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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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范文1

农保基础养老金是指由市县两级财政直接出资,对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发放的普惠式养老金。目前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国家定为每人每月55元,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政府财力情况发放的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一样。

据了解,海南省2014年7月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来10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缩短与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130元/人/月)的差距。

(来源:文章屋网 )

基础养老金范文2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子女参保

一、引言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2009年9月我国开始试点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老有所养逐渐成为现实。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老人,不用缴费,就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①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一方面是要让农村老人都享受到由国家财力支持的养老待遇,另一面也是为引导更多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但在政策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虽处于同一试点地区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老人。有的没领到基础养老金的现象。

一些农村老人被排除在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之外.这首先就有悖于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进而还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而各试点地区对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的理解不同.导致各地对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界定不同.从而又给新农保工作造成管理上的混乱。除此之外。通过子女参保作为附加条件而实现的高参保率.还将使地方财政本来就困难的落后试点地区的新农保缴费补贴不堪重负。所以,为保证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新农保的长期施行.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修正并完善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这一政策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产生的问题

1.有悖于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进而还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普惠性”是其重要特征。啵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因此,建立“普惠式”的农村养老保险便成为2009年推行新农保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在新农保的实际推行中,《指导意见》中有关“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规定,却在事实上违背了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进而还可能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

根据规定。若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未参保,老人就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在无形中就形成了一种自动筛选机制.从而导致部分老人成为这一惠农政策下的“边缘人”。当然,这并不是国家设计该参保缴费机制的初衷。提高参保率。增加养老基金积累,让更多农民享受到有国家财政支撑的社会养老保险才是其目标所在。但当面对这样一群因制度安排原因所形成的“边缘人”。我们就不得不对新农保所倡导的“应保尽保”或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目标提出质疑。因为这些现实与目标的偏差.已在事实上证明了这样的规定是有悖于国家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的。另外,社会保障还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可以达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新农保中关于老人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的做法却使得一些农村老人被排除在基础养老金领取范围之外.这势必将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因为恰恰是这些被制度“边缘化”的老人(如其子女是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参保)。无论是依靠自我还是子女养老都缺乏保障。所以,他们才是更需要国家这部分基础养老金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人群。

2.由于新农保试点各地对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范围界定不同,将给新农保工作造成管理上的混舌

据调查.由于新农保试点各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理解不同。就导致各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范围界定也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所有与老人户籍在同一个村委会,年龄在l6---59周岁之间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儿子、儿媳、未婚的女儿及入赘的女婿、女儿都属于老人应当参保的子女:第二种是老人所有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第三种是根据户籍登记情况,与老人户籍在一起的子女必须参保。又由于目前新农保还处于县级统筹。所以。即便在同一省份的各地对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的范围界定也不尽相同,这必将给新农保今后的省级或更高层次统筹带来困难。

从政策执行效果看.三种范围界定标准是各有优劣。第一二种界定从短期看.有利于扩大新农保覆盖面,增加了养老金的积累。但从长期看,这样的规定(尤其是第二种)已带有半强制性缴费性质,破坏了新农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也侵害了老人的权益,会给新农保的长期推行造成心理抵触和不稳定影响。第三种界定虽然对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界定要小些,但实际中,又出现了部分不愿参保的子女为不影响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而提出与自己原本同一户籍的老人“分户”的现象。而且在有的地区,这种“分户”现象还愈演愈烈,使得“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不仅没能起到提高新农保参保率的作用。反而给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负担。不仅如此,部分农民利用“分户”这种“搭便车”行为来逃避参保.还将造成一定的社会道德风险。进而给新农保的实际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3.通过“捆绑式”缴费机制实现的高参保率,使地方财政困难的落后试点地区参保缴费补贴不堪重负

已有调查数据显示.自新农保试点以来,部分地区新农保参保率已高达90%甚至接近100%。对于这样的成绩.我们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又不能不思考:这90%或者近100%的参保率背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带有附加条件性质的规定所带来的参保贡献又是多大?尤其是在那些经济不够发达.农民参保意识比较薄弱的试点地区。

