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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范文1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社会格局的发展,高校的法学教育开始朝着素质教育方向迈进,这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我国法学教育开始走向成熟。然而,目前的法学教学体系相对来说还不够成熟,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教学改革的顺利实现,不利于实现对于优秀法学人才的培养。只有从根本上来对教学体系进行完善,才能够实现法学在新时期的不断发展。
一、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现状分析
随着全球化文化的发展,高等法学教学改革已经有了较大的进展。法学素质教育观、开放教育观、国际教育观已经初步确立,从而对高校法学教学改革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受我国传统教育的文史哲主导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定位为一种精英教育,侧重理论型人才的培养,过分强调法学教育的理论基础,很少考虑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主要局限于被动式的案例讨论、无声的审判观摩、程式化的模拟法庭和断裂式的毕业实习等四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基本职能和根本目的是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以上问题的出现不利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着巨大的改善空间,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集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为一体的法学教育模式。
二、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研究
目前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内教学与国际教学的相互交融;其二是理论教学与教学实践的互相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目前法学教学中最欠缺的方面,同时也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对于实现国内教学与国际教学的相互交融来说,就要善于从国外发达国家教学体系中抽离出适合我国高等法学教学的元素,多吸取教学的经验,引进先进的教学内容,以此来缩短我国与先进国家的差距,从而提升教学质量;其次,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互相作用中,应该不断地创新法学教学的实践方式,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来实现,并在教学评价中增加实践考察的比重等。这两大方面是今后高等法学教育的指引,对于实现素质法学教学改革创造基础,对于优秀人才的培养有着极为重要的促进意义。
三、高等法学所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探析
我国法学教学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其主要问题主要体现为教学体系不健全、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形式化过于严重、教学环境闭塞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从根本上降低了法学的教学效果,不利于对优秀人才的培养。
(一)法学课程设置趋同,内容较浅
法学课程设置趋同化明显,内容较浅是目前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我国缺乏悠久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尽管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下,旧的法律体系依旧存在,而新的法律体系尚未构建。相比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讲,我国的法律无论是从法律内容、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来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缺少了应有的理论支撑。在目前高校法学教学中,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呆板,仅仅拘泥于对目前先行法律体系的解读和诠释,缺乏创新精神。此外,在高校法学教学设置上,除了政法类学校对于学科有细致的分类和下设,其他的一般高校都对法学没有明确、详细的学科分类,让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等都呈现出单一化的特点,缺少特色化教学。这些问题对于实现法学教学改革是极为不利的。
(二)教学方式形式化严重
教学方式过于形式化是目前高等法学教学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在提倡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教育理念中,多媒体教学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法学教学的方式。但是其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首先,通过多媒体进行教学,很多教师过分依赖这种教学方式,实现完全地信息化教学,从根本上缺少人文精神的渗透,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其次,多媒体课件是内容较少,都是经过书本教材简化之后的,缺少必要的引入和分析过程,不利于学生的思考和认识。总之,在法学教学课堂上,教学形式化严重,一味地追求新颖的形式,缺少为教学服务的意识,阻碍了法学教学效果的提升。
