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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供给范文1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文献综述
早期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本质特性决定了政府提供的必要性。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1776) 里提到政府必须提供的产品为公共产品。约翰•穆勒在其名著《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1848) 中指出,对于收费困难的物品或服务应该由政府提供。鲍德威和威迪逊(2000)指出,私人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失灵,为考虑其他直接配置资源的辅助机制以及通过纠正手段干预价格机制以诱导市场更有效率运作提供了重要的理由。 其后的大量研究表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戈尔丁认为,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上存在着“平等进入”“平等进入”指公共产品可由任何人来消费,如公园中的露天音乐会。
和“选择性进入”[注:“选择性进入”指消费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付费后,才可以进行消费,如在音乐厅中举办的音乐会等。]。福利经济学忽视了公共产品在供给方式上的“选择性进入”。他的分析为探讨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问题,尤其为解决准公共产品的“拥挤性”问题指明了方向。德姆塞茨在《公共产品的私人生产》一文中指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他进一步认为,对同一公共产品付不同价格是满足竞争性均衡条件的。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其他学者( 如科斯) 则是从经验的角度论证了私人供给公共产品的可能性。 科斯通过考察英国早期灯塔制度的演变,认为灯塔的服务可以由私人提供,政府的作用局限于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由此可以看出,科斯认为可将公共产品的产权私有,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
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公共产品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在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论城市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涂晓芳,2001),《公共物品供给效率与地方政府经济职能》(臧旭恒、曲创,2002),《浅析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与第三部门的角色》(梁盈,2003),《公共物品供给问题的研究》(刘文、任风玲,2004),《公开信息与竞争行为――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分析》(何吉音,2005);在公共产品的需求方面:《城市化进程中的公共物品引致供需分析》(管强,2003),《公共物品与政府职能的区域差异》(曲创等,2004),《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矛盾及对策》(姜炳寅等,2005); 在公共产品的均衡方面:《税费归位:建立农村公共分配关系新秩序》(李炳炎等,1999), 《“城中村”公共物品供求研究――以北京市城乡接合部为例》(陈梦平,2003),《应该努力扩大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田野,2004),《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分析――一个新古典分析框架》(陈涛,吕万革,2004)。
本文就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准公共产品的定义出发,很好的总结并提出了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以及需求曲线,并且进一步分析了准公共产品均衡状态的提供。
二、准公共产品的界定
从传统理论上讲,准公共产品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社会产品,它是具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特征的混合产品。具体说有两类,一类是具有收益排他性但不具有消费竞争性的公共物品,也称为“拥挤性的公共物品”,常见的例子是公路、桥梁;另一类是具有消费竞争性但不具有收益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又称为“共同资源”,常见的例子则是草场和矿山。但上述关于准公共物品的定义和分类有值得商榷之处。
对于“拥挤的公共物品”,其解释是清楚而合理的。它的特征是,在收益上是可以实现排他的,但在消费上却不具有竞争性。也就是说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对这类物品的消费将会产生拥挤现象,而当消费者人数超过“拥挤点”后,会减少每个消费者所获得的效益;而且超过“拥挤点”后,随着消费者人数的不断增加,边际成本将随之上升。这必将破坏其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的特性。所以,为保证这类物品非竞争性的实现,应在其达到拥挤点时进行排他,而通过收费,这类物品恰恰是可以在技术上实现低成本排他的。
但是对于所谓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收益上却没有排他性的“共同资源”,[1]似乎找不到一个合适的解释。例如草原,当某一人放牧时,就与其它放牧者之间产生了在消费上的竞争关系。但这种存在消费上的竞争关系的公共物品是否同时产生收益的非他性呢?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像公共的草原、矿山、渔场、甚至公立的学校、医院这样典型的共同资源是并不存在非排他性的,通过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颁发许可证、收学费等手段事实上完全能够达到排他,这时所谓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收益上却没有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即定义上的“共同资源”明显己不再符合其定义中的非排他性,而事实上成为了消费不具有竞争性但收益却可排他的拥挤的公共物品,对其收费的目的同样是为了避免拥挤的产生。似乎现实中的共同资源并不是一种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收益上却没有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所以,如果从纯粹公共物品的定义出发,准公共物品实际上只有一种,即拥挤性的公共物品,正因为这种公共物品具有拥挤性,才需要通过收费来送到有效率的使用。
进一步剖析可以发现,上述公共物品定义中,“消费”和“收益”是判断公共物品的两个关键因素。[2]而从逻辑上说,“消费”和“收益”又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即人们总是必须先“消费”,再从中“收益”。也就是说,“消费”和“收益”是有一个顺序的,只要“消费”是竞争的,就谈不上从上述定义出发来进一步讨论“准公共物品”。由此可见,“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收益上却没有排他性的公共物品”的论述本身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而且,在实践中,政府对于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准公共物品进行收费,其前提是该准公共物品具有排他性,而且收费的目的是避免拥挤的产生。但根据上述对“共同资源”所下的定义,由于己经在定义上明确其具有非排他性,则从理论上否定了对其收费的可能,又如何能由此得到收费的理论依据呢?
