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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烟草非法经营 法律适用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法经营罪成为市场经济刑法研究的一大热门领域。其中,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数量逐渐增多。以老河口市检察院为例,2010年老河口市检察院办理非法经营烟草案件4件5人,2011年4件4人,2012年1件1人。由于目前在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问题,尤其是非法经营烟草数额认定、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购进烟草专卖品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存在争议。针对上述现象,笔者结合涉烟犯罪相关案例,试图在涉烟非法经营案件法律适用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探讨,以期进一步明确对有关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识,打击相应的犯罪,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
1.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有关数额的计算,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对于销售卷烟去向未能查实、但能确定购买价格的,理应按照其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但司法认定却并非完全如此。如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双非法经营案,系一起利用淘宝网和快递公司非法经营卷烟的案件,王某双实际购买香烟的数额共计612951元,这一数据通过淘宝网销售记录已完全查清,数据确切,并且王某双购进卷烟的上线均被当地法院判刑,双方买卖卷烟数量及价格已经有效判决认定,总计达60余万元。王某双在网上按每条卷烟加价5%~10%的价格销售数额,由于买家太过分散,遍及全国,公安机关仅查实167635元。该院认为,王某双非法经营数额6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家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指控王兴双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而法院认为其销售价格查实的仅有167635元,未达到25万元,判决认定其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此案经上级院抗诉后仍维持原判,该院建议市院向省院提请抗诉。因为本案中,被告人购买香烟意在销售,仅有极少部分自吸或送人。被告人王某双非法经营数额应按其购买价格来认定,达612951万元,系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其属“情节严重”而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与事实不符。非法经营是反复的买卖的过程,其买进是为了卖出,并且资金是循环利用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以购买或者销售价格确定非法经营”的数额,法院以销售和查获的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而未以查明的购进价格认定,我们认为是错误的。
二、关于对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人审查处理问题
关于非法经营假烟,目前实践中普遍认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在《解释》出台前,运输假冒伪劣烟草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的。如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办理的邓某案, 2006年8月,邓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帮助联系、接收、运送及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被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假“蓝包襄阳烟”7650条、假“84软特红金龙烟”3350条,鉴定价152100元。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该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对邓某提起诉讼。《解释》出台后,对另一起相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2012年11月,杨某、冀某驾驶装载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车辆被烟草执法部门拦下,当场从车内查获假冒白沙牌伪劣卷烟6030条(总计1206000支)。经鉴定,价值247005元。该院认为,依据《解释》之规定,二人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而帮助运送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述两案均系查处的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人员,因为《解释》实行,所以事实相差不大的两个案件,定罪和量刑相差悬殊。因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根据上述规定,邓某等人运输、销售卷烟是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邓某一案发生于2006年适用原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杨某、冀某一案发生于2012年是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按新的司法解释之规定。
三、关于明知是烟草专卖品,本人无证但亲属有证,跨地区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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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组织机构
