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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范文1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1年,全球1/6的人口提供了全球总产出78%,并获得了全球总收入的78%,差不多每人每天70美元。而全球3/5的人口却生活在61个最贫困的国家,他们只获得全球总收入的6%,每人每天约2美元。更糟糕的是,全球至今仍有10亿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中,他们的生活水平比平均贫困线还低28%,这些人占全球人口的18.4%,却仅占不到0.3%的全球总收入。
如上的现象,是我们生活中并真实经历的,仅从直觉来判断,我们就知道这是不正义的,那么这些现象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它们是如何产生,又当如何解决呢?
罗尔斯认为,正样的现象在于整个的社会结构设计是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基本的善,他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少数人的牺牲,认为这是不正当的。
什么是基本的善呢?所谓基本的善,在书中是指是那些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广泛的意义上,指权利、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与财富、自我价值感。他们与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相联系的,是社会的善。其中,自由和权力是由主要制度规范确定。
罗尔斯的对于不正义的现象和善的论述都是与社会的基本制度或结构相联系的,在抽象的论述中,对社会制度的设计成为正义原则发挥作用的构架。在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下,被其所决定的,社会利益和负担的不恰当分配,被认为是不正义现象的本质特征,这些不正义现象的产生是对自然、社会和历史的偶然性因素的放任和纵容。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 同时,她对效率、合作、稳定问题有着更宽广的作用。罗尔斯在一个社会联社体中开始自己的论述,在这里利益冲突时普遍的,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各种利益的社会安排中要进行选择,从而达到恰当的分配契约。这就需要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确定的是社会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提供社会基本制度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办法。这里社会的主要制度被理解为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作者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些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结构,是在原初状态中被接受的契约,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这些原则将进一步调节契约,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而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被称之为公平的正义。
在现实中,个体的分布首先就是以不平衡的面目出现的,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所谓的自然天赋的差异、所生长环境中所面临的机会的差异、个体在长期相差迥异的社会生活过程中的
价值观、思维方式、所掌握的可见和不可见的资源的差异等等。动态的历史的过程中的差异的直接后果是,理性的、牟取个人利益的个体,以自身的价值获取为出发点来考虑并实施什么是恰当的分配。当一种社会制度将这样的社会和自然的差异以及差异下的思考和行为固化为一定的社会结构时,这样社会结构的成长是使本有的差异扩大而非缩小。而按照如此方式进行的管理必是非良性的,因为管理背后的原则是不被社会所有成员认可的。一部分人的得利是以另一部分的人的损失为代价的。
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是在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在与原初状体中决定的一系列原则符合的社会制度运作的时候,并且人们在这样的制度下相互合作,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就是公平的。
社会制度范文2
生活满意度只是一个主观指标
《创新时代》: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编撰的2012年《社会蓝皮书》显示,经济压力和生活安全感不足,仍是城市居民痛苦的重要因素。而农村居民中有47.2%的家庭存在“家庭收入低,日常生活困难”的现象,32.2%的农村家庭认为“医疗支出大,难以承受”。请问最近几年国家在解决民生问题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宋迎昌:“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国家在解决民生问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出台了许多改善民生的法律与政策,比如2005年起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等。二是财政向民生领域支出的比重稳步攀升,比如1999—2008年间,全国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教育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已由26%提高到30%。三是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广大城乡居民切实得到了实惠。特别是最近两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全免;为40—50岁就业困难群体开辟公益岗位;农村免除农业税等。
《创新时代》:据了解,2010年社会满意度呈下行趋势,但从调查来看,2011年社会满意度总体上已达到近十年来最高水平。请问生活满意度提升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满意度提升是否意味着“城镇居民对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个人获益情况评价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
宋迎昌:生活满意度是一个主观判断指标,不仅与个人生活状况的改善息息相关,而且与国家整体发展状况也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完全关联。生活满意度提升具体表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居住条件、就业状况、收入水平、婚姻状况、邻里关系、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环境状况、交通状况等。满意度提升更多体现的是个人感受,所以生活满意度提升,并不意味着“城镇居民对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个人获益情况评价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
《创新时代》:据了解,你曾于2007至2009年受派赴西北的兰州市安宁区挂职(担任副区长),作为理论工作者和政府官员,你认为中国城市下一步的民生改善,需要首先解决哪些问题?
