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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范文1
「关键词经济法、凯恩斯主义、干预主义、协调主义
经济法的本质和法的本质一样也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种就是经济法和其他所有的法律部门一样,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另一种含义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质的规定性,也就是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传统法律部门是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来划分的。这种划分方式,受到了来自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因为包括经济法在内的许多法律部门都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本文是在第二种含义上讨论经济法的本质,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采用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客观方面是由社会环境造就出的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领域,主观方面要由法学家来解释和总结。 对于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干预主义和协调主义。
一、干预主义
1.干预主义的内涵。持干预主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际上,国家干预和政府干预是没有本质的区别的。因为国家干预是通过政府或者说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实现的。 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1926年,现代经济学最有影响的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发表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一文,开始否定传统经济学的基本命理。1936年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以下简称《通论》)。在《通论》中,凯恩斯否定传统经济学中建立在萨伊定理上的充分就业观点,论证一国短期的均衡收入和就业水平是由有效需求决定的。所谓有效需求是指商品总供给与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而总供给在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动,因而就业水平实际上取决于总需求或有效需求。他指出,资本主义国家存在萧条和失业,是因为“消费倾向”、“对资本的未来收益的预期”以及对货币的“灵活性偏好”这三个基本心理因素所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资本主义不存在自动达到充分就业均衡的机制,因此,他主张国家干预经济,通过政府的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来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以实现充分就业。
凯恩斯主义从产生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一直以其为理论基础,制定了大量的以国家干预主义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并且将许多政策都上升为法律。1946年英国制定了《就业法》,首次把凯恩斯的“充分就业”思想应用于立法实践。二战之后,英、法、德、日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在经济法思想比较发达的日本制定了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大量的经济法。这一时期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也受到凯恩斯主义的影响,把经济法定为国家干预之法。人们将凯恩斯称作战后“繁荣之父”。
2.干预主义的破产。70年代初,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经济现象:滞涨,即高失业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并存。滞胀的现实对占统治地位的凯恩斯主义给予了有力地批判。因为,按照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失业率高时,通货膨胀率下降;失业率低时,通货膨胀率上升。于是,西方学者开始怀疑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向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制度“复归”;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货币主义、以拉夫尔为代表的供给学派、以华莱士为代表的产权学派、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等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在西方经济学中逐渐代替了凯恩斯主义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主张是: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仍然是正确的;资源的有效配置只能由市场来执行,任何市场以外的力量都不能代替市场的作用,而只会起破坏作用;即使市场本身具有难以克服的缺点,但克服与纠正市场缺点的唯一办法在于通过产权明晰等措施来予以完善,决不能依赖市场以外的政府干预。以往之所以会出现市场失灵,正是由于政府干预的结果,而不是市场本身的原因,政府本身也有不可克服的致命缺陷。因此,70年代以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取代凯恩斯主义在西方国家取得了主流地位。多数西方国家都加速私有化,减少政府的干预,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80年代,由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解释现实问题上依然乏力,一批主张“国家干预”的经济学家在继承原凯恩斯主义基本信条的基础上,引入一些新的经济分析方法对原凯恩斯主义进一步修正,提出国家的经济政策还是有积极作用的,这批经济学家的主张被称为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西方不停地论战,以建立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主流地位。但从经济生活的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这两种经济学的主张将长期并存,任何一方都不能绝对地取代另一方。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现代社会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是综合运用“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的结果,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二、经济法本质:协调主义及其经济学基础
从人类发展史看,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组织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支配着人类社会的始终。这一矛盾又表现为国与民、国家和企业、宏观和微观、统和分、管理和自主、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计划与市场、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秩序和自由、公平与效率,以及公法与私法等等。在以上矛盾中,最重要的是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即要处理国家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关系协调、利益兼顾,使各方都处于应有的合理位置和最佳的联结状态。经济法是社会协调说,是社会经济法。“经济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协调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的对立统一的经济学。一般地认为,市场缺陷有三类: 第一类是市场本身缺陷:一是自由竞争的结果是必然导致垄断,而垄断必然增加社会成本。二是市场不能很好地解决某些外部经济问题。“只要一个人或一家厂商实施某种直接影响其他人的行为,而且对此既不用赔偿,也不用得到赔偿的时候,就出现了外部性。”