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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所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食堂管理 规范 餐饮服务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0-0084-02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油田的后勤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满足油田员工一日三餐的招待食堂也面临着巨大的就餐压力,特别是随着油田后勤服务的规范化进程地不断推进,油田招待食堂在服务员工、服务外来人员方面还存在一些矛盾,员工对餐饮的需求跟招待食堂提供的需求之间还存在很多不对称的地方,因此研究如何推动食堂管理工作规范,做好食堂餐饮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 推进油田招待所食堂管理工作规范的意义分析
2009年,中国石化党组书记、总经理苏树林同志到胜利油田进行查看是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提出“最好一餐在食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油田招待食堂在油田企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油田招待所食堂作为油田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服务性。这主要是因为招待所食堂会跟全体油田员工的切身利益、安全以及正常工作息息相关。站在某种意义上分析,招待所食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不仅是员工从事正常生产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关系着油田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竞争加剧的环境下,食堂工作者应该充分认识到提升食堂服务水平的重要性。
2 如何推进食堂管理工作规范,做好餐饮服务工作
2.1 在思想上重视食堂管理工作,提高食堂餐饮服务水平
油田招待所的食堂服务不具备商业性,更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因此不承担国家上缴利润和纳税的义务。为了促进招待所食堂的健康、稳定发展,后勤部门应该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一套适合油田企业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食堂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要重视到食堂管理的重要性,并将食堂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范畴,一是要重视食堂卫生环境的建设,要争取为广大员工创造一个窗明几净的用餐环境;二是要加强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针对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整改,针对各种违法、违规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从而坚决防止和杜绝诱发事故的苗头;三是要建立起水、火、电、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食堂的管理工作不仅要注重事前、事中监督,还应该做好事后的处理工作。
2.2 建立、健全食堂餐饮管理制度,提高食堂餐饮服务水平
抓好油田招待所食堂餐饮工作,是为了油田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这也是作为油田后勤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堂管理工作的规范,从事食堂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深入在员工基层中广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制定出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不断完善油田招待所管理制度。从而严格规范食堂工作人员的行为,实现食堂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2.3 加大资金投入,提高食堂餐饮服务水平
从当前石油企业的食堂现状来看,普遍存在着二厂食堂,还有个别食堂存在着设备老化、布局不合理的现象,例如:普遍存在着缺少备餐间、二次更衣室等,有些食堂虽然配备有备餐间,但是依然存在餐间面积太小、布局不合理等现象,因此要提高食堂餐饮的服务水平,还需要油田企业在对生产投入的同时,也要加大资金在食堂的布局和硬件设施上。
2.4 实施循环菜单,提高食堂餐饮服务水平
油田招待所食堂的工作人员应该在巩固现有菜肴质量的基础上,制定出可以周期循环使用的食物菜单,按照将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循环周期对食堂菜单进行及时更新。在菜单连续循环使用一个月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季节、食材供应情况及时对食品原材料进行更新和补充,并制定和推出一套新的菜单。对于食堂菜单的制定应该注意的是要对上一期制定出来的菜单中同一种材料使用不同的烹调方法和制作工艺,并在推出新菜单后,及时向广大员工收集他们对菜单的反映程度,对员工普遍认为不好的菜肴进行及时更新和淘汰,从而不断调整菜单促使菜单进入稳定的阶段,满足广大员工的口味需求。
2.5 加强招待所食堂的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食堂餐饮服务水平
油田招待所食堂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是直接影响员工对食堂服务水平满意的因素,因此油田企业应该加强对招待所食堂人员的科学选拔,并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一方面要在油田企业中广泛开展技师培训,另一方面鼓励广大食堂工作人员自学,通过这两种途径提高食堂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并适时对油田招待所食堂工作人员进行结构调整,从而提高食堂管理者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广大员工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食堂餐饮的服务水平。
2.6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食堂餐饮服务水平
最近几年,随着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为了确保油田招待所食堂食品安全,一方面要组织广大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以及《餐饮卫生管理办法》的学习;另一方面油田企业要定期或者不定期邀请卫生监督部门以及消防管理部门中具有先进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到油田企业中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培训,从而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以及消防意识。
3 结语
综上所述,油田招待所食堂饮食服务的运作和管理,不仅要从油田企业的发展实际出发,还应该立足于为广大员工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油田企业的稳定发展。笔者相信,只要从在思想上重视食堂管理工作、健全食堂餐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投入、实施循环菜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这几个方面出发,就一定能推进食堂管理工作规范,做好餐饮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招待所管理制度范文2
机关办公楼的管理与维修,它不同于商业写字楼,更不同住宅物业,笔者认为其不同的特点:一是政务、公务活动频繁。办公楼是场所,会议多、来访客人多、联系工作的人员多,安全管理及卫生服务的任务是一般住宅物业管理所不能相比的。二是技术密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办公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办公楼内的各种设备、设施日益先进,不但维修难度增大,而且对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要求也较一般其他物业管理人员要高。三是服务管理要求高。领导参加的会议服务、卫生保洁、客房等,要按高标准要求,在供电、通讯上一刻不能间断,一般节假日、休息日也要正常运转,这不仅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和服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要求不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服务人员,都要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敬业奉献精神及较高的职业技能。四是环境整洁。
