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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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盐范文1

抢盐范文2

一、风波乍起与“沉默的螺旋”是否相关?

杭州市某数码市场一位网名“渔翁”的员工,于今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在自家电脑上敲下一段不到60个字的“消息”,发在了几个QQ群上。“消息”原文如下:

“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

这条“消息”不胫而走,直至演化为两天后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发生了蝴蝶效应。无独有偶,一周后韩国也沦为“盐荒子孙”。这起事件耐人寻味,值得深思。

从心理层面讲,有一种理论叫做“沉默的螺旋”似乎能予部分解释。该理论源于德国传播学家伊丽莎白・诺依曼的实证观察,在上世纪70年代她提出了一个颇具影响力的社会公众意见形成假说:“沉默的螺旋”理论。其主旨可归结为以下两点:

一是从众心理行为假设。个人意见的形成是一个社会心理过程。人们力图从周围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状态。“跟风从众”是人的某种“社会天性”。

二是正反馈机制。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时,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就会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集结成强势论调、形成“意见气候”;而当发觉某一观点较少有人理会,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或作违心之举。此时,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此即正反馈。控制论告诉我们:系统的正反馈是一种催化、发散机制,导致系统失控。

据此,再看看当时陷入“抢盐”风波的人们,既缘于心理恐慌,也受到盲从诱导、“跟风从众”“社会天性”的驱使。但仔细分析,在风波发生前,人们笼罩在震后核辐射恐慌的氛围之中,社会群体根本没有出现“抢盐”或“不抢盐”的态度分野,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所谓“沉默的螺旋”那种心理势能的积累与选项过程,换言之,“抢盐”风波有点无厘头,此前并无任何征兆表明它在社会群体中是一个“非此即彼”可供选择、站队归宗的价值取向,更不是一个由公共态度肯定或否定选项所激荡引发的行为。

然而,无厘头的事件既然发生了,那就探究其背后的动力机制与成因。笔者认为“抢盐”风波骤起是舆情“动量”向“冲量”迅猛转化、而累积动量被无序释放所致。

二、累积舆情动量向冲量转化是一种内在必然

“动量”原本是物理学中度量运动的一个工具,主要用来揭示系统的运动状态和成因。因为任何运动绝不会是无缘无故的,动量发生改变要么因吸收冲量而增加,要么因释放冲量而减少。舆情动量也是如此。

舆情动量既可基于信息量来定义,也可基于受众量来观测。若从信息量出发,舆情动量可定义为消息的信息量与受众覆盖速率的乘积;若从受众量出发,舆情动量可定义为所沟通的受众量与信息传播速度的乘积;而舆情冲量是动量的改变过程,被定义为信息的影响力与其传播时程的累积。

具体地讲,舆论动量与事件信息量、与受众量、与信息传播速度以及受众覆盖速率四个因素均成正比。定性讲来,动量与冲量的相互转化是系统行为的一种内在必然。

再结合 “抢盐”个案来探讨舆论动量是如何集成并通过上述因素产生社会影响的。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 “抢盐”风波事前已积累了相当的“舆论动量”。因为日本3月11日大地震举世瞩目,我国媒体从发生之日起,就不间断地播发了大量相关新闻,家喻户晓。距“抢盐”事件始作俑者发第一贴3月15日已经累积5天时间的背景信息量。

大家知道,网络电子时代均可实现“实时”传播,各种信息的传播速度可达到媒体信息的最大荷载,只要信道容量许可,宽带网终端平均传输率多在100bit/s以上。由于是史无前例的大地震,5天时间内其信息量、受众量早累积到无以计数,受众覆盖速率亦毫无疑义地达到极大值,这些均在情理之中。

所以,无论是基于信息量来测量“舆论动量”(=信息量×受众覆盖速率),抑或基于受众量来估计“舆论动量”(=受众量×信息传播速度),我们均有足够的根据判断:“抢盐”事件爆发前早已累积了庞大的舆论动量,那则60字的“消息”不过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而已。

其次,“抢盐”风波之所以举国摇动,还与那则“消息”的贴近性相关。贴近性既是消息接受的心理机制,也是一种利益驱动机制、是受众行为的原动力。

盐是百姓居家过日子的必需品,谣传的“消息”与百姓生活攸关,有极强的贴近性。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分析,此次谣言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口耳相传和固定电话、手机短信传播,其传播群体主要是家庭主妇与老年人。他们限于社会认知的局限和获取信息途径的缺乏,成为“囤盐”的主力军。