宋迎昌:中国城市下一步的民生改善,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是,建立一个民生导向的社会制度,具体体现在:第一,建立民生导向的财政制度,即政府不与民争利,财政支出向民生倾斜;第二,建立民生导向的发展制度,即在民生改善的基础上求得发展,不唯GDP和财政收入是从;第三,建立民生导向的社会治理参与机制,即重大决策要倾听百姓的意见,要让百姓有话说,让百姓说话算数;第四,建立民生导向的政绩考核机制,即各级官员的升迁要倾听民意,民意不过关,要实行“一票否决”制。我认为,只有建立起民生导向的社会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民有、民权、民享、民治的理想社会目标。
改革是推动城乡发展的最大动力
《创新时代》:2012社会蓝皮书《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继2010年之后,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将继续快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请问这种变化是否属于偶然现象,你怎样看待此种趋势?
宋迎昌:我认为,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连续两年快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纯属偶然现象,这与最近两年我国实体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有直接的关系。众所周知,制造业的发展举步维艰,最终造成了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乏力,而农村居民因为国家多项惠农政策支持及农产品涨价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农民纯收入普遍增长较快。但随着我国对经济活力的日益重视以及转型升级的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快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的现象将会很快消失。
《创新时代》:业内人士指出,全国各地城乡统筹和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目前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主题,从成都、重庆的城乡统筹试点引起全国关注的现象看,城市化的继续推进将广泛涉及到户籍、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体制全面改革。你认为随着近年来快速交通的迅猛发展,是否可形成一个新型的城乡关系?今后推动城乡发展的最大动力是什么?
宋迎昌:随着近年来快速交通的迅猛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必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通道。但能否形成一个新型的城乡关系,我认为还取决于全方位的制度变革。交通瓶颈只是城乡统筹发展的一个限制性因素,相反,落后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才是制约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阻力。
由此我认为,今后推动城乡发展的最大动力依然是改革,只有下定决心破除陈旧、落后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实现发展要素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参与社会事务的公民权利,才能最终实现农民、市民一律平等的愿景。只有这样,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远大目标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创新时代》:蓝皮书指出,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城市中的农村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不断增加,部分城市居民对农村外来务工人员依然存在一定的社会排斥心理。请问造成这种排斥心理的根源是什么?都表现在哪些方面?
宋迎昌:农村人口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民“市民化”现象,并不是一而就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因为它必然要经历就业非农化、居住城市化、生活方式城市化三个相互关联的发展阶段。农民工进城,首先完成的是就业非农化,但若要完成居住城市化和生活方式城市化,难度将会很大。由此,这种异质特征最终决定了外来务工人员将很难完全融入城市社会中,这也是部分城市居民对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存在排斥心理的最大根源。
城市居民排斥外来务工人员的具体表现,是城市居民担心农民工进城会挤占他们的发展资源,如争夺就业机会、争夺交通资源、争夺社会福利等。
“大众麦克风时代”的到来
《创新时代》:2012蓝皮书中提出了“社会各阶层上网‘喊话’,‘大众麦克风时代’到来”等新鲜名词,何为“大众麦克风’时代?针对在2011年“7·23”动车事故中,一些演艺明星等中产阶级表现得日常活跃,甚至整体超过传统的学者、作家群的现象,你是否赞同这属于中产阶层对公权的质疑和离心倾向?
宋迎昌:“大众麦克风”指的是人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渠道。我认为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能让城乡居民当“哑巴”,要鼓励广开言论,了解民意,如此才能真正建设和谐社会。
众所周知,中产阶层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与低收入阶层相比,他们更关注国家大事,更渴望参与社会治理。传统的学者、作家群,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中产阶层的一分子,因为他们还要为自身的生计而奋斗,所以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程度远远低于演艺界明星。可以认为,演艺明星等中产阶级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现象并不能等同于是对公权的质疑,更不属于离心倾向。恰恰相反,此类中产阶层正是社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重要力量之一。
《创新时代》:如今互联网已成为弱势群体展示伤痕和相互取暖的地方,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也经常变成倾泻“仇官”、“仇富”等负面情绪的“垃圾箱”。你对网络中常常出现“一人爆料维权,众人‘围观’”现象如何看待?此种现象是否代表现阶段行政监督机制低效及法律作为利益调节的底线保障的失灵?