在理论上存在着一种与上述定义中描述的“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收益上却没有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极其相似的一种物品,这就是那些具有所谓“正外部效应”的私人物品。[3]例如某人接种了疫苗(这也可视为一种“消费”,而且这种消费是竞争性的,如一针疫苗只能提供给一个人),则不仅使其自身减少了患病的可能,也会使其周围的没有接种疫苗的人减少受传染的几率,这时疫苗接种所带来的好处就“外溢”了,不过其它人并未因此而向疫苗接种者付费。这些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私人物品无疑也应属于准公共物品―所谓“准公共物品”正是处于纯粹私人物品和纯粹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类,所以对它的描述自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那么,“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收益上却没有排他性的公共物品”的定义在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只需通过简单地将定义修改为“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收益上却没有排他性的私人物品”(也即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私人物品)就可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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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准公共产品就是指这种“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收益上却具有非排他性的产品。”
三、 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与需求
(一) 准公共产品的需求[4]
本文研究的是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收益上却具有非排他性的产品,即“正的外部效应”的私人物品,因此可以从私人产品的角度研究准公共产品的需求。
这里的消费者还是符合理性人的假设,仍然在运算约束下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那么,价格与需求就仍然符合反比例关系,即价格越高,消费需求越低。如果我们研究的是“消费上具有竞争性、收益上具有排他性”的纯私人产品,那么需求曲线就应如图1[注:这里为了说明问题方便,这里假设需求曲线为直线。
所示:
但当收益上具有非排他的时候,也就是说当正的外部性存在的时候,我们发现,需求曲线会发生移动,他会移向原有需求曲线的下方,随着正的外部性的加强,曲线还会继续慢慢的向原点平移。
如图2:图2 需求曲线的移动
现在我们以一个具体的实例说明该结论:
1. 假设:
(1) 假设社会只有两个消费者A、B;
(2) 只有两种产品X、Y,价格分别为PX、PY;
(3) 效用函数都相同,为U=XαYβ(αf0,βf0);
(4) A、B的需求偏好相同,因此社会需求函数为个人需求函数的加总。
2.需求曲线的推导
设A、B对于X、Y的消费分别为XA、YA、XB、YB,A、B的个人收入约束分别为IA、IB。则:
(1) 当X、Y 均为私人产品时,我们有如下方程式:
UA/XAUA/YA=PXPY
PXXA+PYYA=IA(1)
UB/XBUB/YB=PXPY
PXXB+PYYB=IB(1)
解方程组(1)、(2)得到
XA=αIA(α+β)PX
YA=βIA(α+β)PY(3)
XB=αIA(α+β)PX
YB=βIB(α+β)PY(4)
(3)、(4)两式就是消费者A、B的个人需求曲线,二者加总就得到整个市场的需求曲线,如图3所示
图3只给出了X的个人需求曲线及市场需求曲线,对于Y由于情形类似,在此不再重复。(以X商品为例):
X=XA+XB=α(IA+IB)(α+β)PX(M)
图3 市场需求曲线
(2) 当X为准公共产品,Y为私人产品时X、Y皆为准公共产品的情况同(2)的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
由于X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因此在消费X的同时会产生一个正的外部性,。这样B对X的消费必然会对A的效用产生影响。此时,A、B效用函数分别变为:
UA=(XA+λAXB)αYβ”A和UB=(XB+λBXA)αYβB,其中,1λA0,1λB0,为外部性效应的边际转换系数[注:边际转换系数是指一单位公共产品产生的外部性相当于直接消费多少单位的该产品。]。
在预算约束下追求效用最大化,我们比照(3)、(4)两式可以得到:
XA+λAXB=αIA(α+β)PX
XB+λBXA=αIB(α+β)PX
(5)
解该方程组得到:
XA=α(IA-λAIB)(1-λAλB)(α+β)PX
XB=α(IB-λBIA)(1-λAλB)(α+β)PX
(5)
X=XA+XB=α[IA(1-λB)+IB(1-λA)](1-λAλB)(α+β)PX(N)
(M)-(N),得到
(M)-(N)=
α(λBIA(1-λA)+λAIB)(1-λB)](1-λAλB)(α+β)PX(L)
不难得到(L)式是大于0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到准公共产品X的市场需求曲线,是原有曲线向原点的平移,如图4所示:
图4 准公共产品市场需求曲线的获得
(二) 准公共产品的供给
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从两个主体来考察,一个是政府,另外一个就是私人投资者。[5]由于准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竞争性的特点,因此私人投资的介入是完全可能的。这个时候,政府往往是以成本价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而企业的提供曲线要高于这个价格才能有利可图,因此会得到如下图5[注:其中,政府以不变的P*的价格提供Q*数量以内的准公共产品。]所示的组合:
图5 私人投资介入的准公共产品市场供给曲线
四、 企业、政府、消费者的均衡[6]
将准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私人投资介入的供给曲线画在同一直角坐标系中,当需求等于供给的时候,市场达到均衡。[7]
如图6-1,6-2,6-3
图61 市场均衡状态1
图62 市场均衡状态2
图63 市场均衡状态3
图6-1中,资本介入的情况不复存在,因为政府能够以成本价格单独提供所有的准公共产品。市场很容易达到均衡状态。
图6-2中,需求曲线恰巧在断开的区间,不能与供给曲线相交,因此也就不能达到理想的均衡。
图6-3中,私人资本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这时候,政府以不变的P*的价格提供Q*数量的准公共产品,超出部分则由民间资本完成。
五、 结论[8]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间资本的加入使得供给曲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和企业将共同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这个时候企业政府以及个人消费者都达到了和谐的均衡状态。
但是,我们同时也不难看出,在图6-2中,需求曲线陷入了一种“窘境”――不知道如何提供、如何定价公共物品。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在选择提供准公共产品数量的时候要尽量避开这个窘境的区间。
以图6-2来分析,见图7
图7 窘境空间的逃离
从图上可以看出,私人投资者的供给曲线延长线与需求曲线交于点E,政府的价格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于点F。当政府选择供给量的时候,应该选择E点的左边和F的右边(即Q*<QE或Q*>QF)才可以避开这个“窘境区间”,以达到真正的均衡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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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ly of the quasi-public goods
