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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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消费

信息消费范文1

一、个人信用缺失是影响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推广,人们逐渐接受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人们的“积蓄——购物——积蓄”的传统消费观念已经在向“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观念转变,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虽然个人消费观念仍然影响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但已经不再是主要的制约因素。

从目前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情况来看,由于它风险小、收益高,各家银行竞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但随着业务的展开,贷款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个人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但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80%,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应该说,贷款风险的加大是阻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加大除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外,关键原因还是由于我国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应该说,这种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并不完全准确。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交易离不开信用基础。从个人信用来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资产信用两部分。道德信用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它的好坏往往通过市场交易中的信用记录来反映。资产信用指个人拥有的包括储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资产所具有的信用等级,它的高低由个人所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决定,资产越多,信用等级越好。上述观点是把道德信用当成了个人信用的主体,而忽略了个人资产信用的存在,因此这种观点不完全准确。笔者认为,我国缺乏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个人资产为主体的资产信用评价体系,这两种信用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是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产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具体工作中,按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问题,而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的奠基人之

一、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对信贷市场模型的分析,信贷市场中的借款人有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分,但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银行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当利率升高时,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利息,因此仍积极借款,从而出现低风险的借款人逐渐退出市场,而高风险的借款人充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当双方签订合同后,银行对借款人的行为无法监督,如果借款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信用缺失现象和信息不对称是密切联系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缺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密切相关。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场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图,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信用缺失则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交易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三、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建立起激励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简单地说,在出现逆向选择现象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来解决,即需要设计一种机制让拥有私人信息的人将信息传递给没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诱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从而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在发生道德风险问题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这时委托人就需要设计出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诱使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总之,应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建立和完善信号传递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解决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信号传递机制方面,要利用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信息,通过自身的良好信用来取得贷款,以解决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个人资产信用信息,通过完善抵押担保手续,以个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担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强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第二,要坚持个人消费信贷审批条件。银行要坚持贷款条件,完善贷款手续和合同,简化贷款程序,工作中坚持“先抵押担保,后信用放款”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个人消费贷款可分为抵押、担保、信用三种。抵押担保贷款一般需要客户以自有财产作抵押或担保,即以个人资产信用作保证。信用贷款可以仅凭个人信用记录,即以个人道德信用作保证。为了防止出现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保证贷款的安全性,一般只在信用体系健全的城市才采取信用放款形式。但是,为了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银行必须了解客户的信用记录,只向信用好的客户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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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的转型思考

过去,东软承担着国家很多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这些建设是按照B2B、按照解决方案的模式来进行的。这种模式在过去20年取得了成功。

未来东软应该怎么走呢?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很多商业模式的创新。在这种情况下,东软过去以人员规模增长来实现增长的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发展。过去,东软靠技术起家,现在要由客户价值驱动;过去,东软看到的是中国IT市场的增长率,现在,东软要以全球化的视野来看待IT市场。东软要从B2B走向B2C,走向全球化,走向以知识资产运营的方式。

健康管理为突破口

2011年,东软决定成立一家专门进行健康管理和服务的服务型公司——熙康。凭借东软多年来在医疗设备、医疗卫生信息化领域的积累,熙康为用户提供健康管理的运营服务。

熙康既有线上的、通过云模式来提供的健康管理和服务,也有落地的健康管理和面对面的服务。熙康网搭建了一个云平台,医生通过云医院可查看患者的日常情况,为患者提供健康指导和咨询,开具处方。通过感知设备,医生可远程获取患者的健康信息,通过Web和视频实现对患者的了解、指导和干预。

熙康和多个三甲医院合作,成立健康管理中心,为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通过这种模式,把医院的资源集中用于治疗环节,患者在院前和院后健康管理和康复服务,都转移到熙康健康管理中心中。熙康已和沈阳盛京医院、北京同仁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等医院联合建成了健康管理中心。这个中心是五位一体的,包括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干预、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

