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融合意见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媒体融合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媒体融合意见

媒体融合意见范文1

关键词:美国经验借鉴;城乡移民;文化融合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4-0160-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移民(农民工进城)成为一个普遍社会现象。由于长期受农耕文化的影响,原有城市居民的排斥,城乡观念转变的滞后以及文化融入机制的缺位,我国城乡移民的文化融合问题尤为突出。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其移民的社会融合过程同样充斥着各种困境。在文化方面,美国既有文化同化运动,也有多元文化主义,通过一系列的文化融合实践,美国最终形成了一体多元的文化格局。其移民文化建设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城乡移民的文化融合问题提供借鉴。

一、美国移民发展历程及文化融合实践

(一)美国移民发展历程

美国历史上有三次大的移民潮。第一次移民潮发生在1820―1880年间,其间移民数大概达到1 000万人。当时美国社会,特别是内战之后,出现了工业化,对劳动力和先进的生产技术需求旺盛。18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鼓励外来移民法》。当时,自由开放的移民政策一方面吸引了欧洲熟练技术工人,大量西欧、北欧移民涌入,以爱尔兰人和德国人居多。另一方面,吸引了大量非熟练劳动力。华人劳工在修建中央太平洋铁路和开垦加州农田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美国西部的淘金热吸引了很多来美国淘金的华人,他们通过采矿为美国带来了巨大财富。这一时期还有大量被贩卖到美国的非洲黑奴。

第二次移民潮发生在1880―1920年,移民人数猛增到2 350万。来自意大利、奥匈帝国、希腊、土耳其、俄国等东欧和东南欧国家的移民人数猛增。这一阶段,移民的大量涌入及由此带来的人口结构变化导致美国移民政策主题转向带有种族歧视色彩的限制。美国政府多次立法,限制欧洲移民,排斥亚洲移民。其开端是1882年的《排华法案》,接著是1917年划定的“亚洲”。同时,随着来自意大利、奥匈帝国、希腊、土耳其、俄国等东欧和东南欧国家的移民人数的猛增,1917年美国通过了一项旨在限制东南欧移民入境的“文化测验法案”。

随着美国限制性移民政策的实施,移民人数明显减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开始了移民政策有限松动和有限选择阶段。1943年美国废除了 “排华法”。 受民权运动的影响,1965年5月“移民和归化法”颁布完成了美国移民制度由民族来源限额制向全球限额制下的优先制的转变,该法案把教育水平作为移民的重要条件,废除了种族歧视条款。数百万计的东南亚难民和拉美国家的移民、难民和非法移民涌进美国,发生了1880年至今的第三次移民潮。

近些年来,特别是“9・11”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把国家安全作为其针对移民政策的第一要务,坚决抵制中东、穆斯林国家的公民。

(二)美国移民文化融合实践

1.美国化运动

20 世纪初,伴随外来移民的大量涌入,在思想文化上出现了以约翰・菲斯克(John Fiske)为代表的一些知识分子鼓吹盎格鲁・撒克逊优越论。美国联邦政府主导了一场“自上而下”式的美国化运动,它是对美国移民文化融合过程的强制性和单一化模式的政策干预。1917年美国宣布参战后,为了应付各族裔移民由于国家背景与历史传统不同而引起的社会极大混乱,美国联邦政府深感树立“美国第一”信念的重要性,对移民的美国化运动发展到顶点,开始对所有外来移民群体实行所谓的“百分之百的美国化”政策。美国政府及各州政府都成立了“美国化委员会”,宣扬“美国第一”、“美式生活标准”等口号,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化“美国化”,排斥移民本族群文化。美国化运动为移民归化奠定了基础,但它缺少对移民族群个性的尊重。

2.教育主导下的个体自觉遵从文化融合实践

1931年的美国“经济大萧条”使得美国开始实行限制移民准入的政策,美国移民数量大幅下降,“美国化”热潮消退,美国政府对移民的社会融合不再以强制性干预为主导。这一时期移民文化的融合更多依赖社区、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的帮助。1965年5月美国颁布了“移民和归化法”,开始把教育水平作为移民的重要条件,而各种准入和融合的优待政策则主要针对的是高层次的青年“技术移民”。这一阶段,美国开启了教育主导下的个体自觉遵从文化融合实践,目的在于通过教育使规章的外在硬性政治强力控制内化为个体自觉遵从。美国通过公立学校、夜校、移民培训机构、社区志愿者组织向移民及其子女提供语言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展示以及公民课程等服务,帮助其文化融入。教育主导下的个体自觉遵从文化融合实践不仅有利于教化成俗还优化了美国移民质量,促使移民认同美国文化和价值观,融入美国社会,达到了归化的目的。

二、美国移民文化建设的经验

(一)大力发展移民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公民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发展各个层面的移民教育培训机构,教英语,讲授美国文化,培训社会生活技能,生产技术技能,极大推动了移民教育的发展。美国的移民教育还将重点放在扫盲式的低水平教育援助和培养熟练劳动技术人员上面。一方面,成立许多社区组织,通过慈善捐款和志愿者向那些受教育程度低的移民群体开展教育服务;另一方面,着力于培养熟练劳动技术人员,强化移民的生产技术培训。美国针对移民的职业教育注重实用,课程设置多样化,对移民顺利就业和获得稳定生活及进入社会有关键性作用。除此之外,美国还将移民子女教育作为移民社会融合的最重要环节。一方面通过多次立法保障移民子女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另一方面在很多公立学校都开设有针对移民子女的公民教育课程和公民教育实践活动。

(二)切实保护弱势移民群体利益,实行包容性的文化制度体制

美国历届总统也都把消除社会不平等和种族歧视作为努力方向,比如以肯定性行动为代表的一系列行政干预手段的实施,就是为了给美国弱势移民群体提供一个平等基础上的优先机会。这些灵活性的倾向性政策切实改善了少数移民族裔与妇女等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促进了不同群体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在文化方面,由于美国化运动中以损害文化多样性为代价推动文化归化,导致了少数群体的抗拒。吸取这个教训后,美国采取了在国家政治法律的一体性和主流文化的普遍性的基础之上,允许移民保留本族群的传统文化的文化包容政策。在教育中推行多元文化,实行双语教育,逐渐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文化格局。