事实证明,在这些地区,影响许多中青年农民参加新农保最直接或者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为了让自家老人能够领取到国家的基础养老金。而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提高了当地的新农保参保率。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农民都出于这样的目的而参保时,则会导致当地财政的不堪重负。因为按照新农保<指导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每年至少要给新农保参保人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也即通常所说的“进口补”)。在那些地方财政困难的落后试点区.按照每年最低30元的缴费补贴算,每年给参保人的补贴就不是个小数目。再加上通过附加条件来达到的高参保率。就更会远远地超过其实际的财政负担能力。这样,一旦形成养老金的资金漏洞,地方政府给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也就难以兑现,那整个新农保政策的执行也会面临难以为继的危险。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虽然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的做法出现了上述种种问题,但总的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农村目前实际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农民不同于城镇职工.很多没有用人单位.故参保的随意性很大;二是我国农民社会养老意识薄弱,对新农保政策也缺乏了解。其对参保的抵触性也很大。如果国家不实行这种引导性甚至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参保政策.估计新农保在试点阶段就会遭到“冷落”,到老龄化危机真正到来之时.国家和个人都将无从应对。所以,在目前经济和社会条件下,不能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加以完全否定。当然,也不能对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置之不理。关键是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这一政策。笔者的相关建议主要有:

    1.缩小并明确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要求只要与老人同户籍的子女参保,老人就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这样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农村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门槛,更多老人纳入领取之列.同时还可减轻因各地政策不一带来的社会不公和新农保管理工作的混乱。为使此建议真正发挥作用。笔者还建议配以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国家要在新农保《指导意见》基础上,以政策形式对新规定的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避免各地区再存在不同理解。二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坚决杜绝与老人同一户籍的子女因不愿参加新农保而与老人“分户”现象的发生。三是各试点地区政府要重点关注被排除在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优抚等范围之外的缴费困难群体.让他们不要总是成为优惠政策的“边缘人”。对这类人群,在实际调查前提下,可以为其代缴部分养老金.使他们也能够参加到新农保中来。

2.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加快社会保险法等与农村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出台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开始实施时间较短.所以目前大部分农民对此还缺乏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再加上老农保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部分农民还担心自己参保会重蹈覆辙。所以。在广大农村加强对新农保的宣传乃当务之急。对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政策的宣传.一方面是要向农民讲明国家制定该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引导大家积极参保.同时还需向老人的参保子女说明,子女缴费是在为自己以后积累养老金,老人基础养老金并不会挤占他们所缴纳的保险费。这样让农民们了解到政策的有利性.更多的农民就会自党参保,也才能有效避免上述“捆绑式”参保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加快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出台也有利于解决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产生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法律对新农保的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以及基金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所以,政策执行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在“捆绑式”缴费机制下.即便是已参保的农民也还有许多的顾虑。如自己所缴纳保费的安全问题、养老金的待遇水平问题、新农保与其他养老制度的衔接问题等。这些顾虑,都可能成为今后已参保农民退保的影响因子。所以,通过“捆绑”带来的高参保率.并不能成为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长久之计。只有权威性的相关法律制定出来。才能给农民带来“定心丸”的作用。届时,即便没有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的硬性规定.农民们也会积极参保的。

3.充分发挥农村其他惠农政策的帮扶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农民收入,让更多农民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解决上述问题走出“捆绑式”缴费模式的根本出路

在我国经济落后地区,农民收入较低。缴纳保费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来说。增加了经济负担。在温饱问题没有或者刚好得到解决的时候.很多中青年农民并没有为今后的养老问题作过多打算.他们更关注当前的问题.如:子女的教育问题、父母的赡养问题、看病问题、就业问题等等。所以。国家应充分发挥农村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补等现有惠农政策的帮扶作用,帮助农民解决好当前困难。同时,还应通过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科技的投入。增加粮食产量并帮助中青年农民充分就业等来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只要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现实困难并使农民经济收入增加,其自然就有参保缴费的能力。对老人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这一做法也会从心理上更容易接受,从而由被动参保变为主动参保。至此,上述种种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4.强化新农保基金的安全监管,确保资金保值增值,这是新农保持续稳定发展的长久之计

