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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范文1
《档案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在我国的档案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及最大的法律效力。因而《档案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档案法律定义的界定应当毫无例外地为下位法准确、完整地传承。但是,地方性法规在档案法律定义上却出现与《档案法》在档案法律的定义上碰撞的现象。按《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所阐述的档案法律定义的内容,我们可以将这一定义划分为以下六个层次,即:“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在与《档案法》档案法律定义不一致的20部地方法规中,与上述六个层次中的五个层次不一致的有1部,有四个层次不一致的有2部,有三个层次不一致的有2部,有两个层次不一致的有6部,有一个层次不一致的有9部。这些不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档案形成时间规定上的不一致。《档案法》把其所指的档案产生的时间限定在“过去和现在”,有8部地方性法规在给档案下定义时,略去了这一时间限定。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无不经历三种时态:即过去、现在和将来。档案是人类社会的历史记录,已经生成的客观存在的档案必然而且只能产生于过去和现在,不可能产生于未至之将来。在档案的定义中已明确档案是“历史记录”,是否还有必要对其产生的时间进行限定呢?略去了这一时间限定,对档案定义的完整性有影响吗?从现行的8部档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来看,略去了这一时间限定,档案的法律定义显得更加简练,这几部地方性法规对《档案法》关于档案法律定义的异动,笔者认为是合乎实际的。
第二,在档案形成主体规定上的不一致。档案法律定义规定档案产生的主体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档案产生的主体上,有9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档案法》的规定不一致。这些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主体有的是“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有的是“单位和个人”,有的是“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有的是“国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有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档案法》档案法律定义规定档案产生的主体高度概括,它涵盖了地方性法规中所涉及的机关、团体、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造成这么多的地方性法规与《档案法》在档案产生的主体上规定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这是《档案法》第二条规定的档案产生的主体和第三条规定的档案保护的义务主体规定不一致造成的。《档案法》第二条规定的档案产生的主体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而《档案法》第三条规定的档案保护的义务主体却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档案产生的主体的外延大于档案义务保护主体的外延,国家机构已经涵盖了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社会组织已涵盖了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已涵盖了公民。档案产生的主体和档案保护义务的主体在“现在”时态上应当是一致的,在其他“时态”上是不一致的。这9部档案地方性法规,受《档案法》第三条的影响,把档案产生的主体和档案保护的义务主体相混淆,造成了档案法律定义的偏差。例如:把“事业单位”规定为档案产生的主体,是不太恰当的。因为我们知道,“事业单位”是1949年以后才出现的一种社会组织,而档案产生的时间不但包含“现在”,而且包含“过去”,而在1949年以前的“过去”是不包含“事业单位”的。因此,将来在对(档案法)进行修订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条文之间的统一。
第三,在档案内容规定上的不一致。《档案法》第二条韵规定有两个列举,第一个列举概括指出档案是人们“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在这个列举中,同样有8部地方性法规的列举与《档案法》的列举不一致。这些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在其列举中,或是增加“教育”,或是增加“医学”,或是增加“民族”,或是减少列举(如:只列举了“政治、经济、文化”)。诚然,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是重要的,教育、医学、民族是重要的,除此之外的司法、体育、艺术、新闻、税收、地理、矿藏、气象同样重要。人类社会的活动不胜枚举,仅列举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七项活动,未免给人挂一漏万的感觉。这样的列举给人们造成了一个误区,《档案法》有列举的就是重要的,《档案法》没有列举的就是不重要的,以至有的地方性法规在其法条中作出了“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这样的规定。我们说,地方性法规这样的规定是不利于档案事业的整体、协调发展的,这样的规定显然是由于对《档案法》档案法律定义的误解引起的。笔者以为,列举的方式不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无法应对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在已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性的界定下,对档案的内容进行抽象概括,更具有包容性。
第四,在档案的形式规定上的不一致。《档案法》第二条的规定的第二个列举是对档案形式的罗列,即档案的形式有:“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在第二个列举中有7部地方性法规与《档案法》第二条规定的列举不一致。它们在列举中或者增加“数字、符号”,或者增加“数据”,或者增加“电子”,或者增加“电子文件”,或者增加“图纸……和其他载体形式”,或者干脆不予列举。《档案法》第二条关于档案法律定义的第二个列举的局限,在于给档案的载体画了一个框框。社会生活的发展其快速程度,以及社会生活变化的深刻程度,是现时人们无法想像的。如电子技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的广泛运用,已深深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电子档案大量产生,大有超越“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档案的势头。客观上,立法总是赶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后立法者总是试图对前人没遇到而摆在自己当前的一些
问题作出一些补充规定或对前法作扩大解释。当“前法”缺乏超前规定时,“后法”必然突破“前法”,地方性档案法规之于《档案法》也不例外。此外,目前,我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对档案定义的表述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一档案定义与《档案法》的档案法律定义的不一致,也为地方档案立法突破《档案法》的规定找到了现实依据。