官方分析也证实:造成食盐抢购的原因,一方面是日本地震海啸造成核泄漏,民间盛传含碘食物可以预防核辐射,造成部分民众盲目抢购囤积碘盐;另一方面,民众担心海水受到污染,以后买不到没有污染的食盐了,所以抢购囤积,加之少数不法商家趁机提价牟利、推波助澜也加剧了不理性的疯抢势头。

三、“对冲机制”对舆论动量的消解

“抢盐”风波既已骤起,何以骤落呢?这得益于舆情引导正确使用了“对冲机制”,正所谓“作用力等于反作用力”,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从辟谣所动员的社会资源和媒体力量的前后对比来看,为消解既成的舆论动量的冲击,国家上下联动,打了一场干净利落、十分漂亮的反击战。

我们知道,从那位叫“渔翁”的网民3月15日发贴,到16日北京、广东、浙江、江苏、湖北等地发生抢购食盐的现象,其信息传播时程只不过区区20小时。

如果将官方组织的“辟谣”视作原“消息”的反作用力来观测,也可粗略推断原“消息”负面舆论的影响力有多大。

例如:3月17日13时49分,中国盐业总公司开通新浪微博,一天之内了50条博文,其中一个帖子在新浪等微博网站上一共被转发和评论了11.5万次。

又如,CCTV动用紧急视频,3月16日、17日反复播报辟谣内容以平息事态,姑且不说其他各大媒体和地方媒体的立体化跟进、强势介入所形成的正面辟谣声势。

动量守恒原理告诉我们:动量的减少必借助冲量来释放,故负面消息需通过正面辟谣来平息以正视听。“抢盐”风波能骤起快落,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是党和政府利用传媒机器采取果断应对措施,有针对性地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的结果。其高效率、高强度、高密度的正面信息所形成的“对冲机制”快速消解了先前累积的负面舆情动量,扭转了舆情动量的方向。

综观“抢盐”风波,还与媒体对日本地震过度报道有关,因累积了“舆论动量”,物极必反产生“报道泡沫”,膨化为“抢盐”风波。闹出一场:“日本地震、邻国心震,别人受伤、我们喊痛”的集体无意识悲剧。

抢盐范文3

夺回粮食

在这个充满山精水怪的寻仙世界里,人和妖怪的争端一直没有停止。连老百姓们辛辛苦苦耕种的粮食,这不也被妖怪们抢走了?为了帮助善良的老百姓夺回粮食,教训妖怪,身为修仙之人自然不能袖手旁观。

在每天晚上19:30~21:30,《寻仙》内的抢粮活动都如火如荼的进行。

抢粮事件开始时,系统会显示在宁海县和石塘县周围,有抢粮妖怪肆虐糟蹋了百姓的粮食。这时,凡等级低于45级的玩家都可以参与到平妖夺粮的任务中来。大家放下手边事情,第一要务都是去城外找抢粮妖怪理论。20级以下的玩家,可以在宁海县周围搜索,而30级左右的玩家可以在石塘县境内搜寻。

与平时野外刷新的那些红名妖怪不同,活动中要找的怪都是每天固定时间段才会出现的黄鼠狼小妖,并且是黄名怪不会主动攻击玩家。这些贼眉鼠眼的小妖,虽然高矮胖瘦各不相同,但都有共同特征,那就是名字都叫抢粮妖怪。杀掉它们后,就有几率掉出一个大粮袋,这个几率大概70%左右,反正路上很多抢粮妖怪,打不出粮食教训他们一顿也行。不用担心抢粮妖怪因为玩家众多而被杀光,因为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出现新的一批抢粮妖怪,并且离城越远分布越密集。大家不妨走得远一些寻找。

当你看到地上出现了一袋粮食,别犹豫,赶紧跑过去背在背上,手一定要快,免得其他“好心”路过的人坐享其成。这时候寻仙世界再一次体现出一副和谐画面,一群修仙的老老少少,靓妹帅哥,都会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的把一袋袋粮食背着往县城跑。那感觉,真是众志成城啊。

