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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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范文1

关键词:法学概论;调整;变革;“KAQ”;

作者:汪火良

《法学概论》是一门基础课程。设置这门课程的目的是要使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学知识,为学好各类非法学专业课程打下基础。《法学概论》又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课程,是对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概要论述,其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各个主要部门法律和国际法的基础知识。本门课程所具有的基础性和综合性使其知识内容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所开设的各门法学专业课程存在明显的不同,呈现出覆盖面广、基础性强的特点。它能够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不断吸收部门法学的理论信息,并将国家新制定的且与各部门法实践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及时地纳入该课程体系中,使学生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理论信息和法律信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

师范院校开设《法学概论》课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尤其是针对师范类非法律专业本科生,该课程的设置更要注意其适用性、有效性和整合性。适用性要求该门课程的设置与教学目标、教学大纲和教学规律相一致,能够应用于课堂教学;有效性要求该门课程的设置目标与教学实践的效果呈正价值;整合性要求对教学中出现的各种要素进行分析、评价、综合及平衡。以此价值目标为参照,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规律,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环节实时地进行教学的调整和变革尤为重要。

一、以课程结构的调整为突破口,整合“KAQ”人才培养的内容模块

关于课程结构的调整,我们拟从课程内容结构和课程素质培养方案两方面进行。

《法学概论》课程内容设计一般分三大板块:一,总论(法理学);二,分论(实体法学和程序法学);三,国际法学。亦有把以上第二大块的内容分开并列为实体法学和诉讼法学,其目的是为了凸显针对性和实用性,从而形成四大板块的结构。(1)从体系上看,《法学概论》教材内容几乎覆盖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这就从更高的程度上要求学生全面掌握法律知识。因此,给学生打下广博的法学基础知识就成为该课程的目的性要求。但对师范类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这样的“大而全”的内容设计显得不切实际,在教学过程中出现“贪多嚼不烂”的消化不良症。虽然我们要求师范类非法学专业学生掌握广泛而全面的法学理论知识,但这只是从应然的层面上来讲,在实际的教学教育过程中,我们国家的师范高等院校基本难以达到这一要求和指标,再加上教学时数的限制,这一教学目的更难以实现。(2)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往往需要对这一完整的体系内容进行调整,各学校结合当前学生的现状进行有选择性地整合。实际上各高师院校也是如此做的。我们结合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教学目的和教学规律的前提下对《法学概论》课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以期建立一个更为科学合理、更为有效的课程培养体系。

首先,我们注重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实践的互相搭配,构筑一个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内容体系,力图克服章节内容的封闭与不足,整合并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为此,在《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规划中我们还是保持了三大块的内容体系的完整性,改变了过去不重视国际法学的现状。其次,我们结合知识更新的时代性和开放性,对《法学概论》课程的内容在某些章节上进行了整合与调整,并在实际讲授中有所侧重。比如,法学理论部分的内容,我们重点放在讲授法理学和宪法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中侧重对法的概念、渊源、产生和发展、范畴论和关联论、法治论等的讲解。这样,既体现了基础理论的基础性又不失基础理论的前沿性和更新性,更主要的是保持了时代性。另外,我们牢牢把握刑法学和民法学这两大块法学主干部分,侧重向学生讲授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并注重用理论去解决实际的案例,从对案例的分析中抽象出理论。注重案例分析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精当而不流于空泛。同时,在内容上不回避热点问题。涉及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的一些现实热点,我们事先布置学生预习这些部门法的基本知识并利用网络搜集相关信息,由任课老师主持辩论或讨论,或者就某一问题撰写小论文。

培养知识(Knowledge)、能力(Ability)、素质(Quality)三位一体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简称为“KAQ模式”)实为时代的要求。《法学概论》课程的中心内容是要提高师范类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观和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我们要彻底改变过去狭口径的“深井型”内容体系结构,培养学生具有适应社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良好素质,真正走出“专业教育过窄、文化淘冶过弱、共性制约过强”的误区。为达到此目的,我们设置了有自己特色的课程培养素质方案。这就是,以知识积累为基础;以能力提升为关键;以素质发展为依归。

(一)柔性课程内容设置,形成知识、能力、素质并重的“KAQ”人才培养的内容模块。

法学概论的教学要求从该门课程的本质上、整体上全面地相互联系地进行。我们要从更高的角度、更宽的视野和以全球化的挑战眼光来科学地整合《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内容,统一协调地发挥整体功能。在此,强调注意一点的是:要注意内容之间的衔接,区分基本内容与衍生内容,提高内容综合化的程度,以少量有限的内容来覆盖日益增长的知识面,力争避免内容重复与脱节。从而在内容结构上形成如下格局: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内容构成该课程教学内容的基本理论平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内容构成该课程教学内容的主干部分;诉讼法学构成该课程教学内容的实践部分。

(二)加强旨在培养创新能力的实践内容。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的实践环节主要有如下基本形式:一、实践性法律内容体系,包括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疑案分析与抗辩等。二、实习内容体系,主要指司法实习内容。三、社会实践内容体系,主要包括社会调查、法律咨询等服务项目。三大体系应有机结合,贯穿该课程学习的整个过程。但是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进行司法实习不具有现实性,因此,这一环节能力的习得往往靠法律实践性内容来完成。如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演习、疑案分析与抗辩等途径。实践性内容要求以理论知识促进学生实践活动,以学生实践活动来消化和理解所学的知识。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性内容改变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勇于探索、敢于批评的科学精神。

