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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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

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范文1

关键词:丽水市;科技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引言

科技和金融是经济发展中的两大引擎。金融和科技结合,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确定的战略,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瓶颈”的现实选择。大力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发展科技银行,不仅可以有效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而且可以为科技银行培育潜在的优质客户,同时也可以带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金融资源市场化。科技银行作为丽水市科技金融的先行者,研究其运营模式和存在问题,对于整个科技金融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而丽水作为浙江绿谷,研究其科技银行运营模式对于其他欠发达地区发展科技银行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现行合作模式及其优点

2015年底,丽水市政府下发了《丽水市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试点工作方案》。《方案》规定,由市政府、太平洋财险丽水中支、杭州银行丽水分行共同设立资金风险池,以风险池的资金总额为限对丽水市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承担贷款净损失赔补责任。市政府授权市科技局设立800万元风险池资金;杭州银行丽水分行按风险池资金(含银行不实际出资部分)1200万元放大10倍设立总额1.2亿元的贷款规模,对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开发区机器人企业进行定向融资支持;太平洋财险丽水中支作为第三方保证保险,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难题,通过财政贴息补助和贷款保险补助,使企业享受贷款基准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方案的主要优点有:一是扶持力度大,相比于其他贷款产品,合作贷款的建议执行利率为贷款利率,不足部分由政府贴息。相较于其他贷款方式,给企业减少了3%以上的年利息支出。二是专业,杭州银行国内最早尝试科技银行的商业银行之一。成立以来,在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医药服务等高新技术行业均发展了大量客户。其中,在科技型企业的筛选上,建立了一只具有专业知识的核心团队,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于企业来说,杭州银行的科技支行投贷联动贷款模式也可以最大程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杭州银行有多起成功案例,引入PE或VC,逐步帮助企业上市进行直接融资。三是灵活。《方案》规定,贷款银行对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经评估可以延长贷款期限。这种散而短的贷款方式既帮助银行降低了风险,又使得科技合作贷款的普惠面加大,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贷款。

三、现行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单个企业信贷风险控制能力欠缺。现行合作模式下,风险承担者主要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就是说一旦发生风险,风险的主要承担着还是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杭州银行的合作模式,实际发生损失时杭州银行仅承担风险的20%,而政府需要承担风险的40%。当小额贷款赔付率超过150%时,试点机构将终止新业务的开展。这种模式在运营时,存在“业务和风险相剥离”的现象。相较而言,国外一些科技银行,则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来分担风险,比如最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硅谷银行。二是金融服务不够到位。受制于丽水本身的金融环境,科技银行合作贷款业务目前来说还仅限于对企业的资金支持。早期创业的企业除了基本的资金需求之外,更需要市场咨询、信息管理、财务预算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目前来说,合作贷款方案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科技企业孵化方案和培育路径。如果可以参照硅谷银行的做法派遣专门技术人员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提升管理能力,会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三是区域系统性风险控制不足。受次贷危机影响,浙西南部分城市企业间存在担保链现象。而圈定扶持企业时,《方案》只限定了经营效益、资产规模、从事行业等指标,对于企业是否涉及担保链,是否存在隐性风险,并没有明确的限定,给放贷留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如果可以让一些优势企业之间,进行优势互补,形成资源协同效益,能够有效减小区域系统性风险。

四、科技银行运作模式探究

陆岷峰(2011)提出了构建以科技银行为核心的科技金融体系。具体来说,就是构建以金融制度、金融工具、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为一体的体系,可以多功能多层次系统安排,以实现科技和金融的真正结合。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科技银行需要丛运作机制、金融创新等多方面进行提高,才能发展成为真正帮助企业成长的金融机构,实现帮助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一是可以尝试股权认证等方法来降低银行风险,提高银行盈利。杭州银行作为省内科技银行的先驱,应当主动求新求变,改变以往依靠政府来承担贷款风险的道路。科技银行应当探索以取得企业股权的方式来获得企业成长的收益,以弥补企业贷款上的风险。二是提供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种金融服务。科技银行针对不同的企业,可以提供融资、法律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提供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多种金融产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为大型企业,获取企业成长的丰厚收益。三是建立与发达地区创业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渠道,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作为欠发达地区,丽水本土的金融机构有限,政府和合作银行应当积极走访发达地区的天使投资机构,引入有益于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一方面这些金融机构更加了解如何评估企业帮助政府和银行减少风险,另一方面这些金融机构的进入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更高的行业认可度,有益于企业未来融资。

参考文献:

[1]陈岚.我国科技银行运营模式探讨[J].浙江金融,2013,12:28-32.

[2]谢林林.我国科技银行发展路径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2,01:79-81+117.

[3]朱鸿鸣,赵昌文,姚露,付剑峰.中美科技银行比较研究――兼论如何发展我国的科技银行[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0:84-90.

[4]陆岷峰,汪祖刚.关于发展科技金融的创新策略研究――基于我国科技金融特点、问题、对策的分析[J].西部金融,2012,05:20-25.

[5]李希义.我们需要发展什么样的科技银行――对国内科技银行运行模式的探索[J].中国科技论坛,2014,06:135-140.

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范文2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国内对风险投资及其特征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也产生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不过,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能否引入风险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能否多元化发展等问题还没有深入研究,以至于人们对风险投资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认为,风险投资模式可以变革,风险投资流程可以分阶段运行,风险投资还可以前移至企业研发阶段。同时,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还应当引入民间资本、国有大企业资金、外资及技术创新基金等多元化的资本来激活企业。

二、风险投资及其与中小科技企业的耦合

(一)风险投资的涵义

风险投资是指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因此,风险投资又称为创业投资。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将风险投资定义为,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权益性投资;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则更为宽泛,即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