Mao jian li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al theory,quasipublic goods are social products between public goods and private goods. It is also the mixed product which has the sam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ublic goods and private goods, therefore its supply is different from general commodity. It is supplied by both the government and the enterprise. This article deduces the supply and demand curves of the quasipublic goodsbased on its concept, and through the method of the static equalization analysis, finds out the optimal supply point. At this time ,the government, the enterprise and the consumer reach the harmonious unity.
公共产品供给范文2
关键词: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必要性;规制
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由萨缪尔森于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他将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物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非排他性指的是把公共产品提供给多个人联合消费的同时不排斥其他不付费的共享者;非竞争性指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从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用,每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影响原来的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新增消费者使用该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布坎南进一步指出,根据萨谬尔森的定义得出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完全由市场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而在现实世界中,大量存在的是“准公共产品”,即在满足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上与纯公共产品相比又存在着一定边际成本的产品。
一、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必要性
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的政府供给缺陷以及公众对公共产品供给的超额需求都会导致政府供给效率低下、供给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为公共产品供给中引入私人部门提供了现实依据。
(一)政府供给的缺陷
在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凭借其拥有制定政策法规与垄断公共资源等强大优势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往往是低效率的。首先,因为政府官员也存在“经济人”特性,同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供给公共产品上未必符合公共利益或社会目标,从而引发一些社会冲突。其次,政府长期垄断公共产品的供给使其缺乏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从而造成生产和供给公共产品过程的低效率运转。最后,在市场经济中,私人供给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根据成本和收益调节其经济行为。但政府由于缺乏有效的绩效评估制度,其成本和收益难以衡量,无法及时调节其行为,而事后的制约成本则往往巨大。
(二)公众对公共产品供给的超额需求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但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以及运营公共产品的低效率,公众对公共产品的超额需求政府是无法满足的。而且如果这部分超额需求的公共产品由政府单一供给的话,既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又会导致社会不公平和公众不满。
由于低效率“政府失灵”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甚至比市场机制下更加昂贵。正如世界银行所说,“在许多国家中,基础设施、社会服务和其他商品及服务由公共机构作为垄断性的供给者来供给不可能产生好的结果”。而公众对公共产品供给的超额需求则为私人部门(企业)通过市场供给这类公共产品提供了现实依据,在“经济人”动机的驱使下,私人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在超额需求的诱导下,在“经济人”动机的驱动下,私人部门通过市场中的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来供给某些公共产品,这既满足了市场需求(尽管是超额的公共需求),同时又弥补了“政府失灵”所造成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二、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条件及形式
(一)私人供给公共产品的条件
1.能够由私人供给的公共产品通常是具有一定边际成本的准公共产品。私人无法供给纯公共产品往往因为技术上无法实现完全非排他或者成本上不经济。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私人不能供给纯公共产品并不意味着私人不能涉足这个领域,某些纯公共产品可以由私人来生产,再由政府采购。
2.该准公共产品在技术上要具备消费的排他性。对于纯公共产品和共同资源,由于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很难避免“搭便车”等外部性问题。而准公共产品由于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如付费才能享受的水、电、通信等服务,可以有效地排除免费搭车者,从而激励私人供给某些公共产品。
3.私人供给公共产品必须有有效的产权制度做保障。产权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可以使产权所有者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有动机来行使产权。因此,只有界定了私人在某一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产权,并且有一系列制度来保障产权的行使,才能对私人供给公共产品产生足够的激励。
(二)公共物品私人供给可以有三种形式
1.完全的私人供给:即公共产品的生产以及供给全部由私人单独完成。私人或者供给公共产品并通过收费的方式获得收益,或者以自愿捐赠的方式直接提供。前者主要有“俱乐部模式”,后者有修路、造桥、兴办“希望小学”、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
2.私人与政府联合供给:即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主体不同,由私人从事生产、经营,政府通过采购等方式向私人购买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最终的公共产品,例如教育、医疗等。