(三)教学环境闭塞,国际交流较少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国际交流较少,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学环境闭塞、教学内容落后,不利于实现法学教学改革。其主要表现在很大方面,首先,法学双语教学体系还不够健全,在双重文化背景下,如何实现国外法学内容与中国法学教学的结合,使之被更多的学生所接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其次,双语教学师资力量还不够强大,很难实现本土化的翻译,加上长期以来中国学生英语学习环境的影响,不利于实现学生对于法学的充分认识和提升。此外,在对于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如果选用国外教材,版权问题可能会带给高校过多的经济负担,如果是通过高校教师自行编写,师资力量不够,无法真正契入法学教学的本质。总之,这种互相矛盾的现实不利于教学实践的正常进行。
四、高等法学教育的对策和实践途径
实现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实践,对于实现法学素质教育改革、增进优秀人才的培养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等法学教育,需要从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引进国外优秀教学模式、实现法学教材的改革、案例教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实践,以此来构建完善的法学教学系统,提高法学教学效果。
(一)实现教学体系、课程设置改革
实现法学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的改革至关重要。第一,增加国外法学教学研究,进行对比教学,实现国外教学思想在国内教学中的引入,为法学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创造基础。第二,开设人权课程,提升大学生的人权观念,强化个人的使命感和崇高的理想,不断地促进法学教学中人格的树立。第三,扩宽学生的知识面,对于历史、文学、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学科都应该有所渗透,这些在将来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上有很大的帮助作用。第四,建立有效的学习评价机制。根据学生平时的表现情况,从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两个方面来对学生进行综合的评价,强化对于他们思维能力、法律素养的考察,减少单纯理论知识的测评。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法学教学体系,不断地提升教学效果。
(二)充分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学教学模式
在具体的教学实践过程中,要善于充分地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学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果。比如,德国的Seminar模式,强调师生的双向互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对课堂讲授内容的消化、理解和运用,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研究问题的能力以及合作研究的能力;美国的“法律诊所”模式,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采用多边教学互动的方式,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法律实践能力、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很好地实现理论和实践的对接。具体到实践中,应该给增加这些先进教学模式的引入,来提升学生的法学素质。此外,还可以实现教学分流,按照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学习能力、个人特长对他们进行分流,实现有效的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实现多渠道、多方位的人才培养。
(三)实现法学专业教材编写的改革
实现法学专业教材编写的改革。首先,要从整体的编写风格和编写内容上进行改革,强化案例教学,不断借鉴国外优秀的教学材料进行改革,不断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法学素质,将他们培养成为人格独立的个体。其次,要将法学教材的编写与社会市场经济规律结合起来,从而保证法学教学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能够解决更多的现实问题。最后,实现课程教材的英文编写,不断地促进法学教学国际化,以此来不断地提升法学素质教育改革的实现。
结语
对于高校法学教学进行研究,不仅仅能够充分地把握法学教学的发展方向,同时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法学素质教学的改革。针对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教学目的不够明朗、教学手段形式化、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内容陈旧等教学现实,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法学教学人才的培养。要想在新时期推动高校法学教学的发展,必须要进行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的改革,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法学教学模式,实现法学专业课程教材的编写改革、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来提升法学教学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法学教育范文2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没有躬行,纸上知识的学习终究是强塞,对于事物的认知也只是局限于片面刻板的二维;唯有躬行,能让纸上知识变得生动,变得具体,变得有力量,能培养我们全面、三维地认识事物的的能力。
探索路漫漫,法学教育在迷雾中且行且思,实践教育的明灯透过迷雾,给探索路上的万千育人者与莘莘学子憧憬已久的未来指明了方向。如果说法律人才是花,理论教育是花朵所需要不断汲取的水分,那么实践教学便是能使花朵不断强壮、能够应对各种未知状况的养料。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实践以求真知。实践在过往的人才培养中已经充分证明了自身的价值,因而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中指出:“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一意见的出现更坚定了法学教育的前进方向。实践教学如星火燎原一般,在各大高校迅速出现。法学教育变得充满生机与活力,法学教育前景也愈发欣荣。
