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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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管理办法范文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投资者和产品匹配、风险提示等内容,其中投资者进行分类是重中之重。明确且合理的投资者分类体系对于投资者的适当性匹配是不可或缺的。200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先后通过《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然而,这些规定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都侧重于设置准入的门槛,并未对投资者进行细致深入的分类。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例,根据该《办法》第十二与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要求的单位和符合金融资产或收入要求的个人。社保基金、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被视为合格投资者。此外关于投资者再无其他细化规定,现有的其他法规大体也是如此。

概括起来说,上述法规对证券投资者的分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系统。规定比较零散,而且相互独立,既有专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也有镶嵌在相关规定中的投资者适当性条款,没有形成系统的投资者分类标准。二是不完整。现有的投资者分类只针对部分证券市场、产品或服务,没有实现全覆盖。三是不科学。以设置准入门槛替资者分类,实际上只实现了基于某类市场、产品或服务而进行的合格投资者与非合格投资者的区分,而未对投资者本身进行深入考量,同时合格与不合格的二元对立也过于绝对。

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试图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在投资者分类方面也提出了统一的标准,尤其是提出了涵盖所有投资者的“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划分并基于此安排了差异性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具有突破意义。但是,该办法只是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则,位阶较低,在分类标准上虽有所突破但仍然不够完善。为此,2016年9月,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2月16日,证监会正式《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一个重点就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投资者分类体系。这是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对投资者分类最为全面和科学的规定,虽然仅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但相信对于其他金融市场也具有借鉴意义。在金融混业日趋加剧的背景之下,该《办法》或许将成为推动建立统一的金融投资者分类体系的一个里程碑。下面,本文将对《办法》确立的投资者分类体系进行一个梳理,由此窥测证券投资者分类的完整制度框架。

投资者分类的目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投资者分类的目的分为两个层次,最终目的是“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直接目的是“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但是,对投资者的分类,并不意味着经营机构对投资风险的绝对把控,在风险承担上仍然要坚持“买者自负”原则。因此,从性质上来说,投资者分类以及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这也是《办法》明确提出的。在适用范围上,《办法》的投资者分类涵盖整个证券期货行业,包括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等。相比《征求意见稿》,在范围上明确增加了基金。由于实际存在的混业经营,这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示范性其实要更广一些。

投资者的类型及相互转换

投资者的法定分类

《办法》沿袭《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以列举式划定了专业投资者的范围,范围之外的为普通投资者。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第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行业协会备案、登记的金融机构。第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第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 I 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第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第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两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条件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这一分类标准是监管层根据投资者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投资者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参考了目前各项业务的准入标准,但适用性更广。

投资者的自主细化分类

在法定分类的前提下,《办法》允许经营机构分别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自主进行细化分类。对于专业投资者,经营机构可以根据其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对于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互相转化

《办法》对两类投资者的划分不是固定不变的,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程序相互转换,这充分体现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目的不单单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要兼顾促进资本形成和投资者自治。根据《办法》,上述第四类和第五类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两类普通投资者也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这些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分类的灵活性,同时也强化了经营机构“卖者有责”和投资者“买者自负”的意识。

投资者分类的运用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其基本考虑是投资者的差异性。投资者分类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投资者分类为依据进行适当性匹配。二是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以投资者分类为依据进行适当性匹配。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这一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盒邪旆ā分杏泻苊飨缘奶逑郑该办法规定,对于普通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即全面的适当性义务);对于经申请并获得认可的专业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义务;而对于法定的专业投资者,无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_务。《办法》中详细规定了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

第一,高风险的特别注意义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告知义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留痕义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四,负面清单保护。禁止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进行以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举证责任倒置。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对投资者分类和投资者准入进行了区分,但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办法》对此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从而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与准入要求的区别,避免以准入代替分类的问题。

准入要求的设定。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

经营机构的持续督促义务。经营机构销售有投资者准入要求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在投资者首次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应当通过主动提醒、动态跟踪、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要求。这部分内容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办法》正式公布时予以删除。

准入要求的运用。准入要求设定后,经营机构不得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其中,对于包含资产指标和风险承担能力指标的,还有特殊规定。第一,资产指标的特殊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第二,风险承担能力指标的特殊规定。(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者的设定。行业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2)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者的投资限制。经营机构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投资者分类的配套安排

第一,投资者信息的采集。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规定全面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诚信记录;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投资者的信息提供。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第三,投资者分类内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投资者分类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分类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定期汇总分类结果。《办法》最终删除了这一条的内容,合并概括性地规定在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条款中,但在执行上仍可参照《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表述。

