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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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一)养老保险制度参与的可持续性

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储蓄性质,是劳动者必须在年轻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老后享受的一种制度。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者必须至少缴费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足15年,年老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存储金额。所以,当养老保险参保并不具有强制性时,劳动者在选择是否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时,将考虑是否能持续参保的问题,如果不能,参保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养老保险制度参与的可持续性是指劳动者参与某一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的参保足够年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养老保险参与的可持续性由两方面决定的,一方面是劳动者在特定区域工作或居住的年限,即劳动者在某地工作或居住年限在15年以上,就可以在这一地区持续的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是,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性或转移接续的便捷性,即养老关系随着劳动者的流动而不受损失的便捷的转移。农民工在决定是否参保时将考虑这两个因素,如果该农民工决定在某地长期工作或居住,他可能具有参保的积极性;或者该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够不受损失的便捷的随着他流动而转移,他也可能具有参保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只要具有其中的某一方面的条件,他的参保动力将会加强,参保的积极性也将上升。反之,参保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下降,即使农民工参与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当其工作变动或返乡时将进行退保,这也是农民工退保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因此,养老保险参与的持续性是决定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因素。

(二)工作的稳定性

农民工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工作具有很高的流动性,稳定性很差,农民工在工厂、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业等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仅为2-3年。养老保险需要劳动者稳定持续的参保,即参保者最低的缴费年限为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工居住在固定的地区或城市,但工作在不同的单位间流动,甚至经常存在失业的现象。由于这种原因,农民工自身与单位都没有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为了寻找工作或寻找更好的工作,在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省间流动,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而且缺乏合理便捷的转移接续办法,如果农民工参与了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能随着工作的流动,养老保险的参与将不能持续,因此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最后,有部分农民工并不是常年在外打工,而是在农闲时外出打工,农忙时回家务农,这部分农民工的工作更不具有稳定性,而且工作时间极短,因此更不具有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条件。由此可见,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短期性与养老保险的长期性、持续性、地域性存在很大的矛盾,致使不管是农民工自身,还是单位都不具有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动力。

(三)经济承担能力

养老保险能否持续参保,经济承担能力具有决定性因素,养老保险需要持续的缴费,且缴费水平较高。农民工一般从事城市较底层的工作,收入水平有限,在参保能力方面受到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经济能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工作不稳定,因此农民工的收入也不稳定,甚至当农民工没有工作时将暂时性失去收入,所以农民工由于收入的不稳定性与养老保险需要持续稳定的缴费要求相矛盾,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另外,农民工当期对金钱的需求比较高,有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是因为子女上学、就医等需要大量的现金。因此,对于这部分农民工由于当期的经济压力,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不高并且不稳定,而且当期消费需求高,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能力,成为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重要因素。

(四)参与养老保险的观念

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农村一直持有这样的观点,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农村传统养老模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但农村养儿防老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对养老保险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另外,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质疑的态度,养老保险不像医疗保险制度,缴费后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是持续缴费直到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间隔存在很大的差距,再加上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对养老保险存在不信任的现象。最后,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养老保险相关的意识,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是每一位公民应有的权利,因此对参不参与养老保险持有无所谓的态度,如果单位许诺不参与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工资水平,农民工将放弃参与养老保险的权利。由此可见,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持有什么样的观点,直接影响其是否参与养老保险。

二、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选择

农民工参保率不高与退保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具有持续性,由于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不完善,随着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或者返乡,致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与中断。因此,要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降低农民工的退保率,必须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的可持续性。而现有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不具有参与的可持续性,而且为农民工这一群体专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与我国目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相违背,并且与我国城乡统筹,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目标相违背,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就是把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进行隐性区分,不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不利于城乡统筹。因此,对于如何解决农民工持续参保的问题,应该根据农民工不同的特征,在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农民工可持续参保的养老保险制度,减少养老保险制度的再次分化,随着城乡统筹的发展,使农民工真正的融入城市,从而取消农民工这一称呼,真正成为城市居民。

(一)农民工的分类与特征

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籍,在城镇工作的徘徊在城乡间或各城市间的居民,他们具有双重的身份,从户籍上看,他们属于农民,但是从工作上看又属于工人。因此具有双重身份的农民工在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时可能面临尴尬的局面,不管把农民工纳入哪种养老保险制度中,总有部分农民工不可能持续的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应该把农民工进行合理的分类,把不同种类的农民工纳入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农民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按照农民工是否外出可以把农民工分为本地农民工与外出农民工;按照农民工是否具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可以把农民工分为稳定性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按照农民工流动的区域划分,可以把农民工分为区域内流动农民工与跨区域流动农民工;按照农民工与农业结合程度划分,可以把农民工分为季节性农民工与长期性农民工。