一、实践教学,展现知识的无限可能
法学实践教学将实践融入教学,提高实践的地位,与理论共同教授,这是对传统纯理论教学方式的一种革新,它让学生在不同环境下从不同的角度认识知识,知识因此变得立体、丰富、有趣。
法学实践教学有利于培养实践性强的应用性法律人才。通过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社区法律实践、暑期社会实践等实践类课程及实践环节以及丰富多彩的学生实践类活动,学生得以接触到日常法律纠纷,这一方面使得学生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自己的理解,将法律知识从晦涩难懂转化为通俗易懂,逐渐形成自身独特的解决法律纠纷的方式,积累下处理实务的经验。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在实践中从多方面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找到自身知识储备的不足,提高学习的主动性。
法学实践教学有利于提升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由于法学毕业生人数庞大,加之缺乏处理相关实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就业的前景一片阴霾。如何冲破乌云,还法学毕业生朗朗晴空是各大法学院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各类法学院校对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如出一辙,法学毕业生个个优秀却也个个平凡。因为法学毕业生之间在专业知识的储备方面并无较大差别,所以处理实务的能力有限是法学毕业生就业屡遭瓶颈的关键。在实证调查中,100%的用人单位都要求法律工作者具备较高的工作能力,实务处理能力的高低最直观地反映了一个毕业生实力的强弱。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如果说一个毕业生空有一肚子墨水却不知如何挥洒,那他的实力只能是零。强调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提升大学生的实务处理能力,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实现人生目标有重要意义。
二、实践教学,法学教育的源泉活水
改革春风几度吹,撒下实践教学的种子,却并未收获花开一片的繁荣。法学教育发展止步不前,如同一塘死水,而实践教学的注入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活水源泉,使法学教育重现生机。
法学教育总在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上徘徊矛盾,机械地给予法学学生同一式样的课程“菜单”却忽略了创新,习惯于“授人以鱼”却忘了“授人以渔”,看到了最后的成果却忘了重要的是过程。一路走来,学子们饱读了知识、丰富了头脑,但在需要他们大施拳脚时却茫然不知所措。法学教育陷入了纸上谈兵的怪圈,而实践教学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解开了这一怪圈,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希望。
法学实践教学使法学教育更加趋向于制度化、规范化。诚然,在法学教育中,有些实践类课程,如法律诊所以及有些实践环节,如法律社会实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这些实践类课程及环节在设置上,如授课方式、活动开展形式、考评机制等都不是很健全而且缺乏特色。将实践教学作为一个成熟完整的部分纳入到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增设有关实践教学的内容、形式、课时、考核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规范了原本零散的法学实践活动,调整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比例,使法学教学更加规范,凸显人才培养的魅力。
法学实践教学为高校实践教学注入新的血液。实践教学,一个老生常谈却又很时髦的词,每次谈起,各行各业的实践教学成果总会令我们眼花缭乱。然而,具有法学专业自身特色的实践教学,尤其是具有地方性大学法学院法学教育特色的实践教学却较为缺乏。社区法律诊所、社区法律实践等法学实践教学的出现,是实践教学的新形式,展现了实践教学的另一种可能性。一方面,它以其多样化、全面性的培养内容,提高学生的综合法学实践能力,实现地方性大学法学院应用型、复合型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另一方面,它又实现了地方性大学“服务地方”的重大作用,协助地方完成“六五普法”等重要法律 宣传任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实践教学,亟待强化的众矢之的
为了法学人才的更美好的未来、为了法学教育更灿烂的前景,我们需要无数隐形的手去改造法学教育制度,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第一,确立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从学科性质上来看,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学习法律的目的更多的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而非法学研究。应当明确,法学研究人员的培养是本科院校所不能胜任的,本科院校应面向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强化法律实践技能训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应着眼于理论多一点还是实践多一点的机械的比例,而要注重二者的融合。理论与实践并不是互斥的两个方面,它们更像一对恋人,彼此手牵手,相互搀扶,相互促进,才能共同走出实践教学的明天。
