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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冬至的诗句范文1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
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
在停薪留职期限内,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依据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完善停薪留职协议书,待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3.对请长假、请长病假、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以及不辞而别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第260号)的规定办理。
4.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应承担义务。双方已约定赔偿责任的,劳动者要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8.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城镇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原固定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应享受同等待遇,今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资性补贴。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使用核增的工资性补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要用好管好,不得取消。
二、工资
9.由于个人的责任,未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定额或生产任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10.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由企业确定其工资待遇,但其水平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2.为便于企业统一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每月制度工时天数,用人单位应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京劳资发〔1995〕218号)办理。
三、社会保险
13.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缴纳。
14.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
15.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和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个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个人原因违反《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冬至的诗句范文2
市政府批复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上学习讨论了《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通过了市劳动鉴定办公室及医疗技术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审议了《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医疗技术专家工作职责》,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开始受理鉴定工作。
为方便企业和职工,简化鉴定程序,根据委员会会议精神,现对劳动鉴定程序通知如下:
一、病伤职工需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时,企业要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并附职工病历、各种检查(化验、X光片)结果及诊断证明。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还需附工伤事故报告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报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对企业所报材料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劳动鉴定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鉴定:
1、材料齐全,且无疑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即可组织进行劳动鉴定。
2、材料齐全,但有疑问的,则需通知病、伤职工本人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劳动鉴定。
3、对病、伤职工进行劳动鉴定时,如需进行医疗检查,需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关于冬至的诗句范文3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管理工作,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社会稳定,根据劳动部《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和我市调整劳动关系会议对劳动监察工作提出的要求,经研究,现将1998年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
1.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巡查制度。今年全市主动监察用人单位要达到三万户。应将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下岗人员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私营、民营、乡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全年主动检查用人单位要超过去年全年的实际检查数。
2.继续推进劳动年检工作,扩大劳动年检的覆盖面。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劳动年检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劳动年检的质量和效果。特别是对去年没有参加年检的企业和新建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将这些企业列为劳动年检工作的重点。对城镇各类企业劳动年检的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
3.对于群众举报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劳动监察机构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凡是有条件的,一定要告诉举报人。对于集体案件及疑难案件,有关领导要亲自出面参与案件的调查处理,尽力使劳动集体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不得将本单位应处理的案件推拖、上交。
4.根据劳动部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大检查。具体事项另行部署。
5.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为规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我局将根据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及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计划从98年下半年起由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实行规章制度审核备案制度。
6.认真作好劳动监察信息统计工作。对于劳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领导和有关方面反馈信息。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劳动监察统计报表。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开展“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活动,根据劳动部的要求,今年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三优”文明窗口达标率为85%以上。
关于冬至的诗句范文4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医疗期的计算和处理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是贯彻《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核心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为贯彻好这一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二、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关于冬至的诗句范文5
近年来,随着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企业新、改、扩、迁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增多。与此同时,受一些局、总公司及企业人员调整变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报审、报验工作不同程度地出现申报材料不全、申报不及时,甚至出现漏报的情况。为切实加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总公司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学习《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的管理,督促企业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企业要对本单位建设项目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未及时报审、报验项目,要立即按程序补办劳动保护三同时手续。
三、企业拟建项目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的各项规定。
四、企业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生产期间应按《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劳动保护三同时的验收手续。试生产期超过半年的,应事先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关于冬至的诗句范文6
你局《关于在执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中某些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请示》收悉,现就关于执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界定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自《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各种合同期限的农村劳动者。
(二)《劳动法》实施前招用的,应根据市政府1986年127号文件的规定,从确定其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通知》中的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险不适用乡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