(注:[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第146页。)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 负的外部性一般来讲对社会是有害的,比如污染使一方受到损害却得不到赔偿。三是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均衡,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时或效用最大化行为恰使每一市场的供求相等,均衡价格把秩序强加在可能发生的混乱上,这时政府或国家的干预是有用的。四是市场经济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五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公共物品的生产。六是市场无法解决社会公正问题。自由竞争所导致的收入和财富的两极分化,只有通过国家广泛控制社会资源的制度,从而使中央有计划地分配工业品成为可能,这样才能找到有效的补救办法。 第二类市场缺陷是由于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市场缺陷的存在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但国家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国家即政府在干预经济时,也存在国家失灵或曰政府失灵(虽然政府失灵和国家失灵在政治学上有一定的区别,但从对经济生活干预的角度上来说,国家失灵和政府失灵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下文中提到政府失灵也是指国家失灵)。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说“对那些提议对市场失灵和收入分配不平等采取政府干预的人们,经济学家提醒他们也不要忘记政府同私人市场一样有缺陷”。(注:[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2—503页。)“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注:[美]保罗?A?萨缪尔森、 威廉?D?诺得豪斯:《经济学》(下),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1189页。)受现在流行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影响,经济学家又把政府失灵称为公共失灵。(注:公共选择理论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学研究领域。它运用现代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分析了现实生活中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政治个体(选民与政治家)的行为特征以及由此引出的政治团体,特别是政府行为的特征。公共失灵即政府失灵是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公共失灵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政府所获得的经济信息受政府本身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政府本身的判断能力的限制,这些限制会使政府的决策失误。 二是政府机构的低效率。即政府机构本身缺乏竞争导致低效率;没有机制能降低成本;监督信息不完备。 三是政府的干预容易导致寻租(rent seek)。 寻租是指“为了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政府政策而采取的活动”。(注:[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6页。 )政府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它拥有一般组织所没有的权力。政府制定的政策有时会对一些人有利,而对另外一些人不利,这时,某些企业或个人就会设法使政府制定对他们有利的政策,导致政府的政策不一定对社会的资源配置有利。 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在自由主义盛行的时代,忽视政府或国家的作用,市场失灵就更加明显。在国家干预主义盛行的年代,忽视市场的作用,政府失灵更加明显。“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它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这样,就产生了我们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基础。”(注: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本质》,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因此从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的逻辑中,我们可以看出,强调任何一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隐患。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强调经济法的本质是协调。
三、把协调主义作为经济法的本质有重要的法学意义
第一,有助于正确指导我国经济立法的实践。法学理论对实践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对立法活动的指导。强调经济法的本质是协调主义就要求在制定经济法时,既要规定政府的权利,也要规定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既要规定市场主体的义务,也要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忽视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任何一方的义务和责任,都会导致法律的失误。特别是对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我国,既要肃清国家干预过多遗留的问题,又要防止片面强调市场调节的作用,认为市场调节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不切实际的做法。
第二,强调经济法的协调主义符合法律的发展趋势。其实,强调公正的法学家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论述了协调思想。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庞得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能以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制度。庞得对法律秩序所应保护的利益进行了分类。他把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后一类利益中,除了其他内容以外,他还把一般安全利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包括在内。庞得也认识到了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提出在一个时期可能应该优先考虑一些利益,而在另一时期则该优先考虑其他一些利益。但是庞得认为“法学家所必须做的就是认识这个问题,并意识到这个问题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向他提出的,即尽可能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这些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注:庞得:A Survey of Social Interests,57 Harvard Law Review 1 (1943 ),pp.1—2,转载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48页。 )虽然庞得是从法学家的任务提出的,但是他的各种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思想是与经济法本质的思想是一致的。这也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思想在协调主义方面的耦合。事实上,要求所有的法律部门都兼顾各种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种法律部门总要优先考虑某一方面的利益。比如民法始终不能也不必冲破“自由的财产流转法”的藩蓠,否则民法不就是民法了。而作为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国家介入经济生活、“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即两只手的协同并用、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的平衡结合、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之经济法,比其他法律部门更应当强调协调主义。
经济法基础范文2