基础养老金范文3

关键词:养老金会计;设定提存计划;设定收益计划;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1-0070-03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趋势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据专家预计,到2030年,全球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由目前的9%升至16%。西方人口专家将21世纪称为“世界性人口老龄化的时代”。世界各国一直在不断努力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今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养老金计划的会计处理问题,我国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的研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尚处于探索阶段。根据2000年11月1日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统计,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0.6%,其中65岁以上的人口占6.96%(仅指中国大陆地区),已达到联合国关于“老龄型国家或地区”的界定标准。在此背景下研究养老金会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养老金会计的主要内容

(一)养老金的性质

养老金作为支付给退休职工用于保障日后生活的资金,人们对其性质的认识,曾经产生两种主要观点:一是“社会福利观”,二是“劳动报酬观”。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在职时取得工资收入,体现按劳分配;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体现国家和企业对职工的关怀。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养老金支付即是该观点的体现,养老金支付往往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企业职工在职服务期间不确认养老金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观点的弊端日渐暴露。一方面,养老金费用没有预提,企业无法估计未来应付养老金数额;另一方面,收益和成本不配比,使得企业各期的损益缺乏可比性,不能够反映企业的真实业绩。

劳动报酬观认为,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职工在职服务期间提供劳务所赚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实质是“递延工资”。因此,会计处理不再作为一项营业外支出,而是在劳务发生时就确认为当期的成本费用。这一观点已被世界各国(包括我国)会计界普遍接受。现行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原则也就是建立在该观点基础上的。

(二)养老金会计的核算原则

既然养老金费用是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当期确认的,那么,在会计核算时就应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养老金费用,既反映了养老金的基本属性,也是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要求。我国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按照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和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按照这一规定,目前大多数企业在职工服务期间就确认养老金费用,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这是我国养老金会计发展的一大进步。

(三)养老金计划的类型及会计处理

根据养老金的给付方式和风险承担主体不同,养老金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简称DCP)和设定受益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简称DBP)。

1.设定提存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按照养老金计划的约定,每年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养老金,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企业并不保证职工退休时养老金的给付金额。在该计划下,企业根据事先确定的缴费水平向一个独立实体支付确定数额的提存金,职工退休时所能获得的养老金数额取决于所缴提存金额及其投资收益在职工退休时的累积额,职工到期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是不确定的,而且通货膨胀风险、投资风险等完全由职工个人承担。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只需在每期计提时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即可。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上缴社会统筹费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向个人账户足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向个人账户不足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付养老金费用

向个人账户超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预付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2.设定收益计划。设定收益计划是指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养老金以及提取多少都由企业自行决定。在该计划下,企业承诺确定数额的养老金给付额,并确保提存金和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积累额到期能满足支付职工养老金的需要,与养老金资产相关的风险全部由企业承担。确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将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现时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涉及折现率的选择。而折现的计算必须要考虑很多不确定因素,一般要由精算师对职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预测。养老金负债要在精算基础上计量,按期估计并计算未来支付养老金的年金现值,据此确定养老金成本及每期应向养老金基金提存的金额。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每年发生服务成本和负债利息时:

借: 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 预计负债

提拨资金时:

借:养老金计划资产

贷:银行存款

养老金计划资产发生实际收益时:

借:养老金计划资产

贷: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发生损失时,作相反分录。

养老金计划修改(包括开始实施) 时确认服务成本:

借:前期服务成本

贷:预计负债

每年摊销前期服务成本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前期服务成本

实际支付费用时:

借:预计负债

贷:养老金计划资产

3.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收益计划的比较。从上述分析来看,DCP和DBP各有优缺点,二者比较见下表:

三、养老金会计的现状

(一)国际养老金会计现状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LAS19)“雇员福利”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LAS26)“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两项养老金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先后颁布了多项有关养老金的会计准则,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会计体系。该体系主要由FAS87“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FAS88“雇主对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削减和终止福利的会计处理”以及FAS158“雇主对设定受益计划和其他退休后福利计划的会计处理”等组成。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24号(SSAP24)“养老金成本的会计处理”,修订了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FRS17)“退休福利”。