宋迎昌:我赞同“目前互联网已成为弱势群体展示伤痕和相互取暖的地方,这也说明了现阶段行政监督机制低效及法律作为利益调节的底线保障的失灵”的说法。要消除这种现象,我认为国家有必要为弱势群体搭建一个利益诉求的平台。因为从长远来看,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依法治国,才是体制内解决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最好渠道。
社会制度范文3
【关键词】“发展极”社会;经济增长;社会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时至今日,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过改革开放前后60年左右的时间,已经在经济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表现在人均收入水平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面对如此复杂的经济发展态势,发展经济学理论一方面表现出极强的解释力,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的修正、发展、创新。
面对区域经济不断的增长需求和区位条件的优势和限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经济发展模式,建设开发了许多经济开发区和“新区”工程。上海浦东新区、深圳经济特区、天津滨海新区、横琴新区一系列区域经济区的建设带动了中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这些经济行为模式的实践成功,论证了发展经济学理论中由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Francois Perroux)于1955年提出的“发展极”理论的合理性。
“发展极”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经济增长中,由于某些主导部门,或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或行业在某一些地方或大城市聚集,形成资本与技术高度集中、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自身增长迅速并能对邻近地区产生强大辐射作用的“发展极”,通过具有“发展极”的地区的优先增长,可以带动相邻地区的共同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增长,必须建立“发展极”,通过“发展极”自身的发展以及对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影响,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可见中国经济“特区”和“新区”的建设主要是为了形成“发展极”,通过这些综合实验区来带动区域乃至全国的经济增长。佩鲁认为要形成“发展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引导企业和行业在某些大城市或地区聚集发展而自动产生“发展极”;二是有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和重点投资,鼓励和补贴创新型企业和推动型产业的发展,主动建立“发展极”。就中国各个区域的“发展极”建设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后一种途径。
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并非就经济增长如此简单。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区,伴随经济增长,社会、政治、思想文化各个子系统也在不断的协调适应之中,其中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变动尤其剧烈,导致了一系列社会制度创新和社会实践。这一过程属于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和其升级为福建“自贸区”的重要部分的发展过程为研究背景,探讨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制度创新的延伸关系,拓展了“发展极”理论在社会建设中的解释,提出“发展极”社会概念,并且分析了这种经济变迁中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实践问题。
二、“发展极”理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经济增长
佩鲁在“发展极”理论中认为一国经济是由各种“经济空间”构成的,也就是社会经济中的各种分子之间的经济关系。作为“势力范围”的“经济空间”形成经济中心发挥吸引力与扩散力,并形成互相交叉,不分地区、国界限制的作用范围。
“发展极”的形成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条件:第一,产业群的形成。具体而言,首先是推进型产业先于其他产业发展起来;其次是创新性企业的迅速扩张;最后推进型产业和创新型产业在空间上的集聚。第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企业家群体是“发展极”形成的重要条件。企业家有创新精神,敢于冒险,从而可以进行技术和制度的创新。而且可以产生一批追随、模仿创新企业的“增长企业”,可形成“增长中心”。第三,必须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和适当的周围环境。规模经济的增长不仅需要聚集大量的企业、部门,而且要集中相当规模的资本、技术、人才等。根据佩鲁的“发展极”理论相关学者提出“增长极发展战略模式”,认为实施增长极发展战略,关键是要进行区位选择与产业选择,以及必要的政策支持,才能形成有效的经济增长中心。增长极发展模式主要应用于欠发达区域的经济发展。平潭相对于周边地区实际上属于欠发达的地区。因而,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弥补市场的不足,在政府支持上,主要包括土地、税收、金融、人才等方面。
