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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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范文1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阶层;阶层结构;阶层特征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9-0079-02

一、个体工商户阶层出现的背景

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打破公有制经济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全民所有制、个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结构体制。社会资源得到自由流动和重组,促进了社会结构的分化重组,形成了新的利益群体与社会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就是我国社会结构分化中形成的新阶层。

个体工商户的出现始于1978年我国所有制经济结构的变革。随着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人们的个性获得了极大的解放,市场开始活跃,社会焕发生机。改革开放,个体工商业者终于有了施展拳脚的舞台,他们破冰而出,抓住机遇,吃苦耐劳,承载着底层社会群体发家致富的愿望,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复苏领军中的一员,见证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辉煌轨迹。个体工商户阶层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体制的转变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70年代农村实行,使农村富余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90年代国有企业的改革,城镇中又产生了大批的下岗职工。出现如此多的闲散人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压力。为解决这些人的就业问题,政府颁布政策,鼓励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由此个体工商户开始展现出蓬勃的生命力。个体工商户多来自社会底层,并未具备较高的科技水平,经营目的多为养家糊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个体工商户群体已经关乎上亿人的生计,与普通老百姓的生存密切相关,更与社会稳定密切相连。个体工商业经济的繁荣也是社会经济繁荣的显示器。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阶层是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期出现的新的利益群体。陆学艺把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区分开来,把社会结构分为十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个体工商户阶层是指拥有一定量的私人资本(包括不动产)并投入生产、流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或金融债券市场而且以此为生的人[1]。十六大第一次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社会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得到正式的承认与认可。个体工商户阶层就是主要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以个人和家庭为主,自主经营小型工商服务业的人所组成的社会群体。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的推进器,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个体工商户是社会中一个庞大的群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主的进步,个体工商户日益关注自身政治和社会的利益要求,具备了较为强烈的阶层意识,个体工商户阶层是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重要部分之一。

二、个体工商户阶层的特征

第一,经济地位由强到弱。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经历了两个时期,一是改革开放初期,个体工商户阶层经济地位的迅猛提升;二是90年代后,个体工商户阶层经济地位的逐步下降。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干预开始弱化,个体工商户阶层冒着政治风险,以成本低、生产经营灵活、应变能力强等优势迅速在供不应求的市场中占据了有利地位。由1978年的14万户迅猛增长到1986年的1211万户,“造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意识蔚然成风。个体工商户阶层是市场经济的第一批受益群体,短时间的发家致富使其成为当时高收入阶层之一。然而,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成熟和政策体系的完善,个体工商户单薄的资金与简单的经营方式难以适应知识经济和规模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市场变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极易惨遭淘汰。

第二,政治与社会地位处于弱势。经济地位决定着社会阶层结构中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在我国的社会舞台上,个体工商户阶层既没有出现具有较大政治影响的代表人物,也没有形成能代表其阶层利益和政治要求的全国性的统一的政治组织,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阶级意识,即使是阶层意识也不太成熟,还没有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2]。在社会地位上,个体工商户阶层低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阶层主要由城市失业者和进程务工农民组成,低学历者占多数,造成人员素质的局限性。加上无序竞争、利益至上的经营观念导致个体工商户阶层的社会地位下降。

第三,阶层自我认同感较弱。阶层自我认同指的是“个人对自己在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的感知”[3]。个体工商户阶层成员构成复杂,多数人经历过职业转换,有些有着多重职业身份,使得阶层界限模糊,阶层地位不稳。同时,源于个体经济的独立性,个体工商户阶层缺乏阶层凝聚力和有意识的自我组织。随着日常交往和经营活动的频繁,相同层次的经营活动范围和生活环境,形成了共同的价值态度和利益认同。个体工商户阶层越来越认识到自身阶层的重要作用,阶层意识也日益浓厚。

