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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稳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着力整治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创新监管是段。强化安全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三、对象和范围
区域范围内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开发区实际重点针对建筑施工、冶金、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企业。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时间安排、排查范围、隐患治理要求等向社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隐患的自觉性。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全年):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和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要根据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建档,建立事故隐患库。
(三)隐患整改阶段(2008年全年)。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排出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要逐级上报,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11月底前,认真做好准备迎接市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组检查和督导,主要内容包括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情况、隐患排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员工,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三)突出重点,强化督导。结合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创新监管机制,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为契机,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范文2
一、指导思想、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指导,按照县政府安全隐患综合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结合我局隐患排查安全工作特点,全员动员,部门配合,狠抓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整治安全生产环境,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为创建“平安”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与领导
(一)成立县经济局安全隐患综合排查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经济局局长
副组长:经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孙灵江兼任,成员从各企业抽调。
(二)各企业及时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目的、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
(三)敖东金海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光宇电池有限公司、亚鑫木制品有限公司等应成立本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督促本企业开展自查自改自纠工作。
三、时间安排
从2014年11月15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0日为安全隐患综合排查治理整治活动时间,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4年11月15日至23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经济局及下属企业,要层层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传达州政府文件精神,成立安全隐患综合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织机构,研究、分析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排查方案,并向全体机关干部,企业员工进行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10日,为检查整改阶段。组织开展好消防安全的自检自查和隐患摸底工作,整改自身火灾隐患。严格按照州委、州政府的有关要求,重点落实取暖期,尤其是加强夜间的防火工作,认真落实夜间值班值宿,重点部位看护,火电源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等,切实根除火灾隐患。
第三阶段:2014年12月11日至12月30日,为总结报告阶段.将安全隐患综合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四、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工作范围:以重点企业,重点部位为重点对象,重点企业进行自查,重点部位要专人负责,全面开展安全隐患综合排查治理工作。
(二)工作内容:企业主车间等人员密集场所;仓库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电线、电路得连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是否被遮挡或损坏;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仓库是否违规设在同一建筑物内;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能否正常使用;有无擅自改变防火分区的现象;用火用电是否管理规范;管理、从业人员是否掌握基本防火灭火常识;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灭火疏散预案;值班巡逻等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安全隐患综合排查治理工作范围广、时间长、要求高。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隐患综合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州委、州政府安全隐患综合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内容和精神,研究制定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
(二)广泛动员,开成有效合力。
各企业要采取得力措施,明确分工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行业(部门)整治责任人和联络员网络,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各企业要在认真抓好本行业防火工作的同时,加强沟通和协作。对隐患问题涉及多方职能的,根据实际采取措施合力消除火灾隐患,避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
隐患排查治理范文3
2012年 月 日0时55分,我区 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责任。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将小型公共娱乐、公共住宿、公共餐饮、公共休闲等“四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纳入监管视线。要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切实排查隐患。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专项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重点排查整治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使用易燃可燃有毒材料装修装饰、消防设施故障损坏、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等突出问题。对发现隐患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该停业的要坚决停业、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要督促“四小”场所加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从业人员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要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
四、严格工作督查。各单位和街道(乡、镇)要于1月18日前对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分清整改责任,及时督促落实,对责任不清、一时整改不到位和情况危急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将于近日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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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隐患排查治理范文5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集中整治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筑、违法开挖取土、开山放炮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审批制度,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水平,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为我县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本次排查治理的电力设施范围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配电台区、变电站设施。重点排查治理严重威胁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设造成的安全隐患。
违章土地开发、违章取土危及电力线路杆塔及其拉线基础稳固;违章开山、采矿爆破损害电力设施;违章工程施工作业(吊车、水泥泵车等大型机械的违章施工作业)可能造成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重点排查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构筑物与导线安全距离不足的隐患。
(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种植超高植物。
违规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速生林,造成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造成导线与超高树木放电跳闸可能引发山林火灾的重大隐患。重点排查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速生林造成和可能造成安全距离不足的隐患。
(三)变电站周围违章搭盖和开挖取土。
变电站是重要的电力输送枢纽,在变电站周围违章搭盖极易发生带电设备放电跳闸引发大面积停电事故。重点排查整治变电站周围违章或临时简易搭盖,以及影响变电站设施等隐患。
三、工作安排
排查治理活动时间从2012年6月25日至12月10日,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6月25日—7月31日)
制定《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成立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根据本方案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列出本地区重点隐患排查计划表。
(二)排查治理阶段(2012年8月1日—11月10日)
1、加大治理宣传。各乡镇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广辟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重大安全隐患案件,可采取专题报道方式,扩大宣传影响,营造和谐治理氛围。
2、重点隐患排查。各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尤其是对危及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详细说明隐患内容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建立一案一档,于2012年7月30日前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落实隐患治理。
