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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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范文1

能够起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制度无外乎来源于三条途径:一是相关制度的继承,即对历史上形成的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制度安排让其进一步发扬光大;二是制度移植,将别的国家或地区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移植进来;三是制度创新,就是制度发明。从维系市场经济发展的系列制度来说,能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主要是创新了的制度。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各地区在不同的阶段经济发展所处的经济条件和人文社会环境不同,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的安排需要在创新中继承;对于外来的制度安排,也要在改造的基础上借鉴,而不是简单地全盘照抄照搬。

那么,如何通过制度规范和制度创新来优化相关的经济发展环境呢?

第一,规范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政策是决定和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政府政策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有的政策与经济发展相抵触,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二是政府政策朝令夕改,缺乏基本的稳定性;三是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在各个环节被曲解或任意塞进人为意志;四是激励经济发展的政策难以制定和落实;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规范政策的制定程序、强化政策的实施程序、监督政策的落实程序。

第二,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由多方面的内容构成。首先是管理服务,它是由政府提供的,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取决于行政管理体制的制度安排;其次是商业,它是由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性组织提供的;第三是社会服务,它是由社会非政府性、非商业性的公益性组织提供的,取决于社会公益性组织的发展状况。它们共同构成经济发展所面对的服务环境。服务环境的优劣关键在于管理服务的水平。优化管理服务,就必须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管理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的改善,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水平。

第三,强化立法、执法、守法的制度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各种法律是属于正规制度安排的主体部分,是经济发展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只有通过立法、执法、守法的系列制度创新,才能够营造出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在营造法制环境过程中,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守法是保证。这三个环节都需要系列的相关制度创新来实现。

第四,推进市场制度创新,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维护这一原则,保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作保证。因此,需要通过系列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制度创新范文2

[关键词] 绩效预算 制度系统 制度创新

绩效预算制度创新,主要是为了借鉴和引进“以产出和结果为导向”绩效预算制度,再造我国公共机构预算制度系统,整合预算过程、政策过程和公共品供给过程,优化预算权力关系和制度组合,增强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预算制度创新目的和目标

制度创新目的与目标是两个紧密联系但内涵各不相同的概念,目的解决“为什么”要创新的问题,目标解决“做什么”的问题。预算制度创新的根本目的是获得创新收益,追求预算绩效;预算制度创新的目标是构建绩效预算制度系统。

1.预算绩效体系

在“投入-过程-产出-结果”的总体框架下,绩效预算制度系统追求如下预算绩效体系:

(1)收入汲取绩效。收入汲取绩效主要分两大类:多渠道筹资能力和持续获取资源能力。多渠道筹资能力主要表现为公共机构的社会评价、社会影响、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品牌效应在资源筹集方面的优势。如重点扶持、专项补助、社会捐赠、银行贷款等等。持续获取资源能力主要表现为与公共品及公共服务数量及其质量直接相关的收入汲取。如绩效拨款、各类事业收入。收入汲取绩效的高低,不仅是上轮生产成果的直接体现,更表现为本轮生产条件的投入,影响公共机构的后续发展。

(2)资源配置绩效。资源配置绩效也可称为预算决策绩效,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审批等预算决策过程及其结果中,如资源优化配置程度以及预算决策成本。资源配置方面主要有规模绩效、结构绩效、核心业务资源保障绩效等等。降低预算决策成本的重要途径是强调预算行为的民主、科学与公开。

(3)遵从绩效。遵从绩效主要表现为支出机构对政策目标的理解及预算规则的遵守。对于预算管理而言,主要是遵从预算规定,不随意改变预算资源的用途,二是努力降低业务活动成本,或者准确地说,是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在追求高质量服务的同时,不得突破预算限额和标准。

(4)产出绩效。产出绩效的衡量标准是效率性指标,即投入-产出比率。在既定的投入和资源耗费下,要追求提供服务的数量更多、质量更高。产出绩效更多地来源于项目管理和支出机构的内部控制。

(5)结果绩效。结果绩效也称为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是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政策效应。它一方面取决于产出绩效,但是更多地取决于产出与政策目标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2.绩效预算制度系统

制度创新的目标是把绩效管理理念和技术引入公共机构预算管理领域,构建绩效预算制度系统。

(1)层级规则系统。该规则系统由四个层次组成:工具与技术、体制与机制、制度基础和制度环境。工具与技术、体制与机制是通常意义上的预算制度;广义的预算制度,是指预算制度、制度基础和制度环境构成的制度系统。

①预算制度创新。预算管理技术创新是绩效预算制度系统创新起点和最佳切入点,也是目前预算改革最集中,也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该层级的主要发展方向是把绩效管理等企业管理工具和技术引入公共行政管理及预算管理领域。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的目标是建立公共预算系统,公共受托责任,以及预算过程、政治过程和服务过程的耦合是公共预算系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②制度基础改良。预算制度创新离不开公共机构管理体制的支撑,管理体制以公共机构内部的权力结构为基础。政治力量、行政力量、专业团体,以及群众性组织等权利主体的关系与行为决定着制度创新的方向和成败。制度基础的改良是预算制度创新的前提和条件。制度基础决定着预算制度创新,预算制度创新也影响着制度基础改良。

③制度环境建设。凡是不受创新主体独立支配的,制度创新又必然会涉及的,我们都称之为制度环境,包括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指公共机构内部的非正式制度,如服务理念、管理传统、思维习惯,以及公共机构特有的文化与历史等;外部环境指公共机构与相关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如行业管理体制及权力关系、社会核心价值观、国家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中国历史和文化等国内环境及国际环境。