三、个体工商户是社会阶层结构不缺少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阶层多元化代替了传统的“两阶级一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作为新出现的利益群体,其特有的阶层特征和地位对中国阶层结构的构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个体工商户阶层是市场经济的助推器。自古以来,商人就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人对利益的追逐推动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和文明的进步。我国1978年开始出现的个体工商户阶层以吃苦耐劳、勇于创新的精神品质,承担着市场经济的基础经营活动。正是在个体工商户的参与和引领下,市场开始焕发生机、发展壮大。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发展与壮大促进了商品意识与市场观念的扩散与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市场机制的形成。个体工商户阶层的经营活动关系亿万百姓的日常生活,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的助推器。

其次,个体工商户阶层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个体工商户阶层基本上从事第三产业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存在与发展不仅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更能吸纳社会闲散人员,为社会成员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个体工商户阶层彰显了兼容并包、容纳各种经济群体的宽大市场精神,正是这种市场氛围的存在有利于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再次,个体工商户阶层属于小成本经营者,他们渴望公平的发展环境,凭借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物质财富,是社会积极进取力量的来源。许多市场经营者都是从个体工商户这个阶层白手起家,优胜者扩大经营规模跻身私营企业主阶层,壮大了中间阶层的力量,有利于形成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

四、个体工商户阶层面临的困境以及建议对策

个体工商户遍布社会各个领域,涉及生产、生活各个方面,是基层社会群体的代表,是底层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个体工商户的存在与发展表明了社会生存环境的宽容与包容,能够充分说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社会和谐理念在现实社会的践行[4]。个体工商户阶层存在与发展,彰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保护和促进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良好发展与和谐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臻成熟,个体工商户阶层在经历改革之初的辉煌之后,从业人数和经营规模开始不断萎缩。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我国个体工商户从1999年的3 160万户缩减为2004年的2 350万户,6年间个体工商户缩减了810万。

个体工商户阶层陷入市场困境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个体工商户阶层自身来说,客观上他们经营活动以餐饮、零售、服务为主,技术含量低,规模小,成本低,在市场中极易被垄断行业排挤。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律下步履维艰。主观方面看,个体工商户阶层受阶层人员素质局限,信奉机会主义和谋取利益最大化。经营活动中缺乏诚信,存在着制贩假冒伪劣商品等非法行为,无法与大企业的品牌效应和良好的售后服务相比较。另一方面,政策保护的缺失导致个体工商户阶层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近年来,国家经济政策偏向对私营企业的扶植,个体工商户仍承受着繁多的税费。城市化进程中,个体工商户阶层不但未能享有更为优越的经营环境和便利条件,反而成为城市化进程的排挤对象,城市建设的成本很大一部分摊牌到个体工商户身上,使得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利润微乎其微,发展缺乏后劲。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对入市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个体工商户阶层良莠不齐的人员构成,限制了个体工商户阶层意识的形成与凝聚,难有上升流动的机会。

个体工商户阶层是社会阶层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阶层分化的同时,阶层差距也在拉大、阶层间矛盾逐渐显露,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危害社会安定,促进和保护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发展是转型期社会防范风险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当务之急。第一,加大政策扶植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发展。个体工商户阶层属于中下层,在社会阶层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政府要破除歧视政策,保证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倾斜,取消不合理的税费政策,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第二,发挥服务性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市场服务体系。为个体工商户阶层畅通市场准入,提供广阔的融资途径,为个体工商户阶层营造宽松、公平的经营活动环境。第三,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个体工商户阶层建立各行各业的协会,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利益诉求与表达机制。协会自治、自律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促进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发展。第四,健全法律法规,维护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普及个体工商户阶层的法制观念,严厉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提倡学法、懂法、守法的合法经营方式。

参考文献:

[1]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流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李拓.和谐的音符——中国新兴社会阶层调查与分析[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208-239.

[3]Jackman,MR,&Jackman,RW,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social status[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38,5(October,1973):569-582.