《经济法基础》教材的第4章至第7章为税收板块,其中第4章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涉猎的背景知识就十分丰富。如: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问题,与民生相关的是食用盐和鲜奶,目前的规定是食用盐可划归低税率征收产品,盐包括工业盐和其他盐,我国目前的食用盐主要是矿盐,原因是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海盐的食用有风险。2011年3月,日本福岛地震造成核污染后,曾造成浙江省的部分居民在商场排队抢购食盐,原因是有传言:我国的东海与日本周边的水域是相连的,核污染会造成食用盐污染。其实,青海的茶卡盐场能保证目前我国人口数的70年用盐量。通过时事介绍,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鲜奶的情况同样精彩,上世纪80年代,百姓喝牛奶很难,联合国曾对我国进行援助,提供了脱脂奶粉来帮助我国企业生产奶制品,缓解居民的需求。而当下的情况是奶制品应有尽有。从不够用到供过于求,鲜奶的税率就从13%的低税率上调到17%的基本税率,不再有优惠。
二、有关消费税的背景知识
近年来,消费税的情况变化快,背景知识的讲解能使学生理解消费税的税目。14年版教材中,消费税税目是14大类,其中:“酒与酒精”是消费税的第2个税目,子目有5个,对于白酒、黄酒、啤酒、酒精,学生都有直观的、具体的“影像”,“子目4”是“其他酒”,由于范围宽大,不易直接认识。教师可用杭州市的建德五加皮酒为例,“严东关”、“致中和”都是著名品牌,杭科院的一部分教师来自位于建德的严州师范,说起五加皮酒,爱如珍宝。五加皮酒不是白酒,是药酒,与果酒等一起归入“子目4—其他酒”。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2015年版的教材中,消费税的第2大类名称是“酒”。将近2年的教材进行对比,学生更容易理解当下的税迁。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的学生里,女生的比例相当高,2013级、2014级的12个班级,一般女生的比例是80%以上,她们对消费税“税目3—化妆品”、“税目4—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有直接的体会,可举2-3个实例,如:珠宝、玉石是包括钻石、珍珠、琥珀、珊瑚四个常见品种。其余的青金石、欧泊石、尖晶石、绿柱石等品名略讲。随着社会进步,青年人渴望掌握车驾,2014年版教材里,消费税“税目6—成品油”、“税目7—汽车轮胎”、“税目8—摩托车”、“税目9—小汽车”都与车驾有关。学生们对于汽油、柴油,有明确的概念,而其余油品则陌生,如:航空煤油,与普通煤油不一样,以前的煤油炉所用的煤油,是含杂质较多的油,航空煤油极为清纯,过去,杭州的丝织厂在织造绸缎时,因织造机器保养不善,生产中难免有污渍染上产成品,只要用航空煤油在污染区擦拭,污渍会踪影全无,且油气会很快挥发,产品却毫发无损。学生们听到这些知识,很新奇,会记入笔记里。2015年版的教材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取消第7子目“汽车轮胎”,最新教材的消费税是13税目。同时,“税目6—成品油”的第1子目汽油中,取消含铅汽油、无铅汽油的分类。“税目8—摩托车”中,子目1—气缸容量(排气量)在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取消征收。2014年,国际油价波动大,国内油品价格随之不断调价,消费税则多次调整,这时,可发挥学生的能动性,用网络查找成品油的消费税,自己来获得第1手资料,而不是教师的讲授渠道来获得。小汽车是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品种多。杭州市是旅游城市,出租车司机分为白班夜班的两班制,一般在下午4时许要进行交班,在此之前还要把油箱加满,造成下午3时左右就难以打车了,只有纯电动小汽车不在此列。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这是国家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从税收的减免税政策上加以体现。学生们听讲后,在工作和生活中会关注。
三、其他税种的背景知识
教材的第六章是其他税收法律制度,2014年版教材里的第8节资源税里,原来是原油、天然气两个税目进行从价计征,其余从量计征。2015年版的教材中,“税目3—煤炭”中,第1子目“焦煤”从2014年12月1日起,改为从价计征,税率是2%—10%,其他煤炭仍是从量计征。这反映了煤炭的价格在波动,从价计征更合理。第10节是介绍4个税种的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4个税名是烟叶税,我国实行的是烟草专卖制度,纳税人一定是单位,不是个人。
四、结语
经济法基础范文3
[论文内容摘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要范畴。本文从经济法责任的制度根源、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本质差异及其独有责任形式等方面论述其独立性的基础,明确经济法责任是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具有制度保障和现实需要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受到国内诸多学者的质疑,有的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有的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①。有的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②。针对上述质疑,本文认为,这些观点的形成无不建立在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观念之上,将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看作是颠扑不破的固有规律,忽略了法隶属于适应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范畴的本质,从而没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识到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创新性和适应性的变革。经济法正是为了规范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交往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而出现的“高级法”,其自有一套不同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价值理念、制度功能、主体范畴和行为规范目标,为了实现其法益,经济法必然确立从责任追究宗旨、责任追究方式、责任承担主体都不同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具有独立性的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根源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传统的民商法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私人交往为宗旨,以交往各方权利义务的“均质性假设”为规范手段③。当出现私人权利损害时,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用“填补性”的救济措施,以使受损害方的权益回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以消费品买卖为例,传统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价值目标为交易原则,关注的是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关系中的相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责任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等补偿性责任方式为主,故一旦卖方向买方销售了假冒伪劣的货品,买方通常向其追究更换货品或退货返还货款的法律责任。这些主张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产生对经济交往个别受害者的权利救济的作用,而没有对恶意欺客的商家起到惩罚的作用。这与民商法以维护私人之间个别交易秩序为宗旨的制度功能有关。
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对恶意欺客的商家仅仅用维护个别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调整是远远不够的。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由于经营成本显着低于其他合法经营的商家,会造成其在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趋利心理下效仿,从而破坏整个行业的发展。这就意味着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会产生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个体成本”,而且会产生整个市场秩序受到破坏的“社会成本”,同时也说明法律不仅要关注对于“个体成本”付出的补偿,还要考虑对“社会成本”付出的补偿。而这些整体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现,以个别交易秩序为立法价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仅以填补个别交易主体利益损害的民事责任来制裁商家显然不能弥补“社会成本”付出的损失。而行政责任则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法后果,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过于狭窄,在法律关系主体各方都是商业主体时则无用武之地。刑事责任虽然关注整体社会秩序,但适用时要求社会秩序被破坏达到一定的恶劣程度,适用条件较高,不能普遍调整经济交往中的所有争议。
