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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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制度范文1

《董事会》:上市公司目前运行的监事会制度,给你最深刻的印象是什么?

葛培健:可以用大型励志电视节目《赢在中国》的主题曲“在路上”这三个字来概括,尽管听起来有点诗情画意,但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现状大致如此。总体上看,监事会在代表股东独立行使对董事会、管理层以及整个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防范违规舞弊行为的发生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并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也不可否认,我国的监事会建设还处于被动合规的“形似”建设阶段,要通过强制治理转为规范治理进入“神似”阶段还有很长的路程要走。换句话说,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作为与董事会平行运作、在公司治理中起监督作用的监事会因为各种局限,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 “形似神不似”的现象。这就是我说的监事会制度“在路上”的原因。

《董事会》:长期任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您个人对监督机制、监事会制度有什么体会?

葛培健:从我个人在上市公司任职十多年的经历来说,我对监事会制度有两点体会。第一个是,我对这一机构是高度认可的,也就是说,这个机构非常重要,也很必要,可以说是上市公司的“左膀右臂”,没有它不行,否则就可能出现各种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打个比方来说,上市公司监事会就像我们驾驶车辆的车刹,如果一辆车没有车刹,那你敢开吗?我们再假设这样一个问题:假如一项大型工程没有工程监理,你能想象结果会怎么样吗?如果工程监理不能真正起到独立客观的监督作用,结果又会怎么样?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尽管工程能完工,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工程一定是“豆腐渣工程”。从我个人的体会来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事会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着同样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明晰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权责边界,构建完整的责任体系,通过管控制衡使各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特别是要确保监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维护各方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我对监事会制度的第二个体会就是,上市公司监事会还真的“在路上”。我这里说的主要是它的监督机制的缺陷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对监事会的法定职责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既缺乏具体和程序性的规定,也无具体的监事激励及惩罚条款,在这样的情况下,监事会工作获得支持和认可的难度加大。上海家化事件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独立董事张纯说家化现状让她痛心。这里且不说张董为何痛心,也无意评论家化事件本身,而是说一家上市公司要持续健康地发展,其有效的监督机制至关重要。中国目前的体制机制已经在向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市场化运作的方向发展了,但要达到全球500强企业监事会那种水平,我想无论是职业操守、运作机制还是监督机制方面,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对于监事会的工作,我比较难忘的就是公司监事会每三年主持并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公司董事长的任期审计,就是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对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职责义务的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影响董事长任期评价和是否续任,体现了监事会的顶层监督职能。同时,监事会每年会定期对上市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请管理层整改,起到了比较好的监督效果和威慑力。

《董事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督机制有何特殊性?

葛培健:中国国企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很多高管包括监事由国有大股东选聘,往往带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因此具有官本位的色彩,这种行政级别还是影响到了监督的效力。

《董事会》:监事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不少问题,甚至出现废除监事会的呼声。

葛培健:不能否认,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低效甚至形同虚设,社会各界也给监事扣上了形形的帽子,诸如“花瓶监事”、“人情监事”、“摆设监事”等。当前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用“软”、“散”、“弱”来概括。

“软”主要表现在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不够合理,独立性的差强人意使得监事会无法客观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而现实情况是,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股权一般都比较集中,股东监事基本来自于控股股东。常言道,“屁股指挥脑袋”,控股股东选聘的监事势必代表大股东的利益。另外,职工监事的聘用、薪酬、升职等又都由董事长或管理层决定。因此,由于监事受制于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履职过程中不免更多地考虑大股东利益和意志,“监管无力”的效果反映出“无力监管”的无奈。

“散”主要表现在监事薪酬缺乏激励机制。目前还没有形成对监事的监督、考核和奖励机制,缺乏对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办法,监事往往不愿意承担责任,“不求无功但求无过”,只愿意做一个只出工不出力的“挂名监事”。

监事会的“弱”主要体现在监事的专业知识背景欠缺。我国国企的很多监事因为长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身份又往往是公务员、工会主席等,很多监事岗位被看作是照顾老同志发挥余热的“中转站”。这类监事群体并没有相应的企业管理经验,也缺乏法律、财务、行业等方面的知识,不免会导致对信息处理加工能力的不足,从而影响了对存在问题的研判。因此,由于能力欠缺,监事不知在何时、何处举手,为何“举手”,结果难免是“不吭声”或“乱发言”。

《董事会》:从您的角度,该如何解决监事会存在的这些问题?