第二,架构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针对现阶段法学实践教学在实践类课程以及实践环节设置方面的问题,各法学院校应从人才培养实际出发,进行全面突破。丰富实践教学“菜式”,采用更为灵活的教学方式以及完备的评价机制,促进学生对知识的吸收与运用。大连大学法学院实行实践教学多年,一直在积极探索与实践具有地方性大学法学院特色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以社区为平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并设置社区法律实践环节,采取“互动式”、“角色分配”、“辩论式”、“演讲式”、“头脑风暴”等新的授课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构建“三位一体”,即实行学校、律师事务所、街道三位一体的管理及评价机制,全方位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同时注重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活动策划能力等能力培养,收效显着,值得借鉴。
第三,组建专业的法学实践教学团队。目前,大多数实践教学组织机构呈现“一人领导”的模式,即由教师带领学生参加实践活动。但事有万绪千头,带队老师往往很难顾及到每个方面,这种模式的局限性显现。因此需要加大师资投入,吸纳年轻、有经验的教师组建专业的法学实践教学团队,同时建设校外实践基地,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农村法律工作者、社区法律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业的人员为指导教师,共同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
第四,健全实践教学管理体制。实践教学的管理必须规范,许多方面需要制度化、书面化,如制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例会制度、巡视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实践教学有序进行。同时,还应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对学生、教师以及实践教学进行评价,从而不断查漏补缺,不断进步。
法学教育范文3
[关键词]法律教学;法学教育;实践性
在传统的法律教学与实践法律教学过程中,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比较重视教学中的实践效果,重视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求学生对法律的职业技巧熟练地掌握,以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法律方面的知识,促进学生进行法律知识与实践操作的整合,将法律专业知识与职业也进行有效的整合。
1创新法律教学方法与教育理念
我国有史以来就特别重视科学性的法律院系课程;严重缺乏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对社会上的需求考虑得也比较少。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成为了无法落实的教育。在这样的课堂中,严重将法学教育中一项重要的功能遗弃,这就是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法学教育中存在两种被公认的目的。如果只重视一方面将另一方面忽视,这样就明显有悖于法律教育的宗旨。我国法律现如今存在的弊端可以具体通过以下的三个方面展开探讨:第一,法律课程的开展主要是根据相关国家颁布的法律为标准,而开设出重点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为标准的课程比较少。具体来讲,这是种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的课程,并不是设置以训练学生掌握知识同步进行的课程,更加不是职业与理论整合后的教育模式。第二,教师在法学教育课堂上,重点为学生解释法律的相关条文或者讲述法律课程的基本理论,主要是以引领学生掌握系统知识体系作为目标,就像通过法学知识中的进行条文分析找出问题的正确答案。由于,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分析的条文必须符合认定的事实、利益冲突、人际关系处理方式、道德风尚、特有的文化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相联系的情况。第三,目前我国正在将市场经济与外开放进行比较,相关法律课程涉及的方面较为广泛,如比较法、市场经济、国际商事法占有课程中的比重不够,在这些内容中也存在需要改进的课程。由于历史的因素,我国比较重视法学教育中历史论课程开设,对开设法学课程的应用部门特别轻视;在法学课程的应用部门中,所占比重较少的就是法学课程中的民商法;目前所开设的相关经济法是需要建立在经济计划的基础之上,其中存在的大部分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市场上的标准;就算是在民商法的课堂上,也是重点对条文以及法律原理进行论述,严重忽视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过程。
2目前法律教育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2.1教学课堂上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在法律教学中,仍然存在教学课堂的不明确状态,严重影响法律教学课堂的形式化趋势,就像在法庭的实践模拟课堂中,学生在进行模拟时存在现场背台词的现象,部分发挥状态比较薄弱,在这样的情况下,审判模拟现场严重缺乏真实的感觉,这样学生对于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就会严重降低,同时也不能达到实践法律教学的最终目的,导致学生依然滞留在课本的知识当中,以及记忆教材的范围之内,造成这样状态的结果是,由于不具备清晰的学习法律系统知识与实践操作训练,使得课堂上的内容无法得到延续,严重与实际生活脱节,其中,还存在师生之间不够重视法律课程的实践性的情况。
2.2条件制约产生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法律教学过程中条件的影响,导致教学中出现质量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就是不具备充足的教师队伍,多数从事法律专业的教师没有专业的职业履历,缺乏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性指导,这样就很难符合法律教学的标准。另一方面是缺乏实践法律教学的相关场地,无法将实践教学与素质教育进行整合。比如,进行素质教育训练口才方面,这种素质教育对于学生学习专业课程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高校中,并没有开设训练口才的课程。在这样的情况下,很不利于学生学习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3提高实践性法律教学质量