3.私人与社区联合供给:即由社区成员集体出资由私人生产并供给公共产品。这种供给形式比较多的存在于有一定的地域位置、公共产品外溢范围相对封闭而受益主体不能轻易“退出”的地区。
三、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存在的问题
(一)定价制度不合理
在私人供给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因为竞争不够充分现象的存在,往往导致定价并不是依据社会平均成本确定,而是由个别企业的成本决定。价格水平的确定更多的时候是依赖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的讨价还价能力,而不是市场竞争。当前,我国对私人供给的公共产品主要采取按照平均成本定价的原则,但是对平均成本的核定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核查过程中企业可能以各种各样的手段隐瞒其真实成本,从而使规制机构对企业的成本掌握不清楚就无法监控其是以真实的平均成本定价。此外,不同的公共物品所具有的属性也不同,要想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不同定价方式的科学定价就需要对其进一步分类,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政府规制监管不完善
私人供给公共物品可能会出现某些负外部性问题,这些负外部性问题不仅会影响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它也会动摇公共产品私人营化改革的信心,政府有必要对此进行规制监管。但是在当前政府行政效率不高,监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各个监管部门容易相互推卸监管责任,各个部门的规制环节、规制措施又很难协调一致,就很容易导致各个部门的互相推诱。同时由于规制主体不明确或者专业性不强也导致了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能力不强,管理手段落后。
(三)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法律法规是保障私人部门权益的重要依据,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可能导致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争执与冲突,阻碍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有效进行。地方保护主义一直是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地方政府通常都会偏向和保护本地方的产品生产者,地方保护主义很难通过地方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来解决。另外,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给被规制者提供了政策和法制漏洞可钻,也为规制部门的规制者提供了寻租的机会。比如有意对投标者隐瞒信息,实行不公开招标,指定中标人等等。由于私人供给过程中牵扯到各个部门的利益再分配和协调关系,因此容易滋生腐败,同时也造成社会不公平。
四、完善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措施
(一)合理定价制度
首先,政府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公共产品的供给是要给公众提供福利,并不能像“纯私人产品”那样给私人部门创造丰厚的经济利润。因此定价在允许私人部门合理利润存在的情况下,必须以公众利益为前提。其次,引入价格听证制度。针对目前公共产品的供给,国家不可能完全交由市场自由调节,自由竞争;更重要的这些产品的价格往往影响到公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公共产品消费主体的公众参与决策的愿望比较强烈。价格听证可以为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定价提供必要参考,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透明度,减少和避免失误,促进社会和谐。
(二)完善政府规制监管体制建设
首先,良好的政府规制机构应该保证其监管的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集团的利诱,同时也要与政府政策部门划清权限,不受政府部门的不必要干涉,从而提升监管机构的可信度。其次,要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监管程序以及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大行政违规的和行政违法行为的问责制度和惩罚力度,从制度层面上保证机构的公正性。再次,要严格界定规制机构的职责范围和行使职权方式,坚持职权法定原则,还要科学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制体制。总体来说,中央政府应该主要负责诸如立法、行业标准等宏观层面的管制;而下属地方政府应侧重于城市及其下属的具体规制,并注意协调好各个层级之间的关系。同时社会中介组织的协调作用也要积极发挥。政府应该在规制过程中加强与中介组织必要的信息沟通和交流,鼓励中介组织参与监管。
(三)健全法律保障制度
国外经验表明,公共产品私人供给要取得预期成效,需要很多的条件,其中之一便是确立法律框架,包括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在当今改革开放的形式下我们更应该认识到加强法治建设及市场组织建设,规范政府经济职能的必要性。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反限制竞争立法和反垄断法,在完善立法基础上也要加强执法和司法力度。为保证司法公正,约束政府行政部门的不合理及不规范行为,也应当赋予经济人通过法律程序和上诉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
公共产品的私人参与供给是我国现代化发展与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当然,私人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脱离政府,相反,政府作为公共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要为私人供给者提供良好的政策、制度、法律环境,同时对于私人供给公共产品可能出现的某些负外部性问题,政府要进行必要的规制监管,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公共产品私人供给,保障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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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供给范文3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定义
农村公共产品指是一种相对于农村居民私人产品而言的,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基本特点(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求的产品或劳务。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农村纯公共品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而应当由政府免费提供的产品。包括农村基层政府管理服务、农村环境保护、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发展规划、农村信息系统、大江大河治理等;农村准公共品指介于纯公共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江河治理、大型防护林工程、农村电网建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等。农村公共产品可有效提供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可提高农业生产力,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十报告中提出的“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手段。
