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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的事范文1
今天我要去大姑家,我特别开心,但是在我坐上公交车的那一刹那,我惊呆了。
我看到了一大堆哥哥姐姐,他们做了一件惊天地泣鬼神的事,他们居然要求一个老奶奶让座位,我一下子火冒三丈,你说怎没可以欺负一个年过八十的老人,一点同情心都没有,这还是人吗,于是我边上去跟那群哥哥姐姐们理论了一番,他们看我小,便有一块了欺负我,但是后来很多人上来理论,他们看人多便跑了,我相信正义永远抵得过邪恶。
世界那麽多,光靠一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是要靠我们大家的力量才可以。
公交车上的事范文2
这时,一位叔叔看见了大汗淋漓的我,急忙地站起来说:“小朋友,你快来坐吧!”我谦让过后高兴地说:“谢谢叔叔!”
然而,我刚刚坐下,车到了一个站点,上来一位老奶奶,她驼背,驼得像个大问号,手里还拄着拐杖。
“啊,好可怜呀!”我立刻把座位让给了老奶奶。老奶奶感激地说:“好孩子,你真是懂事!”
我抬头看看妈妈,妈妈微笑着轻轻地对我说:“你做得很对!”我开心地笑了。瞬间,我感觉到周围的人都向我投来羡慕的目光。此时此刻,老师的谆谆教导又回响在我的耳畔:“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你们做得怎么样……”
公交车上的事范文3
在公交车上,我不由自主地吹起了口哨,望着窗外后退的风景,忘记了所有的烦恼。
忽然,从公交车下走上来了一位妇女,低矮略显消瘦的身材,上穿深蓝色的外衣,下套灰色皱巴巴的裤子,脚穿一双带满泥泞的解放鞋。看上去像一个农村妇女。
她从衣兜里掏出了一张皱皱巴巴的一元钱递给售票员后,一屁股坐在我的旁边。
一下子,一股难闻的汗味扑鼻而来,我下意识地掩住了鼻子,情不自禁地推开车窗。
刚才的好心情全被这妇女给搅和了。我环顾全车,已没有空位了,“哎”!还是将就一下吧!
车又停了下来,走上来了一为看上去年过六旬的老人,她不算高,穿着一见长袍,带着一副眼镜,看上去像一位有身份的人。
车上已没有空位,老人只得抓住车上的扶手。老人的身体随车身的颠簸而摇晃起来。
看上去老人摇摇欲坠。老师曾经告诉我们,在车上,要给老人让位,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坐着总比站着舒服,况且别人也没让座的意思,所以我便装着没看见。
公交车上的事范文4
关键词:扒窃犯罪;法律适用;定罪;量刑
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大多数为乘坐公交车的普通百姓。对于这一群体来说,如果发生被侵害,往往会在他们的生活上、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害,甚至影响到家庭的安定和稳定,这类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打击不力,就会使得百姓对外出乘坐公交车失去安全感。
近年来,扒窃犯罪活动突出,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群众出行安全感的热点问题,日益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本文重点分析当前扒窃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研究提出法律适用相关见解。
一、扒窃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扒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同的掩护方式,采取一定技术性手段或者其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一)扒窃犯罪的客体,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主要是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扒窃犯罪与盗窃犯罪不同,将扒窃犯罪的侵犯客体归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不合适。这里所讲的“财物”应是指便于携带的物品。
(二)扒窃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表现形式有徒手扒窃作案;利用刀刃等工具割破进行作案:利用剪刀剪断进行作案。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扒窃犯罪的主体。《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过失行为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所有或持有财物,基于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采取一定的掩护方法,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秘密窃取的行为。
二、当前扒窃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近年来,扒窃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处理,在进行扒窃犯罪活动的更加诡秘,在作案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在作案手段上有了新的特点。
(一)扒窃犯罪趋于结伙作案
以往扒窃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单独作案,虽然依靠一定的技术作案,但常常被侦查员连人带脏一并抓获。近年来,他们为逃避打击,大多以亲缘、地缘或其他关系为基础结成团伙,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共同实施扒窃犯罪活动。
(二)扒窃犯罪趋向职业化
扒窃犯罪成本小、见效快、处罚轻、风险小,所以成为扒窃犯罪分子从事的主要犯罪活动之一,甚至成为他们谋生的一种职业。据统计,在2003年北京市某分局抓获的扒窃犯罪嫌疑人中,有劳动教养以上前科的扒窃惯犯就占抓获总数的30%左右,曾被治安拘留的人数占比例更高。
(三)扒窃犯罪出现暴力化倾向
在扒窃犯罪分子中相当一部分人员,作案时都携带匕首、折刀等凶器,一旦被害人、群众或侦查员发现,他们先是语言威胁,当被抓捕或扭送时,即由暗偷转为明抢,孤注一掷,行凶伤人。
三、当前扒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目前,扒窃犯罪作为盗窃犯罪的一种,在定罪量刑标准上,与盗窃犯罪完全一致。