第四,投资者评估数据管理。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证券期货投资者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期货投资基金;期货市场;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190-02

1 期货投资基金概述

1.1 期货投资基金的概念

期货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中的衍生品基金的一种。广义上的期货投资基金在国外又称为管理期货(Managed Futures),是指由专业的基金经理管理的一个行业。这些基金经理被称为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CTA在全球商品市场上为参与商品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专业资金管理,交易对象有实物商品和金融工具中的期货、期权和远期合约等。狭义的期货投资基金主要指公募期货投资基金(Futures Public Fund),是以期货为主要投资标,辅以部分资金投向股票等证券市场的的基金,

1.2 期货投资基金对投资者作用

1.2.1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在投资组合中加入期货投资基金,可以降低投资组合的价格波动同时增加收益。这两方面都可以使投资组合的质量和业绩得到提高。由于期货投资的高风险性,学术界研究认为,投资组合中期货基金的比例不应超过10%。但是实际上,如果在组合中加入2%――8%的期货基金,就已经能显著地改善组合的收益――风险比。而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实证研究也指出,风险最大,收益最小的投资组合的构成是55%的股票,45%的债券和0%的管理期货。而在收益相同时,风险最小的投资组合的构成是45%的股票,35%的债券和20%的管理期货。

1.2.2 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

期货市场具有高风险性,期货投资也具有高风险性。但是这一项投资加入到投资组合中能使总体风险下降。因为期货与其他类别的资产具有较低的相关性。由马科维茨的资产组合风险理论σ2=X21σ21+2X1X2σ12+X22σ22可知,相关系数σ12变小,总风险σ2变小。表1以美国为例,可以比较一下期货、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系数,由表1可知,期货基金与其他资产相比具有最低的相关性,使其成为投资组合中的降低整体风险的极佳配置。

表1 期货基金与股票、债券的相关度

相关系数债券股票期货基金

债券1.000――――

股票0.2901.000――

期货基金0.0800.0301.000

1.2.3 可以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盈利

只要存在价格波动和价格趋势,期货投资基金就可以通过做空和做多来盈利。特别是在经济景气波动较大的时候,如在通货膨胀和经济萧条时都可以建立不同的头寸来盈利。以下图1为1992年至2001年美国期货投资基金收益状况与股票市场收益状况的比较,前者以巴克莱CTA指数为代表,后者以标准普尔500股票指数为代表。从该表可以看出,1992―1999年当股市处于牛市时,期货投资基金也有较高的收益率,而当2000年股市转入熊市后,期货投资基金仍能保持较高的收益率。当股市处于长期下跌阶段时,期货投资基金的优势就能突显。

1.2.4 可以稳定期货市场

首先,期货投资基金对市场的冲击成本较低。虽然中小型投资者个体资金量较少,但是其频繁进出期货市场会给期货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成本。相反,如果投资于期货基金,基金经理立足于中长期投资交易频率较低,虽然资金量大但给市场带来的冲击成本也小。其次,期货投资是一项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这十分有利于套期保值者运用期货交易来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但对于投机者尤其是中小投机者而言,期货投资的高杠率使他们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假设期货保证金率为10%,投机者一旦看错行情,期货价格1%的波动就会使其遭受10%的损失。此外,期市变幻莫测,中小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再加上投资条件的限制,难以在期货市场获得好的收益,而一旦亏损,损失将是巨大的。

2 在我国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期货投资基金除了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有利外,对我国整体经济还有以下一些重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在国内发展期货投资基金不仅是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还有其于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2.1 可以优化投资者结构,培养机构投资者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够合理,现有的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而且主要集中在套期保值交易方面,而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部投资者中,自然人投资者开户数占总开户数的95%,而机构投资者只占5%。交易量的统计数据来看,郑商所2007年所有交易总量为1.86亿手,其中个人投资者成交量占90%,机构投资者占10%。而按照美国的经验,机构投资者是市场的主流投资者,成交量占总成交量的比例很高。根据CFTC的截至2008年10月份的持仓报告,美国期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成交量占总成交量的90%左右。期货市场如果缺乏有效的机构投资者就会导致投机风潮盛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难以控制。我国期货市场前几年发生的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苏州红小豆602事件”和“郑州交易所硬麦309事件”,甚至溯源到“327国债事件”,都应该说与国内期货市场缺乏足够、有效的机构投资者有关。