社会制度范文4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深水区,而社会保障体系远远无法满足群众现代生活的需求,对社会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最近几年,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城镇地区,对农村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改革还不是很重视,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是很完善,做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工作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本文主要结合作者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就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问题和对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供同仁借鉴。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难题分析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合理的资金来源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都被边缘化,发展进程十分缓慢,导致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资源来源问题。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家庭集资和农村集体出资建设,资金来源途径十分单一。尤其是改革开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体系实施以来,集体补助的力量逐渐被削弱,很多落后地区的农民群众已经负担不起这部分资金,最近几年尽管我们积极的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但是多数钱还需要群众自己负担,因此,当前解决资金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法律保障,地区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求,而且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还面临着很多难题,例如我国的《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以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体系建设的原则性较强,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还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款,从而导致了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缺少法律保障,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3.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不完善
农业是弱质性产业,农业在生产过程中,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市场供需的影响。此外,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商品再生产相结合的过程,生产受到了商品属性等特性制约,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不一致,生产周期比较长,农产品还具有季节性。因此,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业生产风险较大,很多保险企业前几年针对农业风险制定了不同的农业保险,但是由于风险高,赔偿多等原因,导致很多保险企业不再受理这种保险,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也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策和建议
1.针对地区差异性,建立对口援助制度
我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农村地区之间发展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将东西部地区的农村经济收入水平进行有效的区分,并要充分考虑到同一个区域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收入情况,基于此原则,应该逐渐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口援助制度,实现东西部地区的财政平衡,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比较完善和发达的地区应该积极的对口援助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的地区,逐渐实现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平衡供给,提高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水平不高的现状。
2.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规建设还比较落后,与其相关的立法工作较少涉及,即使一些地区颁布一些区域性的法规,但是其适应性不广泛,也只是针对某些地区进行的设置。在立法过程中,社会保障法规立法标准还没有统一,急需相关部门设立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的实施,切实解决好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法》、《农村社会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为完善这些法律提供必要依据。
社会制度范文5
关键词:社会学;中国;美国;收养制度
收养(Adoption)是一个人将父母的权利和责任赋予给另一个人的行为。收养问题小则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和睦,大则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在中国和美国,由于社会文化、历史发展以及人们思想上的差异,收养制度也体现出很多不同。本文以时间为依托,阐述了中国从元代到现代和美国自殖民时期以来的有关收养问题的历史,分析各自的收养目的、来源以及原则等问题并进一步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从社会学角度观察中美在收养问题上的不同点。
一、中国的收养
(一)元代的收养制度
元朝的收养制度实行的范围普遍较广,其主要目的是为继承血脉做准备。元朝政府对收养的各个对象以及程序上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是对被收养人资格的限制,禁止收养异姓为子;其次,是对收养人资格的限制,要求收养人必须年龄超过四十岁,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全国推行;再次,是对送养人资格的限制,只在同一父母的兄弟之间才可进行收养;最后,规定要有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即要有立据[1]。