二、机关办公楼管理与维修的原则
大楼是一个整体,各系统都是为整个大楼服务的,多头管理必然会影响大楼整体的正常运行,易造成职责不清,使出现的问题和故障无法及时解决。因此,机关办公楼应坚持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原则。管理与维修须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的原则、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办公效率兼顾的原则。力求管理与维修达到科学的管理、优美的环境、良好的服务、合理的费用。管理与维修不仅要做好楼体内外的维护与修缮及供电、供水、供冷、供暖等服务,也需要做好空调、电梯等专项维修,目的在于为办公提供最大的方便。
三、机关办公楼管理与维修的任务
管理与维修在机关后勤工作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从目前管理与维修工作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任务,并通过这五个方面的管理服务,加强“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作,为机关提供一个整洁、舒适、文明、安全、方便的办公环境。方便迅捷的维修和规范服务,健全的信息接收与反馈机制,会让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到高质量的生活与工作环境,从而保持愉悦的心情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也将有利于树立机关形象。
(—)房屋的管理与维修。
办公楼交付使用后,会因为受到自然因素和使用、地理、灾害生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楼面外观、房间会逐渐出现陈旧、破损,使用价值也会逐步降低。有些办公楼由于年久失修,部分办公室墙皮脱落严重;各办公室照明、电话、网络、水、暖等线路管网均是按以前标准和要求设计建设的,容量小、不规范,超负荷使用多年,时常断水、断电,部分办公用房因供暖设施陈旧老化,冬季不能正常供暖。为了延缓办公楼破损过程,延长其使用寿命,就需要经常对办公用房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缮,以保持办公楼原有的使用功能,防止、减少和控制其破损,提升办公楼使用价值并保证其功能的更好的发挥,使办公楼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这是最常见的工作内容之一。
(二)设施设备的管理。
即以一定的科学管理程序和制度,按照一定的技术管理要求,对各种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进行有效的管理,主要包括高低供电、给排水、空调、消防、通信、卫视、电子监控、红外线报警、办公自动化、综合布线及电梯的管理等。
(三)清洁卫生管理。
主要是公共部位卫生保洁,领导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阅览室、健身房、活动室、招待所的清洁等服务,为机关办公提供清洁的环境。
(四)内部会议、来客接待的服务管理。
主要是为会议及与会者在会前、会中提供服务,包括会场布置、会场服务、花卉摆放、音响操作等。通过接待服务,展现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人员的良好素质和风貌。
(五)治安保卫及消防管理。
主要是门卫、安全监控及停车场的管理。这项工作在物业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管理难度大,服务性也强。
四、机关办公楼管理与维修的建议
为加强对机关办公楼的管理与维修,维护机关安全和良好的办公秩序,保证机关的正常运作,办公楼管理与维修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与维修。
要致力于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除制定办公楼综合管理制度外,还有制定某些重要的单项规定,如办公楼维修招标制度、办公楼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及食堂管理制度等等,努力实现办公楼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与维修部门应办公楼的基本情况了如指掌,对大楼的外观楼面、楼道等要经常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使建筑物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一是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办公楼维修工程设计要找正规建设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和国家《招投标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机构实行公开招投标。整个招投过程中,请纪检、监察全过程参与,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之中,确保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止腐败发生。二是严格资金合同管理。坚持“经济、适用、节约、环保”的原则,明确机关办公楼维修工程的定位,防止豪华装修。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范围及招标文件所约定的工期、质量、工艺和工程建筑合同的相关规定认真协商签订机关办公楼维修工程合同,严把合同管理关,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严把资金支付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定向支付,严禁挪用,杜绝浪费,确保维修资金切实用在维修工程中。三是狠抓工程质量管理。大的维修要正式委托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并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落实监理人员责任制及配套的技术质量和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息化”监理,确保维修质量。
(二)大楼各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
现代办公楼设施设备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含量也高。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充分发挥办公设施、设备的使用价值。管理与维修人员,要经常对办公楼及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锈蚀、堵塞、破损等问题要及时处理、排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一是有计划的做好预防性维修。对于大型、关键性的设备,如变压器、发电机、配电柜、电梯、空调、电子监控、卫视通讯、消防报警等进行常规检查检修和换季保养,不能等出了问题、出来故障才解决处理,要根据年限、使用寿命及设备性能制定计划,分期分批进行预防性维修。对长期维修,不能继续使用的建筑、设施、设备,该报废的坚决报废,不能因此产生隐患。二是及时完成日常性急修。对突发故障,要分秒必争,立即组织人员尽快抢修,尽可能不影响使用。为预防万一,要制定办公楼应急预案,维护人员须在平时准备好必备的工具、材料及配件,不能因待料耽误抢修时机。有些还要走后勤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的路子,与专业厂商协作或外包,以提高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系数。三是认真进行改善性维修。对由于设计上的缺陷或人员变动一些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甚至影响机关办公的,要及时做好改进性的处理。对此,笔者认为必须本着全力以赴、满足办公需要的精神认真做好。如因经费上的原因,应主动向领导说明情况,争取支持,使管理与维修在保障办公楼正常运行方面,发挥其更好的作用。
(三)保洁与绿化的管理。
管理与维修工作,直接为领导服务、为机关服务,要着眼机关特点,发扬团结务实作风和敬业精神,努力为机关办公提供满意的服务。清扫保洁要日产日清,保持洁净、卫生。对大楼周围花草树木及绿化要加强养护和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办公环境。管理与维修部门要为办公楼提供全方位服务,使办公环境更为适宜、便利、高效。
(四)停车场、车辆及交通管理。
随着公务用车改革和私家车的增多,车辆停放问题已不容忽视,管理人员要单位车辆,尤其对外来人员的车辆必须进行有效管理和疏导,确保停车场的车辆整齐停放、有序管理和车辆安全。
招待所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保护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