(一)最高司法机关对盗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公安部对盗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公安部1993年3月颁布的《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已将扒窃犯罪的立案标准提到“不论盗窃财务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的高度,可见扒窃犯罪的主观恶性,在执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的共识。但是此立案标准与现行《刑法》在对扒窃犯罪的定罪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异,致使根本无法有效实施。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才认定为犯罪。
四、对打击扒窃犯罪的法律思考
(一)现行刑法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扒窃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
扒窃犯罪为故意犯罪。结合扒窃犯罪的特点,笔者认为扒窃犯罪与一般的盗窃犯罪有着较大区别,特别对窃取财物的数额和价值取舍上,主观意志难以起到决定作用,基本上是相机而动,能偷多少偷多少,偷盗什么算什么。主要取决于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多少和行为人自身扒窃技术的高低。所以,以实际窃取数额来认定犯罪,因为行为人客观上窃取财物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不作为犯罪处理,就显然放纵了扒窃犯罪嫌疑人。
(二)对扒窃犯罪定罪量刑应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在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争论。客观主义认为,定罪量刑应以外部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论断。主观主义认为,定罪量刑应注重的不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危害性结果,而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人身危险性。笔者认为,扒窃犯罪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盗窃犯罪,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将要窃得财物的价值和数额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观恶性并不能决定最终的客观危害结果。换言之,扒窃犯罪窃得财物的多少的客观结果不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而现行法律对扒窃犯罪这一特点未给予充分考虑,将扒窃犯罪等同于一般意义的盗窃犯罪,以盗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扒窃犯罪进行量刑,就使主客观原则在扒窃犯罪的定罪量刑上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公交车上的事范文5
“今天的车怎么还不来啊?”“唉,没办法,只得等了。”……车站里一片嘈杂,到处都是人们议论的声音。我感觉很烦,下意识地捂住了耳朵,可嘈杂的声音还是灌进了我的耳朵。“嗨,来了来了!”只见一辆88路朝我们驶来,一大群人蜂拥而上,我也傻乎乎地跟着往里挤。
上车了。原本嘈杂的声音更加嘈杂,座位都满了,人们只得站着,有些人甚至不得不靠在车门上。车上还弥漫这一股难闻的味道。幸好我人小, 急忙蹿到售票员旁边,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根杆子)。因为有许多人都上了车,而有些人又离售票员太远,所以就有了一条条“通道”:一个人把钱递给旁边的,旁边的那个人又把钱塞给再旁边的……这样一个一个传下去,直到售票员划了票,旁边的人又把票再递回去……一直这样……
看着这在人们手中传递的钱和票,我心中不禁怦然一动:在人们手中传递的这些钱和票,不正是一份爱心吗?人们传递的,不仅仅是钱和车票,还在传递着一份份爱心,一份份帮助他人的最温暖的爱心。这是一股爱心的暖流在流动。人与人之间信任的本质,在这一刻升华到了顶端。不管是对方是像雷锋一样的好人,还是有过犯罪经历的坏人,我相信所有的人都会在那一刻,把钱交给对方。因为,这是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信任。
“爱是圆周率,无限不循环。”我的脑子里突然浮现出这句诗。车上难闻的气味,也不知在什么时候消失了,取代的是一阵爱心的芬芳。
不一会儿,我到站了。下车时,我不禁回头看了一眼:那股爱心的暖流还在涌动,那阵爱心的芬芳还在弥漫……
公交车上的事范文6
坐公交车上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需要出示证件,这位太原老妪的做法确实比较雷人。孕妇、老人都是特需乘客,遇到这种情况大家理应互相体谅。然而,各种抢座的极端事例在公交车上却时有发生。在西安的公交车上就发生过这样一幕:一位六十来岁的老太太和一个3岁的小男孩抢起了座位,孩子的母亲和老太太发生了争吵,车上的乘客看着座位上的老太太和含着眼泪的孩子,也不知道谁对谁错、该说什么好。中华民族向来以礼仪之邦自居,老太、孕妇、小孩之间却因为区区一个座位屡屡发生争执,是不是很不和谐?
公交车上座位之争频发,引起了不少争议,一些地方甚至试图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北京曾经规定,对公交车上不让座者要进行媒体曝光,有的地方甚至欲出台“不让座罚款50元”这样的处罚措施。其实,这是非常荒唐的做法。抢座问题之所以存在,其根本原因是城市公交车数量少、车上的座位不够,不能满足所有乘客人人有其座的需要。换言之,是公共交通部门和政府的服务不力以及工作滞后,才造成了公交车乘坐中诸多乱象的发生。显然,在这个问题上,广大乘客其实都是受害者,公共交通部门和政府才是真正的过错方。有过错的一方不去反省自己、痛下决心改进工作,反倒将责任完全推给了乘客,还理直气壮地搞出些“不让座罚款”之类的新花样来。拿自己的错误惩罚别人,他们凭什么这么牛?谁给他们的权力?
然而,老妪抢座索要孕妇证一类的事情不仅是雷人那么简单,甚至不仅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折射出的更是政府公共交通建设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政府部门工作不力不该让公众当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