葛培健:要解决“软”、“散”、“弱”的问题,我觉得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在独立性方面下功夫。一是,上市公司监事会可以参考董事会独立董事模式引进独立监事机制,或者引入中小股东代表,并辅以相应的市场化薪酬激励制度,使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更加“独立化”、“人格化”,更关注公司利益而非大股东利益,从而实现监事会从形式监管向实质监管的华丽转身。二是,监事会的财务预算应该独立于上市公司,俗话说“吃别人的嘴软,拿别人的手软”,只有监事会的经费相对独立,监事才不用担心因发表不同意见被大股东“解聘”,才能保证履职时的公平性和独立性。

其次,上市公司需要建立起透明、公正的监事考核激励标准,考评监事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对认真履行职责的监事给予报酬和奖励,对怠于行使职责的监事予以惩罚,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在建立考核体系的同时,可探索推行监事股票期权制度。监督的动力来自于资本的动力,当监事拥有所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其长期利益与公司经营挂钩时,将使监事在一定程度上站在股东的立场考虑问题,从而激励其发挥监督上的主观能动性,积极行使监督权。

第三,走市场化选聘之路。目前我国的监事群体中,普遍存在由大股东推荐、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而要保证监事会的有效性和独立性,扭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人治”现象,走市场化选聘之路是一条可行路径。这需要从制度上建立和开放包括监事在内的人才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培育、选聘这类人才的指导和调节作用,使各类人才能平等地进入监事会中发挥才能。

最后,要积极促成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无缝对接”。这两项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维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内部监督的两种基本模式。一般而言,独董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体现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以认可权和发表独立意见的形式来监督公司经营决策,属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而监事会的监督职权主要是对既成事实的审查和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如果能实现两种模式的无缝接入,既能发挥独董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又能避免在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与无人负责的尴尬,那么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将更上一个台阶。公司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又将通过管理溢价以及投资者因公司治理完善而产生的投资偏好溢价作用于公司股价,最终将对公司市值提升产生积极影响。现在市值越来越受到重视,你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年5月,就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

监事会制度范文2

【关键词】 监事会;公司治理;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

一、两种公司治理模式

公认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两种类型:一是外部治理模式,以审计委员会制衡管理层,辅之以外部市场治理;二是内部治理模式,外部市场治理力量虚弱,以监事会制衡管理层,意在加强内部治理力量。

1.公司外部治理模式。以英美等国为代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公司股权分散,董事会权力旁落,管理层反客为主,控制了董事会,形成了强管理层、弱董事会格局以及管理层和董事会合一的局面,管理层实际上控制了董事会。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原理是,在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嵌入审计委员会,以隔离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其目的之一是加强董事会的力量,目的之二是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为了提高治理效果,公司外部治理模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为了进一步弥补内部制衡力量的不足,比较依赖外部市场的制衡力量,如要求公司财务报表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2.公司内部治理模式。以法德等国为代表,资本市场不发达,股权相对集中,董事会力量强大,管理层受董事控制,同样形成了管理层和董事会合一的局面。由于公司外部治理力量比较虚弱,因而侧重于公司内部治理。为了加强内部治理的力量,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原理是,要求公司设置监事会制度,以监督董事会,监事由大股东向公司委派,在激励董事监督活力的同时,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倾向。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缺陷

1.监事会制度与我国股权特征不匹配。我国监事制度的安排出发点是解决所有者虚位问题,督促董事会主张股东权利,同时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作为大股东代表的监事会,没有动机积极主张中小股东权利,进而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改变目前监事会成员产生办法,隔离监事会与大股东利益联系,建立全部由独立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势在必行。

2.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职能重复。我国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业改制而来,股权主要由国有股控制,股权比较集中,大股东虚位,事实上形成了董事会与管理层合一的局面。由于国有股权虚位,董事会形同虚设,管理层反客为主,事实控制了管理会。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既类似于法德等国,又类似于英美等国。我国在公司治理中既有审计委员会制度安排,又有监事会制度安排。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分别赋予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都有权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核和监督,造成了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机构重叠、职能重复。如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又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对管理层进行制衡。这两个法律文件奠定了我国法定的双会制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了迥然不同与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双会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事实上都是监督机构,二者在职能上存在重叠和替代性,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又一大难点。