二、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农村公共产品投入逐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数量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公共产品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在中国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公共产品大部分不能够完全有效地满足农民的合理需求。
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存在着主体单一。长期以来,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县乡政府成为农村公共产品本文由收集整理供给的主体,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处于一种垄断状态。农村公共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都是由政府决定,农民被排斥在公共项目的决策、运作和监督之外。县乡政府一般根据自身喜好和gdp指标来安排公共产品,热衷于道路、防洪防涝设施建设等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硬性”公共产品供给,对农村教育、农业技术服务等“软性”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积极性。
2.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农民对自身利益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但是,农民的利益诉求渠道不仅没有明显增加,反而是渠道越来越不畅通。目前“一事一议”制度虽然为农民表达诉求、参与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提供了一个平台,但面临着较高的投票成本,实际发挥的作用有限。同时,农民由于自身素质及环境的原因,虽然利益诉求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是缺少利益代言人,自身利益诉求表达十分困难。
3.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不足。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实行剪刀差的政策,农村资金有限,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支持力度有限,全国的大部分县乡财政困难,无力承担和提供农民所需的公共产品。久而久之,广大农村地区的公共产品严重短缺,远不能满足农民需要,导致在很多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不能够完全满足农民的需求,如农村水利设施的年久失修,导致很多农村长期遭受干旱。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和建议
1.深化改革,推进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在当前环境中,服务型政府,是一个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和全社会,特别是向农村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明确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向农村弱势群体提供让他们满意的公共产品。这应成为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核心职能。这就要求深化县乡机构改革。明确县乡政府的权限和职能,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责任机制建设,健全政治责任制度。强化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政府官员的法制责任意识。以防止权力无限滥用。改革现行政府行为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一套科学的行政绩效评估体系,从而根除官员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和人民群众负责的弊端。
公共产品供给范文4
在我国,农村的基础设施水平比较差,还有许多居民没有获得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缺乏必要的医疗卫生设施和服务;交通网、能源网、信息网等基础设施滞后。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不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使农民的生产分散化,需要良好的水利设施和农用固定资产等公共产品,而这些公共产品却供给不足。由于缺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难以解决农民生产经营的后顾之忧,农民急需的科技服务、农机服务、销售服务等非常缺乏。
2、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农业基本建设、农村的教育、环境保护、农业发展的综合规划等公共产品见效慢、期限长,但对提高农民素质和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基层政府决策者对能够给他们自身带来较大利益的准公共产品,即使农民没有需求,当地政府也会积极供给。由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短缺,造成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民总体文化水平较低,农村生态环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3、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损害了农民利益。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并不一定会使全部农民受益。当政府的决策出现偏差,引导甚至强制农民转换产品品种,给农民带来严重的后果。
4、农村公共产品缺乏其他有效的供给渠道。目前,作为独立生产经营者的农民,必须进行生产性投资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这使刚刚解决温饱还远没达到富裕水平的农民实在无力抽出过多的资金提供公共产品。在当下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呈现多样性,从而使交易的成本增加。加上农民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就使得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加困难。
二、改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措施
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新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以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均衡的公共产品,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农村公共产品数量短缺、质量不好等问题经常出现。而城市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这使得城市公共产品优于农村公共产品。随着市场机制的确立,应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在公共产品的供应上应坚持城乡平等的公平性原则,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大致均衡的公共产品,以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
