地位,外国企业会做出向本国企业让渡市场份额和利润的反应,此时,即产生利润转移效应。也就是说,政府已经承诺对行业的干预行为,并且外国企业也会认为,即使其拒绝退却而使得转移利润失败,补贴也会持续下去,此时的政府补贴成为可以置信的威胁。因此,政府最佳反应是给予一定的出口补贴。
Krugman(1984,1987,1992)设计了一个模型从保护幼稚产业的角度进行了战略方面的分析。他通过一个含有一种机会的非正统假定,从根本上改变了分析的焦点,该假定使一个国家通过限制进口的战略部署来实现另外一种福利。其分析依赖于两个基本要素:卖方的国际垄断和规模经济。对于卖方的国际垄断,类似Brander和Speneer的分析,他假定有两个企业,一个国内企业和一个外国企业,每个企业只生产单一产品,企业之间进行Coumot竞争,但有一点的差别是,Brander和Spencer仅分析第三国市场,而Krugman的模型允许产品向多个市场销售,这样,国内和国外市场由于政府的政策就有可能被分割开来。其结果是获得了一个多元市场的Cournot模型。对于规模经济,他通过给予本国生产者在本国市场上拥有特权的地位,这样,本国生产者可以获得一种较外国生产者在生产规模上的优势,这种规模上的优势即使在没有保护的市场上也将转化为较低的边际成本和较高的市场份额。规模经济的获得有静态的规模经济、动态规模经济以及干中学。而当一国政府把外国生产者从开放的市场中挤出的时候,干预行为会在竞争双方的边际成本上引起相反的变化,结果是国内生产者产量扩大,边际成本继续降低,而外国生产者产量减少,边际成本增加,这样就形成了从产量到边际成本再到产量的循环的因果关系链条,而这一循环过程就形成了进口保护和出口促进的机制。
二、我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风险分析
1、扭曲的规模经济风险。规模经济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存在的理论假定,但在一些国家和一些行业却存在很大的扭曲。在相当多的国家和行业,规模经济的存在实际上并不是该行业存在着高效率与低成本,而有可能是政府垄断的结果,在中国就存在这种大量的情况。尽管目前我国国内市场巨大,规模经济明显,但是全国并没有形成统一有序的国内大市场,这种分割的国内市场严重阻碍着一些行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所需要的规模经济。另外,Markusen和Ven—ables(1988)以及Horstmann和Markusen(1986)认为,如果该行业是自由进入的,出口补贴给本国企业带来的利润会诱使新的企业加入,这将会造成行业集中度的降低,提高行业的平均成本,从而降低利润转移效应。对于中国来讲,如何设定行业准入机制,既保证行业的一定寡头垄断来保证规模经济的存在,又要保持企业的竞争能力,也是战略性贸易政策能否获益的重要因素。
2、微观基础的缺乏风险。在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中需要通过一定的市场途径来进行。如果一国不存在微观基础,或者国内市场处于分割的状态,就会影响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缺乏国内市场运行传导机制,政策就缺乏实施的渠道。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中,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及市场体系等因素发育不全,创新机制还没有有效建立,在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缺乏企业和企业家的推动。
3、竞争模式风险。Eaton和Grossman(1986)指出,根据战略贸易模型的Cournot竞争假定,每一厂商的最佳产出是假定对手的产量给定而推测出来的,但是,如果厂商进行的是Bertrrad竞争而非Coumot竞争,那么最佳政策应该是出口税而非补贴,因为出口税可以使得本国厂商做出不与外国厂商打价格战的承诺,这样,两家厂商可以维持较高程度的合谋;另外,他们认为,在Brander和Spencer模型中只有一个本国企业,如果本国企业的数目大于1,在确定政府干预政策时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倾向,这种矛盾会存在于以出口补贴来转移利润的动机和传统的为改善贸易条件而施加出口税的动机之间,所以,只有当本国的企业数目不太大,出口补贴才是合理的。如果寡头双方致力于不变的推测变量,而且每一厂商的推测变量与其竞争对手的实际政策的反应是一致的,那么,租金转移到国内公司或利润转移是不可能的而自由贸易政策成了一种最优政策。
4、资源竞争风险。Dixit和Grossman(1986)放松了经济中只有一个寡头行业的假定,考虑了存在多个寡占行业的情况。他们研究了与一种固定供给资源相关的几个垄断性行业的情况,称之为“科学家”,其研究表明,当国内出口行业面临共同的外部环境,具有相同的生产能力时,被补贴厂商大量使用国内竞争性稀缺资源“科学家”,对其中一两个行业进行补贴,会把国内竞争性稀缺资源“科学家”从其他行业转移到被补贴的行业,从而使得被补贴行业的出口增加是以其他行业的规模缩小和出口萎缩为代价的,其代价往往要高于利润转移效应,因此自由贸易仍然是最佳选择。在中国很多行业都存在类似的资源竞争状况,如何化解不同行业对于同一资源竞争的状况将是中国战略性贸易政策能否顺利实施及实施能否获益的关键。
5、政府行为的非理性风险。政府干预论也忽略了特殊利益集团采用某些政策的可能性。当进行微观经济干预时,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集团随时准备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成本却由大的分散的集团承担,他们不能获得有关政策的所有信息。结果,政策的干预经常被误导。因此,进行经济决策时依靠政治和官僚的强制命令,而不是依靠经济手段,必然会降低国家福利。政府为了履行政策的承诺对厂商提供补贴时还存在着一个固有的道德公害问题。国内厂商会发现追求补贴比追求生产行为有更高的收益,这样只能增加依赖性。这种追求补贴的做法属于扭曲引起的直接的寻求非生产性利润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寻租行为。
6、收入分配风险。Gruenspecht(1988)和Neary(1991,1994)认为在Brander和Spencer模型中,隐含了出口补贴和企业利润被同等对待的假定,政府并不关心国内收入的转移支付,但在实际生活中,筹集补贴资金会给经济带来扭曲的成本,这意味着1美元公共基金的机会成本大于1,另外两国企业的成本也被认为是一致的。Gruenspeeht和Neary分析了这种情况后得出结论,只有当公共基金的机会成本不太高时,出口补贴才是合理的。另外,政府的有效干预不可避免会产生有害的再分配效应。出口补贴将有助于把收入从社会其它方向转移给被保护行业的所有者和雇员。因为,受补贴的行业一般是高科技行业,这种收入的转移将或是表现在已被雇用的高薪熟练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或是股东超乎寻常利润的增加。
