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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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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133号,2009-12-02.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1]4号,2011-01-27.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S].财税[2011]117号,2011-11-29.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60号,2009 -04 -30.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2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创新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转化科研成果,在出资入股、个人奖励、税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涉及到技术创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技术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税收政策优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极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一批批实用新颖、经济效益卓著的创新技术应运而生。由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历的几个阶段以及今后技术的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研究方面时刻与税务发生关系,因此税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技术创新的实际运作中在税收方面遇到一些问题,对技术创新有所影响。
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
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2002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3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昀大的变化就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进一步实施,安庆市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视也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必将进一步优化。天柱山机场的建设以及交通的发展,都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遇见,主打文化旅游品牌的安庆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从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同时,旧企业所得税法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1.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 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 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 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改革;普遍特点;启示
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制度也更加完善。然而,尽管我国企业所得税日趋公平合理,税制不断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仍有待于改进,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强调产业型优惠而对区域性优惠的基本取消、国内外原材料价格上涨情况下企业税负依然未见减小以及国地税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分等,这一系列政策的变动都可能会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税收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发达国家税制改革所体现的所得税理论、处理原则和规范性,学习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先进经验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发达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其改革与调整以公平与效率为目标,按照“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的基本思想加以推进;普遍采取了“渐进性”的策略,并且将企业所得税改革与其他税制改革相结合,以保持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以及减缓社会经济的波动。这其中以美、法、日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最为典型。
1.1 美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1986年,美国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与此同时,还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来拓宽税基。
在此之后,美国又实施了一系列税改政策。由于美国中小企业众多,他们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所以联邦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新设备的投资给予加速折旧,提高了加速折旧的扣除比例;简化折旧的计算程序等。此外,美国税法规定,对个体、合伙与符合特殊规定的公司三种实体给予免税处理,而美国大部分农业生产单位都是个体或家庭式合伙,自然可享受免税的好处。近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公司出现了利润下滑甚至亏损的局面。为此,美国加大了对净经营损失的税务处理,对总收入小于或等于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向后结转的期限延长到5年。
在改革过程中,美国充分利用了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了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1.2 法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法国的所得税税率在战后经历了一个由低(1948年为24%)到高(1958年为50%),再逐步回落(1988年为35%),最终趋于稳定的过程,在这期间也伴随着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的实行:为了鼓励工商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曾在1988年至1995年期间对新建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企业给予前两年全额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分别免除应纳所得税75%、50%和25%的优惠措施;1995年,法国出台了“优先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实行免税;自1998年,在政府指定的落后地区建立的新企业,其投资额的22%可在企业建立后的10年内从企业所得税里扣除;2006年,法国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34.4%,与欧盟平均税率持平,而如今,法国总统萨科齐已经提出建议:把企业所得税从34.4%降低到25%。此外,法国允许对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鼓励企业节能环保行为。
从法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过程中可以看出,虽然法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但在具体征管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于引导企业投资,实现了促进落后地区发展,增加劳动就业的目标。
1.3 日本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从1998年以来,日本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法案使税率从37.5%降为35%,而其实际税率由49.98%下降到了40.87%。2007―2009财政年度,为了刺激经济增长,日本进行了彻底的税制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验研究费投资额的迅猛增长。近年来,企业试验研究费用的投资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为促进企业加大试验研究费用的投资额,日本政府出台了允许企业将试验研究费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税额扣除政策,扣除比例为试验研究费的8%或10%。根据日本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委托海外机构的研究费用也可按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此外,企业在具有教育性的生产领域进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其试验开发费用的12%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一措施将长期执行,以鼓励企业进行具有教育性质的研究开发项目。
其次,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通过改革,日本政府将交际费用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注册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并将可作为成本列支的交际费用的比例扩大到90%。
另外,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日本将农业所得归入营业所得,并对农业收入或所得给予各种额外的扣除或税收减免。
从改革过程中可以看出,日本政府通过降低税率以及减免税等措施来刺激经济增长,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刺激了投资。此外,为了使企业能够跟上技术进步的潮流,日本已将委托研究领域的减税对象扩大到海外范围。
2.企业所得税变迁的普遍特点
以美、法、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经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如今已逐渐完善,并决定了全球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尽管各国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制度并不相同,但在改革过程中却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
2.1 税率下降且趋于一致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一般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表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使本国对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低于或接近于其他国家的税率,以便在国际资本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80年代中期爆发的世界性降税浪潮首先是从美国开始的。1986年,美国为了克服企业所得税“高税率、窄税基”所带来的一系列弊端,将企业所得税的最高名义税率由46%降为34%,这一改革使美国在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处于一个十分有利的地位。面对美国的税制改革,其他发达国家明显感到自己的高税率受到了挑战,为了避免本国税收外流,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实行减税。如:1987年,英国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40%降为35%;1988年,澳大利亚则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49%降到39%。