(三)建立以道德素质为方向保证,以文化素质为必要前提,以职业素质为基本要求的课程素质培养方案。

(3)素质作为KAQ模式的结构要素之一,包括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职业素质。师范教育也是一种职业教育,培养师范生高尚的教师道德是成才的关键。同时,师范生要担负起传道、授业、解惑之职能,必须具备较强的文化素质。师范生只有具备不断学习的能力和掌握再学习的方法才能不落后于时代,才能担负教书育人的重任。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应用和知识创新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及主体素质。所以素质结构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首要目标,实现智能主体与人格主体的统一,做事与做人的统一,求知与修养的统一。KAQ模式培养的人才不仅仅是“机器人”,而且是道德人。高师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不仅要具备职业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而且更要具备远大理想、高尚情操、健全人格、奉献精神等全面素养。我们非法学专业师范毕业生直接面向基层教育,他们要在中学承担起教书育人的重任。因此,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也要求我们开好《法学概论》这门课程。

二、以学生能力培养为目的,锐意进行教学方法改革

在KAQ人才培养模式中,学生能力的培养是关键,“一专多能”是我们培养学生的既定目标。“一专”是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多能”则是要求学生全面发展,在学校储备将来进入人才市场博弈的能量。为此,我们着重进行了培养学生理论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课程教学的探索。

恩格斯曾告诉我们:“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育人的关键是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为了培养学生理论思维能力,本课程采用如下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主要有:

(一)统观全局法。

统观全局教学法就是要培养学生整体观念,善于从大处着眼。法学概论的教学是从该门课程的本质上、整体上全面地相互联系地进行教学。教师在该门课程的教学上应有一个全局的观念。我们反对教师把该课程中的诸多部门法生硬地拉出来,然后进行裁剪式地选取适合自己教学口味的章节来讲授。不仅《法学概论》这门课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就是每一个模块中的任一单元也是自成体系。这就要求在教学中要把握全局,从更高的角度、更宽的视野和以全球化的挑战眼光来科学地整合《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内容,统一协调地发挥整体功能。教师对教材体系和课程内容的科学处理态度和全局观念无形中起了一个示范的作用,必然影响到学生,对培养学生如何对待教材和如何备课都将产生积极效应。

(二)历史分析教学法。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沿革。该教学法从发展和变化的观点出发,历史地现实地分析法学理论和各部门法学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过去、现在以至未来的趋势,即考察其全过程,不使之处于凝固或静止的状态。诚然,我国法治建设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都是该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反映,这些因素也必然地反映在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中。因此,我们在教学中尽可能对每一个问题采取历史分析教学法,实际就是一种动态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在现今的教材中已经得到较好的体现,具体到某一理论或某一制度基本上有一个历史的追溯与回顾,这样有利于让学生在学习中不但能知其然而且能知其所以然,有利于从更深的层次把握课程内容,领会教材精神。

(三)比较分析教学法。

比较分析法首先要找到比较点,即要求事物具有可比性。《法学概论》这门课程内容庞杂,要想清晰把握,在教学中运用比较法必不可少。在该课程的教学中,我们大体从如下比较点进行。如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功能比较与概念比较、动态比较与静态比较、历史的文化的比较与单纯法规的比较、比较的步骤等。(4)通过这些比较可以深入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以及与其它事物的异同之点,从而分辩优劣,决定取舍。还有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大陆法系之间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本国不同时期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使学生不仅了解国内法律制度,也能了解外国法律制度;不仅了解现时制度,也能了解历史上存在的相关制度。这种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收到了开阔学生思维、巩固基础知识和加深法律理念的良好效果。

(四)实证教学法。

法学概论虽然包括众多的法律部门,但决不是空洞的大杂烩。在教学中必须和中国以及外国的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因此我们采用了实证教学法。一是在教学中贯穿大量的法律法规,二是在教学中引用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此来加强学生对相关部门法理论的理解。这样来培养学生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得出分析结论,防止草率和主观臆断。

法学概论范文2

关键词:法律行为 理性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罗马法学派 日尔曼法学派 理解与意义

人们对逻辑的渴慕,把法学变成了数学,这不仅是错误的认识,而且还会误解法律。生活不因概念而存在,相反,概念因生活而存在。有权存在的,不是逻辑,而是生活、社会关系的需求以及对正义的感知;逻辑的可能或不可能都不是物质的。

                                                             -----耶林[1]

一  问题及其限定

一个比较法上的争议问题

“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e)一词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法律术语。在英美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词语。[2]法律行为理论在大陆民法的位置极其显赫。它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3]“大陆法系民法学中辉煌的成就(the proudest achievement)”。[4]庞德也指出,在罗马法中,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是“行为”。在大陆法系,这种“行为”主要是指法律行为。而在英美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是“关系”。[5]

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在部分学者那里却遭到了猛烈的批判。这里以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导论》第2卷为例。在这本书中,他们猛烈地批判了法律行为制度:

学者贡献的法律行为原理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中,所有的交易只有一项因素是共同的,即“表示”(declaration)。但是,用法律行为来囊括所有的意思表示,这些意思表示是与物权移转行为(real acts)(比如德国法上的动产交易)、双务(synallagmatic)合同、财产让与行为、影响家庭身份的行为、有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概括不了的(overstrained)。……学习德国法的外国学生可能首先就要问:这些不同层次的抽象化之间的差别是不是真的必要。如果不诉诸如此一个整全的特别概念,是不是就不能处理相关材料、叙述相关规则了呢?有必要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和要约(合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开吗?……用比较法上的功能方法看,法律行为不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德国法上的一个人为概念。它虽然有阐释和体系化价值,但作为一个认知工具(a perceptual tool),它对于私法的社会秩序而言,并不是非常有用。[6]

