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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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

食品监管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公信力;诚信

2013年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多次提到食品安全问题,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议案也是本次两会所要讨论的重中之重。新闻发言人吕新华在谈到内地奶粉安全问题时表示,看到国家质检总局一个数字说,内地奶粉99%是符合质量标准的。他这样说:“如何让公众对本地奶粉有信心?这不是奶粉的事,而是所有国产食品安全的问题,是对整个链条的不信任,一旦信任了药品、食品,那么奶粉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这道出了普通老百姓的心声,我们不知道那1%不合格的奶粉在哪里,所以就无法对国内食品放心。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震惊全国,人们从那一刻意识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并且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国人可谓是谈“食”色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因素主要有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最突出的问题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如“瘦肉精、染色馒头”等;微生物污染;假冒伪劣食品,如用地沟油加工的油炸食品;以及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害。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食品市场中涌现出了许多转基因食品,如转基因大豆油等,但是高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高科技成果的同时,也会承担一定的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表面上直接原因是不良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但更深层次原因是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和政府检测监督机制的失灵。面对形形的食品安全事件,很难简单地把问题归结于某一个环节。在食品生产、加工、储运、检测和消费的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由乱到治的过程,最重要也是责无旁贷的力量来自于政府监管。但就目前来说,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着实令人堪忧。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这种“分段监督”的模式,初步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链,形成了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格局。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以质量检测为例,一个产品多部门重复检测、无效检测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瘦肉精,各部门都在本监管环节进行重复检测,浪费了有限的财政资金。与此同时,“各环节衔接不紧,力量分散,尤其是一些难以监管的地带,比如小餐饮、小作坊等等,责任难以界定,容易形成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

(2)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基础,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据了解,《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几乎每个监管部门都有权制订国家或是行业标准,没有真正做到行家立法,导致标准制订泛滥,甚至还有标准打架的现象。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3)检测水平低,满足不了当前的需要我国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一方面科研经费不足,检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机构技术资源相对匮乏,快速、灵敏的检测手段不能及时应对食品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另一方面分散的检验体系之间,标准不同、运用的检测手段和仪器不同,造成监测结果不同,使检测的严肃性、客观性、科学性、公证性受到质疑。这些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带来很大不利。

三、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几点措施

(1)健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配套法规。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在行政法规及规章方面,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至今没有出台。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也因为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完备,实践中难以执行,不仅给生产经营企业带来不便,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混乱。

(2)改革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归并执法职能,建立权威、高效、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体系。建立权威、高效、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必须改革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目前“一个监督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多部门监管的体制,由一个执法部门归并所有执法职能,实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体制;改革食品安全监管“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形成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的统一、综合监管的格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国家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法律职责。

(3)还要有一套系统的完善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必须强化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出现问题,不论最初的缘由如何,企业首先要承担责任,不能推诿扯皮。政府相关部门也要承担检验检测不到位、监管不力、隐瞒信息、渎职、不作为和权力腐败等责任。并且要依据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法律、行政和经济上的处罚。这里不仅需要来自权力部门的监督,还需要其他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的监督,要让全社会都能认识到食品安全是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大事,从而自觉地把维护食品安全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这样,我们这个社会的食品安全保障就有希望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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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斌.对食品安全立法及改革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思考[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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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盼.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对策[J].BRAND.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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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潮,徐东明,熊居宏,李庆英.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控制措施分析[J].中国民康医学.2012;(16)

食品监管范文2

工学博士,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食品质量与安全,国家标准“GB/T 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主要起草人。

廖冰君

德国利普应用科技大学生物工程专业硕士,工程师。自2005年起在德国拜-发R-Bioph&rm公司从事研发和项目管理工作,现担任拜发分析系统销售(北京)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曾凭借德国工业企业重点产业项目“乳及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快速检测方法的设计、建立和研究”,获得德国“2005年度最优秀外国学者奖”。

刘开朗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专业博士。现任Neogen在华业务机构安德珍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技术总监。2007--201 O年就职于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开展瘤胃微生物和乳制品中病原微生物检测研究;2009年作为访问科学家在澳大利亚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cSlgO)开展元基因组学研究。