3.我国监事会制度造成的治理“缺环”。公司治理的逻辑是制衡,首先制衡管理层,其次是制衡董事会。既要提升董事会的制衡力量以抑制管理层的力量,还要加强内外部监督机构的力量。由于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职能存在相互重叠,二者的独立性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证,造成了我国公司治理出现了致命的“缺环”。在这种“软约束”的治理环境下,管理层所具有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动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上市公司频繁出现问题的现象不可避免。

首先是监事会的独立性程度不高。如《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因受制于管理层而不具备监督管理层的独立性基础。尽管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本条规定过于原则,不足以确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其次是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程度不高。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只要求独立董事占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大多数,还不足以完全主导董事会。如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一般而言,执行董事属于公司的内部员工,必然要受到管理层的牵制。发达国家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和职责越来越受到重视。据经合组织(OECD)统计:1999年,美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已达到62%,英国为34%,法国达29%。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够主导审计委员会,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比较而言,我国企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较低,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监事会制度的重新安排

公司内部治理环境和外部治理环境共同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基础,二者存在此强彼弱的关系。外部治理强,则内部治理弱;内部治理弱,则外部治理强。内部监督体系的制度安排必须首先考虑公司治理的特点,然后再根据公司治理的特点来配置各监督主体的职能。

1.建立独立监事制度,强化监事会功能。如上所述,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监事人选,不管是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都不能确保监事的独立性。同样是采用监事会治理模式的日本和德国,其监事会的独立性和职权要明显大于我国,值得我们借鉴。如日本《商法》规定,监事会有权调查公司业务及审查董事履行职务和执行业务的状况;检查公认会计士(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书等。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监事具有参与选任或解聘公认会计士(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由公认会计士进行审计鉴定)的权限。日本《商法》还规定,公司监事只能由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因而监事会能较好地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同日本相比,德国公司监事及监事会的地位更高,权限范围更大。既然我国上市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之外又设置了监事会制度,至少应当在监事会成员的来源和结构上确保监事独立于董事会,如在监事会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独立监事。

2.避免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能交叉。在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并存的情况下,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应主要定位于监督董事会的内部控制责任,如内部控制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并主要向股东会负责;审计委员的监督职能则应主要定位于监督经理层的内部控制责任,如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一贯执行。鉴于独立董事的存在,还应当赋予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会内部控制责任的职能。

如上所述,由于监事会的存在,影响了审计委员会的建设,证监会才不得不在2001年出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还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公司股份制改制之后,产权清晰,一般不存在所有者虚位的问题;董事长既是公司的大股东,又兼任上市公司总经理,也不存在治理意义上的问题。公司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问题。实践证明,在董事会与管理层合一的情况下,只有依靠由独立审计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才能抑制大股东,保护小股东利益。公司应当考虑,在董事会之下,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弥补监事会功能。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公司治理与对外报告.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监事会制度范文3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董事;职能重叠;对策

一、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重叠的阐述

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有:首先缓解“一股独大”的现象;其次由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失效,为了另辟蹊径,求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我国目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市场,我国的独立董事主要来自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而不像英美那样主要来自于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为大股东以及大股东控制的治理机构提名和选举独立董事提供了可能,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会选择有利于反映自己意志的人员来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聘、薪酬都受控于大股东的手中,独立董事自然也就难以做到真正独立。

我国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保留了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的实质,都是公司内部的监督制度,从职权上看,二者也存在部分交叉和不明确之处。例如,我国新公司法第54条,第55条,第119条均规定,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有:(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7)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职权主要表现在:(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两者的职能存在诸多重叠,特别是在财务监督方面。职能重叠意味着大家都管,大家亦可都不管,造成权责不明。如果发生问题,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么互相争权要么互相推诱责任,结果是两种监督机制都不到位。

二、解决对策

在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中,针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争论已久,主流学说大概有以下四种:第一,取消监事会,仅仅引用独立董事制度;第二,保留并完善监事会制度,着重强化其职权,舍弃独立董事制度;第三,改进监事会的同时,在公司内部仍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第四,既规定监事会也规定独立董事制度,选用哪个,由公司自己的意志决定。