7、信息风险。Qiu(1994)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风险进行了分析。他首先假定外国企业的成本是公共知识,而本国企业有可能是高成本也有可能是低成本,本国企业完全了解自己,但外国企业和本国政府不了解。得出结论,在信息不对称时,如果企业进行的是Coumot竞争,那么政府倾向于设计分离政策,分离政策具有信号作用和信息甄别作用,提高社会福利。但如果企业进行的是Bet-trand竞争,政府将选择一个统一的政策,允许本国公司隐藏其信息,这样,利润转移效应较大。Wong(1991)、Brainard和Martimort(1992)以及Collie和Hviid(1993)也对不完全信息进行了类似的研究,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共同的结论,其中之一就是政府政策对于信息依赖的重要性。而政府要获得这些信息却是几乎不可能的。
8、国外报复风险。Collie(1991)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很容易引起对方国家的报复,尤其是在知识密集性行业。这样,即使政策是有效的,也只是一方受益另外一方受损,世界总体福利水平并没有上升,而只是全球福利的再调整。这种报复更可能发生于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中,那里与世界市场相关的规模经济被这些新理论的支持者假定为更具意义,因为,这些产业被普遍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总体上看,中国存在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条件和可能。具体说,市场化的总体推进程度已达到60%以上,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有独立的决策能力,信息完备性比较差,但有改进的可能,并且在中国有一些特定的寡占行业,如汽车等行业(胡昭玲,2002)。但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因条件的不完备而带来实施效果的弱化。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已经加入WTO的背景之下,必须正确处理好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与贸易自由化及遵守WTO规则的关系。中国在加入WTO后,在适应WTO规则的同时,受到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不可能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应根据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要求,对某些不完全竞争和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行业实行一定的关税保护或其他产业政策进行支持,但也必须确定适度的保护时间和保护强度。
形式政策论文范文4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裁判权/刑事政策的权力机关
刑事政策的发端与发达引发了刑事法及刑事法学的一系列变革,传统的观念及方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应当对刑事政策的概念重新进行界定,而且这种界定要突破既有研究的藩篱,使刑事政策在具体应用到司法领域时与刑事司法裁判权形成独立与受制的关系,尤其是要进一步明确与张扬现代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与分离作用。
一、重新定义的刑事政策
有学者对各种刑事政策的定义进行归纳,并述评如下[1]:第一,多数学者在事实的层次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二,少数学者在学问的意义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三,有些学者将理念的刑事政策与事实的刑事政策熔于一炉;第四,还有些学者则区分作为学问的刑事政策与作为事实的刑事政策,对二者分别进行界定,作为学问的刑事政策是指以现实的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也被称为“学问上的刑事政策”、“作为一门学问的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学”[2],事实上的刑事政策是指实践层次上,被社会公共权威用作治理犯罪工具的刑事政策,也被称为“作为事实的刑事政策”[3]。之后该学者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所谓刑事政策,就是指社会公共权威综合运用刑罚、非刑罚方法与社会各种手段预防、控制犯罪的策略。”[4]
在笔者看来,刑事政策就是国家、社会以人道主义为宗旨,对已然犯罪人战略的、宏观的和战术的、微观的被动处置措施。它只包括宏观的刑事政策和微观的刑事政策。宏观的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反应的战略方式,如“宽严相济”“少杀、慎杀”“严打”等;微观的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反应的战术方式,如“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转处制度”、对不同犯罪人的处遇,等等。刑事政策背后的观念、对刑事政策提出的根据及其各种利弊评判观点、观念、思想、理论等等是刑事政策学所要完成的任务,它是关于刑事政策的学问,就像刑法与刑法学的关系一样,两者是不能混淆的。