Jose M.Carre

药剂师,专门从事食品科技的研究,在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方面有近1 8年的从业经验。其在拉美及欧洲的很多国家工作过,帮助当地企业开发并实施他们的QA规程,HACCP标准及良好生产规范(GMP)。2005-2007年,担任高乐高(天津)的运营总监。目前成立了Qa+咨询公司,致力于为有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食品企业提供帮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人们更加关注饮食的科学与健康。据全球统计,普通人群发生食物过敏的几率约为是5%,某些特定人群比例还会再高。因此,食品致敏原的管理与检测作为近10年来的新兴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与发展,我国近几年在食品致敏原的管理与检测方面也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本期《特别报道》力邀该领域专家与学者齐聚一堂,深入食品致敏原的管理与检测领域进行探讨与交流。食品致敏原管理的必要性

记者:我国食品领域开展致敏原管理的必要性有哪些?

高东微:食品致敏原成分管理在食品安全方面是一个新兴事物,在食品行业真正开展起来也只是近10年的事情。食品致敏原成分检测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信息更新也非常快。

在我国建立食品致敏原检测技术,首先为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物过敏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而且致敏原对于不过敏的人来说并不是有毒有害物质,因此食品致敏原的管理重点在于标识,这样就需要配套的检测技术进行生产指导和产品的复核性检验,以达到对食品致敏原成分的标识管理,为过敏人群有效回避致敏物质提供准确可靠的技术依据;其次,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比中国早很多,欧美发达国家是已将食品致敏原检测作为食品安全领域个独立的专业方向。所以,在我国建立食品致敏原成分检测技术体系并且在食品行业中广泛应用,还具有提升我国食品行业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保障出口食品贸易的作用。

食品致敏原成分的标识管理

记者:目前我国有关食品致敏原检测方面现行的标识法规标准有哪些,相比国外相关标准,有何差距?

高东微:目前,我国已经具有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管理方面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并对检测技术在食品行业中的应用提出了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包括两个:一个是“GB/T 23779 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这是我国第一个有关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管理的国家标准;另个是”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中规定了致敏物质的种类和标识方法。

刘开朗:我国对致敏原的研究及管理规定,包括消费者的认知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均存在较大差距。今年4月,我国卫生部公布了将于2012年4pJ实施的“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2004年版本规定相比,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其中,对标注致敏物质做出了规定,要求以下食品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3鱼类及其制品:4蛋类及其制品;5花生及其制品;6大豆及其制品;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欧盟关于食品标签、标注和广告的2003/89/EC指令于2000年颁布并经多次修改,要求食品标签要提供有助于食品过敏者能够避免对某类食品产生过敏的信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于2004年颁布了《食品致原标识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有在美国境内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该法规中对食物致敏原的标识要求。对于含有未声明致敏原的产品,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3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Jos e M.Carre:在欧盟官方文件中,第次提及已知致敏原存在的文件是《食品安全白皮书》,该白皮书于2000年1月。直到2003年11月,欧盟2003/89/Ec法令颁布,其在200。/13/Ec法令的基础上增加了包含12组潜在致敏原的附加条款。后来,在2006年12月,2006/142/Ec法令颁布,再次对之前的法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2类致敏原,并且要求如果有致敏原存在必须声明。

在欧盟官方首次声明致敏原存在规定之前的10年里,一些国家由过敏人群成立的民问组织不断向连锁超市和生产企业施压,要求其宣布哪些产品含有致敏原。随后,欧共体成员国中的很多大型超市已经要求他们的供应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其产品是否含有已经被确认的致敏原。但是,因为那时致敏原的声明不是强制性的,因此通过食品产业链来获取相关的信息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此外,民问组织也对本国及欧洲当局施压,以便能够通过相应的法律及法规,确保致敏原信息能够在整个食品产业链中出现。

食品致敏原主要检测技术及标准检测方法

记者:食品致敏原检测领域主要采用了哪些检测技术和方法7各自特点如何7目前国内外制定了哪些标准检测方法7

高东微:目前,食品致敏原检测技术根据检测对象分类,可分为直接检测致敏蛋白质方法及检测致敏原标志物质方法;根据检测技术原理分类,又可以分为蛋白质和基因水平的检测方法。食品行业真正应用的检测技术主要包括免疫层析、ELISA和PCR。其中,前两种技术检测目标物质是致敏蛋白质,而PCR的检测目标物质是致敏原标志物质――基因。食品行业使用检测方法实际应用中各有侧重,从免疫层析,到EISA,再到PCR,检测需要的时问、试剂、设备成本不断上升,与此同时灵敏度也不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应用最多的是免疫层析技术,检测对象往往是原料、生产环境等;企业外部的检测实验室,如官方检验机构、研究所以及行业的中心实验室,主要对食品进行检测、研究和审查,因此其通常会使用PCR技术。此外,因为食物过敏机制和致敏物质的