德国法学家乌拉沙克(Wlassak)也意识到,法律行为是一个“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richtiges Geschoepf)。著名民法学家弗卢姆也赞同这种观点。[7]

从立法上看,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外,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也没有规定法律行为制度。同为德国法系的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就没有规定。其他地区如法国民法典、拉美国家的民法典、荷兰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等都没有规定法律行为。这些法典基本上采取用合同制度代替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技术。

在我国,也一直有关于法律行为这一制度的存废之争。据江平先生介绍,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对采用不采用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争议。反对的人认为,英美、法国没有法律行为,“日子过得也比较好”,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抽象,难为一般人理解。但最终《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和制度。[8]在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在拟定民法典的草案时,关于是否规定法律行为,也出现了争议。

问题及其限定

本文的问题是从前文关于法律行为必要性的争议之中引发的。本文并不在一般意义上讨论民法学或者民法典是否需要法律行为,而是讨论何以当时的德国法学家会从大量的法律素材中提炼出“法律行为”这一抽象概念,这种抽象概念的提取与当时德国主流的法学方法有何种关系,以说明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否有某种必然性。为此,我将首先通过知识考古学分析,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如何产生的,并通过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语义学分析,揭示法律行为这一术语的独特性。其次,我将结合在法律行为概念出现时的主流法学方法论,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与当时的法学思潮的关系,并分析产生法律行为概念的两种看似矛盾的方法,是如何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的。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各国都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学者基本上都接受了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建国后是通过原苏联接受的),《民法通则》也直接继受了德国法的立法实践。对于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学界以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逻辑上的妥当性。这种争议的实质还是在于,是否要全面继受德国法中法律行为的制度。我的目的在于,考察德国法中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的社会/政治以及学术背景,揭示这一概念在德国产生的某种必然性,我的切入点是当时的法学方法。我将指出,即使这一概念和制度的价值在今天看起来并不大,在当时的德国出现这一概念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法律行为概念在德国法上的源起

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

弗卢姆指出,罗马法学家仅仅认识到具体的法律行为,而并没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在18世纪,“法律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表述方式,在法律文献中,人们既用拉丁文表示,也用德文表述,直到18世纪末期,Rechtgeschafte一词才确立。[9]

在德国启蒙时期,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莱特(Daniel Nettblandt,1719-1791),在1748年的著作中借用过拉丁文actus iuridus(可译为法律行为)和delarato voluntatis (自愿表示),表示自愿追求法律效果的行为。他甚至将actus  iuridus定义为“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10]但是,第一次使用这一术语的是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的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在《日尔曼的普通法》(1805年)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代替罗马法中的“适法行为”(negozio giuridico)。但是法律行为一词的真正创始人实际上是海瑟(Heise),在1807年的《供学说汇篡教程所用的普通民法体系概论》(Grundriss eines Syestems des gemeinen Zivilrechts zum Berhuf von Pandekten-Vorlesungen )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海瑟的老师胡果(也是哥廷根大学的教授)指出,“在整个法学史中,没有其他一部作品象这部作品一样,起了如此巨大的作用。”[11]在该书中,海瑟提供了一个划分十分严格的目录。第一卷是“总则学说”,紧接着“权利”(Rechts)的是“行为”(Handlungen)。在“行为”下,有“意思表示”一章。该章中有“法律行为专论”。“意思表示”是相对于“侵权行为”(unerlaubten Handlung)使用的。[12]该书第六章详细地讨论了法律行为的一般意义、类型和构成条件,使其成为一般术语。其结构是:

第六章  关于行为

1.   行为的一般规则

(1)       关于意思的确定

……

(3)关于意思的表示

2.   关于法律行为[13]

海瑟第一次揭示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属性。这里所谓的意思表示,不是生活中普通的意思表示,而是追求私法效果的意欲意思,即法效意思。之后,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三卷将法律行为理论进一步精致化,对海瑟所揭示的意思表示这一本质部分作出了重要的理论发展。1794年制定的普鲁士普通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ue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采用了这一概念,它规定了“行为”,但不是“法律行为”。同时它还采取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1863年的《萨克森王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 fuer das Koenigreich Sachsen)采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该法第88条规定:“如某行为与法律要求相符,旨在设定、废止、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为法律行为”。这是法典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以及制度的首次承认。

“意思表示”是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术语,它与“法律行为”几乎同时出现,也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iure belli ac pacis)》中继承了传统罗马法的“诺言”所表达的思想,极大地促进了18世纪末期法学的发展。[14]之后,在18世纪,沃尔夫(Christian Wolff)首次提出并阐述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在十九世纪,它成为德国民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15]后来,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作为同义语使用。为了与奥地利民法典的用语有所区别,普鲁士普通邦法开始使用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该法第1章第4节)。至此,“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概念终于在法律中形成。

法律行为的语用学考察

“法律行为”的德语是Rechtsgeschaeft.这是一个组合词,它由“法律”(Recht)和“行为”(Geschaeft)这两个词合成。中间加了一个连词符s.