(二)风险投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耦合

风险投资是一个以中小科技企业为平台、以高增长和潜在竞争力的科技项目为载体的投资活动。在这一活动中,风险投资者给企业输入资本,助推企业快速成长。同时,风险投资者以资本换取企业股权,当企业成长到可以上市时,投资者即以上市或者并购等方式实现自身和被投资企业双方利益的共赢。在这一过程中,基于风险投资的特点,投资者不仅要参与企业的经营,而且还要参与企业的管理,甚至是决策。风险投资者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资本在起作用。也正是“因为资本这种固有的利己动机、高逐利性特性,催生和刺激了风险资本的出现和迅速繁衍,并与中小科技企业对接”。同时,中小科技企业因其科技创新能力、结构简单、机制灵活、反映迅捷、前景可观,被风险资本家普遍认为是创新之源、机会之源和财智之源。风险资本的金融价值就是寄生在科技企业的创业风险上,它通过承担科技企业发展初期的高风险以及提供增值服务来获得高收益。从该层面看,风险资本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补缺,对中小科技企业创业最为本源的融资支持。

三、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面临的困局

据研究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有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企业比例只占28%左右,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不到1%。而国际上一般认为,企业的研发费用占其销售收入的2%,企业才能基本生存,当达到5%以上时,才具有竞争力。由此判断,研发投入严重不足是制约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实践中,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一般分为几个阶段: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阶段时不仅对被投资企业的开发项目要经过一系列的筛选和考察,而且还要考虑到各种阶段进入所带来的收益率和风险度。”在种子期,风险投资者的资本一般不会进入。因此,中小型科技企业缺乏研发资金及其来源渠道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引入风险投资的必要性

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投入不足和缺乏资金表面上看是近几年出现的问题,但实质上融资难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于中小科技企业而言,有必要在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其原因是:第一,中小型科技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研发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据研究,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为传统企业的10-20倍。[5]对于如此高的投入,企业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研发活动很难进行下去。而研发投入不足或研发活动停滞就意味着企业没有了创新,企业一旦没有了创新,就等于丧失了竞争力。因而,不难理解和想象,对于一些仅靠内部融资或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中小科技企业,为什么研发投入不足,为什么研发活动经常处于停滞状态。第二,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程序多,且时间长。企业从事生产开展经营活动往往需要融资,融资首选对象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但是,对于中小科技企业,尤其是还处于研发阶段的小科技企业,考虑到风险因素,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都拒绝发放贷款。即使有机会能给提供贷款,也需要企业提供担保,且在这种渠道下,手续繁琐,程序较多,时间较长。第三,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有的中小科技企业会选择传统的方式,即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但成本很高。中小科技企业本身经济实力有限,研发产出一旦出现风险,借贷双方都会陷入很大的困境。此外,由于缺乏政策引导和规范,近几年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很多,风险也很大。综上所述,基于中小科技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研发的特殊性,依靠传统方式无法解决研发所需资金问题。引入风险投资,不仅可以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的资金难题,还能使风险资本家从研发阶段介入,帮助中小科技企业改善研发管理,提高研发创新水平和提升企业整体价值。因此,中小科技企业要想获取竞争优势,在其研发阶段有必要引入风险投资。

(三)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风险投资既是一般的经营活动,又是特殊的投资活动。作为一般的经营活动,风险投资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企业的共同利益;作为特殊的投资活动,风险投资必须规避风险,并把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有鉴于此,投资者选择风险投资的方式非常重要。这里强调的投资方式,就是说,风险投资者如果把风险投资分阶段进行投资和运营,风险投资本身的投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分阶段投资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对风险企业采取分段资本注入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风险投资公司一般并不将全额资本一次性投向风险企业,而是在企业发展的若干个阶段分批投入资本,并保留在任何一个阶段放弃投资和进行清算的权利。有学者为了研究风险投资主体对高新技术企业分阶段投资的时机选择,构建了实物期权模型,并对分阶段投资和一次性投资两种策略进行了比较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分阶段投资比一次性投资的成本及风险低。由此看来,如果投资者能把风险投资作进一步的细化,传统的风险投资模式可以进行变革。

(四)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的SWOT分析

为了进一步探讨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下面运用SWOT作一简要分析。SWOT即Strengths(优势)、Weakness(劣势)、Opportunities(机会)、Threats(威胁)。优势分析:优势一,“项目加资金”。风险资本进入后,解决了资金的困境,突破了瓶颈的制约。有了资金的支持,研发投入有了保障,研发工作可以顺利进行。这一环节实质性地解决了中小科技企业靠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为中小科技企业奠定了竞争的基础和比较优势。优势二,“研发加管理”。风险资本进入后,中小科技企业不但在资金上有了保证,而且在研发管理甚至整个企业管理方面也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和提升。因为,风险资本进入的同时,也把相关的技术开发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起带入,即一个整体的技术开发和管理团队。这个团队进入后,研发效率会得以提高,研发周期必将缩短,研发管理也更加规范,由此可以促进企业总体管理水平提升一个档次,这一方面是很多中小科技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三,“人才加经验”。一般来说,中小科技企业,规模不大、实力不雄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缺乏的现象。风险资本及其团队的进入,既能给企业培养人才,又能使企业原有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得到锻炼并增加经验。优势四,“成果转化加回报”。一般来说,风险资本看准的研发项目,其成果转化率较高,往往回报率也较高,即投入产出比匹配性较好。优势五,与投资者共担风险,把原有的风险最小化。劣势分析:风险资本进入后,由于风险资本本身的特点和运作规律,中小科技企业原有的发展计划往往被暂时打乱,原有的管理方式会受到影响,原有的管理结构也会被加以调整。尤其是企业研发阶段的决策权会被弱化。机会分析:企业获得风险资本后得到快速成长。当企业成长到可以上市时,投资者通过企业上市或运用并购方式等,与被投资企业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即风险资本实现其金融价值,企业获得收益和新生的机会并迅速壮大,进入成长和扩展期。威胁分析:风险资本的进入,是因为看到企业研发项目的增值性和企业的高增长性,对于中小科技企业来说,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几乎不会对自己产生任何威胁。从以上分析看,中小科技企业在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优势多于劣势,机会远大于威胁。

四、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融资对策

从目前看,民间资本、国有大企业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国外资本等都可以作为风险资本进行投资,而且这些多元化的资本应当是中小科技企业走出研发困境较理想的资金来源。民间资本需要引导;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大企业,应当允许进入投资;国外资本,应当继续鼓励进入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应当积极发挥其投资的支撑作用。

