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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忍不发范文1
特色制胜
懒人部落热销东莞
2006年12月8日,东莞市一条繁华的商业街上一家名为“懒人部落”的专卖店开业了。那是一家只有30多平方米的店面,地段一般,装修也一般,可生意真是没得说。开业当天,店子里人山人海,许多人对“懒人部落”形成了抢购风暴。开业当天晚上,店老板刘小姐粗略估算了一下,一天就卖出了将近5000元的产品,销售形势一片大好。看到销售形式这么好,刘小姐又在谋划再开几家专卖店。在如今生意难做的今天,为什么“懒人部落”专卖店一开业就如此火爆呢?
据该专卖店老板刘小姐介绍说,原来这家专卖店是长沙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招商管理总部在东莞的特许加盟店,主要经营厨房产品系列、卫生洁具系列、储存收纳系列、文体用品系列、美容保健系列、日用百货系列、充气产品系列、一次性用品系列等多类特色懒人家居用品。为什么叫懒人家居用品呢?刘小姐从长沙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招商管理总部的网站(网址:省略)上了解到,所谓懒人用品,字面理解是指适合懒人用的家居用品,其实质则是指一切具有方便、实用、先进的新型家居用品。由于这些家居用品方便实用兼具备新奇有趣的特点,比较适合懒人使用,所以也叫懒人用品。而那些工作忙碌、经常加班出差、无暇打理生活的白领往往又是“新懒人”的代名词。他们薪资不低,衣冠楚楚,崇尚简约、节时的生活方式,勇于用金钱换取精力和时间。正是这样的生活方式,使得“懒人部落”专卖店商品大受“懒人”的喜爱。
在“懒人部落”专卖店里,适合懒人使用的商品还真的是琳琅满目。像充电式自动扫地机,是目前在欧洲非常流行的最新一代家庭地面清洁设备,具有设计先进、操作方便、易于存放等特点。电动滚刷扫地时不需要你费神费力。采用杆式直立设计,只要你轻轻的推动就可以让您在床下和沙发下平时不易清扫的地方都能扫得干干净净。再看那自动烹饪锅,只要加入原料、调料和水,像“点菜”一样按一下菜谱式的操作按键界面,饭菜就能自动做好。不糊锅、不粘锅,饭菜做好后会自动提醒并保温。可以自动做出300多道菜,还能自动熬出大米粥、糙米粥以及皮蛋瘦肉粥等几十种粥。还有那许多一次性用品,在超市里难以买到,可是在“懒人部落”专卖店里是应有尽有,真正成为懒人们的最爱。
刘小姐抓住了销售环节,对目标市场进行了有效的分析,把懒人家居用品市场越做越大。不久,刘小姐请人看店,自己进行市场推广,生意越来越好。一个月下来,她就赚了2万元。可以说,在任何一个城市,只要有上班族,这类店子就会永远有大市场。
另类商机
轻松加盟月赚2万
长沙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招商管理总部以经营新奇特系列特色懒人家居用品为主,并紧随市场发展的变化,不断的发掘新的产品,建立“懒人部落”全国营销网络。目前,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招商管理总部自从推出招商加盟以来,招商生意非常红火,加盟电话此起彼伏,来自全国各地的加盟商来了一拨又一拨。短短两个月,就发展加盟商50多家。像东莞刘女士这样成功的加盟商在全国众多加盟商中不胜枚举。
在创业项目眼花缭乱迷人眼的今天,为什么广大中小投资者一眼就能相中这个懒人用品项目呢?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为什么一上市就能够如此火爆?对于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招商管理总部的一些加盟商,以求能给广大正在寻找项目经营的投资者提供一些借鉴经验。
上海的加盟商郝小姐自从成了懒人部落的商以后,整个人都精神焕发。她对记者说:“你们要报道懒人部落,写我的经历还真是找对人了。我做还不到三个月,生意就非常火爆。前几天,我又向懒人部落公司进了一批货。”原来,她一开始开了一家专卖店,虽然生意很好,但是做零售,一个月下来,也只能赚个七八千。后来,郝小姐想到了一个办法,设计一张名片,把自己专卖店的产品部分写到上面,并把经营电话和地址公布。同时,去高校请来一个大学生在大公司周围散发名片。就这样,在一个星期内,散发的名片广告就见效了,许多公司的白领拿着名片找上门来购买。当那些上班族发现自己平时梦寐以求的产品在懒人部落专卖店里都有,他们每人都大批大批地购买。一个月下来,算了一下利润,除了开支成本,一个月整整赚了6万元。
而河南的加盟商戴先生自从成了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招商管理总部的加盟商后,更加积极向上了。戴先生的妻子彭女士高兴地说:“真的感谢你们长沙懒人部落公司啊,我家老戴原来做生意时,生意不好做,赚得少,于是他总是喜欢打麻将,没放什么心思在生意上面。如今可不同了,懒人部落产品好卖,生意好得很,每天他忙都忙不过来,就没有时间去玩了。”原来,戴先生也是做日常用品生意,只是他进的货太大众化,没有什么新意,生意一直很平淡。后来,他听说懒人部落专卖店生意很好,于是专门来到专卖店考察,发现顾客盈门,生意火爆。于是他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买了一些懒人部落家居用品回去搭着卖。懒人部落家居用品摆出来不久,就被一些人全部买走了。而看着自己以前堆在墙角的日用品,有的几年都没有卖出去,戴先生一肚子的气愤。于是,他干脆把以前的日用品全部处理完,一心一意专门开家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戴先生说:“我之所以马上决定开专卖店,是因为有三个原因:一是家居用品的新奇特,使用方便,节省时间,产品非常好卖。二是懒人部落家居用品公司的加盟政策好,县级提货6000元就能成为县级独家。地市级提货3万元就能成为地市级独家。省级提货5万元就能够成为省级独家。真正做到零风险经营。三是目前市场潜力巨大,许多地方的销售还是一片空白。”
看来,懒人用品的销售真正是一座巨大的金矿。
加盟狂潮
消费者成加盟商