熙康配合国家广覆盖、强基层的医疗卫生发展思路,推广健康城市计划,把自助的智能传感设备布置到村、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实现多级医疗联网,把医疗资源辐射到最基层,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看不好病的问题。现在,全国已经有20多个城市实现了健康城市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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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伴随着信息消费的快速发展,安全问题也逐步凸显,如植入木马病毒、发送垃圾信息、散布有害信息、实施网络诈骗、设置钓鱼陷阱等违法犯罪现象频频出现,这些现象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对信息消费环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信息消费扩容离不开网络信息安全,更需加强隐私保护,加强信息安全立法保障。在8月初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提高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加强信息安全关键软件的开发应用,加快安全可信关键应用系统推广”、“加强工业控制系统软件开发和安全应用”、“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能力和系统安全防护水平”、“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积极推动出台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等一系列与信息安全紧密相关的内容,这充分说明了信息消费必须要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保持可持续健康发展,也进一步突出了从信息安全视角来保障信息消费发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信息安全与信息消费的发展是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一方面,信息安全防护能力的增强会提升消费者信息消费的信心,进一步刺激和释放信息消费的需求,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信息消费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信息消费的快速发展也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亟需加强信息安全关键软硬件核心技术和产品突破,完善信息安全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构建安全可靠的信息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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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除了制定到2015年信息消费规模超过3.2亿元的目标外,还首次提出将完善7大类支持政策,进一步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业内预计,到“十二五”末,我国信息消费市场规模有望突破5亿元大关,信息消费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消费虽然不足以成为最重要的拉动力量,但一定会成为日后越来越重要的新增力量。

CEI:信息消费目前在国内的定义还不够清楚,许多消费者会认为网购就是信息消费,你如何定义信息消费?作为全世界第一个提出此概念的国家,提出信息消费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邬贺铨:从信息消费本身的界限来看,实际上这个定义并不清楚。所谓消费是说产品和服务,消费什么样的东西才是信息消费,我认为买信息产品的消费才是信息消费。买手机、电视、电脑、平板电脑等各种信息产品是信息消费。这种消费原本就有,但是现在单独拉出来,这是信息消费的重要部分。

当然,还有服务性的消费。比如打电话、上网,这些服务都是需要用户支付给运营商一定的费用。而这部分服务原来也有,现在也被算进信息消费。它是消费里面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这样的定义也有不准确的地方。

除此之外,对于电子商务是不是信息消费一直有争议。用户在网上订购手机、计算机都是信息消费,因为最后购买的的是信息产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电子商务都是信息消费。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信息技术的方式购买的消费,可消费者买的不一定是信息产品。在网络上购买衣服、买鞋,这些不是信息产品的购买行为,就不能纳入范围,因为它们只是用了信息消费的手段购买。如果所有网购都是信息消费的话就夸大了。

中国之所以提出来信息消费,是因为我们想扩大、增加此类消费的规模。过去,拉动消费的是住房、汽车。可现在住房属于调控,汽车的发展在有些地方被限号,另外,受到交通和pm2.5的压力,汽车的发展也受到了很多限制。所以这两方面就没有再像以前那么大的拉动能力,于是政府就想在信息消费上重点发展。

信息消费的体量不小,如今4G牌照发放又带来了很好的发展机遇。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有11亿左右,如果一半的人都用4G手机,一部手机是2000元的话,就是十万亿元的规模。从体量上考虑,政府认为应该加大信息消费,这是从本身带动消费考虑的。另外,政府拉动信息消费是为了提升全社会的信息化水平。它会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比如有了很好的信息终端,会给学习生活带来更多方便。一般认为技术本身带动的间接效益会比大多数行业更大。所以在这点上,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的意见,出台一些促进信息消费的政策,符合现在社会信息化潮流,也是抓住了信息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是信息化发展的趋势,是一举几得的行为。

国家提出来这个概念是很好的事情。很多人在问外国为什么不提,因为从国外来看,信息上消费的比例已经很多了。国内网民抱怨网费贵、通讯贵。我们国家通讯上的支出在人均上的比率是6%到8%,而美国只有4%,但是国外整个电信的服务额度比我们高得多,又因为价格便宜,导致国外的使用频繁度很高。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的用量还是比较小的,还有要拉动的空间。

国家这么做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中国人口众多。如果每个人都增加使用和购买力,信息消费的总量就上去了。尽管中国的汽车普及率不及美国高,但是中国的增长空间受到城市的限制,不如美国增长快。虽然美国汽车多,并且在不断地更新。双方的国情不同,在中国,提信息消费就很有自身的道理和发展意义。

CEI:信息消费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出现,这么多年的发展中,信息消费有没有遇到哪些瓶颈?为了迎接未来更快的发展,有哪些问题是需要现在开始着手解决?