种类至今都没有完全明确,所以对食品致敏原成分的标识管理,原则上只要求对生产中使用的或无意中可能混入的致敏物质做出“含有”或“可能含有”的标识说明。这样来,对于食品致敏原的检测技术,

方面要追求尽可能低的检测底限,来鉴别样品中是否含有极微量的致敏原;另一方面,又需要特别关注阈值附近浓度检测技术的定量准确性。

国际标准方面没有针对某致敏原种类的检测方法。对于某些检测技术已经比较成熟的致敏原,德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已经制定了国家标准方法。随着技术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逐步建立各自的标准检测方法。我国食品行业现行的标准检测方法包括:SN/T 1961.1-2007食品中过敏原成分检测方法(第1部分:酶联免疫法检测花生成分):SN/T1961.2-2007食品中过敏原成分检测方法(第2部分:实时荧光PCR法检测花生成分)DB 12/T 300-2006花生及其花生制品中过敏原成分的测定酶联免疫法:DB 13/T 1109-2009食品中过敏原卵蛋白的测定酶联免疫法。

刘开朗:检测方法的选择主要考虑所测试的食品特性(有无可检测的特定抗体或DNA以及可达到的检测极限)以及食品制造过程的加工历史等。ELISA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致敏原检测技术。食品致敏原检测的另个靶标就是特殊食品蛋白的cDNA。DNA分子可以通过PCR技术扩增,在PCR过程中DNA分子的引物也得到了扩增。产物即可利用分子量的大小在琼脂糖电泳上进行分离。

般来说通过引物的选择可以使具有定同源性的DNA分子之问的交叉反应降低到最低程度。以DNA为测试对象的检测方法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外来食物的检测中,如转基因谷物等。PCR方法对食物定致敏原的检测具有专性和灵敏度,但是其不能检测抗原或特定蛋白,因此检测结果不能与食物的真正过敏性相关联,而且食品加工过程对蛋白和DNA的影响不同,在些加工工序中蛋白和DNA可能被分离。PCR方法的优点在于,以DNA为测试对象的方法与以蛋白质为测试对象的方法相比,热变性条件下目标DNA可以有效提取而不像蛋白提取时受食物基质的影响较大:其另

个优点是其具有稳定性,不像蛋白质组成那样受地理条件和季节变化的影响。

廖冰君:欧盟在食品致敏原的法规设置、管理和监督检测方面直走在世界前列,为了维护其已经设立的标签法、致敏原管理条例等法规,政府和企业在食品致敏原检测产品方面的应用早已成为常态,诸如国家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使用ELISA方法核查产品标签标准内容:进出口海关实验室使用ELISA方法审核食品致敏原成分:生产企业使用致敏原快速检测条和ELISA方法对食品生产中的致敏原污染进行管理和控制:研究机构等使用ELISA和PCR方法对食品致敏原的阈值和限量等数值进行研究等。纵观国际市场,各国家和地区对食品致敏原的相关管理存在着较大差异,相应的检测水平和要求也各不相同。从专业领域而言,食品致敏原的阈值因其致病的特殊性而长期无法确定和统,所以食品致敏原检测产品在全球不同市场的推广进程也面临不同的境遇和挑战。

记者:我国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和检测技术方面具有哪些特点和要求?