9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强化本国低税率的优势,在80年代后期降税的基础上再次降低本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如:英国1990年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34%,1991年又降到33%;一向对企业所得课税较重的德国,在1994年的税改法案中,也将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征收税率从50%降至45%,对公司分配利润的税率由36%降为30%。此外,世界性降税浪潮也波及到一些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也纷纷下调了企业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
进入21世纪,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达到了基本趋同。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趋同性反映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
综上所述,降低税率可以在国际资本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但在改革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降低税率,还要关注世界税率水平。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所得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活动加剧。而如果世界所得税负不断趋同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所获利益的差异就会缩小,从而可以较为有效地遏制其避税行为,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推进全球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2.2 政策偏向中小企业
小公司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基于这一认识,对小公司单独设置税率的各国,近几年纷纷降低了小公司的所得税率。如:美国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4%,最低税率降为15%;法国从2001年开始,对中小企业的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部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进行再投资,则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样,日本对收入在8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也降低了税率,由22%降为18%。
除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最低税率,各国还为中小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特殊优惠政策。如:法国规定,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的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时间。日本新实施的净经营损失向后结转规定只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损失。此外,美国更是采用了多种措施: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按一般的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按“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可按购入价格的1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的地方税。此外,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美国还加大了对净经营损失的税务处理,对总收入小于或等于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向后结转的期限延长到5年。
由此看出,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就业机会,进而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对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3 扩大税基,鼓励研发和科技创新
拓宽税基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之一。拓宽税基的主要方法就是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在20世纪的税制改革中,拓宽税基的具体做法是:对存货的税务处理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限制折旧率提高,减少或取消投资抵免等。如:美国在1986年的税制改革中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以及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到了90年代中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应该逐步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到了21世纪,各国已经陆续开始付诸行动了。
此外,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各国又针对性地保留了一些重要的税收鼓励政策。近年来,许多国家都主动加大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表现为对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给予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等税收优惠。如:美国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增长扣除,1981年规定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1996年改为20%;法国规定,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可以直接得到税前扣除;为推动企业积极从事研发创新,日本科技投资允许抵扣20%,允许研究开发费用扣除相当于用于基础技术开发资产70%的金额,而某些研发的最高抵免额也从总应纳税额的30%提高到了40%。
由此可见,尽管企业研发能带动全社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但高科技研发投入风险很大,许多企业不愿意进行研发创新。因此,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加大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4 遵循税收中性原则
20世纪70年代末期,西方发达国家纷纷确立了以“新国家市场观”为指导思想的现代市场经济。与此同时,税收中性原则又一次得到了肯定,成为西方国家税制改革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也逐渐渗透到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进程中。
税制趋同、优惠减少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发达国家的市场机制比发展中国家完善得多,且投资环境较为完备,因此发展中国家税率较低是比较合理的,这是对投资环境欠缺的一种补偿。然而,随着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与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逐步缩小,税制的趋同就会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作用,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们应该在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的同时也尽可能地向国际惯例靠拢,进而最终使国际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
2.5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
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视作一体,合并征收,是世界所得税制改革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在两税一体化的问题上,主流的做法是部分一体化,这可以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减除双重征税,尤其是对股息的重复征税。一般来讲,一体化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的就是这种办法。二是分税率制,即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采取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目前,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德国。
长期以来,美国都是实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行的古典模式,多年来也一直在探索对公司和股东征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美国财政部早在1992年就发表过《关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体化的报告: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该报告研究了对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国现行的古典税制。
3.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近年来,全球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理念和实践,呈现出一些共同特点,这些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制定以及相关征管政策的改革思路,对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1 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使得原来按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的标准逐渐淡化,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我国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制仍以“企业”界定纳税人,很容易形成漏洞。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以国家注册登记的法人为纳税人,为照顾分税制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规定地方分支机构所得按10%的税率预征,然后由总机构汇算清缴,这样既统一了税制,又照顾了地区利益,也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3.2 加强税基管理,稳定壮大税基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固然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但是一味的降低税率则不利于国际资源的正常流动和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既定税率的条件下,应加强税基管理,通过稳定壮大税基的方式达到增加收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目标。
首先,严格执行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检查中把减免税企业作为一类重点企业,严格规范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其次,把《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操作办法》中规定的各类台账的登记作为效能考核的检查项目,督促税收管理员做好登记工作。
再次,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基础资料的管理,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交流,充分重视地税部门多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积累、交流管理经验和各种管理信息,加强对低价出售房产的重点检查。
