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醉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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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醉酒

教师醉酒范文1

那年中考因为心理压力大而失利,惨淡的成绩让我无法接受,整天恍惚郁闷,不肯见人。从小就酷爱读书和写作,我做出了一个决定,不上高中了,在家里读书写作,做个青年作家。得知我的决定,短短半个月里,父亲脸上的皱纹更深了,头发也越发白得晃眼。眼看着开学报到的日期越来越近,家里亲戚朋友轮番上阵劝说,我丝毫也听不进去,对学业彻底失去信心,只想一心朝着心里的目标前行。

就在入学报道的前两天,父亲拉起我说要去个地方。他带我坐了两个小时火车,径直到了一座山前。面前这座陌生的山,虽然不是很高,但是连绵起伏、风景秀丽。父亲指了指山顶,上面景色很不错,爬上去看看吧。我看看一人高的杂草、锋利无比的山石,胆怯地心想算了。父亲很严肃地说:“爬到山顶你能看到非常美的风景,就像你给自己设定的目标,实现它你会遇到非常多的困难,比爬山难多了,你都没勇气爬现在这座小山吗?”

我被父亲的话激怒了,谁说我没有勇气去实现心中的梦想呢?我转过身坚定地朝着一人高的杂草跑去,几乎是跑着向上爬,父亲在我身后跟着。很快,我的脚就被草藤绊住,差点摔倒,腿也渐渐没了力气,由跑到走甚至到爬,被我踩落的石头不时向下滚落,心脏强烈地跳动着,我都快窒息了。听到父亲走路的声音越来越近,我仍然不服输、顽强地向前攀爬着。

当我登到山顶,瘫软得坐到地上。父亲也喘着粗气跟了上来,我以胜利者的姿态挑衅地看着累到虚脱站立不稳的父亲。过了好一阵,父亲才能够说出话来,手指向山的另一侧。在绿树的掩映下,那里清晰可见一条青石板铺成的小路,三三两两的游人逍遥自在地边走边聊,与我和父亲爬山时艰难不堪的样子截然相反。

父亲说他早就知道有这样一条通往山顶顺畅的路,但是还来不及告诉我,我就已经固执地走上了那个无人的险路,虽然也登到了山顶,却付出了多出几倍的努力与时间。说话间,父亲捂着膝盖无力地坐下,我看到父亲的膝盖又红又肿,心疼得直掉眼泪,因为我的盲目害得父亲为了陪我爬山而膝盖受伤,深深的自责在心里澎湃翻涌。父亲说:“你选择走哪一条路,身后都有我们陪你,但是我们希望你能选择一条好走的路。”

教师醉酒范文2

关键词:PBL模式 麻醉医学 教学研究

麻醉学是一门高风险学科,麻醉科医生不仅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必须具备灵活运用知识,将理论运用于实际的能力,并具备科学思辨的临床思维能力。如何办好麻醉专业,培养合格的麻醉医学实用型人才,麻醉学系老师们一直在不断地探索与寻求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法。传统的医学教学缺点在于学生一直处于被动状态,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和独立的临床思维过程。“PBL”教学法即“Problem Based Learning”,也就是“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该方法强调让学员自己主动查阅资料、主动探索和研究,促进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思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充分发挥他们学习的主体作用。PBL方法在麻醉学教学中的使用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

一、PBL教学法

PBL(Problem Based Learning)教学法是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于 1454年由美国的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在加拿大的麦克马斯特大学首创,目前已成为国际上较流行的一种课程模式,在国外发达医学院校已广泛应用PBL将问题作为基本因素或以案例为引导,让学生积极参与学习过程。学生小组讨论和教师指导是其教学主要形式。学生在解决问题中学习必要知识,学会正确的临床思维和推理方法,培养自学能力。PBL以学生为中心代替以教师为中心,以重能力培养代替重知识传授,以小组讨论和教师指导式教学方法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

二、PBL教学法在麻醉学教学中应用

1.PBL教学法如何引入麻醉学教学课堂

(1)由教师在课前向学生发放实际案例材料,指明需要学习的问题及关键参考资料。由于PBL教学属于互动式教学,相比传统式教学耗时更多,也需要教师和学生在课堂和课后花费更多精力,所以PBL教学所涵盖的内容不宜过多过大,而应从细节入手,着重细致深入的分析,以便学生日后主动学习。建议教师在准备实际案例材料时,注重案例的真实性、新颖性,并且值得深入分析。除案例材料之外,还需准备关键材料,如理论知识、相关参考案例、专业论文等。