经济法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对整体社会利益调整缺位或不足的前提下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复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从经济法最初的立法动机看,经济法的固有制度功能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更广泛的市场主体为调整对象,致力于构建全体社会经济成员普遍和谐发展的经济秩序。以此为出发点,经济法制度体系中必然存在以恢复整体秩序、弥补整体秩序受破坏所产生的“社会成本”的损失为己任的法律责任要素,即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独有的特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责任有其独有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不具备的,这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之处,不能被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类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由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经济法责任的诸多制度安排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经济法责任中的责任承担的方式、责任承担的要件、责任内容等制度要体现对“社会成本”的考虑,故其不仅具有经济性,而且具有社会性;不仅具有补偿性,而且具有惩罚性,使违法者在受到惩罚后慑于法律责任不再引发社会成本。经济法责任是从全社会的高度来维持整体社会公共利益不被破坏,这样的社会性视角,其他法律责任不具备,基于各自的制度功能也无法具备。
2.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包括两重含义,其一为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其二为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指在经济法责任形式上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并重,如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既有没收所得、损害赔偿等财产责任,又有信用减等、资格取消等非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在于补偿和经济惩罚,非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往往在于将违法典型公示并产生社会威慑,从而预防经济秩序被再次破坏。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指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功能,还有对积极与违法行为斗争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肯定评价和鼓励功能。如消费者若发现销售者或生产者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则商家通常要对消费者予以双倍赔偿。双倍赔偿就不仅体现了对经营者的惩罚,而且有肯定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其与违法经营者斗争的意义。相对应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是填补性的救济,不具有积极功能;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现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上或主体人格、主体人身上的惩罚,对罚没财产通常收归国有,更不能体现对受害方或责任追究方的鼓励和肯定。
3.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均衡、不对称性。依据经济法律关系的主动与被动关系,经济法主体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即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宏观调控法中的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④。经济行政主体往往是具有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机构,即调制主体;而市场主体则由不同的经营者、竞争者和消费者组成,是调制受体。在干预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相应的责任承担也有差异。如在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中,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政府机关干预经济的行为加以规范,故对经济行政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相应地经济行政主体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较多。这有别于民商法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均质性假设”,呈现出明显的在主体权利义务设计和责任承担上的不均衡、不对称性。
三、经济法责任特有形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制度基础
事实上,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大多强调,经济法规范中较多地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责任追究方式来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主体,并以此为理由强调经济法责任实际上就是上述三种责任。但我们应看到,经济法责任对诸如“损害赔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方式的采用,虽然与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术语相同,但不过是与二者一样采用了相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并不代表其责任追究的功能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等同于民法或行政法,其责任追究目的在于维护整体社会公共利益。这就使得在经济法关系中使用“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并不是对违法行为主体追究民事责任,而是追究其经济法责任。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责任主体权益的限制和剥夺,而责任主体能被限制和剥夺的权益种类又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当近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以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责任形式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瓜分完毕⑤。晚近发展的经济法只能在现有的责任形式中选择使用以构建自己的法律责任体系。责任形式的重合并不代表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事实上,在现有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中,共同采用同种责任形式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民法、行政法、刑法能同时采用罚没财产类责任形式,如民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行政法上的罚款、刑法上的罚金,那么经济法采用与民法同种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又如何能说明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呢?