LAS19、FAS87和FRS17对设定提存计划的规定基本相同。一方面,要求企业在雇员提供服务期间把为换取该服务而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确认为一项费用;另一方面,要求企业披露为设定提存计划确认的费用金额。具体见下表:

(二)我国养老金会计现状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1984年开始建立试点,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将养老金会计按照会计主体的不同分为企业养老金会计和企业年金会计,分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和第10号中予以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职工养老金保险费等各种不同形式报酬的会计处理进行归纳,规范了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依照该准则,企业将根据具体的设定提存计划,按照固定金额或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在职工在职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并且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将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单独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投资需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年金基金的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等。

四、结论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是设定受益制与设定提存制的结合,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设定受益计划, 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设定提存计划,从制度设计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看,似应按照设定受益制来进行会计处理。但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特别是基本养老金)的会计处理还不适宜采用设定受益计划下的处理方法,原因在于:目前我国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精算师队伍缺乏以及企业会计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企业养老金费用构成模糊,只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不具备按照设定受益计划分别确认养老金成本各组成部分的条件;由于设定受益计划较为复杂,很大程度得依赖和借助精算师的力量,使大多数企业无法采用保险统计方法,依据合理的精算假设计算养老金成本和各种给付义务;相反,设定提存计划的实施成本较低,会计处理较为简单。虽然目前对企业养老金和企业年金均采用设定提存计划,但对一些大型的、条件成熟的企业可试行设定受益计划,以后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向设定受益计划过渡。

注释:

[1] 市场相关价值,可能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或是在不超过5年内以系统合理的方式通过确认公允价值的变动而计算所得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朱康萍.企业养老金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4,(03):73-77.

[2] 季晓东.养老金会计处理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2,(06):27-32.

[3] 陈芳芳.美国养老金会计最新发展及其借鉴[J].财会通讯(综合),2008,(05):105-106.

基础养老金范文4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养老保险基金 影响

人口老龄化及其表现

国际社会衡量人口老龄化的两个通常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或超过10%,或者是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7%,我们就说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8811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96%,已经接近老龄化;据2005年底全国1%人口抽样显示,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0055万人,占总人口的7.7%,说明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据民政部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671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5%,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也已达到了1130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5%,比上年增长了3.22%,比7%的国际标准高了1.5个百分点,无论从哪个标准来看我国都已经迈入了老龄化社会。

对任何经历着人口老龄化的国家而言,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无法回避的,主要表现有:

人口老龄化首先会造成劳动力适龄人口比例下降,导致劳动力短缺。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速度较快,虽然短时期内不会出现劳动力短缺问题,但国家应及早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用工不足的挑战,这是人口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会增大,如果劳动力出现短缺,很多岗位将不得不聘用一些高龄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人口老龄化意味着税收提供者的减少与享用税收人数的增加,加上人均寿命的延长与人口出生率下降,势必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相应影响。同时,由于社会负担系数提高,表示未成年人口与老年人口的支出大大提高,这样就将降低储蓄率。

人口老龄化将改变社会需求结构,老年消费品的需求会逐渐增加,并促使现有的消费结构发生改变。而从长期看,这种消费结构必然要求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

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的影响尤其严重。首先,家庭养老方式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第一、二代独生子女已经进入婚育年龄,新的“四二一”家庭模式,让越来越多的子女感到照顾老人的负担沉重。其次,进入老年阶段以后,由于身体免疫机能老化,抵御疾病侵袭能力下降,患病几率增大,因而老年人对医疗保健和服务的需要远超过其他年龄阶段的人。有资料表明,老年人的人均医疗费用支出是在职人员的3至5倍,发达国家目前医疗费用大幅度增长的原因,除医疗技术发展费用增加之外,主要是人口老龄化的作用。因此,随着老年人口总量的迅速增加,将导致医疗保障资金需求的迅速膨胀。到2020至204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时期,医疗保障费用的需求压力可想而知。