第二种观点更可取,我们现阶段可以通过完善监事会来达到目的:(1)改善监事会构成,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扩大监事会规模。应该明确监事会的监事主体是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这样在监事会构成上应包括中小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债权人监事。而我国公司法第52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组成是非常单调,中小股东监事、利益相关者监事得不到重视;(2)设立独立监事,借鉴日本经验,遵循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实践的改革思路,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监事制度:(3)提高监事整体层次和专业素质。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由此,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是确保监事完成监督工作的业务保障;(4)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包括对重大决策的建议否决权、对于董事和经理层人事的任免建议权、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权等;(5)建立针对监事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的思路可以采取将监事每年为公司挽回的损失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监事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建立监事问责制来有效约束监事;(6)监事会的经费政策要更宽松,公司法第119条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监事会的经费政策只是通过法律做了概括规定,实践中,监事会常常因经费问题难以落实和开展监督活动。

引进了英美模式的独立董事制度,必须要有适合其生根发芽的土壤,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股权结构、法律制度、治理机制等外部环境。由于我国仍未能建立起发挥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治理环境,所以现阶段可以通过完善监事会来达到治理目的。

参考文献

监事会制度范文4

我国内部监督机制不同于其他国家,采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监督机制。《公司法》的颁布,正式确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存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本身制度的缺陷,使得监事会制度一直处于弱化的状态。于是证监会于2001年正式提出,要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的引入主要是为了弥补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状态,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公司内部监督的问题,而且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

二、内部治理中,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面临的问题

1.股权相对集中,监管难度大

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市公司大部分通过国企改革国有企业,国有股份占了相当大一部分,并且新上市的公司股权集中度较强,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相比难度较大。由于股权集中度高,股东大会乃至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想要监督董事会动的经营活动难度较大。

2.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没有真正的独立性

要想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独立性是首要前提。纵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设置、薪酬的领取、发表意见的方式来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履职事没有真正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推举并有股东大会同意产生。我国股权相对集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被侵蚀,其发表的意见也不被重视,独立董事的任职也被大股东控制,这样其监督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的产生同样受到控股股东的影响。

独立的董事主要的职责是事前监督,作为董事会的一员,参与董事会的决议过程,而且对于大规模交易,也必须通过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才可以执行,但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没有公司股权,只有参与发表意见的权利,及时董事会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独立董事也没有及时制止的权利,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解决,而在我国股权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下,董事会往往代表着股东大会的意见,所以即使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也很难阻止董事会的决议。同样监事会的履职主要是事后监督,监事会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过多的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被扣上干扰经济活动的“帽子”。而且监事会成员中没有规定任职能力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经济、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造成监督能力较差。同时监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职工本职工作就很忙,参与内部监督也不会创造额外及经济价值,使得职工监事的监督积极性很低。

另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薪酬制度也被董事会把持。独立董事不持有公司股权,只领取固定薪酬,并且薪酬的多少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且不会随着其履职效果的好坏发生变化,难免会发生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情况。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其薪酬水平相对和治理层、管理层相比差异较大,甚至有的监事零薪酬进行工作,薪酬水平谁决定履职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水平,两者薪酬水平都实现独立,监督权难免寄人篱下。效果地下。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者职权重叠严重

独立董事引入公司监督体系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监事会监督效果低下的情况,但实际工作中两者职权存在重叠,难以充分划清界限。独立董事主要进行事前监督,其可以对重大事项发发表意见,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为监事会的职责主要也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值内部监督的关键方面存在职权重叠,两者职权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它们都可检查公司财务,都可以提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当公司出现问题或者两者出现意见分歧时,监事会和董事会往往会指望对方去履行监督权,这就容易使发生两者都不作为的现象。

三、如何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发展

1.保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真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强化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效果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两者独立性。没有真正的独立性,其“法定地位”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没有真正的有效监督。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增加外部监事的选拔比例,通过引进外部监事增强独立性,另外可以修改监事和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使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拔拜托大股东的控制,比如可以按照股东人数规定投票比例而不是用股权确定比例或者限制控股大股东对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提名。另外给予中小股东更大的机会推举监事,毕竟监事只要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蚀。同时监督低下的原因也和履职能力有关,监事会成员大多没有具备胜任的专业知识,应完善监事会成员结构,可以增加专业人士进入监事会的比例,另外设置专门的基金,满意临时雇佣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公司内部监督。同时设施任职最低标准,使得监督机构整体保持高效的监督能力,同时禁止监事同时任职多家公司,保障充足的任职时间和精力。