1.本地农民工

本地农民工是指并没有外出,而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打工的农民工。在本地农民工中有部分农民工工作较为稳定,这部分农民工基本脱离了土地,在固定的工厂或单位上班,或者是个人自主经营者,总之这类农民工有较为有稳定的收入;有部分工作流动性较大,但也是在本地区流动,这部分农民工也基本脱离了土地,但工作并不稳定,流动性较大,例如一些油漆工,属于哪儿有活在哪儿上班,如果没有活,就处于失业状态;还有部分农民工属于季节性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纯属于农民,只是在农闲时或者在用工忙时,抽部分时间用来打工,挣些外快,例如在北方黄河两岸,每年在红枣成熟的季节,有大量的捡枣工,还比如陕北一些地区的摘苹果工人,这些大多都属于季节性的农民工。

2.外出农民工

外出农民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在外出农民工中有部分农民工工作较为稳定,有稳定的单位,收入稳定。他们基本脱离了故土,并且可能长期定居于某地,但户籍还在农村。有部分农民工属于季节性农民工,这类农民工只有在农闲时,例如秋收之后,有许多农民外出打工,他们这是短时期内外出打工,农忙或一项工作完成之后就会回到农村。最后一部分属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常年在外打工,但工作并不固定,经常变动工作,例如一些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有部分流动只是在同一区域或城市内流动,但有部分是在不同的城市、省之间流动,哪儿有工作到那儿工作。这类农民工的特点是流动性大、工作具有短期性、没有稳定的收入。在不同城市、省间流动的农民工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家人几乎都在农村,大多农民工在外打工几年后都会返回农村,或者有的农民工是居住在某一固定的城市,只是为了工作而再次外出,当所做工作完工之后再返回这一城市,也属于这一城市的常住居民。

(二)农民工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主要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可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类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或居住的特点,选择合适自己的可以持续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选方案

1.本地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方案

本地农民工主要有工作稳定的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与季节性的农民工三类。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基本脱离了土地,具有稳定持续的收入,除了户籍之外,与城镇职工几乎无异,因此这类农民工可以纳入或者选择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年老后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也几乎脱离了土地,但这类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甚至有时处于失业状态,从而使他们收入也不稳定,因此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如果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承担能力方面存在不足的问题,进而导致其不能持续参保。在制度设计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三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都是按年缴费,并且划分了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担能力选择合适自己的缴费档次。所以,从缴费方面看,流动性的农民工选择这三种养老保险制度都比较合适,都具有参保的可持续性。但从这类农民工的居住地来说,流动性的农民工基本脱离的土地,几乎生活在城镇,因此他们参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合适,如果构建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应该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季节性农民工还生活在农村,收入还主要来源于土地,打工只是农闲或当地用工需求紧缺时,才充当临时性的农民工,因此这类农民工应该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外出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选择

外出农民工包括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季节性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离开了家乡,定居于城市,他们有稳定的收入,甚至有房产,唯一与当地职工不同的是没有当地城镇的户口。这类农民工完全可以纳入或参与当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管是从参保的持续性还是从参保的经济承担能力看,他们已经具备相应的条件。外出的季节性农民工与没有外出的季节性农民工相同,都是在农闲时打工,当农忙时都会返回农村,并不会脱离农村,因此这部分农民工并不需参与打工地的任何养老保险制度,因为即使参与也一定会发生退保现象,致使其利益受损,甚至可能导致重复参保,使农民工利益更加受损。外出性的季节性农民工应该选择参与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者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工的参保的持续性与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外出流动性农民工是最为复杂的一类农民工,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甚至是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经常在城乡间,城市间流动。因此这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最难以解决的一类人群。这部分农民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在外打工几年之后,最终会返回农村,即在农村参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不返回农村,并且工作流动也是在固定的城市,则可以参与该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虽然工作在不断流动,但居住地不变,则可参与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工作地与居住地都不确定,则选择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对于他们来说,只有户籍具有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参保的可持续性。总之,农民工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选择上看,农民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参与的可持续性,但是否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参与,必须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例如,要减低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特别是户籍制度;完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等。

三、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

农民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选择上看,农民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参与的可持续性。但是否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必须有相关的责任的分担与实现,才能真正使农民工持续的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持续参保的责任主要是政府、企业与个人分别承担自身的责任。