(一)引导民间资本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储蓄不断增加,民营企业主自有资金不断积累,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已经形成了民间资本集聚区。但是,由于市场准入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民间积累的大量资本没有稳定的投资渠道。在科技研究领域的投资,特别是对中小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民间资本也往往是可望而不可求。正如有学者指出,现阶段中国的风险基金除了外资以外几乎都是政府或者金融机构建立的,民间私人资本几乎没有。这种状况与国内投资需求旺盛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是一对较大的矛盾。因此,为民间资本寻找稳定的投资渠道是当务之急。事实上,在现行政策和投资环境下,民间资本可以作为风险资本引入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进行投资。这样不仅能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资金的难题、助推中小科技企业的转型和创新,还可以使民间资本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国内风险资本,如果没有民间资本的进入,资金规模将非常有限,投资主体也无法多元化。因此,只要政府和市场适当地和适时地引导并加以规范,民间资本在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方面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具体来说,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中小科技企业进行研发投资:一是通过地方银行对中小科技企业进行专项投资;二是运用目前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联合投资;三是自然人资金直接注入中小科技企业进行研发。地方银行成立以来,以传统的贷款方式为发展地方经济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科技和金融密切联系的形势下,以地方银行为投资主体,按照风险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专项投资,应当也是一种服务地方和提供支持的形式,可以使地方银行和中小科技企业做到“双赢”。同时,按照有关政策成立和目前正在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项目为载体,同样以风险投资模式运作,通过合同约定进行联合投资。此外,自然人可以以新增股东身份出资,也可以按照风险投资模式以直接的投资人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投资。总之,只要是有利于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发展,民间资本都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投资。

(二)允许有条件的国有大企业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

对于国有大企业能否进行风险投资的问题,有的学者赞同,有的反对。实践中,多数地方国资委不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有的地方规定不允许非金融类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然而,国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作方式不拘一格,有直接投资方式,有间接投资方式,也有通过结为战略合作伙伴或战略联盟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实际上,本文所说的有条件的国有大企业是指那些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资金实力,有较好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且发展稳健的大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具有合作的基础和需求。基于大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各自的比较优势,大企业在试验性研发以及跟踪技术研发前沿,需要与中小科技企业联合,或者直接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这样的合作是以大促小,联合发展,应当予以支持。从未来风险投资发展的趋势看,大企业也应当是风险投资的积极参与者。当然,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政策条件下,国有大企业要参与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的风险投资,还需要进行试验性推进和实施。比较稳妥的的方式是,成立国有企业专项投资基金。国有企业专项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当和国有资产一样对待,总体上要保值增值,但要允许该基金按一定比例进行风险投资。不过,国有大企业要制定风险投资管理方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尤其是风险控制制度。如果风险防控得当,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风险投资的风险应当是可控的。

(三)鼓励国外资本对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

2003年我国就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允许和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华从事创业投资。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科技部等多个部委2005年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办法》出台后,国外资本进入我国开展了风险投资业务,投资额不断增加,可见,中国风险投资市场有巨大的潜力。而美欧国家风险投资行业起步较早,发展基础较好,一些风险投资公司有丰富的风险项目投资和管理经验,并且国外风险资本家近年来也在全球积极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因此,中小科技企业要用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研发项目吸引国外资本。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吸引外资对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绝非一厢情愿的事情,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需要职能部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继续转变管理作风和服务态度。此外,外商投资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不仅看重研发项目本身的的发展潜力,还看重中国的投资环境及其政策透明度。因此,对于允许外商投资的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领域和研发项目,要及时公开信息,以便外商和中小科技企业及时对接。

(四)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作用

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范文3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金融是推动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杠杆,科技和金融的有效结合可以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提高产业创新活力的必要条件。发展科技金融可以转变地区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向节约型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由于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和轻资产的特点,较难满足金融支持的要求和条件,从而导致科技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发展资金明显不足,制约了其发展壮大。因此,探索和研究科技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为科技金融主体提供保障,帮助科技企业走出这一困境,便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关于科技金融及其风险分担机制的直接研究相对较少,主要是将科技金融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从金融体系这个整体的角度和风险投资在科技金融作用的角度进行研究。他们根据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特点,将企业发展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五个阶段,并根据其在不同发展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划分出每个发展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如表1所示。

 

科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面临风险大小不同,其融资方式选择也就不同,从而使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主体出现不同。国外相关文献描述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银行对技术创新企业进行资金支持前会对企业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评估,选取其中成功概率较大的项目并给予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其不同阶段资金需求状况为其提供信贷支持。二是政府、银行和企业在应对不可消除的系统性风险过程中不断进行博弈,通过把风险转移到其他两者身上来规避自身面临的风险,以免遭受重大损失,这种博弈最终会导致风险在这三者之间进行互相转移和分散。三是风险投资在科技金融发展及风险分担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他们认为,科技企业创新离不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科技型企业在种子阶段和初创阶段风险较高,融资较难,然而其收益也较高,创业风险投资追求高收益,可以为其种子阶段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其成长和不断壮大。

 

国内直接涉及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方面的研究也相对较少,相关成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科技金融内涵的相关研究。认为科技金融是将科技创新活动与金融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融合的结果,科技金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外延,不但具有市场性,同时还具有强烈的政策性,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二是关于科技保险的相关研究。认为科技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科技创新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担和保障,没有与科技创新风险相匹配的保险产品,这是造成其融资难的重要因素。三是关于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方式的研究。认为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一个多元化的体系,将风险在政府、银行、保险等科技金融重要参与者之间进行有效分担,从而降低每一个参与者独自承担的风险。

 

二、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构成

 

近年来,陕西省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相应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主体,其在风险分担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参与主体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政府部门

 