(2)在第1堂课上,教师讲解该案例,并对所提问题进行评价。将学生分成7~10人的学习小组,在课堂上给出一定的时间让学生进行讨论,列出新的问题,并分工学习。第1堂课可能是培养学生兴趣最关键的时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注重案例的挖掘,提出值得深入思考和解决的切入点,从多角度探讨该问题,给学生较多的启发。在分组讨论过程中,教师应把握各讨论组的进展,抓住课堂讨论所迸发的每一朵思维火花,总结并反馈给每一组。

(3)各学习小组在经过一堂课的学习和讨论后,对该案例及相关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并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新的问题,教师督促各组在课后进一步查阅资料,深入思考,发散思维,想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并且加大课堂讨论在总评中所占比重,对于有创见的小组和个人加大奖励。

(4)第2堂课上,教师可采用各种形式,让各个小组表达自己的观点,比如课堂展示、模拟操作等,每组亮出自己的观点,并相互提问,教师则在过程中充当裁判和调节人。首先,选择合适的椎管内麻醉病例,根据所编写的临床教学纲要对教学点依次向学生提出问题,并且给出相关文献的参考范围;其次,对照问题进行深入讲解及提问:该案例是椎管内麻醉的适应症,椎管内麻醉操作注意事项如何,可能会碰到什么临床反应,该如何解决等;然后由同学分组进行讨论,给出临床结论和解决方法;最后,教师发散学生思维拓展此案例:即在除日常所操作的椎管内麻醉案例之外,是否还有特殊的案例不适合做椎管内麻醉,若碰到该如何寻找解决途径,相关的技术参考书籍及病例报道该到哪里寻找等。注重学生逻辑思维、综合分析、推理判断能力的培养,将病案分析和模拟临床实践活动相结合,才能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逐步完成从知识到技能的转化。

2.PBL教学法在麻醉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意义

PBL教学法注重设置问题、小组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在辅导教师的协助下,学员围绕某麻醉学专题或病例诊治等问题进行研究的学习过程,引导实习医生主动思考、讨论,直至解决问题,从而真正理解和掌握知识。在PBL教学法中,教师是知识意义的建构者,是教学过程的平等参与者和学员活动的主动协助者,而不是知识灌输的搬运工。目前PBL教学法在临床麻醉学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在PBL教学中提出一些问题:“问题一:哪些神经可做神经阻滞?传统教学班的学生回答为:三叉神经,面神经,舌咽神经,星状神经,半月神经,腰交感神经,颈椎旁神经,肩胛上神经,肋间神经,胸椎旁神经,腰椎旁神经,腰神经,坐骨神经,股神经,股外侧皮神经阻滞,闭孔神经等等。PBL教学班的学生回答为:末梢神经均可做神经阻滞。问题二:理想的疼痛治疗方法是什么?传统教学班的学生回答为:物理疗法,经皮神经电刺激,神经刺激疗法,微创疗法,心理学疗法,中医、针灸疗法。PBL教学班的学生回答为:除以上课本讲到的疗法之外,还有心理疗法,行为疗法,支持疗法,基因疗法,话聊疗法,催眠疗法等等。问题三:目前神经阻滞的缺点有哪些?传统教学班的学生回答为:神经损伤,神经麻痹,出血,感染,神经性休克。PBL教学班的学生回答为:除以上课本讲到的缺点之外,学生还回答出,对患者心理影响,心理创伤比较大,对麻醉医生要求高,不能广泛推广。”因此PBL教学法在培养学生临床思维,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等方面均具有突出优势。