虽然元朝法律规定不能收养异姓之子,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并不像法律规定的如此。现实中,被收养的孩子即收养的来源主要有同宗同姓和异姓两大类。其中同宗同姓的有同宗且昭穆①相当和同宗但昭穆不相当的两类,其中以前者居多。异姓也分为两类,即有亲属关系的和没有亲属关系的。这种情况虽然不合法,但是却大量存在。
养子是作为继承者的身份被收养的,因此,养子具有如同亲子的继承权。这种情况对于在养父死后被收养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如果是在养父死前被收养并且养父又有了亲子的情况之后就有所不同,此时养子的继承权仅相当于庶出的亲子。同时,虽被收养但是养子仍然未与亲生父母完全断绝关系,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应该同为亲生父母和养父母服满三年的守丧期等。
(二)明清“义男”
明清时期的收养制度与元代相类似,但是关于“义男”的收养却明显多于之前的朝代,特别是在明代的徽州一带,“义男”广泛存在于农村社会。
“义男”,很多时候被认为是奴仆的代名词,而事实上却有待商榷。在刘晓的《元代收养制度研究》一文中,就将“义男”和“螟蛉”、“义子”等同起来。而《汉语大词典》也是这样解释的:义男,犹义儿,即“义男”就是义子或养子的意思。所以综合地来讲,就如许文继在《“义男”小论》中指出的,“义男”具有双重性,即兼有养子和奴仆的双重身份[2]。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上是不承认“义男”的奴仆身份的。
关于“义男”的来源,主要是通过买卖而来,而这种买卖多是以婚书的形式出现的。这种买卖有时候会被利用,即以购买“义子”“义女”的名义实际上来购买奴仆。当然鉴于“义男”的双重身份,有些家庭购买“义男”就是为了继承或者赡养老人的目的,将“义男”作为家庭成员而非奴仆。不过无论哪一种性质的“义男”,政府都是保护其相应的权益的,对侵害“义男”的行为实行法律制裁。
(三)近现代的收养制度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近代以前的收养制度其实就是一种立嗣制度的表现,因为收养的终极目的是确立子嗣以确保宗族的延续和财产的继承。近现代的收养制度也明显保留有这种传统,尤其是在宗族里面。但是,此时的宗族已经逐渐接受异姓之子的收养。
尽管宗族内部仍然保留有元明清时期关于收养的影子,但是就整个中国而言,收养制度实际上已经发生了改变。就其目的而言,收养孩子不仅仅局限在传宗接代和保障晚年生活上,还有扩大家庭规模以保证子女性别平衡,或者出于好心照顾弃儿,或者是绕行计划生育政策即在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下拥有更多的孩子等。收养者的主体也发生了改变:母亲在是否收养孩子的决定上拥有了更多的发言权,不再完全由父亲来决定。
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如前文已经提及,元代的义子如果在养父又有亲子之后,只能享有庶出的继承权;而在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法律关系就此取消。这就说明现代收养制度已经赋予了合法的养子完全等同于亲子的权利。
二、美国的收养
美国家庭收养的目的与中国基本一致,即为没有孩子的夫妻提供一个男性的继承人。但还有另外一个目的就是表达对祖先的尊敬。早期的美国被收养者全部为男性,包括成年人和孩子,同时继承了部分罗马法律的宗旨,即将收养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被收养者的利益是放在第二位。而这个情况在之后发展过程中有所改变。
(一)18世纪的殖民时代
在18世纪的美国,被收养者不能成为继承人,因为当时的继承权只有拥有血缘关系的子女才享有。收养只是作为照顾没有家庭的孩子的一种手段,养子是不能进入家庭关系之内的[3]。但是,随着工业革命和大量移民的到来,产生了大量的需要受抚养的孩童,于是就逐渐产生了公共救济院还有非正式的过户给家庭以及农场作为童工的收养方式。
(二)19世纪的美国
进入19世纪,美国的收养法得到了完善,给予了被抚养者合法的身份以及更好的照顾。这是由于随着收养行为大量的增长,很多的收养者逐渐要求确保被收养的孩子能够分享家庭的财产以及获得合法的认可。
马塞诸塞州在1851年通过了第一部有关于收养问题的综合性法令,使得被收养者的利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得到了保护。同时,这个法令还关注被收养者的幸福或福利问题,其中有涉及到:接受基础教育;成立专门的部门照顾孩子的需要;平等看待穷人的孩子和富人的孩子;合法继承的权益等。
东海岸的城区也进行了变革,纽约就开展了两场对收养产生了重要影响的运动:第一,农民家庭的儿童安置。最初,这些孩子被安置在纽约、康乃狄克州以及宾夕法尼亚州附近。然而,对于孩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使得要用专门的“孤儿火车”将他们从东部运送到西部。这类火车从1854年运行到1904年甚至1929年,把将近10万的儿童运送到了中西部。这场运动使得大多数被安置的儿童过上了有保障的、安全的、有爱的生活,但是仍有人认为有些儿童只是得到了生理上的照顾,其他方面并未进一步改善。第二,弃儿收容所和城市家庭的收养安置。这场运动就是在城市设立专门的机构和组织对被收养者进行照顾。然而,这种方式伴随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随着移民浪潮不断袭来和贫民窟条件的不断恶化,需要受抚养的儿童越来越多,包括很多营养不良或者患有疾病的婴儿,这就给儿科医生以及乳母数量造成了重大压力,而医疗资源和母乳的缺损也使得儿童的死亡率不断提高。
在19世纪的后半期,需被收养的孩童更多的被家庭所收养。为保障收养儿童的福利,在接下来的22年内,除马塞诸塞州外,另外16个州也通过法令对收养儿童的家庭实施司法监督,把孩子的利益作为收养的基本。
(三)20世纪的美国
20世纪初,明尼苏达州最先在1917年法令中将隐私和保密引入收养条例。这些条例阻止任何一个人窥视和记录有关收养的文件,包括亲生父母和养父母。
20世纪前叶,美国对收养孩子的兴趣被大大提高,这跟战争特别是一战和二战以及流行性感冒使得婴儿的出生率大大降低有关,同时,代替母乳的婴儿食品如牛奶被成功试验使得收养婴儿成为可能。但是,收养者在很多时候要求的是健康的小婴儿。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很多收容所会用半年至一年的时间来对孩子进行体检和观察,确认是健康的之后再进行安置的处理。另一方面,收容所也在为孩子寻找最好的父母,对父母的教育背景、社会经济地位等进行考察。但是,结婚夫妇的生育率降低和避孕、流产等原因导致的需要安置的婴儿数量的减少使得健康婴儿的数量大大低于需求量,这就使得很多夫妻转向非传统的收养方式:跨种族的收养和国际性的收养。另外,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很多夫妇选择用试管婴儿或者代孕生育小孩。
20世纪后期,有关于收养的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如养子的权益纠纷和心理问题,其中养子的认同构成(自身根源)和自卑情绪是最多的。还有就是养子、亲生父母还有养父母之间的“斗争”:被收养者组织起来寻找本源,亲生父母寻找被自己抛弃的孩子;收养的父母担心资料的公开而支持文件的保密性。不过这个问题就现在已经有所缓解,因为美国已实行公开的领养制度。
