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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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污水流量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它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唐山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在线监测系统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验收技术要求,并负责在线监测系统正式联网运行前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线监测系统属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换、改动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及其信息接入、传输设备。需要拆除、闲置、维修、更换污染物在线监测仪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市环保局批准。

第四条排污单位负责自筹本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建设费用。且必须按照《监测站房与仪器设备安装技术要求》(HJ/T353-2007)提供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等条件。

第五条凡是被列入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环保局规定的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任务。

第六条在线监测系统正式运行前,排污单位应向唐山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测试报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在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七条安装范围。凡被列入国家重点污染源(国控)和省重点污染源(省控)和市级重点污染源(市重点)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时限要求,按时安装完毕,并与市环保局指挥中心联网,在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完成此项工作。

第八条排污单位优先选择使用经市环保局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第九条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7)的要求,对数据的采集、上传进行处理,并负责数据传输接口与监控网络端口的对接,保证与市环保局指挥中心联网运行。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将该设备与市环保局指挥中心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网,并试运行30日。在试运行期满后的30日内,应当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市环保局成立专家验收组,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的要求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进行验收,大气监测设备的验收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申请验收之日,由市指挥中心技术人员重新设定系统密码;同时排污单位将在线监测仪器房钥匙全部交给市在线监测办公室,并纳入第三方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申请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设备验收对比测试报告;

(二)设备试运行30日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备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三)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委托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管理自动监控设备的合同。

第十四条经验收(校验)合格后的自动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环境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对比监测校验。正常生产条件下对比监测校验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内容之中。

第十七条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需停运、拆除、部件更换、重新运行,应当在7日前报经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批准同意。监察支队自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自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闲置后重新启动,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环境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自动监控设备检修、部件更换后,须进行人工标定。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管理委托给依法取得运营管理资质证书的社会化运营单位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与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签订运营管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范文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污染源治理方法

(1)源头治理。采用BME综合抑尘技术,主要主要包括生物纳膜抑尘技术、云雾抑尘技术及湿式收尘技术等关键技术。源头治理粉尘,提高的除尘效率,适用于适用于散料生 产、加工、运 输、装卸等环 节,如矿山、 建筑、采石场、 堆场、港口、 火电厂、钢铁 厂、垃圾回收 处理等场所。

(2).工业合理布局,以方便于污染物的扩散和工厂之间互相利用废气,减少废气排放量。

(3).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群,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排放方式。这是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力措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 污染源;自动监控;质量控制;应用

中图分类号:X501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扩大了经济发展空间,但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压力日益加剧。目前,全国各地的监控中心及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还没有全面的投入使用,由于在系统的应用和管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导致数据大多处于闲置状态。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全面将数据应用于环境管理,切实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效用。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及应用现状

1.1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现状

在我国五年计划的实施期间,全国各地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监控中心的建设、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及联网工作。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投入正式运行,收集了大量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部分地区采用第三方运营的方式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管理,有资质的运营单位提供了相应的技术、人员的支持,有效保障了企业现场端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1.2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情况

近几年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为更好更规范的监控企业,全国各地区陆续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责任环保部门每季度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污染源监控等部门对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设备比对监测、制度建立与执行、现场端设备运行与管理核查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方可应用于环境执法及环保管理工作。

1.3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情况

由于缺少必要的政策、制度支持及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的管理不到位,目前,自动监控数据多应用于排污收费和对企业的日常辅助监管,很少真正应用于总量减排、环境统计、环评管理、污染防控等工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发挥情况还不尽如人意,无法切实地为环保管理决策提供服务。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模式存在问题

2.1.1 前期建设不规范,导致数据质量不良

①初期建设过程中不规范导致设备运行不稳定,难于保证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十一五”建设期间,全国各地市急于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部分设施在建设时没有达到国家的相关规范要求,比如企业排污口未进行排规范建设,采样点位、计量堰槽的设计、数据传输达不到要求等,建设过程的不规范易出现设备在运行不稳定、比对监测不合格、数据不全等情况。②部分设备存在缺陷,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大部分地区企业端使用的监控设施仅设计有普通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没有真正意义的反控系统,对出现超标或异常数据无法进行进一步的判别与处理,影响了数据的准确性;大多数设备的采样系统(主要是废水自动监控系统)均存在无法全面封闭与控制的缺陷,企业可利用其制作虚假数据;部分数据传输系统与分析系统之间采用模拟信号传输,输出量程的设置若不合理即影响到采集数据的准确性,环境监察部门也难于监管。