3.1对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提升重视度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不仅要求传授法律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对从事法律职业的相关职业人员加强训练。目前还有特别重视教学成绩的,而对实践教学的现状很轻视。这导致多数学生在离开学校后,不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只是会背诵一些法律条文。如今,我国从事法律专业的相关人员,主要途径就是通过职业司法考试,才能得到从事司法职业的资格。只要学生一毕业,摆在他们面前的就是国家司法的各种考试,由于这项考试的效率比较低,导致了应届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因此,在法律教学中,必须先考虑社会中的相关需求,按照社会的要求标准培养学生综合方面的知识,符合实际地提高学生法律教学的实践能力,在这种基础中,需要教师具备从事法律职业专业经验,对法律教学进行实际的改善,以及改善实际脱节与理论的现象,增强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有效地改革与创新高效法学教育。
3.2增强法律教学的实践效果
将实践教学建立在法律教学的基础之上,尽量多安排些具有实践性的法律课程,通过学习法庭模拟课程与律师实际操作等,有效地促进学生能够亲自接触到贴切的法律环境中,可以充分地运用法律条文来解决有关法律方面出现的冲突,这样还能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比如,在法庭的模拟审判中,学生还可以进行其中各种身份角色的扮演,具体角色有审判长、律师等角色,这样可以使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得到不断的提升,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进行模仿审判的全过程,进而将学生的应用法律水平提高,以上就是为了达到法律教学中实践性的主要目的。
3.3以多样化的法律教学方式进行实践性教学
现代化的法律教学方式应当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重点在于改变学生的传统学习方式,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作为重要的引导者,以培养学生综合方面的能力作为重点。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以多样化的方式来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在教学课堂上引入新型的教学模式,通过有效的方式调动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重点需要学生改观传统的学习方式,而并不是以枯燥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利用分组的方式让学生分析法律方面的知识,将法律实例进行讨论。学生可以在讨论中,记住所有的法律条文,将讨论的结果运用到实际的案件中,分析案例的逻辑性。同学之间还可以进行交叉讨论,促进学生的合作交流以及共同进步。
3.4促进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接触真实案件
在法律教学中,要想实现实践教学不仅需要依靠单纯的答案,寻找有效的验证方法,应当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转换教育模式促进学生利用自我培养的模式。在实践法律教学过程中,让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接触真实案例,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将学生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有效提高,从当事人的视觉下,加强找出维护权益以及合法的途径,使得从事法律职业人员的独立性有所提高。因此,在法律课堂的实践教学中,促进学生多参与审理实践案件,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的积极与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态度,重点还有最终获得的答案,这个答案并不是教材中或者教师供应的答案,而是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实践判决所得来的,促使学生亲身体会到学习中的乐趣,可以将事件中积累的经验发挥到实际生活中,进而保障学生拥有高质量的法律知识,也保障法律教学的高质量。
4结论
总之,我国的教育事业中,应当重视改革后的法律教育,认识法学教学的最终目标,不仅需要传授法律方面的知识,还要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多进行训练,进而,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这不仅有效提升学生综合方面的知识,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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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范文4
摘要:21世纪的教育应是以人文本的教育理念,如今,中国的法学教育稳步向前,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历程,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取得了不菲的成绩,随着中国法学教育的急剧膨胀和大众化的、粗放式的发展,再加上教育模式上的种种弊端和学生本身的学习方法和理念的问题,导致如今法学本科生的数量庞大,整体素质却差强人意,本文就将论述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和方法。
关键词:法学教育 教育理念 素质教育 途径与方法
法学学科的本身特点和历史任务决定了其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所需要的综合性法律人才。而素质教育以其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这是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
一、国际化形式下对法学人才的要求
对法学人才的要求问题,即是塑造怎样的法律人才问题,使其更好的适应国际化大形势的能力与素质。
首先,思想道德素质的教育具有特别突出的地位,在这之中,除了把其作为一门专业学科来讲授,还应强调法律职业道德,使学生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也充满了对法律本身的忠诚.