(三)注重主流文化的教育与宣传,利用主流文化的吸引来促进文化融合

美国非常重视其本土主流文化的教育和宣传,美国化运动就是对“美国第一”“美式生活标准” 的强制性政策干预。虽然由于其缺少对移民族群个性的尊重而遭到了一些移民族群的抗拒,但它客观上促使移民了解了美国文化和价值观,起到了归化的目的。一方面,美国本土文化在继承和发展中兼收并蓄,其中关于自由、民主、美国梦的主流文化精髓对外来移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美国也重视本土文化的外宣,比如利用好莱坞出产的影片在全世界的巨大影响,来宣扬美国的价值观和美国精神,让自己的主流文化成为现代文明的最典型代表。

三、美国移民经验借鉴下的我国城乡移民的文化融合对策

(一)借鉴美国经验,全面推进城乡移民及其子女的教育培训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教育主导下的个体自觉遵从文化融合实践模式,慕逃的角度出发,帮助城乡移民及其子女的自觉文化融合。一方面,针对受教育程度低的城乡移民群体,可以通过培训机构、夜校、社区志愿者组织推广普通话,展示城市生活内容及城市文化,培训城市生活技能,使他们具备在城市生活的基本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加强城乡移民的生产技术培训,促进他们的顺利就业,为进一步的文化融合提供基本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的此类培训大多是公益教育性质,没有强制力和监管机制,形同虚化。应借鉴美国移民培训机构经验,政府将专项补贴资金投向进城农民工培训机构,令其开设一些多样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课程并对其进行监管,保障其专门为农民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针对城乡移民子女,首先要保障其子女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另一方面学校可开设一些公民、市民教育课程和公民、市民教育实践活动。

(二)借鉴美国经验,切实保障弱势城乡移民的合法权利,采取包容性的文化制度体系

由于城乡移民在处于社会经济地位下层,是弱势群体,应尊重他们对城市发展的贡献,出台切实可行的倾向性政策来维护这些弱势群里的利益,提高其社会福利,拒绝一切排斥与歧视态度。在文化方面,我们应该采取包容性的文化制度体系,农民工进城面临的不仅是单方向的文化融入问题,主流应为城乡文化的融合。我们应该尊重城乡移民的主体地位和选择权利,尊重城乡移民的文化特性,可以在农民工居住密集的社区开展一些乡村特色的文化活动。这些民俗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丰富城市文化,促进城乡文化交流。当代中国城市实际上也是一个文化大熔炉,多样化文化的交汇与融合还会产生很多新的文化要素。

(三)借鉴美国经验,加强城市文化的吸引和宣传,建设文化融合机制来推进文化融合

首先,我们应增强城市文化对城乡移民的吸引力,加大其在城乡移民中的宣传。城市文化中民主、自由、对生活质量和品质的追求,城市生活的便捷化这些都对城乡移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其次,我们应着力建设文化融合机制,随时随处宣传城市生活理念,宣传现代化便捷的城市生活方式。利用已有文化资源对城乡移民免费或低价开放,以提高城乡移民的文化层次,以达到一方面消除原有城市居民固有的对农民工的排斥和歧视,另一方面让城乡移民意识到作为一名城市建设者的自豪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付美榕.美国移民政策动因分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3,(4).

[2] 蓝强.论美国移民政策的演变[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4).

媒体融合意见范文2

1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1.1司法鉴定及其启动模式

《决定》中第一条对司法鉴定给予了界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意见传统上被称作“鉴定结论”,新《民事诉讼法》已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种修改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从证据理论分类来看,鉴定报告属于言辞证据,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而在中国,结论一词具有强烈的终局性和排他性色彩,因此把鉴定报告作为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作为这种特殊证据的名称,实有不妥。《决定》已将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先行改为“鉴定意见”,本次《民事诉讼法》作了以上修改,实现了法律上的对接。关于我国司法鉴定的启动模式,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做出规定,共有两种启动模式:其一是当事人申请启动模式。基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制度,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权力和义务。对于一些专门性的问题,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都无法判明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鉴定,由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予以判明是一个有效的选择。这种模式将司法鉴定启动权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当事人,因为严格地讲,当事人仅仅有司法鉴定申请权,是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来决定是否启动司法鉴定。当然,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当事人正当的司法鉴定申请会予以支持的,因此,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和理念。其二是法官主动启动模式。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即使当事人未申请司法鉴定,法官也可以依据职权对专门性问题直接交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从而启动司法鉴定,这种模式更多的是体现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制度。应当说,这两种模式的设计,融合了两大法系的各自的优点,足以满足启动司法鉴定的要求。

1.2当事人实现司法鉴定机构选择权的价值

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实质上是对鉴定人的选择。尽管根据我国目前司法鉴定管理的制度设计,司法鉴定是通过选择或委托鉴定机构来实现的,但毫无疑问,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主角,鉴定机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依托,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实质上是对鉴定人的选择。罗马法中有所谓“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这样一句古老的法谚,由此可见司法鉴定人的重要性[1]。在实践中,不同的鉴定人因其知识水平、经验能力、所用技术和设备等的不同,对同一专门技术问题有可能给出不同的鉴定意见。而不同的鉴定意见将直接影响甚至左右着案件的最终的诉讼结果,因此,对当事人而言,选择哪一个鉴定机构不仅具有程序上而且在实体上的具有重要意义。正因为如此,当事人很重视鉴定机构的选择,往往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分歧很大,难以弥合,只有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鉴定机构选择制度,才能消除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选择的疑虑。赋予当事人鉴定机构选择权是诉权自由原则的体现。民法通说认为,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诉权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正是因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才成为可能;而后者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当事人有权选择和处分自己的诉权即诉权自由原则是最重要的现代民事诉讼原则之一。具体到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不同的鉴定机构,选择此鉴定机构或彼鉴定机构,这是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的体现和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赋予当事人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事务,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意思自治作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近现代私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体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意思自治的最可贵在于当事人具有选择自由。在当事人对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由此设定了当事人的选择优先权: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如果不能协商一致选出鉴定人,则由人民法院指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能自己协商一致的由其自由行使选择权,并承认其选择具有优先性,人民法院依职权的“指定”作为双方自由选择的补充,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优先权有利于提高其对鉴定意见的信赖程度。鉴定意见往往直接影响甚至左右着案件的诉讼结果,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多数是对立的。因此在实践中,败诉一方往往不认可鉴定意见,甚至迁怒于鉴定结果,还有的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出现了反复鉴定、重新鉴定,有的案件经过了多次鉴定,且每次鉴定的结果均不完全相同,导致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结果的不信任、不信服。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优先权,由于该鉴定机构是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的结果,更容易使当事人认可或信服鉴定结果,提高诉讼效率。