2.1.2 监控设施比对监测难以全面完成,影响数据有效性审核通过率

目前,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基本得到了保障,但由于非国控企业不在强制监督性比对监测范围内,也没有相应的补助资金,很难自觉申请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无法确保所有企业自动监控数据的合法性。同时,还有些企业属季节性生产的企业(比如淀粉、制糖行业),企业根据市场及原料情况开停机时间并不确定,监测部门难以按照监测计划开展比对监测。

2.1.3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校核机制尚不完善,数据的准确性仍有待提高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可应用于环境执法和企业排污量的核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监控设备的特殊性或运行环境的改变,难免还是会出现一些异常数据和缺失数据时段,数据应按照国家的规范和要求进行剔除和补遗后才能真正应用。目前,大部分地区对数据校核并不重视,有些是没进行校核就直接应用,有些是通过手工进行部分校核,有些是通过软件全面进行校核,然而并没有配套建设校核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无法真正保障数据的准确。

2.2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模式存在问题对策探讨

2.2.1 落实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化整治工作

各地区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对建设完成的系统进行全面清查并提出整改方案,督促企业实施 ①对于未列入环保部产品认证名录、未通过适用性检测的设备,对设施生产企业已倒闭、设备损坏无零配件更换、长期瘫痪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对数据采集系统及分析系统无反控功能的设备实施淘汰更新;②增强环保部门对现场端设备的反控功能,增设超标、异常留样系统及数据日志管理系统,实现环保部门对数据的真实掌控与分析处理。

2.2.2 改变比对监测模式,采用多元化的质量控制方式

①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社会化监测的制度,非国控企业可选择社会上其他有相关资质的监测部门开展比对监测工作。效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行模式,想承接比对监测业务的监测单位按规定在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环保部门每年定期对其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单位可进入当地市场。同时,将监测补助直接下拨非国控企业,鼓励其完成有效性审核的相关工作。②环保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合作,企业可任意选择采用环保监测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仪器的检定,同样保障数据的有效性、合法性。

三、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校核机制, 提高数据准确性

建立数据校核过程的质量控制机制,一级校核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通过软件对数据进行剔除与补遗完成初步校核,二级校核人员通过企业生产设施、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数据,根据物料衡算的方式计算排污量,与补步校核后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三级校核人员根据分析结果及实际工作业务情况,对数据进行最终的校核确认。通过校核后的数据可全面应用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相关的环保管理工作。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得到有力保障后,应全面应用于环境管理。首先应配套相应的制度对数据的应用管理,通过制度要求统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避免再出现一个企业多套数据的情况;其次应提升监控软件平台功能,集成融合其他环保业务数据,提升数据应用层次,实现智能化环保评估审批、环境容量核算评估等,切实为环境管理提供服务。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对于环境的保护也越来越关注,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质量控制与应用分析旨在更好的服务于同行人员,希望共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出一份力,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为人们提供更优质的生活环境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Z].2008.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范文4

Abstract: The problems abou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tatal amount of pollutants are provided such as deficiency of technical specification,not satisfaction of monitoring ability and personnel quality,incoordination of enterprises and practical situation not dissimilar to predicted total amount of pollutants by EIA. Solutions for the problems abou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total amount of pollutants are proposed to serv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总量;总量监测;总量控制

Key words: total amount of pollutants;total amount of pollutants monitoring;total amount of pollutants control

中图分类号:X5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7-0158-02

0引言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环境法调控手段,同时也作为一种技术措施与污染物“浓度控制”并驾齐驱,成为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可量化标尺。它的主要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相应发展而变迁,从个体污染源排放到区域总体排污,到能够使执法机关据以实施行政行为,再到评判一方官员的政绩,最终甚至决策我国地区间生态平衡下的区域发展宏观战略,总量控制在环境保护中的身影随处可见,且愈加重要。

目前,总量控制的范畴,在我国主要用于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一要有适当的指标,也就是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二要有落实措施;三要有考核机制。这3个方面都要求总量监测成为总量控制工作的基础。