(1)各乡镇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按照隐患评级来安排治理时间。优先治理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的重大安全隐患。
(2)本次排查治理工作由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信委)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联合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岳政办秘〔2009〕265号”文件精神,制定详细治理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治理完成时限。
(3)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需要多部门配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点整治区域,应及时提请协调领导小组协调组织,统一安排治理。
(4)加大重点安全隐患现场的检查和巡视力度,加强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电力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对不办理许可手续,仍违章施工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暂停施工。
5、重点挂牌督办。在安全隐患治理期间,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设立安全隐患专项治理督办组,对全县危及10千伏级以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现场联合督办,对一些长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将邀请市治理督办组前来指导和配合我县开展治理工作,确保重大安全隐患逐一得到有效治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2年11月10—11月15日)
各乡镇组织对本地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效进行检查和验收,全面总结。并于11月5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县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6日—12月10日)
县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治理宣传、组织领导以及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二是对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挂牌督办项目的专项治理情况;三是排查治理所取得的主要成效。对领导重视,组织有力,成效明显的乡镇将予以表彰,对排查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工作措施不力的乡镇,将予以通报批评。四是依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及电力安全作业项目联审联批制度的通知》(岳政办秘〔2010〕28号)精神,检查部门和供电企业涉电作业项目联审联批制度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本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治理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是保障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本年度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形成联合治理机制,建立责任考核制度,扎扎实实地把治理工作抓好、抓实,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明确职责范围。本次排查治理活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岳政办秘〔2009〕265号)文件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联合治理工作,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治理。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隐患排查治理范文6
关键词: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 政府监管
0 引言
事故的发生源于隐患的存在,在安全生产日益重要的今天,隐患排查成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考核因素,现今我国的社会发展在各个生产领域普遍建立起一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系统。其内涵包括企业底数分级分类监管、排查治理标准、各部门职责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中的隐患排查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本文通过隐患排查的概念体系引申到我国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现状,并提出建设性建议,推动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的进行。
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理论基础与总体状况
1.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概念体系 所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的是作为生产主体的生产单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人为或者天然的漏洞导致可能出现的事故发生概率增高的现象。由此可见,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来源于两方面:物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而人的不安全又具体表现为不安全生产行为和管理漏洞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内容则是包含三方面,即隐患分级、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三方面。[1]根据隐患分级,一般将隐患分为两种,即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这两个分类的考量因素主要是隐患的治理难度和隐患的排查难度以及隐患对安全生产的威胁程度等。
1.2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状况 总体来看,全国的生产单位都意识到了隐患排查对整个安全生产的意义以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大部分也着手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说,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这是立法层面首次将安全生产的重点落实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对于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先河性的指导意义。[2]之后陆陆续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对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具体开展做了政策性的指导和规制。相关地区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践开始有了显著性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建议
2.1 规章制度规制 在相关的规章指导下建立一定的体系化制度,能够将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加以固化,对于未来的工作乃至更大范围的生产规模扩充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各地需要在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规制,有立法资格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管理办法以及奖惩规定以明文形式规定下来,保障相关安全生产有法可依,避免生产范围的盲目行为和投机动作。对没有立法资格的区域,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性规定将相关的制度确定下来,具体包含管理工作的办法,隐患排查的开展时间,上报途径,排查治理的培训管理,进行排查的部门以及政府介入管理的时机和条件等。例如爆破作业的规制情况,应当依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的状况,排查爆破安全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爆破作业方案与操作规程是否落实、危及人身安全与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手段是否制定、爆炸物品的存放、购进、运输、运用及清理登记制度是否落实。
2.2 政府职责明晰化 生产单位作为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在这一目的的驱使下,可能出现“一味追求眼前的生产效率,忽视事故隐患”的误区。因此,在整个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明确生产单位的工作职责。以煤矿安全生产为例,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以预防为主、全面进行综合治理的思想方针,认真处理存在的尖锐问题,有效防止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尤其是不断健全完善露天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监督。对于监督主体(政府部门)而言,应明确安全监管的职责、内容以及要求,另外还包括管理的职能划分,防止出现职能部门职权重叠、交叉管理的尴尬局面。另外从政府监管形式来看,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责任划分和职能行为,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行业领域,都要有不同的管理定位,需要做到责任到户。
2.3 教育培训强化 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企业已经意识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尤其是一些老牌企业也开始在转型中加以强调,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技术标准不清晰,技术水平不足的现状,因此强化教育培训成为这类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开展的重要方略。而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各生产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3]教育培训的方式可以通过现代教学设备,以实践案例为指导。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意义;第二,对安全隐患治理的标准有整体认识、解读和应用;第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操作系统等专业知识,并将这类知识加以应用。以金属生产行业为例,强化对参与尾矿库相关放矿、筑坝、排洪等业务操作员进行安全教育进修与持证上岗状况进行认识性培训。
2.4 奖惩与考核体系建立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完善的奖惩制度能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因此,政府部门要建立竞争考核和奖惩机制,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具体的奖惩手段可以结合安全生产责任险、风险抵押金、税率浮动,黑名单等手段强化奖惩、制约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责任追究。对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系统的单位,进行鼓励和支持,比如人员和财力的支持;而对于有效通过安全隐患排查系统得以防范生产事故的情况要将其经验加以推广,并通过制度保障其深入进行。
参考文献:
[1]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J].劳动保护,2008,06:13-16.
[2]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J].安全与健康,2007,13:5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