(2)预算、政治、服务三大过程。绩效预算制度创新过程是预算过程、政治过程、公共品供给和管理过程的耦合,是预算管理领域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作用过程。预算制度的本质功能是通过预算过程的制度化和政策过程的民主化,实现服务供给过程的效率和理性化。

(3)决策、执行、评价三大子系统。完整的预算制度系统可以按预算循环的三个阶段划分为三个子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评价系统。预算决策子系统主要是预算申请、编制、审批;预算执行子系统主要是预算执行、控制、调整与监督;预算评价子系统主要是审计、绩效评估、绩效管理。

二、绩效预算制度系统创新原则

预算制度创新的基本方向是预算管理的制度化、民主化与理性化。预算制度系统创新的原则主要包括:

1.以我为主,外为中用

绩效预算引入中国,必然要求立足国情,以我为主;但面临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问题。我们主要是避免全盘接受,“食洋不化”;以及“断章取义”,误入歧途。

2.同步改造,互相支撑

技术革新、机制和体制创新、制度基础和环境改造是一个同步改造问题,不可偏废。技术和理念创新是追求预算理性的过程,体制、机制创新是追求预算民主的过程,两者必须同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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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市场;制度创新

中小企业融资难,不是一个新问题,也不是中国才面临的问题。它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不过,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存在制度滞后、灵活度不够、配套不足等制度方面的缺陷。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中国又比在其他发达国家显得更突出。那么,问题的结症在什么地方呢?本文下面将就这些方面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与各位同行探讨。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是2003年2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联合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中小企业要符合“二三四”指标,即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销售额3亿元以下,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虽然各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略有不同,但基本上在“二三四”标准以内。

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经营受到冲击。为此,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国29条”。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在2010年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继“非公36条”后又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是对“非公36条”的有利补充和完善,相关配套细则将在年内推出。在此背景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修订工作,即重新确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将有助于明确哪些企业可以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据王黎明介绍,划型标准的修订,可能会从小型企业中再细分出微型企业,从而在中小企业的范围中细分出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微企业,以解决同是中小企业却境遇不同的问题,以便各项扶持措施能够更好地落实。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底,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有970万户,个体工商户2900万户,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99%的中小企业为我们国家GDP贡献超过60%,税收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和80%的城镇就业岗位。

显然,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格局中有很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却一直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指出:“今年(2009年)头三个月,全国信贷规模总量增加了4.8万亿,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增加额度只占不到5%!”中小企业贷款的同步增长占比之小,说明了其资金非常困难,他认为目前融资难、贷款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那么,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为什么银行不愿意借贷给中小企业?李毅中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四方面原因。“第一,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主因是中小企业规模小、实力弱、信誉度不太高;第二,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条件更加严格,因为银行大部分是商业银行,它也要考虑自身的风险、自身的利润;第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制机制不健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拿出资金建立担保机构,但是覆盖面不太够;第四,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太窄。”

2010年9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主题为“竞争力再造――发展模式的关键抉择”的2010年中国CEO年会上,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在创新力致辞中表示,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力量,但其面临着生存压力过大的问题,具体来说,中国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人才缺乏、市场准入难、现代化水平低、技术创新能力弱、风险控制能力弱六方面的困难。他指出:“尽管如此,中小企业仍然存在生存艰难、压力过大的问题。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面临着六个困难,也就是说有六重门。第一重门是融资困难,由于中国的大中型银行体制改革之后,小型银行数量太少,所以中小企业贷款难。中国的5家国有的银行占有中国银行资产的51%,14家股份制银行也有很大比例的金融资产,但这些银行体制是面向大企业设计的,贷款条件、选贷环节都是针对大企业来的,按照他们审贷35个条件,中小企业有25个天然的合格,这些大型银行,这两年在中央政府的支持、引导之下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应该说有很大的改变,但由于体制本身是针对大型银行设计的,再加上给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高、成本高,所以大企业银行是面向大企业的,而不倾向于小企业,尽管中央给了很大的压力,他们做了很大的努力,但仍然在小中选大,好中选优,解决小企业贷款的主要靠小银行,但我们小银行很少。另外由于资本市场发育较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中国证券市场90年末开板,2004年中小板在深圳交易所上市,2010年4月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发展比较好,目前一共有130家企业上市了,大概融资近一千亿,但一千亿对一千万户中小企业的需求来讲还是很小,但心理、精神上的影响大于实际作用。创业板上市给许多中小企业提供了希望,新的直接融资渠道,给私募股权基金增加了退出出口,对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也起了很好的引导作用,但总体上讲,中国的中小版、中小企业版、创业版时间还很短,上市量不大,特别是中国债券市场很不发达,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在中国也是刚刚起步,十年左右,也是差距比较大。所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加上中小企业本身管理不够规范,管理水平不够高,所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特别是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个问题远未根本解决。”

陈新民(汉口银行董事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表现的比较突出的就是科技性的小企业,有的有知识产权、有的有版权、有的有专利权。但是按照银行常规的贷款方式,它没有厂房。

综合上述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人士的切身体会,结合笔者长期对信用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体制上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小型银行数量太少。目前来看,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大型银行为中小型企业服务。同样的道理,也不宜硬性规定所有的大型银行必须为中小型企业服务。既然是做生意,就要两厢情愿,自愿合作,不好强迫的。大型银行与大型企业的合作是市场机制的体现,没有什么好抱怨的。关键的问题是: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中小型银行才是中小型企业的天然的盟友。这就是市场规律。

第二,针对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的银行数量不足。准确地说,就中小型企业的融资而言,银行规模的大小只是一个表面形式,关键的是要建立起一个针对中小型企业的银行体系。换言之,要建立起一个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要的客户群的银行体系。