局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城市创建工作,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协调法制创建工作,并组织开展系列创建活动,保证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为做好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办〔〕6号),按行业系统、片区进行全员培训,截止目前,组织危化企业开展防火演练1次,征集《年安全文化论坛论文征集》活动论文14篇,组织参加省安委会《大众交通安全知识竞赛》10000份;组织各类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0期2344人;扎实开展全国安全宣传月活动,6月13日上午,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劳动局、区总工会、区质监局、区消防大队、市公安交警五分局等8家单位参加了区集中宣传点活动,现场设置咨询台8个,摆放安全宣传展板20余块,挂图16张,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1万余份。同日,全区所有街道办事处和部分社区在辖区设立安全生产宣传咨询点46个,全区共免费发放安全宣传资料2万余份,参与群众共2.5万人,丰富了“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内容,提高了社会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意识,增强了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
三、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建立烟花爆竹区、街道、社区、村(院落)四级“打非”监管和巡防体系,加强监察执法,检查单位96家,出动人员167人次,依法处理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6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68家,非法储存1家,收缴非法烟花119箱、爆竹73箱,暂扣运输车1台,行政拘留1人,吊销经营许可证1家,取缔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3家,收缴暂扣非法危险化学品56吨;组织200余家企业召开职业卫生健康监管宣贯会,组织召开工业园外工业企业和冶金企业专项整治宣传动员会议,联合发改、工商等部门开展工业园区外作坊式企业专项整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制定了《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34号),组织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会同区文广新局在“新闻”电视栏目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意识;牵头组织召开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和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的建筑安全片区联席会议1次,开展联合检查1次,出动人员126人,共检查建筑拆迁施工工地103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书》40份,协调整治安全隐患36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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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爆炸物 生产 生活 生产经营
一、本条解释的背景
众所周知,枪支、弹药以及爆炸物品潜在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特别像爆炸物品,不仅能够引起爆炸,而且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容易对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隐患,而且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这类犯罪的危害性大、涉及面广、影响恶劣。因此,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6日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同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都对本罪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在量刑幅度上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制度。但对人们来说,爆炸物品又是人们生产、生活领域不可缺少的物品,特别是对于矿区的聚集地而言,由于大量的矿区如煤矿、铝矿、钼矿等存在,在生产的过程中对爆炸物品的需求量也是很大的,这些爆炸物品维持着矿区正常的生产秩序。为了获得利益,有些人铤而走险,非法采矿,由于没有正规的爆炸物品来源,他们只能通过非法买卖甚至通过自己制造的方式获取爆炸物,这些都是爆炸物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大量存在的原因。正因为如此,对于那些为了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人来说,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意不大,即被以严厉的刑罚处罚,有失公平,同时也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此,为解决《刑法》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院解释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最高院2009年11月9日对解释进行了修订,在修订后的解释中增加了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本条解释的意义
在修改后的解释中增加的第九条,不仅解决了刑法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更有益于司法实践。这主要表现在:
(一)明确刑法以及解释和通知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涉爆案件的大量增多,以及日益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最高院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应运而生。虽然解释和通知的为涉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便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以《通知》为例,首先,通知的性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而这种文件在审判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从法理上看法院不能直接以通知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当然,为了解决问题,很多法院都会采用通知中的精神,但是判决书往往很模糊,不具有说服力。其次,通知中提到了对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这一规定考虑到实际情况,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行为人定罪量刑,这一精神是非常科学的。但是对于生产生活如何理解却没有进一步细致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也正因为解释及通知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新修改后的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如前文所述,在修改后的解释中第九条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对生产生活做了限定,只有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才能够从轻或免除处罚。这样就明确了生产生活的范围,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应用。
(二)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与刑罚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中。本条解释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主要体现在:首先,涉爆案件社会危害大,涉及面广,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应当严厉查处,不姑息,不给犯罪人留有余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人身的安全。其次,由于爆炸物品又是日常的生产生活的必需品,特别对于矿区聚集地来讲,爆炸物品的需求量更多。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正常的生产活动或宗教风俗等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品,那么相对于那些以爆炸物品为犯罪工具,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来说,其主观恶性不大,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同时也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与其它行为人适用同样的刑罚或动辄就认定情节严重有失公平,罚之过严。而修改后的解释解决了这种问题,对确实用于正常的生产生活而犯罪的行为人经教育后悔改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这较好的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对本条解释的理解及建议
修改后的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是由于筑路、建房、打井、修整宅基地和耕地等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运输爆炸物等非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那么如何理解生产、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本条的适用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认为需要探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对生产、生活活动的理解及建议
依据条文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筑路、建房、打井、修整宅基地和耕地应当包括在这里所讲的生产、生活活动,但是是否仅限于这几种活动呢?还是类似这样的活动都可以算做是生产、生活活动呢?我们认为,这里的生产、生活活动应不仅限于条文中所列举的几种,其他的具有类似性质和特征的应当也包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理由在于条文在列举时提到“筑路、建房、打井、修整宅基地和耕地等”,那么就意味着除列举的几种情况以外还有其他的活动如果符合这种特征的行为也应包括在内,例如有些民间风俗、民间活动需要先用爆炸物品驱邪,或者冬季的打渔活动也会用到炸药等。这样理解可以避免过分的扩大打击范围,造成司法不公,有损法律尊严。同时这种列举也给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解释条文中还明确指出这样生产、生活活动应当是“正常的”,这里的“正常”应理解为生产、生活能够为普通民众所接受,是符合风俗民情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行为人借口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而实际上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那这种行为就不应当认定为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这种限定能够有效的防止行为人规避法律制裁。
(二)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理解及建议