笔者与上述学者在界定刑事政策概念方面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关于刑事政策所针对的对象。刑事政策所要解决的是犯罪问题,针对的是所有犯罪,这一犯罪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它包括:1.绝大多数法定犯罪;2.准犯罪;3.待犯罪化的犯罪。从刑事一体化角度而言,犯罪概念不再局限于刑法范畴之内,因为法定犯罪只是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中被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定但同样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的行为,将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引入到刑事政策学中来,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起点。但是仅仅将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作为刑事政策的研究起点还远远不够,还要对这样的犯罪进行划分,将它们划分为未然犯罪和已然犯罪:前者是指尚未实施的犯罪,后者是指已经实施的犯罪。对于未经实施的犯罪,刑事政策解决不了,它是犯罪学所研究的范畴,刑事政策只能是针对已然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后,应该对其进行怎样的处置,这就是刑事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政策本身承载的内容。它包括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略手段和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术手段两个方面。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略手段是指具有重大的带有全局性或决定全局的宏观措施。“宽严相济”和“严打”刑事政策的出台及其多年的适用,都可以说明我国的宏观刑事政策涵盖的内容。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术手段是指以人道为宗旨具体适用的微观措施。其实我国在处理犯罪的实践中已有众多具体的刑事政策,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都有所体现。如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烟台市检察机关平和司法程序实施纲要》等等。这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对犯罪的处理措施不再是唯一的刑事处罚,而是通过介入民事和解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刑事政策的被动防御性。刑事政策是对已然犯罪的被动反应,即其是在犯罪出现后所发动的被动防御,并不具备事前的对未然犯罪的预防性。就其功能而言,它可能对再犯有预防的功能,但这并不是它的初衷。犯罪预防及犯罪控制是主动的,它们是犯罪对策的内容而不是刑事政策之所在。
二、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
本文的研究主旨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影响。刑事司法裁判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职责与法定程序适用刑事法律、法规,审理并裁决刑事案件所行使的权能[5]。笔者认为,现代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弱化与分离两个方面。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政策所针对的犯罪范围大大超过刑事司法裁判所针对的犯罪范围。刑事政策所针对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上的功能性犯罪定义的范围是相重合的,具体包括三类,即绝大多数法定犯罪、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可以看出,刑事政策所研究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远远大于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其内容除了绝大多数的法定犯罪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而刑事司法裁判权所能发挥作用的犯罪范围仅仅限定在法定犯罪之内。在实践中,由于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天然矛盾,造成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一种滞后性;另外由于立法技术的落后,社会上也存在着大量的待犯罪化犯罪。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犯罪在每个社会都客观存在,而这些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一定小于法定犯罪,在有些情况下还有可能大于法定犯罪。由于其尚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无法进入刑事司法裁判权领域,刑事司法裁判权发挥效用的范围也就相应大大减小。这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表现之一。
第二,刑事政策的出现使得刑事司法裁判的唯一性转化成了可选择性。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范围是行为人实施的规范意义上的法定犯罪。由于刑事政策的出现,即使对于此法定犯罪,适用刑事司法裁判权也从唯一性转化成了可选择性。
在刑事司法裁判领域,刑事责任是对犯罪的反应,包括对犯罪人实施刑罚、非刑罚制裁措施或是仅对其做出有罪宣告。而在刑事政策领域,刑事责任并不是犯罪的唯一法律后果,刑事司法裁判也不是对犯罪进行处理的唯一方式方法。犯罪不仅可以通过刑事司法裁判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方法解决。典型形式如国外的恢复性司法。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由唯一性转化为可选择性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第三,刑事政策的目标要求使得刑事政策虽然不能突破刑事司法裁判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赋予法官以更大的法律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以便对犯罪人的处理更加个别化和人道化。