高东微:针对目前我国在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和检测技术方面的需求情况曾开展了全国性调查:

个是对市售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标签信息的调查,样本覆盖了各种预包装食品:另

个是针对各类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的问卷调查,包括许多大家熟悉的品牌。结果发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国际标准中列出的8大类食品致敏原,以及其他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额外规定的致敏原,在我国食品生产中都有涉及,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来自小麦的麸质,其次是大豆,另外蛋类、乳类、芝麻、虾类、鱼类和花生的涉及比例也比较高。虽然各国法规标准中规定的致敏原成分种类很多,但是其对我国食品生产的影响差别却比较大,在建立食品致敏原成分检测技术的时候应当优先考虑涉及范围广影响大的种类,比如食品中小麦、蛋类、乳类成分的检测技术。另外,各种预包装食品往往都会受到食品致敏原的影响,但是不同类别的食品涉及食品致敏原的情况也差别较大,例如烘烤食品含有食品致敏原的比例最高,而冷冻食品的比例最低。因此,我国建立食品致敏原成分检测技术的时候,应充分考虑技术的适用范围,覆盖尽可能多的食品类别,而且对某些食品类别应当优先考虑。

食品致敏原检测的相关应用

记者:食品致敏原检测技术在我国食品行业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如何?

高东微:在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管理和配套检测技术方面,国内外差距非常大。在项针对全国90家大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调查中发现,截~'2009年超9成企业还没有建立相关的食品致敏原成分检测技术。少数已经建立了相关检测技术的企业,基本上全部都是外资、中外合资和出口龙头企业。他们所应用的检测技术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基于蛋白质免疫学检测原理的WLSA技术,另一类是基于核酸检测的PCR技术,且检测技术全部来自国外。究其原因,

方面由于其产品出口到国外,需符合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定;另方面也是由于这些企业本身与国外的母公司或投资企业存在着紧密联系,可以利用其在技术信息渠道上的优势做好技术储备。因此,这些企业在食品致敏原成分检测和生产控制方面已经接近或者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在所有调查企业中,超过半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建立食品致敏原检测技术的重要性,明确其培训需求,但其中绝大部分更为关注的是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法规标准的培训,检测技术对于他们来讲只作为配套技术服务。此外,在没有培训需求的企业中,1/3企业完全因为产品出口国家没有对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管理的要求而暂时没有需求:另外1/3企业则是因为其已经对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管理做好应对措施。

廖冰君:由于目前国内在食品致敏原管理方面尚处于摸索阶段,没有硬性的法规和要求支撑,因此国内市场上,食品企业基本仅在涉及产品出口时出口国要求检测致敏原的情况下才进行食品致敏原的相关检测。同时国内具备食品致敏原检测知识和能力的实验室也不多,从而导致了些国际知名的大型食品企业甚至将其产品直接发送到国外的总部或第三方实验室进行食品致敏原检测。总的来看食品致敏原法规和管理是国家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因此需要从法规到标准再到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进行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以指导企业对食品致敏原的检测和相关产品的选择。以欧盟为例,企业在选择食品致敏原检测产品时,首先需要查阅法规和标准,根据其要求确定检测方法及灵敏度,然后再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情况选择不同的产品。比如说,在进行食品成品检测时,选择ELISA试剂盒:而在进行生产线清洁管理和致敏原控制及HACCP管理时,选择致敏原快速检测类产品。

记者: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哪些环节可能发生致敏原污染,生产企业怎样确保食品的安全7国外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刘开朗:原料采购和共线生产是食品生产中致敏原交叉污染的主要来源。对食品企业而言,在现有质量管理体系中,参考国际相关管理流程,建立致敏原监控体系:对选择原料供应商方面,建立供应商审核程序,对生产场地及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严格审核,从源头开始控制致敏原。在生产中,执行国家相关条例及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每批产品的生产安全,确保生产环境清洁和清洗措施的有效性。同时,每批次产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每个上市产品的质量安全。食品生产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满足消费者日益提高的消费意识和日趋严格法规要求的同时,合理控制成本。

廖冰君:现在业内通常所说的食品致敏原管理,是指的作为污染物存在的食品致敏原,例如因为生产线交叉使用、空气粉尘传播、混合储存等原因在本不应该含有致敏原的食品中混入致敏原物质。因为大多数是未知情况下出现的,所以容易导致食品标签的漏标,从而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过敏。这些食品致敏原污染可能出现在生产的每个环节,特别需要管理和监督。建议企业建立HACCP管理体系时,全面纳入食品致敏原的管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如HACCP管理体系中涉及的关键点,也是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致敏原管理时需要注意的方面;严格执行HACCP及食品致敏原管理体系,正确理解食品致敏原管理法规和标准的内容并有效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并全线监控,这些都是保证食品致敏原管理和检测效果的核心内容。