我们注意到除了生产、生活活动外还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条文中并没有对什么是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解释说明。我们认为这里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指公司企业或者个体商户所实施的例如开矿、采掘等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是合法的,这就排除了那些非法的生产经营,例如私开矿区,滥挖滥采等。正如最高院的相关人员接受采访时所说,这样限定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实际情况的。非法的经营活动本身就应当是被禁止的,为了实现这样非法的经营活动而采取的其他活动理应被禁止,这是因为这种非法经营活动本身就具有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当严厉打击,那么因此而实施的非法涉爆行为其安全性更是无从保障,因此更应当加以制止。同时现实的情况是对于非法的经营活动,行政执法机关近几年在不断的加大查处和惩治力度,这种非法经营活动也在不断减少,因此这样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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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网络 刑法 着作权罪
一、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现状
网络的普及使得网络作品的市场日益繁荣,与此同时,网络着作权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因而加强对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这一问题理应提上日程。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着作权权利,我国《着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着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此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网络着作权内涵之一,其权利归属于着作权的内容。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着作权罪。”
然而近年以来,网络着作权犯罪这一新型犯罪的数量在快速增长,所占比例不断增加,网络技术的独特性也导致了案件类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内容或者提供链接等网络传播方式实施侵犯着作权犯罪。 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在传播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传播方式上具有隐蔽性和快速性,调查取证上具有复杂性,这些特点都为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因此,准确认定网络着作权犯罪,进一步丰富被害人权利救济方式,才能切实保护好网络着作权并促进其有序良性发展。
二、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认定和刑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司法认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并以“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此将其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相区分。同时,在网络着作权犯罪的认定中,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的行为手段和方式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上述规定显得不够全面。实践中,对该权利的救济方式上也多以民事救济为主,在刑事救济方面仍不健全。据统计,2011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59882件,其中着作权案件为35185件,而涉及网络着作权的案件又占到全部数量的60%左右。 在这些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网络着作权的范围并及时有效地运用刑事法律手段惩治此类犯罪,对保护当事人的网络着作权十分重要。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不利于网络侵犯着作权犯罪的认定
在侵犯着作权的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较多考虑到该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多是暴利的驱使,一般认为侵犯着作权罪是一种贪利型的犯罪,故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为着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和再现方式不断出新,加上互联网络的广泛普及,作品的流传的速度大大提高,表现形式也丰富多样。网络着作权犯罪波及的范围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远远重于一般的着作权犯罪。例如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特定的采集软件,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大肆在网络上非法复制书籍内容,存入服务器内,免费向他人提供网站链接或是供他人直接观看,或者吸引其他网站加盟自己的网站,成为其下一级目录会员,这样的网站随之产生大量流量、点击量以及会员数,而行为人则在此基础上吸引广告商在其网站上刊登广告收取高额费用。
上述情形属于典型的网络着作权犯罪。但在一些情况下,不以营利为目的却具有其他非法目的,进而实施的侵犯原作者网络着作权的行为同样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构成犯罪。由于网络着作权犯罪的新型特点,加之立法的滞后性,以营利为目的会将很多同样具有严重危害的行为排除在外。比如行为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者恶意损害他人名誉、财产等权益,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在网络上大量复制、发行和传播,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而实际上行为人自己并未从中直接获利。此种情形理应进行否定性评价,依法予以惩治,唯如此,才能对新形势下着作权保护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由此可见,“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的限制显然不利于及时准确打击日益严重的网络着作权犯罪。
(二)网络着作权犯罪认定标准不够全面,取证难度大