北京的加盟商马先生本身是个上班族,和女朋友在北京打拼。有一次,马先生被公司派到上海出差,正好碰上懒人部落上海专卖店开业。他恰好路过专卖店,于是怀着好奇的心理进去转悠。这一转悠不打紧,他被店里那么多新奇特的懒人家居用品吸引住了。看到那双休闲型趣味擦地拖鞋时,在服务员的讲解下,他得知这种趣味擦地拖鞋的好处。原来,穿上这种拖鞋,在房间里来回走动的同时,会将地板擦得干干净净。每逢节假日,家里客人越多,地板就擦得越干净。这款擦地拖鞋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们清洁地面的烦恼,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看完店里所有的懒人用品后,马先生恨不得把这些产品都全部买回去。回到北京后,他向女友展示了自己从上海懒人部落专卖店带回来的懒人用品时,女友非常高兴。后来,还是女友比较有经商头脑,神秘地对马先生说:“我找到了一条发财的捷径。”于是,女友分析了如果开家懒人部落专卖店肯定会赚钱。因为就目前的形式来看,市场上尚未出现懒人家居产品专卖的商业形式,而长沙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招商管理总部是抓住了机会,网络了全国的新奇特产品,应有尽有,供“懒人”享用。
马先生听完女友的分析后,觉得很有道理。于是先拨通了长沙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招商管理总部的热线电话(0731―2232618),先在电话中打听清楚情况再说。在了解清楚情况后,马先生就认定了自己要加盟长沙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招商管理总部。
一踏进长沙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招商管理总部的大门,马先生就感受到了招商的火爆。看到公司里的产品陈列柜,各种产品摆放有致,想看什么就有什么产品。公司工作人员刚给马先生倒杯茶,招商热线电话就响起来了。加盟的客人送走一批又一批。在公司营销人员的建议下,马先生决定先提3万元的货。
回到北京后,马先生马上开了一家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前前后后总投资还不到5万元。马先生特意选择在星期天开业,因为许多大公司在星期天都休息。开业的那天,生意火爆令马先生大吃一惊。生意真的太好了,店里的顾客是内三层,外三层。进店观看的顾客开始大抢购,把营业员忙得手忙脚乱。开业当天晚上一算账,整整销了将近1万元的货,弄得马先生当天晚上赶紧打电话给长沙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招商管理总部,要求再订货5万元。后来,平常日子,每天也能销货3000元以上。看着这红火的生意,马先生决定多发展几家连锁加盟店。
自2006年10月初,长沙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懒人部落家居用品专卖店招商管理总部招商加盟以来,公司经营的懒人用品立即在市场上掀起了一股加盟狂潮,短短两个月时间,公司经营的懒人用品销售额高达200多万元,来自全国各地的加盟者络绎不绝,加盟咨询电话此起彼伏,公司国际中文网站上的留言人数在一周内就有上千人。一时间,加盟懒人部落成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热门创富话题。
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549号联合商厦1308房
电话:0731-2232618
隐忍不发范文2
1、网络不稳定,造成发送方、接听方,其中一方未成功发送/接收。
2、手机听筒坏了或手机设置为静音。
3、语音录制时间太短,造成发送后,无法播放出声音。
4、播放模式设置为“听筒模式”。听筒模式下,即使音量处于最大,声音也是非常微弱的。如果是在晚上接收语音信息,几乎听不到声音。
(来源:文章屋网 )
隐忍不发范文3
[关键词]网络银行 交易不能 民事归责
一、网络银行交易不能及其原因分析
(一)网络银行交易不能
1.网络银行概念
网络银行,是指通过因特网或其它电子通讯手段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或虚网站。网络银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提存款服务、信贷服务、理财服务、电子单据支付服务,资金转帐服务、外汇交易服务、金融分析服务等。其中,网络银行最重要的服务功能是交易功能。
2.网络银行交易不能发生原因
网络银行的蓬勃发展,能使资金的转移高效、快捷、方便、低成本的进行,但同时由于互联网的高度互联和开放性,与传统的银行业务不同,依赖于互联网的网上银行业务是由客户通过因特网连接得电脑进入银行得电脑主机设备得终端与银行进行得,因此虽然网上银行交易关系的主体是银行及其客户,但其还涉及到网络通讯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以及第三方例如电脑黑客和未经银行许可进入银行系统得第三者。因此导致网络银行业务交易存在很大的安全性问题。
(二)网络银行交易不能原因分析
1.网络银行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
第一,由于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有缺陷或瑕疵的情况造成的交易不能。
第二,由于网络银行整体技术不匹配或技术能力不足以支持整体系统的运行,导致支付、资金转帐及其它服务出现延迟或者错误造成的交易不能。
第三,由于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利,掌握客户的信息或商业秘密从事损害客户利益而造成的交易不能。
2.客户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
由于因客户不慎或故意向他人泄漏了认证密码而导致银行错误划拨或支付的风险;或者由客户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或者网上交易没有完成的风险。