陕西省的科技与金融结合有着自己的特点,其基本思路是在省政府的引导下,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方面发挥着总体设计和引导协调作用,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提高各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分担科技金融风险的积极性。陕西省政府通过对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走访,了解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特点,掌握全省科技金融发展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科技金融发展的经验,创造出了一种全新的基金形式,即通过政策引导,吸引来自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关注,形成了向科技型初创企业融资的平台。“资金池”的形成,可以汇集有风险投资意愿的所有资金,避免了单个基金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这一模式可以极大地弥补科技企业在其生命周期的前两个阶段的融资需求。“联合天使担保风险池”基金的成立,分散了科技金融的风险,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了保障,降低了科技金融及科技企业发展与创新的前期过程中面临着的较大风险。

 

此外,陕西省政府还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目的是建立对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融资的企业群体,通过扶植这些融资群体的发展,加强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融资力度,解决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匮乏、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科技银行

 

陕西省为推动科技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更加有效地分担科技金融的风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全国首部《科技支行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西北首家科技支行——长安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挂牌运行。之后,全省又设立了11家科技支行。截至2015年6月末,陕西辖内银行业机构科技型企业贷款 401亿元,户数1887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余额达到10.3 亿元。依托长安银行,成立了陕西省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研发中心。研发中心引导在陕金融机构,研究开发各类符合各阶段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的科技资金支持项目如过桥贷、高企信用贷、集合贷等金融产品。研发中心不仅研发产品,同时也是科技金融业务直营中心,对试点产品进行孵化进而投放至科技支行批量化营销。

 

在陕西省政府、省科技厅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下,银行尤其是科技银行不断加强与政府机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担保公司、科技型企业的协作,为科技企业融资和科技金融发展及风险分担搭建了一个多方合作的平台。科技银行的业务主要是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需要。鉴于此,陕西省各银行机构对其科技支行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容忍政策、业务协同政策、专项拨备政策等五个方面进行了适当倾斜,使科技支行能够更好地发挥对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和风险分担作用。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少抵押物的特点,各银行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比如工行陕西省分行推出了“瞪羚计划”科技金融品牌融资服务方案,浦发银行西安分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推出了“投联贷”产品,长安银行结合企业销售情况推出了“订单贷”产品等,全力助力中小科技型企业。截至2015年6月末,全省 22家银行业机构开办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占比逾60%,并覆盖了几乎所有银行业机构类别;全省10个地市中,有7个地市的银行业机构已经开办该业务,占比70%。

 

(三)创业投资基金

 

2011年,陕西省政府、科技厅、财政厅等多个部门出台了《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办法》,陕西省成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由政府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创业投资基金具有政策导向性,能够吸引社会各类投资资金参与其中,扩大了基金的规模,更好地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发展。社会资金可以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对科技企业初创期的科技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高额收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有两种投资形式,一种是根据科技企业生命周期的阶段进行参股;另一种则是跟进投资方式。这两种形式不仅分担了科技金融体系的风险,而且也为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提供了急需的资金。截至2015年6月,陕西省财政已投入引导资金5亿元,吸引社会资本形成了总规模40亿元的成果转化引导子基金群。财政资金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初步与15家投资机构达成合作协议,第一支天使投资子基金已经设立,并自主投资了系列科技成果。

 

三、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形成系统

 

科技金融体系不仅包括政府、银行机构、科技企业,还有保险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参与主体,每个主体对待风险的态度不同,追求的利益回报也不同,造成了相关主体关系的复杂性。陕西省目前出台的有关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政策措施,往往只涉及两三个科技金融参与主体,导致所有主体之间难以形成合力,造成政策的不平衡和风险分担效果的降低。

 

(二)科技银行运作模式需要继续创新

 

目前,陕西省虽然成立了不少科技银行,但科技银行的运作模式与普通银行相比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和创新,科技银行的业务范围较窄,自主性还有待进一步延伸。同时,各科技银行与普通银行相比,还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和较高的放贷风险,科技银行的运作模式需要继续探索和创新实践。

 

(三)科技保险产品与科技企业需求不匹配

 

科技保险是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重要参与者,可以为科技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提供保险保障。但目前,陕西省的科技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尚未形成系统性的保险产品覆盖,只能为特定行业的特定环节提供保险保障,难以满足科技企业的多方位需求。

 

(四)未利用资本市场分担科技金融风险

 

陕西省虽然在科技企业初创期通过多种办法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和风险分担问题,但随着企业的成熟和发展,没有相关的政策跟进,支持企业进行上市融资,使得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担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四、完善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融资难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瓶颈,科技金融则是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而发展科技金融的关键在于构建有效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结合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经验和不足,特提出以下完善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

 

政府是科技金融体系殊的参与主体,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中的整体引导、协调和支持作用。首先,政府必须从整体上进行政策制定和机制设计,明确科技金融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风险和收益,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其次,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科技金融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可以选择较好的科技企业或项目进行领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第三,要建立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自身不仅要设立担保机构,还要对商业性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从而吸引和鼓励其他商业性质的担保机构或企业加入到这一体系,再通过发展再担保体系,进一步分散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从而形成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金融体系层面

 

金融机构是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重要参与者,涉及的风险分担主体较多,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分担风险,完善科技金融体系。一是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是科技金融重要的参与主体,银行科技贷款风险较大,在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一种风险分担机制,使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分担不良贷款的风险。二是积极发展科技保险,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以提高科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可考虑实施和推广科技保险,并设立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推动企业投保,降低企业风险。三是大力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风险分担优势。风险投资是科技企业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的主要融资渠道,科技金融风险的有效分担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持,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为其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并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三)资本市场层面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融资体系,不仅能满足不同类型的科技企业融资需要,同时也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还有利于科技金融的风险分担。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三板、创业板和主板等市场上市融资。同时为条件成熟的企业,提供有关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企业改制和上市进行辅导,帮助企业通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来获得发展资金和平台,分散科技金融体系的风险。

 

(四)科技企业层面

 

一是加强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科技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工作,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打造科技企业诚信形象,使科技企业信用成为优先获得项目立项支持和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重要依据,为信用良好的科技型企业获取财政资金和项目贷款开辟绿色通道。二是加强科技企业之间的合作。科技型企业与传统的企业相比,专业技术性较强,研发失败的风险较大,通过与同类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将技术创新风险在不同科技企业之间进行分担,进而降低单个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风险。