(一)政府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政府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者,政府有义务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保障,保证每一位公民年老后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因此政府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中承担着非常重大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必须要降低准入门槛,尤其是对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参与户籍所在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存在能不能参保的问题,但是对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多都存在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基本被排斥在这些制度之外。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参与工作地或居住地的相关养老保险制度,更应该降低参与的准入门槛,减少对户籍的限制或者实现农转非的相关政策,使农民工能够与当地的居民享有同等参与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

2.建立合理快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劳动力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随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关系必然转移。因为在我国还没实现养老保险的全面统筹,必须建立合理快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措施,以保证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劳动力的流动而便捷的流动,并能保证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在转移过程中不受到损失。农民工虽然选择了使自己能够可持续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农民工毕竟是流动性非常大的群体,流动是不可能避免的现象。因此,政府有责任制定合理便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保农民工参保的可持续性。

3.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的责任

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权益除了政府降低农民工参保的准入门槛与构建健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外,还必须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责任,并且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承担的缴费比例或者额度。政府在承担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责任方面,主要承担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收入不稳定,收入水平不高,在经济承担能力方面不足,且单位缴费的部分也几乎缺失,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这部分农民工的缴费责任,确保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实现。

(二)企业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来源主要有企业、个人和国家,企业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其责任就是为每一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企业对其雇佣的农民工也必须负起养老保险缴费的责任,但是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企业必须对不同的农民工进行区别对待。如果农民工参与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民工参与的是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农民工所参保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相应额度或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在企业所在地,则企业应该按照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补发给农民工,让农民工用来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农民工在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与其他公民均等的养老保障水平,除了政府、企业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外,农民工自身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农民工必须选择可持续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参保。虽然每一位公民都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力,但我国针对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强制参保,因此要享受养老保障权益,农民工有责任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农民工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最后,农民工有维护自身养老保险权利的责任,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有寻求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权利不受侵害的责任。

四、结语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2

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制度性断裂,这种制度性断裂影响到了收入分配效应及公平性。本文使用参保率、待遇给付水平、替代率、随经济增长率等政策传导工具,探讨养老保险“多轨制”的收入分配效应。研究表明无论是覆盖面还是养老金待遇水平,亦或是养老保险替代率,都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大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于新农保。

关键词:

养老保险;收入分配效应;公平性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以效率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使得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存在巨大不平衡性。中国已成为中等收入国家,社会保障的功能定位应该从维护社会安定和补救国民生计的工具转为调节收入分配与促进制度公平。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其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效和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发展(何文炯,201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建立,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伴随,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在之后的改革与发展中也一直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存在明显的制度性断裂(王思斌,2009),并延续至今。中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严重,据“单位”而划、依“身份”而设,条块林立、人群分割,具体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之前,国内外学者大都估算了养老保险制度内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而缺乏对包括制度外人群的全体国民的宏观收入分配效应的研究,以及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即养老保险“多轨制”(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收入分配效应的分析。事实上,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仅从制度内部本身的角度研究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制度内外以及制度间的比较分析作更深入的探讨。因此,本文基于不同群体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模式的差异,根据参保率、待遇给付水平、替代率、随经济增长率等政策传导工具,探讨养老保险“多轨制”的收入分配效应。

二、比较对象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严重,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杨燕绥,2012),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制,即不同工作单位的职工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如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就形成了人们通常所说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退休双轨制”;二是户籍制,即城镇户籍人员与农村户籍人员参与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依单位不同可参与上述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2011年起也可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当然,有不少地方还专门为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实际上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非仅仅是所谓的“双轨制”那么简单,而是“多轨制”,且每种制度的制度模式并不相同,各群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不同,从而不同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有所差异。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才开始进行试点,相关数据不足,因此,以下着重比较分析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的收入分配效应。

三、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比较分析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筹资模式上属于部分积累制,资金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机关事业单位既未实行社会统筹,也未建立个人账户,而仍实行的是福利性质的退休养老制度,个人并不用缴费,其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与本人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挂钩,属于现收现付制;新农保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缴费完全进入其个人账户进行积累,且地方政府根据其缴费档次的不同给予相应水平的财政补贴,这部分也纳入个人账户,在此基础之上,为了体现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及再分配功能,中央政府还给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发给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是决定其收入分配调节效应的基石,一般而言,覆盖面越广,调节效应越好,制度公平性越强;反之,收入分配调节效应越差,制度公平性越弱。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近几年增长非常缓慢,基本维持在2100万人左右,这主要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早已成型,参保人群比较稳定,且覆盖率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呈现出明显的逐年上涨趋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也从侧面反映了仍有很大一部分企业职工未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扩面工作还将任重道远;新农保参保人数大幅增加,远远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源于新农保于2009年才开始试点,同时也说明了新农保制度受到了很多农民的欢迎,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说明了目前覆盖率还相当有限,有较大的上升空间。由此可见,现行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从大到小依次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换言之,由于“身份”不同导致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差异,且进入制度覆盖范围的时间存在先后,这实际上造成了不公平,形成了不同人群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起点不公。