2.2 推广期货市场、普及投资者是推动期货市场不断创新的需要

期货市场的不断向前发展壮大和业务创新,需要有广阔的市场、众多的投资者以及不断流入市场的资金。期货市场的参与门槛较高,中小投资者无力对其投资,而一旦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则可以降低门槛,聚集基数众多的投资者的资金,使他们能够间接参与市场,由此推广了市场。同时,降低进入门槛有利于资金流向期货市场,使得新品种可以不断地推向市场。另外,众多的专业投资基金反过来可以提出新的需求推动市场的发展和业务的不断创新。尤其是在目前股指期货已经推出,市场开始希望有更深的金融创新,有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免去金融创新时对投资者素质不高的顾虑。期货投资基金也是一些大型机构的投资标的。

2.3 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是保护期货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目前在国内期货公司众多,有部分期货公司操作不够规范,有员工私下与客户达成协议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他们要求期货投资者以自己名义开户,将资金使用权划拨给管理人(即员工),由管理人操作投资,投资者承担后果。投资所获利润需要给管理人一定分成。这种委托理财不合法。《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明令规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一旦双方当事人出现争执,期货投资者寻求法律保护时,这些合同和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问题,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保证。

2.4 争夺大宗商品定价权,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多种原材料和大宗商品如铜的最大消费国。但是我国并没有这些关系国家经济利益的原材料的定价权。例如铜等有色金属的定价权被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把持,原油等能源的定价权被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控制。国际炒家和大机构也频频高唱“中国因素”在期货市场上抬高这些商品的价格获利。中国一直在寻求定价权,而掌握定价权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发展壮大本土期货市场。通过不断发展国内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和总成交量,谋求国内期货市场在国际上的地位。国内期货市场地位上升就能实现定价权的争夺。而期货市场在全球中的地位是依据其成交量来决定的。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则可以极大地增加成交量。广泛的投资者、巨大的资金量必定会推动我国期货市场在全球的地位,增加重要商品定价的发言权。

3 在我国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已具备必要条件,具有可行性

3.1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逐步走向成熟,有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的基础

首先,我国期货市场从无到有,投资品种不断完善,市场规模和规范程度都明显提高。

其次,我国期货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管理日趋规范。我国已经有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一系列基础法规,能够有效地保障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发展期货投资基金也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范围内。

最后,我国期货监管机制也日趋健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框架,成功处置过多次危机事件,并有了丰富的经验。期货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水平也有了长足的进展,行业集中度也不断提高。到目前为止,国内总共有198家期货公司,有十多家公司资产规模超过10亿元,50多家超过1亿元,市场占有份额不断向排名靠前的几家公司集中。另外,我国已经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实行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3.2 国外期货投资基金为我国期货基金设立提供了参考

国外期货投资基金历史悠久,美国的期货市场投资基金从1949年设立至今已经有了61年历史,从弱小逐渐成为投资者的一种主流投资品,在金融市场上具有重要地位和重大的影响。而涉及到基金的设立模式、运营、风险控制、基金公司的治理、法律监管、绩效评价和社会影响等各方面都有了成熟的制度和经验可供借鉴。在考虑国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大胆积极吸收他们的经验,少走弯路,快速稳步地发展我国的期货投资基金。

3.3 国内成熟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期货投资基金的设立提供了借鉴

期货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发展高度相似相关。我国证券市场自设立期初也经历过一系列的投机狂潮并发生过重大的风险事件。国务院为解决这些问题于1997年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国内证券市场引入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自此之后,基金公司持有的市值逐渐上升,证券市场也逐渐发展变得稳定、理性起来。

期货市场也经历过类似的投机狂潮和危机事件,不同的是至今期货投资基金还未引入。期货投资基金在很多模式上的设计和运作、申购、收益分配、赎回等方面与证券投资基金有相同和相似之处。因而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经验都可以对期货投资基金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另外,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法律对期货投资基金也是适用的。例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部分条款对期货投资基金事实上也可以适用。

4 结论

通过以上对期货投资基金的介绍、其对投资者的益处、研究了我国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必要性、我国现有的基础及可行性,我认为在国内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是完全有必要的,也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证券期货投资者管理办法范文3