 

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范文4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治理路径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在互联网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传统金融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极易出现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问题。其次,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相关专业性,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金融产品的判断能力,容易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给自身造成严重风险负担。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兴技术,企业本身可能面临技术短板,无法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二)信用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信用风险是普遍性的金融风险类型,是由参与交易的乙方或者双方实施的可能违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造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交易以信息为支点,信息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数据鱼龙混杂,难以分辨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对交易参与者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查,极易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当前金融科技产品呈现出同质化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低,交易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金融科技潜在的信用风险持续走高。

(三)法律风险

在金融科技层面,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发生了巨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交易习惯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或重塑。不断涌现的新兴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业态给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规制目的。同时,一个金融交易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则,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制也是一大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网络金融诈骗层出不穷,金融服务提供者身份难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相关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规缺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无规可依,更加剧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突出性挑战

(一)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覆盖面窄

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更新换代迅速,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规范构成,然而现存的法律规范是为了应对已存在的风险,是对已存在和过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的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立法相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当前还未进行有关金融科技的立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空白阶段。同时,金融科技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撑下得以进行,金融科技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数据的交换过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金融诈骗、贩卖数据牟利等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在金融领域保护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金融数据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二)技术层面:监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员参与范围,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无法达到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制定全面具体的标准和细则为准绳,而金融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新兴科学技术,因此规制金融科技风险,必须对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对技术的监管总是落后于技术本身的发展,监管科技发展滞后导致了无法有效应对风险的频繁发生。许多新的技术为科技监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样依托于新兴技术,这就对监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层面:传统监管局限性强

我国现阶段采用“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有序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况下,金融业开始朝混业式经营发展,分业式经营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不再适合对混业式经营的监管。同时,“一元多头”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盲区,容易导致风险隐匿的出现,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3种方式:一是公告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其经营资料;二是规范监管,国家制定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事项、管理办法、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实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清算以及破产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依法提交的各类实体经营材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静态监管、被动监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急需改头换面。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治理路径

(一)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1.树立金融科技监管的一般规则。金融科技正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阶段,对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应适当地具有灵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则性的监管办法。原则性监管较为灵活,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规制办法,为规则性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指导。其次,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为了避免法律重复出现的情况,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专门内容,以适应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变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针对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发展,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科技法律,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全面有力地规制。2.多角度建设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在金融行业呈现的作用特征和价值,健全当前的金融法制体系,对当前金融法制体系中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规范进行调整。第二,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创新领域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制定细则。第三,针对特殊科学技术、特殊部门、业务制定出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差别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科技领域法律监管的精确度。第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设法律屏障。

(二)强化监管科技,充分发挥技术先进性

1.明确监管科技发展满足合规性。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的新方式,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补足,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合法合规,应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推动监管方式的进步。加强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和应用标准,全方位地建立起监管科技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其规范性、科学性。2.推动监管科技应用进程。现阶段,我国的监管科技还处于萌芽时期,为发挥监管科技的长远效应,推进监管科技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进程,可以采取试点应用的方式,通过优质范例带动全面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科技应用部门,整合相关资源,进行监管科技的实验工作,并进行追踪记录,对可行性进行确认,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将科技和监管结合,形成监管科技,对发展变化的金融科技进行有效地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

美国为控制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业进行了新的监管改革,全方位扩大了政府的监管范围,将监管方式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将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全面监管上,改变了以往着重地方监管和个体监管的局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并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推动协同式监管的构建。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其他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各司其职的状态下加强统一合作,并不断提高监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对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拓宽监管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管体系。在确保政府统一监管的基础上,推动社会、行业、企业等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加快构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监管体系。1.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一方面,在金融监科技管领域,被监管人往往比监管人对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难以得知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作为竞争对手,金融科技企业之间也会对彼此更加关注。倡导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的约束和自我监督,也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因此,政府可以赋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金融科技企业自律。2.行业自律。行业应当承担起自身责任以应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英国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学习相关经验,成立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发挥行业的监管作用。现阶段,可以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制定行业准则,进行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审慎经营,实现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发展。3.社会监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与社会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的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广开言路,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拓展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社会监管,并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监督意识。

四、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发展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成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构建适宜的监管体系,以“科技”应对“科技”,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夏诗园,汤柳.金融科技潜在风险、监管挑战与国际经验[J].征信,2020(9):8-14.

[2]蒙杰.论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监管[J].对外经贸,2020(8):111-115.

[3]张凯.金融科技:风险衍生、监管挑战与治理路径[J].西南金融,2021(3):39-51.

[4]张永亮.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之法制体系构建[J].江海学刊,2019(3):150-156.

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范文5

关键词:科技创新;科技金融;不确定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作者简介:顾焕章,1934年生,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科技创新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提升。科技创新能带来巨大的潜在利润,这一点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因为科技创新的风险性,融资难成为科技创新企业最大的外部瓶颈,也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障碍。金融于科技创新不可或缺,同时科技的发展也必然带动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变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加速金融现代化进程至关重要。(1)如果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就是“第一推动力”,两者的全面结合则是为了实现“第一竞争力”。(2)

政府围绕推动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创新进行了积极努力。2011年,《关于确定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16个地区为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一系列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举措。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这不仅是科技企业和科技部门的强烈呼声,也是社会各界的一致愿望。但科技创新具有不确定性,而科技金融必须考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平均回报率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与科技金融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早已成为共识,目前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政府支持、银行信贷、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等不同融资渠道对科技创新以及科技创新不同阶段的影响路径、作用机制、效率差异等方面,对科技金融创新的制度取向与实践模式的探讨则有待进一步深化。本文拟从科技创新不确定性视角分析科技金融创新的内在诉求,从风险管理路径视角分析科技金融创新的制度取向,以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为样本探讨科技金融创新的实践模式,以期对全面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实践有所裨益。