1.3现今我国鉴定机构的选择方式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由此可见,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优先权的规定并非在《民事诉讼法》中首先规定。但尽管如此,现今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并非以当事人协商为主,甚至完全没有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程序。根据《决定》的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由此,原来附属于法院的鉴定机构不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原来附属于法院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为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在从事技术咨询与技术审核的同时,负责组织当事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具体而言,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事先选定一些备选的鉴定机构,作为当事人的候选机构,再由当事人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具体的鉴定机构。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参加摇号的,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指定鉴定机构。这种方式排除了法官和当事人在更大范围内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实际上部分控制了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形成了事实上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二次管理”。该“二次管理”是相对于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的管理而言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由此可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的是“名册公告”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资质进行管理。所谓的法院“二次管理”就是案件受理后,遇有当事人申请鉴定以及法官依职权认为需要进行鉴定时,不是由当事人或法官在所有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进行选择,而将鉴定材料交给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由其审核决定是否送检,并只能在其安排的备选鉴定机构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此时,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形象称之为法院的“二次管理”[2]。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是法院内部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事项的机构,它的职责是为法官提供技术咨询与技术审核。当法官遇到一些由于其自身知识所无法解决的专业性和高科技性问题时,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官辅助人”制度还是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均是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来协助法官“将深奥的只有专业人员才能理解的专业知识转化为一般人能理解的知识”[3]。因此,从鉴定到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只存在鉴定人的协助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二者之间无需第三方的介入。

笔者认为,目前法院“二次管理”模式与《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思想不相符。首先,在鉴定机构的选择权问题上,“合意”优于“指定”既是现代国际民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当今的立法价值取向。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施法官指定鉴定主体模式,鉴定为司法服务。由于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法官这样做有越俎代庖之嫌,同时,鉴定意见不经质证、认证,也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不信任。英美法系在传统对抗制模式下,当事人双方自行选择专家证人。此时的专家证人需要“忠于”委托人意愿,可能会有意识地提供有利于委托人的意见,其意见可信度可能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两大法系都认识到自身制度的不足,逐渐走向融合的趋势。大陆法系开始注重当事人的“合意”,以德国为例,德国将当事人的合意意见作为约束法院选择的方法。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适合为鉴定人的人;当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为鉴定人时,法院应即听从该意见。英美法系为了防止鉴定意见多样导致鉴定资源浪费,赋予法官一定权限,1942年美国模范证据法典这样规定:“无论民事诉讼抑或刑事诉讼中,法院认为必要时,得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选任一人或数人为专家证人。当事人合意指定专家者,法院应依其合意选任之。”我国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协商选择优先权,在当事人协商选择不能的条件下,才由法院“指定”。其次,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实质体现了法官的鉴定启动权。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案件,是否进行鉴定的启动权应该在法官。但是,由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存在,其在履行“技术审核”的过程中,法官的决定权不再是最终决定权,即使法官同意当事人的申请,仍然需要将案件移送司法鉴定技术部门再次审核,由该部门最终决定是否需要送检以及如何送检。因此,在实践中,法官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一般不予以审核,而直接送至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并由其决定,因此,事实上将鉴定决定权由法官转移给了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这与我国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再次,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遇到依职权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事项。此时,法官将该鉴定事项交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后,该部门可能将案件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剥夺了法官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另一方面,如果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工作人员认为该问题是一般专业性问题时,也可以履行“技术咨询”职责,直接就该问题向法官作解释。但是,问题在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人员并不一定具有鉴定人资格,他们的资格管理也并不统一,那么,他们向法官提供的意见是否能够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使用,如果提供的意见有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又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问题法律并未作进一步规定。最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作为一个固定的法院内部机构,拥有全院乃至下级法院全部的鉴定案件,即使为了公平而设立的“摇号”制度,也难免会由于法院的“二次管理”而人为缩小机构选择范围,因为在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视野下的“备选鉴定机构”仅仅是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的一部分。再者,鉴定机构为盈利性质的法人,其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难免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缺乏上位法强制规定,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的中立性、客观性产生怀疑。

2完善我国鉴定机构选择权的构想

2.1完善鉴定机构名册公告制度

要保证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就要由管理机关提供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这是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5年公告一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但在实践中,鉴定机构的信息公告不及时、不完整、难查询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由司法部出台相应的细则,对鉴定机构的公告制度予以明确和细化,各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及时做好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专设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查询栏目,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选择在册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2.2构建法官主导下的当事人鉴定机构选择制度

媒体融合意见范文3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电视编导;素质;栏目创新

传统媒体中,电视一直处于难以取代的地位,但随着新媒体的出现,电视节目发展不容乐观。电视节目的制作离不开编导,其个人素质高低和电视节目的创新有着直接关系,在新媒体环境下,更需要编导具备时代敏感性和创新意识,打破传统思维模式的限制,结合时代特点,将网络技术为己所用,不断推陈出新,以满足受众需求,提高收视率,让电视媒体能最终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新媒体的特征和传播特点