对犯罪人实现人道主义的处遇是刑事政策的目标。马克·安塞尔强调,真正的现代社会防卫运动的基石在于:相信人类的命运,保护人类,反对盲目镇压,希望使刑法制度人道化,并使误入犯罪歧途的人重新回归社会。社会防卫运动这一现代刑事政策运动的产生以人权、人格尊严及其在社会中的有效保护为基础[6]。基于对犯罪人的人道处遇,刑事法理论领域现在普遍要求实现轻刑化。有学者论证了刑事法领域中的轻刑化包括轻刑化的立法选择和轻刑化的司法选择两个方面[7]。轻刑化的立法选择有以下几点:第一,减少死刑。第二,减轻法定最低刑。第三,限制加重处罚的适用范围。轻刑化的司法选择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减少刑罚的适用,即尽量非刑罚化。第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适用非监禁刑的好处在于:惩罚性较轻,花费的社会资源少,能够有效地降低刑罚成本;具有开放性,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与驱逐出境、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制裁措施相结合,能更好地达到行刑效果。
刑事政策的内容不仅仅有刑法的规定,还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他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法规对犯罪的处理,它具有因时、因地、因人灵活地处理犯罪与犯罪人以期达到最佳效果的特征。刑事政策针对的是已然犯罪,对已然犯罪的一切处理方式,不仅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甚至是国际法上一切对已然犯罪的处理方式。从这个角度讲,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成为必然。
第四,刑事政策理论上的另一极端主张就是彻底地反对刑法,程序上自然是否认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格拉马蒂卡,他在其代表作《社会防卫原理》中主张用“社会防卫法”取代“刑法”,认为社会防卫的目的不应该只是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更本质的目的是改善那些的人,使之复归社会。换言之,社会防卫的终极目的,是使的人适应社会秩序,而不是对他的行为加以制裁。他要求废除犯罪、责任、刑罚等刑法基本概念,而以“性”、“性的指标及其程度”、“社会防卫处分”等概念来代替。他认为性是“对不遵守法律规范者在法律上的一种称呼”[9]。这种观点的前瞻性不容置疑,虽然其在现代条件下并不能做到,也不被广泛接受,刑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不会被取代,但它要求废除犯罪、责任、刑罚等刑法基本概念的观点,实质上是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一种挑战和质疑,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
综上所述,随着刑事政策的发端与发达,对犯罪人的处遇手段已经突破了刑法学者狭窄的研究范围。不管传统的刑法学者是否承认,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弱化遵循着如下作用途径: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犯罪现象只有部分能进入刑事司法裁判权领域,其他的由刑事政策处理。即使是能够进入刑事司法裁判领域的法定犯罪,也有相当一部分不由刑事司法裁判权处理,而是由类似于恢复性司法的其他一些手段处理。即使是那些已经由刑事司法裁判处理的犯罪,刑事政策又带给了刑事司法裁判权更多的处遇手段,而不仅仅拘泥于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对犯罪人的处遇更加人道。极端的刑事政策理论则反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
三、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作用,主要表现在刑事政策的权力支撑上。现代刑事政策的支撑依然是公共权力,只不过现代国家已将权力分割出了一部分,由国家一统的刑事司法裁判权分散一部分给市民社会及其个人,其比例的大小由国家的政治体制所决定。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和分离作用是一个不可分割整体的两个方面。弱化作用是从刑事政策对犯罪人的处遇方式角度分析它对传统刑事司法裁判权大一统犯罪处遇方式的突破;而分离作用则是从刑事政策的权力支撑角度分析对犯罪人进行处理的机关从国家法定的裁判机关分散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甚至是个人。正是由于权力的分散才使得大量的具体的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成为可能,也使得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作用得以表现。对此,我们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权力支撑的理论探讨。从理论的研讨层面而言,基于对处理犯罪的传统做法,必须有国家权力的支撑才可行使刑罚权,由此推导出刑事政策也必须是基于刑事权力才可出现,这依然是受刑事法学者狭窄的专业背景所限制。刑事政策最早是由刑法发展而来,其背后自然是刑事权力的支撑,但随着刑事政策对刑法的超越,支撑刑事政策的就不仅仅是刑事权力或是国家所有的权力,而是国家与社会共同的权力以及公民个人的权力。
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换言之,刑事政策学的终级目的是为刑事权力的掌握者提供专门化的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如果这一命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就自然是刑事权力。”[9]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刑事司法裁判权适用于刑法范畴之内,但不完全适用于刑事政策领域。虽然目前主要的多数的刑事政策还是离不开国家权力,但是还有大量的具体的刑事政策是社会的、民间的,是对犯罪作出的另外一种反应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国家权力可能会越来越多地被分散。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在其《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一书中为我们描述了在由各种国家权力机构组成的社会中有可能出现的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因为人作为人越来越体现其自主价值,只要不危害他人的利益,法律只在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良性运转的情况下尽可能少地限制个人的自由而扩大处置个人权益的权利,由此而结成的以个体平等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也会更多地处理组织内部成员的问题而无需动用国家公权力,这样做省时、省力、省资源,其结果是社会更加和谐。国家公权力的限制也是水到渠成,虽然它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主导,但是在法律规范之内。