邬贺铨:瓶颈是有的。现在卖得最好的是手机终端,我们希望拉动效果最显著的是手机。因为手机的更换速度很快,一年多就会更换一次。但是电视机就换得非常慢,因为在家庭电视机达到了一定技术标准后,基本上短期内再换就很困难了。虽然现在电视产业也做了很多创新,比如LED等,未来的清晰度可能也会翻一倍,但是网络的发展很快,年轻人基本不看电视,所以我们不指望电视机有大的发展。

计算机也一样,因为计算机的使用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不像手机是所有人都可以用的,更新换代也没有那么快。所以,目前最大的期望是在手机上。而且随着4G的发放,手机的换代也迎来了一个机会,只是换代的时间还有很多年,而且4G发放也遇到了很多的瓶颈。

另外,消费者用手机并不是为了打电话,更多的是为了移动互联网。因为这里面涉及很多安全问题,而我们的手机操作系统,核心芯片基本都是国外的,因此也有很多安全的风险。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大家也不会那么放心地去使用,这是个难题。

对于企业来说,要开发一些能使用户增值的服务。由于4G的使用,会让流量消耗变快,以前3G一个月包月的流量,在使用4G后可能十天就用完了。用户需要降价,但是运营商不喜欢降价。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就要思考,4G要靠什么来吸引用户使用。因此我们想到,能不能给用户产生增值服务,所以这里面有很多的开发需要做。

只是这类的开发工作不是提前想好就可以了,而是在应用的过程中慢慢持续地创新。这些都是信息消费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和问题。

CEI:信息消费既然是拉动国民经济很重要的一个力量,这些瓶颈就需要解决。针对你提到的这些问题,有哪些工作是现阶段必须要做的?

邬贺铨:体制问题必须健全,而且必须是政府解决。频率700M能不能释放,谁说了都不算,必须是政府。一个地方宽带能不能进小区,老百姓是有疑惑的,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考虑。

发展移动互联网,包括大数据应用,很重要一点是数据能不能开放。政府是拥有数据最多的,因此政府一定要努力。十八届三中全会说企业是主体,但是政府也要引导。另外,我们要让企业去做创新,因为移动互联网不是预设好的,而是需要创新的,这些创新一般来说都是中小企业为主体。国内的中小企业没有担保,发展程度不够。中小企业资金也会遇到困难,用什么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这里面当然有政府的力量。可究竟怎么支持?

没有大批的中小企业很难真的发展信息消费,很难创新。而且在新一轮信息消费中,运营商能不能成为推动力量而不仅仅是旁观者,这也涉及到运营商自身的改革。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互联网是个新兴产业,很多的法律是不完善的,也很难把实体的物理环境法律带进虚拟环境。毕竟虚拟环境与实体环境不一样,怎么界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这里面既有政府的问题也有企业的问题。现在我们的法律很多,但是唯独没有电信法,没有网络法,没有广电法,因此,网络还是无法无天的。

我们很难去界定什么是用户数据,什么是隐私。不是所有的用户数据都是隐私,如果所有都是隐私,那么我们就空有数据而不能挖掘。如果屏蔽掉个体的数据,只把群体的行为推出来,这个跟隐私就没有关系。新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都是过去没有的。金融监管的体质怎么放到互联网金融里,这些都是我们在信息消费里需要思考,需要解决的。信息消费也可以和工业结合,怎么把信息技术用到产业上,两化融合很重要,只是现在并没有把这块放到信息消费里,它只是个工具。所以信息消费并不是信息化的全部。但是归根到底都是如何发展产业的问题,没有供给就没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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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年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8万亿元,按照规划,到2020年,信息消费总额将达到6万亿元,到2025年,信息消费总额将达到12万亿元。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对信息消费的认知,提升信息消费的影响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信息消费示范应用城市行”活动,全方位多领域展示信息消费优秀成果,积极推动信息消费优秀解决方案供需双方推介对接,构建企业与地方信息消费合作宣传平台,集中展示信息消费的优秀成果,积极推广可复制的示范城市和示范项目。