新媒体,是指借助电脑、手机等智能终端,在网络支持下向人们提供信息和娱乐的媒介传播形式,有着适应性强、受众群体主导性强、表现形式多样化、交互性明显等特点。在新媒体环境下,受众被更加精细地区分,节目推送更有针对性,更容易引起受众的注意。同时,受众也可以成为信息的者,实现信息的互动,提高受众参与度。在传播上,新媒体有着碎片化传播和互动式传播的特点。不同于传统电视媒体各档节目播出时间的固定性,新媒体传播信息非常便捷,人们只需要拥有手机或笔记本电脑,就能在任何地点观看自己喜欢的节目,完全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挑选节目,弥补了传统电视节目的不足。新媒体往往设置了受众留言互动功能,受众可以对节目进行探讨、交流,甚至实现和主持人之间的沟通。节目可以根据受众的建议等来调整,提高节目的热度。

二、对电视节目编导的要求

在电视节目制作中,编导负责确定节目主题、现场监督指导、后期处理,可以说,编导贯穿节目始终,是节目的核心和灵魂。因此,编导的业务素质关系到节目的质量。

1.新媒体时代电视编导必备的专业素质

电视作为一种为公众服务的传媒介质,需要通过科技手段,给受众带来美的体验。在新媒体时代,收视形势和受众需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编导需要事先调查受众市场,了解需求,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本档节目的定位,节目素材需和节目类型、风格相适应。编导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掌控整个节目的编辑、策划、制作,避免出错,使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而且,在新媒体时代,受众群体的审美水平迅速提高,对传统电视节目有了更高要求。这就需要电视编导有着市场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对现有电视节目形式、内容作出改进,以提升节目的市场影响力。除此之外,编导还要有艺术审美能力,不断关注受众群体审美需求的变化,对电视节目画面色调、光线等进行科学搭配,以符合大众审美需求,让受众在观看节目时有着身临其境的感觉,并以有深刻内涵的节目来吸引受众。

2.编导应增强服务意识和政治素养

在新媒体时代,编导应提高服务意识,从受众群体的需求出发确定节目选题、定位,以传播文化、服务大众为宗旨,严于律己,尽职尽责,努力打造观众喜爱的电视节目。除了服务意识,政治素养也是当今电视节目编导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不少新媒体平台由于把关不严,存在一些低级趣味的节目。电视节目编导应该注意到这一点,不断增强政治素养,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传播正能量,始终发挥正向的舆论导向作用,使电视节目成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推手。

3.新媒体时代对编导的新要求

在新媒体时代,基于国家政策的支持,文化产业获得了飞速发展。时代的变革,也对电视编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编导有较强的职业敏感性、丰富的阅历和极强的业务能力。编导应不断学习,了解市场前沿变化,以受众需求为导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积极挖掘节目素材,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进行深入思考,在制作中提出个人独到见解,让观众通过观看节目有所收获。电视节目编导要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在生活中注意观察和思考,明确自己节目的定位,如生活类栏目需注重实用性、娱乐类栏目应注重趣味性,在此基础上做好选题、策划、拍摄等工作,充分挖掘所在城市、区域的特色资源,不断提高节目的创造力和吸引力。

三、电视栏目创新方法

1.实现多媒体合作新媒体迅速在传媒行业占有一席之地,电视节目若要实现创新发展,势必要实现和多种媒体的融合,开发自己的媒体平台,开拓节目传播途径和渠道,加快节目传播速度,迅速占领市场。节目编导应灵活运用先进传媒技术,在电视、互联网、智能终端有效融合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市场份额。开设和线上线下观众互动的环节,实现和线上线下受众的沟通交流,提高受众对节目的参与度。对受众群体喜好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受众特点,进行个性化的节目推送,提高节目对受众的吸引力,也让受众群体能感受到节目的人文关怀。

2.挖掘传统文化内涵

节目始终来源于生活,又因为纳入了一定的艺术形式和理念而最终高于生活。因此,节目可以不同地域为内容基础,深入挖掘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做到取其精华、创新式应用,通过电视节目实现文化传播。如对某地时尚、旅游、美食等文化进行挖掘,开展不同的主题活动,或者在特定时间节点,深挖节日文化,以创新手段来提高受众群体的关注度。但考虑到栏目制作时间有限,不可能有太多的时间精力深挖各种素材,这就要求编导运用较高的艺术鉴赏力、信息筛选能力去确定更符合观众需求的选题,提高对素材的挖掘能力,在同样的素材中挖掘出不一样的、鲜为人知的内容,或者从全新的角度来诠释、解读某一素材。栏目尤其是文化类节目如果没有继承,就失去了依托的本源;没有创新,会失去发展的空间。新的观念为我们重新认识传统文化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思维空间,而新技术使得对传统文化的提炼、升华有了更为多样的可能性。比如《中国诗词大会》中有一个环节很受观众欢迎,就是飞花令的比拼。飞花令是中国古代酒令之一,节目对比拼方式进行了改良,使其在保留原有特色的同时更简单易懂。这种对传统的创新改造,使得节目对传统文化的呈现方式更为有趣,更适合观众的欣赏习惯。

3.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独立思考

个人的学识、阅历毕竟有限,在策划过程中,编导还需要积极和制作团队其他人员包括剪辑等专业技术人员多沟通交流。团队要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调动每一个人的创作热情,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作用,做好优势组合,提高整个栏目组的策划水平。定期组织栏目组成员进行业务讨论,鼓励大家多贡献个人意见,提供“金点子”,从各自专业的角度阐述意见,集思广益,综合分析,引入创新元素。同时,编导自身也需进行深入的独立思考,提炼自己的观点,再结合团队综合意见,最终确定节目方案,推动栏目的创新。