背起粮食,系统会提示你城里的收粮大爷正在收集这些失散的粮食,你可以点收粮大爷的名字开启自动寻路,一溜烟跑回城去,这样比较少会受到周围小怪的攻击,因为即使有怪打你你也得放下粮食才能还手,这样就等于给别人制造捡便宜的机会。

宁海县城的收粮大爷在县衙门前附近,而石塘县的收粮大爷就在正门口门洞那里等你。看到你抢回的粮食,收粮大爷终于松了一口气,百姓的粮食终于没有被妖怪糟蹋,为此收粮大爷会给你一笔经验做为奖励。

大家受到鼓舞后自然会继续再去教训抢粮妖怪,帮助收粮大爷夺回粮食,而且每当收取的粮食总量达到50的倍数,收粮大爷一高兴还会给那个人大笔的经验做为奖励。既帮助了老百姓,又能得到大笔经验奖励,这样的活动,何乐而不为呢?至于如何才能在50倍数时候上交粮食,大家可以背着粮食然后在收粮大爷那里仔细看系统提示的次数,当数到49的时候,大家再上交粮食,这样一来就可以拿到50的整数倍粮食了。不过如此一来你也浪费了不少出去背更多粮食的机会,孰轻孰重还是各位自己分析吧。

黄九进犯

这是真正特惠低级玩家的活动,因为只有30级以下的玩家才会接到这一系列的任务。

宁海县周围出现了一大窝的妖怪,这可把周围的老百姓害苦了。什么小旋风,大旋风,老旋风等等妖怪,在县城外兴风作浪,路过百姓纷纷深受其害。莫公子,秦红玉的爱情悲剧也和这些妖怪的嚣张有着更直接的关系。而这些小妖不过是听命于黄风洞的爪牙,真正的首恶就是黄风洞内左拥右抱的黄四爷。当收拾掉黄四爷以后,宁海县外却又出现了一股新的妖怪,黄九爷!

黄九爷就是黄四爷的兄弟,得知自己兄弟下场的他实在是不甘心,于是在一群神秘妖道的帮助下,它搜集了大量毒物准备在宁海县水

源中投放毒药。而且还秘密的集结妖兵,用秘法增强妖兵。当所有妖兵集结完毕,就是黄九爷准备血洗宁海县城之时。

在每天的10:00,16:00,20:00的时候,都会发生黄九进犯活动,这时候玩家就可以组织起来,一同在次把妖怪们的阴谋扼杀在摇篮之中。

活动开始之时,会在宁海县外的山神庙门前出现一个可以领取活动任务的NPC,当然任务也是五花八门的,比如拦截送信小妖,消灭怪物小头领,砍倒妖怪大旗等等。而在宁海县兰陵道附近也会出现大量的黄九手下,玩家在消灭了定数量的妖怪,完成了一定数量的任务以后。这时候背后的黄九才会显露出来,于是大家一拥而上,消灭了黄九,再次挫败了妖怪的阴谋,保住了宁海县城。而消灭黄九及其爪牙的大量经验,也会让参加这一活动的人觉得十分满意。

猎苑珍奇和猎苑狩猎

为什么把这两个活动一起说呢?因为这两个活动都是发生在猎苑,而真正重要的却不是活动的本身。

先来说说猎苑珍奇。每天19:00的时候,在京城外面的猎苑内会出现天材地宝问世。这种宝贝当然人人都想得之,就连通天教也得到了消息,还企图私吞天材地宝。知道这消息的玩家愤怒了,于是一起来到猎苑,在发现天材地宝的同时,也看到了通天教留下看守天材地宝的道人。于是一场混战一触即发,当众人费劲心血的消灭了通天教邪道以后,哪知道,混乱才刚刚开始

猎苑狩猎也同样是发生在猎苑的一个活动,每天从上午开始,10:30,中午12:30,晚上20:30,21:30这四个时间里,宁海县、石塘县、京城外的猎苑都会出现神秘骑宠等待大家捕捉。在宁海县的猎苑内,还会刷新20级的狐狸、狼、熊等BOSS。而石塘县猎苑,则会出现甲鱼、巨型甲鱼、巨螯蟹、搬山蟹。至于京城外,会出现披甲猪、穿山甲、青牛、黑蝎子,甚至是巨型黑蝎子供大家捕捉,抓宠的流程之前曾经介绍过,不赘述了。

看上去两个任务似乎没有难度,或者说有点难度。但是真正困难的不是活动本身,而是和你一样想要获得天材地宝和骑宠的其他玩家!