Jose M.Carte:在欧洲实施食品致敏原的相关法规时,那些具有严格的食品安全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并没有因为法规的变换而受到严重影响。因为食品生产企业的QA和采购部门已同他们的供货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以便获取必要的信息。而其他企业则必须联络其所有的供货商以获取其是否存在致敏原的相关信息,然后评审其工序流程,尽可能地降低存在致敏原风险的产品数量及其他产品交叉污染的风险。随着2003/89/Ec法令的颁布,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年内形成必要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并获得通过,而且销售的产品必须遵照法令执行。另外,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两年内用完已经印好的包装材料,并依据新颁布的法令设立新的标准。

记者:先进的检测技术离不开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请介绍。下食品致敏原检测对实验室的相关要求,以及应该如何保障实验室先进的检测水平。

高东微:实验室建立了先进检测技术,采购了性能最好的试剂产品,并不能完全保证检测结果的及时、准确、可靠。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还要通过定的质量控制手段来保证。原则上,实验室应该执行IS01 7025国际标准,通过良好的质量体系运行保证检测工作的顺畅开展。对于食品致敏原成分检测来说,要特别注意3个方面的细节:

是定期参加相关的能力验证活动,二是组织和参加各种实验室问比对活动,三是在日常检测工作中经常性使用参考物质。

其中,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关键点就是防止交叉污染。实验室防止交叉污染的原则,与企业生产中防止交叉污染是相似的,就是对工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分析,找到可能发生交叉污染的位点,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利用合适的致敏原检测技术进行监控。

食品致敏原检测领域的发展前景及建议

记者:致敏原检测在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前景如何?对于今后食品致敏原的监管方面有何建议?

刘开朗:我国尚没有建立有效的食品召回制度,短期来看,致敏原的监控更多地是为了满足出口国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因此,我们在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中,应充分注意两点:

是与国际标准接轨:二是加快进度,制订符合我国当前食品生产实践的过敏原控制技术规范,以帮助国内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合理的过敏原控制技术体系。

廖冰君:目前食品致敏原检测技术的发展主要呈现yL~-特点:其是对食品致敏原阈值的研究讨论。确定了阈值,才能确定是否安全的“限量值”,而有了限量值,才能更好地指导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方法和产品的选择。其二是对食品致敏原的高灵敏性检测和定量检测。简单来说,检测产品越灵敏,能够检测出的食品中含有的致敏原就越低,也就更能保证食品致敏原的控制效果,且定量检测尤其表现在PCR方法的定量上。其三是对食品致敏原的对象的补充和完善。目前已有食品致敏原法规的国家,其定义和规定的食品致敏原种类各不相同,当然这也与各区域不同人种的饮食习惯有关,所以食品致敏原的种类也必然处于不断地发现和完善中。

食品监管范文3

关键词:比较法;食品监管渎职罪构成要件;食品监管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8-0094-03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对于个人的健康、社会的和谐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都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每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都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食品领域的监管,对预防食品生产中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关键作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这与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关系很大。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中,查处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11件465人。

我国刑法为了更加有力的保障民生,《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本文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探析。

一、俄罗斯刑法

由于苏维埃时期的俄罗斯刑法,其“指导思想与价值观作为一种外来文化,经过交流和融合,已成为我国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①而且“俄罗斯联邦刑事法理论与立法模式作为世界刑事法律理论体系的一个分支,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刑事法理论与立法模式相比,有其独到的特点和个性”。②

俄罗斯与食品监管有关的犯罪规定是《俄罗斯刑法典》第九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的第二十五章“危害居民健康和公共道德的犯罪”第238条。修订后的《俄罗斯刑法典》(2008年2月13日第61次修订文本)第238条有关“生产、储存、运输或者销售商品或产品、从事的工作、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安全标准罪”的规定内容如下:

1.“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存储或运输不符合消费者生命或健康安全标准的商品或产品,或销售上述商品或产品的,或者从事不符合消费者生命或健康安全标准的工作,或者提供不符合消费者生命或健康安全标准的服务,或非法发放或使用认证上述商品、工作或是服务符合安全要求的正式证明文件的(本项规定依据俄罗斯联邦联邦法1999年7月9日第157号联邦法令,于1999年7月14日颁布适用)应当判处数额为三十万卢布以下或者被判刑人两年以内工资或其他收入罚金刑,或为期两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为期两年以下剥夺自由刑(本款规定依据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3年12月8日第162号联邦法令,于2003年12月11日颁布适用)”。③

