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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内容范文1
2、通信联络组:由xxx为组长,负责通信联络及各部门工作的统一协调。
3、疏散引导组:由工作人员xxx组成,负责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财产的安全转移。
4、安全防护救护组:由xxx为组长,负责火灾时车辆、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法规、本公司消防安全制度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
5、接警程序:报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对全院的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动静态全方位24小时监控。
6、监控中心收到监控区的火警信号及火警电话后,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保卫部值班人员、巡逻员赶赴现场,并电话通知值班领导。
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后,如未发生火灾,应查明警示信号的报警原因,并做详细记录。
7、火情发生后,按照灭火预案,管理人员及各工作人员要立即通知公司领导组领导,尽快增加援助人员,如发生重大火情,同时向“119”报警,并根据火情发生的位置、扩散情况及威胁的严重程度逐个区域通知人员撤离。
8、监控中心根据火灾情况,调集有关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预案。
当遇到突发火灾后,应当马上报警并迅速离开火灾危险地区。
9、应急疏散:
9为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顺利进行,保卫部门应加强日常性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1)公共聚集场所(活动中心、餐厅、宿舍)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出入口有明显标志,消防通道及安全门不能锁闭,疏散路线有明显的引导图例。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人员应迅速赶赴火场,利用应急广播指挥人群有组织地疏散。
(2)疏散路线尽量简捷,安全出口的利用要平均。
为更好地应付紧急情况,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一切听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紧急疏散的负责同志必须接受基本灭火技术的培训,正确掌握必要的方法,切实保证逃生师生的安全撤离。
10、采取措施:
(1)、扑救
当火灾发生时要沉着冷静,采用适当的方法组织灭火、疏散行动。
对于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抓住战机,迅速消灭。
对于不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采取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先控制火势的蔓延,再开展全面扑救,一举消灭。
火场如有人受到围困,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全盘考虑,制定灭火疏散方案。
火灾扑救要服从火场临时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当消防人员赶到后临时指挥员应将火场现场情况报告消防人员,并服从消防人员统一指挥,配合消防队实施灭火、疏散工作。
火灾扑救完毕,保卫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落实三不放过原则,处理火灾事故。
(2)、通信联络
所有参加灭火与应急疏散工作的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应打开通信工具,确保通讯畅通,服从通信联络组长的调遣。
后勤人员对被抢救、转移的物资进行登记、保管,对火灾损失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登记。
消防安全内容范文2
关键词:高层宾馆消防评价指标建立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引言
高层宾馆是人员聚集场所,随着经济和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现代化高层宾馆数量逐年增加,高层宾馆建筑火灾带来严重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因此,高层宾馆建筑火灾一直是国内外火灾研究防治的重点,通过对高层宾馆火灾危险性的综合评价,对于掌握高层宾馆的火灾隐患以及提出必要的消防监督管理措施,避免和减少火灾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模糊综合评价是一种对半定量化分析的方法,高层宾馆导致火灾发生的因素比较多,许多因素不容易精确量化,且各个因素之间不是个自独立的,具有模糊性。因此采用模糊层次综合评价法可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能较客观反映高层宾馆消防安全现状。
进行模糊评价首先要建立影响评价的因素集,即要建立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高层宾馆消防安全评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建立一套全面、客观的指标体系是整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能否真空反映高层宾馆消防安全水平的重要内容。
1 高层宾馆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1.1 人员相对密集,疏散困难
宾馆来往的人流较多,人员复杂,属于开放式管理,具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特点,加上各种竖井的林立,易产生烟囱效应,火灾、烟气蔓延快,烟气一旦进入疏散楼梯间会给疏散带来严重影响。而大多数旅客不熟悉建筑内的情况以及疏散设施设备,一旦发生火灾,加之心情紧张,在烟气迷漫的情况下,容易找不着方向,使疏散通道拥堵,给人员疏散和消防队员进行救援造成困难。加拿大国家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算出高层建筑内的人数、疏散时问和建筑高度的关系,如表:
1.2 各种设备设施多,负荷大,易引发火灾
宾馆配有厨房、高压配电室、锅炉房、燃气调压站、发电机房、电梯机房、中控室等重点设备设施。如厨房内用火、用电不慎导致起火;在宾馆内进行维修作业或进行室内改造装修等时违章电焊动火;电器线路老化发热短路,电热器具使用管理不到位,各类灯具烤着附近可燃物等导致电气火灾的因素多。1996年7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端溪酒店第二层因使用电器不慎导致电器故障引发火灾,造成30人死亡、13人受伤,烧损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3.8万元。2003年2月2日17时58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大酒店发生火灾造成33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8万元,火灾直接原因是员工在取暖煤油炉未熄灭的状态下把含有汽油成分的油品加进去,引起爆燃而导致火灾。
1.3 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火灾荷载大
宾馆客房、餐饮、娱乐配套设施完善,室内装修豪华。绝大部分的的装修装饰材料以及家具、摆设都采用木料、塑料和棉、麻、丝、毛以及其他可燃及易材料,增加了宾馆内的火灾荷载。一旦可燃材料燃烧,将导致火灾迅速蔓延。绝大部分的可燃材料燃烧后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给人员疏散和火灾救援带来很大的困难影响。
2 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建立评价体系要充分考虑高层宾馆火灾危险性及导致宾馆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危险因素,因此,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时需要广泛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并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进行整理、分类和综合,调查、分析工作要建立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能否全面、客观得出评价结论,前期的评价指标的可靠性和正确性是非常重要的。选择宾馆消防安全评价指标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2.1 科学性原则