第三,由中小型银行和中小型企业构建的信用体系几乎没有。一说到信用问题,目前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会单独探讨中小型企业的信用较差(准确地说是信誉较差),以及银行对中小型企业的信用评级不健全等问题。但很少将两者联系起来考虑。我们的研究表明:广义的信用是一个制度,涉及授信方和受信方,是他们之间的一系列的合约。由中小型银行和中小型企业构建的信用体系的要害是这种信用体系是建立在中小型企业不同于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之上的。这些特点是:经营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经营项目新颖、独创、“不成熟”,固定资产较少(这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抵押物少)。而更要害的特点是:高风险(监督成本高,监督过程细,监督方法有法但无定法,失败破产的可能性大,经营者也是龙蛇混杂良莠不齐),与之相伴的是较高的高收益率。试问:我国目前存在与之相配比的银行体系吗?答案是:国家认可的几乎没有。而“非法的”倒是有,这就是民间金融、地下金融。

第四,直接融资市场较小。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其股价波动幅度较大,风险较高,直接融资面要小一些。另一方面按国际惯例,股市规模要小于债市。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直接融资市场较小。

第五,涉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深层次改革。根据我们的研究,整个国家的制度就是一个广义的信用体系。而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政治家都意识到金融乃国家之重器。从我们的研究结论可以很容易地理解这里的“重器”之含义:即金融乃人类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最基本的“游戏规则”)。要在原有的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中增加一个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必然涉及制度层面的深层次改革。

四、顺应市场,制度创新

通过上面的归纳分析,本文认为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该采取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思路和方法,这就是顺应市场,制度创新。要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就必须建立起一个与之配套的金融体系。而要做到这一点,小修小补已经被实践证明其作用非常有限。除非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创新,很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具体说来,本文有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增加中小型银行的数量。“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是人类社会活动的普遍规律之一。在经济领域也不例外。中小企业与中小型金融机构应该说有天然的联系。增加中小型银行的数量才是标本兼治的根本措施之一。

第二,建立起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体系。增加中小型银行的数量,不能停留在表面形式上。不能仅仅是数量的扩张,而是要有制度上的根本改变。关键是要建立起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体系。这包括银行要针对中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来设计有关的一系列的切实可行的制度,如不同于大型银行的贷款政策和贷款程序,监管方法,信用评价体系等等。

第三,观念要更新。以上的两点对策看似简单,但要实行起来并不容易。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中小型金融机构数量上的扩张并不难,难是难在实质上的扩张,难在制度的创新。因为制度的创新,意味着不同于原来的、人们已经习惯的、通常认为的行为模式。比如针对中小型银行风险较高的特点,贷款利率必然较高、灵活。人们通常认为“高利贷”一词的界定,面临新的边界。如果没有观念上的更新,改革的阻力会很大。观念先行,这是任何一项制度创新顺利实施的关键之所在。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正视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存在的现实,认真地深入下去,研究其特点,寻找规范化、法制化的途径。要像大禹治水,疏导重于围堵。不过,这疏导二字,说说容易,其实很难,真正是知易行难。必须有高超的技艺才行。我们前面已经指出:金融乃国之重器,可以说是牵一发动全身。因此,如果没有观念上的更新,没有整个国家层面上的观念、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更新,要真正建立起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体系是不可能的。

第四,尊重市场、循序渐进、逐步推广。既然金融乃国之重器,其改革切忌一哄而上,搞群众运动。关键是要真正地了解市场,尊重市场。了解市场,尊重市场的实质就是了解群众,尊重群众的需求。要抛弃原有的“管制”“抓权”的思维,要“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意识。要设计切实可行的制度,公开透明,公平执法。先在有群众基础的地区试点。要注意的是不要在没有群众基础(即没有实际需求)的地区试点,更不要推广。“拉郎配”是不行的,要供需双方同意才行。笔者也赞同适当扩大中小企业上市的规模。但股市不同于债市。由于中小企业风险高的特点,而中小散户又没有有效的监管方式和能力,因此,笔者认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市场还是应该以债市为主。反之,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况且,国际上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也是以债市为主,中国目前的股市规模大于债市的现状是极不正常的,是亟待改进的。这种不正常的现实也表明中国的信用市场存在着深层次的问题。如果不痛下决心、制度创新,必然导致积重难返、后患无穷。

参考文献:

1、李毅中.有信心为中小企担保贷款6千亿[N].信息时报,2009-09-08.

2、聚焦中小企业融资难[DB/OL].新浪网.

3、伍刚.信用:一个新的视角[J].西南金融,2007(9).

4、伍刚.信用、信用货币、货币的本质及其相互关系的新研究[J].西华大学学报,2010(2).

制度创新范文4

论文摘要:德国的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市场政策及廉租房等对中国住房制度创新有重要借鉴意义。加快培育和发展中国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建议。

住房问题是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公平与和谐。不久前我国民建中央欧洲住房制度考察团赴欧对德国、瑞典等国住房制度作了考察。我们在考察中看到:现在的德国住房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住房制度。

从历史上看,德国住房市场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渐制度创新的发展过程。

早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工业革命时期,大量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市民,需要大量住房,城市住房短缺,这时,一批商人作房产企业主的私人房产公司应运而生,它们建造公寓、别墅作商品房,以市场价出售或出租给市民。私人房产公司以市场价出售或出租住房这标志着住房市场制度已经形成。

同时,德国在工业革命时期,工矿企业主——资本家要大量吸引工人,也建了许多工矿企业工人住宅,以低于市场租赁商品房的低廉价格出租给工矿企业工人。这又标志着当时由企业主赞助的廉租房租赁市场制度也已经形成。