2.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由事前通谋的犯罪团伙或为有组织犯罪团伙实施的;(2)于2003年12月11日丧失效力;(3)针对专门用于六岁以下儿童的商品、工作或服务实施的;(4)过失导致他人身体健康遭受严重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判处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50万卢布以下或者被判刑人1年至3年以内工资或其他收入罚金刑,或为期3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为期6年以下剥夺自由刑,可以附加或不附加判处50万卢布以下或者被判刑人3年以内工资或其他收入罚金刑。

3.实施本条文第一条款或第二条款规定行为,过失致使二人或多人死亡的,应当判处为期4年以上10年以下剥夺自由刑。④

由此可见,俄罗斯刑法典没有单独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的罪名,俄罗斯刑法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一章。上述法条中与食品监管渎职罪有关的行为方式是非法发放了认证该条上述商品、工作或是服务符合安全要求的正式证明文件,而食品监管实践中多发的正是此类提供非法证明的行为。

我国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分为“基本”和“严重”两个量刑档次,而俄罗斯刑法典则将第238条与危害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分成了“基本”、“严重”和“最严重”三个量刑档次。两国这种量刑档次上的多层划分,较好地贯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情节设置上,我国刑法设置的情节规定过于原则、抽象,“这种‘粗放’式立法在留给法官极为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也带给法官操作上的极大困难,更使对量刑结论的评价成为难题”。⑤可见,我国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司法操作性差,但灵活性较高,能裁量疑难情形;而“俄罗斯刑法设置的量刑情节较为具体细腻,降低了司法操作上的随意性,但这种封闭式的设置较为死板,有时难以对付实践中的窘况。不过,从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精神看,俄罗斯刑法具体细腻的量刑情节设置更为可取”。⑥

二、我国刑法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渎职行为构成犯罪通常给社会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损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依法公正、有效执行公务的信赖,侵害了社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罪的客体为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以及刑法保护的社会和个人的利益。⑦

2.客观方面。(1)实行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将本罪的实行行为,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类型性地表述为“”或者“”,但没有作具体的描述。我国刑法渎职罪中规定了罪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情形的渎职犯罪,其实行行为与罪和罪的实行行为的基本含义相同,但有自身的特点。本罪的行为,可理解为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实施违背其法定职责所要求的行为,即超出法定监管职权范围,违法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及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以不作为方式消极地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以及以作为方式实施违背其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2)结果犯。本罪是结果犯,法定危害结果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⑧如果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有或者的行为,但未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则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因为刑法是保障法,因此本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等相关规定确定。(3)因果关系。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须行为人的渎职行为与法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该因果关系包含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⑨食品监管领域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仅限于渎职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直接或必然因果关系的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渎职行为通过直接责任人员渎职行为的引起危害结果。因此主管人员构成犯罪,只要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间接或偶然的因果关系即可。

3.主体。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和第95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职责范围和法律责任。《刑法》作为该法的保障法,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食品监管渎职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两类:其一,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⑩

4.主观方面。根据修订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该罪的主观罪过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因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实行行为包括行为和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故意承担的刑事责任比过失大。故意和过失的区分要根据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渎职行为可能造成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目前存在争议的是行为的罪过形式,即的罪过形式是否包括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应当包括直接故意。因为,第一,当行为人因而时,其对发生法定危害结果有明确认识,是直接故意。第二,根据刑法学理论,凡是间接故意可以构成的犯罪,直接故意也必然构成该罪。食品监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上过失的认定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涉及到监督者过失罪过的认定。我国没有监督者过失的专门理论。监督过失的认定有两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当被监督者过失导致法益侵害结果较轻时,应适用“预见可能性”标准,即监督者必须对被监督者实施过失行为有具体预见可能性时,才追究其监督过失的刑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当被监督者过失可能侵害重大法益,或者被监督者资质不够等存在特殊情况时,可直接认定监督者的监督过失责任。《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结果要件是“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其他严重后果”。而且,由于食品安全事关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可直接认定监督者的监督过失责任。11