2.完善薪酬改革,增加监督积极性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主要领取固定薪酬,其薪酬水平和董事会、管理层相比差别巨大。另外两者股权比例也相对较少,对公司业绩水平的关注度也就相对较小。可以完善薪酬体制,增加考核指标,将监督效果和薪酬水平挂钩,同时可以将货币薪酬通过股权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独立董事和监事。同时需要限制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薪酬的职权,通过市场水平制定薪酬起始标准。

3.赋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更大的监督权利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效果弱化的主要原因和其监督权利小有关,他们只有建议、检查权,没有立即阻止和处罚的权利。可以赋予监事或者独立董事更大的权利,比如赋予他们更大的知情权。董事会会议决议作出以后,必须以文件形式送至?O事会备份,而不是监事会自己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样监督机构可以时时了解公司决策出现的风险。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基金,用于独立聘请外部监督机构参与公司特殊事项家督。另外赋予每位独立董事和监事独立检查的权利,当个别监事认为管理层出现违法行为需要紧急制止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立即制止经理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同时也制定相关政策防止监事权利的滥用。

4.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只能分配

虽然现阶段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这职权设施上出现重叠,但是本质上两者的监督方式还是存在差异,我们总结两者优势,设置新的职权。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董事会决策,切本事独立的董事多为经济方面的专家,可以为董事会决议提供一定的建议,当建议得不到采纳,或者董事会执意执行可以行使监督权。而监事会则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章程监督管理层经营活动。或者构建一个新的监督机构,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合并共同履行监督职能,其选举产生方式摆脱大股东控制,有中小股东推举产生。

监事会制度范文5

一、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在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基本保障原则:自谋出路和政策性农转居两类人员只解决15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三级承担原则:所需资金采取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及个人三方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的方式。

二、有关历年遗留社会保障问题人员纳入“镇保”的办法

(一)关于按规定享受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自谋出路人员

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的自谋出路人员,是指根据“通知一”精神,因征地时选择自谋出路的人员。现本行政区域内“镇保”实施前的征地自谋出路人员,目前尚未“城保”、“镇保”退休的,可以通过以下办法纳入“镇保”:

1、征地自谋出路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镇保”的,可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

2、征地自谋出路人员已经参加“城保”、“镇保”缴费的,本人要求一次性缴费低于15年的予以同意,但原“城保”、“镇保”缴费年限加上一次性缴费年限应不低于15年。个人原安置补助费退出额同比例减少。

3、原享受的安置补助费(包括相关费用)高于应缴“镇保”费用(一次性缴费费用)的,由本人全额负担;低于应缴“镇保”费用的,安置补助费全额退出,其他缺额部份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二)关于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的部份专业技术干部和教师家属、处级干部和部份老科级干部家属、劳动模范家属、残废军人家属以及部份公安干警家属等农转非人员。农转非时农业户籍在本区(区划调整出去的除外),目前尚未“城保”、“镇保”退休的人员,根据“通知三”的精神,可以通过以下办法纳入“镇保”:

1、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镇保”的,可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

2、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已经参加“城保”、“镇保”缴费,本人要求一次性缴费低于15年的予以同意,但原参加“城保”、“镇保”的年限加上一次性缴费年限应不低于15年。个人承担部份同比例减少。

3、一次性缴纳“镇保”所需费用,个人承担1/3,其他缺额部份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4、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的,不纳入解决范围。所在工作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和相对应年限的补充医疗费后纳入“镇保”。

(三)关于自理口粮户人员

自理口粮户人员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文件精神,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的人员。

此类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将户籍关系迁回原农村村队,在征用土地时,按《*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府发[*]66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已撤销村、队建制的,由镇政府负责落实社会保险。

(四)关于农来农去人员

农来农去人员是指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本市按政策规定赴新疆、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支边青年和知识青年,返*后按政策返回农村的农业户籍人员。目前户籍在本区、尚未“城保”、“镇保”退休的农来农去人员,根据“通知三”的精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纳入“镇保”:

1、农来农去人员已经就业的,通过用人单位按月缴费的办法参加“镇保”;农来农去人员也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通过按月缴费的办法参加“镇保”。其原按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以后所在生产队征地时可享受征地安置待遇。

2、农来农去人员也可通过交回土地承包权后一次性缴费办法参加“镇保”。农来农去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经与发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在将承包的土地交回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后纳入“镇保”,同时办理农转非。以后征地时不再享受征地安置待遇。

3、一次性缴纳“镇保”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承担。

(五)缴费标准

1、征地自谋出路人员、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7%的比例缴纳“镇保”,其中17%为基本养老保险、5%为基本医疗保险、5%为补充医疗保险。