在每天活动开始的时间,任何进入猎苑的玩家,都会自动开启红名,变成自由攻击模式!除非是一个队伍的玩家才可以避免互相攻击,否则所有人的攻击全部都是自由的,如果有大面积攻击技能使用的话,在技能范围内所有非组队成员将全部被波及。平时打怪,练级做任务大家已经适应了和平模式的游戏。而如果在一个狭小,而且自由混战的地方,任何人的任何举动都可能招来其他人的攻击。

而且猎苑内空间狭小,挤满了玩家后,鼠标随便点过去都可能引发一场混战。

在猎苑珍奇活动里,还算比较有秩序,只是可能有些个别玩家引发一些骚动,导致混战开始,毕竟采集天材地宝时候,大家都可以同时采集,没有谁多谁少之分。

抢盐范文4

蔷薇的花瓣洒落大地

寂寞的青石街道上

留下我们浅浅的足迹

仿若我们流浪的回忆

好似无可逆转的愁思

雨落为烟

蔷薇化雪

雨滴氤氲着水汽

流下一世沧海

蔷薇伴着流年

颓废半生红尘

抢盐范文5

1、虽然科学没有国界,科学家却是有祖国的。正因为祖国贫穷落后,才更需要科学工作者努力去改变她的面貌。

2、古往今来,能成就事业,对人类有作为的,无一不是脚踏实地攀登的结果。

3、科学经历的是一条非常曲折、非常艰难的道路。

4、理想的书籍是智慧的钥匙。()

5、凡事都要脚踏实地去作,不弛于空想,不骛于虚声,而惟以求真的态度作塌实的工夫。以此态度求学,则真理可明,以此态度作事,则功业可就。

6、科学不是为了个人荣誉,不是为了私利,而是为人类谋幸福。

抢盐范文6

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形式,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抢劫罪历来被视为最严重最危险的一种犯罪形式,一向被司法部门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古今中外的立法者们在制订刑法典时,对这种犯罪普遍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因为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人民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民的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极其巨大的破坏性影响。

本文从抢劫罪的概念及抢劫罪的特征入手,结合司法实践较为全面地分析了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财物的几个特殊问题,在参考不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些看法,对如何认定抢劫罪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财产犯罪 抢劫罪 行为对象

一、引言

抢劫罪是一件性质和危害均较为严重的财产型犯罪,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历来是司法实践中严惩的重点。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罪的认定,有诸多争议,尤其对抢劫罪的行为对象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该罪的界定,本文试从抢劫罪的概念及抢劫罪的特征入手对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作一探析。

二、抢劫罪的概念

关于抢劫罪的定义,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

第一种,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购物的行为。

第二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第三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

第四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第一种定义以抢劫罪的罪状为基础,增加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调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抢劫罪的客观、特征作了简洁明确的概括。第二种、第三种定义使客观方面更加具体,并指明了被侵犯的具体人。第四种则是明确了“其他方法”的行为特征。

笔者认为,定义是对一种事物本质上区别其他事物特征所作的确切而简要的表述。一种事物的定义或概念,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该事物本质和非本质的特征全面反映出来,因此,第一种定义较为准确。

三、抢劫罪的特征

依据抢劫罪的定义,本罪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即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和合理依据对他人财物进行占有和控制,从而达到使用或处分的目的。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重要特征。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抢劫,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2)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这里对取得财物有两点要求,一是财物能当场被行为人占有、携带、移离;二是客观上这种可能性能当场实现。

(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这是它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重要标志。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是抢劫的手段,劫取财物是目的行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与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实现与结果。这决定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是双重客体中的主要客体,人身权利是非主要客体。