三、我国食品监管主体的完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式”管理。中央一级有国务院及其本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地方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是,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这必然导致监管体制混乱,各个部门都去争利益,却相互推诿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使司法机关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发现查处难。由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我国食品监管主体。

美国由联邦政府承担食品监管职责,具体监管由专家组成的独立管制机构来实施。欧盟在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和相关法规的制定上由欧盟委员会、欧洲会议等相关部门完成,具体到执行则由独立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局来完。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受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等机构管理,并且不负责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制定,这样就将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分离。

“日本食品安全规制模式采用了以行政性规制为主导,以经济性规制为主体,以社会性规制为基础的多元化规制模式。行政性规制主要指建立在国家如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如何抑制损害的扩大、如何进行事后的补救、如何缓和甚至消除不利影响的基础之上的内容。经济性规制是指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各种经济政策、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以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的特有体制,亦被称为混合型经济体制。日本采用的经济性规制模式,可以实现食品企业的自我约束。社会性规制模式是指为了纠正市场失灵而导致的资源配置的非效率性和分配的不公正性以及维持经济、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社会总体福利的提高。日本所采用的社会性规制模式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横向制约性和责任性的特点。该种模式主要体现为食品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自治团体等第三方部门对食品安全的规制作用,并突出其成本低、效力强和方式灵活的特点”。12

由此可知,国外食品监管主体,尤其是具体的执行机构主要是独立于政府的独立机构,或是社会组织,目的是保证监管的公正与独立,同时亦有助于促进企业自律。以这种方式更能促进食品安全社会环境的改善,促进监管的良性循环。因此我国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范围应当缩小,将具体执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交给独立于国家机关之外的独立机构和社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在宏观和政策上监督指导这些独立机构、社会组织进行食品监管。这样具体执行食品监管职责的主体就可以去行政化,不仅可以提高监管效率,而且有利于对其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注 释:

①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②赵路译.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③吴占英.中俄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之比较[J].政法论丛,2013,(1).

④赵路.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73-174.

⑤高一飞,陈海平.“从技术到制度”:我国量刑程序改革述论[J].政法论丛,2006,(6).

⑥吴占英.中俄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之比较[J].政法论丛,2013,(1).

⑦贾宇.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及适用[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

⑧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495.

⑨肖本山.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解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

⑩谢望原,何龙.食品监管渎职罪疑难问题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2,(10).

11 谢望原,何龙.食品监管渎职罪疑难问题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2,(10).

12 崔吉子.日本:监管覆盖农田到餐桌全过程[N].法制日报,2013-7-9.

参考文献:

〔1〕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赵路译.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高一飞,陈海平.“从技术到制度”:我国量刑程序改革述论.政法论丛,2006,(6).

〔4〕吴占英.中俄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之比较.政法论丛,2013,(1).

〔5〕肖本山.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解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

〔6〕谢望原,何龙.食品监管渎职罪疑难问题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2,(10).

〔7〕崔吉子.日本:监管覆盖农田到餐桌全过程[N].法制日报,2013-7-9.

食品监管范文4

2015年,__食药监管工作以维护“两个安全”为中心,围绕“监管、改革、项目、保障”四项工作,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提升监管能力,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1、抓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一是组织开展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对辖区内监管对象的100%全覆盖;二是按照国家总局、省局部署组织开展好各项专项整治,坚持有序规范与严厉打击相结合,确保整治效果;三是组织开展技术监督,确保省下达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不良反应监测任务的完成;四是组织开展好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全力保障重大活动顺利开展;五是进一步强化监管基础工作。适应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程监管食品药品的新格局,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2、抓改革,促进监管体制不断完善。按照省里和州委、州政府部署,以充实、加强基层监管为重点,做好组织推进工作,确保县市体制改革的落实。具体做好四个确保,一要确保职能和机构整合到位,特别是乡镇基层监管所建设;二要确保人财物划转到位;三要确保机构组建及时到位;四要确保职责落实到位(地方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力争把经费保障好,把编制争取好,把力量配备好。

3、抓项目,实施科技强监促发展。重点抓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项目建设(业务用房建设1250万元,仪器设备920万元)。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报批落地。申报立项批复下达后,科学组织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力争早日建成,早日发挥效益。组织力量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早衔接发改部门,立足实际,着眼发展,推动可行、有利于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项目进规划。