科技金融创新的诉求与指向:基于科技创新不确定性的分析

(一)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

科技创新主要指原创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具体包括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由科技引领的管理创新。从科学知识到技术知识,从技术知识到科技发明成果,从科技发明成果到生产企业,从生产企业到最终消费者,科技创新过程在各种信息约束和突变因素的干扰下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3)甚至可以说,科技创新过程的每个决策都存在不确定性。(4)从投资的角度看,科技创新从科学发现到产品推向市场所经历的时间越长,即投资周期越长,则不确定性越大,承担的风险越大。(5)对于投资者而言,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科技创新主体选择的不确定性

科技创新活动需要资金和技术的结合,但是这两种要素的所有者往往不是同一主体。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以及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科技创新活动中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科技创新主体为了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往往会对自身拥有的资源和能力进行人为“拔高”,向金融机构传递虚假信息。因为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或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很容易做出逆向选择,从而使优质项目难以获得资金支持。即使投资者选择了资质较好的科技创新项目或企业,也难以有效规避创新主体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科技创新投资也不一定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由于投资者很难选择合理的科技创新主体,其直接后果就是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难以汇聚到科技创新领域,使科技创新面临严重的资金瓶颈。

2.科技创新活动收益的不确定性

即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选择了合适的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活动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高低仍然不确定。一是成果不确定。科技创新活动是一种开创性的活动。在科技创新之初,技术的不完善和创新成果的未知性使得创新人员和企业难以确定成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不同科技创新成果带来的经济效应以及对社会的外溢性影响也是不同的。二是市场不确定。任何产品生产出来都必须接受市场的检验,科技创新成果也不例外。因为信息不完全以及科技创新的未知性,科技创新成果能否被市场接受并最终占据市场也不确定。三是收益分配不确定。科技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公共品性质,存在着很大的外部性。一旦创新企业的科技创新获得成功,其他企业就可以低成本地获得有关科技创新成果的信息并用于生产。创新企业难以独占科技创新的全部收益,但是生产成本却没有被分摊。而科技创新一旦失败,所有前期投资成本可能全部成为沉没成本,更遑论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可见,由于技术外部性导致收益不确定性,致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难以保证,投资科技创新的动力不足,亟须通过科技金融制度创新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降低不确定性:科技金融制度存在的重要原因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实现经济增长,就是因为这个社会没有在制度维度上向经济创新的行为主体提供创新的基本保障和直接激励。”(6)林毅夫认为,制度可以被定义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是人类对付不确定性和增加个人效用的手段;制度的功能可分为安全功能和经济功能,其中安全功能指的是制度能降低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而经济功能指的是制度能产生规模经济,并且减少外部性。(7)此外,制度还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基于市场配置功能的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包括资金资源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并实现这些资源的优化配置;基于资源整合功能的制度可以实现资金、人才、技术三大高科技要素的互动和集成,发挥合力作用”(8)。科技金融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也主要源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高度不确定性以及由此派生的对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

关于科技金融的内涵,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视角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笔者认为,科技金融是以促进科技研发及其成果产业化进程为目的,以组织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投入科技创新领域为核心,以定向性、融资性、市场性和商业可持续性为特点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具体而言,科技金融包含以下四维特征:(1)定向性。科技金融是专门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相关服务的金融体系。(2)融资性。科技金融的核心功能是资金融通,其他金融服务功能是派生的、辅助的,发展科技金融主要为了解决当前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支持不足的问题。(3)市场性。通过发展科技金融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方式是市场化融资方式,即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并以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为前提。(4)商业可持续性。通过市场化融资方式筹集并投入到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只有在总体上获得一定的预期回报,才会有后续资金跟进,科技金融活动才不至于中断。科技金融的四维特性要求投入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能够获得稳定的、与社会平均水平相当的投资回报率。但是,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若没有好的科技金融制度安排,势必会降低金融主体投资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从而导致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不能大规模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科技创新活动不是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它是一系列创新要素基于特定创新目标的协同整合过程。科技创新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环境和资金支持,就不可能顺利取得创新成果并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同时,也必须进行科技金融制度创新,以对抗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保证科技创新活动能够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科技金融创新主要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明确市场交易的准则,形成对未来准确而有效的预期,提供一种长效激励机制,对冲科技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促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快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科技金融创新的制度取向:基于风险管理路径的分析

对于资金的需求方来说,科技金融制度可以帮助科技创新企业获得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支持。虽然有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而且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之后也能获得很高的收益,但是科技创新的高风险往往使得大量的社会资本望而却步。如果有良好的科技金融制度,则能鼓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到科技创新和创业中,帮助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抓住发展机遇。而对于资金的供给方而言,科技金融制度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尽可能保证资金的最优化运用。科技金融的参与主体主要有三种: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政府在配置财政性科技资金过程中,通过项目指南、专家审查等方式筛选优先支持的创新项目。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或出于对科技领军人物及其团队的认可,或出于对科学技术价值的认可,选择性地支持部分科技创新活动,从而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集中于成功率相对较高的科技创新活动。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金配置,促进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制度创新应合乎如下三种基本取向:

(一)基于客户优选的风险规避制度

1.市场细分和客户优选

虽然总体而言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但是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不同行业属性、不同承担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所面临的风险存在很大差异。(1)科技创新活动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不同,风险程度不同。科技创新活动的整个生命周期可分为知识创新阶段、创新知识孵化为新技术阶段、采用新技术阶段,三个阶段中知识创新阶段离市场最远,风险最大;采用新技术阶段离市场最近,风险最小。(9)(2)科技创新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风险程度不同。科技创新的风险性与科技创新企业所属的行业及所面临的市场相关,如果该行业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整个行业发展很快,则该行业的科技创新活动风险相对较小;反之,风险相对较大。(3)科技创新主体的实力和信用状况会影响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程度。一般而言,科技创新主体的规模越大、信用级别越高,所拥有的优势资源和创新渠道也越多,科技创新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应的风险程度也越小。科技创新主体过去的成功概率以及在相关领域的信用评价等都会影响到其在寻求科技金融支持时的风险程度评价,一般而言,成功率越高,信用评价越好,风险程度越低。