我国刑法规定,将“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侵犯着作权罪的门槛性标准,相应的犯罪形式也主要限于“发行、传播”等方式,虽然对“发行、传播”等做出了扩大解释,但是对于这种新型的网络犯罪来说依然不够全面。传统的侵犯着作权罪常以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情节严重程度,而网络着作权中最易被侵害的是“复制权”和“传播权”。 现实中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和隐蔽性,犯罪人通过大量非法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并将其对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在认定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时,调查取证过程十分困难,使得侵权复制品的数量、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同时,犯罪人通过提高自己网络服务器的访问量和知名度而实施的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可能会使被害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在实践中,对访问量和点击率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这将不利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
(三)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措施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网络着作权的救济多以民事救济而非刑事救济的形式出现,这一方面与公众重视民事法律保护的习惯性认识有关,另一方面同目前刑法对着作权的保护措施不够健全不无关系。网络着作权犯罪通常会给权利人(被害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但由于犯罪数额不易确定,如何准确计算赔偿数额,依法适度合理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着作权的民事法律保护措施相对完善,有全面赔偿等原则,但是在刑法保护方面相对薄弱,并未确立与网络着作权犯罪所造成损害相适应的损害赔偿体系。司法实践中,因侵犯着作权犯罪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极为罕见,即便出现,在执行阶段也会遇到较大阻力,部分案件会就损害赔偿问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三、完善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建议
在网络领域,做到切实保护着作权,一方面需要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准确认定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形式、内容和模式,对其犯罪构成要件加以适当修正;另一方面要从刑法保护体系的完整性上入手,加大对网络着作权的刑事救济力度。
(一)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网络着作权犯罪的主观要件
如上所述,鉴于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特殊性,如果在犯罪构成上一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会使大量没有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但同样严重损害权利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危害行为排除于刑法之外,显然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和对权利人的保护。网络着作权犯罪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着作权犯罪,其造成的危害和严重后果不易于量化,违法犯罪所得与非法经营数额也都不易计算,给实际办案增加了较大难度。因此,可以考虑对这类犯罪作出不同于一般着作权犯罪的规定,比如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条件,使大量并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进入刑法视野,唯其如此,方能更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活动。
(二)全面清晰地界定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形式和情节,逐步统一具体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试图为每一种作品利用方式和环节设置一种经济权利,便于权利人维护其着作权。但由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滞后性,赶不上技术和社会的发展,这样看似完整的着作权保护体系就会出现疏漏, 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使执法和司法在一定程度上陷入被动。故而,应根据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逐步扩大网络着作权的内涵,把各种新形式的作品使用方式归于其中,从而纳入到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此外,可以考虑加强对各地方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逐步确立一套更加具体化、操作性强的犯罪认定标准,以便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办案效率,增强打击网络着作权犯罪活动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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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快递行业;现状;发展策略
1 前言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高,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对货物送达的时间要求越来越高,不仅传统的文件、包裹,而且越来越多的高价值、小批量、个性化的货物,都成为快递的托寄物内容。现代快递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项利润丰厚、市场规模及潜力巨大的产业。