第五,在原始记录性上规定的不一致。《档案法》第二条关于档案法律定义,把“历史记录”四个字作为了落脚点。而有一部地方性法规,在表述档案定义的时候,却把“历史记录”这四个字去掉了,形成了如下的档案定义:“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档案具有历史记录性在档案学界是公认的。而这部地方性法规在表述档案的定义时却为什么把“历史记录”这四个字去掉呢?寻求这部地方性法规立法者的意图,笔者推测大概是他们觉得“历史记录”这四个字因其概念宽泛,无边无际,不是法言法语的缘故罢了。况且《档案法》第十条把档案的属概念已回归到了“材料”上,把“历史记录”这四个字去掉,也是有法律条文根据的。然而,“历史记录”作为档案的一个重要属性却又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档案的法律定义在一部法律中保持一致是重要的,笔者认为,在整个档案的法律体系中保持一致同样重要。
我国已经颁布实行的20部地方性法规在上述五个方面表现出来的与《档案法》所规定的档案法律定义的不一致,是对档案法律定义的异动。这五个方面有的涉及档案法律定义的内容(并且大多是核心内容),有的涉及档案法律定义的形式。它们表现出了对档案法律定义的困惑,并且大多都试图在对档案法律定义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寻求突破。这些不一致的规定,不管是困惑也好,突破也好,体现了各地在进行档案地方立法过程中,对寻求一个科学完整的档案法律定义的积极探索。通过这种对比,也暴露了《档案法》第二条关于档案法律定义上的欠缺和不周延。
档案法规范文2
关键词:档案法规体系;法规体系建设;定量分析
1 档案法律法规样本来源及分类
本文研究的档案法律法规样本,均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法律法规库。统计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
为研究方便,法律法规的分类采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中的数据库名,分为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6个类别。
统计指标设定为:全部法律法规、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5个。
时间段划分为1980年前(标为1980年)、1981年至1990年(标为1990年)、1991年至2000年(标为2000年)、2001年至2011年11月6日(标为2011年)4个时段。
2 全部法律法规数量统计
表1是1949年~2011年全部法律法规统计。从表1中可见:1980年后,法律整体呈先升后降、前快后慢的趋势;行政法规整体呈快升慢降、前多后少的趋势;法规性文件整体呈前少后多、先慢后快的趋势;地方性法规整体呈先少后多、不断加速的趋势;地方政府规章整体呈快升快降、两头低中间高的趋势;部门规章整体呈前慢后快、后21年高速增加的趋势。
3 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
表2是1949年~2011年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从表中可见,1980年后,法律2部;行政法规4部;法规性文件1部;地方性法规111部,后21年呈增加趋势;地方政府规章157部,呈不断增加趋势;部门规章27部,后20年间,呈前多后少的态势。
4 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
表3是1949年~2011年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从表3中可见:1980年后,法律共43部,呈中前期平稳后期快速增加趋势;行政法规132部,基本为平稳增加;法规性文件170部,前期平稳增加,后期高速增加的趋势;地方性法规3803部,呈前少后多,不断加速增加的趋势;地方政府规章4437部,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平稳增加的趋势;部门规章891部,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加速增加的趋势。
5 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
表4是1949年~2011年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统计,为了更加直观地观察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所占的比例,我们将表4转换成图1。
从图1中可见:法律1980年前至1990年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1991年至2011年间所占比例下降。行政法规从1980年前最高比例,而后,一直处于下降趋势。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从1991年起至2000年间比例上升,2001年至2011年间比例下降。地方性法规从1991年起至2011年,地方政府规章从1981年至2011年,均是一个比例不断提高的趋势。这与档案法律法规的上位法立法在前,下位法立法在后;中央立法在前,地方立法在后有关。
6 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
表5是1949年~2011年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统计,为了更加直观地观察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所占的比例,我们将表5转换成图2。
从图2中可见: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还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总体上,所占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表明,档案工作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7 结语
1980年至2011年间,标题中包含档案的法律数量没变化,全文中包含档案的法律呈中前期平稳后期快速增加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行政法规呈两头少中间多的态势,全文中包含档案的行政法规基本是平稳增加,后期略快的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仅有一件,全文中包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前期平稳增加,后期高速增加的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后21年呈增加趋势,全文中包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呈前少后多,不断加速增加的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呈不断增加趋势,全文中包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平稳增加的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部门规章呈前多后少的趋势;全文中包含档案的部门规章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加速增加的趋势。
档案法规范文3
“七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县档案馆以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治理理念和意识进一步增强,全县档案事业发展法治环境更加优化。