一、台湾期货市场的发展

台湾期货交易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台湾的期货交易始于1981年,台“中央信托局”依照重要物资境外期货交易管理办法,邀请美林证券来台设立第一家期货公司,并允许境内资质优良的厂商经核准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其后,香港金融机构看到台湾经济发展对衍生产品的迫切需要,纷纷赴台成立地下期货公司。在1986~1990年间的全盛时期,台湾地下期货公司多达400余家。由于对地下期货交易的监管不利,导致风险事件在台湾屡屡发生。1992年,台湾地区通过了《岛外期货交易法》。1993年底,台湾开始核准大华、元大等14家专业期货商(台湾期货商分为经纪和自营两种,大陆目前只有经纪一种类型)从事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境外交易所部分期货合约的交易。台湾期货市场从地下化走向公开化,进入大发展时期。随着台湾金融市场的逐渐对外开放,尤其是QFII机制在台金融市场推行,来自国际投资者的资金大举进入台湾市场。1997年,美国CME和新加坡交易所分别推出了台指期货,为国际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的必要工具。而当时不支持推出指数期货的台湾管理机构,绝对不向这些交易所提供台湾股票市场的原始交易数据和实时信息服务,禁止台湾投资者参与境外台湾股指期货交易。当台湾股票市场向QFII敞开大门时,境外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地通过美国、新加坡交易所提供的台湾股指期货管理系统性风险、套期保值。而同样也有风险管理需求的台湾金融机构只能望洋兴叹,或者迫不得已又进入“地下”,寻求非法境外渠道。

二、台湾期货市场发展特点

截至2006年12月岛内部分共核准台湾期货交易所43种期货或选择权商品,岛外部分共核准12个国家和2个地区、29个交易所及342种期货及选择权商品。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1、法人机构参与者偏低,多半以岛内自然人为主。虽然近几年台湾期货市场法人交易比重稳步上升且已过半,但目前台湾期货市场多半为本地自然人。据“金管会证期局”统计,至2006年底台湾地区交易人在台开户数共约1154571户,其中自然人1148243户,法人6328户,比重低于1%。原因在于法人机构参与期货市场存在诸多限制。而外资在台湾期货交易量也很少,因为台湾法令规定外资法人需建立台股的现货头寸才能进行期货市场买卖,交易制度缺乏弹性。

2、期货契约品种较多,但交易量集中于指数类商品,同质性过高。至2007年台湾期货市场品种共18种。台股指数期货(TX、MTX)与台指选择权(TXO、STO、MSO)交易量遥遥领先于其它期货商品,期货商品相似度过高不能为投资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及分散风险。

3、引入混合账户。引入混合帐户之后,一名境外经纪商可以与一名本地经纪商,通过一个单独账户代表若干客户办理业务,而不需要向本地经纪商披露客户的身份。混合账户在国际交易中被广泛使用,混合账户允许客户整合他们在某个单一全球经纪商的业务,并且为全球经纪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进入不同的期货和期权市场。这将鼓励境外经纪商通过当地的分支机构成为台湾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4、鼓励机构投资者和境外机构更多地参与台湾期货市场。为鼓励境外交易者更多地参与台湾期货市场,交易所采取了两项主要措施。首先,交易所正在开发一些以美元计价的新合约来吸引境外投资者。以美元计价的黄金合约有望在近期推出,以美元计价的股指产品也正在计划之中。其次,交易所正在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以减少对外交易和投资方面的障碍。在2003年年底,台湾废除了一项对境外投资者构成限制和负担的要求――境外投资者要在台湾交易就必须根据“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项目(QFII)进行注册。随着这项要求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一个身份(ID)注册体制,该体制简化了境外投资者参与台湾市场的程序。

三、大陆期货市场发展现状

大陆早在1988年就已经提出建立期货市场的设想。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开业标志着大陆期货市场开始形成。其后一段时间内,大陆商品市场出现了快速的发展,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心)数量在高峰期甚至达到44家。在经历1993―1995年和1998年两次整顿之后,期货市场走上了稳定发展的轨道。目前大陆有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共有商品期货23种,主要有农副产品、能源产品、金融产品交易。2007年全年成交商品期货合约7.28亿手,成交金额近41万亿元。大连、上海、郑州商品交易所2007年交易量位列世界第9、16和18位。大陆的大豆、小麦,铜和天然橡胶期货价格也相继成为世界主要价格。尽管商品期货市场有了巨大的发展,但仍然还存在一定不足:一是交易品种仍然有限,类似煤炭、石油、钢铁等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商品仍未进入交易行列。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品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二是交易仅局限于国内市场,未能发挥国际影响力。三是目前尚未开放商品期权交易。商品期权能够提供更多的套期保值和投机选择,有利于交易者的风险管理。

大陆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特点和股改后股指期货的影响效应。20世纪90年代初大陆开展了金融期货交易试点,主要有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国债期货等。但相对于商品期货的发展,大陆金融期货基础比较薄弱。大陆于2006年9月成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逐步发展股指、利率、外汇等期货交易品种,并于2007年4月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大陆金融期货市场改革进程和发展特点如下:

1、利率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规模逐步扩大。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建立银行间人民币远期市场,各主要银行也纷纷开展远期售汇业务。2007年上半年,人民币债券远期成交544笔,成交金额达1006亿元,人民币利率互换成交912笔,名义本金额1033亿元,外资银行在上海场外衍生产品交易(OTC)合约的名义价值总额为748亿美元。2、金融期权交易有待完善。1992年大陆也开展了金融期权交易,交易形式为配股权证。在1992~1996年间大陆先后有十几家上市公司发行了配股权证。由于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不尽完善使得配股权证的交易暴涨暴跌和投机交易的情况时常出现,中国证监会在1996年底废止了权证交易。2005年8月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支付方式,股票权证再次出现于场内交易市场。

3、引进QFII和QDII试点。1998年以来大陆通过总结其他新兴市场特别是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经验,开始研究QFII制度在大陆实施的可行性,提出允许QFII有限制地投资于内地A股证券市场。截至2007年11月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累计批准52家QFII资格,外汇额度为99.95亿美元。

2006年4月,大陆监管部门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机构可采取各自方式按照规定集合境内资金或购汇进行相关境外理财,正式启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境外市场制度。截至2007年1月大陆已获批准投资额度的QDII共21家,获批额度为179.88亿美元。

四、两岸期货市场发展经验借鉴与合作对接

(一)推进两岸期货产品创新,加强两岸期货市场优势互补。

大陆期货市场目前交易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台湾地区交易的期货品种大多是金融期货与期权,商品期货只有黄金期货。一是大陆股指期货的推出宜学习台湾经验先走小型化路线。台指期货及期权在合约设计时选择小型化路线,从一开始就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借助台指期货或期权来规避风险,分散证券市场风险。二是两岸期货交易所展开合作,相互借鉴,互补优势,联合两岸期货专才推出目前尚且空白的期货品种,例如人民币与新台币挂钩的期货产品。台湾地区应加快建立商品交易所,鼓励资源丰富的大陆企业和期货中介赴台湾设立分支机构和参与交易。三是放宽两岸期货市场进入限制,两地投资者根据需要购交易期货产品。

(二)加强两岸证券期货中介机构合作,鼓励两岸期货中介互设机构、互开业务。

台湾证券业与期货业是混业经营的,券商既可自营期货期权业务,也可以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自由度很高。目前大陆期货业只有两类参与者,分别是只能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以及只能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期货公司),即期货公司不能从事自营业务,券商也不能兼营期货经纪与自营业务。有必要放宽限制,允许证券商经营期货业务和发展部分自营期货商机构,可吸引台湾期货自营商或经纪商到大陆设立分支机构或成立合资公司,形成充分竞争的期货经纪(经营)市场。

(三)逐步推动两岸期货市场对接。

资本市场对接有很多层次,可以是市场建设方面的协同,如深圳和香港两地的金融合作,也可以是产品方面的对接,人才技术方面的交流;如“港股直通车”等。由于目前台湾当局在政治方面设立政策障碍,所以两岸金融市场合作较合理的方式应是立足民间推动,顺序对接,并在政治制约因素逐步解除的过程中,不断向深层次发展。首先应从期货和基金专业人才交流起步;其次是期货和基金产品方面的对接,可借鉴台湾以“指定用途信托基金”委托银行购买境外基金的经验,利用在两地均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证券公司来分别销售两岸基金公司研发的基金产品。最后是两岸期货和基金市场的协同发展,而此时基于台湾期货和基金市场发展较成熟的现实,可以打造海峡区域金融中心为目标。

(四)建立两岸期货合作平台,加强两岸期货业监管合作。

证券期货投资者管理办法范文4

摘 要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采用的是三级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在对期货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从法律问题出发,阐述法律上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期货 期货市场 三级监管体制 二级监管体制

一、期货市场监管概述

期货是金融衍生品的其中一种,是从标的资产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期货这个金融衍生品是按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划分出来的品种。在金融衍生品的类型当中,按照交易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在概念上,一般认为期货是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现在进行买卖,并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进行交易的标的物。

期货市场是一个期货合约双方当事人发生期货交易关系的总称,是指由买卖贵金属、农产品等期货构成的场所。期货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期货市场主要包括买卖期货交易合约的期货交易所、负责对期货合同进行交割、对冲和结算的结算所或者结算公司、为期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获得盈利的经纪公司和在期货交易中替对方交易的期货交易员构成。狭义的期货市场就是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所熟知的期货交易所。

期货市场监管是期货市场监管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制度和规则,实现监督和检查,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模式