而心理上的素质问题,不仅要求法学人才掌握本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心里素质教育是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其将来能更好的应对社会和适应法律本身复杂又繁重的环境。
最后,还要求法学人才具有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著名教授杨振宁在谈及中国高等学校教育的质量时说:”对于中国的学生来讲,成绩和学识都是很好的而且相当的优异、突出,但就是胆子太小,总觉得书本上的知识和课堂上老师所传授的方法与思想就是天经地义的,不能随便地加以怀疑,凸现了中国的学生思想的蒙蔽与缺乏创新的精神,这与中国式的传统教育有关,不能突破这一瓶颈,便始终不能适应国际化大形势的要求,不能与时俱进。”这就要求教育模式的转变与开拓创新,要求学生自己能以发展的眼光与态度洞察周边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专业优秀人才。
二、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弊端与法学学生的定位
中国法学教育,即有教育什么的问题,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应当听谁的问题。中国法学将何去何从?当前中国法学本科学生又将如何定位?
首先,法学教育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目前,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以传授系统、科学的知识为目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并没有错误,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贯彻这一目标时,很少考虑到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
其次,就是传统学科陈旧、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我国当前努力实现市场经济与对外开放,但在知识更新和内容扩展方面,我们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教条空洞、新颖不够的毛病。这种情况如此地发展下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将严重制约学生对社会的贡献,教学对社会的应有作用将大大降低。
三、实现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1、做到以人为本。在法学教育模式上应以注重素质教育的培养为主,以解决中国经济实践问题为根本目的。做到以人为本的社会本位,实现法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对立统一,推进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
2、构筑完善的社会实践教学体系。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和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对于在校学生来讲,除了给他们灌输必要的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化培训,才能使其担负职业所要求的职责与使命.
3、培养多元的学生素质体系。在未来的社会中,要求每个人都应当具备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注重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要求学生时刻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忧患意识和国际意识,增加人才培养的可比性,使其成为具有国际可比性的全新而又全面的新型法律人才。
总之,为培养务实有用的新型法律人才,应在教学方法上进行大胆改革与创新,对于先进的“西式法学模式”我们应当批判的接收与消化,把西方先进的思想、观念,转化为自己所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让我们的学生在读、听、说、写、思、辩和举手投足等方面都能表现出一个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如此,才能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从而培养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所需要的综合性法律人才。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栾栾.《论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学与资源建设中心
[2]邓正来.《中国法学教育的方向,载正来学堂在线论坛》
[3]邓正来学堂在线论坛 dzl.ias.fudan.edu.cn/ShowTopic.aspx?topicid=156
法学教育范文5
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章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作,调解人们生活之间矛盾的法治体系,对于以法律来说,是一种比较有科学性质的一门课程,其理论知识不仅专业程度较强且在实践中涉及的专业性也是比较强的,以此作为法学中的服务法律和法学实践的实质。以此作为基本条件来对法学进行了分类,第一,直接服务于法律研究与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讲的法学中的实务研究。而在实务研究中又包含了两层意思,即(1)借助于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理论来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效的措施;(2)将法学理论作为法律运行的基础条件,以此来达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间接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学中的分析类别,其主要指的内容就是在法学研究中对原理的分析。这一种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学实质上的理论构成,从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中运用的一些法律依据。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就像“砍柴”与“磨刀”的关系一样,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学教育的类型。在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育还需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由于“砍柴”与“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实践中所必须的,所以对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1)重点培育有专业性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从而能够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对于实务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实务工作岗位。对于理论型人才的培育来说,需要明白:要加强对学生书本知识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书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这有这样才能在运用时做到脱口而出,这样才符合培育理论型人才的目的与需要。从培育课程的内容上讲,需要加强学生两方面的知识,即一方面,对于以后打算就业于法学理论事业的学生来说,必须掌握全部的法学科目,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满足。(2)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岗位来说,其自身带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要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对于培育实务型人才对学生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学生和法学老师是法学理论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对于社会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实务的人员和工作于法学教学的理论者来说,其主要形成了法学知识的教育体系。但是,对培育类型进行具体的区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学理论型人才和学科型人才中某一个可以从事于理论工作岗位,而是要求这两种类型的学生都必须掌握理论知识,因为这无论对于理论类型的人才还是学科性的人才都是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知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均需要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实际问题,因为在教学内容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对于不同的教育类型仅仅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二、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础坐标