最后,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而来的人均寿命的延长,在现有退休年龄不变的前提下,使得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的期限随之延长,因此国家支付养老金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尤其是像我们这样一个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就迎来了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未来养老金的支付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一方面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逐渐减少,另一方面迫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逐渐增加。本文将对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变量和样本数据的选取

由于养老保险起步较晚,所以本文的样本数据范围为1989-2008年,用老年赡养比(即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与劳动人口的比例)作为人口老龄化的指标,用SYB表示,用YLF来表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费用,数据全部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9》(见表1)。

由表1所知,1989-2008年我国老年赡养比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都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

其中老年赡养比有线性增长的趋势,为了避免数据处理中的误差问题,尤其是异方差,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取对数,老年赡养比是百分数,不取对数。两个变量都是不平稳的,而一阶差分后都呈随机变动趋势。

变量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迄今为止,对时间序列数据的分析是通过建立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结构模型进行的,而这种分析是建立在数据平稳的假定基础之上,但实际的时间序列数据往往是非平稳的。如果对非平稳数据以普通最小二乘法建立因果关系模型,容易产生伪回归。本文对序列的平稳性进行单位根检验,这里采用ADF检验,滞后阶数采用AIC准则,用E-views6.0对序列SYB和Ln(YLF)以及一次差分后的序列进行ADF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见表2),我国老年赡养比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原水平序列是非平稳的,一阶差分以后都变成平稳序列,因此这两个变量都是I(1)的。

协整检验

按照格兰杰(Granger)对协整的定义,当两个变量是同阶单整的,才可能有协整关系,协整关系是指二者存在一种长期均衡关系。如果有协整关系,那么它们的线性组合可能是平稳的,否则残差中一定存在单位根。因此,检验协整性其实就是检验同阶单整变量回归方程的残差是否平稳。由于Ln(YLF)和SYB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因此可以对这两个变量进行协整检验,对两变量的协整检验一般用Engle-Granger两步法。首先建立ln(YLF)和SYB的回归模型如下(括号中的数字为t值):

In(YLF)=-6.6918+1.4018SYB+et(1)

(-8.71) (18.08)

R2=0.9769DW=1.4196F=327.0435

其次,对模型(1)的残差序列et进行平稳性检验,ADF值为-2.0164,1%的临界值为-2.6924,5%的临界值为-1.9602,因此残差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稳定,不存在单位根,说明ln(YLF)和SYB是(1,1)协整的。模型(1)是1989-2008年期间我国老年赡养比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之间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老年赡养比每变动1个单位(即1%),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将同方向变动140.18%,我国老年赡养比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会随着日益严重的老龄化而扩大。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方程只是反映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并不能说明它们之间的回归关系,这种均衡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验证。本文采用恩格尔(Engle)和格兰杰(Granger)提出的因果关系检验(见表3)。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显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从滞后1阶到滞后3阶,YLF不是SYB的Granger因,而SYB是YLF的Granger因,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滞后4阶的结论也是SYB是YLF的Granger因。也即是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是老年赡养比的决定因素,养老保险基金变动不显著影响老年赡养比;而反过来,老年赡养比显著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老年赡养比的变动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有决定性作用。

结论和建议

根据协整检验,尽管我国的老年赡养比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都不具备平稳性,但老年赡养比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之间具备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就长期而言,它们之间具有统计上的高度相关性,老年赡养比重每变动1个单位(即1%),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将同向变动140.18%;根据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1989-2008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是老年赡养比的Granger因,我国老年赡养比是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Granger因,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而日益增加。

1989-2008年,我国老年赡养比呈线性增长的趋势,结合回归方程,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对数值也会相应增加,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本身则会呈指数化趋势的增长。在这20年间,老年赡养比年均增长率为14.53%,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从118.83亿增加到7389.6亿,年均增长22.94%,虽然老年赡养比的增长速度不及养老基金支出,然而在2025年以后的一段时间里,赡养比有幂指数增长的趋势,其年均增长速度将会更快,在此种情况下对养老保险支出的指数化增长趋势的要求将更加迫切,如果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增长跟不上赡养比的发展速度,老龄化带来的影响就将更加严重。为应对这种紧张局势,可试着从两方面考虑:从结果的层面来讲,可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但这无疑会给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带来更大的压力,极有可能达不到保障的目的;从原因上来讲,可以控制赡养比的增长速度,即是要增加劳动人口数量,减少老年人数,如放缓计划生育政策适当提高生育率、合理延长退休年龄等均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对于政策上大幅度的调整,需要专家们的斟酌探讨和政府的深谋远虑。