3.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在网络银行交易中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如通讯系统出现大面积的故障,供电系统突然停电等情况。
4.第三方过错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
第一,由于因网络银行系统的硬件出现技术故障而对客户造成损害的风险。
第二,由于网络系统经营主体和通讯线路出现故障而给客户造成损害的风险。
第三,由于不法分子即“黑客”侵袭网络银行系统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网络银行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民事责任规责原则
当前对于网络银行的规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另外还有免责条款。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规责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旨在要求善尽对他人的义务以达到避免损害结果的目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使处在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
3.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补偿又显失公平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受损害轻的当事人对受损害重的当事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
(二)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原则的适用
根据上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者对交易不能的几种情况分别做了分析:
1.网络银行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对于上文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应由银行承担责任,由于网络银行的技术能力直接关系到网上银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安全认证技等。银行负有提供准确,安全的服务的义务,因此银行也负有提供足以支持系统运行的技术条件的义务,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则自然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网上银行的业务是否符合安全性的标准问题难以确认,银行在此时的责任承担应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则客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无法掌握网上银行的业务系统信息和安全性指标来证明网上银行存在安全隐患,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第三种情况,作者认为应该由银行基于过无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因为网络银行本身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应有网络银行承担客户损失后再由银行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追究责任。
2.客户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这种情况是由于客户本身存在过错,网络银行无任何过错,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客户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对于不可抗力,网络银行的服务条款中都有明确规定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此,银行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而应该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对客户的损失承担部分的责任。
4.第三方过错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对于第三方过错中的第一种情况,由于网络银行是依赖于互相网和计算机而展开业务,计算机等硬件的正常运行成为网络银行正常运转的保证,硬件存在问题则可能带来银行客户的损失。由于法律一般都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当事人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也应由银行负责。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确定银行对迟延、不当、失败履行支付命令时,银行有义务向资金移动的受益人或支付指令发出者支付利息。该法典并未对发生迟延、不当或失败的原因作具体限定。硬件的技术故障显然应该包含在其中。