四、不同群体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分析

在2000-2004年5年期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水平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的9481元增加至2004年的14374元,年均增幅高达11.7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虽然也呈上升趋势,但仅从2000年的6531元增加至2004年的8030元,年均增幅仅为5.38%。因此,在这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水平差距越来越大,到2004年高达1.79倍。为了抑制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自2005年以来,国务院每年都大幅上调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企业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的8727元上升至2013年21281元,年增幅高达11.78%,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的15043元上升至2013年28493元,年增幅为8.31%,尽管低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增幅,但两者的养老金差额依然呈逐渐拉大趋势,从2005年的6316元上升至2013年的7212元,不过这种差距拉大的幅度较之前明显放缓了,2000-2004年间两者差距的年均增幅为25.03%,而2005-2013年间两者差距的年均增幅仅为1.67%。可见,国务院通过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的连续上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有效减缓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拉大的幅度,从而使两者的年均养老金比值从2004年的1.79下降至2013年的1.34。尽管如此,但并没有完全实现养老金待遇调整的目标,即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而且,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也可能会大幅度提高,从而致使养老金差距再次被拉大,形成新的不公。因此,仅仅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入手无法从根本上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亟需改革优化养老保险制度,消除制度“碎片化”。实际上,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平衡性不仅仅体现在城镇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更表现为城乡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在中国,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长期得不到重视,新农保于2009年才开始试点,这也标志着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从2009年开始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然而,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远不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水平,就更不能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水平相比了。2013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水平为新农保水平的36.8倍,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上调幅度基本相当。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差异源于城乡参保者的缴费差异,但这仅是部分事实。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量补贴远远高于新农保,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这些情况都反映出中国养老保险不仅未能给高风险的农村居民提供应有的保障,反而拉大了他们与城镇居民的差距,形成了逆向再分配。

五、不同群体养老金替代率比较分析

养老金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后所获得的养老金待遇给付水平与其在职时工资收入的比值,是比较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根据国际经验,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则可维持退休前生活水平;在60%-70%之间,则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若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唐小飞,2010)。由于个体养老金替代率有所差异,所以这里研究的为平均替代率,即退休劳动者人均基本养老金与当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比值。在2000-2013年期间,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从2000年的69.69%下降为2013年的43.02%,而且从2004年以后就一直位于50%以下,也就是说,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较退休前有大幅度的下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虽然也呈下降趋势,但是远远高于企业职工,且一直维持在55%以上,足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虽然都在下降,两者之间的差距有所收窄,但即便如此,2013年仍相差近13个百分点。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期间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其工资收入显著高于企业职工。换言之,工资收入越高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仅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其养老金替代率远远高于工资收入相对较低,且需要个人缴费的企业职工,这明显有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属性,反而造成了养老保险的逆向收入分配。新农保于2009年才开始试点,所以这里只能测算其2010和2013年的替代率。即便是农民以最高的缴费档次(每年缴纳500元)进行参保,其2013年的养老金替代率也仅仅为29.92%,与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还有14多个百分点的差距。更何况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民收入水平偏低,所以基本都按最低的缴费档次(每年缴纳100元)进行参保,这样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差距就更大了。可见,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公平性严重缺失。此外,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2001-2013年期间,我国养老金支出水平年均增长率普遍低于其工资收入与GDP年均增长率,尤其是农村居民。可见,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退休人员尤其是农村老人并没有完全享受到其发展带来的成果。总而言之,养老保险制度并非仅仅呈现出人们通常所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局面,而更应该是加上新农保的“三元”局面,无论是覆盖面还是养老金待遇水平,亦或是养老保险替代率,都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大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于新农保。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在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当然我们不可否认,这样的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步入中等偏高收入国家行列,其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不同群体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并使其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使全体社会全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不应在缩小城镇内部群体养老金待遇差距的同时,反而扩大了城乡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因此,当前不仅需要上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更需要大幅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则亟需改革优化养老保险制度,消除制度“碎片化”。

六、政策思路与对策建议

(一)政策思路

在现阶段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要全面发挥养老保险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必须明确指导思想,理清思路。第一,要用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理念指导建设中国养老保险制。消除群体歧视,将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相关利益主体充分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过程;要求养老保险待遇与经济增长相挂钩。第二,明确养老保险目标定位:一是免除所有国民老年后顾之忧,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是追求并维持社会公平(许志涛,2004)。

