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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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范文1

XX市法律援助中心自*0年7月1日成立以来,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正确优秀领导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获得XX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XX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和XX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为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就近年工作和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下汇报:

一、近年工作回顾和主要做法

(一)建立机构,进一步加强队伍和网络建设。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的社会作用,今年4月,成立XX市法律援助志愿团,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工作网络和格局。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先后成立了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民营企业维权中心、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站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法律援助站等,共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挂钩联系工作制度,有关律师所设立咨询接待日,定期到残联、妇联援助站实行咨询服务,由专职律师值班,促进援助站工作有序开展。

(二)狠抓办案,切实维护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XX市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共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677起,且每年援助案件呈增长趋势;“12348”协调中心解答咨询电话10022个,接待群众来访2604人次,分流解决纠纷125起。先后参与了“3·25”XX段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白石“10·29”重大火灾事故等突发性、的处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备受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三)注重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积极开展“为了正义和公平——法律援助在XX”系列活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设立网上宣传栏、在《XX日报》设立专栏等形式,加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并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公示,为弱势群体维权指明方向和途径。另外,加强横向协调配合,与《XX日报》进行互动,对群众向该报投诉的重大疑难纠纷,凡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市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提供服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增强了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使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深入人心。

(四)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拓宽法律援助途径。根据低保对象的具体情况,于*5年4月向XX镇的近400户低保对象发放了首批法律援助卡。今后,执卡者无需经济状况证明,可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开辟外来民工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积极为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工伤赔偿补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最大可能地保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工得到援助。在*4年受理的50件民事援助案件中,涉及外来民工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有25起,其中已办结外来民工援助案21件,挽回各种经济损失60多万元。

(五)探索进取,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新举措。一是扩大案件受理范围,由过去的刑事辩护、工伤事故发展到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抚养纠纷等全方位的服务。二是不断完善办案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听庭、办案质量检查、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等多种制度。三是采用“以奖代补”的方法,激励法律服务工作者多办案、办好案,使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四是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2名援助律师被聘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另外,援助律师积极参与市接待日活动和担任社区法律顾问,“148”中心还在市联合接待中心设立法律咨询窗口,切实发挥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五是实行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XX市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制作了《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使当事人知晓民事诉讼风险,以利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5年工作重点与近期规划

1、抓好网络和队伍建设,继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覆盖面。准备在现有6个法律援助站的基础上,在XX4个镇建立法律援助站,更好地拓展法律援助渠道,为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继续在全市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已取得律师资格的社会人员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增强法律援助志愿团力量(现有39人)。。

2、继续发放法律援助卡,方便弱势群体上门求助。在XX二个贫困镇和四大集镇继续发放法律援助卡,为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提供方便。

3、突出重点,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关注社会热点、难点,主动为房屋拆迁补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范文2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据测算,因为经济的严重短缺,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实际得到援助的只有四分之一,许多纠纷和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困难群众诉讼难的状况还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根本改变。它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概况

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的设想,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开始了试点。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真正确立。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依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国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有以下特点:①对象相对广泛。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与签订法律援助司法协议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获得法律援助。②有关特殊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对最需要帮助的人优先照顾原则。凡盲、聋、哑、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中外籍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获得法律援助。2、法律援助的主体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应该是国家。事实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是以律师为主的法律工作者。我国与多数国家有所不同,法律服务队伍除律师以外,还有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因此,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主体就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3、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基本形成了两种模式:①是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和由中心指派的社会律师共同承担法律援助业务;②是全部由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业务,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律师事务所自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备案并申请经费。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允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

1、立法困境。随着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迅速发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许多地方已经通过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立法工作还处于零乱无序状态,对法律援助制度仍缺乏明文规定。

2、机构困境。①法律援助机构未形成统一模式,缺乏规范性。各省、市法律援助活动各具特色,法律援助各种模式并存。②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不明确。自从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省一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就成为了首要工作,但是,省一级专门机构大多是法律援助监督指导、协调的机构,并非具体实施机构,而地方虽然挂了法律援助机构的牌子,却没有专门人员开展工作,形同虚设。