(二)权力主体的具体操作。具体到实践方面,随着国家权力的越来越分散,刑事政策的权力主体可能包括以下几类:
1.法院。刑事政策是国家、社会以人道主义为宗旨对已然犯罪人的被动反应,包括刑罚的和非刑罚的手段,因而对犯罪人实施刑罚手段也是刑事政策的一部分。在这个层面上的刑事政策的权力主体与刑事司法裁判权的权力主体是一致的。法院也同样是刑事政策的执行主体之一。这就说明,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仅仅是部分分流,至少在现在对犯罪的主流处理机关依然是刑事司法裁判机关。当然,格拉马蒂卡的《社会防卫原理》否认刑事司法裁判存在的必要性,其刑事政策理论中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作用就不仅仅是分流而是完全转移,这种观点应者寥寥,尚未得到现代主流刑事政策理论的认可。
2.检警机关。对待犯罪的处理由刑法发展到刑事政策,刑事司法权已不仅仅由法院行使,现代刑事政策已将其提前到检警等行政机关,①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作为微观刑事政策的司法转处制度和暂缓制度。
司法转处制度即将犯罪人从整个刑事司法裁判系统中转移出去,不由刑事司法部门处理的制度的总称。当然,司法转处不把未成年犯罪人放在司法系统处置的原则,并不排斥对少数严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干预。这种制度所赋予警察、检察等机关的自行处置权,其实质是一种筛选处理权。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加以选择,选出需要进入少年审判系统的案件,对于不需要进入少年审判系统的案件,则退回社会,或者转交别的有关机构,或者在这阶段就采取某种措施加以处理,检警机关的这种自行处置权是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
暂缓制度,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附条件不的制度,具体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能被判处较低徒刑,并具有较好帮教条件者,可在其写出保证书,家长出具担保书,签订帮教考察协议书的基础上,报检察长审批后,办理保释手续,在一定期限的暂缓考验期间,未成年人需每月到检察机关汇报表现情况,检察机关定期到学校、社区和家庭走访,如确已改过自新、不致再危害社会,检察机关将做出不决定,如发现不思悔改,又违法犯罪的,就要将其至法院。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暂缓制度也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不用进入审判程序即可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同样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
3.其他行政机关。刑事政策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道处遇为目标的,因而对于一些行政犯罪,如果不是特别严重必须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这样既能节省诉讼资源,又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时,行政机关就成为刑事政策的权力机关。另外,即使针对自然犯罪,行政机关也有可能成为刑事政策的权力机关,从而可以对犯罪人采取一些行政法上的处遇手段,如禁止驾驶、强制隔离、强制禁戒、强制治疗、没收财物等等。而在我国实践中一直存在同时也饱受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事实上也是行政机关作为刑事政策权力主体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一种分离。②
4.社会团体或社区。当犯罪发生后,很多市民社会的做法有两种:一是排斥公权力的干预;二是直接做出对犯罪的反应。如许多国家的律师协会,通过明确律师执业规范、强化律师执业纪律、提高律师执业道德、对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操守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直至吊销律师执照等方式,约束和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事实上就排除了国家公权力对律师违纪违规乃至于违法行为的介入,使得国家没有必要专门针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特殊的刑罚干预;其客观效果可能比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特别设置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更好。有的表现为社会自治反应对国家正式反应的替代。苏联、东欧国家的“同志审判会”或“企业法庭”对轻微的犯罪案件的审判,美国20世纪60年代后许多地方出现的以诸如“居民纠纷调解中心”、“邻里审判中心”、“社区调解中心”、“社区委员会计划”、“城区法庭工程”等形式实现的对刑事案件的非刑事化处理即“转处”,都是社会自治反应对国家正式反应的替代[10]。也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
5.个人。个人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刑事政策的权力主体。如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恢复性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程序是指通常在调解人的帮助下,被害人和罪犯及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这个调解人可能是社会团体、社区组织,也可能是公民个人。在公民个人作为调解人的情况下,个人也就成了刑事政策的权力主体之一了。