通过对科技创新活动性质和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尝试对不同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市场细分,对科技创新主体进行优选,针对不同的目标主体采用不同的科技金融制度安排。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细分和科技创新主体的特点建立选择矩阵,从矩阵中确定双优项目,优先对风险性相对较小、成功率相对较高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资金融通。因为这类科技创新项目是通过市场细分、客户优选双渠道选择出来的,风险基本可控,能够基本满足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对预期回报的要求,能够实现商业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2.大数定律和模糊选择

由于信息、技术条件的多重限制,对科技创新项目的市场细分和客户优选结果可能并不理想,因此,还需要运用大数定律,进行模糊选择。在大量的科技创新活动中,总有一定概率的科技创新活动会获得成功,并产生良好的市场效益。从单纯经济理性的角度看,如果科技创新活动成功的概率很小,项目成功获得的收益不能弥补全部项目的成本,那么,此时科技创新活动不应该发生。显然,现实情况要比这种理性抽象好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创新人才的涌现以及基础研究的不断加强,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成功的概率也不断提高。实际上,只要科技创新活动的成功概率超过一定的临界水平,预期收益大于总成本,科技创新活动就应该得到支持。而且,超过一定临界水平的成功概率,也会增加各类社会主体对于科技创新活动的信心,增加科技创新活动获得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的可能性。

通常,要通过市场细分方法准确区分出风险小、成功率高的具体科技创新项目是比较困难的,但通过模糊选择方法筛选出风险相对较小、成功率相对较高的客户群倒是有可能的。当模糊选择的客户群成功率提高到一定水平,成功者的收益能够弥补总体成本并且带来一定的预期回报时,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就会增加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从而使得依靠市场融资的机制得以持续运转(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指引)。

(二)基于公共资源配置的风险补偿制度

当客户优选和模糊选择不能解决科技金融的商业可持续问题时,说明科技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过大,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这类科技创新活动可能无法实现预期回报,甚至遭受严重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适当的风险补偿机制,理性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便不会持续进入这类科技创新活动,自然也不可能实现科技金融的商业可持续。因此,应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对投资于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行风险补偿。政府的风险补偿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公共支出。一方面,对于投资于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给予财政补贴、贴息以及资金奖励等支持;另一方面,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公共实验室、技术平台、孵化器和厂房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以提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二是税收调节。通过实行优惠税率,鼓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流向科技创新企业。三是市场准入。在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一些特殊的市场或行业领域的同时,要求这些社会资本承担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责任。这些特殊的市场或行业领域通常或多或少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能够获得超额利润,允许社会资本进入的前提是把部分超额利润用于扶持科技创新。四是财政存款支持。财政存款规模较大、稳定性较强,是商业银行竞相争取的对象,可通过实行财政存款与科技贷款挂钩的办法,来激励商业银行向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其实质也是一种风险补偿。

(三)基于社会分担的风险分散制度

在科技创新活动蕴含的风险总量既定的情况下,承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越少,则平均的预期损失和成本越大,且可能因超过市场主体的承受能力而失去可持续性。如果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让较多的市场主体去分担这样的风险,则每个主体承担的风险下降,进而能够控制在其承受能力的范围之内,那么,科技创新活动就能够实现商业可持续性。因此,在科技金融创新过程中,应通过机制和产品设计,让几家金融机构同时参与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按照出资额度、投资方式和平均投资回报率要求合理确定权重,分享科技创新成果带来的收益,共同分担科技创新过程所产生的成本,从而达到管理和分散风险的目的。

与厌恶风险的一般市场主体不同,风险偏好者追求的不是资本平均回报率,而是高风险、高收益,这恰恰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相吻合。但风险偏好者一般都是小规模投资者,科技金融创新必须针对风险偏好者的特点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激励其积极参与到科技金融市场中来。具体而言,就是要发展多层次的科技资本市场,包括科技股票交易市场、科技股权交易市场和科技债券市场等,使投资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所承受的风险,能够通过向风险偏好者转让相应股权和债权的方式,分散到一定数量的风险偏好者身上,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匹配。需要强调的是,科技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仅适用于部分科技创新项目,只有完善自身的价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才能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支撑。

科技金融创新的实践模式:以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截至2011年,江苏省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2%,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跃居全国首位,区域创新能力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江苏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与科技金融的发展不无关系。从宏观上看,江苏构建了包括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保险市场和科技担保市场等在内的科技金融市场体系,体系内不同组成部分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从微观上看,精心设计具体的制度安排,以尽可能降低不确定性,实现科技创新资金需求与供给的无缝对接。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江苏推动科技金融创新的重大举措,合乎科技金融创新的制度取向,适合江苏的实际情况,并且在扶持科技创新方面的功效不断显现,正在成为科技金融创新的重要实践模式。截至2013年3月,已开业运行的40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293.4亿元,贷款余额86.8亿元,创业投资1.6亿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千多家。根据上述科技金融制度创新的理论分析,结合对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地调研,我们可以将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典型经验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具体运营,降低经营风险

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存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规范的组织架构,通过设定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界定权责利关系,形成稳定的偏好和预期,以有效降低市场中的不确定性,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设在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地,只为园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服务,贴近科技创新主体,更加便于开展签约前的客户调查,能够全方位了解客户群体,信息透明度较高,可以通过客户优选来降低违约风险,并且便于在投资之后对科技创新过程进行监督,以保证投资的回报率。

对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不要求其将全部贷款投放在科技创新企业,可以允许有不超过40%的比例投放在非科技企业,另外还可以开展创业投资业务,以分散风险。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科技企业和非科技企业之间,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科技企业之间,对科技企业的贷款和创业投资之间,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分配资金投向,进行产品组合,提高资金的综合回报率。

鉴于科技贷款风险较大,为引导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服务科技创新,政府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给予适当的财税政策扶持,例如按到位资本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执行3%的营业税优惠税率等。政府通过倾向性的政策,降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促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可持续性。