所以应该对网络银行实行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由银行承担责任,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有关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网络交易需要通过网络系统与相应的通讯线路进行连接,这就涉及到网际网路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如果在运行种网络系统与通讯系统发生故障,致使银行与客户遭受损失,ISP原则上应该负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该由银行向客户承担无过错责任,再由ISP向银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黑客侵入网络系统导致网络银行与客户均遭受损失,黑客应该向银行和客户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技术性,瞬时性等特点和黑客的隐蔽性,在实践中,客户很难确认其主体身份并提讼,不利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且由于黑客攻击网络系统致使网络银行系统不能履行其银行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由银行对客户承担责任。
三、总结
网络银行对客户的责任适用原则,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严格责任原则有助于矫正客户与网络银行之间实力的显著不对称,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利益,彰显社会公平与实质正义”。
作者认为,虽然客户在和银行相比种属于弱势地位,对客户利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有其必要性,由网络银行承担黑客侵入系统造成的损失也能促进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但在银行已经尽最大义务来保障网络安全的前提下,仍被黑客侵入并造成客户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全部的损失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为网络银行设定了一个免责条款,即只要网络银行能够证明其安全措施已达到特定技术标准,就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推定过错原则会使客户在交易中需要自行负担黑客侵袭所造成的风险,对网络银行交易失去信心而远离网络银行交易,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采用公平责任原则。该观点认为黑客攻击网络银行系统而致客户损失的,应该由银行和客户根据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作者认为,当黑客攻击网络银行系统而致使客户损失的,在网络银行的安全技术措施达到既定的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其与客户都是没有过错的,将全部的责任归由网络银行或客户来承担,都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可以由网络银行与客户按公平责任的原则对此种风险进行分担,以达到平衡双方的损失和利益。
综上所述,虽然上文中三种情况皆为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责任。但是由黑客侵入系统引发的责任与硬件设施和通讯线路所引发的责任是不同的。硬件设施供应商与ISP是特定主体,且与银行订立了相关协议,二者之间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即可向该第三方追偿。然而由黑客侵入引发的责任,由于可黑客具有瞬时蔽性等特点,银行经常因无法确认侵权人而在承担客户的赔偿责任后无法追偿,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如果对黑客侵入系统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不利于我过网络银行业的发展,因此作者认为应该对第三种观点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参考文献:
[1]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 ]第5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2条之规定。
[2]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2008:679-680.
隐忍不发范文4
案例1:该让哪个孩子买房?
王老先生生前承租单位的一套三居室公房,他去世后,单位组织公房出售。王老先生有3个子女,王老太因嫌老大、老二对她不尽赡养义务,便让老三出钱购买了这三居室,登记在王老太的名下。后来王老太办理赠与手续,将这套房子赠与老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为此,老大、老二将母亲和老三告上法庭。他们诉称:“这房子原是父亲承租的公房,购房时也折合了父亲的工龄。所以,这房子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那部分财产,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太在丈夫去世后,已作为承租人与单位形成新的承租关系,后王老太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购房过程中,王老太虽然使用了丈夫的工龄,但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因此,该房屋应属于王老太的个人财产,她有权处分。她将房屋赠与老三的行为应属有效。
法官提示:老人遇到此类问题时,要重新以自己名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与出售房屋的单位明确购房款的折算情况,如向子女借钱购房,需出具借条,以免发生纠纷。
案例2:该把房卖给哪个孩子?