2、动员社会资源进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规模较大,仅仅依靠现有的财力,可能会力不从心。对于部分准公共产品,可以采取政府支付与市场混合方式来提供。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各类资本,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兴办农村公益事业,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来减轻基层财政的负担,为市场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创造良好的环境。
3、调整公共财政支农结构,为农村提供合适的公共产品。一方面,要支持农田水利、交通、通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支持科教兴农,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科技保证。大力加强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农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扶持农业科研单位开展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加强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加入WTO后,要参照发达国家的作法,适当减少种粮面积,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鼓励农民生产优质、畅销的农产品。
4、精简乡镇政府规模,调整乡镇区规划。农业税的取消将减少其财政收入,而机构臃肿等问题将显得越来越突出。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度规划规模;对乡镇政府机构进行精简,实行政企分开,将社会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事业单位与政府职能部门区别开来并实行人员分流,这样才能切实降低农村基层政府的运作成本,减轻基层财政的支出压力。
三、结束语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根据中国国情和顺应时代潮流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要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就必须大力推进农村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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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陶学荣,史玲.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财贸研究,2005,3
[3]胡宝珠,杜晓.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原因及对策.云南社会科学,2004,4
公共产品供给范文5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投入大大加强,农村地区的生产水和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和改善。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还不能得到完全的满足,生产生活水平依然不高。鉴于这种现实状况,本文从公共产品供需平衡规律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农村 公共产品 供给 平衡
伴随着2004年国家对农业各种税费的相继取消和对农民、农业、农村种粮直补和各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农村的各种基础设施、公共卫生医疗条件、社会生活保障制度等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严重不足、供给效率不高、特别是供给结构严重失衡使本来已是有限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物质基础雪上加霜。本文试从公共产品供需平衡规律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衡的原因,提出了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平衡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
萨缪尔森(Samuelso)对公共产品的定义是:“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减少任何其他人的消费①”。这个定义包含了两方面:一是任何人都可以消费这一产品,即有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能排除其他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这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二是任何人对这一产品消费的同时都不影响其他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这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这两方面是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萨缪尔森给出的关于公共产品的定义是指最典型的公共产品,也即我们所说的纯公共产品,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农村地区这样的公共产品主要有: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环境保护、跨区域的大型水利工程等。实际上,完全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农村公共产品是很少存在的。所以,我们将农村地区及其居民所需的,为农村及其居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具有一定程度上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称为广义上的农村公共产品。其中,不完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叫做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排他性但具有非竞争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称为农村俱乐部产品。这类公共产品主要有:小流域治理、农村医疗、农田改造、农村社会保障等。此外,农村地区还有一些天然形成的资源,比如天然的河流、湖泊、森林、草原。这些资源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但不具有非排他性,我们称之为公共资源。
二、公共产品供需平衡关系
宏观经济学关于个人对私人产品的消费描述具有这样一个规律,即:该产品的价格越高,此人对该产品的消费相对越少。也就是说,此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会随着该产品价格的升高而有一个递减的趋势。同理,如果我们把赋税作为购买公共产品的价格,那么,随着公共产品价格的提高,每个人也都不愿意承担过多的赋税,即所消费的公共产品呈减少的趋势。如果以O为原点,以Q(公共产品的数量)为纵轴,以P(公共产品的价格或者说赋税)为横轴,可得出个人A对于公共产品消费的需求曲线。即:随着公共产品价格(赋税)的提高,此人对公共产品消费的数量呈递减趋势。事实上,每个人愿为公共产品所承担的心理价格(赋税高低)是不同的。而社会公共产品的总需求量为所有成员需求量的总和。整个社会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同样随着公共产品价格(赋税)的提高而呈递减趋势。