一、组织领导和保障能力得到加强。
为切实加强“七五”期间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馆将普法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制定了《县档案局档案七五普法规划》,建立了以馆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及时调整了小组成员,负责普法工作信息的及时沟通,保障了全馆上下普法工作的顺利、有序、有效衔接,为普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七五”普法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决定七五普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了党支部和职工政治学习计划、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克服人员、经费困难,尽最大努力保证了普法工作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三落实,确保了档案系统“七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了《县档案局“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和年度工作实施意见,按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制定了档案法制宣传相关制度,宣传方案,印发了《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制宣传资料,组建了一支由业务骨干和执法人员构成的档案法宣讲队伍,对全县的档案普法工作进行宣传指导监督,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推广和宣传,并按时做好普法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
二、“七五”普法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积极推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了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干部职工学法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度。从制度上约束和规范干部职工行政行为。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出现违反规定的做法。在工作中必须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结合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提供保证。
三、突出重点,多渠道开展普法教育
1、领导带头、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法。为调动大家参与学习的积极性,我馆坚持并完善各种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尽力化解工学矛盾,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组织征订了“七五”普法读本、《行政强制法》宣传挂图、《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廉政建设学习资料及档案法律规范等资料,设置“法律图书角”,不断增加“七五”普法所学的法律、法规内容,方便干部职工开展自学。充分利用每周二五的政治及业务学习时间进行相应辅导学法,认真学习十、报告、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宪法》、党的方针政策及《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省档案“七五”普法读本》等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成了规定的学习时间。通过学习,从而达到提升人员素质、不断改进服务技能的良性循环,实现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科学化,法治化。
2、加强全县档案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档案业务指导检查工作,强化全县档案工作人员法制知识的宣传培训,组织县机关、企业参加省档案局业务培训,每年举办1-2期县级机关档案业务培训,对机关档案人员进行了“零距离”指导,“面对面”解决实际问题,提升了基层档案人员档案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
3、主题教育取得成效。按照县普法宣传教育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档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普法主题教育活动和“12.4”法制宣传活动。结合“扶贫帮扶”、档案执法检查、档案培训、“6.9”国际档案日等活动,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党规法纪宣讲,参与县上大型普法活动,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宣传标语,向全县群众散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省行政村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普法资料共计5000余份。组织全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党建、普法、档案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赛等活动,在全县广泛普及了档案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了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除了传统的设立宣传墙报、宣传栏、指导、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的宣传手段,我馆还注重利用网络进行法制宣传,在微信、QQ群中上传档案法规、涉民文件、普法活动、档案业务信息等相关内容学习文件,丰富了普法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增强了大家做好普法工作的积极性。
四、围绕中心,开展普法宣传
1、坚持普法与做好本职工作相结合,促进档案事业全面发展。紧密结合扶贫帮扶、抗震救灾、灾后重建、机构改革等重点工作任务,加强档案业务检查指导、培训、督查工作,大力开展民族政策、档案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加强乡镇对村、寺庙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责任。每年至少开展开展一次档案执法大检查,对机关档案室规范化管理和特定业务档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2、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使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结合机关文化建设,鼓励工作人员结合实际,撰写普法文章和档案信息,向《档案信息》网站和门户网站上进行投稿,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对档案法规、涉民文件、普法活动、档案业务信息等信息进行及时公示。全面落实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和监督工作,及时清理上报行权清单,按照要求对行权运行情况纳入平台运行,接受监督。