三、结论

PBL教学法要求学生集体协作、扬长避短,这对学生处理人际关系也是一个很大的锻炼。在小组讨论研究过程中,每个成员受共同目标的指引,相互取长补短,通过活跃而融洽的讨论,逐步建立起协调、积极、相互尊重而充满竞争气氛的关系。PBL教学法主要是以问题的中心为本。学生被要求先学习如何去懂得搜寻有关的资料以便用来解决有关的问题。这不仅能够让学生在学习中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复杂问题,也可以很自然地培养学生独立及自愿地吸取更多的知识充实自己,有效地解决面对的问题。因为学生会多角度甚至跨学科地去提出质疑,这就对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教师不断地更新教学理念,更新知识,革新教学方法,不断地探究,不断地学习,提高教师反思水平的重要途径,促使教师及时学习临床新知识,更新自己的陈旧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临床医学水平。经过实践,我们发现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PBL教学法不但培养了学生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还提高了他们的临床操作技能,增强了实习的效果。PBL教学法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学生寻找真理,而非应试方式来进行教育,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新型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姜萍,商庆新,郭栋.PBL教学模式在高等医学教学改革中的应用分析[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5,12(1):104.

教师醉酒范文3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司法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对"自动投案"作出一般性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并对"视为自动投案"作出了列举性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亦对"视为自动投案"作出了补充性列举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于成文法具有的原则性、抽象性的特点,决定了疑难案件自首的认定离不开必要的释法活动"。[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视为自动投案"的列举性规定,亦是对于刑法第67条自首制度中"自动投案"的合理演绎扩张解释。作为"自动投案"之非典型情形,"视为自动投案"在实践中并无统一表现形式,基于刑事司法中的复杂性,应针对具体犯罪、个案情形作出具体化的判断。

从交通肇事案发后的具体情形来看,行为人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也给司法实践判断带来挑战。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既可能逃逸后再行投案,也可能未逃逸即行投案。在未逃逸情形,行为人归案的可能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有忙于抢救伤者委托他人代为报警的、又忙于抢救伤者却未报警而被抓获的,有逗留案发现场原地报警等候的。针对每种具体情形,"视为自动投案"的界限何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视为自动投案"个案判断的复杂性与困惑性表现尤为突出。

第一,从交通肇事罪的自身条文规定来看,其量刑基准情节部分内容(即报警处之"行政义务")与"自动投案"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容易使人误将行政义务的履行与"自动投案"行为相混淆,进而形成交通肇事后报警后认定为自首属于重复评价之不合理理论。①而这直接涉及未逃逸情形下,交通肇事者能否成立自首。第二,从对自首制度价值取向、依据的理解来看,"一方面是考虑到犯罪人可能具有悔过自新之意,因而其再犯罪可能性减少;另一方面基于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与审判的政策理由。"[2]归纳起来,自首制度之根据,在于特殊预防的法律理由与节约司法资源的政策理由。然而成立自首,上述两种理由须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侧重点的不同,亦会造成交通肇事案件中"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性程度要求上的差异,影响到交通肇事"视为自动投案"情形的范围。

因此,理顺交通肇事罪中基准情节与行政义务之关系、厘清自首制度之价值取向、根据,为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情形的认定提供理念上的依据与实践上的指导。

二、理论前提:交通肇事罪中归案要素之特质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对于一般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而言,犯罪后的逃逸表现并不作为加重刑责之法定情节。此外,对于过失犯罪,法律一般也并无刻以行为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义务"(以下简称"保护、抢救、报告"义务)之规定。而教堂肇事罪中归案要素法律评价之特殊性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特质之一:"不逃逸"为交通肇事罪基准情节要求,"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加重刑责之法定情节。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逃逸"情节在交通肇事罪之犯罪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例如,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场合,"逃逸"为交通肇事基本犯之构成要件。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已达到基本犯要求的,"逃逸"又为交通肇事罪加重犯之构成要件。可见刑法中,无论何种情形,"逃逸"均被作为交通肇事罪中加重刑责之法定情节予以看待。而在一般犯罪中,由于"逃逸"是一种常态,且出于期待可能性考虑,犯罪实施者的事后逃逸行为一般不会对其所触犯之罪的法律评价造成更为不利的后果。

特质之二:"救护、报警"是交通肇事者之行政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在交通肇事致人伤亡情形,"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公安机关"②是肇事者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