二次大战以后,德国许多地方居民几乎都无房居住,政府为了要使人民有房住,向农民买了许多土地,建造了大量公寓房出租,后来这些公寓房绝大多数都出售给了私人。政府建造了大量公寓房出租、出售,这又标志着政府主导的住房市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上世纪90年代东西德统一后,德国住房出现新的较大短缺现象。这时,德国政府不再从事房地产业,而是大力鼓励私人房产公司和私人从事房地产业,建造或买卖公寓和别墅出售或出租。社会福利房也由政府赞助,房产公司和私人建造并提供市场满足低收入者对住房的需求。这就使市场化的住房制度更加完善和发展。

欧洲考察归来,我对中国与德国、瑞典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住房制度情况进行了一些比较分析和研究,感到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国家的住房制度也应逐步建成市场化的住房制度。成熟的市场化的住房制度,即房地产市场制度应当是租售并举,居住与投资兼容并行发展的市场制度。德国,瑞典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创新探索中取得的许多成熟经验都很值得我国借鉴。要搞好我国住房制度建设,要保持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应努力加快市场化住房制度建设步伐,尽快努力把我国房地产市场制度建成规范的租售并举,居住与投资兼容并行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制度。

一、德国与中国的住房租赁市场

德国是现在世界上搞好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市场发展,解决住房问题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德国住房制度是一种由住房销售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构成的市场化的住房制度。

现在,德国住房制度已经成为一种由住房销售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构成的租售并举,居住与投资兼容发展的,较完善、成熟的市场化住房制度。德国住房市场是一种在整个住房市场中住房租赁市场占比大于住房销售市场占比的住房市场结构。德国自有住房率仅为42%,租赁住房率为58%。住房租赁市场占比大于住房销售市场占比,住房租赁市场发达,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为什么现在住房租赁市场还如此之发达?这是由于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住房租赁市场的存在和发展,首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承受不起自己购房的经济负担,买不起房,而必须租房居往;现在城市中总还存在一部分流动人口或暂住人口,他们中有的人因生活或工作长期具有一定流动性,暂时不愿意买房或不需要买房而需要租房,有的人暂时买不起住房,需要不定期地租房居往。

现在我国住房市场结构与德国和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住房市场结构还存在较大的差别。据《建设部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2005年底,我国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87.9亿平方米,全国城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3.2平方米,全国城镇居民住宅私有率为81.62%。(摘自《建设部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

据此计算,目前,在我国全国租赁住房市场占比为18.38%。当然,如果我们从实际情况看,我国还有许多富人1户拥有多套住房。按人均或户均住房占比计算的住房租赁市场的实际占比,应比全国租赁住房在住房市场中占比仅为18.38%会要大些。

但是,我们从另一些具体数据看,我国的住房租赁率也还是较低的。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中租房居住的仅有几百万户。2004年,有关部门对我国城市居民住宅状况的调查显示,全国租房居住的城市家庭仅占全部城市居民家庭的9.49%。

从现实情况来看,在目前和今后长时期内,我国对住房租赁的市场需求潜力十分巨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潜力也十分巨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经济的发展,产业整合能力的进一步加强,吸引和消化就业能力的加大,必然促进城市大量新的就业人口的增加。而城市人口的增加,必然加大对住房的需求;同时,从总体上来说,当前我国城市居民的住房面积和住房质量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线上。随着收入的增长,住房不仅是生活的基本资料,还作为一种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住房消费扩大将是必然的趋势。

为适应住房需求的急剧增加,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迅速,住房供给不断增加。在住房供给不断增长的同时,商品房的价格亦不断攀升并且持高不下。由于广大中小收入家庭有效需求不足,购房的愿望难以实现,他们必须租房居住。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广大中小收入家庭对租房消费将形成巨大需求。

与此同时,我国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实行,这又将促进广大中小收八家庭对住房租赁市场有效需求的形成。这是因为:一方面住房分配货币化取代了无偿福利分房制度,切断了福利分房的后路,市场成了居民解决居住问题的唯一途径,人们要么买房,要么租房,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对住房的消费需求要素。另一方面,货币化的住房分配制度为职工提供了大量长期的资金,又使住房消费成为可能。从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现状与走势来看,更需要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从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现状来看,较长时期以来,我国住房市场在租售市场结构制度安排上存在“重买轻租”,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在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已不符合经济发展和居民现有的收入水平的客观需要。

二、德国与中国的住房租赁市场政策

德国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高度重视广开住房出租房源,确保租赁住房供应稳定。现在德国租赁住房供应来源广泛,种类构成多样。德国住房租赁市场租赁住房供应来源和构成是:在占全部住房58%的住房租赁市场的出租住房中,98%左右均为私房。其中占比最多的是自然人私人出租住房和合作社出租住房,分别占66%和22%,另外8%为基金或保险公司出租住房,3%为专业建房公司出租住房。在占全部住房58%的住房租赁市场的出租住房中,仅有1-2%为政府公房出租住房。

德国地方政府还以法律、规定等手段或方式保障租赁住房供应稳定。德国法律规定住房合作社建造房屋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同德国地方政府还规定房屋开发商必须提供房产开发总量的一定比例,专门出租售给低收入家庭。例如,现在科隆市一年新建3,800套房,其中1,000套规定房屋开发商必须专门建低收入家庭出租房。

德国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政府和银行大力扶植和鼓励私人和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造出租出售住房。德国地方政府以税收减免和生产者补贴等形式大力扶植和鼓励住房开发商投资建造出租租赁住房。例如:1978年联邦德国住房补贴中税收减免占50%,生产者补贴占21%。德国还对住房合作社出租房屋政府实行免税政策。德国住房信贷银行以无息或低息住房贷款扶植私人和住房开发商投资建造出租住房。德国地方政府还设有住房屋建设基金,以低息贷款或无息贷款等政策性优惠贷款方式,鼓励扶植开发商和私人商实验新的居住方式和更新改旧房,作出租或出售住房。