法律行为中的“行为”一词,在海瑟的著作里使用的是“Handlungen”。[16]而在德文中,表示行为最常见的词语也是Handlungen.格尔哈德。瓦瑞格的《德语辞典》中揭示“Geschaft”的意思是“zweckgebundens Beschaetigung, Taetikeit,Arbeit, Gewerbe,Beruf Ergebnis, Abschluss einer mit Geld verbundenen,Taetigkeit,Handel,Absartz,Verkaufen,Aufgabe,Auftrag;Verkaufsstell,Gewerbeuternehmen.”[17]另一本《英德德英辞典》则把“Geschaeft”解释为“shop”和“business”。[18]而在德文中,侵权行为使用的是unerlaubten Handlungen一词。可见,在德文中,“Geschaft”一词主要是指交易,并不是一个关于“行为”最为常用的词。

在德文中,表示“法律行为”的另外一个词语是“Rechtshandlung.”但是,弗卢姆是在与事实行为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认为它是“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Rechtshandlung一共包括三种:事实行为(Relakte),通知(Mittelungen),原宥(Verzeihung)。[19]另外,在德语中,Rechtshandlung一词还有“法律中的行为”的意思,即法律调整的所有行为的总称。

可见,Rechtsgeschaeft一词仅仅用来表示通常所说的法律行为。之所以使用“Rechtseschaft”一词,是法学上出于区分生活中的行为而创造的一个词语。在德国民法理论和民法典中,有很多这种所谓的“法律家德语”,比如unter Lebenden(inter vivos,生前行为),“von Todes wegen”(moritis causa,死因行为)、eheliche Lenbensgemeinschaft(婚姻共同体)等。正是这些法律术语的使用,使德国民法典才得以建构起来

在萨维尼那里,法律行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20]这一定义为后来的民法学家所接受。如拉伦兹和沃尔夫认为,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促成个人私法关系变动的单个人或者多数人的单个或多个有内在关联的行为。这些行为的目的追求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改变或者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人都通过法律行为,与其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住所产生法律效果,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是首先因为当事人意欲如此。”[21]可见,在德国民法学中,法律行为的界定因素有两个:一是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的存在;二是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的目的是要发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顺便指出,德国法学对家法律行为的这种界定,是德国法认定物权行为独立性一个前提,也是德国法将买卖合同中的履行行为不解释为买卖合同的结果(一个事实行为),而是解释为独立的物权行为(一个法律行为)的前提。

三、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理性法学派的体系方法

法学中出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基本上是理性法学派(Vernuftrecht)的贡献,它与潘德克顿学派的出现有密切关系。[22]理性法学派通过对各种具体法律行为的抽象得出了这一概念。潘德克顿体系从具体的物权、债权、家庭法和继承法中抽象出了一般性私法(gesamte Privatrecht),其最重要的特征是确立了一个总则,而总则中最重要的学说是关于法律行为的学说。从法学方法上看,法律行为概念的出现与德国当时的理性法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以说理性法学派法学方法的使用必然会在民法学中形成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理性法学派形成的背景

理性法学派实际上是启蒙运动在法律领域内推进的产物。它的核心观念和方法与当时德国的启蒙思想基本一致,不过是将这种更为抽象的思想具体化了而已。

一般认为,就智识方面而言,启蒙的中心是在自然科学巨大成就的激发下,寻求知识确定性的努力。如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莱布尼兹的把逻辑“当作形而上学的基础”等。因为启蒙运动,按照韦伯的说法,实际上是一种对世界所做的“怯魅”(disenchantment /Entzauber)。所谓“魅”,可以理解为一切不能够被实证的东西,本来经受理性检验的一切,比如宗教、传统的价值观念等。在经过理性的过滤后,科学成为唯一有价值的东西。在启蒙时代,一切现存的事物都必须经“理性的法庭”(恩格斯语)的审问,才能够决定自己存废的命运。

所以,卡西勒指出,启蒙精神是一种实证精神、推理精神和分析精神。[23]启蒙哲学发展了源自希腊的科学精神。理性作为一种科学形态,逻辑、数学和物理等是其典型形式,特别是逻辑,它使得人们认识世界的本质和科学体系的创立成为可能。启蒙时期的这种观念无疑是受了17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影响。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就,使自然科学成为人类知识的典范,也使得所谓的“物理学帝国主义”成为可能。而且,思想家产生了一种类似性的联想,即在人事和社会生活领域,必然也受抽象而普遍的规律或法则制约或决定。因此,人们逐渐形成了重视规律、重视普遍,重视客观与利益,相信科学与理性,并对人类未来充满信心的新型世界观。

自然科学模式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牛顿认为,几何学精神可以运用到社会科学领域。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就是以此风格写的,所有理论均以“公则”、“命题”、“证明”、“附释”的形式展开。斯宾诺莎本人即是一位决定论者,他的一个著名命题是: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一切事物都受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

而且,在理性法学派兴起时的十八世纪,哲学已经不再主张从先赋理性出发,而是要求理性活生生地运用在经验材料中,得出一般原理。因此,人们求助于牛顿的“哲学思维准则”,而不是笛卡尔的《方法论》。伏尔泰也说:“决不要制造假设;决不要说:让我们先创造一些原理,然后用这些原理去解释一切。应该说,让我们精确地分析事物。……没有数学的指南或物理学的火炬引路,我们就绝不可能前进一步。”[24]所以,卡西尔指出,17、18世纪的哲学都追求“体系精神”(esprit systéma tique),但17世纪和18世纪的哲学是有区别的。17世纪的哲学更偏向于笛卡尔的天赋观念,采取证明和演绎方法,即从一般的原理、概念和公理出发,推导出关于具体的知识。18世纪的哲学则采取了几乎相反的路径。这种观念在德国启蒙哲学中也有突出表现。[25]

理性主义法学派的观念和基本方法

法学概论范文3

《酒店管理概论》是酒店管理专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课程,一般开设在新生刚入学的第一学期。这门课程是以饭店为物质载体,以宾客的消费过程、饭店的运动过程、饭店产品的形态变化及价值实现过程为贯穿全书的三大线索,以三大线索及对其管理对象为研究对象,形成具有饭店特色的管理体系[1]。该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是对酒店管理相关知识的总体介绍,引导同学们了解酒店行业,对所学专业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产生兴趣,是后续其他专业课程学习的前提和基础。