宏观经济学认为,公共产品供给的供给量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公共产品供给者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量由公共产品本身的社会价格决定。单位公共产品的价格越低,供给者所能承担的供给数量也就越多,反之,单位公共产品的价格越高,供给者所能承担的供给量也就越少。所以,公共产品的供给量会随着公共产品价格的提高而有一个减少的趋势。同理,我们可以得到整个社会的公共产品供给曲线。社会公共产品的总供给量等于其所有供给者在一定公共产品价格基础上的供给量之和。所以,我们可以得到另一个结论:社会公共产品供给量随着公共产品价格的提高而有一个递减的趋势。
前面我们通过分析得到了公共产品需求和供给的规律曲线,如果把这两条曲线划于一个平面图形上,会发现,这两条曲线交于一点,如图1中的Z点,这一点便是社会公共产品供需平衡点。那么,为什么说Z点是公共产品供需平衡点呢?我们先在供给曲线S上取位于Z点下方的任意一点Z1,如图1,此时相对应的社会供给量为QN,供给价格为PM,而在PM价格上的社会公共产品需求量为QN。由图上可以明显看出,QMPM,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总价格高于社会公共产品需求总价格,很明显,投入量大于需求量,易造成资源浪费。所以我们可以得出,Z1点不是供需平衡点。同理,我们在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曲线上取位于Z点的上方的任意一点Z2,如图2,如图此时相对应的社会公共产品供给量为QJ,供给价格为PJ。而在社会公共产品需求量为QJ时,其需求价格为PK。从图上可以明显看出,PK
图1
图2
三、供需平衡关系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路径分析
社会公共产品供需平衡理论仍然对我国公共产品供给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具有中要的指导意义。那么,为什么说尤其对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呢?首先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要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政府关于农村、农业、农民的政策相吻合。如果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就是政府政策的主要目标。政府就会增加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发展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如果一个国家经济发达,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保持经济稳定增长,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就是政府政策的主要目标。并且,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主要为政府、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个人提供,供给主体比较单一和固定。所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曲线能够较为准确的获得。其次是由我国农村地区的相关特点决定的。我国农村地区的居民,除外出打工者,人口流动较城市而言小;农村地区产业比较单一,主要为第一产业;虽然我国农村各地区文化比较多样,但是同一地区的文化趋同,风俗相近;再加上我国农村地区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和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方面。这些特点决定了获得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需求信息较城市容易。
公共产品供需平衡中很重要的基础是公共产品的供给方能够提供足量的公共产品。但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国家财政资金向城市投资多而对农村投资少,农村公共产品还主要由基层政府或组织来提供和生产。由于绝大多数农村基层政府和组织的财力非常有限,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这主要变现在供给总量不足和供给结构失衡,农村居民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不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对此,有两个途径改善现在存在的这一状况。首先要加大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供给量。我国在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农村乡镇政府丧失了主要的财政来源,农村基层财政成了“吃饭财政”和“教育财政②”。所以,基层政府无力提供足量的公共产品。对此,我国政府应该加快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基层政府的财力,建立相关农村公共产品专项基金,使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多的惠及到广大的农村地区。其次要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供给结构失衡。一些农村居民并不真正急需但是有利于基层政府提高形象和政绩的公共产品却供给过剩,这进一步加重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程度,同时,造成了严重的公共资金的浪费。对此,本文有如下建议:第一,重视农村地区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如道路、饮水设施、电力和通讯设施等。第二,重视大型水利建设的同时兼顾一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村生产和生活有重要意义的小坝、小库、人畜饮水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第三,重视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重视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始终把发展农业生产作为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对农业生产的各项支出,其远远高于对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的投入。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需要在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农村的各项医疗卫生制度。通过增加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供给量和改善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平衡,真正使我国几十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到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这也是本文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
注释:
①睢党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
②石洪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1).