在一些学校中对法学知识的教育对法学类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校教育体制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这个学校中学生学习的好坏程度,无论是对于老师还是社会来说,最终的目的就是培养出拥有高知识含量、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与国外的一些法学人才培育机构来说,主要运用的教学方式是: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是以两种法学研究作为内在依据的。
第一,根据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别,需要对法学人才进行划分,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能力进行划分,因为在不同的国建中对法律教育的规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于对学生实务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于对学生理论性的学习,所以,在这两种模式上,第一种更重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培育,比较注重于法律实务与理论的结合。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培养层次。每个国家都设置了不同层次的本科、硕士、博士等,而培育出来的法科人才类型是要有不同层次的学历的。实际上,从事于法律实务的必须是科班出生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集中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
三、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根据目前我国一些学校对法学人才的培育来说,知识在一些重点本科院校才会设置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对于一些职业院校来说,根本没有设立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因为法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才可以从事于本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在中国的法律岗位上出现了对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难找的现象。即使有一些学生获得了法学学习的资格。但其学习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内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从事于法律事业。在社会中对法律在形式上设立了不同的学位,有研究生学位,还有硕士生学位,这二者的确立代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差别。对于解决法科人才的短缺是当前培育能够培育人才的师资需要,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是建设开始,形成了培育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在之后出现的博士就是对此的延伸,而法学本科将培育任务转变成了培养实务人才。我国法学教育针对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调整。第一,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标注,对社会法律中人才严重空缺的现象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将原来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学生学习实务法律的院校,将本科院校中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取消掉。(2)将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来进行保留,将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第三,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一种门槛,清楚这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若是没有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是不允许进入实务岗位的。
法学教育范文6
一、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审视与思考
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归结起来,法学教育的目标大概可以分为:“素质教育说”和“职业教育说”两种,前者强调教育的普遍性,法学教育并不只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后一种强调的是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应该具有专业性和应用性[1]285,也就是通识型教育与职业型教育之争。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法学院都采用的是第一种学说,即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授和法学博士等,没有哪个法学院愿意承认自己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他们认为,承认自己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会降低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但是需要反思的是,法学教育遵循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经过40多年的发展,目前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人所共知的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在所有专业中处于倒数之列,这与我们培养目标理念的偏差有绝对的关系。因为目前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只具备理论知识,缺乏实务操作能力,只具备法律概念原理等粗浅知识,欠缺创新性人格和思考批判精神。这就应该重新审视一下我们的培养目标定位。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在本科层次上,人才培养目标必须改变旧的观念,培养目标应该定位在职业型教育更为现实,也更为科学。原因如下:
第一,从学科性质上来讲,法学是一个实践性、职业性很强的学科,应该是应用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学习法律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进入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应该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因为毕竟一个国家需要从事理论工作的人是少数,社会需要的是大量从事实务工作的人才。法科学生就业最对口的单位应该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其职业性特点显而易见。如今高等学府要求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才有资格担任教师,从另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培养法学研究人员是法学本科教育所远远不能胜任的。