二、《酒店管理概论》课程教学的难点

笔者一直以来都担任本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也充分认识到该门课程在整个学科体系中的重要性,它的教授成功与否,直接会影响到学生对整个专业的兴趣,甚至影响到后续课程的学习效果。但是此门课程较之前厅、客房、餐饮等专业课程来讲,其实践性较弱,主要是一些基础理论的讲授,容易让学生感觉枯燥,比较难调动他们的学习热情。在教学中必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深入浅出,演绎酒店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精髓[2]。

三、《酒店管理概论》课程整体内容梳理

《酒店管理概论》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很宽,需要教师首先对教材内容进行梳理,笔者结合所用教材对此门课程所包含内容进行概括。

笔者学校一直用的教材是陈明主编,旅游教育出版社的《酒店管理概论》一书。本教材从内容上来讲共有10章,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酒店基础理论,包含酒店业概述、酒店管理理论和酒店组织与制度管理三个方面;第二部分介绍酒店职能管理,包括酒店主要职能部门管理、酒店质量管理和酒店信息管理等;最后一部分为业务管理,具体介绍酒店主要接待部门管理、酒店营销管理、酒店后勤保障管理和危机管理等。而这些内容都是梗概性的介绍,因为在后续学习中很多内容会有专门的课程进行详细具体的讲解。比如酒店主要接待部门、酒店营销管理、酒店物资和设备管理等在后期的学习中都会独立形成一门专业课程。从内容编排上来看,此教材重难点突出,“实用、面宽、重基”,不但从形式上去表现饭店管理全貌,而且从本质上去揭示饭店管理的规律,不仅强调一定的学科理论性与科学性,而且注重酒店实践应用中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酒店管理概论》课程多元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于20世纪初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1918年前后,哈佛大学管理学院的一些教师开始在课堂上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3]。目前这一教学方法已广泛用于法学、医学、管理和教育等专业的课堂教学中[3]。

在管理类课程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根据预期教学目标,以现实场景或事件(案例)为内容,把学生引入到案例场景中,鼓励学生参与讨论,利用教学互动开展的教学活动。

单纯理论性知识点的讲解,学生会觉得枯燥,效果不大好,因此必须要与案例相结合才会更加生动,调动起学生上课的积极性。比如在讲授到酒店质量管理章节时,就可充分与各种案例相结合起来,确保每一个大的知识点都有相对应的案例,并且每一个案例都尽量选取校企合作酒店的案例。比如笔者就讲过一位在西双版纳避寒皇冠假日度假酒店大堂吧实习的女同学的案例,她由于记住了客人爱喝白开水这一喜好,在客人第二次来大堂吧之际直接为客人端上了一杯白开水,深深打动了客人,直接给了这位女同学1000元的小费。通过这个案例学生就能更清楚地明白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性,并且这些酒店都是学生未来要去实习的地方,他们听起来会更加亲切,也增加了对未来酒店实习的认知。

而如何尽可能多的获取合作酒店的案例,就需要教师平时多与酒店方加强沟通,并且可以借助已酒店实习学生的力量,平时与他们保持联系,让学生将实习过程中发生在自己身上或同事身上的成功或者失败的案例与老师分享。

(二)情景模拟法

情景模拟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有目的的引入或设计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题的,生动具体的场景,来激发学生参与的情绪,从而引导学生对知识技能的理解和把握,并激发学生思维的积极性,达到师生信息交流,并使学生的心理机能得到发展的教学方法[4]。这种教学方法一方面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也可让教师在学生角色扮演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纠正。笔者在讲授本课程中有一个惯常环节就是每次课前请3―5位同学来进行酒店情景模拟,同学们分角色来扮演酒店里面经常发生的场景,并且情景模拟的内容要求与上节课授课内容相关。比如曾经有一组学生分角色扮演自己在某一家西餐厅用餐过程中由于服务员的不专业所遭遇到的啼笑皆非的故事,由于是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例,因此学生们的表演惟妙惟肖,在一片活跃的气氛中让大家都认识到专业性、服务质量的重要性,也充分说明了学生已经能够有意识把自己身边的案例和理论学习结合起来。利用情景模拟法的课堂一般相对而言也更加生动,让学生体会到大学课堂与高中课堂的不一样,也让刚进大学的他们体会到大学学习的乐趣。

(三)合作―探究教学法

团队合作意识,是每一个酒店人都必须要具备的一项基本素质,因此我们的教学中也要对学生渗透合作精神。所谓合作学习,是指为完成共同的任务,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有明确责任分工的互学习。探究学习是从学科领域或现实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在教学中创设一种类似于学术研究的情境,通过学生独立自主地发现问题、调查、表达与交流等探索活动,获得知识、技能、情感与态度的发展,尤其是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发展的学习方式和过程[5]。酒店管理本身就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行业,知识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因此在给学生介绍书中理论的同时,还必须对他们的知识进行扩展,比如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介绍国内外主要酒店集团,集团旗下酒店品牌以及其所包含的品牌文化,目前酒店业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酒店业的就业情况、就业前景、就业缺口、所需人才应具备素质等。这种教学方法一方面有助于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消除其对酒店从业的误区。