总量控制的依据是总量监测,需要监测做坚强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对监测技术和监测力量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现通过对总量监测中存在问题的剖析,探讨如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合理性、有效性等问题及解决办法。

1存在的问题

1.1 技术规范不够完善

总量控制的引进研究、政策运用、法律确认,在我国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但迄今为止,总量监测技术规范还不够完善,2002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水污染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但大气污染物总量监测技术规范至今尚未出台。长期以来,废气污染物总量监测依据仅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明确了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考核。由于缺乏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总量监测技术规范,对于大气污染物在监测浓度小于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对结果的处理存有分歧。有的参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不参与总量考核,也有的按检出限的1/2计算,两种方式核算的总量差异很大。

对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生产负荷是有直接关系的,实际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都是在一定的生产负荷下测得的,在评价一个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标时,是否应该折算到100%负荷下,到目前为止没有统一规定。从理论上讲,环保主管部门核批给某个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都是考虑企业满负荷、全年运行情况下的,应该折算。但实际情况由于企业产品受市场影响,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工况。另外,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出现故障、定期检修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负荷,大多数企业不可能长期稳定在满负荷工况下运行,实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按满负荷折算出入数大。

1.2 监测能力和人员素质难以满足变化的生产工况

绝大多数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是一个连续、不稳定的排放过程,并且该过程与排污单位生产状况相对应,企业任何生产环节发生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反映到排污状态变化上,可以说,在企业不同的排污时刻,污染物的排放量是变化的。这就要求在排放总量核定上所采用的监测数据要准确、可靠、有代表性。但是,如何才能采集到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必须基于监测人员对企业的排污状况十分了解的基础上。现在的企业种类繁多,采用的生产工艺又千差万别,大多数监测人员只是具备了现场采样技能,对变化万千的生产工艺和生产工况了解甚少。很多情况下,笼统地将企业的排放当作是稳定、连续处理。

1.3 企业的配合不到位

废气中的无组织排放,作为排放总量的一部分在总量核算时应该予以考虑。根据《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规范(工业废气部分)》,对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和无条件进行实测的污染物,可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总量核算;在《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中规定,对日排水量小于100t的企业,废水排放总量采用物料衡算法统计。物料衡算的依据是企业提供的物料平衡情况,事实上物料平衡情况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一般不愿提供得很详细;另外,物料平衡中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受工况和负荷影响,也不是持续稳定的。

1.4 环评预测总量与实际情况出入太大,且不合理

近来,在“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由于总量超标影响最终验收的项目越来越多,这一方面验证了总量控制严于浓度控制的事实,但另一方面是由环评批复总量不合理导致的。批复中的总量一般都是根据项目环评报告书建议申报的,环评报告书中的总量往往以污染物产生量×(1-环保处理设施的去除率)而得。但是环评单位往往忽略了低浓度情况下,设施处理率会远远低于设计去除效率的现实情况。在实际监测时发现很多企业污染物产生量远远低于环评预测结果,进口浓度低会直接影响环保设施的处理率,使得处理效率根本达不到环评预测效果,最终导致监测总量超标。

2对策与建议

2.1 制定和完善相关监测技术规范

尽快出台大气污染物总量监测技术规范,完善水污染物总量监测技术规范,并对浓度未检出时的总量核算予以明确规定,考虑到企业生产工艺确有污染物,建议在浓度未检出时,按检出限1/2核算排放总量。在总量监测中,对特定污染源的监测,一些非标准方法或非统一方法在与标准方法对照检验的基础上,应允许使用不同的方法检出限有所不同,报出的检出限应与所使用的监测方法相对应。

在“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核算总量时,建议折算成100%负荷下的排放量。并建议管理部门在核批企业的排放总量时应考虑现有处理设施及工艺的实际处理效果,提高可操作性。

2.2 加强在线监测监控体系的建设

自动在线监测是实施总量控制监测的最佳选择。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是利用现代监测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对排污单位实行全程监督控制的管理系统。建设污染源监测监控系统,通过自动化、信息化等技术手优更加科学、准确、实时地掌握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污染源排放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于确保污染减排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大多数地区已在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了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同时配套建设县级监测监控中心(县环保局监控平台),实现对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和污染源管理一体化,最终形成省、市、县、企业四级联网监控,保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制度的实施。