(二)对策建议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推动不同人群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与衔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一体化发展,防止制度分割带来的起点不公。建议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现全国统一的筹资模式、缴费标准和给付水平,加强不同制度资源的整合,平衡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当务之急需要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制度,取消各种“小金库”,实现其收入阳光化、透明化,使其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逐渐实现工作年限相同、职称等级相近的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水平保持基本一致(郑功成,2011)。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在全国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养老保险关系易转移的制度平台、资金平台和技术平台,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进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分别转入,通过地方养老金调节差异,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一体化发展。

作者:蔡璨 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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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小飞.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问题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3

从制度的形成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分割化、碎片化的制度,该制度具有对不同身份、职业等的排斥性,如机关事业单位仍沿用传统的退休金制度,退休金的发放为财政全额支付;企业人员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事农业的农村居民只能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入城镇的农民工可以在自愿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根据务工常住地的有关要求,参加当地的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群体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差异,使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享受到不同的再分配方式和再分配结果。Samuelson(1958)认为当人们对其未来的效用赋予一定的权重,而非十分短视,那么一定水平的社会保障是必要的,而且这种代际转移的最优规模随着工资增长率和人口增长率的增加而提高,每一代人都能从中得到比前一代人更大的收益,这是社会保障可以维持的基础。Diamond(1965)更是建立了世代交叠模型,分析收入的代际再分配。此后,Feldstein(1974)指出,养老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质才能实现其作为国家正式制度安排的核心价值诉求,即: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Hurd&Shoven,1985;Nelissen,1987)。其中,Steuerleetal.(1994)、Feldstein&Liebman(2002)实证研究了美国不同社会阶层在养老金收益方面的状况,发现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明显的代际收入再分配功能。Borelia(2004)估计了意大利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益。Bankset.al(2005)利用微观调查数据分析了英国养老金财产的作用,认为公共养老金财产比私人养老金财产更加具有均等效应。对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公平性的研究,一些学者着眼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王晓军(2006)认为,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处于地区统筹,缴费负担与制度结构的不同,地区间存在严重的不公平。胡巧红等(2009)认为,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制度内与制度外两方面的不公平问题:制度内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养老金缴费率、替代率等方面;制度外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不公平问题。肖艳(2008)指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功能的缺失导致了养老保险收入的不公平,在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延伸到老龄人口中,造成再分配的累退效应。一些学者对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测算。何立新(2007)利用国家统计局2002年的城市住户调查数据,分别估计城镇参保职工在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下的终生养老金纯受益,发现旧制度下逆向收入转移效果明显,而新制度下的代际不平衡得到改善。王亚柯(2011)利用2008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基于精算估计方法测算了居民的各种养老金财产及其对家庭财产分布的影响,发现在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存在较大的正向再分配效应,大幅度降低了居民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但由于我国较低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社会养老保险财产并没有明显改变居民财产的分布差异。这些研究为文章评价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养老金缴费和待遇办法设计,不同的目标人群界定,以及参与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人群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增长率都有所不同,因此,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也存在很大的区别。文章着重比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同制度类型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从而对该制度公平性进行评价。

二、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我国目前设立有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而这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率、替代率设计也是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都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不用缴费,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以工龄长短为计发依据。由于和企业职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框架。2005年国务院调整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制度将所有参保人员分为三类:“老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养老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新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对于“新人”而言,个人缴费满15年的人员,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设计成“统账结合”、“缴费与工资挂钩”的模式,此项社会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可以实现代际和代内的收入再分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国从2009年起针对农村居民开展此项保险制度的试点,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模式。此项养老保险制度虽然也是“统账结合”,但是缴费档次可由参保者自行选择,因此,其制度设计更侧重于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我国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费及养老金待遇类似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该保险面对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因此参加该保险的主要是个体户及其他一些自由职业者。不过这类人群也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表1从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和待遇计发办法两个方面比较了这几种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类似,并且刚刚开展,因此文章没有列入比较范围内。

三、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比较

1.再分配效应测量公式

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是通过终生的再分配机制产生出终生的再分配效应,因此,对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研究应以终生的再分配为主。由于养老保险再分配效应的长期性,一个人一生养老金的费用和待遇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预期寿命、市场利息率、通货膨胀水平、工资增长率等,因此,为了控制种种不确定因素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就需要建立精算模型来测量养老金的缴费和给付。如果养老金缴费累计精算现值小于领取的精算现值,那么就存在养老金收入的转入;如果大于领取的精算现值,那么就存在养老金收入的转出。终生缴费额和终生领取额的差就是养老金受益额。