期货市场的监管不是由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主管机关完成。对期货市场监管时形成的监管机制就是一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就目前世界范围来看,从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整体方面来说,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三级监管体制,一是二级监管体制。

所谓三级监管体制,即是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的自律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三个部分构成。现在施行三级监管体制的国家以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最为典型。

所谓二级监管体制,即是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是由政府监管机关的监管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两个部分构成。施行二级监管体制的国家或者地区以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最为典型。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督体制是三级监管体制,主要是由中国证监会的集中行政管理,中国期货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各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相结合构成的。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机制最终选择了三级监管体制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施行三级监管体制以来,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还存在着以下主要法律问题。

1.期货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主要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辅助于其他证券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的体系。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创新,这些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期货市场的监管需要。

2.中国证监会的微观监管不合理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中政府监管期货市场的监管主管机关,本应当从宏观上对我国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实践中,证监会在宏观调控我国期货市场的同时,对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微观监管也大有涉足,而且往往发生越权管理本由期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管理的微观事项。

3.期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缺乏独立性

我国期货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只是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从这个现实来看,期货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不是很高。在我国,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权能在法律规定上比较全面,但是期货交易所的实际行使权力十分有限。从整体上来说,相比于我国的证监会,我国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不足。

四、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对策

1.完善期货市场的立法

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未有一部期货的法律,显现着我国期货立法体系的不完善。完善期货市场的立法体系,形成一个以期货法为主体的规制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规范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是大势所趋。

2.构建合理的三级监管体制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需要改变以往的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导的局面,形成以中国证监会在宏观上进行调控,期货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管理相结合的完善机制。三者之间各行其职,履行对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改变中国证监会对微观市场的过度监管,让权于期货行业协会或者期货交易所。

3.强化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

期货市场的监管需要监管主体行使职责,职责的行使需要有独立的地位。任何受制于其中之一,不能自由行使职责的监管主体想要保持其独立性是有待怀疑的。强化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首先要在法律上赋予这两者在期货市场监管中的法律地位。其次合理划分这两者与中国证监会的权力分配。最后建立这些监管主体行使有效监管的督促机制。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行证券期货法规汇编(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

证券期货投资者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证券行业 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体系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成为国民经济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老百姓重要的投资理财渠道。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关系着亿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的大局。证券行业作为金融服务业,高度依赖信息技术,而信息安全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信息安全就没有资本市场的稳定。

目前.国内外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从资本市场看,近年来,随着市场快速发展,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市场交易模式日趋集巾化,业务处理逻辑日益复杂化,网络安全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及水灾冰灾、震灾等自然灾害都对行业信息系统的连续、稳定运行带来新的挑战。资本市场交易实时性和整体性强,交易时问内一刻也不能中断。加强信息安全应急丁作,积极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快速、稳妥地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尽力减少事故损失,全力维护交易正常,对于资本市场来说至关重要。

1 证券行业倍息安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行业信息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方面

健全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确保证券行业信息安全的基础。是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中国证监会自1998年先后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中包括2个信息技术管理规范、2个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通知、1个信息安全保障办法、1个信息通报方法和10个行业技术标准。行业信息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初步形成,推动了行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虽然我国涉及信息安全的规范性文件众多,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立法主体较多,法律法规体系庞杂而缺乏统筹规划。面对新形势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发展需要,行业信息安全工作在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一是法规和标准建设滞后,缺乏总体规划;二是规范和标准互通性和协调性不强,部分规范和标准的可执行性差;三是部分规范和标准已不适应,无法应对某些新型信息安全的威胁;四是部分信息安全规范和标准在行业内难以得到落实。

1.2组织体系与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模型方面

任何安全管理措施或技术手段都离不开人员的组织和实施,组织体系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核心。目前,证券行业采用“统一组织、分工有序”的信息安全工作体系,分为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

为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水平,根据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参照iso/iec27001:2005,提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体系框架。该体系框架采用立方体架构.顶面是信息安全保障的7个目标(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可审计性、抗抵赖性、可靠性),正面是行业组织结构.侧面是各个机构为实现信息安全保障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和方式。

1.3 it治理方面

整个证券业处于高度信息化的背景下,it治理已直接影响到行业各公司实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良好的it治理有助于增强公司灵活性和创新能力,规避it风险。通过建立it治理机制,可以帮助最高管理层发现信息技术本身的问题。帮助管理者处理it问题,自我评估it管理效果.可以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有效管理,保证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应用效果,使有限的投入取得更大的绩效。