在这过程中教师可介绍一些实用的网站,经常阅读的书籍、杂志等给学生,让学生养成一种随时关注酒店发展动态的良好习惯。

(四)实践教学法

酒店管理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即使是《酒店管理概论》课程也要注重实践性教学,让学生一开始就明白实践对于所学专业的重要性。比如在学习了酒店业的概述章节后,可由教师带领前去校企合作的酒店参观,参观酒店全貌,感受酒店的建筑风格和文化内涵的不同;学习了酒店主要接待部门管理章节,还可带领学生前往前厅、客房、餐饮等一线工作场所参观,让学生体会真实工作场景,亲自感受如何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可让校企合作酒店的员工、管理者走进课堂,从一名从业人员的角度谈对酒店的认识以及在酒店工作的感受。

(五)建立基于OBE理念的《酒店管理概论》课程学习成果评价模式

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一般平时分占30%,包括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表现等,期末考试成绩占70%,两者分数综合就是该门课程的最后分数。但在实际教学中会发现这种考评方式并不能真正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通过学生的实习就会发现,真正在酒店工作中脱颖而出的往往都不是平时在学校学习成绩好的那一部分同学,说明我们这种传统的考核方式并不能完全地体现出一个学生的真实水平。

国家现在正在推进一批新升本科院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培养应用型人才,酒店管理就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因此需要改进传统的考核方式方法。20世纪90年代初在北美发展起来的以教学结果为导向(Outcome-based Education简称OBE)的评价方法恰好地适应了目前转型发展的需要。该理念要求在实施课堂教学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目标、对象和要求,通过设定教学目标,设计教学过程,最后制定教学评价体系,并以此来核准之前设定的教学目标,保证其教学质量的提高更具有客观性、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6]。

法学概论范文4

关键词:英语;语法;教育教学;改革;方法

教学方法改革论的任务是提高英语教学的过程的效率和促进教师熟练工作。其中不但需要连续分析自己的工作任务,还需要学习其他教师的经验和寻找新的手段来提高教学效率。这意味着英语教学的方法论必须考虑到学习英语语言将会带来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问题来探讨英语教育方法改革的问题:

怎么教?

主要包括知识、技能和学习习惯,学生需要通过学习掌握一定的语言知识。

教学的目的是什么?

当一个老师是确定好了目标的教学,他/她会有条不紊的达到预计的目标。

如何教?

原则上的英语教学是建立、手段、方法、方式和策略的基础上进行教学。

而成功的教学要求教师必须掌握以下几项能力:

(1)鼓励、发展潜力和学生的学习能力;

(2)通过频繁的重复来帮助学生培养学习习惯;

(3)激发学生的兴趣学习。

一、语法和翻译

现代外语研究基于语法的格式相同的方式被以前的拉丁语主导了300年,是一种根据一定规则把单词合成一个句子的方法。学生应该学习单词和语法规则,严格遵循构建基于这些句子的分组列表和规则,本系统的语言学习是非常严格的,以这种方式学习学生无法拥有多样性和丰富性的口头语言。而当学生使用口语时的语法,是不同于人工建造的句子。在16世纪, 语法英语第一次作为一门语言出现。并认为语言教学应该从书面文本和由其分析来教授词汇和语法。这种分析方法的先驱是沃尔夫冈 (1571 - 1635)。根据他的理论,英语语言必须遵守逻辑序列。

二、直观的教学方法

关于教学方法,有人主张精神和情感彼此连接。并提出了直观的方法基于直觉的直接对象、图片、视觉和声学元素,视觉和听觉刺激,文字和图像应该一起使用。直观的教学方法意味着从死记硬背过渡到更有趣的和有效的教学方法当中。

1.英语课程的几种类型

英语课程的类型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五种:

学习新的技能,

复习和实践

知识提升、拔高

提问、修改错误

自学

下面以莎士比亚的学习为例,举例说明:

演示和解释关于莎士比亚的一切信息可以继续提问下去。但重要的是,在本堂课结束之后,老师应当对本课堂的内容进行提问和复习,这种方法手段虽不同于考试或者其他方法,但其所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课程结束时,还要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巩固记忆,作业将包括阅读课文等内容。

2.寻找新的改革教育方法

吉恩・约瑟夫教授在他的课上他用来读两次,大声地,慢慢地将特定的文本翻译成英语,学生们将遵循阅读规律进行朗读,接着,他要求学生们把句子分成一个单词或词组进行朗读,他认为这是自然模式的方法来学习外语。之后他去了到德国学习德语并进行了记忆实验,就是只记忆第一动词和单词,然后阅读整本书。最终,尽管他学习很努力,也无法看懂或用德语进行交流,。失望的他回到法国之后惊讶的是他发现他的三岁的侄子会说德语比他会的还要多。基于此基础上,他建立了一种新方法,称为Gouin系列。他指出,在教学外语的人必须先从听觉感知,这意味着学习的主要器官是耳朵,而不是眼睛。所以对于外国语言学习的最好的方法是听力而不是阅读。

三、直接教育法

在19世纪的后半期,由于经济问题,在欧洲越来越多的人试图找到去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工作的机会,自然数百万不得不学习英语。通用学习的直接方的支持者强调口语的重要性,因为他的英语教学方法是独一无二的。他指出,语法并不是最好的方式教语言。他的结构化课程和对话被称为“口服的方法”。在他的课上他通过教英语口语练习语言。他认为阅读材料中给出的对话和相关文献及所有的描述和叙述应该很容易、自然和有趣。同时,模仿声音的概念,并且说出的单词和句子,他们听见就变得更加重要。在整个20世纪的新理论,尤其是期从20世纪下半叶,引入了詹姆斯j・亚圣何塞州立大学的一位心理学教授,提出一个轻松的语言学习方法。是将学生进行分组阅读,学生将承担不同的角色,所以在课堂上,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读每个角色,同时会纠正他们错误的发音。他发现,五岁的孩子比成年人的学习能力高出25倍。在他的研究,他发现大脑的左半边是负责语言、分析、务实而右半球是整体的、艺术的、直观的、抽象的、音乐。这两个半球为了正常工作必须统一在同一水平,吸收同样多的知识内容。