四、结语

媒体融合意见范文4

因为书法不是高考的必考科目,因此,书法被挤到“边缘地带”。大部分省市的学科目录中,书法仍然未能获得足够的地位。尽管2011年8月,国家教育部颁发了教基二【2011】4号文件:《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对中小学的书法教育在政策上加大了重视程度,但书法仍然只是美术学一级学科下属的二级学科,未能与美术学、音乐学等艺术门类“并驾齐驱”,这成为书法教育的桎梏。长期以来,各级教育部门对高中书法的漠不关心,理论研究的长期“缺席”,没有专业的师资和专门的教材,许多书法教育界的有识之士看到多媒体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而功能更加强大,他们积极尝试应用多媒体技术辅助教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运用多媒体技术,优化高中书法课堂教学

1.运用多媒体技术,设置情境,激发学生学习书法的兴趣

在多媒体技术的支持下,教师用言语引导学生展开想象,以书法书为本,引导学生想象出与此相关的音乐美、画面美、意境美……最后必将滋生出美的情感。

比如,在欣赏颜真卿的《祭侄文稿》时,可以插播多媒体图片,可以播放古曲《十面埋伏》,可以变幻出符合意境的动画意境。这样的课堂厚重大气,效果是多层次的、立体的,也是以往传统教学方式所不能企及的。

2.运用多媒体视频技术,发挥可视效果,优化书法教学

(1)因为对比,临摹更加逼真

对于一些相近的字,通过两张幻灯片的反复切换,让学生观察、比较、反思两个字中有什么区别,如此,学生在临摹时更有把握,更加细致,更加逼真。比如“大”和“丈”、“往”和“住”、“办”和“为”等。这样的对比快捷有效,这样的对比清晰逼真,这样的对比容易激活记忆、经验和兴趣。

(2)因为变化,影响更加深刻

通过多媒体制作一些动画方案,变化字体、颜色、结构,可以让学生长久地“滞留”在兴奋点上或兴奋地带,创设一个开阔眼界、开阔心胸、活泼有趣的演练场。说到底,学生在字体的变化中体会到了力量感和立体感,学生学得轻松自然,学得兴致盎然,学得扎实有效。

(3)因为动态,要点的掌握更加快速

学生在学习“及”字时,撇和捺的起始位置,不是偏长,就是偏短,怎么办?教学时,利用绘图工具,利用上下左右的竖虚线,表明这个字的高度和宽带,即可解决这个问题。还如,毛笔字线条的粗细、方圆、向背、润燥等变化,也可以一一还原到运笔时的每一个细节。书写姿势的要领只要借助计算机视频技术里的慢镜头再加特写就“一目了然”了,因而更能给学生以深刻持久的印象,当然,也会自然而然地影响到他以后的临摹和创作。

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可以实现慢放、暂停、缩小、多次播放、事先录制等多种功能,就能极大地方便教师的讲解,促进学生的理解。

3.利用多媒体技术,可更方便地控制教学节奏,提高教学效率

(1)把握知识容量,合理控制时间

教师在备课时,要对每一个知识点在网上多搜索一些相关资料,在教学时估计时间有多余时,就选择适当的时候,在电脑中调出这些材料,为学生“补充营养”。

比如,在《砚边漫步》的教学时,关于“金文”这一知识点,我在网络上搜索、准备了丰富的资料,储存在电脑中。学生对哪一件青铜器有兴趣,我就马上把这件青铜器的资料调出来,其中既有文字介绍,又有配套的图片说明,还有相关的传奇故事。这样,就能一下子把学生的知识横向拓展,丰富了学生的知识容量。

而在某一个知识点花费了超出预设的时间时,在下一个知识点的讲解时,就可以适当提高浏览速度或只讲要点、只列提纲;也可以把相关资料发送到学生的QQ群中进行共享学习。

(2)多媒体技术能突破课型限制,丰富教学手段

高中书法教材中,前面几课主要是知识介绍,以教师的讲解为主。后面几课为实践课,以学生的技能训练为主。这么鲜明的课型极易导致教法的单一、教学节奏的平缓,学生注意力不能持久。

比如,在《平凡者的创造*隶书》第三课时的教学中,由于前面已练习了一节课,很多学生在没有深刻理解隶书特征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审美疲劳,认为隶书就是“蚕头雁尾”这么回事。这时我播放一些当代书法家变体隶书创作时的录像,引起学生的好奇心,再追溯到帛书、汉简。在《高山流水》的乐曲中,寻找隶书演变的历史痕迹。然后让学生练习,体会隶书的变化多端之美。理解“隶变”是古今文字分水岭这个重要知识点。

三、创设多媒体书法课堂,促进学生多媒体技术与相关学科知识的提高

当我们在整合多媒体技术与书法教学达到一定程度时,我们就可以提出一个全新的概念――多媒体书法课堂。比如,让学生应用抠图软件,把颜体与柳体相同的字抠出来,放在一起,比较“颜筋柳骨”的风采,体会不同的运笔方法。这样的课堂教学,学生不仅多媒体技术得到锻炼,书法水平得到提升,更能培养他们寻找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性学习能力。

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当触屏技术或红外投影技术再发展,使毛笔蘸清水就能在类似iPad的屏上使用,并能体现出宣纸的效果、笔锋运动的轨迹。那时,描红、临摹等对比练习将是多么的方便和高效啊。

教师要与时俱进,善于适时运用多媒体技术,促使书法课“有声有色”高效率。随着数字化大容量存储技术的推广应用,交互技术的进一步智能化,这些高新科技将为书法课堂教学提供更强大的平台。探索多媒体技术与高中书法融合的研究方兴未艾,更深层次的探究还在等待着我们去实践。

媒体融合意见范文5

论文关键词:网络民意 刑事司法 互动机制

一、理性看待网络民意

(一)网络民意突飞猛进的发展

截止到2010年12月,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达到4.5亿,显然已经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网络群体。从“孙志刚事件”到“躲猫猫”,从“三聚氰胺”到“最牛钉子户”,从“李刚事件”到“杭州飙车案”,网民似乎对这类突发事件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他们通常借由“灌水”、“跟帖”等手段,来形成规模大、影响广、力度强的网络舆论,以此来对政府的公权力和司法机关对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处理进行监督和制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对事情的解决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网络民意的局限性