最后,对废旧物资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虚开发票行为的,要认真区分,对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成本。
3.3 规范税收优惠
首先,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优惠重点。结合我国实际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税收优惠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上,以税基减免为主,税额减免为辅,诱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另外,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出的管理与考核,有效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避免政策目标的偏差。
其次,向中小企业倾斜。企业所得税应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充分体现对它们的税收扶持措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当以产业导向为主,优惠形式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措施并存。
最后,对农业民营企业增加优惠。国家对国有农业企业和国家确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农村中的农业企业要达到以上条件很难,因此建议免征农业民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这样不仅有利于农业基地的发展和农民的就近就业,还能达到平衡税负、促进企业发展的目标。
3.4 协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解决我国股息重复征税问题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新一轮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应顺应世界潮流,在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完善居民公司股东的股息间接抵免规定,明确对于中国居民公司股东的股息,按控股比例或持股期限给予间接抵免。这样做一方面鼓励了企业的实际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与我国解决国际性重复征税的做法相吻合。另外,可以对我国居民公司股东取得的中国来源和外国来源的股息,采用统一的间接抵免方法,这样既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也便于税收协定的贯彻和执行。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考虑到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低,可以采取免税法消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明确对个人取得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免予征税。这样做,一方面与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免予征税”的做法相匹配,同时,这种方法消除双重征税也比较彻底。
3.5 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及本土化
首先,根据我国国情,改革与世贸组织规则尚不相符的制度,力求与世贸组织的通行税制相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其次,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税制的改革必须从这些现实出发,要有利于经济结构及其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再次,金融危机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进入温和与紧缩的发展时期,有效需求不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经济改革必须有利于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的税收负担合理,因此税收制度的改革只能表现为渐进式、阶段性的特征。
此外,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使本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变化,如,在反避税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对避税行为作出原则性的限制,采取对计税方法合理性进行调整以及补充有关的核定程序、预约定价安排、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和纳税企业所承担的提供纳税资料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协力义务的措施,有效地强化反避税措施,使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这样不仅能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可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个平面上展开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3.6 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减少征管漏洞
首先,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细化纳税申报流程,强化纳税申报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信息的义务。
其次,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牢牢掌握税收主动权,减少征管漏洞,降低偷逃税发案率。
再次,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动态掌握纳税人经营状况,积极开展科学和有效的纳税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方法。
最后,要区别不同纳税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努力把不同级次的税源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
结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改革。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其改革与调整以公平与效率为目标,按照“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的基本逻辑思路加以推进。经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如今已逐渐完善,并决定了全球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
就我国而言,2008年的“两法合并”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更加趋于公平、合理。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仍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执行过程中可能导致税源分布不均,引起外商资本转移等一系列问题。另外,由于重新划分了国地税的征管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还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弥补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不足,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向国际惯例靠拢,并结合我国国情及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特点,使企业所得税既符合国际化的要求、又具有我国的特色。同时,完善税源监控体系,从而使企业所得税征管更加简便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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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5
关键词: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法;差异比较
abstract: on march 16, 2007, our country announced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this law will become effective in january 1, 2008. new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will substitute for on april 9, 1991 to announ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eign invested company and foreign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and on december 13, 1993 issue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income tax temporary regulation".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innovation in aspects and the present tax law and so on taxpayer, tax rate, deduction, tax preference has many differently, this cultural spy contrasts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agence france presse old law main point, prepares the reader to compare.
key word: new old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difference compares
一、纳税人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私营企业;④联营企业;⑤股份制企业;⑥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税率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①生产、经营收入;②财产转让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赁收入;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有: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扣除项目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①资本性支出;②无形
资产受让、开发支出;③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④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⑦各种赞助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税收优惠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⑤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1.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免税、减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特别纳税调整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有:①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③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④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⑥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外,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还有征收管理上的差异: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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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6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