2、农来农去人员交回土地承包权后,按《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14号)规定的标准缴费。

(六)区级财政承担的比例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谋出路、政策性农转非、农来农去人员缴纳“镇保”所需费用,其中:浦江镇、吴泾镇、马桥镇、华漕镇,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部份的50%由区财政承担;颛桥镇、江川路街道、龙柏街道、古美路街道、莘庄工业区,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部份的35%由区财政承担;莘庄镇、七宝镇、梅陇镇、虹桥镇,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部份的20%由区财政承担。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发挥各级党政组织和群众团体的作用,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和涉及人员的思想工作;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妥善处理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这项实事工程做实做好。

(一)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确认和提供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的名册。

(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填报相关人员名册,准备有关资料,筹措缴纳“镇保”资金及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部份的费用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先行支付,区财政承担部份由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并交区财政结算后,拨付到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监事会制度范文6

[关键词]汇率目标区均衡汇率蜜月效应货币冲击实际冲击

国际汇率制度的历史变迁表明,无论是自由浮动汇率制度还是严格固定汇率制度,都有其利弊两面。而赞成严格固定汇率制的学者只看到其作为“驻锚”对投资贸易所还来的便利,支持浮动汇率制度的专家则多半看到浮动汇率制给予本国的货币政策的自主性,从而也就有了所谓的“固定”与“浮动”之争。然而,各国决策者既对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动荡的自由浮动汇率制”感到恐惧,又对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所带来的实际汇率长期错位感到忌惮;各国决策者试图综合固定与浮动汇率制双方的长处,建立一种既有稳定性又有灵活性的汇率制度,这便是汇率目标区。1979年3月实行的欧洲汇率机制(ERM)通常被认为是汇率目标区的范例。

一、克鲁格曼汇率目标区简介

理论上最早对汇率目标区进行探讨的是威廉姆森,而克鲁格曼于1991年提出了标准目标区的严格理论模型(见图1)。克鲁格曼假定汇率依赖于现行基本因素和未来汇率的预期值,同时,克鲁格曼模型还有两个关键假设,其一是汇率目标区是完全可靠的,其上下限能永远保持不变;其二是目标区仅由“边际”干预防卫,也即只有当汇率运行到上下限时,货币当局才出手干预,而在目标区内,没有干预发生。在这些假定下,目标区汇率的运行轨迹呈现“S”形,其几何意义如图1,曲线TT(目标区汇率行为)波动幅度明显小于直线FF(自由浮动制下汇率行为)。这意味着,完全可靠的汇率目标区具有内在稳定机制。但是,克鲁格曼模型的边界“完全可靠”和“边际干预”假设已为实际数据所拒绝(Floodetal,1991)。另外,奥伯斯菲尔德和罗戈夫也认为,当汇率达到目标区的边界时,便面临着与固定汇率制同样的问题(Obstfeld,M.andRogoff,K.,1995)。基于克鲁格曼模型所存在的这些缺点,笔者对其进行了相应改进,这就是接下来要探讨的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见图2)。

二、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

1.设计要点

考虑到克鲁格曼汇率目标区模型的优越性以及实践中的不可行性,我们对其进行了改造,对汇率波动区间进行了分层,其中第一层次为自由浮动区间,如图中S0~S1范围,政府不对汇率进行干预;第二层次为监控干预区,范围为自由浮动区间的一半,如图中S0~S''''0和S''''1~S''''1,政府根据设立的监控指标进行监控;虚线S0、S1为软干预线,政府不对外公开,如果汇率触及到S0、S1时,政府干预可能性很小;S''''0、S''''1两条虚线为硬干预线,政府对外公开,如果汇率接近这两条线时,政府其干预可能性极大;最后一点是,中心汇率按照1/2ΔB的幅度调整,使新汇率目标区和原汇率目标区重现重叠。