德国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还特别重视加强租赁市场法制建设和管理,保障租房者合法权益,稳定租房租金,防止住房租赁非法投机。德国重视加强租房合同管理,制定了比较完备的住房合同管理法律。德国重视加强租房租金管理,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租房租金管理法律。德国重视加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制定了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有关法律。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二房东,有效地防止住房租赁非法投机。和德国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比较,目前我国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法律还有保障租赁住房供应方面的专门规定。地方政府也还有规定房屋开发商必须提供房产开发总量的一定占比,专门出租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市场供应房源方面也还很不广泛,目前仍大部分是公房租赁,私人租赁住房的比例很低。在租赁市场供应房源中,私人租赁住房的比例很低,不足以形成比较活跃的住房租赁市场。

由于我国公房租赁的租金仍然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租金,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所以我国公房租赁并不利于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公房租赁的承租人是住房福利分配的结果,并不是资助最低收入户住房,不能达到救助最低收入人群中无房户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

现在我国也少有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租赁住房。主要是由于开发租赁住房投资收回周期一般要30年至40年,大量规模小的房地产企业缺乏足够的资本金,不能承受;同时,住房租赁市场不成熟,市场空间狭小。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其次、目前,我国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在对开发商开发租赁住房来源的政策扶植方面,现行的政策大都是鼓励住房出售的政策,缺乏必要的鼓励住房出租的税收和财政补贴政策。我国现行的住房租赁的营业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加在一起要占到总费用的1/3以上,这很不利于开发商投资租赁房。第三、目前我国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法制尚不健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现规制也不健全,监督管理尚较乏力。

目前我国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还面临着体制和法律的障碍。按照目前的规定,物业公司只能经营产权房的管理,不得专门从事租赁房的经营,银行不得混业经营,尤其不能像国外那样经营不动产,也经营住房租赁。我国还未制定比较完备的保障租房者合法权益的住房法律,也还有完善规范的控制租爻住房租金制度和有效防止住房租赁非法投机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房地产方面的法律规范基本上都是针对产权房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调节,对租赁方则没有系统完整的法律法规条文,租赁各方的利益纷争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三、德国与中国的社会福利住房和廉租住房

德国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特别注重发展保障最低收入者住房的社会福利住房。德国社会福利住房是一种政府规划用地,由发展商开发,再以较低的房租租给需求者,与市场租金的价差,由政府补贴给开发企业的住房制度。在德国,每个公民都享有住房权并对低收入者实行住房保障制度。对于那些既买不起房,又租不起房的人,由政府出钱为他们租社会福利房。社会福利房是供低收入者购买或租赁,法定的低于一般商品房市场价的廉价房或廉租房。购买或租赁社会福利房的必须是法定的低收入者。现在,科隆市的社会福利房每平方米月租金为4.8欧元,而一般商品房每平方米月租金为7.8-8.8欧元,相当于正常月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社会福利房比一般商品房月租金要低40-50%左右。科隆市100万人口,有10万人享受住房福利补贴,在这10万人中仅约1万人住社会福利房。

德国社会福利房制度作为保障最低收入者住房的社会福利住房制度类似我国廉租房制度。我国建立廉租房制度是1998年就提出来开始建立的,建立三年多来,据建设部2006年3月底通报的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有221个城市在2005年年底前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仅为47.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目前,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是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提高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而且,我国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小;廉租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还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有效房源不足是推行廉租房遭遇的重大瓶颈,廉租户“租房难”是一个十分普遍的严重问题。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中国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建议

1、加大住房市场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发展

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住房租赁市场,首先应逐步把我国的住房制度建设成一种由住房销售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构成的租售并举,居住与投资兼容发展的住房市场制度。各级政府不再经营房地产生产经营,房地产业要坚持走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化发展道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府应进一步通过完善住房立法、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对住房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加大住房市场结构调整力度,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增加保障型租赁住房供应,营造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制度政策环境,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服务,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和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2、提倡住房合理消费,鼓励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分流租房市场

较长期以来,由于各地政府来也比较偏重于住房销售市场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许多地方政府公房出租除原租户外早已停止。为此,各级政府部门首先应转变观念,大力提倡与鼓励中低收入家庭从购房市场中分流到租房市场来。对租房仍有经济困难中低收入家庭可实行租房困难直补政策。让这些中低收入家庭在住房租赁市场按租房市价自主租房,以租房租金确定租房困难货币额直补到户。

3、鼓励、扶持房地产开发商和私人投资经营租赁住房

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拓展私人出租房源和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住宅出租房源,应成为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供求矛盾的主要现实选择。

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开拓私人出租房源潜力很大。原因在于近年来居民在房地产市场购房出租、以租养房、待机出售已经成为一种投资方式。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一部分居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购买新房自己居住,而出租已有旧房,以租养房,由此,也可以形成一部分私房出租房源;随着福利分房的取消、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产权明晰,公有住房其中一部分也可以形成一部分出租房源;随着房地产的发展,住房存量日益增多,入住率不高的空置私房增多。同时,随着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部分家庭也会出现空置私房。这些空置私房也可形成一部分出租房源;此外,随着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二手房市场中还会分流出部分闲置私房进入租赁市场,形成一部分出租房源。

由于私房出租,私人投资经营租赁住房是以应享受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家庭为服务对象,其工作能有效地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承担了部分社会责任,因此应该享受到必要的税收减免和信贷优惠政策。政府可对出租私房按房屋挡次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减免和信贷优惠政策,扶持和鼓励私房出租,扶持私人投资经营租赁住房。对中挡(中等质量和面积住房)私房租赁应采取低税和低息贷款扶持和鼓励优惠政策;对低挡(低等质量和小面积住房)私房租赁应采取免税和无息贷款扶持和鼓励优惠政策。也可采取对私房出租实行退税政策,以鼓励更多中小面积房屋用于出租,满足市场需求。