参考文献:
公共产品供给范文6
(一)政府对农村的公共产品投入力度不够,公共产品的供给总体上不足。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农村发展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严重不足。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产出主要靠政府资金投入,但随着我国财政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国家把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任务转嫁给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农村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比如大型水利设施、道路、电信、电网等均严重短缺,这在某种程度上大大限制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制约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进程。二是关乎农村民生的公共产品短缺。农村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都应该是政府所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对于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政府的缺位,这些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反而成了农民的主要负担。特别是农村的医疗卫生保险。近几年来,一方面城乡差距逐步加大,城镇居民的收入远远超过农民的收入,而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国家公费医疗待遇;另一方面收入不及城镇居民收入一半的农民却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从而农民成了最大的自费医疗群体,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逐年增多。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民不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养老保险,致使农村的贫困户、孤寡老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农村的义务教育更多的要靠农民摊派,造成了大部分的农村义务教育供给不足,而且质量低。
(二)部分公共产品供给过剩,缺乏合理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当前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起主要作用的往往不是农村社区内部的需求,而是来自社区外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甚至是为了满足地方各级政府决策者的“政绩”和“利益”的需要,不顾农村的客观条件,大搞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而且还挂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条件”的美名,而对于关乎农村持续发展、投资大、见效慢的产品却严重短缺。并且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是“自上而下”性,政府来决定向农村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但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并不能汇集农民的偏好、农民的真正需求。再加上农民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和信息的不对称,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自己的真正需求,对于所要接受的公共产品是否是自己的真正需要,自身是否有成本支付能力等信息缺乏全面地了解。这些因素造成了政府所提供的部分公共产品根本不适合农村的发展,造成了大量资源的浪费。
(三)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单一,缺乏合理的监督机制。在我国,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主体,而供给决策又是“自上而下”的,如何提供公共产品,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这些都是政府来决定,再加上合理监督机制的缺失,使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特殊地位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现象。一是有些政府决策者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弄虚作假,从而出现大量的“豆腐渣”工程,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将建设农村公共产品的专用资金挪为他用,这也是造成大量急需公共产品严重短缺的原因。
(四)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地区间不平衡。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实行两套政策,城市公共产品基本由国家提供,而农村的公共产品则有农民自筹资金或通过“投劳”解决。虽然国家每年都要通过“支持农业支出”科目向农业投入较多资金,但大都为政府涉农部门的经费,最终落实到农业和农民头上的是少之又少,这样就造成了城乡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平衡。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平衡还表现在农村地区间供给的不平衡。第一,不同地区财政收入总量和人均占有数量不同,导致财政在农村公共产品投入上的差距。第二,不同地区市场化程度不同,直接影响到经费的来源。在市场化进程较快的沿海地区,多渠道筹集农村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公共产品投入多主体的格局初步形成。
(五)制度内筹集资源的有限性。目前,大部分乡镇政府的制度内财政收入不足以负担起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所以导致了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未能跟进,地方政府财政受到影响,资金缺口比较大,上级的财政转移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农村公共产品建设和发展,需要有财政的大力支持,以及符合市场经济的完备融资机制,这两方面构成了农村公共产品长效发展机制的主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财政支持还是市场融资机制的建立,都存在很多问题。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重构建议
基于以上所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解决办法和意见。
(一)打破城乡“二元”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使农民平等享有消费公共物品的国民待遇。加大城市支农、以工补农的力度,将农村纯公共物品全部纳入国家预算支出范围,同时为农村公共物品发行国债,增加国债资金用于农业、农村的数量和比重,使农村能获得较多的财政资金支持,由此增加农村公共物品的制度内供给。应重新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变不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立中央、省、县乡、农民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农村公共产品既有全国性的,又有地区性和社区性的,分清广大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性质是明确供给主体的关键。从理论上分析,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而社区性公共产品应由社区提供。采取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县乡财政适当配套的方式,着重解决好与当前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二)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和供给决策机制。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需求意愿,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公共决策,其利益导向不仅涉及公共决策的立场与出发点,还涉及到实现这一愿望的工作方法。我国农民是一个特殊群体,组织化程度低。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如何客观、真实地反映农民的意愿,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决策问题,而是一个是否代表农民根本利益的政治性问题。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为个体决策,而决定供给多少公共产品以及如何供给却是集体决策。如果说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决策的表述机制应“自下而上”的话,那么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则应是“自上而下”。从长远来看,必须建立一种能够准确反映农民需求的表述机制,在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决策模式,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就目前而言,必须针对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个体素质不高的特殊情况,在尊重村民自治原则、切实反映广大农民的公共产品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组织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为广大农民办实事,因地制宜地为农民提供急需的公共产品。
(三)在有限的资金约束下,农村公共物品的提供应具有策略性。现行策略的主要目标是解除制约农村消费的“瓶颈”,不断开拓新的农村公共产品资金渠道,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由于公共产品既可以由政府的公共预算直接供给,也可以通过政府的力量筹资而经由非政府机构间接提供,并且不同的供给方式可以同时并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应坚持政府公共预算直接供给为主,同时通过以土地资源为主的公共自然资源向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共资本转化等方式,大量地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或者采取政府与私人共同供给,以多种筹资渠道和提供形式缓解资金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