2.工作原理

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的监控指标分别为汇率、利率、通货膨胀率以及持续时间四个指标,通过监控这四个指标的状态,我们可以区分是货币冲击还是实际冲击,从而决定央行是否进行冲销干预,还是变动目标区的中心汇率。当汇率处于监控干预区,如果利率长时间超过监控指标,表明冲击为货币冲击,中心汇率保持不变,央行相机进行冲销式干预;相应地,当汇率处于监控干预区,如果通货膨胀率长时间超过监控指标,表明冲击为实际冲击,市场汇率存在错位,中心汇率按1/2ΔB调整;当汇率处于监控干预区,利率和通货膨胀率同时超过监控指标,则需比较央行的损失函数大小,然后决定采取何种措施。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具有自动找准均衡汇率的功能,从而避免汇率错位,从而稳定投资和贸易需求,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事实上,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的运行,还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财政纪律,执行谨慎的财政货币政策,降低央行为财政赤字融资能力。

3.政策含义

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通过分层和设立监控标,除了获得克鲁格曼模型的蜜月效应(hollymooneffects)和降低汇率的波动性等政策含义外,它还具有几个优势,首先通过设立自由浮动区间,央行无需对区内汇率的运动进行干预,从而增加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从而可以针对国内经济周期逆风向行事;其次,由于汇率波动带宽度大于零,央行获得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同时,汇率名义锚一定程度上的消失,使得投机资本失去了攻击的靶子,从而减弱了投机资本的单方赌博行为。再次,由于目标干预区范围为自由浮动区范围的一半,这样,中心汇率的重新调整就会使得新汇率目标区的范围同原汇率目标区的范围重现重叠,从而避免了汇率的跳跃。最后,外汇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在自由浮动区间,汇率的生成主要地决定于供求关系,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均衡汇率满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从而使外汇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汇率目标区制度的设计符合中国金融市场渐进式的开放路径。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高,浮动区间会逐渐放开,最后实现完全浮动。

三、配套政策措施

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要正常运转,还必须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因为汇率政策其本身只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必须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协调运用才能达到预定的政策目标。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同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首先,我们必须加强区域货币合作;其次,完善市场体系建设,破除阻碍要素流动的制度性因素;最后,要加强市场监管,为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创造一个有序的外部环境。

1.加强区域货币合作

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在金融危机的风暴中成为安全岛,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就是例证,也就是这次危机促使各国和地区认识到区域货币合作的重性和迫切性。理论上,在一个两国的汇率模型中,如果两国联合起来抵御投机攻击,则其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要想运转良好,有赖于区域货币政策的协调与合作,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同其他亚洲国家的货币合作,建立国际协调机制,联合抵御投机冲击。当前亚洲货币合作初有成效,1999年,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提出了建立“东亚货币基金”的倡议,从而促成了2000年5月由东盟10国与中国、日本和韩国签署的“清迈动议”,决定逐步扩大原有东盟10国组成的双边互换协议参加国的范围。目前在东盟10国、中国、日本和韩国("10+3")之间已经签署了一系列双边互换协议。另外,这一合作形式(利用互换和回购方式对危机国家进行紧急援助)在事实上成了亚洲货币合作的制度基础。东亚东经济体都拥有大量外汇储备,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外汇储备达4033亿美元,日本外汇储备达6735亿美元,台湾外汇储备达2066亿美元,韩国外汇储备达1554亿美元,香港外汇储备达1184亿美元,这也为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改革阻碍生产要素流动的制度,形成经济发展内在动力机制

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的优势之一在于,它能够自行找准均衡汇率;然而,这个功用的前提在于,市场汇率能够围绕均衡汇率波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商品市场能够顺利出清。当前我国经济存在着结构性问题,许多影响资源合理配置的制度依然存在,这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物流等相应软件配置,消除商品流通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改革哪些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例如大力推进人民币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因为利率管制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形成金融约束和金融压抑;另外,经济主体有激励投身于寻租活动,使资源配置扭曲,减少社会福利,所以,人民币利率市场可以为人民币远期交易、期货交易及我国企业回避汇率风险奠定良好基础,使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趋于完善;我们还必须废除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例如户籍制度。建立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制的退出机制,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解决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的高风险低效率问题;建立和健全自由创业制度,这是我国经济改革的基础性任务,事实上,自由创业制度的健全不仅是增量改革,而且是市场导向全面经济改革、形成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的最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对扶贫政策的最好补充和根本的出路。

3.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当前人民币汇率的形成取决于货币当局的意愿,汇率形成的市场基础薄弱。因此,为了使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正常运行,必须培育成熟且多样化的市场主体、开发多样化的产品品种、健全外汇交易方式、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等。为此,我国应首先放松市场准入条件、培育成熟且多样化的市场主体;其次,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币种,其二是发展人民币的无期和期货市场,以规避金融风险;再次,健全外世交易方式,我国应考虑发展商业银行做市商制度,推广大额交易,这样可以活跃外汇市场,并使汇率真正反应市场参与者的预期,从而使汇率的价格信号作用更强;最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强制结售汇为意愿结售汇,从而使外汇市场有效出清,形成均衡汇率。