网络民意作为老百姓原汁原味的心声,在刑事司法案件中的作用日渐突出这一事实是不容否认的。然而把网络民意完全等同于我们所理解的传统意义上的民意的全部的做法却是有失偏颇的。

1.网络民意具有代表上的局限性

依据我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的网民虽然人数众多,规模庞大,分布广泛,但其综合素质却是参差不齐,三教九流都有,真正能在网络上发表意见的网民也是少数人,并以时下的年轻人居多。据光明日报201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热心参与网络讨论的网民年龄多在30岁以下,这些人参与讨论的比率高达94%,而相反地,30岁以上的网民参与比例仅占80%左右,明显低于总体发言率;这些热心参与谈论的网民主要以学生、在职人员及党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居多,他们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而在中国人数最多的一个阶层即农民和农民工群体中,网民数量却是极少的,再加上由于受精力有限、文化水平低等因素的制约,这些人中很少有人有机会可以在网络中发言。由此可见,我们所能收集到的网络民意,不仅不能完全代表所有民众的全部民意,反而会因为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参与数量分布的不平衡,反映出来的只是少部分人的“个别心声”,只是少数人的“部分民意”。也可以说,网络民意在其代表性上是有先天的局限性的。

2.网络民意具有不稳定性

在网络生活上会存在这样的现象,大多数网民会避免自己单独地持与主流思想相左的意见而可能会产生的孤立地位,而不太愿意把自己的个人意见表达出来。对于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只有在当形成一个主流的“意见气候”的时候,那些觉得自己的意见从属于这种多数人的意见气候之列的人们才乐于大胆而积极的将自己的意见表达出来。相反的,如果人们发现自己的观点属于少数人的观点,或者处于劣势时,往往会选择谨慎与沉默,甚至会迫于社会环境的压力而屈从与某些所谓的多数人的观点。如此一来,多数人的观点就越来越处于一种优势的地位,迫使更多不同意见的人选择沉默,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而对于那些网民关注比较少的话题,即使是对其感兴趣的网民,当他发现这些话题在网上讨论的没有那么激烈时,也往往会采取一种冷处理的方式,任由这些话题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长此以往,就会形成网络话题、观点一边倒的现象。

3.网络民意具有表达上的自由性

基于互联网的开放特性,网络民意形成于广大网民的自由意志的表达,这种表达难免会有很大程度上的情绪化色彩,是一种非理性的产物。与现实生活中人们出于对道德、法律等标尺的约束作用考虑,而表现出一种冷静的理智的观点表达方式不同,网络中人们表达意见的方式是匿名的,就犹如电脑中存在的一种无形的隔阂,使得人们可以无拘束的畅所欲言,表达个人的意见,大胆真实地抒发自己的情感。由于缺乏网络的约束与监督机制,网民群众极易出现一种相互模仿、相互激进的现象。网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会越来越偏执、越来越专横、越来越主观、越来越暴力,这是一种低端化的民意表达倾向。网民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逐渐消失,代之的是激进的个人真理主义思想,他们可以对任何认为不合理的时间进行抨击与批判,造成的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可想而至。

二、网络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矛盾

(一)网络民意对刑事司法的积极影响

中国自古代以来就存在着依据情理或者其他非成文法渊源来判决案件的情况,而且那些受到称道、传至后世以为楷模者往往正是这种参酌情理而非仅仅依据法律条文的司法判决。网络民意对促进广大网民积极参与民主法治建设,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公共管理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1.弥补刑事法律规范的不足

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并且刑法与具体个案之间存在差异性,再加上立法者的认识有限或考虑不周,以及现代社会形势的不断变迁,刑事法律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漏洞。在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现实状况下,只有将民意切实作用于司法,才有可能逐步实现案件的社会效果和司法结果的有机统一。

2.完善司法独立的不足

刑事司法难免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为防止刑事司法演变成政治高层玩弄其权力的工具,民意的呼声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刑事司法独立,为行政权力的不法干预敲响警钟,以增强公力救济代替民众私力救济的效用。

3.增强司法的可接受程度

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只有被人民群众所接受,才能起到它应当具有的社会效果。法官在援引具体的法律规范处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社情民意,而不仅仅是机械的单纯依据法律逻辑,把握案件事实从而得出裁判结论。而且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对案情的把握理解以及法官个人的生活经验、人生阅历不同,极易导致司法理性与民意产生某种偏差,造成冲突矛盾。而司法理性对网络民意的吸纳则有助于增强民众对司法的接受度。

(二)网络民意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

“网络民意虽然无谓私心,但缺乏专业的眼光会让人忽略必要的细节,冲动的情绪会左右人们清醒的判断,从众和盲目的心理会让人类迷失正确的方向。”

1.危害司法独立与公正

刑事司法独立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官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应当是一个理性认识、冷静判断和排除一切压力的过程。网络民意仅仅只能作为对刑事司法的外部监督手段,即在司法体制之外对刑事案件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运行、裁判结果是否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作出进行监督。而目前的网络民意多是针对刑事个案的实体性正义进行到的诉求,忽略了对其程序正义的监督,严重的危害了刑事司法的独立性。

2.损害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依赖于司法独立和公正,要求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规定在其合法的自由裁量权之内作出判决,不得受到任何外界的不利干预。而具有情绪化和非理性特点的网络民意直接渗透到司法运行程序之内,这就会迫使司法屈从于民意。当刑事个案的处理结果越过法律界限而刻意附和网络民意时,将导致身处困境的民众首先想到的救助手段是网络民意而并非诉诸司法。

三、构建网络民意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要求我们在看待事物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的看待问题,对待网络民意也应当这样。网络民意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不容否认,但网络确实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一个发泄情绪的平台,使民意不至于长时间被堵塞后瞬间爆发,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既要接受网络民意的监督,又要适当排出其不利的干扰,加强对网络民意的引导与规制。