2009年8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排除适用自首的规定③,使得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能否成立自首的问题上,实践中并无争议。然而对于行为人肇事非逃逸情形下符合自首条件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理论认识中的困惑与实践处理中的区域性差异,也影响到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而这直接影响到交通肇事未逃逸情形下"视为自动投案"的存在根基。笔者认为,争议可能起源于该罪上述两项特质,然而它们并不能成为否定成立自首的理由。交通肇事罪基准情节要求仅仅是"不逃逸",而非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履行行政义务也并不等同于自首。由于"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紧密关联、不可分割,投案的彻底性要求其在投案后应当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若其投案后对其肇事的犯罪事实加以抵赖,其"不逃逸"行为当然不能"视为自动投案"。诚如有学者指出,在实践中,除了自首和逃逸,亦存在第三种情形,即既未自首亦未逃逸。[3]自首情节并不当然隐含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构成要件,对于未逃逸情形下该罪的基本犯适用自首,也并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

因此,无论肇事者是否逃逸,均存在自首可能。在未逃逸交通肇事案,同样可以成立自首。这是深入探讨未逃逸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之理论前提。

三、价值取向: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演绎扩张

对行为人归案自动性的考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归案行为主动性",主观方面表现为"归案心态自愿性"。如上所述,"视为自动投案"作为"自动投案"的扩张解释,对于鼓励行为人积极归案、节约刑事司法资源均具有实际意义。综合《意见》与《解释》关于"视为自动投案"的列举性规定,可以看出,在"自动投案"主客观要素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柔化。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归案心态自愿性"的柔化倾向。例如,依据《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属于"视为自动投案"。实践中,"劝首"、"陪首"乃至"送首"情形相比典型"自动投案"而言,行为人的归案"心态自愿性"无疑是被打上折扣的,在被亲人强迫情形,甚至难以考察其自愿性。司法解释将该些情形认定为"视为自动投案",除考虑到给予亲情因素的人性化关怀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利解释之外,另外也是侧重节约司法资源的政策理由而作出的判断。换言之,"视为自动投案"的认定同样是一项价值衡量的过程,基于特殊预防的法律根据与节约司法资源的政策根据尽管应同时具备,但在程度上可对其中之一种标准作出适度柔化。对于"归案心态资源性"的柔化,尽管在特殊方面放低了要求,然而从节约司法资源的政策层面考量,总体上认定为"视为自动投案"则是合理的。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归案行为主动性"的柔化倾向。例如,依据《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的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此种"代首"情形,反映出"归案心态自愿性",放宽了"归案行为主动性"要求。又如,依据《意见》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这两种情形,"归案行为主动性"被放宽至"逗留现场"。

与一般犯罪相比,交通肇事罪中的"自动投案"认定既具有共性又具有个性。共性特征表现为,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亦应符合司法解释在自首认定方面演绎扩张的价值取向。个性特征表现为,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亦应具备其自身特点。

四、结论得出: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司法认定

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分为未逃逸的自首与逃逸后的自首,相应的,对于该罪案件中"视为自动投案"的司法认定,也可以依据该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讨论。鉴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后的自首,与其他犯罪相比并无区别。鉴于实践中的情形纷繁复杂,笔者亦难以一一穷尽,因此,笔者拟针对交通肇事未逃逸案件中的"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予以列举,加以研讨,以期对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第一,交通肇事后犯罪嫌疑人因伤或者为了忙于抢救伤者,委托他人代为报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此种情形,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二,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未逃离现场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如实告知自己所处位置,公安讯问时如实供述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此种情形,与《意见》第一条第一种相符。

第三,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或者送伤者就医后在医院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此种情形,与《意见》第一条第二种相符。

第四,交通肇事后及时抢救伤者,但未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报案,亦不明知他人已经报案,在现场或者医院被抓获的,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投案"。《解释》与《意见》对此并无规定。笔者认为,从其积极实施救助义务来看,其甘愿冒着被抓获归案的风险,其归案心态至少尚未表现逃避性,从其无拒捕行为来看,其归案客观行为也尚未表现出抗拒性,且从契合自首认定的宽松化角度出发,原则上认定为"视为自动投案",较为合理。当然,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完救助行为后,确实打算或者准备离开现场、医院途中被抓获的,则不符合"归案心态资源性",不应"视为自动投案"。控方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此外,犯罪嫌疑人先救助后逃跑离开现场,后又被抓捕归案之情形,亦不视为自动投案。