为了鼓励,扶持私人投资经营租赁住房和私房出租,还可以考虑建立一种覆盖一定社会范围的,带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租赁住房托管中心,提供零散私房托管租赁等专业化、集约化住房租赁服务,除高效率的开展租赁供需配对的基本工作外,还可承担房屋维修、治安管理等综合服务与管理职能。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府都特别应大力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商投资经营租赁住房。一是可以通过政策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中开发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由于投资经营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是以应享受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家庭为服务对象,其工作也能有效地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它们也承担了部分社会责任,因此也应该享受到一定必要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投资经营租赁住房投资回报慢,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变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支付为按年支付、发展商今后如果把房子卖掉,可按约定要求规定补足其土地出让金;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租赁住房的商品房也可以给予适当的地价补贴;政府可鼓励银行为开发建设租赁住房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政府可进一步调整出租普通住房的税收政策。通过合理确定税基,允许出租普通住房在税前扣除住房折旧及维修费用,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政府可通过金融、税收支持,吸引社会闲置资金进入住房市场,以租赁经营为目的投资于商品住宅建设,增加住房租赁市场的有效供给;二是应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商积极参与旧公房更新改造增加租赁房源。目前,许多城市尚有不少旧公房住宅小区,通过拆除重建更新,原小区居民可原地回搬,减少动迁难度。并根据原多层住宅容积率较低的优势,适当增加重建房屋容积率,多余房屋出售后抵充建造资金,并可留下不少量房屋作为租赁房源。政府可采取适当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商积极参与旧公房更新改造,增加租赁房源;三是应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商与企业联手开发租赁房源。现有不少企业将暂不使用或待拆迁的厂房与办公用房租给其他单位另作它用,或交给一些房地产企业改造更新后作为公寓出租,这既可以充分利用房屋资源又可以增加不少租赁房源。政府也可采取适当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商与企业联手开发租赁房,增加租赁房源。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商与企业联手开发租赁房源,政府应使其从单位房屋出租的税收降低到个人出租的税率,甚至在初期可以免税,以低租赁成本,提高房地产开发商与企业联手开发租赁房源的积极性。

4、加强租赁市场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加强租赁市监督管理,保障租房者合法权益,稳定租房租金,防止住房租赁非法投机。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当前,进一步加强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租赁中介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应进一步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应构建房屋租赁交易网络平台,加强对住房租赁的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尽快建立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制度。为专营房屋租赁居间、的各类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租赁当事人提供参考,通过指导租金加强市场的预警预报,确保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中介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倡导诚信中介。加强规范中介走规模化、正规化道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中介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公布一批不讲诚信,不规范操作的企业,净化中介市场。

制度创新范文5

事实上,总理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即已从八个方面对金融改革及创新作出了明确的部署,包括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等。此次温州、深圳等地率先试行金融改革,正是对温总理年初讲话的具体回应。

不过,包括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谢丹阳及中国外汇投资研究院院长谭雅玲在内的诸多业内人士认为,金融改革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流于形式,应适度借鉴美国经验,制定具体的细节。日前,国元证券研究中心副总经理刘勘亦对本刊表述了类似观点,刘勘表示,由于各地经济结构及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因此金融改革的重点应有所区别,但金融创新势在必行,并且应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广。刘勘同时指出,到目前为止,针对温州民间资本等问题,除了践行金融创新之外,尚无更好的应对和解决办法,而金融创新的关键是制度创新。

金融创新势在必行

刘勘对记者表示,近两年来,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屡屡加码,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而民间资本亦无其他投资渠道,因此,大量民间资本涌入实体经济,地下金融现象不绝如缕。尤其是民间资本相对活跃的温州及周边的长三角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尽管管理层深知地下金融对实体经济破坏较大,但由于短期内难以出台可及时应对的法律法规,致使民间金融愈演愈烈。在这种背景之下,将温州作为金融改革的试验田就不难理解了。

至于深圳,刘勘表示,经过30余年的发展,深圳的特区地位实际上有所削弱,历年的积弊也不容小觑,深圳一季度普遍下滑的经济数据就足以说明该问题。如何在现有基础之上让深圳再度提速,特别是尽快创造深港一体化的双赢格局则是深圳当前的任务。而深圳作为南中国金融中心,并不缺乏资金,也不缺乏制度,更不缺乏改革的勇气,因此借温州金融改革之机进行金融创新在深圳是理所当然的事。

刘勘指出,所谓金融创新,是以金融手段对当前的虚拟经济领域予以改革,并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之所以要创新,是因为目前的金融环境已经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改革,经济将停滞不前。基于此,金融创新势在必行,并且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适时推广。

刘勘同时提醒,金融创新应忌盲目无序,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实施金融创新会适得其反。部分地区资金匮乏,制度欠缺,金融环境不佳,根本就没有创新的土壤,只有当前述条件具备时,金融创新才有成功的可能性。武汉和天津据称也将进行金融创新,前者是中部最大城市,而后者是环渤海地区的主要经济体,无论是经济规模还是区域影响力,均具备改革的条件。事实上,长三角及珠三角的很多城市也有参与金融创新的软实力。

创新的关键是制度创新

目前温州及深圳的金融创新如火如荼,刘勘表示,金融创新的重中之重是制度的创新,若无配套制度,则金融创新最终将停留在纸面上。

所谓制度,刘勘表示,中央及实施金融改革的地方政府除了要制定金融创新的框架之外,更应详细的制定出金融创新的细则。当前国内缺乏的其实是细节、技术和落实,由于没有制度的监管,因此很多创新大多流于形式,有些甚至还最终流产。