张老先生夫妇名下有一套三居室。2006年张老先生的老伴去世,2009年他将该房出售给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询问这是否为共有房屋时,父子俩均否认是共有。
2011年张老先生去世,之后老二、老三诉至法院,称该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自己无权处分房屋。张老先生的长子向法院出具两份遗嘱,表明其母将该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让他继承。但其中一份遗嘱其母未签名或盖章;另一份为代书遗嘱,其母摁手印,但只有一名见证人。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屋是张老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的老伴去世后,张老先生及其长子在明知其遗产未进行继承的情况下,否认该房屋的共有状态,并进行买卖,违反了法律规定。该长子虽向法院出具了遗嘱,但一份不能认定为遗嘱,另一份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父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张老先生的老伴拥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她去世后,其拥有的一半产权应由张老先生及其3个子女一起继承。本案中,张老先生的老伴生前并未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张老先生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而他擅自把房卖给长子的行为应属无效。
案例3:孩子出钱买房房子归谁?
考虑到自己居住和养老的问题,李老先生与两个子女签订协议,约定“无论谁购买父亲单位福利房,均无条件允许父母长期居住;今后不准买卖,如买卖只准按购入价卖给自家人;购房者如能遵守以上条款,其房屋产权为购房者所有(购房名义上仍为李老先生)。”
据老二称,这份协议的签订时间是1998年,老二在“购房人”处签名,李老先生和老大在“同意购房人”处签字。
李老先生取得房产证后不久,于2007年去世。老二称:“当初购房款都是我出的,也是我装修的,我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但老大及其母亲对老二的说法不认可,要求继承李老先生名下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二称依据协议应由其单独继承房屋,并无法律依据;老二称购房款和装修款均由其出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考虑到李老先生的老伴现无收入,而且没有其他房屋居住,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她继承,她分别向老大、老二支付房屋折价款。
法官提示:老人在处分财产时有3点注意事项:
其一,无论老人将财产赠与还是出卖给子女,前提是明确老人本人为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人,尤其在处分不动产时,需确定老人为登记的所有权人;
隐忍不发范文5
1、董仲舒专心攻读,孜孜不倦。他的书房后虽然有一个花园,但他专心致志读书学习,三年时间没有进园观赏一眼,董仲舒如此专心致志地钻研.学问,使他成为西汉着名的思想家。
2、汉时,管宁与华歆二人为同窗好友。有一天,两人同席读书,有达官显贵乘车路过,管宁不受干扰,读书如故,而华歆却出门观看,羡慕不已。管宁见华歆与自己并非真正志同道合的朋友,便割席分坐。管宁其后终于事业有成。
3、陈平西汉名相,少时家贫,与哥哥相依为命,为了秉承父命,光耀门庭,不事生产,闭门读书,却为大嫂所不容,为了消弭兄嫂的矛盾,面对一再羞辱,隐忍不发,随着大嫂的变本加厉,终于忍无可忍,出走离家,欲浪迹天涯,被哥哥追回后,又不计前嫌,阻兄休嫂,在当地传为美谈。终有一老着,慕名前来,免费收徒授课,学成后,辅佐刘邦,成就了一番霸业。
(来源:文章屋网 )
隐忍不发范文6
关键词: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损害赔偿
一、概念的界
(一)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收留他人离家迷路的儿童,雨夜为出门的邻居抢修房屋,岁末为外出的邻居代缴水电费等都是无因管理。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他人称为本人。因管理人之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如前述事例中,假设房屋主人与邻居曾有过约定,要求邻居在自己外出时帮助照看房屋,并承诺给予一定报偿,那么邻居为其加固、修缮房屋是为尽义务,并非无因管理;而如果房屋主人与邻居事先并无任何约定,则此时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起源于罗马法,彼得罗•彭梵得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中写道:“在主人或被经管人不知的情况下经管他人事务,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无因管理。”拉丁语中,指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指远征在外得军人)管理事务。德语中指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英语中称为managementofaffairswithoutmandate,所不同的是,德瑞民法均将无因管理视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认为无因管理系由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事实关系,而形成类似委任契约的效果,故将其规定于委任契约之下;而台湾地区民法则同于日本民法,认为无因管理系债之发生原因之一,与契约、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并列,但又规定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故又与德瑞民法有相似之处。
2.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从正面价值看,体现社会互助的道德理念,但从负面价值看,则系对他人事务的干预,但是从中性的社会连带立场看,对他人事务的适当千预则是必要的。综观人陆法系各国民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1)客观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凡不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则不适合为管理的事务,包括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例如为他人祈祷,为他人荐言等违法行为,例如为保护行窃之人,而藏匿赃物等;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如公司股东投票等。
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为他人所负债务而为清偿。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等,还可以是处分行为。
(2)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自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则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3)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客观管理他人事务与主观管理他人事务在管理意思方面不在于有无的区别,而在于举证难易上的差异。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欲判明其存在必须确实一定的标准。关于依何种标淮确定有两种学说:其一为动机和后果说,该说主张确定管理人是否为他人利益管理,应当从动机和后果两方面看,从动机上说,管理人须是出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主观动机而实施管理行为;从后果上说,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本人所有,而不是为管理人所享有;其二为综合说,该说认为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管理人所具备的知识水平三种因素的有机结合体。
3.无因管理的类型