3、资源困境。①人力资源困境。一是数量不足,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必须熟知法律,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而我国符合这样标准的人员即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从数量上看,我国职业律师还不到全国总人口的万分之一。二是素质不高。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法律服务资源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不平衡性。②资金资源困境。一是资金来源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相关法规将国家财政拨款作为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没有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因而不能建立起国家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二是资金不足。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很发达,国家和许多地方财政拿不出充足的经费投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去。财力的不足,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法律援助中的明确规定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奠定了基础

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一个重要里程碑。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作了专章规定,《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范围和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架构、申请援助的条件、实施主体、资金来源

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对法律援助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开展与国外法律援助团体及人士的交流活动等等工作。同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中国法律援助是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传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其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内社团、、商社及个人捐赠和赞助,基金存入机构发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2、在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3、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地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4、在具备案件的县、区地方建立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和民事诉讼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中国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主要指义务办案)。

四、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现行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援助范文3

**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大县,总人口11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96万人。在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且经济相对贫困的农业大县,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近几年,**司法局结合实际,找准法律援助工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结合点,积极探索创新,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为了更好的拓展法律援助网络,20xx年7月,在全县37个乡镇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建设成为司法行政部门服务基层和谐社会的平台。回顾几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的做法是:

一、强化服务意识,重视思想建设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首先要在思想上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起维护公平正义的思想。为了加强思想建设,盘

县法律援助中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思想上保持一致,在

行动上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为能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事业,**司法局每年都要组织人员下到乡镇进行宣传,以便让更多的人能对法律援助有深入的了解,让他们求助有门,维权有路。同时,**法律援助中心还专门开通了“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负责解答群众涉法、涉诉方面的咨询。 20xx年3月7日 ,**司法局利用全县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之际,由政府副县长**同志发起倡议,在会议中心举行了“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大型募捐活动,参加会议的350余名政法干部积极响应、踊跃捐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这次活动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为**的法律援助宣传和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争取政府支持,重视硬件建设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其对象是弱势群体,其目的是维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不同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有偿服务,但要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必要的经费保障是必不可少的。为能保证基本的办案经费,**司法局积极争取县政府的支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了每年

的财政预算,从20xx年至今,县政府每年拨给6万元的法律援助经费。正是因为县政府对这一工作的大力支持,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上了新的台阶。如今,**法律援助中心现有行政编制人员2名,事业编制人员3名,由原来的无独立办公室到现在独立的两间办公室(办公室和接待室各一间),开通了“12348”专线电话,配备了两台电脑、一台打印机及文件柜等办公设备。为我县法律援助事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办案质量

**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伊始,就清醒的认识到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能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法律援助中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例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程序规则》、《接待咨询登记制度》、《接待来访规则》、《投诉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等。对整个工作的程序作出规定,使各项工作的开展得到了制度的保障。在针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的“四统一”原则。这既保证了办案质量,也杜绝了乱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情况,因对办案质量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消除了受援人认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是否存在援助工作人员敷衍了事的疑虑。同时也提高了援助 工作人员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在群众中信誉度良好,满意程度提高,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至今没有任何投诉现象发生。

随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逐渐走上正规,办案数量也不断上升,20xx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1件,其中民事案件5件,20xx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98件,其中民事案件6件,20xx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5件,其中民事案件16件,20xx年乞今为止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5件,其中民事案件20件。

**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工伤事故问题,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20xx年4月19日 ,一个手拄双拐的年轻人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中心工作人员经了解得知,这个名叫**的年轻人是从**来打工的,于 20xx年3月2日 在砖厂下料岗位工作时被滚机夹断右腿。事发后,砖厂将**送到医院截肢后见伤势严重,就不再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而**家庭情况极为困难,根本无力支付以后的医疗费用,在伤势刚刚稳定后就被迫出院,无奈之下,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了两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办理此案,先是帮助其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协助**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在此期间,承办人员两次到砖厂协调此案 ,但砖厂老板都不见面,曾多次打电话威胁承办人员,但这并没有吓住我们的承办人。砖厂老板在工伤认定确认**属于工伤后向县法院起诉不服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对县法院的判决不服又向市法院起诉,直到

法律援助范文4

一、开展检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创建以来,特别是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市法律援助各方面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法律援助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依法规范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开展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旨在通过全面检查,找出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认真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规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必要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检查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检查《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司法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加大《条例》的贯彻实施力度;