四、结语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与分离,是在民主与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也是其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呈市民社会逐渐形成的状态,而与此相适应的是法治的建立与健全。市民社会的内在机制促成中国法治的形成,个人的独立性是市民社会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条件,市民社会又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而多样化的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主要是经济活动,唯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因为只有在市场经济中,市民社会成员才能保持和发展其独立性,其个人利益才能得到直接的实现,而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求法律制度的调节和规范,并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规制。这种制约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由公众确立一套严格的获取、运用、更替国家权力的标准与规范,并从程序和方式上约束整个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这种制约力量一旦被国家法律所确认,就成了对国家权力行为的法律约束,也就促进了法治的建立。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基础上,通过正当程序将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在法的公平的旗帜下公民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以正当的法律程序的方式实现最大的正义。这种既尊重当事人意愿又发挥国家职能的两全其美的制度值得提倡。
人们观念的变迁是影响司法运作不可缺少的因素,这些因素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法律的运作,影响法官的刑事司法裁判权的运行。当人们的内在认识发生变化的时候,必须允许按照新的时代精神的要求来变更过去的规则,对新的观念进行必要的回应以便节奏合拍同步向前。
注释:
①关于检察机关到底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国内理论界有争议,本文采用国际通说,认为其为行政机关。
②本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不做讨论,仅仅以其客观存在说明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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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政策论文范文5
[关键词]行政事业 财务管理 问题 对策 效益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管理职能较弱,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使得其不能完全市场化,部门预算不规范,经费相互挤占,费用支出无计划、无定额,或是有计划定额但流于形式。财务部门对经费的管理常常是事后核算,忽视了资金使用前的预测和使用中的控制,对经费收支的考核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平衡上,很少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考核。因此,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二)财务管理的制度不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专项资金的管理。一是把关不严,供应范围过宽。二是资金分配存在严重的随意性。2.往来款项的管理。据调查,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的账面余额占流动资产的50%以上,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呆账、坏账。3.年终清理结算和财务结账。年度终了,对全部会计核算进行清理结算和账务结账是编报年度决算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单位决算报表准确、真实、完整的一项基础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不恰当
其主要表现在:1.我国预算会计是以现金制为基础,其目的是汇报支出,为决算服务,它不进行成本核算,因而无法计算和统计行政成本,也无法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益。2.有的预算单位对项目支出的核算不区分不同的专项项目资金,统一使用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目核算,不利于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而有的单位则只按专项项目归集各项费用,不按科目核算,不利于单位各项费用的整体控制管理。3.现行预算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上,与部门预算编报口径不一致;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与行政事业单位科目不一致,导致在编制决算时,预算单位必须将会计科目合并或拆分后才能得出预算科目。