2.不同人群的工资收入比较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从业人员的工资比例来进行缴纳,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农民会参照其纯收入水平进行选择。比较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人均工资发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工资水平最高,工资增长速度也最快,人均工资11年间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0.1519;企业职工的人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也是最慢的,人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为0.1433。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则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工资的1/3,增长速度相比较也很慢,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仅为0.0883(见表2)。

3.测算结果

(1)基于2009年工资收入水平,1999-2009年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模拟

基于2009年工资收入水平,以及1999-2009年期间的平均工资收入增长率作为工资变动数据,然后分别根据不同的假设条件,对投资回报率、贴现率、缴费年限三个主要经济变量对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模拟分析。根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收入者的缴费工资为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低收入者的缴费工资为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测算按照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和平均工资的企业职工来测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选择缴费为最低档次100和最高档次500进行测算。如表3所示,假设贴现率为2.5%,缴费年限15年的条件下,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由财政给付,给付标准由职工退休前一个年度的工资水平决定,因此,养老金收益额与投资回报率无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低收入者是受益的,且受益程度随着投资回报率的提高而增加;高收入者终生受益则为负,即为养老保险利益受损的人群,不过随着投资回报率的提高受损的程度有所缓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受益要大于选择500元的受益,不过无论选择什么缴费档次,受益都会随着投资回报率的提高而缓慢减少。如表4所示,假设投资报酬率为2.5%,缴费年限为15年不变的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益额会随着贴现率的提高逐渐减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低收入者的终生受益额是正的,并且会随着贴现率的提高而增加;平均工资水平的人群在贴现率水平为1%时,终生受益额是负的,在贴现率水平为2%时,终生受益额才转变为正的,并且也会随着贴现率的提高而增加;高收入者则成为终生亏损者,随着贴现率的提高,其亏损程度会减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越高,获得的终生净收益则较少,随着贴现率的提高,净收益会相应减少;当贴现率水平为5%时,选择缴费档次为500元的农村居民将会出现终生缴费多于终生给付,即出现了养老保险的终生亏损。

(2)基于2009年工资收入水平,假设不同工资增长率进行模拟

经过统计部门测算,一般我国各年的工资增长率在8%~15%的范围内,因此上文选用的14%的工资增长率相对是比较高的。而且未来的工资增长率也很难说会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上,接下来在投资报酬率为2.5%,贴现率为3%,缴费年限为15年的假设水平下,模拟不同的工资增长率对各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不同人群的终生受益(如表6所示)。工资增长率越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终生受益额也越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低收入者和处于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的终生受益额也会随着增加,如果工资增长率比较低时,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终生给付额会不抵终生缴费额,而出现养老保险的终生亏损,工资增长率只有比较高时,即达到12%时,才可能出现终生受益;高收入人群的终生亏损会随着工资增长率的提高而加剧。由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不是按收入进行缴纳,所以工资收入的变化不会影响到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终生受益。

四、结论与启示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4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安排

一、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紧迫性

失去土地对农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增值空间巨大。我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以及继承权。失去土地对农民来讲等于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另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稳定的就业岗位。在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仍是农民最基本的就业岗位。失去土地后,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很难在城镇就业。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失地农民失去了最可靠的养老保障。农民拥有土地时,可以家庭耕种或转让出租获得收益,保障老年生活。失去土地后,农民基本失去了生活来源,养老保险费用无处筹集,老后生活十分困难。

据国土资源部2002 年底测算,在征地过程中,每征用一亩地将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近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因失地而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分”的“三无农民”达4000多万。这一社会群体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将成为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4000多万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同时各地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异,统筹层次不高。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已经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本着:“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制度和资金来源可持续”的原则来设计。要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方式,把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核心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需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三、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1.坚持“先就业,再保障”的原则,从被动的“输血”方式向主动的“造血”方式转变。传统的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方式都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用、住房安置费用、就业培训费用、养老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安置费用在失地农民手中得不到有效利用,往往会出现投资失误现象。同时一次性安置费用的补偿水平也较低,根本无法对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进行保障。所以必须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关键是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使失地农民尽快向城镇自谋职业者转变,而不是仅仅依靠土地补偿费用和政府补贴生活,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自保作用,从被动的“输血”方式向主动的“造血”方式转变。