(二)进行全方位监管,保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任职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和考核,防止主要股东和董事会履行职责不充分,导致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要求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并通过招投标遴选有资本实力、有社会责任心、有诚信意识、有为科技创新服务志向的股东团队来兴办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多元化、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机制。首先,上级领导部门的监督。由省金融办、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和工商局等部门联合成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办具体负责审批和监管,相关部门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其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监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并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全省统一的小额信贷管理系统、会计账务系统和业务监管系统等,并联网运行。最后,社会大众的监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账外经营,不得暴力收贷。(10)

科学的监管评级系统。把关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政策导向转化为评价指标体系,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价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划分成不同的等级。等级高的公司获得融资便利和创新业务准入,而等级低的公司则在融资和业务范围等方面受到制约,从而形成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引导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三)打造业务支撑平台,护航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范文6

我们国家的金融创新起步较晚,当前正处在低水平的竞争状态,所以,我们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不断的研究,将金融管理的思路不断拓宽,将金融管理的制度不断完善,把稳健健全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建立起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金融风险实行有效的防范。

1 目前我国金融创新活动的特点分析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渐完善的同时,我们国家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也在逐渐提升,使得我国的金融市场有非常活跃的金融创新,推出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将我国金融市场丰富的同时,也渐渐呈现出以下的特点与趋势。

同质化的金融机构。现在我国存有几种不同的金融机构,并且原本这些机构之间都各自对自己的专业领域负责,有着非常清晰的业务界限。然而伴随着金融创新的逐渐发展,各个金融机构也都在不断的将新的金融产品推出,这就逐渐模糊了它们之间原本清晰的界限,导致各个机构的业务都很大的交叉,都在向着综合化的方向发展。

创新亮点是理财业务。人们的理财观念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储蓄这种单一的方式,转变到了有更高收益的理财方式。这促使各大商业银行都相继推出了不同的理财业务,导致竞争越来越激烈。尤其是外资银行的投入,更是促使理财业务变得热火朝天,各个银行都推出了大量的理财产品。

金融创新需要努力将同质化问题克服。虽然我国有着相对活跃的金融创新,但是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深度与广度方面的很多不足,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复制,使得金融创新中并没有很多的新东西,而是很多金融产品都存在同质化的问题。

2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

大量不确定的因素存在于金融市场中,并且这些因素很可能会促使出现不可预见的风险,从而带给金融行业巨大的损失。只有进行金融风险管理,评价各种可能引起风险的因素,对风险的大小和可能性进行分析,并依照分析与预测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才能预防或消除这些风险。

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是互相促进的关系。风险管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金融创新的发展,而金融创新的发展,又能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所以二者之间有着相互促进的关系。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繁荣的同时,各种风险因素也在逐渐增多,要想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就要进行金融风险管理。人们在金融市场中进行投资也非常需要有关的手段来消除风险。许多金融机构为了实现对监管的合理规避,不断地将新的金融产品推出,并且监管也随着金融创新而不断完善,但是为了逃避监管,金融机构势必会再次进行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的发展能够将金融风险的损失程度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的发展对金融风险的降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金融创新给金融机构提供了避险的新方法和新途径。金融机构能够在金融活动中通过对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的借鉴对资金做到及时有效的分散和转移,从而能够避免风险,或者是降低风险给金融活动带来的损失。

其次,金融创新将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了。金融创新不仅能够提高金融机构在资金安全性上的效率,还可以通过加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产的盈利能力提高。

金融创新在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金融创新在降低和避免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又带来了新的风险,可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所以金融创新只能将风险转移或分散,而不能将风险从根本上消除。

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新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将金融系统的风险增加了。金融创新给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便利,使得它们之间有着越来越频繁的交往,也使得各个金融机构之间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关联性,但是要是某个合作伙伴出现问题,其他机构就会很快的被波及到,这将金融系统整体的风险度增加了。

第二,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加大了。金融创新给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带来了日趋激烈的竞争,增加了金融机构在涉足一些不熟悉的业务领域或者是金融投资中经营的风险系数。

3 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促进金融创新的有效措施

金融创新不但给金融业带来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还使金融业面临着很多新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的创新的过程中,要将其风险管理与识别的能力提高,加强对创新过程中新的风险的防范,保障金融的稳定性,努力将中国金融业的国家竞争力提高。其中 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促进金融创新的有效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政府部门加强对金融的监管。政府部门需要依照国际惯例,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运营、退出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面对已经全面对外开放的中国金融业,中资银行只有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才能尽快的提高市场竞争力;监管部门只有给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提供鼓励与支持,才能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实行有效地规范,将风险监管水平提高。并且,政府部门还需要将部门规章和法规完善起来,创造出一个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应该在控制好当前正处在成长阶段的金融创新活动的前提下,将准入审批程序简化,将审批环节减少。要对不同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区分,鼓励商业银行开发新领域、探索新业务,提供试验的机会给他们。

提高银行业对市场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能力。在我国对汇率形成机制和利率市场化进行改革的同时,市场风险也逐渐成为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当前,我国银行业的衍生产品还没有很高的风险定价能力, 缺乏足够的风险转移与对冲手段,大部分银行没有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模型,严重缺乏具备现代金融工程知识的专门人才。尤其是严重缺乏复杂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风险管理的经验和意识。所以,银行业要提高其对市场风险的管控能力。

加强金融业的国家间合作。当前国际金融环境非常复杂,一国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很小。在我国金融市场走向国际化和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首先,我们国家可以和国外金融衍生交易自律组织签订有关金融衍生市场信息共享的谅解备忘录;其次,我们国家可以和国外政府签订有关合作监管的协议;最后,我们国家可以参与国际监管组织,参照其标准对我国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有关规则进行规定,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

加强对信息技术的风险管理。在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息技术也在银行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银行业健康、稳定、安全的发展直接受到信息科技手段的有效性、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影响。当前很多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如银行卡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都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虽然信息技术风险防范工作在银行卡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上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是,信息技术风险的防范不能只局限在特定的业务部门,而必须涉及到科技风险审计部门、科技风险管理部门、科技服务部门以及其他信息数据使用部门,所以,银行要像重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一样来加强对信息技术风险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