第五,交通肇事后未实施救助但投案,应区分具体予以认定。

行为人未实施救助的情形多种多样,有的可能惧怕遭受被害人家属的报复,有的可能担心遭到公众围观而影响声誉,有的可能担心因自身救护知识的缺乏而造成被害人伤势的加重,有的可能自信于其他路人会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等,其原因有多方面,在上述情形,应结合犯罪嫌疑人报案时间、案发时的周边客观情势予以综合判断,而不能直接将未实施救助的客观表现作为否定"视为自动投案"的理由。

注释:

①"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义务旨在促使肇事者第一时间实施救护行为,使得肇事所致人员伤亡降至最低程度:"报告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义务旨在正确及时确定肇事者责任。依据法律设置的目的,前一项为救护义务,后一项为报告义务。

参考文献:

[1]杨曙光.自首认定标准的演绎扩张与限缩--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J].法治研究,2010,(5).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517.

教师醉酒范文4

关键词:醉酒驾车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些年来,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可谓是层出不穷。1997年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死,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行驶了1500米,张金柱被判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此案曾一度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很多人认为是媒体和社会舆论把张金柱送上了断头台,他罪不致死;2009年成都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被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2009年河南王卫斌醉驾宝马致6人当场死亡7人有受伤,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09年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连撞9人,致5死4伤,一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未上诉;2009年,福建林銮建醉酒驾驶宝马越野车致一死一重伤,随后林銮建驾车逃走。案发前后,林銮建的宝马越野车还有多次违章记录。 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相类似的案件可能判决的结果大不一样,有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有的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上今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的刑修八,更是因醉驾入刑的不在少数,各地方判的结果也不大一样,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有三个月、六个月或者是并处几千元不等的罚金,更是再度引起社会强烈的关注。对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如何准确定罪,维护刑法的权威,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 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刑法总则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其次是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再就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是最近受关注的危险驾驶罪。还有一条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规定是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过失犯前款罪的,处…;情节较轻的,处…

根据以上规定,以后涉及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的,可能会触犯的罪名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辨析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把握三者的适用问题,本文在此做一分析。

1.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素有“过失之王”的美称。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而且是刑法所规定的法律后果。也称之为结果犯,它是指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的犯罪。

结果犯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1)一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是构成既遂罪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这种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则不能成立既遂犯。对于过失犯罪,没出现法定的危害后果则根本不构成犯罪。2)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必须是客观的、有形的、物质的。3)危害结果必须是法定的。4)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也不能构成结果犯。

根据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可以把结果犯区分为三种:即过失的结果犯、间接故意的结果犯和直接故意的结果犯。交通肇事罪即属于过失的结果犯,即没有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为过失犯罪中不存在既遂犯的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只要客观上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是典型的危险犯。所谓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其主要特征是:1)犯罪行为人必须实行了一定的危害行为;2)危害行为本身存在着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客观危险;3)尚未造成实害犯中的危害结果,如果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则构成实害犯,而非危险犯。判断行为的客观危险状态就是危险犯认定的关键。

在刑法理论中,危险犯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分别来确定其危险性。所谓具体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所谓抽象的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判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是否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进行判断。毫无疑问,在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件认定过程中,必须根据具体案件才能判断其行为是否足于造成客观危险。

2.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往往持否定态度,即虽然预见到自已的行为是危险的,但相信凭自己的驾车技术和酒量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后果的。故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同危险犯一样,不以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行为犯不同于危险犯,在行为犯中,同样是以实行一定的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至于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危险,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大多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认为凭自己的技术酒量不会有问题的,对危害结果持反对的态度。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理性人不会以自身的危险来放任对别人危害结果的产生。

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危险犯中的危险性,有的取决于犯罪的危险方法,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有的取决于特定的犯罪对象,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等。如果是因醉酒驾车导致交通肇事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话,其危险性就在于犯罪的危险方法――醉酒状态下驾车这种高度危险方式。这里的危险必须是足以产生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决水行为危险性相当的严重危害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当时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

三.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的定罪问题

从以上比较中可以看出,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性,依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能