(一)建立公正、公平、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

河南省高院早在2009年就已经推行了在网上公布判决书的机制,在此之后又陆续有其它法院作出了类似的响应。司法信息的公开是网络民众与司法机关进行良性沟通的最有力前提。司法机关如能主动地公布司法信息,自觉接受广大网民的监督,是两者良性共处的重要保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部分法院保持着对刑事个案具体司法信息的封锁状态,网络公众接触不到案件审理与判决的信息源。对此,司法机关可以采用开通检察微博、博客等在线交流平台,以此来及时公布重大刑事个案事实,详细讲解案件审判原理,直播庭审过程,并且可以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手段来使公众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在公检法机关设立民意监督机构,以此来建立起公正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

(二)创建合法、合理的司法参照机制

正如前文所说的,我们既不能将网络民意与刑事司法裁判二者完完全全地分割开来,也不能盲目地将两者混为一谈。我们需要的是寻求一种将两者连接起来的机制,即为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提供一种将理性的民意融入到其判决中来的司法机制。为此,我国法院系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这种形式上的民意代表,主审法官通过合议庭的合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原本应当作为连接民意与法官之间的桥梁的人民陪审员,在一些刑事个案中却彻底地沦为了“人民陪衬员”,“陪而不审”、“乱陪乱审”的情况屡见不鲜。法官无法听到民众的心声,无法参照民意做出合情合理的刑事判决。因此,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刑事审判中来显得尤为重要。

(三)构建及时、可靠的司法回应机制

媒体融合意见范文6

关键词:说服;国家形象广告片;国际传播

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4-0036-02

德国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在1938年《世界图像的时代》中陈述到“从本质上看来,世界图像并非意指一幅关于世界的图像,而是指世界被把握为图像了。”视觉作为当代传播中的流行信息介质,在反映和沟通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同时也在说服观者并创造世界。中国国家形象广告片便试图通过视觉传播路径改变和建立西方受众对中国的认知和判断,从而提升国家形象,构建国家发展的良好国际舆论环境。

一、两种传播理念下的国家形象视觉呈现

依据现代广告和国际传播理论,国家形象广告片是指由国家政府主导或推动,通过动态影像将经过科学提炼和艺术加工的国家特定信息传达给国际目标受众,以达到改变或者强化国际受众对广告发起国认知和行动为目的的、公开的、非面对面的信息传播活动。作为开启了中国“软实力”国际公关时代的国家工程,中国广告片《中国制造》和国家形象《人物篇》体现出“说服”和“宣传”两种代表性传播理念支配下的视觉形态,影响着未来国家形象片的走向。

心理学家罗杰•布朗指出说服是设计操纵符号以促使别人产生某种行为,并且说服努力的目的是符合被说服者的最大利益。如果传播动机只对信源负责便是宣传。国家形象广告要通过视觉元素引发国际观者心理、态度和行为变化,实现跨国界的价值、情感和观念认同,就要在“利于中国”的同时寻求国际目标受众需求和解读视角的最大化。中国形象片《中国制造》贯彻了视觉说服策略。2009年11月23日这部广告片在CNN等国际主流媒体播放。30秒的视觉内容是:晨跑者的跑鞋是“中国制造”糅合了美国运动科技;主妇打开的冰箱融合了欧洲风格;年轻人使用的MP3结合了硅谷软件;模特配饰加入了法国风尚;往来世界各地的商务飞机更是全球合作下的“中国制造”。该片旨在改观国际媒体和政客将“中国制造”视为“廉价和低质”的刻板印象。此片“利他”意图在于并未用第一人称向观众宣传“中国制造”的科技品质和文化含量,而是从旁观者视角,以中国为世界提供了什么为出发点,描述了伴随西方民众五种高品质生活场景的用品都是来自中国与世界高端企业、流行风尚和顶级精英合作的事实。这则广告提供了“中国制造”带来的随心、安全、优越的西方生活视觉形象,使西方观众产生视觉认同感、心理接近感和态度亲和感,进而化解“中国制造”信誉危机。2009年11月25日,香港Media杂志网站上87%的人表示“喜欢”这则广告。《人物篇》则有着较为强势的利我意图,宣传欲望突出。2011年1月17日它通过美国纽约时报广场电子显示屏等主流媒体进入西方观众视界。2个30秒影像版本,五十多位中国科技界、体育界、金融界、文艺界等领域名人以分组群像、面向镜头的全景形式推出,昭示“中国人”代表的中国成就。这则形象片在通过视觉形象外化每个人物的深刻价值内涵时手段有限,未能通过生动、有效的视觉形象传达中国人给国际公众带来的经济、文化、情感、观念等价值,造成“展示中国成就的利我”及“对国际公众利他的缺席”,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认同。CNN评论这些中国形象代言人令美国人对中国人产生“更多的是恐惧,而不是友谊”。因此说服理念下的国家形象广告是形成“跨国民众合意”的有效方略。

二、国家形象广告片视觉说服主题的确立

要实现国家形象广告片的“国际说服效果”,首要是确立说服主题。国家面向国际社会传达的特定信息就是国家形象广告主题。由于“传播过程中的意义,在本质上只有通过交换才能成立,才能产生社会互动的效应”[1],因此在确立说服主题时必须将国家形象信息和国际受众接受心理统合起来。

(一)“国家形象广告”的说服信息构成

国家形象是指“在物质本源基础之上,人们经由各种媒介,对某一国家产生的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总体感知”[2]。在国家形象广告中,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与自然要素的主体信息可以通过商业性和非商业性两类主题信息传达。商业主题传达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商品、服务交换价值的“利他”实在性和直接性利于展开“说服”。《中国制造》中的“跑鞋”、“冰箱”、“MP3”等分别象征广告策划方:国家机械和电子产品进出口商会、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和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广告以实在的国际物质交流和往来形式为支撑,质量过硬是形象所依,视觉主题“务实”使得国家形象真实可信。2011年1月12日,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国家旅游局签署了《关于开展国家形象宣传推广的合作框架协议》,表示要通过宣传片等形式将旅游和外宣结合,共同塑造良好中国形象。非商业性的中国广告往往以观念广告形式推出,体现“中国文化思维、价值观念和生活形态”的国际传播。国家形象在“民族的自我表达”和“追求世界共识”中有机结合、有效传播。中国形象片《角度篇》中引用孟子的观点:“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说明中国自古以来环保观念与当前世界流行的生态主义观念的合流。国家形象的商业性和非商业性主题可以相互融合。