(四)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方面,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1.有的预算单位在资金使用中,支出控制不严,超支浪费现象严重,超标购买小汽车、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进行高档消费,致使单位的会议费、招待费、车辆燃修费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众形象。2.有的预算单位在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使用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界定不清,用项目支出来弥补基本支出经费的不足,用于维持日常公用支出,没有做到专款专用。3.有的预算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没有树立讲求经济效益的理财理念,重拨款而轻管理,重预算审核而轻实际效果,对项目资金实际使用绩效缺乏有效地监督和考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存在缺陷
1.虽然财政部门要求部门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数法仍普遍被沿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2.部门预算编制在项目支出的细化程度、基本支出定额制定的科学性等方面做得还很不够,为一些单位挪用资金、铺张浪费留下了隐患。3.部门预算编制不够细致严谨,在安排项目支出预算时人为因素较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不应安排的项目人为安排资金,致使应该安排的项目预算不能打足,影响了预算编报的准确性,导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比较普遍,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也给项目的绩效考核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不配套
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财政支出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将引起财政预算管理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重大变革,势必影响到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方法。但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未因此进行相应的改革,已不适应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会计制度滞后于会计实务的情况越来越突出。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
1.综合性的管理制度,如加强经费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等。2.单项的管理制度,如加强办公费、电话费、邮资费等管理制度。3.相关性的管理制度,如接待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
(二)细化部门预算,提高财务管理的计划与预测能力
现阶段,应尽快推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建立科学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改革工作刚刚起步,有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每个单位应当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于适当的差异,可以适当调整预算定额标准,使部门预算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三)进行预算会计制度改革
1.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建立起规范、统一的预算会计体系,同时将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引入预算会计。2.推进预算收支科目改革,对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不适应部门预算改革需要的科目,要根据现行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修订,为各项管理提供有利的基础条件。
形式政策论文范文6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受计划经济时期管理模式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不仅给国有资产的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而且使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加大了政府运行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重视不够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能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去创造经济效益,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只重视抓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而忽视了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思想上的轻视,导致这部分资产在利用和管理上出现漏洞。
(二)账实严重不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账面原值与现值存在很大差距。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地方,由于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的脱节,加之人员素质、责任心以及核算软件的缺陷,有些连固定资产明细账(台账、卡片)也不设,更谈不上固定资产账账、账实、账卡核对,造成固定资产所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此外,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是造成这一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部分单位占有大量与行政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国有资产,“非转经”后存在诸多问题