无因管理的类型是依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理论对无因管理这一现象作的理论上的分类。根据管理人实施的管理事务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将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分为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真正的无因管理又可以以管理结果是否符合本人的利益或公益而分为适当的无因管理和不适当的无因管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则成立无因管理。这时候,就需要考虑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是否利于本人,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如果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属于不正当的无因管理;而如果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则为正当的无因管理。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则可以依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而区分为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
(二)不当的无因管理
1.不当的无因管理含义
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
2.不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不当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其二,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无因管理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内容不仅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也包括管理人不当的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的损害。这两种损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予以支持。此外,当事人的损害还包括因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损害。不过,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以及如何予以落实,在司法实际中对其进行甄别、判断确是一桩难事。本文主要探讨管理人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无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管理事务和方法是否妥当的问题。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张赔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评判方法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例关系。本文认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中国古代有“隋珠弹雀”的典故,用现代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来说就是“不可用大炮去打小鸟”,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三)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意义
要分析讨论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意义,首先必须分析无因管理制度设立的意义。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即在于平衡、规范个人利益(本人之利益)与社会利益(管理人之利益)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法律的层面上,创设一定的限制条件,恰当地规范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基于同样的理由也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即第93条之规定)。民法设立无因管理制度,主要是基于道德、经济及法律诸方的衡量。因此,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也主要具有这三方面的意思:第一,有利于弘扬互济互助、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出于为他人利益之目的而自愿实施的合法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美德。此制度的设立对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中助人为乐道德观念的形成与发扬有着重大意义。第二,防止他人利益损害或增进社会利益。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及时、直接地管理自己的财产与事务,在面临危难境地时又迫切需要此种照料与管理。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恰好适应此种情况,鼓励人们恰当地管理他人事务,既避免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同时也增进了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三,有利于形成良好、稳定的财产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通过其阻却违法性,既保障了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干预他人事务的合法性,同时也确定了判断该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只有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时,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才得以成立无因管理。相反,若欠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当地干预他人事务或借管理之名行侵权之实,则不仅不能阻却其行为之违法性,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通过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一起规定为产生法定之债的原因,明确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从而维护了交易的秩序与安全,这也是无因管理的债法功能之所在。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就是为在充分发挥无因管理制度作用和功能的基础之上,正确处理无因管理制度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事务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它既包括处理、管领、保存、利用、改良,也包括提供各种帮助、服务,凡是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或为他人谋得利益的行为都是管理行为。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事务;可以是一次性事务,也可以是继续性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就管理的内容来讲,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就管理这一行为来说,并不属于法律行为。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范围十分广泛,其过程和结果既可能对本人有利或者能够为本人所接受,也可能会违背本人意志和利益,造成本人的损害。在这种情况,就需要考量管理人、本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由管理人向本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可以说,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是公平原则在无因管理制度中的具体应用,也是对无因管理制度发生变形的矫正。
二、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适用
(一)向被管理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
要弄清楚不当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向本人承担责任的性质,要具体分析不当无因管理的具体情形。如前所述,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
对这一类型还可以作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