2003年lt治理理念引入到我国证券行业,当前我国证券业企业的it治理存在的问题:一是it资源在公司的战略资产中的地位受到高层重视,但具体情况不清楚;二是it治理缺乏明确的概念描述和参数指标;是lt治理的责任与职能不清晰。

1.4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方面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网上交易系统功能的不断丰富、完善和使用的便利性,网上交易正逐渐成为证券投资者交易的主流模式。据统计,2008年我同证券网上交易量比重已超过总交易量的80%。虽然交易系统与互联网的连接,方便了投资者。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来自互联网上的病毒、小马、黑客攻击以及计算机威胁事件,都时刻威胁着行业的信息系统安全,成为制约行业平稳、安全发展的障碍。此,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成为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证券行业各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相对安全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灾舴备份系统,基木保障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但细

追究起来,我国证券行业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及灾备系统建设还不够完善,还存存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缺乏统一的规划;二是网络访问控制措施有待完善;三是网上交易防护能力有待加强;四是对数据安全重视不够,数据备份措施有待改进;五是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信息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1.5 it人才资源建设方面

近20年的发展历程巾,证券行业对信息系统日益依赖,行业it队伍此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2008年初,在整个证券行业中,103家证券公司共有it人员7325人,占证券行业从业总人数73990人的9.90%,总体上达到了行业协会的it治理工作指引中“it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公司员工总人数的6%”的最低要求。目前,证券行业的it队伍肩负着信息系统安全、平稳、高效运行的重任,it队伍建设是行业信息安全it作的根本保障。但是,it人才队伍依然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后续教育不足等问题,此行业的人才培养有待加强。

2 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1进一步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

首先,在法规规划上,要统筹兼顾,制定科学的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框架。一是全面做好立法规划;二是建立科学的行业信息安全标准和法规体系层次。行业信息安全标准和法规体系初步划分为3层:第一层是管理办法等巾同证监会部门规章;第二层是证监会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第三层是技术指引等自律规则,一般由交易所、行业协会在证监会总体协调下组织制定。其次,在法规制定上.要兼顾规范和发展,重视法规的可行性。最后,在法规实施上.要坚持规范和指引相结合,重视监督检查和责任落实。

2.2深入开展证券行业it治理工作

2.2.1提高it治理意识

中国证券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it治理理念的教育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会员单位高层领导的it治理培训,将it治理的定义、工具、模型等理论知识纳入到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的内容之中。通过举办论坛、交流会等形式强化证券经营机构的it治理意识,提高他们it治理的积极性。

2.2.2通过设立it治理试点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

根据it治理模型的不同特点,建议证券公司在决策层使用cisr模型,通过成立lt治理委员会,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督制衡的责权体系;在执行层以cobit模型、itfl模型等其他模型为补充,规范信息技术部门的各项控制和管理流程。同时,证监会指定一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lt试点单位,进行it治理模型选择、剪裁以及组合的实践探索,形成一批成功实施it治理的优秀范例,以点带面地提升全行业的治理水平。

2.3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积极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行业监管部门在推动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作用非常关键.应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推动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任务和工作机制,统一部署、组织行业的等级保护丁作,为该项丁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行业各机构应采取自主贯彻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行业要求,对照标准逐条落实。同时,应对各单位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在测评环节一旦发现信息系统的不足,被测评单位应立即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实施.且南相芙的监督机构进行督促。

2.4加强网络安全体系规划以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2.4.1以等级保护为依据进行统筹规划

等级保护是围绕信息安全保障全过程的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制度,通过将等级化的方法和安全体系规划有效结合,统筹规划证券网络安全体系的建设,建立一套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将是系统化地解决证券行业网络安全问题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

2.4.2通过加强网络访问控制提高网络防护能力

对向证券行业提供设备、技术和服务的it公司的资质和诚信加强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根据网络隔离要求,要逐步建立业务网与办公网、业务网与互联网、网上交易各子系统间有效的网络隔离。技术上可以对不同的业务安全区域划分vlan或者采用网闸设备进行隔离;对主要的网络边界和各外部进口进行渗透测试,进行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加固.降低系统漏洞带来的安全风险;在网上交易方面,采取电子签名或数字认证等高强度认证方式,加强访问控制;针对现存恶意攻击网站的事件越来越多的情况,要采取措施加强网站保护,提高对恶意代码的防护能力,同时采用技术手段,提高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使朋的安全性。

2.4.3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

目前在证券行业内,从业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必要时可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考核,从行业内部强化网络安全工作。要加强网络安全技术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行业网络安全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2.5扎实推进行业灾难备份建设