(二)国际受众接受心理影响国家广告说服主题

在国家广告的商业性主题中应当体现对国际受众消费心理的满足、表现和塑造。非商业等观念信息应注重与普世价值交汇和共振,体现“人类视野、国际换位”意识。突出东西方在家庭观念、人道主义、自由平等、实用主义和生态主义观念等共识,同时在中国文化的包容性中体现出对西方个人主义、独立精神和消费主义的尊重。

“形象对于受众来说,他们不是将之作为一种中性的客观景象来接受,而是和自己的个人经历以及文化背景结合起来综合分析”。[3]确立广告视觉主题时要研究和分析目标国家公众对中国的既有认知和倾向,防止因为国际观者对“中国意义共享缺失”形成自言自语。《人物篇》中国区域名人在国际平台上认知度和影响力有限,造成“名人效应”主创意点失效。媒体调查西方观众在59位代言人中仅辨识出姚明等一二人。同时依据国际意见市场调查,掌握目标受众对中国问题的关注面和解释视角。2009年“佩尤全球态度项目”做了“给中国打分”的舆论调查。对中国好感度最高的是:尼日利亚(85%)、巴基斯坦(84%)和肯尼亚(73%);对中国最没好感的是:土耳其(16%)、日本(26%)和德国(29%)。俄罗斯、英国、美国、法国均在50%左右。分析表明多数国家关注中国的人权现状和处置环境危机的力度。从国际舆论调查主题和数据的科学性出发可以增强国家形象广告主题的针对性。如《中国制造》投放的世界舆论背景是西方消费者更加关心“中国制造”的产品安全和中国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贡献。

三、国家形象广告片说服主题的视觉表现

30秒能够看到什么?这就要看制作者赋予视觉符号的意义与国际受众对视觉符号的理解、解释和反应是否对应。

(一)国家形象广告以视觉形象为符号

国家形象广告以视觉形象为符号与国际观者进行象征性互动。视觉形象可以象征某种抽象概念或思想感情,因此需要找到与目标国家意义共享的视觉形象,抓住视觉形象中存在的普遍人类经验,捕捉国家间形象差异中隐藏的意义接近性、相似性和共通性,在中国视觉元素和形象体系的处理中体现国际共识,完成“熟悉的陌生化表达”。《中国制造》中“跑鞋”亮相的晨练场景象征活力和健康;“冰箱”闪现在家庭里象征亲情温暖;“配饰”点缀在摄影棚中象征国际风尚等。形象在视觉上形塑了中国产品给国际观者带来的消费视觉景观和心理认同。缺憾在于没有推出“中国的视觉表征”,如“中国面孔和生活形态”,广告因此缺乏中国味道。可以尝试将中国特有的形象与世界流行文化形象巧妙融合,使国际观者产生商议性而非对抗性的读解。如钢琴大师郎朗演奏时的中国面孔表情夸张、发型蓬松但着中山装严整、表演风格张扬却是茉莉花主题,这是中西意象的融合。

(二)视觉风格对于视觉说服的重要性

1.图像被认为是令人经由情感的路径,而文字口头资料使人处于一条更为理性、合乎逻辑和线性的思维路经。[4]在国际视觉说服中感性说服要优于理性说服。将国家形象包装在直观、可感的情感主题下,在增加观者视觉时引感参与、认同。西方观者认为《人物篇》中“中国人的微笑”是快乐状态的形象证据,在追求幸福感中双方达成身份共识。因此在启用中国人文建筑、自然地标和现代文明景象象征国家形象时要激活其中的人性力量。2.在视觉修辞上善于使用纪实手法提取典型的普通状态营造视觉真实感,减少演播室抠像和动画制作,容易产生虚构的伪造。重视视觉美感,慎用中国传统美学思想中的概念,如意境等。运动感可以产生成功的说服,在《中国制造》中充满了活力和现代感。要增加视觉的娱乐性和趣味性。韩国形象片《韩国风味》将韩国人身着各种民族服装的文化表演与拌饭制作流程交叉剪辑,拌饭原料色彩与民族服装色彩相映成趣。

(三)国家形象广告中视听形象的设计

1.增强视觉形象对抽象意义的演绎能力,减少由于知识文化共享缺失形成跨语境障碍。视觉形象是重点,文字信息是辅助信息。依赖文字会减少画面的形象感和客观性形成的说服优势。《人物篇》中字幕“非凡中国人”对应的形象是:墨色抽象背景中少数民族着装的立姿老年妇女。此视觉难以诠释“非凡”:维族阿里帕妈妈收养维吾尔、汉、回、哈萨克4个民族、10名孤儿,如今已是180多人大家庭的慈善义举。因此要加强单个场景、有限时间剧情和角色的意义组织。而视觉中景别、焦距、镜头切换方式(节奏)、人物的视线方向等画面形式能够给观者产生需要、给予、亲密、保持距离、疏离、共生、旁观、掌权、平等、屈服等心理感受。[3]《人物篇》中制作方指出“连欢迎的手势都不要他们做”,一些镜头景深过大,人物站在后景,中、全景的“拉镜头”处理形成了与观者的距离感,造成冷静、拘束的“观望”状态。如果在人物形态动作的丰富性、服饰的生活真实感上、场景的多样性中展示活跃的平民形象,形成与观者积极的交流关系,国家形象会更生动。2.减少因为视觉结构不确定性形成的认识歧义。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助理教授李赖俊卿依据美国18年的生活经验,认为《人物篇》出现“千手观音”可能让人联想到印度。但是有目共睹的是《人物篇》用“中国人的情感状态和行动感”来诠释和谐崛起中人民的“幸福感”,这个民本主义理念是高尚和先进的。

参考文献:

[1]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刘继南.中国形象:中国国家形象的国际传播现状与对策[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