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现省、市、县及企业四级联网和污染源数据的传输和数据共享。采用较为先进的技术指标,确保在一定时间内不滞后。紧密结合全国环保实际,结合各地环保工作的特点,结合各地环保工作的特点,确保系统使用简便、功能完备,运行稳定,维护及管理便捷,费用经济。

认真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并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及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持续、稳定地运行。在加快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监管模式。监督性在线监测的监管模式是有限的,在重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作用的同时,现场环境执法检查、日常监督性监测等其他监管手段依然不可偏废,通过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定期上报制度,建立完整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并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相比对,随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的动态变化情况,真正发挥在线监测系统“电子眼”的监督作用。

2.3 加强监测人员自身专业素质的建设

监测质量是监测人员素质、监测仪器设备、监测过程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的综合结果,而监测人员专业素质又是监测质量优劣的决定因素。总量监测相对于浓度监测而言,技术性更强,工作量更大。总量监测人员除了应该具备必要的采样技术外,首先应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状况,进而了解污染物的排放规律。各监测单位应该加强监测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规律,建立一支涵盖不同行业的监测领头人队伍。

3结语

总量监测是实施总量控制的重要基础,为使总量监测技术更加合理、完善、更具操作性,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地探索研究,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统一的总量监测技术规范,以便规范总量监测行为,提高总监测质量,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赵绘宇,赵晶晶.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法律演进及趋势[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7(1):28-34.

[2]朱焕山,史红香,刘佳宁.废水不稳定排放状态下污染物总量监测[J].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0,20(1):45-47.

[3]齐文启,汪志国,孙宗光.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技术路线及要求[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0,12(3):1-3.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范文5

“1831”实现环保管理智慧化

何春银介绍“1831”的名称含义时表示,“1”是建设一个全省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控系统;“8”是集成饮用水水源地、流域水环境、大气环境、重点污染源(包括污水处理厂)、机动车尾气、辐射环境、危险废物、应急风险源等8个子监控系统;“3”是组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统一归口管理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对监控数据质量实施“全生命周期”控制;后一个“1”是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控运行机制,出台一套环境监控管理办法,实现对全省生态环境的现代化监管。

通过“1831”,解决了反映环境数据的归一输入与统一输出的问题。改变了过去多数多源,多源并用,信息不共享,部门难协同的现状,实现了一数一源、一源多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数据不共享是当前实现智慧城市的最大问题,“1831”可以说是一个环境治理的典范。

据介绍,“1831”工程实施后,水环境自动监测覆盖全省117条主要河流,26个省界断面,62个市界断面,6个近岸海域功能区;空气环境自动监测覆盖183个国、省、市控空气自动站、省辖市灰霾监测站和县以上空气自动站;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覆盖全省992个重点污染源(废水330,污水处理厂366,废气230,重金属66)及79个市控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覆盖全省111个(其中4个备用水源地)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在演讲中,何春银用鼠标在系统中通过一个简单的操作,就可以远程关闭或者打开常州市一个工厂的雨水排水口。“动一下鼠标,就能把生态感知指数以至于在全省的排名自动排出来。所有的事情都在这里信息共享,让我们时刻通过这个平台感知着江苏环境的变化。”何春银呼吁,“不仅仅要用3S的技术推广信息化,更应该把生态的灵魂放在信息系统里面。”

Portal for ArcGIS的强大支撑

“1831”工程背后强大的技术支撑中,GIS是至关重要的。据介绍,“1831”是基于Esri的ArcGIS平台,包括采用了ArcGIS for Server的最新扩展模块Portal for ArcGIS。用户可以使用该模块搭建综合性的GIS门户,建立一个基于地理的工作平台。它可以按照企业不同的组织部门、不同的专题类型,对GIS资源进行集中的组织和管理,并可实现不同部门间资源的灵活共享,提升企业的协同工作能力。此外,它为用户提供了即拿即用的在线制图环境,用户无需具备专业的GIS知识背景,就可以在这个环境中轻松实现业务数据上图,并能够进行基于地理的数据分析。它还可以作为私有云GIS平台的门户,用户无需安装、维护专业的GIS软件,即可通过Portal for ArcGIS使用云GIS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