况且,经济法发展至今,还产生了诸多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忽视的责任形式,这些独特的责任形式体现了经济法的制度功能,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民商法中受到忽视,却在经济法中受到极大的重视,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这种责任形式具有四种功能:对受害方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主体的制裁、对违法行为主体再次违法的遏制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威慑、对受害方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鼓励。其不仅能很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而且能够维持和保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经济法立场与特色。
2.信用减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若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减等,则是一种惩罚。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等就具有信用减等的责任效果。
3.资格减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资格同其存续和收益紧密相关。因此,取消市场主体的某种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特殊行业从业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就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因为,这种责任通常由经济行政机关做出,故有些学者称这种责任为行政责任。但应当看到这种责任形式与行政法责任的责任目的不同,并不在于维护行政的权威和保持政府的廉洁性,而在于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责任。
4.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这是针对经济行政机关在进行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给予否定的责任形式。在部分经济法律规范中有立法体现,如《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体现了这种责任形式。
经济法基础范文4
关键词: 《经济法基础》案例教学法运用
《经济法基础》是中等职业学校财经类专业学生的一门基础课程,由于法律条文的高度概括性和准确性,再加上学生自身缺乏实践经验,课堂教学很容易陷入呆板。为了能激发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实践技能,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笔者尝试了几种教学方式,发现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经济法基础》课程案例教学的背景及定义
职业学校为造就高素质劳动者,不仅要培养学生掌握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解决课堂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它最早在20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并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
目前,我国学者对案例教学的定义形成了共识:案例教学是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把实际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模拟成供学生思考分析和判定的案例,并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在《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经济法案例本身就是一种司法实践,是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所学法律知识,并且对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很有帮助。同时,通过案例教学法,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交流沟通能力与应变能力也能得到锻炼。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合作精神。
沟通与合作是应用型人才事业成功的必要条件。传统教学侧重于知识的传授,培养学生这种能力的机会并不多。而案例教学中学生的积极参与正是一个人际沟通、交往与合作的过程。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能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建立一种融洽、平等的伙伴关系,创造一个相互合作、研讨的“学习圈”,增强说服别人与聆听他人的能力。这对学生人际交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养起着积极的作用。
(三)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而往往很少自觉地、主动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案例教学法是“互动式”的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融入到学生群体中去,强调师生、学生之间的讨论对话,变被动学习为互动学习,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四)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从被动变为主动,从而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课前教师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广泛采集案例材料,并进行筛选和整理,使之成为具有实用性和可读性的课堂教学案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教师也能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结构,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课前的案例准备不充分。
1.案例不够具体典型。不少教师给学生举例子,习惯于用甲乙丙丁或某某某代表案例中的当事人,若某企业因亏损严重,无力自救,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等等。这些案例让学生感觉好像是教师为说明他要讲的问题而特意编出来的,而且如果案例中当事人过多,会使学生思路混乱,分不清彼此,有碍于对整个案情的理解。
2.“师生互动”效果没有达到。不少教师在课前没有要求学生有针对性地认真搜集与知识点相关的案例资料,即使布置了,也只是形式主义,学生并没有真正用心去做。有时教师到了课堂,才布置学生针对今天的知识点临场想象案例,这样教学,教师和学生很难较好地完成本节课的任务,无法发挥出案例教学的真正效果。
(二)学生的配合不够。
1.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深度不够。单纯涉及某一个知识点的案例,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每个案例都会涉及很多方面的理论知识,由于学生对法律的学习深度有限,往往很难进行融会贯通,因此案例分析不知从何阐述,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就会减弱。