四、对抢劫罪行为对象公私财物的理解

关于抢劫罪中财物的概念和范围各国刑法中大多未作界定,由此产生众多分歧,相应地对抢劫罪行为对象的理解也产生诸多论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见解。(1)否定说认为,抢劫罪的财物只限于动产,非法抢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2)肯定说认为,“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其理由:刑法规定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并没有因财物是否具有移动性而作分类,更没有把不动产排除在外。用暴力、胁迫方法将他人赶出家门,霸占房产,若不以抢劫罪论处,在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只作民事处理。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同时,不动产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有外国立法例可循,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刑法中,抢劫不动产就等于劫取了财产上的合法利益。我国刑法虽无此种规定,但从有利于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出发,有必要把不动产纳入抢劫罪的对象范围。因此不宜将不动产一概排除在行为对象范围之外。(3)折衷说认为,如果采取抢劫方法将不动产可分离的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的树木、庄稼、果实等当场劫走,行为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笔者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这是由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和不动产本身的不可移动性所决定的。所谓不动产,是指依一般观念认为在空间上不能移动否则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已作相应规定。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对取得财物有两点要求:一是财物能被行为人占有、携带、移离,二要求取得财物当场实现的可能性。而当场可以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可以携带、移离,并实际控制据为己有。门窗、林木、庄稼在和房屋、土地分离之前属于不动产的一部分,在分离以后,已从形式上转化为动产,对此实施抢劫实质上是抢劫的动产,而非不动产。不动产和动产二者的公示原则存有较大区别。动产的交付和公示方法是占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而不动产的交付和公示原则采用的是登记方法,未经有效登记,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对于行为人强行侵占的不动产,被害人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政府机关收回,回复自己的财产权利,行为人不能当场对不动产完全控制和随意处置,无法实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行为人若以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强令被害人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等书面文件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不动产并不能认为已被移离,因为这些合同的签订违背了民法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缺乏合法要件,受胁迫的一方亦可行使撤销权,使上述合同行为归于无效,由此进行的登记手续当然无法实现所有权的移转。

对于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入住,霸占他人房屋的,可以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行为人有伤害、杀人行为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为霸占房屋土地,而毁坏财产的,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对于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则应按行政法规处理,或者责令其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二)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无体物。刑法理论中,对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存在着争议,主要存在着有体性说和管理可能性说两种观点。有体性说认为,有体物是以固体、液体、气体的物理状态存在的财物,电力等无体物不是财物。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不仅包括有体物,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是财物,无体物同样具有从刑法上给予保护的必要性。从界定整个财产罪的行为对象的范围角度出发,对财物作有体物和无体物划分确有必要,但对于抢劫罪个罪而言,笼统地称有体物或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似为不妥。如不动产虽为有体物,但不能成为该罪的行为对象。

因此,认定抢劫罪行为对象,不作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对于某些财物在立法上可作特殊处理,由法条明文规定,如电力、煤气、天燃气、电信码号等,这类财物不宜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理由是:这类财物的完全占有或控制,是需要持续一定时间才能完成,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取得财物的犯罪特征。行为人若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要求给自己提供电力、天然气或电信通讯等服务的可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方式,只是强行要求使用电力、天然气等财物的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抢劫违禁品、赃物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存在如下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对违禁品、赃物的持有本身即是非法的,持有人对违禁品、赃物并不享有所有权。作为财产罪保护对象的财物,理应是足以体现一定所有权关系的物,违禁品既然是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不能体现所有权,合理的结论应该是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以及其他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没收违禁品也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违禁品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

笔者认为,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不应一概而论,应作具体分析。我国刑法第127条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因此,枪支、弹药、爆炸物虽属违禁品,但不是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而对于抢劫其他违禁品或者赃物的,则构成抢劫罪,理由是:首先,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将本不属本人所有之物非法占为己有,抢劫违禁品、赃物具备了劫取他人之物的客观特征;其次,事实上的持有本身就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即便是违禁品、赃物,只要是在他人掌握之下,刑法就应予以有限度地保护;再次,抢劫违禁品,同样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违禁品、赃物并不是无主之物,依照法律规定,有的应当由国家没收归公(如,走私物品等),有的则应由国家职能部门依法剥夺,然后归还合法持有人,无合法持有人的,则应上缴国库。这样看来违禁品、赃物并非不能体现所有权关系,它只是暂时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没有为合法权利人持有。对违禁品和赃物,应没收归公或应上缴国库的,所有权归国家行使。应归还合法持有人的,所有权仍属于该财物的合法所有人。对前者实施抢劫的,是对国家所有权的侵犯,对后者实施抢劫的,是对原所有者所有权的再侵犯,二者从本质上都是对非己所有财物的非法占有;最后,抢劫违禁品如果不构成抢劫罪,仅以其抢劫到手后的非法持有状态定罪处罚,不足对暴力胁迫抢劫的行为的制裁,会出现罪刑失衡现象,有的甚至不能构成犯罪(如抢劫未遂),未免宽纵犯罪。