第二,从法学培养模式的国际经验来看,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型教育更为合理。国际法学培养模式都特别注重法律职业化教育。例如,英国,法学学生本科学位时间为三年,毕业后如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继续读一年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再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1]286。美国模式更有特点,美国的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本科后进行。在这种体制下,学生进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并非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从事法律职业[2]。
第三,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型教育,有利于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就业。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一种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教师采取“填鸭式”或曰“满堂灌”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的解说。而采用职业型教育的定位后,教师就应在教学内容上注重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实际案例的教学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包括辩论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因为职业化定位强调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强调学习为就业服务。
第四,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型教育,也符合大学本科生的身心特点。刚上大学学习法学的本科生都比较困惑,他们对于法学的学习往往不能深入理解,特别是法理学这门法学基础入门理论课,都普遍反映学不进去。虽然在其后的学习中逐步理解了,但效果仍然不太好。原因是由于学生的年龄偏小,没有社会经验和社会知识,而法学是一门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紧密相连的学科,学生学习有困难,难以深入理解是正常的。所以,适当减少基础理论的讲授,将讲授的重点放在职业技能的培养上可能效果更好一点。前述美国将法学教育放在已经本科毕业的学生身上就是明证。
正如孙笑侠教授所言:在恢复法科教育30周年的今天,我们如果还不强调法科教育的职业型特征,将会贻误法科学生,也会危及到法治建设。法学作为职业知识体系,那么法科教育则应当主要作为职业型教育,而不是主要作为通识型的教育[3]。
二、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问题分析
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方法和手段陈旧及教学内容范围小等方面。
第一,教学理念上,只注重学生知识的传授,不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由于受传统的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影响,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等为主,教师在课堂上着重对抽象法律关系的研讨,从学理上去解说法律现象,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抽象思维能力方面确实很有作用,可为将来从事抽象的理论工作奠定基础。但其带来的弊端也是有目共睹的,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并没有出现“教学相长”的喜人局面,而是一种机械的、单向的由教师向学生的灌输,缺少互动性。学生的质疑和批判精神、学生的主动学习精神均得不到发展,评价学生学习好坏的唯一尺度是考试成绩,而不包括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二,教学方法和手段落后。方法和手段是实现目的的途径。由于受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影响,许多教师认为高校是培养研究型人才,所以只注重传授式教授方法,而不注重采取新的教学方法,运用新的教学手段,即使采用一些改进式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也主要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要模式,学生仍然是被动的接受者[4]。对于实践性强的模拟开庭,也只选择一些简单的案例,匆匆走个过场了事,起不到实际效果。法学教学多媒体的利用率也比较低,客观上是由于有的学校多媒体资源有限,更主要的是教师对多媒体教学效果的认识不深,也欠缺制作多媒体课件的技术和能力。
第三,教学内容涉及的知识面窄。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自在任课教师。教师选定一本教材,就围绕该教材进行教学,考试一般也不超出教材的内容。至于教师对教材讲授的重点、难点的处理也因人而异,缺乏有效的考评和标准。这样的后果就是教师很少再参考别的教材内容,而且将教材上的观点当作真理传授给学生。事实上,许多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结构体系等都存在争议,所以讲授仅仅以一本教材的观点为定论,学生全盘接受,教师也不引导学生去思考。学生的学科视野大大受到限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大削弱。
三、在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基础上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
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核心问题,上文分析述及,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于培养职业型法律人才。在此定位基础上,对目前法学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具体路径如下:
第一,法学教学理念应当是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而非仅仅是理论素养。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课程设置忘记并抛弃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法学教育的这两种目的,历来被中外法学教育所公认[1]283。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学教育中外所一致认可的实践性,可以引申为职业性色彩,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才能够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以此精神为指导,务实性地搞好这项工作。
第二,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首先,改进案例教学法。教师要选择适合学生接受能力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在讲授过程中,要善于引导学生分析,一步一步接近结果,中间可以组织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教师要对某些观点进行分析,开阔学生的视野。其次,扩大多媒体教学的范围,提高多媒体课件的质量。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优势是非常巨大的,它通过图形、视频、音频等将以往形式单一、直接展开的教学内容变得直观、形象,使学生在视觉、听觉和触觉等感官并用和轻松愉快的心理情感状态中,自然地实现了感官与想象力的相互结合,于是自觉地进入了积极思维状态,在共同参与学习的多维动态过程中,由被动的接受型变为主动的需要型[5]。法学知识信息量大,涉及的法条内容多,运用多媒体教学可以增加信息量,插入声音图象等进行讲解,还可提高趣味性和吸引力,特别是讲授一些复杂的案例便可以解除教师板书的困惑,提高教学效果。另外学校要对教师的多媒体制作课件的技术进行培训,提高课件质量,才能达到好的效果。最后,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实践性课程,这种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促使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6]。目前我国已经有许多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这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是非常有效的。我们要继续扩大设立法律诊所的院校范围,政府应提供财政支持,广泛采取这个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