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一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问题当然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不休的话题,而且从上面列举的案例中也看到相类似甚至是相同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这不利于实现刑法的功能和目的,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赞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据大都是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的:严惩醉酒驾车犯罪分子的需要,特别是要平息人民群众的愤怒;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等方面来定的。比如有的学者认为酒后驾驶肇事案件定性应该选择行为主义进路,即出现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之后,构成要件就该当,就可以考虑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不另外单独考虑醉酒驾车人的主观心态问题。① 该观点的依据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后驾车犯罪有关问题召开的新闻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②还有一点依据就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孙伟铭案”的评析中指出,从本案事实及证据证明的情况看,孙伟铭在醉酒后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致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③由此可见,司法实践部门对于这种相继性的酒后驾驶肇事特别是对于第一次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实际上是避开了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讨论,而采取了较为直观的定性标准,尽管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都有所提及,但是这个时候的主观罪过其实已经不具有决定意义,而是成为附在客观行为之上的一种必然体现。也就是说,因为有“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和“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等客观行为,才会有附随其上的主观罪过。客观行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主观罪过不过是客观行为的一种“点缀”。④

笔者对此持批判态度,这样的定性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犯了反向推理的错误。且不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认定本来就不一致,甚至差别重大。即使认定完全一致,也不能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反过来推定犯罪构成,更不能象某些司法实践中以危害结果反倒推定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能把故意违章驾车等同于酒后驾车冲撞的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三. 结语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关于醉酒交通驾车案件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合理的,但建议今后可以在修订刑法时,把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

司法实践中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一般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象上文已说明的作为正常理性人不会放任自身的安危于不顾而去危害与已无怨无仇的路人,不能以后果的严重来推定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赞成有的学者提出的要在修正案中有关危险驾驶罪的条款里增加结果加重犯,而且要对“情节恶劣”做出相应规定,这是没必要的也是做不到的,罪刑法定原则虽然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要求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了法律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现象。因此,事实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难于避免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形,很多方面是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的。

注释:

①俞 小 海・酒后驾驶肇事案件刑法定性的困境与出路

②陈永辉・最高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召开新闻会,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人民法院报・2009・9・9

③王静宏、王佳・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之定性―――四川高院判决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人民法院报・2009・9・11

教师醉酒范文5

【关键词】小学教育;方式方法;最优化

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小学生的教育问题越来越得到了人们的关注,家长们越来越重视让孩子更早地接受良好的教育,一个良好的小学教育可以让小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终身受益。那么,我们怎么才能让学生在小学教育中获得良好的基础呢,在教育过程中,需要研究出一套实用有效的方式方法,使其达到最优化,从而对教育过程进行理论指导,针对不同学生对教育任务实行具体化,对学生进行区别教育并掌握好最优的教育速度。

一、教学过程最优化的分析

对小学教育方式的研究文献可以追溯到前苏联教育家巴班斯基的《教育过程最优化》这本书,在这本书里,作者曾提出,在解决学生中普遍存在的成绩不好、经常留级等现象时,需要对学校教育整体进行优化,而不是只针对某些薄弱环节。教学过程的最优化指的是在一定特定的教学环境和条件下,通过改善优化教育方式寻求最合理最有效的教学方法,使老师可以花比较少的时间得到较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可以在最少的时间里获得更多知识得到更好发展。其实简单说来,教学最优化就是教学的整体最优化和局部最优化,它要求我们在教育过程中既不能针对整体效果而不关心局部出现的问题比如某些人成绩差,也不能因为要让成绩差的学生提高成绩而只关注他们对他们实施过多压力导致问题发生。即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往往在教导学生过程中走入一个误区,只针对薄弱区如个别学生的问题进行关注而忽略了整体,从而产生在教育过程中拆东墙补西墙以损伤其他方面作为代价来进行工作的现象。教育过程最优化就是要抓住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关键性问题,通过更加合理地组织教学过程,在不造成师生更大的压力和负担下,使教学效果达到效能最大化。现阶段下我们的教育已进入了深度改革时期,为了快速提升教育能力,老师们自然而然地就要开始改变以前的传统教育方式,寻求新的更加合理的方式来获得更加优异的教学效果。