数据的安全对证券行业是至关重要的,数据一旦丢失对市场各方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无论是美国的“9·11”事件,还是我国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和四川汶川大地震,都敲响了灾难备份的警钟。证券业要在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自身需要,对重要系统开展灾难备份建设。要继续推进证券、基金公司同城灾难备份建设,以及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等市场核心机构的异地灾难备份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各类相关的灾难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灾难备份系统应急有效.使应急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

2.6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证券行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发展人才的用人制度和机制。积极吸引有技术专长的人才到行业巾来,加强lt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注重培养既懂得技术义懂业务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要促进从业人员提高水平、转变观念,行业各机构应采取采取请进来、派出去以及内部讲座等多种培训方式。通过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评价体系,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科学有效的考评,提升行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率,促进技术人才结构的涮整和完善。

证券期货投资者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学生;证券开户;法律纠纷

近年来,高等院校对实践教学越来越重视,某些财经职校在开设证券投资课程时,往往会要求学生开立模拟账户进行股票操作,甚至有的院校鼓励学生以少量资金进行实盘操作,但是部分教师忽视了少量高校学生在开立证券账户时,还没有年满18周岁,在民法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惹出一些法律纠纷。

李某是某职业学院金融系的学生,现年满17周岁,在证券投资课程上,老师要求学生在某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实训,李某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偷出,并请来好朋友王某的母亲,冒充自己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和李某一起在某证券公司开立了股票账户。很快,李某偷偷投入股票账户的1万元,就发生亏损,只剩下5000元。李某的母亲学校来协商,要求学校赔偿这5000元,学校应该赔偿吗?李某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赔偿损失吗?

面对这个问题,在高职院校和学生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不应赔偿李某的损失,应驳回。

理由是:李某投资于股票交易,应该知道股票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是股票交易的正常风险,并不是由于证券交易所的过错造成的,且证券交易所并不清楚李某是未成年,证券交易所主观上没有过错,赔偿李某的损失是没有道理的,应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应返还李某所受损失5000元。

理由是:李某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证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买卖关系无效,证券交易所未能阻止李某从事证券交易,但应当返还李某所受损失5000元。

第三种意见是,李某开户的证券公司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

理由师:在上述案件中的关系人,应该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交易所。因为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制,只有证券公司才能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交易席位。个人必须和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证券公司股票交易事宜,才能从事股票交易。能为李某办理开户手续的,只能是证券公司,所以和这件案例相关的是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全没有关系。其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开户时必须确认客户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格,证券公司有义务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级一致性,如果个人资料不符合条件,或是不完整的,证券公司不能为其开立账户。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并未年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其同学的母亲假扮其监护人,但证券公司没有严格审查其真伪,并为其开了立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在这个案例中承担主要责任,应该赔偿客户的损失。

作为一名大学教师,同时也是一名从业律师,本人认为,学生和老师的上述三种意见,有正确合理的地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人认为:本案应该由李某的母亲、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5000元的损失应由二者分担。

首先,承担证券开户审核责任的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交易所。因为个人不具备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的权利,只能和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进行交易。能为李某办理开户手续的,只能是证券公司,所以本案承担责任的是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全没有关系。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1月修改公布的《证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本案中,证公司对李某假冒母亲身份的开立交易账户的行为,未能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在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的李某为17岁的在校学生,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在本案中,作为17岁学生的李某,其年龄和智力尚不足以理解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风险,因此这一开立股票账户的行为应征得他的法定人同意。现其法定人――母亲并不同意其行为,则李某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其法定人当然可以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是,李某偷拿母亲身份证和户口本,欺骗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其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欺诈,有违《证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明文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所以对于5000元的损失,自己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在本案中,李某为17岁的在校学生,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行为的后果当然由其法定人承担。

第三,学校不应该承担这5000元的损失。因为财经类高等院校在开设证券投资课程时,要求学生开立模拟账户进行股票操作,甚至于鼓励学生少量资金进行实盘操作,是基于对实践教学的需要。学校也已经进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在股票买卖的理论上给予指导、并只要求少量资金实盘操作。所以,在法律上,学校并无任何过错,也不构成任何的侵权行为。李某的母亲不应当要求学校赔偿5000元的损失。

最后,在证券公司和李某的母亲共同承担5000元得损失的同时,有一个人的行为也应引起注意,即李某的好朋友王某的母亲。王某的母亲明知李某在未经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偷出,还冒充李某的母亲,欺骗证券公司,帮助李某开立股票账户。其行为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李某的母亲并未向王某主张赔偿责任,基于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中王某的母亲对5000元损失不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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