2.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矛盾。案例涉及多方面的理论,由于要讲解理论,传授更多的知识,而且不是所有的内容都会有很强的趣味性,因此有时候知识性强而趣味性弱,学生不喜欢听。如果过于强调趣味性,则会导致知识性不足,达不到教学的要求。
3.学生的自控力和合作精神差。课堂上进行案例讨论的时候,中职生由于自控力差,往往不能主动地去思考案例,讨论往往成了极少数学生的事情,没有体现出相互间的合作精神,白白浪费了课堂上的宝贵时间。
四、提高案例教学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良好效果的设想
(一)在案例选择上做到知识性和趣味性兼得。
1.选择名人的案例。如果选择一般的案例,学生的兴趣可能不大,思维不活跃,不能积极地参与到教学中。如果选择名人的案例,则会激起学生极大的兴趣,促使他们积极地进行思考并踊跃参与。在讲到企业并购的内容时,笔者在介绍某个不知名企业的并购案例时,或者用“某公司”称呼时,学生兴味索然,但是当把它改为联想集团并购IBM的PC业务时,学生顿时来了精神,纷纷发表见解,师生互动热烈,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选择本地的案例,或者予以本地化的改造。人往往对与本地相关的事情更感兴趣,案例教学中选择本地的案例,会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如果本地没有合适的案例,也可以将外地的案例假称为本地的案例,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3.选择贴近学生生活环境或者经历的案例。学生对于与其生活环境者经历相似的案例更感兴趣,选择这类案例,会引发他们更多的思考,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如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章节时,笔者介绍了我县职高的一位教师遇到的真实案例:暑假请客吃饭,家属帮客人开啤酒时啤酒瓶爆炸,致使其右眼失明,追究超市责任,最终获赔3.3万元。这激起了学生很大的反响,教学效果不言而喻。
4.选择新近发生的案例。新近发生的、新鲜的案例比陈旧的案例更贴近现实生活,特别是在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后,新鲜的案例更有教育意义。如介绍到劳动法,对于工伤的认定,法律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完善,工伤的范围有所扩大,以前的案例肯定不适合当今的实际情况。笔者在讲解中就举了一个最近发生在我县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工伤案例,使学生了解了本地的外商独资企业,并对工伤认定有了更好的掌握。
(二)根据案例内容,把握应用时机。
1.在讲授知识前运用案例,能使学生对将要学的问题产生悬念,从而提高学习兴趣。
2.在讲授知识中运用案例,也就是通过有针对性的、典型的案例的讲解,达到在讲授新的知识点时突出重点和解决难点的作用。
3.在讲授知识后运用案例,主要针对教师知识点相对分散,涉及面广的情况。通过分析做到层次分明、融会贯通。
(三)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让学生自己选择和分析案例。
中职学生争胜心强,当掌握一些某方面的知识时,就跃跃欲试,想展示自我。教师可根据学生的这一特点,让学生自己选择和分析案例,并让他们走向讲台,把自己选择的案例和分析的结果公布于众,让全班学生参与讨论。这样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使其牢固掌握相关知识,还能体现学生间的合作精神。
(四)教学中,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应相辅相成。
讲授教学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它侧重于抽象理论的传授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教学主要目的是传授知识本身,而不是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建设需要的是开拓型人才,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原有的传统教学方法是难以实现的。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是建立在有足够的学习动力基础上的。案例教学法能极大地调动起学生参与学习和实际操作的积极性。但在讲授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时,课堂教授是更适宜的教学方法。因此,案例教学不排斥讲授教学,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互为补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慧.会计案例教学初探[J].会计之友,2006,(5).
[2]陆君信.浅谈会计专业如何实施案例式教学[J].会计之友,2006,(21).
经济法基础范文5
【关键词】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基础;教学策略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20)06B-0149-02
2017年11月,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国家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要求从“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此项规定看似取消了资格证的限制,实则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中职学校为了让学生跟上时代的发展,更为重视经济法基础课程,开始启用全国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经济法基础》考试用书作为上课教材。该教材内容较多,包括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各种税种的法律制度和税收的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内容。据笔者了解,大部分中职学校的经济法基础课程开设时间为第二或第三学期,每周课时为4节,每学期共计80课时。如何让学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牢固掌握诸多法律条款和各种税种的准确计算,为以后踏入社会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是中职学校会计专业亟须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中职会计专业学生的特点
一般来看,中职会计专业学生在学习上比其他专业学生更能沉得下心,但由于长期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基础较弱,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学习主动性和克服困难的韧劲;学习目标不明确,处于自我否定的状态;喜欢网络游戏和社交,容易被新奇的事物吸引,专注力欠佳。但是,中职会计专业学生做事情比较务实,思想活跃且灵活,执行力较强。因此,掌握中职会计学生的性格特点并合理地因材施教,引导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对高效率地完成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任务至关重要。
二、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策略