个体工商户范文2

1、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都是需要进行年报的。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3、年度报告是指公司整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国务院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公司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信息作了详细的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个体工商户范文3

可以。

1、个体工商户,也需要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对比,全年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额时,即可按规定退税;

2、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来源:文章屋网 )

个体工商户范文4

(一)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营主体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实践中对其作为民事法律责任主体的地位存在不同认识,有将其作为非法人组织看待的,有将其列为公民(自然人)看待的。持非法人组织观点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活动时一般都起字号或店招,并雇佣帮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更有甚者雇佣帮工数量不少,俨然具有一定的组织规模,虽不符合法人定义,但可以将其视为其他组织。持公民(自然人)观点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位列第二章第四节,而第二章的标题即为“公民(自然人)”;且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综上,笔者认为通过对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立法结构和相关司法解释内容的分析和梳理,在民事法律层面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自然人)范畴更符合立法及司法的原旨和本意,其法律责任主体地位亦应等同于公民(自然人)。

(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我国《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个体工商户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并无相关具体规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可见,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未涉及或规定的内容可参照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因此,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也可以参照前述民事法律规范,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而在行政执法领域,2001年7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1]第177号)中指出:“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可见,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主要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自然人)范畴。因此,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以及行政执法实践的多方位分析考量,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其应被视为公民(自然人),并据此加以规范和管理。

二、卫生行政处罚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卫生许可证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对被处罚责任主体资质认定究竟是依据工商营业执照还是依据卫生许可证,这是卫生行政处罚中一个需要及时厘清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执照既是确立市场经营主体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也是允许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凭据,是一份兼具证明市场主体身份和确立经营主体资质的法律文书。而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能力的凭证,其只是对相对人具有从事某种经营活动能力和资格的确认,并非是对其市场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主体资质的确认。因此,卫生行政监管中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不在于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而在于其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既是工商资格证明,又是民事主体身份证明[2]。故而,在卫生行政处罚实践中对当事人(业主)名称、字号、地址等与法律责任主体资质相关的内容和信息,一般应以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作为确认的依据和凭证。

(二)个体工商户作为卫生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主体的调查和表述要点

根据前述民事、行政法律规范和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卫生行政处罚时应被视为公民(自然人),那么处罚时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被处罚人;如果该个体工商户依法起了字号名称,并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予以记载,则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在相关处罚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因此,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时不能仅凭当事人口述认定经营者,也应注意不能将未经工商登记的店名或自创招牌认作“字号”[3]。应当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询问细致了解法律责任主体相关资质情况,并通过收集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予以固定和佐证,对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相关违法活动的,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户主(业主)为卫生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主体,并在制作相关文书时将该户主(业主)以及其经营时使用的字号名称等内容记载其中。此外,基于个体工商户的公民(自然人)属性,在案件调查时还应查询户主(业主)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有效证明身份信息的法定证件,确认并固定其身份信息和资料,使处罚案件法律责任主体调查更具精确性,案后执行更具针对性,后续卫生监管更具有效性。

(三)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个体工商户范文5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个体工商户范文6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建议

1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现状分析

纳税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纳税筹划在我国企业、个人及个体户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我国理论界对于税收筹划内涵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狭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只限于节税,与避税不同的是,税收筹划是为选择税负最近的纳税方案而进行的纳税优化,它不仅仅合法,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而避税是利用税法漏洞来规避和减轻税负,它虽然不直接违法却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精神。广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采用一切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向的策划和用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它包括节税和避税。目前,在我国的众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并不了解和关注纳税筹划,在税收筹划涵义认识上的误区。在我国,许多个体户不了解税收筹划(taxplanning),一提起税收筹划就联想到偷税(taxfrand),甚至一些个体户以税收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个体户不注重纳税筹划,这块领域几乎是空缺的。据有关资料显示:有很大部分个体户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纳税筹划,有些个体户认为搞纳税筹划没有什么必要,只有少数个体户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会考虑开展纳税筹划。这说明,纳税筹划不被个体工商户认识和关注。这在我国各地是普遍存在的消极现象。