五、加强整治,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1、加强档案执法队伍建设。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积极组织单位职工参加省、州档案局及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各类政治、法制、业务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和网络执法人员培训,参加普法知识考试,保证了档案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逐步完善了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了档案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在档案执法过程中做到坚持亮证执法,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在执法检查中认真进行“两法”宣传讲解答凝,树立了档案执法良好形象。
2、做好监督检查,落实监督责任。将普法的理念融入档案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考核,促进行为养成。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职工不规范行为,“七五”期间,我县无档案违法案件发生。
六、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档案法规范文4
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全力打造“四最”一流营商环境,着力解决影响我县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根据铜鼓县推进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我局围绕着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格、执法不公开、执法不文明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就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执法行为不规范
一是不能经常性、定期化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档案行政执法的最高目标是常态化、定期化,而现实工作中,距离这个目标相差甚远。二是执法人员不够。目前我局有执行证的人员只有一名,根据档案执法检查的相关要求,必须具备执法检查资格的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持执法证到现场才能执法检查。三是执法流于形式。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违规行为纠正情况没有进行跟踪检查,直至符合规定。
2、执法不公正
一是不敢执法。缘于档案部门弱势,执法人员缺乏自信,不敢碰硬;二是不愿执法。很多时候即使发现了档案违规的问题,要么是查处不了,要么是《档案法》缺乏刚性,查处了也是不疼不痒,不了了之;三是不会执法。主要是执法程序不正确、执法文书不规范、遇到难题处理不了,不一而足;四是人情执法。档案是弱势单位,而被执法单位则往往是实权单位,碍于实际情况,怕得罪人,执法人员不能硬起手腕,做到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人情大于法理,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多时候最多是下发“整改通知书”完事。
3、执法不严格
档案执法检查,主要是听执法对接单位领导汇报后,然后在档案室内走走瞧瞧,指出档案存在的问题,这种走马观花式的执法,往往是“雾里看花”,对档案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到位等,出于多种原因,即便发现了也很难给予惩处,顶多是下发个“整改通知书”,根本达不到档案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意义。
4、执法不公开
没有严格执行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是没有公示档案行政执法依据;二是没有公示档案行政执法程序;三是没有公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权力和档案行政执法对象的义务;四是没有对档案执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进行公示。
5、执法不文明
这方面不存在问题。
二、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治档,做好档案行政执法工作,首要问题是解决好档案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灵活有效方式,扩大档案法制宣传范围和覆盖面,加强档案法制宣传力度,使档案法制意识尽快深入人心,防止因法制意识淡薄造成不知法、不懂法而违法的现象发生。在宣传形式上要突破思维,转变观念、创新载体,加大普及性宣传,力争使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干部职工都能了解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知道档案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是其他任何载体都不可比拟的。通过加强对档案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为依法治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建立健全机制 切实规范执法。建立健全各种有效机制,是规范执法的关键。一要建立统一的组织管理机制。对档案行政执法施行统一领导、严格监督、科学指导。二要建立全面完备的工作机制。档案行政执法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较强的工作,而且涉及面广、牵涉单位多。所以,务必严谨认真,做到有头有尾。实施执法之前一定要有计划、有方案;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形成科学处理意见;执法结束后要进行总结、通报,并注意整理归档。三要建立执法问责机制。要严格落实档案执法责任制,执法人员要保持高度责任意识和职能意识,谁执法谁负责,谁负责谁担责,出了问题板子要打到具体人身上,确保档案执法合理、适当、规范、高效。
3、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首先要配齐配强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一个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至少要有1人持有“档案行政监督证”、3人持有“档案行政执法证”,这样才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以这个标准衡量,目前,我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需要补充新鲜血液。其次要提高业务水平。可通过组织培训、岗位练兵、参观交流等多种途径,在提高法律法规理论水平的同时,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努力使每个档案执法者都成为一名会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执法能手。最后要加强执法保障。要切实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档案行政执法积极支持,解决必要的办案经费,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以及交通、通讯等工具,使档案执法工作信息灵、行动快、效率高。