2 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 1 国内快递公司增长过快,发展不足
当前,由中国邮政一家独霸天下的格局已被打破,我国快递业出现了国营、民营、外资多经济主体、多运输方式相互竞争的市场状况。目前相关部门统计的数据显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快递企业已经达到2000多家,而分支机构更多达5000多家,此外不少物流企业、运输企业也涉足快递业务。目前国内大小快递企业3万多家,存在国有、外资和民营三大阵营。中国国际快递以外资为主,国内快递则以国有为主导,民营为主体。城市内快递,民营约占90%,省际间快递民营约占50%。从实力来看,快递行业内存在“四方势力”:四大外资、中国邮政、内资大企业、民营公司。“四方势力”正因为企业策略调整和国家政策的即将变化面临有史以来最大的洗牌。
虽然国内快递行业的增速惊人,炙手可热的网络经济更是不断催生全新的民营快递企业建立,但是目前快递行业也存在着产业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 2 快递企业经营管理落后,竞争力低
目前,国内快递市场由中国邮政部门控制40%份额,其余由民营和港资快递企业占据。民营企业中,一批像顺丰、申通、宅急送等已具有影响的大中型优秀快递企业已经茁壮成长,但为数尚少。大多数民营快递企业则表现出小、散、弱等问题;互信度和协调性较差,以地区性快递业务为主。在国际快递市场上,虽然中国邮政ems控制了一小部分国际快递市场,但民营快递企业以间接方式将国际快件转入dhl、fedex、tnt和ups四大网络,对外进行销售,实际上仍依赖四大网络的渠道。多数民营快递采用制营业网络或直营混合网络,网络的中央管理普遍较松散,很难为顾客提供同质化服务,甚至经常发生网络崩溃。在财务结算方面,包括邮政快递系统在内,由于信息系统落后和商业信用的低下,常常无法实现主要地区运费的到付服务,使业务的发展受到限制。国内业者包括邮政快递在内,都没有根据客户账号进行单据的订制,也没有性能良好的客户统一结算系统、全球性的货物追踪系统、网上自动货物动态查询系统等关键的信息管理系统,在服务和效率方面远远落后于国外同行。在货物分检方面,目前我国民营快递企业主要还是人工操作,包装、分拣、装卸、搬运等大部分物流环节都是手工作业,配送中心的设施相当落后,基本没有什么先进的机械设备,由于设备落后和运用的条形码技术较为简单,缺乏以射频识别技术为基础的分件设备,使操作时间过长,降低了货物的周转速度,削弱了市场竞争力。 3 “灰色快递”搅乱市场,竞争无序
近年来,我国快递货物运量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增长,快递业务发展如同雨后春笋,“地下快递”非法经营活动,严重干扰了快递市场的正常秩序。一是超范围经营信件类物品的快递业务。快递市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大大小小的公司涉足快递业务谋取经济利益,把经营触角伸向了国家明令禁止的信件类物品,超范围非法经营信件类物品的快递业务。二是“地下经营”成本低,无消费保障。这些快递公司经营方式大同小异,四处张贴公司的名片广告,建立覆盖面广的隐形市场,或者由业务员直接联络企业客户,联系到客户后,由业务员上门服务,去客户处取货,拉到公司办公室打包后送到车站发货。有的快递公司专门盯住写字楼内的商户,上门招揽客户,采取压价、开展恶性竞争,打着“点对点优质服务”的幌子,不告知用户营业地址,每当开展业务时都与用户临时约定接头地点,从来不让客户到自己的“据点儿”来。三是唯利是图,缺乏服务意识。这些快递公司普遍存在着有利就投,无利不送的现象,投递范围仅限于人口集中的地方。四是人员素质方面,由于国内快递行业进入门槛低,经营竞争激烈,利润率低,因此国内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层次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降低了与外资同行竞争的能力。快递员一般都是40-50岁的下岗失业人员,有的甚至不会讲普通话,他们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业务素质较差。五是违规操作不开邮包检验。这些快递公司对需要邮寄的包裹从来不开包检查,极个别的问一下。 4 跨国快递公司加速抢滩,争夺市场
据估计,目前中国快递市场规模已超过200亿元,且每年还在以超过30%的速度高速增长。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抢占中国巨大的快递市场,国际的快递公司纷纷把触角伸到中国。
虽然国际物流大鳄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进入中国市场,其中国布局也早已开始,但随着“保护大限”的放开,外资逐渐从合资、合作迈向独资,从一级城市延伸到二级城市的战略而已日渐清晰。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潜力巨大的国内快递需求,使四大国际快递公司非常看好中国未来的快递市场。四大快递公司进入中国速递市场,其目标不是短期盈利,而是更看重长期回报。因此,各公司均将扩大市场占有率作为近期发展的主要目标。
3 我国快递行业发展机会 1 宏观经济形势看好
目前,快递行业可谓是十足的朝阳产业,即便近两年迅速发展,如今全国的快递业务量还不到gdp的0.3%,与发达国家达到的1%左右相比,差距甚大。我国每年快递业务量约20亿件,发展空间巨大。外贸进出口的增长为快递行业开辟了更大的市场,快递市场规模的增长与外贸进出口规模的增长呈线性正相关关系。
3.2 国家对物流企业的重视
“两会”期间国家相关政策明确指出:“政府应该把‘扶持现代化流通基础平台建设’放到‘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层面’”,培养以企业自主建设为主,大力扶持现代物流,尤其是平台建设、信息软件和专业人才三个方面建设,实现“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快递市场规模的增长随着物流规模的增长而增长,快递市场规模的增长速度还要略高于物流增长速度。国家对物流企业的政策重视,给快递行业的发展带来的很好的发展前景。 3 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机会
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和上网人数的迅速增长,使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快递业务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子商务实现实物配送的主要途径。据悉,当前快递市场1/3的业务量是通过电子商务牵动来完成的,快递业务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前景不可估量。
快递行业应抓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促进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产业紧密结合,融合发展;推动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4 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策略 1 国家应整顿快递市场