(一)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首先,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目标学习法是美国心理学家布卢姆所倡导的。布卢姆认为只要有最佳的教学,给学生以足够的时间,多数学习者都能取得优良的学习成绩。而明确学习目标是目标学习法的先决条件,它可以增强学生学习的专注力和学习动机。因此,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对顺利完成教学任务至关重要。大多数中职会计专业学生由于对自身就业方向不明确而学习动力不足,因此,帮助学生找准目标定位,与学生一起进行讨论和分析就业环境以及为达到理想目标所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提升学生对未来所处环境的认知,是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的关键。
其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大多数中职学生对自己的学业长期处于不自信的状态,这与生活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但笔者认为,这个阶段的孩子依然有着很强的可塑性,教师平时应注重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特别是学习习惯。大多数中职学生在学习上对自己的要求不严,不预习、不复习已是常态,有的甚至连作业都不按时完成。因此,从新生进校门开始,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就要对学生的生活和学习进行严格管理,从点滴抓起,共同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并通过科学的训练手段,让学生从根本上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二)合理调整教学内容顺序,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一门课程开设是否成功与该课程的授课内容有很大的联系,而一节课能否顺利达成教学目标,則与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密不可分。因此,在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必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并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首先,为顺利达成教学目标,任课教师可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调整教学内容的排序,把一些贴近生活的、较易理解的或学生感兴趣的教学内容放在学期的前段部分,而将容易混淆的知识点、有难度的内容放到学期中后段进行学习,让学生的学习从浅至深,从“能接受”向“愿接受”再向“真正想学”转变。例如,将中职学生较为感兴趣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扣除、扣多少、扣除的依据等内容作为课程最先讲授的内容。
其次,由于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内容较多而教学时间有限,如果采用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则难以吸引学生注意力,出现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为充分调动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如情境教学法、任务驱动法、互助教学法等,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授课过程中,可在讲练结合的基础上采用任务驱动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方法进行教学,给学生营造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让原本法律条款繁多的理论课转化成学生喜欢的、高效的趣味课。
(三)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教学模式,提高学生学习效率
如前所述,经济法基础课程内容多而教师授课时间有限,因此仅靠上课时间学生难以掌握这门课程的知识点。针对学生学习时间不够、掌握知识点不牢的问题,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教学模式予以解决。中职学生的课余时间较多,而经济法基础课程是全国的考试课程,网上资源较为丰富,因此非常适合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教学模式的优势在于:教师可上传教学资源到线上平台并布置相应的学习任务,让学生在课外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并提交,此后教师可以随时批改学生作业,发现学生学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教师还可以指导学生进入相关的学习网站进行预习和复习,让学生带着问题上课,教师课堂上则针对学生难理解的知识点进行解惑。这不仅能提高课堂的学习效率,而且能培养学生相互学习、自主学习、合理安排时间的能力,从而改变学生上网玩游戏时间过长、学习态度消极的现状。
(四)将线上学习过程纳入教学评价,优化教学评价体系
只有不断地优化教学评价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运用教学评价体系,才能让学生在学业上有长足的进步,促进学生良好综合素质的养成。
教学评价体系的确立,可以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的做法。例如,美国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重视考核学生平时作业情况,其评价体系中,期中、期末考试占60%,平时作业占40%。而且,在学生找工作时,用人单位会要求出示所有高等教育的平时成绩。因此,对学生而言,哪次作业都不能马虎,稍不认真这门功课就不及格。在这样的教学评价体系下,学生在学习上会更努力、更严谨、更自律。
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评价体系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把线上学习过程作为教学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评价体系中,学习过程评价占比60%,期中考核占比20%,期末考核占比20%。学习过程评价包括课堂表现(5分)、线上线下作业完成情况(25分)、线上学习和讨论(10分)、线上线下测验(10分)、职业能力考核(10分)等方面内容。其中,作业完成情况在过程评价中占比最高,任课教师根据学生每次作业的质量按等级进行评分,特别对答错的题目严格扣分,学生要想得到满意的分数,平时在学习上就要更用心、更努力。
从以上数值分布观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考核贯穿了整个评价体系,在分值占比上重在知识获得过程,这样的设计能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让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发挥自身主体作用。
经济法基础范文6
[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 网上教学 面授辅导 利弊 教学模式改革
一、网上教学的利弊分析
(一)课程教学中网上教学的优势
1.网络上信息量大,而且查找方便、迅捷网络的出现给人们建造了一条“信息高速公路”,可以很方便迅捷地获取各种信息,电大作为一个系统,有着资源上的优势,学生可以上本校的网站、省电大的网站及中央电大的网站,观看vOD点播,利用网络课件学习等。
2.突破时空限制
网络学习不分时间、不论空间,突破时空藩篱,可解决学员的家学矛盾、工学矛盾。学员可以通过网络查找资料、观看VOD点播、利用课件学习,更可以在网络上与其他学员进行讨论,有问题还可以与教师利用BBS等方式进行交流。随时随地都可以学习,为上班族们搭建了终身学习的平台。
3、网络教学方式更有利于推动学生自主学习
“师生分离”和“教导分离”促使网络教学方式从传统的教师主导型转向了学生主导型,客观上推动了学生主体参与知识建构活动,使教学过程更趋科学、合理。
(二)课程教学中网上教学存在的问题
1.过于依赖学员学习的主动性