2我国个体户的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个体户的纳税,具有最广大的人群。几乎所有的公民在其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而个体户要想进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前提条件。因此学好税法知识成为广大个体户纳税人的共识。同时,也有助于个体户的纳税意识的增强。要做到,该缴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多。因此可以说,合理运用税法知识进行税收筹划正是个体户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再从理财规划的角度来看个体户的利益。纳税筹划是力求以增加收入,减少支出为目的的,纳税筹划也是学会理财规划的一种表现,理财规划的目标就是达到资产的安全、自由、升值。纳税筹划能够让你的收入增加,让资产更自由,利用资产的流动性达到升值的目标。从个体户自身的发展来看,更应该学会理财纳税筹划方面的知识,不要糊里糊涂的多交可以不交的税。个体户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较,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个体户纳税筹划从宏观来看,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个体户的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个体户的纳税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

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3案例及案例解析

(1)建账筹划。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应该按以下建账。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请帮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毛利率与税收筹划案例。

税法链接: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根据流转额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对销售额和营业额的确定,关系到纳税的多少。应纳税额是以纳税人实现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再以法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出来的。根据税法有关个体户计税规定的第2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除以毛利率核定营业额计税,此方法使用最为普遍。在这里,成本和费用都是明确的,而利润额的确定难度比较大,尽管有关法规规定10%的毛利率,但在实际核定税款过程中采用不多,实践中多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估算一个恰当的毛利率,反算出应纳税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由于毛利率是核定流转额的分母,所以毛利率越高计算出来的流转额就越小,毛利率越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流转额就越大。对毛利率的掌握和申报往往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有的人不了解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税收的原理,当税务人员来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时候,总是少不了给税务人员诉苦,往往是把自己生产经营的盈利情况说得很低,致使流转额反而推出来比较多,结果多缴了更多的流转税。案例:个体工商业户陈某开一家银饰品店,经营用房的月租金为800元,水电等费用平均一个月为200元,主要由夫妻俩人打点业务。由于在同一个集镇上经营银饰品店的仅陈某一家,因而业务利润没有同行可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资料可供参考,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情况时往往把业户的申报作为基本的依据。

该个体户在申报经营情况时,如实提供了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数据,但在讲到收入情况时,一再陈述经营利薄,销售50块只有5块钱的毛利,即毛利率只有10%。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将该业户夫妻月工资定为800元。根据业户的申报可以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该个体户的月营业额=(800+200+800×2)÷10%=26000(元)。如果根据业户的申报,就应该以26000元作为计税依据,按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计算,则:应纳增值税额=26000÷1.04×4%=1000(元)。

如此高的增值税是个体户难以接受的,与实际的经营情况也不符,因为从事银饰品的经营平时业务量不多,但毛利率大。经过反复核实,税务人员将该户的经营毛利率确定为50%、则调整后的月营业额核定为:(800+200+800×2)÷50%=5200(元),该户的月应纳增值税额为:5200÷1.04×4%=200(元)。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应纳增值税额则由1000元下降到200元,两者相差800元,两者差别较大。这仅仅是流转税的缴纳,如把所得税考虑进去,情况就变化。一种情况下,根据毛利率计算出的利润,按正常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毛利率高,缴纳的所得税就高,流转税减少的税额被多缴的所得税抵消后,纳税负担反而重了。另一种情况下,也是最普遍的情况,高毛利率同样有利于减少所得税。对于个体户的所得税的缴纳,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所谓简易办法,就是根据应纳税营业额乘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毛利率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更多的地方,则采用更简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税,即根据营业额乘以附征率直接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营业额的减少,也有利于所得税的减征。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人缴纳流转税以及所得税,营业额的确定非常重要,其中毛利率的确定又是确定营业额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