国家应该从改革开放的长远着眼,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合理高效的快递监管体制,以保障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快递业发展肃清政策性障碍。另外,政府也要慎重选择快递行业监管部门,为维护快递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正确引导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通过相关法律规定不仅能够规范行业、抬高入行门槛,更将是一种对使用快递服务客户的保护措施。 2 走联合发展之路
随着外资快递巨头的大规模进入和民营快速的迅速崛起,云集了四大快递巨头的中国市场,竞争将更加白热化,而行业整合优势也将在竞争中凸显出来。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复杂,任何企业很难单靠自身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快递企业也不例外。快递服务,特别是国际快递服务的门槛很高,动辄几百架飞机,几十万辆车;而且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也绝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建成。因此,在中国从事快递业的各类公司若只是再以自身的力量开拓市场,必然受条件所限,不能形成连通国内、外的强大经营实力,也不可能提供优良完善的服务。中国本土快递企业应利用各自的优势,互惠互利,取长补短,共同开拓市场。 3 实现快递业务专业化、现代化
ems虽然有较完善的网络查询系统,但是跟踪查询困难或是查询时间较长依然普遍存在于ems的日常经营当中。国有快递企业应该加快改革步伐,加深改革力度,使其能够摆脱沉重的束缚,自由快速发展。民营快递企业也要从基础设施,技术,人才等方面不断壮大自己,加强信息系统投入,增强自身竞争力。同时,中国快递企业应加快与快递运送的源头企业及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展开合作,加强对国内快递客户的争夺。 4 快递行业服务产品多样化经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代快运快递业的服务对象日益多元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将广泛地服务于整个的社会和经济领域,尤其是满足日益增加的工商企业和居民生活中的快运快递服务需求。
我国快递行业应拓展服务领域,将服务范围向上游产业延伸,统筹协调快递基本业务与电子商务配送、供应链管理等新业务的发展,加速推进传统服务方式向现代服务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快递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研究电子商务快递中代收货款、签收方式、快件保险等问题,组织拟定相关服务规范。国家应鼓励引导快递企业加快进入制造业供应链服务领域,承接电子商务配送服务,大力发展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三流合一”业务,推进快递服务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鼓励快递企业提供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企业对企业(b2b)的配套快递配送服务。
非法经营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网络这把锋利的双刃剑,能帮助人们撷取广博的知识,获得大量丰富的信息,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网络游戏也使高等职业院校的部分学生沉溺其中而不能自拔,给家庭带来了不幸和悲剧。如何根治网瘾对学生身心产生的严重危害和给家庭、学校、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
[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 网络成瘾 戒瘾措施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繁荣经济、振兴祖国的重要接班人。其中,占据着半壁江山的高职学生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可缺少的后备力量。然而,由于一部分高职生迷网成瘾,不仅迷失了人生方向、荒废了学业,而且还发生了一些令人震惊的悲剧。这就给家庭带来了无法愈合的伤痛、给学校教育制造了诸多的麻烦和难题、也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留下了阴影。
一、高职学生迷网和戒网瘾的现状
大学城区域内不仅网吧林立,而且大多数都是违规经营。他们以各种手法诱导学生上网、迷网,到废寝忘食、放弃学业、恋网成疾的地步。于是,一批批应运而生的戒网瘾“学校”乘虚而入,误导家长慷慨解囊,不惜重金给孩子买苦吃。这些都显示当前学生迷网和戒网瘾现状堪忧。
1.高职生染网瘾人数众多。据调查,高职生普遍喜欢上网,触网率几乎是100%。在这其中接触过网络游戏(包括普通简单的游戏)者高达90%左右。这里面有60%的人能够随玩随放,不铭心成瘾。剩余30%左右的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网瘾。在这30%有网瘾的人群中,约有25%的人有较强的自我掌控能力,在上网学习、娱乐的同时能理智地处理好自己的主要任务,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而另外高达5%的人则属于网瘾比较严重的群体。其中,痴迷于网络游戏者约占3%;废寝忘食地迷恋于黄色网站的有1%左右;陶醉于网络聊天、网恋网婚者占1%左右。在网络心瘾比较严重的人群中,又有1.5%左右网瘾极为严重者,长时间处于神魂颠倒而不能自拔的状态。这个总量1%~2%的比例看似平常,但对于一所具有万人以上规模的高职院校来说,就形成了一个不小的群体。既损害了这一部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稳定、学校管理和家庭负担都带来了不可忽略的负面影响。
2.戒网瘾学校在治疗网瘾方面收效甚微。自从2006年1月山东省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网络成瘾戒治中心”成立,开始收治网络成瘾的少年以来,全国各地先后有各类励志学校、行走学校、走偏矫正学校、网康训练学校、网瘾集中营、吃苦磨炼营等,五花八门的所谓戒网瘾“学校”多达三百多所,“诊疗”和“戒除”手法也是各种各样,悲剧不断,诸如强制性打针吃药治疗法、电击电疗法、军事化管理训练法、关禁闭纠偏法、暴力打骂、强迫行走等,完全违背了建立这类学校的初衷,有的更是对人性的践踏。对这些染上网瘾的青年学生,只能采用“正面教育、亲情感化、心理疏导”并辅之以严格管束的方法,才能真正达到“救心治本”的效果。然而,因为在这些戒网瘾学校中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从这些苦难营中出来后的迷网者,不仅未能戒除网瘾,有的还变本加厉地仇视自己的父母、老师和社会,留下了难以治愈的后遗症。