网上学习的前提是学生必须具备明确的学习目的、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但是学员来读书的目的是有差别的,对于那些主动性不强的学员来说,平时因为师生分离,他们可能很少自觉学习或根本不学,作业也可以抄袭其他同学的,再加上网络上信息资源极为丰富,学员在学习中要进行信息的选择,学生如果自我管理和控制能力不强,很容易迷失在网络中。长此以往,他们就无法达到学习目标。而且这样的学员还可能影响到其他学员。
2.教师难以获得面对面的信息反馈
单纯依靠网络来进行教学,学生与教师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情感上会产生疏离感。对于教师来说,如果每天对着录音录像的机器讲课,而无法获得当面的即时的反馈,怎么能做到因材施教呢?特别是一些课程中的难点问题,学生很难通过自学就掌握其中的要领,教师如果在教的过程中不能及时得到反馈,也很难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
3、学员在网上学习中难以获得认同感和激励
在传统的集中面授中,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对学员进行及时的认可、鼓励,让学员感觉到自己的努力得到了认可,在这样的激励中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但在网络教学中,学员很难得到这种即时被认可的感觉,长期下来可能会丧失学习的热情。
二、经济法基础课程中面授教学的利弊分析
(一)课程教学中面授辅导的优势
1.学生可以获得及时的激励并实现师生情感的互动
面授辅导中学生与教师是面对面的直接交流,教师能够给学生即时的表扬和鼓励,使学员获得被认同的感觉,提高他们学习的动力和热情。而且课堂上学员相互之间、学员与教师之间,面对面的交流无疑对加强情感上的交流和互动有着很大的好处。
2.便于教师获得即时的反馈,特别是关于难点问题
集中面授辅导中教师与学生是面对面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可以获得学生即时的反馈,从而得知该知识点学员的掌握情况,并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设计,实现一个互动的过程。特别是对于课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不同的学员可能掌握的情况也不一样,是否需要再讲解或者需要再巩固,这些往往很难从网上教学中获得。
3.讲评作业采用面授辅导的形式更有效
笔者在几年来的教学过程中尝试过不同的方式来讲评作业,实践证明,要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要使他们对作业中的一些问题更明晰,还是通过面授的方式来讲评更好。如果把答案直接放在网上,学生通常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二)课程教学中面授辅导存在的问题
1.集中面授辅导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工学矛盾、家学矛盾是成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最大桎梏,如果单纯依靠面授,无法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就无法保证他们的学习时间,更无法达到教学目标,保证教学质量。
2.单纯的面授辅导由于时间有限,信息量不够
学员能够到学校来接受面授辅导的时间本来就是有限的,在这有限的时间里,如果教师既要进行系统的讲授,又要进行重点、难点的辅导,还要进行作业的讲评,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在一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这些都是必要的,如果有所缺失,就无法完成教学目标。这些缺失的时间用什么来弥补呢?答案只能是通过网络教学来完成这个任务。
3.难以适应不同学员的要求
学员所从事的工作、原本的专业基础、学习能力都有所不同,面授辅导课很难适应这些不同基础、不同能力的学员的需求,如果结合网络教学,大家利用业余时间自主学习,那么就可以在学习过程中各取所需。
三、财经专业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和思考
(一)转变自身观念,也要引导学员转变思想观念
教师自己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注重引导学员更好地利用现有的资源进行学习,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满堂“灌”。同时,教师还要引导学员转变思想观念,告诉他们如何查找学习资源,引导并组织学员进行学习讨论,逐渐帮助学员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二)不断提高自己,结合课程特点,整合并建设相应的资源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开展其实给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在这种模式下教师从信息的传递者变成了学生学习的指导者,教师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去考虑组织学生学习的整个过程和安排有关细节,他们的工作包括建设相关资源、引导学生学习、组织学生讨论课程内容、为学员解答疑难、批改学生作业和考试试卷、给学生的学习结果评分等,所以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水平,还应当具有比较高的课件制作能力、良好的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在建设或者整合资源的时候,要注意结合本课程的特点,以经济法基础课程为例,笔者在实践中注重在课堂中和课堂外针对实际情况,理论联系实际来进行教学,比如每堂课最后都要进行案例讨论,帮助学员巩固学员的学习成果,培养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考虑到很多学员将来要参加本专业的职称考试或者注册会计师的考试,笔者搜集了一些以往这些考试的题目,放在课程网页上,提高学员课后复习的积极性。
(三)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的面授辅导,着重于难点的讲解和作业的讲评
对于难点的讲解,面授教学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可以即时得到学员的反馈,并针对问题有所侧重地讲解。特别是在财经专业的经济法基础课程中,学员们大多对法律方面的基本原理和一些概念缺乏了解,对如何应用法律规范来分析案例的方法还没有掌握,所以对这些问题进行有侧重的讲解,是很有必要的。此外,作业是保证教学质量的一个关键环节,学员在完成了作业后如果能够集中进行讲授,错误及时得到纠正,对于存在的问题就会印象更深刻。
(四)建立与学员的良好互动关系,并作好监控工作
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模式下,因为师生面对面的时间并不多,所以教师更需要与学员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比如用“公告牌”安排教学进度;决定教学进程的启动、停止;组织集体授课和学生的相互活动,分组讨论;对学员提出的问题迅速作出回应,并提出建议;定期浏览和回答学员的信件、网上“读书报告”和学习计划;保证学员的参与和交流畅通,鼓励学生的团体学习精神等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全面了解学员的学习状况,“开放”不等于“放开”,“自主学习”也不等于“自由学习”,只有对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才能保证教学质量。在此,强化形成性考核的作用,怎样把形成性考核工作落到实处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定期收缴和批改作业,书写评语,如有抄袭,及时指出,不参加形成性考核或者形成性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参考文献]
[1]李雯“家里蹲”大学一国际网络让你在家拿文凭[J].世界教育信息,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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