2.制度建立时,要特别注意“公平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替代率要达到较高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水平相一致,防止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现象的产生。农业部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因征地引发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呈激增之势,占农民上访案件总数的70%左右,而最集中的问题表现在征用土地的补偿水平过低,没有稳定合理的养老保险。由此可见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到“公平问题”。如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替代率过低,势必会影响失地农民的情绪,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3.需要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会逐渐转变成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做好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各地应参考已经建立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费率,缴费年限,待遇水平上做到协调一致,为衔接工作打好基础。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主动加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应当适当降低养老保险中个人的缴费比例,提高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据笔者了解浙江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做得较好,但是保障水平也较低,低于每月215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筹资负担,必然提高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充分利用我国土地资源,缩小城乡差距都有重要作用,最终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并且逐步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2.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一步。据专家估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群体将达到1.1亿人,失地农民占我国农村人口的比例将逐步提高。从人数上来讲,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要看到,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不容乐观,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自主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总体来讲对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也较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3.制度的建立是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有效措施。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点是发展农村经济,而发展农村经济必然会涉及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征用土地问题,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善。同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与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两者相互促进,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村的人力资本水平,从劳动主体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城乡协调发展,调整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参考文献:

[1]曾波:《构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法制与社会,2007.10.

[2]潘光辉 罗明忠:《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出路思考》农业经济,2007.01.

[3]陆迁 叶小雯:《关于我国失地农民的安置和补偿问题的思考》,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4]李亚华:《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几点思考》,武汉大学学报,2004.05.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5

【关键词】 吉林省 城镇化 社会保障 政策

城镇化过程中,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城乡间、区域间和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问题,是影响社会经济和谐发展、阻碍城镇化进程的重大问题。解决好城乡社会保障问题,是推进城镇化的发展的“稳定器”。

一、吉林省城镇化社会保障主要政策

2004年,吉林省正式启动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近年来,在推进城镇化发展方面,吉林省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与城乡社会福利政策为重点,积极推动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

1、搭建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吉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搭建城镇企业职工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吉林省出台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规定,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2014年起,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目前,吉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为从每年100元到2000元12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一千元以上每五百元为一档,满60周岁居民可直接领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2014年,吉林省就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台了文件(吉政办明电〔2014〕68号),政策规定,进城落户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此外,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城镇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政策。在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吉林省在全国首创并实施助保贷款政策,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形式,帮助下岗、失业、低保等“断保”困难群体解决养老金续保问题。政策规定,由政府担保,参保人承担一半保费,剩余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退休之前产生的利息由政府贴息,退休之后贷款本金和利息从养老金中扣除。这种新型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已推广到长春、公主岭、敦化等11个市县。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继城镇职工参保政策之后,国务院将吉林省列为全国唯一以省为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省份,全省51个统筹地区均出台并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2009年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吉林省创建了“三账两表一社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模式,作为“吉林模式”在全国推广。并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和“医保关系转移经办”,同时先后与海南、天津、辽宁等地区签订了异地就医合作协议。在城镇居民与职工医保的制度衔接方面也取得成效。政策规定,允许下岗失业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符合“4050”再就业条件的,可从再就业资金中享受50元或80元不等的参保缴费补贴。长春市规定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具备参加职工医保能力的,可转入职工医保,其参加居民医保每5年的缴费年限,可折算职工医保1年缴费年限。鼓励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余额资助其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吉林省紧随北京、上海两大都市之后,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5、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吉林省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政策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稳定就业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同一医保险种的农民工与其他参保人员均享受同等的待遇,并且农民工待遇在三项医保险种间的可转换、不中断。目前,吉林省基本实现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已覆盖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乡全体居民。

6、失地农民和农民工低保政策。继《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44号)之后,2013年6月吉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文件,对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家庭低保政策进行了调整。政策规定,对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策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家庭,目前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

7、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体化政策。吉林省健全了以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保险主体的“补充保障层”,对参保人员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医疗费用予以再保障;探索制定有差别、有针对性、化解灾难性风险、可解燃眉之急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具体政策和措施,拓展 “特殊保障层”。吉林省还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特药”保障机制和舒缓疗护制度,减轻了参保患者的负担,进一步拓展了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同时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已参保、参合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个人自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未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参保、参合对象标准进行救助。

8、衔接城乡社会福利政策。统筹提高了城乡孤儿、“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372元和年人均2490元,同比分别提高10.39%和14.27%。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4200元和2800元,同比分别增长7.7%和12%。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1066元和769元,同比分别提高66元和69元。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政策还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根据政策,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或转持所获资金和股票、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资产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保障对象、实施强度、缴费标准、筹资结构、统筹机制、待遇计发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实施转移接续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也是目前推进进城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外,新农保和城居保政策对青年人吸引力不强,参保率不高,退保率高。