8月8日,2016全国信息消费示范应用城市行活动在北京正式启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姜广智在致辞中表示,受信息消费工作带动,全市电子信息产业实力不断增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不断实现提质增效。2015年北京市电子信息产业达到8831.5亿元,占全市GDP比重达到13.6%。北京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产业的发展尤为稳健,今年上半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增速达到12.1%。与此同时,北京市企业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集群快速成长,产业布局日趋优化,“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成效显著,正在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迈进。特别是北京市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了从产品业态、服务业态到融合业态的转变,成为北京市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信息消费供给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我国信息消费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持续拉动产品服务升级和结构优化。产品消费智能化、服务消费移动化、新型消费升级化、相关产业泛在化趋势日趋显现,基于信息消费从消费到生产的生态体系进一步发展壮大。信息消费从需求端向供给端持续延展,以消费拉动产品服务升级、产业结构优化,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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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费者信息并不安全

如今信息时代,金融业客户信息与客户资金安全联系日益密切。金融行业掌握着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源,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十分必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金融行业频繁出现由于客户信息丢失、泄漏等造成金融消费者重大损失的事件,实在是令人担忧。

2011年涉及多家银行的储户失窃案,由于银行工作人员以一份十元到几十元的低廉价格非法出售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及个人征信报告,导致客户遭受巨大损失。

2013年某报曾报道,在某市废品收购站,有人发现某银行、某通信公司的客户资料被作为废品变卖。其中有些资料还有客户的详细信息。

分析这些消费者因信息泄漏而遭受损失的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原因:

(一)金融业在进行金融服务时,为降低金融风险,尽职对客户基本资料、征信状况、交易记录等涉及金融风险评估的内容进行审查,但是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相关内容关注度不高。检查发现,金融机构或多或少存在对客户信息保护不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很有可能导致客户因信息泄漏、丢失而遭受利益损失。总结来说,就是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自身在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益方面的责任,管理不善。

(二)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商业价值诱使部分金融工作人员为利益铤而走险。不论是非法查询还是高价出售,都说明金融工作人员对消费者信息权益的漠视,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三)交易渠道多样化。随着技术发展,电子商务普及,现在的金融行业与时俱进,经营模式多元化,这些变化不仅拓宽了银行的交易渠道,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面临困难

(一)我过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律不健全。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而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金融信息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关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规定比较零散而且笼统,现在,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主要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在这种宽泛的规定无法很好的督促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益以及法院处理有关纠纷。

(二)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过程中存在风险环节。目前,我国金融业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时,涉及的一些核心技术,许多都是由海外提供的,这显然成为消费者信息泄漏的一大风险。

三、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建设

专业立法方面。首先,我国应根据社会需求指定专业的信息保护法,详尽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行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收集到的各类客户信息应当保密,除非经过客户本人授权或法律许可,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公布、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更不能将这些信息用于牟取私利。其次,法律应明确侵害个人信息的赔偿标准,在诉讼程序偏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通过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威慑、遏制侵害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立法应明确若因机构造成客户的因信息泄漏获丢失而收到损失,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监管法规方面。首先,监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法规,监督金融机构履行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其次,借鉴国际经验,认清我国基本国情,抓紧技术研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最后,建立金融机构涉信人员管理机制,与涉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强化监督和问责。监管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漏洞。

(二)掌握信息保护核心技术,使风险可控

首先,我国可以加大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技术研发的政策倾斜,加快研制我国自己在信息保护方面的技术专利。其次,制定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专业技术标准,确定个人信息在收集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技术手段。再次,规范与金融机构合做的第三方机构。

(三)全面提高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意识

首先,金融机构应当认清自身管理缺陷,开展自查整顿。其次,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管理技术,建立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标准体系和的行业制度,通过内部培训等方式引导员工行为。再次,通过电子、纸面、现场宣传等方式,普及客户的金融知识,提高客户自我保护意识。第四,加强与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冻结“被害账户”,加大对非法掌握、泄露客户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可以通过电视、报刊等形式,制作具有警示意义的主题栏目,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金融信息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摆晔.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浅析――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现状与思考[J].云南:时代金融,2013

[2]张炜.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金融论坛,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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