二、导致网瘾成灾的根源分析
网瘾虽然不是洪水猛兽,却也有人把它称之为“电子海洛因”,这也确实道出了其危害的深重。只有探析迷网成瘾的根源,才能找到根治网瘾的措施和方法。导致网瘾失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其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游太具诱惑力。当前网络游戏中,有武侠类、刀枪类、奇幻类、卡通类、休闲娱乐类等,数以百计的各种名目的游戏,是品种繁多,花样翻新,一应俱全。由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正处于思想活跃期,人生观和世界观正在形成之中,对自己的人生目标和对未来的规划还不是很明确,在心理上的发育也还不够成熟。因此,在这些学生的心里往往充满着矛盾,自豪与自卑交织、勤奋与懒惰同在、自律与放纵并存,普遍存在着好奇心理、逆反心理、迷恋异性和从众心理等。游戏商正是迎合了学生们的这些心理特点,抓住了青年学生是非辨别能力较差、易于冲动、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的弱点,在游戏中设计了各种险象环生、扣人心弦、极富惊险刺激的内容,使入门的学生们迅速成为网游的俘虏,甘愿沦为网络游戏的“奴隶”。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网瘾堪称为“电子海洛因”现象,其对一部分人的危害不亚于毒瘾。
2.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社会上的有关部门对游戏制造商、网络和网吧经营者监管力度不强,平常的检查和管理基本上都是流于形式,监管的内容不细致、不全面,监管不到位,甚至某些职能部门的个别人还同投资人、经营者关系密切,甚至暗中参股,从中牟利。于是,对非法经营者也就听之任之,监而不管,或在严打的关键时刻通风报信,使之躲避检查和处罚。在利益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这一行业,投入很大的热情、财力和智力,倾心竭力地不断开发各种奇具诱惑力的游戏新品,或精心打造网吧服务品牌,扩大经营范围。在这种经营和管理近乎一家的状况下,众多网吧的不规范经营便是可想而知的了。
3.学校管理有盲区,心理疏导有缺失。现在,有很多的高职院校都坐落在远离市区的大学城,学生平常外出时交通不便,日常活动范围狭小,业余生活比较空虚、寂寞、枯燥、无聊。高职院校的新生,大多数对未能考上理想的大学而情绪低落,缺乏奋斗目标和动力,又因为是首次离开父母到异地他乡,此时最容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而学校通常是在新生军训后开一两次会就进入正常的教学,没有全面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不能及时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帮助全体学生尽早明确专业领域和学习目标,以便拟订详细、科学的学习计划,学好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过硬的专业技术本领,获取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和各类专业资格证书,确定在今后人生道路上的前进方向。特别是学校方面没有广泛开展各类课外活动,无法使学生寓教于乐、陶冶情操,广泛培养学生的业余兴趣和爱好。不能有效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没有积极引导学生将空闲的课余时间用到提高自身素质上来。加之高职院校教师住在市区居多,课后难以实现周密细致地实施监管。另一方面,又由于高职院校的经费紧张,人员编制有限,很多院系都缺乏专职的心理健康教育老师,有的院校甚至连辅导员都没能按规定的师生比例配齐。所以,对有些已经染上网瘾的学生也不能及时地进行心理疏导和采取有效措施。在学生管理、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盲区。
4.家庭教育有过失。通过对十余所高职院校的走访调查,发现只有20%的迷网高职学生每个月花费在一千元以内,是靠自己的省吃俭用来满足网瘾;发现有80%以上在网络中迷失方向的高职生,都是出生在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优裕的学生。部分家长在孩子高考进入高职院校后,很少或基本上没有进行情感交流,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状况是一概不知,只是一味地多给钱来弥补对孩子关爱不周的愧疚心理。这种错误的做法,正好给孩子沉湎于网吧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有些沉迷于网络游戏难以自控的学生,在总结原因时就直言不讳地坦言:“是家里人(包括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长辈)给我的钱太多了,我口袋里有了钱不去上网就特别难以忍受。”
三、根治网瘾的措施
通过对高职生迷网现状和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根治网瘾是全社会都应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国家强化管理措施,学校教育到位、疏导及时、措施得当,家长重视、配合有力,绝大部分迷网的高职生是可以逆转的。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努力,定会取得成效。
1.社会加大管理力度,有效行使管理职权。首先,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对直接或间接从事网吧非法经营活动的相关人员及时严肃查处,杜绝管理者和经营者利益捆绑、经济一体的腐败现象。其次,国家应该建立网络游戏开发监管的标准和制度,以确保网络游戏公司必须开发符合国家标准的健康产品。国家要硬性规定,必须统一在全部游戏中加入一定时间内强制下线的功能,以便有效控制上网时间。对没有设置强制下线功能的游戏软件一律不允许投放市场。再次,政府要下大力整治黑网吧。国家应该明确规定,各类网吧必须定时强制清场,限制营业时间,彻底根除某个学生连续长时间上网的现象。必要时,国家还可以设置专门的网络警察,对迷网者实施疏导和劝诫,并及时与学校和家长联系,通报相关情况。此外,政府还应该拨出专款建立各级网瘾预防和救助机构,特别是适当增加高职院校学生教育与管理的专项经费,以帮助院校在对迷网高职生实施网瘾戒除工作上,提供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的有力保证,完全承担起执政为民和有效实施社会管理职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