制度创新范文6

一、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日常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与一般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1.采购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

2.采购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职能;

3.采购范围广、规模大;

4.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的一定时期的一定目标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其基本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采购法规:主要表现为各国分别制定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该项法规主要包括:总则、招标、决议、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处罚等内容。

2.政府采购政策:即政府采购的目的,采购权限的划分,采购调控目标的确立,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原则、方式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3.政府采购程序:即有关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政府单位采购计划拟定、审批、采购合同签订、价款确定、履约时间、

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4.政府采购管理:即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原则、方式,管理机构、审查机构与仲裁机构的设置,争议与纠纷的协调与解决等规定。

(二)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但政府支出中政府采购行为则一直存在。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我国政府采购日均量已达20亿元,年政府采购总量7200多亿元。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表现为财政预算分配后各购买实体的分散采购形式。即:由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预算和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各支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其中政府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体现在严格的物资审批中。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传统的政府采购行为方式与“两个根本性转变”改革环境存在严重的相脱节。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买方市场逐步成长壮大,各购买实体的自明显扩大,政府采购牵涉的范围更加广泛;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力。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采购行为不规范;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采购过程以部门或小集团利益为重并引发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弱化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因此,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体制转轨中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政府机构改革亦要求政府转变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呼唤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1.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要求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由于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影响着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政府采购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熨平经济波动,起到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作用。同时,政府采购还是政府体现政策意图,达到一定政策目标的手段。如:政府以市场为纽带通过

带有政策倾向的政府购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平衡地区差距;吞吐存货、平抑物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等。

2.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楔入了市场机理和价值规律,追求支出效益最大化是支出管理的根本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管理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制化和规范化要求。政府采购制度以一系列制度的规定,加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影响。监督和管理,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了政府购买行为。对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重要意义,是健全和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客观上有利于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资金分配与使用效率机制,从而达到经济的规模效益与追求政府支出的边际效益。

3.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壮大民族经济的必然选择。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朗。我国政府于1996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表示最迟于2020年向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因此,建立和推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时不我待。它有助于我国从国际市场中获得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同时也有助于利用从现在到正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差锻炼和培训国内企业,逐步适应国际惯例,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国际挑战。

4.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防腐倡廉,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反腐倡廉机制,使政府采购行为置身于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购当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信誉,维护政府官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二、政府采购的国际通行做法与启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从18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逐步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建立管理机构,政

府采购的主体也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向其它公共服务组织扩展,并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近一个世兰己来,政府采购制度是大部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管理政府直接支出的基本方式,且已经推广到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成为各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重要文件之一。

(一)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通行做法

1.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其原则主要有:货币价值最大化原则(即实现等价交换、物有所值,以最低的成本投入,尽量满足全体居民和纳税人的要求);“三公”(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竞争原则(以此激发国内外商家间的充分竞争)。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不同历史时期各不相同。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经济职能内涵的扩大,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购的目标更趋多元化,如各国常见的保护民族产业,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促进就业等。

2.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以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可分为三种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即由一专门的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采购如香港);分散采购,即有限的物品集中采购,其它物品由各支出部门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分散采购(如新加坡)。

3.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其中招标采购所占比例较大,且门槛价较低。它又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几种。后两者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如购买现有设备的配套部件、购买专利产品等。非招标采购具体方式灵活,如两阶段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采购和小额采购等。

4.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都设在政府财政部门,各自的权限因国而异,因其采购模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职责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直接进行采购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又将政策制定机构与政策执行机构分开设置。

5.争议和仲裁。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可分为由财政部门负责(如:新加坡、韩国等)、独立的仲裁机构(如:加拿大、日本等)和地方法院负责三类。解决的方式有通过争端调节的协商解决方式和法律仲裁。

6.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

和监督,各国都备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联邦采购条例》、《合同竞争法案》等)。其中各国的基本法规是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同时还配套有大量的相关法规。

(二)有关国际市场的政府采购协议

目前国际上有关多国政府问的政府采购协议主要有“东京回合”协议和“乌拉圭回合”协议,分别就有关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技术要求、投票程序、采购信息、争议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

(三)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的基本启示

1.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原则上虽无大出入,但具体的办法措施则各有不同。政府采购模式、运行机制、管理机构、仲裁部门,以及采购方法上也都各有特色。这说明政府采购制度无一定式,它是各国政府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所以我国在建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没有现成的典范可以复制,而必须立足国情,同时吸收国外的一些适用做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

2.各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尽管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均有一套程序性的法规制度,尽可能使政府采购过程和管理程化。制度建设法制先行。加强我国的有关立法建设,完善法制环境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不容忽视的。

3.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认识到了国际采购市场对国内经济的重大影响,进入世贸组织的观察员行列。我国也应先申请成为观察员,及时了解WTO的最新动态,研究调整自己的对策,有备而战。

4.各国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和之后,都有一套保护民族工业,引导进行国内采购的措施。因此,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应采取慎重的态度,有条件地开放,既要运用市场准入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利用国际规定和政策优惠,限制市场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为国内企业提供有效保护。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设计

(-)制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依据与原则

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借鉴国际惯例,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设计我国

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体现制度内含的基本原则,即:“三公”(即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竞争原则。

2.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

3,应充分考虑国民待遇和保护民族产业。

4.制度的设计应体现政企分开、效率优先、制度科学,并且能够起到协调国民经济各方面的作用。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内容

(1)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将国有企业也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数量较多且情况复杂,从一个较长期来看,不宜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防止行政干预在企业的复归,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相对独立地按照自身经济规律稳妥运行。