二、教学方式最优化的实现方式-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

兴趣是一个人最好的老师,在有兴趣的前提下,人会更有冲动和动力去了解某种事物或活动,孔子曾经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而小学生又是兴趣激发最强烈的年纪,更加容易对新事物产生兴趣,一旦能够激发出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小学生兴趣的激发,不能照本宣科地通过灌输式教育强行试压,而是通过建造较为宽松的课堂氛围营造良好的融洽且和谐的师生关系,以及课堂上一系列有效的学习活动,充分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并且辅以教师与学生在平等融洽关系下的沟通活动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对于同一个问题,由于学生的生活经历、心里状况、知识素养、思考角度等等的不同得到的答案也是非常丰富多彩的,而这也是学生们的创造力被激发出来的结果。教师们应该摒弃从前为师从严的旧习,放下唯师是从的思想,给予学生充分的尊重和支持,鼓励他们保持自己的个性,在不同学生的不同人格汇聚下建立一个能够做到平等交流、教学相长的平台,给学生足够的发挥自己想象,让学生们能够发表自己独特建议。在新型师生关系下,学生能够做到敢说,乐于说,勇于表达自己不同的想法,清楚的有自己对事物的认知,不断提升自信心。

三、教师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方法的最优化

教学过程对每一位老师都很熟悉,可是真的知道如何去组织教学,又要用怎样的方式去教学可以取得最好的效果却又是每一位老师每天都要思考的问题。教学方式也包括了上课时的讲授方式,孔子也曾提到过分类教学的理念,老师在上课时也应该注意每位同学不同的特点注意方式的选择,有组织的进行分类管理。讲课方式的多种多样,而老师的责任是去启发学生并使其明白其中原理,所以在实际讲课过程中应能够熟练运用各种细分方法,针对不同问题灵活多变地进行不同的方式配合,这是一味地去灌输知识所不能做到的。在不同的上课方式中,讲授法是老师使用语言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知识传递,是最直接的信息传递方式;讨论法需要学生散发自己的思维,通过思想的碰撞获求一个共识性的结果;而实践法使通过实验室试验、模拟等等方法让学生亲自动手了解原理。老师在备课时就该注意各种方式的转换及配合,并在课堂上充分激发学生上课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使学生们能够更快更好地接受新的知识。

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引导作用

一个人的学习方法,从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快速养成,并对现今及之后的学习成效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在小学教育过程中要帮助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首先还是本文之前提及的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是自主学习的前提条件,只有学生想学、爱学,才能做到能学、会学;其次,在培养学生能力方面,老师们需要对学生推荐良好的学习方法并不断跟进成效进行调整,当今社会下学生的创新能力非常被看中,现在学生不再需要死记硬背而是需要很多的实践活动,老师要教导学生课前预习、课上认真听讲、课后好好复习,养成良好的且适合自己的思考及学习方法,

五、总结语

本文论述的要点是小学教育方式方法的最优化,这其中有以下三个要点,第一是教学效果,即学生成长程度;第二是教育时间,即不能对学生和老师造成太大负担,并在一定时间内取得更大的效益;第三是教育年龄,即小学教育,此阶段为学习能力快速成型阶段,需积极有效引导。可以看出,只要让师生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和能力下找到最合适的教学方案,取得最佳地教学效果,我们便能实现在一定条件下的教育方式方法最优化。

参考文献:

教师醉酒范文6

关键词:课堂教学 创新最优化

课堂教学的创新,不等于说在课堂教学中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就是创新了。所谓创新应是“最优化”的课堂教学,“最优化”又不等于最好的最理想的,而是依据具体学校、具体班级、具体教师水平和具体学生现状,不同程度地提高教学质量,花费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现结合本人机械专业课的教学,对课堂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作业和考核等基本方面的创新谈点看法,与同仁们共同商榷。

一、教学目标的创新

课堂教学目标对于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来讲,应依据国家对人才培养的总要求,使受教育者掌握某一学科领域或某一职业岗位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这一学科教学目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单元教学目标和课堂教学目标中来。因此,课堂教学目标的编制必须要考虑到社会新的要求。我们必须依据国家对中等专业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科教学培养目标,结合学生的实际知识基础,确定本课教学的目标点,突出重点和难点,以及各目标点的掌握程度。