(二)检查法律援助经费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要检查法律援助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被截留、挪用,是否随意增加办案补贴,提高经费的保障水平和使用效率;

(三)检查有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和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存在有偿办案,弘扬法律援助人员的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四)检查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使人民群众能够获得放心满意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检查的评估依据和标准,以部中心起草的《法律援助规范和质量检查参考标准》作为各地开展检查活动的评估依据。检查项目分为6大类,每个大类20分,总分120分,各地对照《法律援助规范和质量检查参考标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综合评出分数,对每个大项中扣除的分数在扣分备注栏中注明扣分原因。

三、检查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份):学习动员。各地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要求各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法律援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援助法规、规章,以及第三、第四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开展“规范和质量”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自觉性,为迎接检查工作做好思想和行动的准备。

第二阶段(6-7月份):自查自纠。各地要对本地区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费保障和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参照《法律援助规范和质量检查参考标准》,认真排查。要重点查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改进的办法,提出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各地要写出自查报告,并于7月中旬报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阶段(8-9月份):集中检查。8月份13个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四组进行互查活动(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各县(市)区法援中心要写出集中查处的评估报告和对策建议,8月中旬前报市中心。9月份市中心会同市局律管处、市律协在各地互查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力量开展各项检查活动。

第四阶段(10-11月份):总结验收和表彰。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将会同律师司、全国律协,对各地开展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检查的情况进行摸底抽查,并将对检查出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同时表彰和宣传一批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以此向全社会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使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省厅将以此次检查活动的结果作为今年评选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全市13个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配合省、市中心的总结验收工作,认真总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市局将以此次检查活动结果作为推荐给省中心,并作为市司法行政系统2005-年度评先的依据。

法律援助范文5

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触角向多层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体有影有声。在《如皋动态》上公布“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律师个人信息;在如皋电视台《媒体民生》《法制纵横》等栏目讲述法律援助

案例;组织律师定期参与如皋电台《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解答咨询。

二是载体有模有样。考虑基层群众实际需要,结合季节等因素,创新宣传模式,免费发放口杯、雨伞、购物袋,小扇子,新年年历等法援公益宣传产品,确保法律援助宣传真正进村入户。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号召每个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同时,义务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援助,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众媒体,向皋城老百姓讲述身边由法律援助真实案件改编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强质量控制实现应援优援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坚持不懈抓质量。

1.关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优配制。加强对专职援助律师培训,为每一名律师有所侧重的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专长、执业水平及履行义务量,将法律援助义务与自愿相结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开通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授权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二是实施“点援制”,建立“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库”,由受援人挑选自己满意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全程跟踪,建立案件办理质量监控制。通过“三三五”模式加大对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实“三项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加强“三个环节”监控,对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个环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强化办案监督;在“五性”上见成效,即从“服务能力的可靠性,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满意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着力解决“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标准与普通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一致性”问题。

3.跟踪回访,建立案件后续服务制。结案后,对需要后续帮助的受援人发送信函或上门走访,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案实效。一是发放“法律援助案

件服务质量监督卡”,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跟踪回访;二是对法院判决或调解分期给付的已结案件进行登记造册,适时了解履行给付义务情况,及时提醒、帮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化便民举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们将发挥文化导向功能,通过行为文化将法律援助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我们将通过人性化服务,做亮窗口,做实服务,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阳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要道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进市法律援助机构临街“落地”接待窗口标示建设,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并及时获得帮助。以“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为主题,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积极打造爱心窗口、文明窗口、温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将“12348”法律服务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110”。

法律援助范文6

然而,目前的法律服务还无法满足这些偏远地区农民的需求。由于地域和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原因,我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缺资金、少律师的问题比较突出。全国虽有15万多名律师,但大多数分布在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目前全国仍有213个县没有律师,有200多个县只有1名律师,贫困群众寻求法律援助十分困难,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009年,司法部、团中央发起,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等6个单位共同组织开展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每年从全国律师队伍和政法院校毕业生中招募一批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和优秀学子,到全国无律师的贫困县和律师资源严重缺乏县开展志愿服务。