4、加大执法力度 实现常态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要求档案执法一要严、二要多。“严”主要是指程序严、查处严,通过严格规范执法,发现问题不讲情面、坚决查处。我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多年来之所以没有查处档案违法案例,关键就是“严”得不够。“多”主要是指增加频率、扩大覆盖面,档案行政执法最高目标是实现执法常态化,就目前实际情况,实现常态化还不现实,但我们要积极向常态化过渡,在“多”字上下功夫。
档案法规范文5
一、做好清代和民国重点文物档案的抢救工作
我馆现存重点档案13925卷,包括清代档案42卷及建国前共计3*全宗的民国档案,此外还有音像档案9盘,珍贵照片档案287张,木刻《*县志》原版59块。这些档案多为年代久远,有纸张变脆,字迹褪色,虫蛀等现象,都十分珍贵。
按照国家、省、市档案局的统一安排部暑,我局(馆)将尽快拟定方案,报区委区政府批复,经区财政核审后,尽快启动我局(馆)这部分历史文物档案的抢救工作,将在20*年大规模展开,每年完成不少于2500卷的抢救任务,力争于2011年以前在成都各区(市)中率先完成此项工作。
二、进一步巩固城乡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2007年,我区的12*村(社区)的档案全部通过了规范化管理验收,实现了档案管理城乡一体化。20*年,我局将进一步巩固此项工作,加大力度,督促、指导各村(社区)搞好2007年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村(社区)档案规范化管理不脱节、不断档,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三、继续做好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20*年,我局将集中全力,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各单位的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帮助他们改善硬件环境,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将档案目录全部录入紫晶软件,实行规范化、数字化管理,确保年内在全市各区(市)县中率先完成机关各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验收,提前实现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全履盖。
四、加强公文网上交换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20*年,我局将继续与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机要保密局和区信息自动化办公室紧密配合,深入基层,加强对各部门、单位、镇、街道办的业务指导,积极做好公文网上交换,特别是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确保公文网上交换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做好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电子化、数据化、现代化,保证档案作为历史资料保存不遗、不缺、不漏。
五、切实做好“双重”采集工作
“双重”采集是保证全区重要政务及重大活动的原始记载的重要举措,20*年,我局将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等重要活动开展采集工作,并将采集的图片资料及时加注文字说明,刻制光盘,永久保存。
六、搞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20*年,我局将继续巩固我局(馆)专业档案馆达四川省二级标准成果,坚持库房管理制度,每天三次查、记温湿度,采取措施控温控湿,在现有条件下,使档案最大限度地处于适宜其保存的环境之中;要做好档案库房防火、防盗、防虫、防尘等“八防”工作,定期检查档案库房;要热情、周到、高效地接待来馆查档者,使查档“一步到位”,为全区编史修志、工作查考、个人出具工龄、婚姻等证明提供原始凭证服务。同时,要进一步搞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好地为全区的经济发展与老百姓服务。
七、搞好规范化服务型机关(政府)建设
20*年,我局将根据区委区政府及区规服办的要求,在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政府)方面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理、监督机制和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政务公开与事业单位服务事项公开;对行政许可及流程进行清理、优化再造。
实行每周六上午9:00至12:00对外办公及查档延时服务、预约查档服务。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服务中心及档案三项行政许可项目设在政务大厅窗口办理,我局工作人员在政务中心严格遵守中心纪律,做到热情、耐心、细致,优质服务。
档案法规范文6
一、归档范围
(一)本行政村各种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1、土地、山林经营权发包、山塘水库等承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合同、协议、证书存根、登记表等。
2、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各种会议记录。
3、村委会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统计报表。如计划生育、人口普查、低保对象统计报表等。
4、选举工作中的各种报表和公榜材料以及选举结果的文字材料。
5、重要工程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修路、建校等形成的材料。
6、婚姻、户籍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二)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
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虽然很重要,但并不是所有文件都要作为档案来保存。一般的归档原则是:需要长期贯彻执行、涉及本行政村权益和农民利益的文件才需要归档保存。主要有以下几类:
1、需要长期贯彻执行的文件。如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2、涉及本行政村人员职务任免和机构撤并的文件材料,如小学网点、村小组撤并等。
3、关于对本行政村表彰及违法违纪处分的文件。
4、涉及向农民收取或减免税费、发放补贴及救灾救济款物等事项的文件。
5、涉及村级管理工作的文件,如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二、归档方法
根据村级组织每年形成的档案数量较少和保管条件相对较差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以立卷归档的方法为宜。在档案不多的情况下,每年装订成卷集中装盒。这样既不易丢失,又有利于保管和查阅利用。特殊年份或有专项工作的年份,档案数量较多时,可以将专项工作(如换届选举)的档案资料单独立卷,再并入该年份的档案编列案卷号进行保存。
关于保管期限的确定:除涉及土地、山林权证的档案宜列入“永久”保存外,其他档案由于数量不多,不宜分得太细,一般都可列为“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