2、医疗保险政策尚不完善。医疗参保人群年龄结构不尽合理,从吉林省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来看,50岁以上人员占参保总数的大部分,而学生比例很小。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待遇支付门槛过高,一些制度设计还不够合理。从吉林省内一些地区出台的文件上来看,一些地区在待遇支付上都设定了起付线和等待期,起付线的标准大都在300元以上,与参保人员对待遇支付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3、农民工不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存在不公平问题。一般职工失业后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对于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最长不超过8个月,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相一致。同时,先行失业保险对农民工的特殊性考虑不足,失业保险享受人群比较有限。

4、工伤待遇比较难落实。尽管2006年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吉劳社工字〔2006〕319号),但只有88万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而且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参保率低,一些未参保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工伤待遇难落实。

三、江西、湖南省推进城镇化社会保障政策借鉴

江西省建立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积极探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发展环境,在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加大改革和推进力度。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商贸旅游及餐饮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逐步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抓紧完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实现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报酬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湖南省着力提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三项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跨地区、跨城乡衔接和转移机制;完善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自然灾害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交通事故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四、吉林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社会保障政策建议

吉林省可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按照分层分类、逐步推进的原则,对有条件的地区可一步到位直接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一般情况下按照轻重缓急应逐步设立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目前来看,吉林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1、完善城乡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继续完善吉林省新农保、城居保和职工保的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一体化。研究建立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机制,吸引、鼓励城镇青年人和农村居民续缴养老保险费并逐步提高缴纳档次;提高农村居民缴费补贴标准和待遇水平。

2、建立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政策。逐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现有农民工参保缴费基础上,允许农民工自愿参照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方式参保缴费,其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失业后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此外,应采取积极的就业促进措施或失业援助计划,以缓解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压力。

3、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加快吉林省医保统筹步伐,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政策,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管理与服务,继续完善居民门诊统筹、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和医保经办能力建设等政策。依据《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出台推进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4、继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为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管理,要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现有法规的立法层次和约束力,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联网管理与通信系统,规范和保障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加强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着力推进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大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体制,提升教育、卫生、文化等优质资源的供给能力,使包括迁移人口在内的所有城镇居民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继续调整城市建设的思路,在城镇规划、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社区管理上考虑进城就业农民工的需要。在重点发展中心城市的同时,提高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能力,特别是对农村的反哺,统筹城乡发展。

【参考文献】

[1] 关于提高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8号)[Z].

[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28号)[Z].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Z].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8号)[Z].

[5]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Z].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Z].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乡衔接;可行性方案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10日

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含义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即建立劳动者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城保和农保之间自由选择并设置的转换通道。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符合条件有意愿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以一定的转换方式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并记载个人账户,反之亦可。

二、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现状和可行性分析

(一)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现状。自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轨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一致、养老待遇一致。这意味着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衔接。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而新农保还处于试点阶段,各地原有的养老政策又各具封闭性,互不统一,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上处于尴尬的地位。迁安的成功经验表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上有一定的共同点,两项政策的衔接具有可能性。本文所指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是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之间的转换。

(二)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可行性

首先,河北省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使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成为可能。2011年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0.2亿元,增长19.9%。全面落实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月人均水平增长10%,达1,570元;增加农村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补助等民生投入1.8亿元。河北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扶植,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其次,公民的社会保障观念普遍提高,对养老问题关注度提升。而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引发了诸如“四二一家庭”、“集体养老”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提出了较高的预期,这就为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思想上的渴求性。

此外,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意识增强,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了便利;迁安市等省内、省外试点的开展提供了制度衔接的成功经验,这些都有利于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开展。

三、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可行性方案设计

(一)坚持“统账结合”模式。方案在设计上参照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保”)模式。在具体操作上,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属于自有资金,直接计入“城镇保”的个人账户,而政府补贴和集体补贴部分则计入“城镇保”的社会统筹账户。在责任分担模式上,资金筹集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个人负担最大的比例,政府负担较小的比例,集体的筹资则根据实际能力而定,有能力的集体组织可以多负担,没有能力的集体组织则可以少负担、甚至不负担。

(二)从新农保转入“城镇保”。衔接方式:新农保个人账户分解为城镇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两部分。其中,“新农保”个人账户的国家补贴部分与集体缴费部分的积累额进入“城保”社会统筹部分,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的积累额进入“城镇保”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与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新农保账户分解时,个人缴费部分的积累额由个人选择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定的利率在缴费年限内累计;而国家补助和集体补贴部分为新农保个人账户扣除个人缴费积累额以后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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