4、抓保障,推进监管能力提升。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重点抓好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监管执法装备的投入,确保新组建的机构具备监管履职的必要条件。争取政府加大对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检验检测等项目经费的保障投入,切实增强保障能力。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队伍整体的监管执法能力。

1、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一是结合体制改革建立乡镇、街道基层监管机构,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所为主体,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为补充的监管队伍,消灭监管盲区、死角;二是加大基层监管人员培训和监管制度建设,形成有效监管能力;三是开展食品药品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实行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整治打击力度。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树立监管权威,构建刚性有力的监管秩序。加大大要案件的办理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使违法分子“不敢为”,促进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不断改善。

食品监管范文5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府[2004]50号)及**市机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江机编办[**]**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环境保护、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和品种监管,监管责任包括证照监管和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监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牵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的综合管理。

(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条件(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初级农产品指未经加工或仅经过挑拣、清洗、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农产品。

(三)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初级水产品(含义同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不包括卫生许可)。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

(六)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并负责流通环节和食堂、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并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七)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行业的指导和管理;负责牲畜屠宰和食用盐、酒类的具体监管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负责联系、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牵头召开各职能部门的有关工作协调会。各职能部门之间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加强执法沟通与协调。

三、几种特殊行为监管职责的划分:

(一)商场、超市、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二)集贸市场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三)门店销售食品,凡所销售的食品是在同一场所内生产加工的(前店后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生产加工和销售食品的行为在不同场所进行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据本意见第二款(四)、(五)项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管。

(四)生产加工环节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流通环节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

商场、超市、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属食用盐、酒类等特许经营食品的,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建立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制定具体的情况通报和案件移交制度。各环节负责牵头查处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负责发现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或与证照发放条件不相符的行为,如该行为属于本部门证照许可的管理范围的,由本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如不属于本部门查处取缔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和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取缔,同时做好对查处的跟综督促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发放、吊销、注销证照等情况通报其它职能部门。

食品监管范文6

一是任务中要表现当局的任务思绪,精确掌握食品安全的任务态势,对食品安全的每一个问题,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存眷民生的角度来察看和看法。

二是要调查各本能机能部分的平安监管职责,经过食安委办公室的组织协调来整合各部分的法律资本。在任务中不详细代替,然则要准确调查和把握详细,使各本能机能部分的法律重点、法律优势愈加表现,补偿各法律部分在法律理论中表露出来的因本能机能穿插而构成的缺陷,促进法律任务的协谐和全体化。

三是要经过食安委办公室这个平台,完成信息、资本、治理资本的共享,为当局抓好食品安全任务起到顾问助手效果,使抓手功用愈加的表现。

四是经过宣传使人民群众调查食品安全任务的艰难性,进步自我维护认识,构成人人参加,人人存眷食品安全,疏通食品安全监视告发渠道,向全社会各本能机能部分的监视告发德律风,使制售假劣食物的恶败行为处于全社会的监视之下。

五是自动积极的协调各部分,构成监管合力。食物行业种类多,面广,治理由多个部分执行分段治理,任何一个环节都有能够呈现问题,我们要尽量的补偿各司其职中存在的监管破绽,要表现组织协调功用和综合监管才能,要克制坚苦,谦虚进修,自动到各部分走访,调查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增强联络,积极沟通,不按期召开部分联席会,互通有无,共谋食安大计。树立互念头制,为下一步任务奠基根底。在做好规划,制订方案中当好主角,详细监管法律中当好副角,在经历推行、信息传递、效果总结中当好效劳员,构成监管合力。

六是树立和运转好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经过按期召开各部分联席会议的方法,剖析食品安全情势,落实监管办法,稳固协调关系。

七是树立食品安全应急反响机制。制订和树立严重食品安全变乱的应急方案,做到对严重食品安全变乱反响矫捷、协调有方、措置有力。

八是树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查机制,依照当局负总责的准则,凸起各部分分段治理和种类治理的责任,对因部分任务不作为或懒惰形成的食品安全变乱进行有用的责任追查。

九是树立食品安全信息按期准则,经过信息上报总汇,增强部分间的沟通,经过信息总汇,实时为当局供应精确、敏捷的食品安全信息,为指导准确决议计划供应效劳,并不时的在监管中完美准则、在综合监管中理论和查验准则的方法,来表现我们的综合监管本能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