(四)抢劫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例如甲从乙处借得5000元现金并向乙出具了欠条,一段时间后甲产生赖帐的念头,遂于一天在路上对乙大打出手,逼其交出欠条,使其失去请求偿还5000元现金的依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甲构成抢劫罪。因为,第一,行为人欠债应当归还,故意使用上述手段,达到不归还的目的,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第二,行为人虽未当场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但其抢走欠条,使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机会;第三,虽然行为人未当场取得财物,但实际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结果与当场抢到财物无异,故应构成抢劫罪。

欠条(借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货币为标准的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不是财物,抢劫欠条不等于抢劫财物,不应构成抢劫罪。首先,要明确抢劫欠条从财产性质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何种权利?在本案中,甲乙二人达成合意,甲向乙借5000元钱,并立有字据(欠条),乙向甲交付5000元钱后,乙对这5000元即不再拥有所有权。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乙之所以能够有权向甲出借5000元,正是其行使收益(预期)、处分权利的表现。交付5000元后,甲取得了5000元钱的所有权,他可以对这5000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不受乙的干涉。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否则对借款人就毫无意义。但在借贷关系中,乙并不是白白丧失了财产所有权,他是以所有权为代价,取得了向甲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应类属于债权。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是一种支配的权利,是物权完全、充分的惟一形式,是最典型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物的所有权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物权法律行为,也就是基于债权契约的合法有效存在而发生。债权则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它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实(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设定,是一种流动的财产关系。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在甲抢乙欠条时,乙对那5000元钱已不享有所有权,又何谈得上侵犯乙的财产所有权呢?首先,甲把欠条抢走,给乙行使债权制造障碍,侵害的是欠条所记载表现的债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所以抢欠条并不符合抢劫罪的客体特征。其次,欠条只是记载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欠条的灭失并不完全意味着债权人必定丧失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甚至可以通过甲的行为所派生的证据向法庭请求实现债权。抢劫罪中,抢劫行为实施时财物处于被害人占有状态之下,通过抢劫行为当场使财物占有发生移转,而抢欠条时,财物(5000元钱)的占有早已发生移转,并不是通过抢欠条的行为实现的,所以,抢欠条与劫取财物存在重大差异,行为人并不能当场取得财物,这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不符合。再次,如果抢走欠条即是抢走财物,构成抢劫罪,那么行为人没有把欠条抢走,而是当场所欠条损毁,是否要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呢?显然不能。因此,抢劫欠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赖帐不还的行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民事法律去调整。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对债权人造成伤害,或者有故意杀人情节的,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仅限于有经济价值之物。一种观点认为,财物只要具有值得保护的使用价值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财物只有具有交换价值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另外对于财物的价值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判断,同样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即使它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如某些纪念品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但所有人、占有人认为它具有价值的,社会观念也认为这种物是值得刑法保护的,就应属于刑法所保护之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某种物品是否有经济价值,其标准应是客观的,不能以主观标准来评判,某种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主要通过市场关系来体现。并且认为,判断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判断标准的客观性,即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体现经济价值,判断标准的现实性和历史性,判断标准的发展性,判断某一物品不能以有无价格为依据,判断财物有无价值应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一般认识来理解。

抢劫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它的行为对象应具备整个财产罪行为对象的基本特征,即具有经济价值。在对经济价值判断标准上,笔者赞同客观标准说,所有者、占有者主观上认为有经济价值,而在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的,不能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并且,这种经济价值要体现在财产所有权上,如果体现的不是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社会关系或权益,那么,这种价值就不得认为是经济价值。抢劫这类物品,应从其具体体现的社会关系或法益出发,定罪处理,而不应定为抢劫罪。

五、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抢劫案件发生的情况是复杂的,我们在认定抢劫罪不同情节时,要仅仅围绕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和把握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严格区别罪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一罪和数罪,从而达到罪刑相适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主要参考资料

1、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下)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2、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河南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