如:出租的铺面、经营的宾馆、培训中心、印刷厂、修理厂、内部商店等,这些资产并不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必需的,与行政管理无直接关系。况且,“非转经”后还存在着盲目投资、产权不清、管理混乱、收益分配向个人倾斜等问题。巨额的资产闲置与低效率运行,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和政府运行成本较高。
(四)国有资产占有量差距较大,形成部门之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要来源于财政投资,由于投资和占用的无偿性,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无计划或计划性不强,盲目攀比。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支出时,也没有将资金拨付与单位拥有资产挂钩。特别是在安排修缮费和基建支出时,没有参考人均资产比率,导致部门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一部分资产闲置浪费,利用率低,损耗严重。
(五)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国家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执法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有效的监督无从谈起。同时,尽管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先后制定了部分法规制度,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导致对这部分资产管理手段落后,下列现象较为普遍:
1.随着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变动,国有资产移交手续不全,损失严重;2.一些单位不经批准,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3.一部分国有资产被本单位或外单位职工长期无偿占用,不能回收。少数干部离退休后,不按规定交回为其配备的办公用具,据为己有;4.借工作调动或机构改革之机,私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系,理顺管理体制
要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司机构,赋予宏观管理职能,真正体现管钱、管账、管物相统一;制定管理规划和制度,进行宏观监督管理。
(二)要制定和完善监管方面的法规制度
1.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以形成比较系统和完备的管理法律体系。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建设购置、管理目标、占有使用、职责范围、转让处置、违法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计价体系,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对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账目,不计成本、不计提折旧,只作为辅助科目记录,因此账实不符、记载不准的现象容易发生。为此,有关部门要尽快修订财务会计制度。3.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单位资产购建、使用管理,报废报损、内部转移、转让出售等行为,加大对国有资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自行处置,私自买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
1.要树立国有资产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使各级领导及广大职工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保护好国有资产。2.搞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摸清“家底”,及时清理账外资产,收回被私人无偿占用的财产。3.健全国有资产财务账目。要使国有资产登记台账制度化,做到账、卡、物、证、表相统一,避免因人员变动及其他原因而引起资产流失。4.进一步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和处置资产的审批管理。
(四)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范围和标准
1.规范资产配置范围。什么单位应配置什么资产、不应配置什么资产应予以明确,并切实加以执行。这样做有利于根据不同单位的职能配置相应的资产,既能满足其工作需要,也便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范化管理。2.制定资产配置实物标准和价值定额。3.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要把预算安排与单位资产使用效率挂钩,将基建或固定资产购置支出预算安排,与其使用效率相结合。从资金预算上,对各单位资产的占有、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制衡,切实把各单位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五)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结合推进党政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积极探索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引进市场运作机制。具体应做到以下两点:
1.按照不同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和标准,对闲置资产进行申报和登记,对资产进行评估,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处置和调剂。2.逐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社会化、市场化管理,对闲置资产实行有偿服务、转让、租赁或者公开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