机械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素质和技能的机械类技术工人,社会对中等职业学校机械专业学生的要求也是“来者能干”“一干就好”。如机械专业课中的《机械制图》的教学,其教学内容主要是画法几何和机械制图两部分,主要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绘图和读图能力。在课堂教学目标的编制中,笔者确定“掌握概念、强化应用”的课堂教学目标原则,删除了画法几何里面面转换等繁杂内容,增加了利用Autocad制图的知识内容,以学生就业之必须和会用为度组织课堂教学。

二、教学内容的创新

课堂教学内容简单地讲就是教科书。由于教科书的编写出版需要时间,当前教科书的内容是跟不上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步伐的。市场经济的建立、用人制度的改革、高校对职高毕业生单独招生等,使整个社会环境对课堂教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学生素质和能力以及创新意识的培养。《机械原理与零件》主要是机械中常用机构和通用零件的工作原理、运动特性、结构特点、设计计算等方面的教学内容。故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删除了大量的设计计算的内容,而增加了各种机构的结构特点和变化情况,让学生多了解机构在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让学生学会如何避免和解决。同时将本课程与《机械制图》《机械基础》《金属材料学》《金属工艺学》等相关课程进行整合,形成机械应用的相关知识体系,进行课堂教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教学方法的创新

所谓教学方法是“为达到教学目的,实现教学内容,运用教学手段而进行的,由教学原则指导的一整套方式组成的,师生相互作用的活动”。教学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生实际等几个方面来定。“最优化”的教学方法:第一,要以学生的学为立足点,重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一个好的教师应教人发现真理;第二,应以启发式为指导思想,重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动脑、动手、动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要着眼于学生的整体发展、重视学生情感生活。教学法触及学生的情绪和意志领域,触及学生的精神需要。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我们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不同的教学内容,既要传授知识、发展智力和动作技能,又要使学生学会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态度与学习习惯,达到叶圣陶先生所说的“教是为了不教”的目的。笔者在《机械制图》的“组合体”教学过程中采用四人面对面为一组的“分组互帮式”;在《机械基础》“带传动”教学过程中采用教师在中心学生四周的“圆周讨论式”;在《机械基础》“链传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自己拆装自行车上的链条,在实践中掌握链的结构和传动特点,都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在课堂中要尊重学生的观点和问题,鼓励学生提问、概括、陈述、假设和总结,高度评价学生的积极参与精神。在课堂中师生要积极开展双向交流,各抒己见,彼此阐明对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及理由,平等、公正地进行讨论和验证。对学生的错误观点不要冷嘲热讽,要消除学生特别是后进生的“恐惧”心理,营造学生可以自由发展的宽松氛围。

四、作业与考核的创新

课堂作业是学生巩固知识、拓宽视野的重要途径。设计让学生“跳一跳就能够得着”的课外作业,能够激发学生对科学知识探求的兴趣,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发展学生的思维空间,培育学生的创新能力。笔者在《机械制图》教学过程中曾留下制作“只具有一个面的物体”“由一面一线构成的物体”等课外作业;在《机械原理与零件》教学过程中提出让学生“设计爬楼自行车”的课外作业,学生为此自行成立了研究小组,提出了很多设计方案。其结果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达到了“激发兴趣、拓展思维、提高创新能力”的目的。

传统的对学生的考核是通过一张试卷来实现的。因此,对学生的考核也要创新。教师要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课本身的特点,结合学生的情况,设计出对学生“最优化”的考核。笔者在教学《数控机床和应用》后,给学生一张图纸,让学生编程并在机床上加工出来,通过识图、编程、加工整个过程以及加工出来的产品来考核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

教育教学“最优化”思想反映了自古至今教育家们的最高追求,并为这一追求探明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课堂教学的创新要求教师必须具有很强的责任心,转变传统观念,时刻关心着社会的新要求,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敢于探索,勇于创新,在创新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同时提高教学质量。正如苏联教育家科罗列夫所说:“将来一定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对发展过程中进行最优控制的思想,将成为各个活动领域的突出思想,也将成为教育学的指导思想。”为此,我们每一位教师都必须朝着“最优化”的方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王策三.《教学论稿》.人民出版社,1985.P244~245.

[2]袁金华主编.《课堂教学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6.P186~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