所以,选择通过音乐来帮助记忆是至关重要的,选择音乐的类型是很重要的,在做各种研究后发现巴洛克音乐以其特定的节奏产生松弛,会导致良好的记忆。使用这种技术能够记住大量的词汇。但同时,一些人也指出,这可能会对人产生某种有暗示和操纵,这类加速学习必须有一个伦理和道德来规范。

四、结论

与人分享知识是最重要的,这种分享可以激励老师在课堂上拥有最佳状态。语言的智慧让老师更加热爱教学。和学生的互动可以让老师拥有巨大的成就感,因为它代表了社会人类的智慧和理解,它会打开对文化和语言认知,在教实际教学中学习另外一门外语可以打开心灵去认识新的世界。

其实不同的老师都有着自己不同的教育方法,而老师面对的学生也都有着自己的性格和学习节奏,如果要使所有学生的注意力都放在老师身上是不可能的,一不是所有学生都能够吸收课堂所有的知识的。同样,只有几个学生更愿意参与课堂互动,而多数是被动的参与者。最好的教学方法永远不是死记硬背,所以,风趣幽默的教学形式才是吸引学生注意力的最低要求。

参考文献:

[1]The Economic Journal of Takasaki City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vol.48 No.3 2006 Asher, James, Brainswitching, A skill for the 21st Century, Los Gatos, Sky Oaks Productions, INC., 1988

[2]Georgi Lozanov and Evalina Gateva The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Suggestopedic Manual, , Gordon and Breach Science Publishers, New York, 1988

[3]Levitchi. Leon, Manual de Limba Engleza pentru clasa aIX-a, Bucuresti, Editura Didactica si Pedagogica,1965

[4]Cook, John Lennox, Gethin Amorey, Mitchell Keith, A New Proficiency in English, Blackwell, Oxford, 1967

[5]Daniel Jones, An Outline of English Phonetics, Ninth Edition. Heffer &Sons Ltd. Cambridge, 1960,

法学概论范文5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 课程教学改革 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

目前,《国际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教学计划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法学是“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专业”,[1]因此,在课程教学上,应以法学的特点为基础,以培养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为目标。

1.课程教学改革的背景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日益高涨,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外经济交往活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蓬勃发展,特别是在中国成为WTO成员方后,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相应地,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便成为当务之急,因为本门课程的主要任务就是培养适应对外经济交往需要,既懂国内法又懂国际法、既懂法律又懂外语的涉外应用型专业法律人才。

对法学专业的国际经济法课程而言,教学的困难主要在于学科体系庞大,内容繁多,学生存在畏惧心理,而且许多学科内容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不容易碰到,因而缺乏感性认识。此外,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发展变化的速度很快,增加了学习与教学难度。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必须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的改革。

2.教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然,国内一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课程也进行了一些教学改革的研究工作。从教学内容上看,已有学者针对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庞大的特征,提出将国际经济法分为理论课与应用课;从教学方法上来看,大多学者主张应加强案例教学,并利用现代教育手段比如采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授课,优化教学效果;从教学目标来看,有部分学者认为对国际经济法应采用双语授课,实现培养既懂法律又懂外语的专业人才的双重目标。这些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与层面提升了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实效性,但是,尚有诸多问题未能涉及,不能实现国际经济法课程所应实现的目标。

3.教学改革的基本进路

3.1教学内容改革

基于本门课程体系内容庞大知识点繁杂等特点,在教学内容上,应设置国际经济法的课程群,以一门基础理论课(如国际经济法概论)带动几门应用课(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知识产权法、海商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商事仲裁等),从而体现知识与技能并重的要求,有利于学生形成兼顾知识与能力的知识结构。在课程的设置上,注意知识点之间的重叠,特别注意开课的顺序。如《国际经济法概论》应开在最前,国际商事仲裁应开在最后,其它几门课则可在中间以两个学期左右的时间有选择性地开完。

3.2教学方法改革

将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相结合,采取多媒体课件教学,将一些抽象的概念形象化;同时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互动式、讨论式、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汇报等的方式,强调仿真性和互动性,活跃课堂气氛,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建设国际经济法课程网络平台,开设师生互动窗口,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开设网上信息与咨询服务窗口等,这样既可增加学生的课外知识,又可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同时还可直接在网上布置相应的思考题与课后作业,提高学生学习的效果。

3.3加强实践环节教学

可让学生到各级法院去进行调研,收集目前中国与其它国家在进行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典型案例;亦鼓励学生去参观各种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型博览会,如南宁的中国东盟博览会,了解中国东盟国家的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所经常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同时指导和支持学生去政府机关现场采访或进行网上搜索,理解现阶段中国与对促进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与推行的政策。采用实地调研的方法,让学生去调查、收集案例素材,使学生亲身感受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可结合一些区域性的特点,使学生尽可能了解地方涉外经济中的问题,使之毕业后能够更好的为地方经济服务。

3.4推行国际贸易法双语教学

为了实现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双重目标,在设置国际经济法课程群的基础上,应选择国际贸易法进行双语教学。如果直接对《国际经济法学》采取双语教学,结果会让学生既没学好知识,也没学好外语。因此,为起“一石二鸟”的作用,可在《国际经济法学概论》中先用中文讲解国际贸易法的重点内容,让学生在一定的知识基础上,再对《国际贸易法学》采取双语教学。在讲课的过程中,尽量全部使用英语,只在学生出现理解困难的时候才用中文讲解。同时,应选用实务性较强的英文教材,组织学生以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常见纠纷为模拟案例,开展英语模拟法庭,提高学生用英语演绎法律专业、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由此可见,通过教学内容的改革,可使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更趋合理,并更具针对性;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通过推行双语教学,真正培养一批懂法律会外语、懂理论会实务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