参考文献:

1.杨中新.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成海霞.走出人口老龄化的困境―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劳动保障,2006.8

3.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9[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4.祁峰.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J].生产力研究,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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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范文5

面对养老制度不明朗,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储蓄防老。然而,对应于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较低的利率水平,“储蓄”已越来越不能胜任居民养老需求。假设通胀率为3%,按照当前税后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居民储蓄金额的购买力水平每年将缩水2%以上,20年后将缩水近一半。如何对财产进行有效保值增值逐渐成为老百姓关注的问题。

对老百姓来说,除银行存款外,可以用于投资的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

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对投资者投资能力要求较高;债券风险较低,但收益也低;基金则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这种集合资金、专家理财的方式,更适合普通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基金,最重要的是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一般情况下,随着投资者年龄的增长,或剩余投资期限的缩短,风险承受能力会逐渐下降,投资也应逐步偏向保守,投资者需依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来变换基金产品,以适应不同时期的投资需求。但对于工作繁忙和缺少投资经验的上班族来说,每年重新规划股债比例及进行相应的买卖,无疑是件很复杂的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海外出现了一种新的基金品种――生命周期基金。与一般的证券投资基金自始至终保持不变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这种基金将随着时间推移,通过降低股票投资比例,提高债券投资比例,逐步降低风险水平,使预期收益日趋稳健。生命周期基金的这种设计理念非常符合养老投资的需求,已成为国外养老市场中最重要的金融产品之一。在美国,401(K)计划中包含生命周期基金的计划数目近10年间膨胀了7倍。

基础养老金范文6

    被告人:王承德,男,49岁,湖北省武汉市人,原系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简称“养老办”)主任。1995年5月2日被逮捕,7月14日取保候审。

    1994年5月4日,武汉市蔡甸区山镇联盟村个体户袁宏豪为筹集经营资金,通过其在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工作的女婿刘某某介绍,向设在区民政局的区“养老办”借款。当日,被告人王承德代表区“养老办”与袁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借款2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由袁宏豪向“养老办”还本付息2.3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即通知财会人员将养老保险基金2万元付给了袁,并将协议书交财会人员入了帐。1995年1月24日,该区后官湖养殖场个体户辛福进也通过上述刘某某介绍,向区“养老办”借款。被告人王承德代表“养老办”与辛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1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8%,到期由辛福进向区“养老办”还本付息1.18万元。协议签订后即办理了付款和入帐手续。同年2月16日,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养鱼场个体户肖团员通过区“养老办”出纳员涂某某介绍,向区“养老办”借款。被告人王承德又代表区“养老办”与肖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3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由肖团员还本付息3.45万元。协议签订后,即办理了付款入帐手续。

    1995年4月,检察机关在区民政局侦办另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时,被告人王承德出于惧怕心理,自行提前收回了上述借款的本金,同期利息由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本案时收缴。

    经查明,区“养老办”系隶属于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其职责是收取、管理、发放养老保险基金并保值增值,“养老办”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在保值增值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区民政局规定,向外出借保险基金,应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同意。

    「审判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承德先后三次擅自作主将“养老办”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6万元,分别借给袁宏豪等三名个体户,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承德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承德出借6万元是增值行为,符合民政部的文件精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承德身为武汉市蔡甸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将6万元养老保险基金以较高的年利率借贷给袁宏豪等人,且在本案立案侦查前自行收回了本金,确保了该基金增值,并没有违背国家民政部的文件精神,是一种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据此,该院于同年1995年8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承德无罪。

    宣判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被告人王承德擅自将养老基金直接用于冒险投资,违背了民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为理由提出抗诉。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5年10月29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