(2)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容。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在目前试点内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直到囊括全部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指政府性资金。我们认为: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宜界定为所有政府性资金。所谓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各类资金,其界定标准是能否为政府掌握和运用。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3.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地经济基础差别很大,同时,为了便于政府把握宏观调控指向,更大限度地节约资金,调动供需各方的积极性,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模式。有条

件的单位可以在有关部门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分散采购。

4.政府采购的步骤

(1)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2)“门槛价”的确定。所谓“门槛价”是指符合政府采购制度适用范围的支出单位,其采购规模达到规定的金额必须进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价格,也是竞争性招标的最低限额。由于各国国情不一,其人均GDP比重差别较大,各国在确定“门槛价”时,其使用的标准大相径庭;就是在同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所使用的“门槛价”标准也不一样,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政府采购的“门槛价”也不应搞“一刀切”,应允许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采购“门槛价”存在一定的差别;同时,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不同时期也应允许进行调整。

(3)供应商的资格确认。凡是在中国境内外庄册登记的企业、公司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资格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以及进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比如15一20年)宜将供应商限定于国内,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国外开放。

(4)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约。一项政府采购事宜最终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责权利关系,该项政府采购合同以合同执行的方式终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民事法律贵任。

(5)政府采购信息的。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将有关达到竞争性采购标准需要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详细采购信息,或是某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详情,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杂志或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报刊上通告公布,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

5.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机制

(1)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选择。我们认为应设立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该机构可以不

专门设置,只是由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经贸委、行管部门、计委、外经贸、审计、工商、法院等)参与的协调性机构。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政府采购管理业务性比较强,资金拨付量大,需要体现政府意图的特点,因此,可考虑将其常设机构设在财政部门(称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支出政策、下达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查、批准和拨付采购款、制定采购规章和各项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

(2)设置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我国国情,应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叫做政府采购公司),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入波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比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不管这种委托链条有多长,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原则。

中介机构则是具有独立行使政府采购资格的各种采购事务所,或有能力从事该项业务并经政府采购中心资格审查认可的其他机构,在接受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的前提下,主要通过招标或其他有效竞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推荐给用户,同时,接受政府采购中心所父馈的有关供应商提供商品(劳务)的质量或标书中规定的相关指标存在问题的投诉,并负责向仲裁机构对供应商提出席询乃至诉讼。

(3)

政府采购争议的仲裁与机构选择。根据中国的国情,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合同纠纷的,可由纠纷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可交由当地法院进行判决;其他争议可由各级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与裁决。

6.政府采购的监督。关于政府采购的监督可考虑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督的手段与方法,主要应采用制度监督与法律监督并行,再辅之以行政监督;另一方面是监督机制的构建,对于在政府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可考虑设置四重监督机制。第一层为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因为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最熟悉;第二层为各级监察。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第三层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侧重于制度和政策性监督;第四层为社会舆论监督,旨在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

四、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试点情况

我国自1996年进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省市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试点,其试点范围从比较容易操作的小汽车、办公设备扩展到小气车维修、保险、医疗设备、会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工程公开招投标等领域。其中最明显的成效在于节约了采购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据统计,凡试点采购项目平均采购支出节约率都在10%以上。其次,规范了分配关系,初步堵塞了“人情采购、红包开路”的腐败漏洞,增强了财政的监督职能。此外,试点中各地政府采购都由有关专业人士参与操作,加强了支出决策的科学性和运作效率,避免了购置浪费和资金流失。

由于各地这项工作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甚规范,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各行其是。各地暂行办法从内容、深度、范围上均有很大差距;二是采购范围狭窄、采购方式单一,整个采购过程缺乏有效的仲裁与监督;三是部分预算资金使用部门在

认识上存在误解,有抵触情绪,资金管理部门涉及到既得利益再调整,有碍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四是自觉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来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对经济运行民周期调节,在各地的试点行为中基本没有体现。

(二)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针对当前的试点情况,本报告建议如下:

1.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使这项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变无序为有法可依,同时配套制定对全国政府采购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操作指南。

目前各地试点情况存在的许多不规范之处,需要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或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之前,可以考虑在我国已有的政府采购试点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一套在全国具有指导意义的《政府采购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中应明确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将竞争性、透明性、规范性放在首位,遵循“三公”原则、效率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以达到政策一致、操作规范、运行有序的目的。

2.以政府采购试点为基础,总结经验,逐步推进。首先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以提高政府、用户和供应商的思想认识。其次,在试点中应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先是扩大易于操作的物品采购,再是加大非物品采购所占比重,探索其有效的运作方式;可考虑在具备政府采购的全国大中城市的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注重采购方法的多样化和科学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3.改革现行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全面改进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t总预

算中单独编札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以实物的形式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发放到各使用单位。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接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转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同时,在预算资金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应设计新的支付凭证,增加“拨付所属资金”会计科目,进行以拨作支核算,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标书制作费、招标费或手续费等以“政府采购成本”会计科目在预算会计中加以核算和反映。

(3)改革现行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购买性支出,一旦资金泼付到位,基本上就从财政管理或政府监督中脱离出来,对其存续情况、处理情况难以掌握,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复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采购品使用者在接到采购中心的有关凭据后,一方面以“专项拨款”科目对接财政或政府采购中心“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另一方面,分类构建资产帐户,年度终了,采购中心和使用者向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时,对政府采购品均应单独以一张报表加以反映。

(4)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这种方式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方式能够吻合。

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

(1)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招标投标又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学科,因此,要求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该是

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很强的业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为此,亟待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素质提高以胜任政府采购工作。只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在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因此,可考虑建立注册采购师制度,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

(2)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数据传输查询系统,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数据信息登记入库,供使用者(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供应商、研究部门、大专院校等)随时进行调用。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有关政府采购的统计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及采购信息上国际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