注: ①本文为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第五批立项项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广西高校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改革研究》(编号:2009C027)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法学概论范文6

【关键词】 教学方法 改革 自主学习

教学方法是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办法。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知识技能、获得身心发展而共同活动的方法,是教师的教法与学生学法的结合。

在教学实践中有许多比较常用的教学方法。如讲授法、演示法、练习法、讲评法、临摹法、写生法、创作法等。讲授法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辅以板书等向学生传授言语信息的方法,这是一种教师讲、学生听的活动。演示法是教师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或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和巩固知识的方法。如国画教学中“中锋”、“侧锋”用笔的概念,教师当场示范就可以让学生很快的掌握。范画、模特、静物、石膏像等都是美术教学的各种教具。练习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知识反复完成一定的操作以形成技能技巧的方法。临摹法、写生法、创作法是以技能、技巧训练为主的练习方法。教学方法是一连串有目的的活动,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如:运用讲授法可以用提问的方式,还可以用演绎推导的方式;学生可以用听的方式,也可以用记笔记的方式等等。

随着信息技术教学环境逐步普及与优化,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完善,传统教学方法的育人效能将不断得以巩固,现代教学方法将得到更充分的开发,教学方法的选择、运用与改革将更趋多元性和复杂化。

教学方法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教学模式改革

“传授――接受”教学,是指教师通过语言传授和示范操作使学生接受、掌握系统知识与技能的教学。这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活动中主要依靠教师组织进行,学生听命于教师的安排;在教学方法上,主要采用教师系统讲授、演示和学生练习;教学内容及过程反映了教材中心及课堂中心,强调学生对书本知识的巩固及运用。

“问题――发现”教学,是指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独立研究问题来发现、获取知识的教学。这是一种现代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活动中学生处于主导地位,教师则主要是指导;在教学方法上,以学生的独立研究和作业为基本方法,其他方式方法均围绕学生的研究进行;教学过程是从问题开始,通过分析资料提出问题假设,进行推导与实验以解决问题或通过调查研究找出事物形成的原因和发展的规律。

教学方法改革倾向于更多地运用“问题――发现”教学模式,改革过去以“传授――接受”教学占主导的局面。

二、重指导,开展自主学习

教学方法改革突出的是改革学生的学习方式,而要改革学生的学习方式,首先要了解学习活动突出的特点:

手、眼、脑并用。多用脑,就是培养独立思考、刻苦钻研的习惯,敢于怀疑、敢于批判;多用眼,就是多观察、多比较;勤动手,就是多实践、多练笔。有效的学习过程必须是一个融阅读、思考和观察、实践于一体的过程,只有手、眼、脑的交替与协同运用,才会带来有价值的创造。

学会自我管理。学习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学生除了要对过程本身加以合理计划外,还得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自身状态、资料的选择以及其他各种学习要素。所以,学生要把学习当作一个整体来认识,统筹安排自己的学习,深入了解自己以及周围世界中与自己学习发生关系的因素,避免不必要的失误,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强调对知识结构的探求。现代学习过程侧重于引导学生以一种发现或探究式的态度去掌握一定的知识结构,要求学生能理解知识间的相互联系,综合不同学科的内容,建立系统的知识网络,从而为自身认知结构的发展奠定基础。

学习方式的改变是教学方法改革的集中体现,教育要以学生发展为本,所以要提倡自主学习这种新的学习方式。

首先,要构建和谐的学习环境。课堂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学生发展,注重的是学生在感受和参与中体验到成功的快乐。和谐、默契、尊重、信任的学习环境,能有效地改变以传授技法、添鸭式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感受到心理的安全感和精神上的鼓舞,多一些理解、鼓励、宽容,这样学生的思维就会更加活跃,探索热情就会更高涨,课堂就会更加生机勃勃。

第二,要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课堂教学中,要调动学生的参与意识,鼓励学生大胆尝试。这么一来,学生的主体意识得以增强,从而使学生向教学内容的深入方向发展,提高学生参与整个课堂教学的自觉性,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思维的积极性。

第三,倡导自主学习。自主学习是相对“被动学习”、“机械学习”而言的,要求学生自己提出学习目标、制定学习进度,在学习过程中要有内在动力的支持,能自我监控和自我调适。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愿望,这样,学生才能满怀激情地投入到创作中,才能让课堂充满着激情与活力。同时,提倡学生用个性化的方式表达出学习的结果。有的可以借鉴创作;有的可以创造性的临摹;有的可以运用综合材料创作等等。通过不同的形式来表达自己对所学知识的感悟,允许学生对所学的内容进行多元的解读和创作,发表自己独特的见解,提高创新能力。这样,在不断的学习中,逐渐培养学生自我评价、自我调控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养成自主学习习惯,做学习的主人。

第四,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美术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发展个性空间。在美术教学中要挖掘教材的求异因素,从不同角度展开、强化,善于从联想中求异。要挖掘教材的求异因素,甚至是“胡思乱想”、“幻想”、“异想天开”,并引导学生把多种多样的想法通过美术的形色大胆地进行表现。

总之,教学方法是是教学的一把钥匙,而不是一个模式。在教学活动中要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努力研究教学方法,把课上活。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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