4.加强市场监管

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有效的市场监管,汇率制度不能取代对金融系统的审慎监管。东亚金融危机的实践已经证明,在全球化的今天,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无序的自由化,会给国际投机者提供兴风作浪的机会,放大金融体系内原有的风险;而外部投机者所引发的羊群效应扩展至国内投资者,将会使资本市场出现严重扭曲并导致难以控制的金融危机。所以,为了使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正常运转,我们首先必须严密监测本国资产负债表,避免出现币种和期限的严重不匹配。其次,我们需要完善监控体系,改进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监管效率,控制市场风险;再次,大力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及时掌握和准确分析外汇资金流入情况和国际收支变动趋势,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跨境资金流动,防止短期投机资本涌入我国;最后,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四、人民币实施监控区的必要性及步骤

我国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经济,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同时,加入WTO后,我国将面临着复杂的经济冲击,既有可能是内部或外部冲击,也有可能是货币或实际冲击;这些都要求我国的汇率政策既要起到名义锚作用,又要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以应对复杂的经济形势。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汇率作为名义锚的作用,又保持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同时,双层监控模型还具有自动找准均衡汇率的功能,这些对于我国汇率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必须依序而行,人民币汇率在向灵活性制度转变过程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步骤。

1.退出单一钉住美元汇率制转向钉住货币篮子

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日益多元化,例如,2003年,我国同主要经济体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百分比分别为:美国:14.8%;欧盟:14.7%;日本:15.7%;香港:10.3%;东盟:9.2%;韩国:7.4%。单一钉住美元汇率制只是稳定了我国同美国的双边名义汇率,然而,由于美元、日元、欧元之间是独立浮动的,这样,单一钉住美元使得人民币名义贸易加权汇率(名义有效汇率)经常发生波动,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稳定发展。所以,为了稳定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人民币必须盯住一篮子货币,至于篮子中货币的选择,可以根据ABC法则,选择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化币,各货币权重同他们贸易比例相一致。

2.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幅度实行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机制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周期很难同其他国家保持一致,这就要求我国必须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然而囿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我国也不可能实现完全自由浮动汇率制。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增加人民币汇率灵活性,其中的途径是增加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幅度,同时又必须给汇率的波动设上下限,限制其过度波动,所以我国应该实行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机制。按照1994年以来我国实际汇率的波动幅度,建议我国采用自由浮动区间为±5%的波动范围,监控干预区的幅度为±2.5%双层目标区。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性,地缘经济差异较大,二元经济结构明显,所以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达到内部均衡,应该采用通货膨胀率作为监控指标。这样一种安排,既保证了汇率调整的灵活性,又保证了汇率波动的平衡性,同我国渐进式改革模式是相一致的。

3.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人民币的自由浮动

当前,我国已经实现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仍受到严格管制。理论上,外汇管制只能起到短暂的隔离作用,而不能长期有效地保护一国经济与金融的发展。我国已经加入WTO,按照其规则,我们必须全面开放金融领域,也就是说,我国经济将更多地受到全球经济周期的影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必须作相应改革,以适应新的国际形势。从长远来说,资本项目管制并不是一项有效手段,它不利于我国经济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也即不能使资源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所以,我国应逐步取消资本管制,相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现代化的金融管理体制。按照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有实力支持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实现人民币向单极——自由浮动汇率制的飞跃,最终在我国建立市场机制。

4.实行人民币的国际化

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乃到人民币完全自由浮动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充其量只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事实上,世界上完全可兑换货币很多,例如,保加利亚,爱沙尼亚等东欧以及拉美一些国家的货币都是完全可兑换的,但因其经济实力不强,其货币就被冷落。卡洛斯等人(CarlosArtetaetal.,2001)的实证结果表明货币可自由兑换与经济增长没有相关关系。所以,我们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因为人民币成为世界货币,能够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和货币话语权;能够避免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的风险;能够增加我国的铸币税收入。以上所说为人民币国际化的必要性,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为人民币国际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另外,我国金融市场逐渐成熟、金融制度日益完善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可靠的规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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