2010年,安徽律师任向东报名参加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来到贵州省国家贫困县施秉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始了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的生活。任向东很重视这次法律志愿工作,甚至临行之前妻子突发疾病需要住院开刀,也没有促使他向上级提出改变行程的请求。

然而,贵州省黔东南施秉县的工作环境还是让做好了充分心理准备的任向东很不适应。生活方面的不习惯都不在话下,让他最头疼的是施秉地方话语速很快,很难听懂,加上少数民族群众较多,基本的沟通都很难进行。用施秉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龙胜军的话说,当时的任向东“也很恼火的”。(恼火,方言,意思是指感到很困难、辛苦等。)

任向东律师并没有太多的时间“恼火”,他的到来,为施秉县多年积累下的、难断是非的案件找到了出口。接踵而来的案件,促使他很快地投入到案件办理工作之中,一直配合任向东工作的龙胜军总结说:“任律师来了,案子也冒出来了。”

失臂少年的两次上诉

2011年11月3日,贵州省施秉县甘溪乡高碑村高碑组村民杨秀金去学校接儿子杨洪回家。11岁的杨洪小学还未毕业,在去年的一场意外事故中失去了双臂。为了防止双肩书包滑落,杨秀金用一根绳子把两根背带在杨洪的胸前扎紧。

高碑村是黔东南地区一个很常见的村庄,整个村庄被舞阳河一分为二,河的南边居住的大部分是少数民族村民,以吴姓为多,河的北边依山而上居住着高碑村里大部分的汉族村民。舞阳河景区是黔东南地区新近开发的旅游景区,主打项目是河面漂流和河畔徒步。舞阳河进入高碑村区域后,河滩平整、水流变缓,村内并没有舞阳河主要的观光景点。

2010年8月14日,杨洪和其他四名小孩在河畔钓鱼,钓完鱼后便到河畔的提灌站边玩耍,杨洪顺提灌站钢管爬到提灌站屋面平台,由于用手触摸到带电导线,被电击烧伤。杨洪的母亲赶到提灌站的时候,看到的是昏迷中不知死活的儿子,以及儿子被烧焦的双臂和前胸。

杨洪被电击的高压电就在河畔的提灌站里,这是一个未经使用、久被废弃的提灌站,然而,几十年来,高压电却一直在供电。

此时,杨秀金还在广东打工。施秉县医院因为两个孩子的伤势过重,没有收治他们,杨洪最终被送往黔东南州医院,手术费用需要20多万元,而家境普通的杨秀金夫妇借遍了亲戚,最终也只借到1万多块钱。

杨秀金无路可走,想到了向政府讨个说法,面对上访的杨秀金,施秉县政府积极为杨秀金夫妇协调了9万块钱医疗费。然而,这个数目远远不够杨洪完成全部的手术。

按道理,杨秀金只要找到提灌站的管理部门,由其为事故负责就可以了,而高碑村的提灌站恰恰是个“没娘的孩子”。上世纪九十年代提灌站建设的时候,水利和电力没有分家,提灌站的管理单位还是当时的水电局。这类提灌站在正常建成之后,按程序应当交给甘溪乡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再交给使用人,也就是高碑村村委会。但是高碑村的提灌站由于没有达到提灌能力,并没有交付使用。在没有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提灌站的所有权应该还在水电局这里。然而之后水电局改制分家,成为两个独立的部门:水利局和供电局。本来简单的赔付行为,由于历史原因,变成了两个部门的博弈。

孩子还躺在医院,没有时间玩扯皮游戏,焦虑的杨秀金被县政府工作人员介绍去县法律援助中心。杨洪被电击发生在任向东来到施秉一个月后,案件到他手中的时候,杨洪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绝大部分治疗费用还没有着落。

在此之前,杨秀金从未想到过通过法律手段救孩子,“孩子躺在医院,我们一心只晓得找政府要钱。那个时候,总是觉得法院就是拖延我们老百姓,其实是我们不懂得那个打官司的程序。”

任向东和杨秀金见面后,很快梳理出案件的来龙去脉,“这个提灌站已经建成十五年,达不到这种提灌能力,很多提灌站的变压器都被老百姓拆了,放村里面保管。十五年都没有使用的提灌站,高压电却一直在供电,也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我在现场清楚地看到,提灌站的房顶平台上拉着高压电线,这个距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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