三、中美收养制度差异的社会学分析
从以上所述的有关中美两个国家的收养制度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相同点,如:收养的目的都有传宗接代和继承财产,收养的对象多为男性,通过买卖来进行收养等。然而更多的却是一些不同点,从社会学角度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制度的差异。作为中观层次的社会制度,法律对收养制度有着很大的影响。两国之间美国的法律化程度更高,真正实现系统的立法更早。中国真正将收养行为用系统的法律来保障已经是20世纪末的事情了,即在1991年12月29日,中国才正式颁布了《收养法》,而美国则早在19世纪就已经有了收养法并且已经在不断的修改完善,这中间就相隔了将近200年的时间。另外,计划生育政策又为中国收养增添了一项独有的特点,即通过收养来实现养育更多孩子的目的。
第二,社会组织的角色。美国的收养制度中组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儿童救护中心还是收容所,都是以组织的形式在参与收养的事宜。而组织又可以分为公共的和私人的,他们在分工上有所不同:公共的组织是照料孩子的角色,而私人的组织则是为没有孩子的家庭寻找可以收养的孩子。此时的私人组织就扮演了社会组织的角色,起到了过渡或者中介的作用。而中国就较少有社会组织的参与,至少在时间上要迟于美国。
第三,社会网络的作用。中国的历史表明中国历来是一个“人情社会”,在这个背景下,社会网络在中国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难以想象的。在中国的收养制度中也可见社会网络的影响,如近现代以前的中国要求尽量从同姓近亲中间来选择养子,前文提到的在元代只有在同一父母的兄弟之间才可进行收养就属于这种情况,这表明那时被认可的社会网络还局限在近亲之中。而美国则较少或者没有这种情况。(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释:
①古代宗法制度,宗庙或宗庙中神主的排列次序,始祖居中,以下父子(祖、父)递为昭穆,左为昭,右为穆。
参考文献:
[1]刘晓.元代收养制度研究[J].中国史研究,2000(3):115-116
社会制度范文6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 制度创新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中,统筹城乡发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然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状态与农村居民的救济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乡隔绝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形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重点在于:在加大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力度的同时,应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着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1我国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制度体系不健全,保障项目较少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步履维艰,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全面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会福利体系残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经济实力好的地区还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区该项制度体系已经瘫痪。
1.2保障标准低,总体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当部分参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费而不能住院,进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能否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致穷的问题不容乐观。
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人口流动增强,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显现,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无着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一,专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如北京市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低费率、广覆盖、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适应了外地农民工“年纪轻、流动性大”的特点。第二,加强农村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江苏省常熟市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
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今年国内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这意味着,政府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买单”。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积极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体现,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遏制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基本达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目标。
3.3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障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的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