评价指标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并且在理论上要站得住脚,同时也能反映评价对象的客观实际情况。
2.2 主导性原则
评价指标数量不宜太多,重点要反映各因素之间的差别,不使评价工作复杂化,减少工作量。
2.3 可操作性原则
有关参评指标的数据要容易获取和计算,并有较明确的评价标准。
2.4 独立性原则
评价对象各方面的特征要有一一对应的指标说明,各指标之间应尽量不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
3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考虑的因素
在高层宾馆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人们采取的各种消防对策和消防管理方法目的是防止火灾的发生、发展及尽可能的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要从高层宾馆建筑在投入使用后自身条件的安全情况,消防安全不安全,宾馆平时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发生火灾后人员能否安全疏散,消防队能否有效的进行火灾扑救等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3.1 高层宾馆建筑消防安全因素
建筑会不会发生火灾,是不是安全的,首先建筑硬件设施的消防安全状况是最重要的因素。控制起火是防止或减少火灾损失的第一个关键环节,因此应当对建筑物内的火灾荷载及室内装修材料的易燃、可燃材料进行严格控制,通过阻燃技术改变或提高一些材料的阻燃性能等。对可燃物与点火源的接触面积、接触点也应进行严格控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提早发现火灾,并能及时警报的一个重要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人员安全疏散提供及时、宝贵的信息,并且通过启动联动系统的其他消防设施扑救火灾,火灾自动灭火系统能及时有效地扑灭或控制初期火灾。但是在现实应用的情况来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会发生故障,这对监控火灾及扑救火灾的效果影响较大。
火灾时,烟气是导致人员中毒、伤亡的一个重大危险源。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如何防止烟气的蔓延及有效的排除烟气是一个极为重要设计要求。防烟分区的划分、设置各种挡烟垂壁、挡烟染、防排烟系统等设施是为了防止火灾烟气蔓延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在建筑设计中,不合理的建筑结构、不合理的防排烟系统等都可能会导致火灾烟气聚积、排烟不通畅等问题,就会对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3.2 高层宾馆疏散设施因素
建筑内人员疏散通道的设计和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的组织对保证人员能在火灾到达危险状态前安全地疏散出建筑物至关重要。
3.3 消防救援能力因素
火灾发生后消防队赶赴火灾进行扑救,消防队越快到达火灾现场,越有利于消灭火灾。影响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的主要因素是起火建筑和消防队间的距离、行车道路状况、起火建筑周边消防通道的顺畅情况、消防队的灭火救援能力、建筑物内及周围消火栓的情况等。
4 高层宾馆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根据高层宾馆火灾危险性分析及评价指标的原则,结合消防行业专家、宾馆管理人员及宾馆建筑设计人员的意见,再根据高层高层宾馆建筑相关的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对高层宾馆进行消防安全评价的主要评价指标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能够防止火灾发生的因素;第二是一旦火灾发生后,能够及时扑灾火灾,减少人员伤亡的因素。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得出高层宾馆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4个一级指标:A1:宾馆建筑消防安全,A2:宾馆疏散设施,A3:宾馆消防安全管理,A4:宾馆当地消防救援能力。4个一级指标又分为17个二级指标:B11—B45。二级指标分别又分出25个三级指标:C111—C224。评价指标体系见表所示。
表 高层宾馆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5 结论
建立高层宾馆消防安全评价体系,计算出评价对象的影响因素集,就可以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出它们的权重集。再通过选定现实使用中的某几个高层宾馆对其安全状况进行评价,用模糊数学法,建立出评价集,就可得出选定的实例高层宾馆消防安全评价的结论。该文章对高层宾馆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过程进行了阐述,为今后开展高层宾馆消防管理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尝试,为高层宾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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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内容范文3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消防安全内容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平安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激发公民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减少火灾危害,为建设平安和谐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市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方案要求,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0日至9月10日)
1.组织策划新闻宣传活动。宣传部门组织市级主流媒体开设专栏,集中宣传报道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卫生、安监等部门要在其政务网站或自办刊物刊载《纲要》内容。
2.开展宣传贯彻活动。9月上旬召开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集中部署《纲要》宣传贯彻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9月中下旬举行《纲要》宣传贯彻暨“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并发放《纲要》宣传资料。
3.开展集中授课活动。市公安消防大队协助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一次《纲要》内容集中授课活动。
(二)全面推进阶段(9月11日至11月20日)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要将《纲要》宣传与“五大”活动、“119消防日”、消防宣传“六进”等相结合,推进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宣传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督促各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推广全民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
公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社区民警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教育部门要制定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规划,结合“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纳入督导考核内容。
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基层民政系统、居(村)民委员会等对社区、农村、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文化广电部门要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文化中心和歌舞厅、剧院、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推动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中予以宣传。同时,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和消防安全常识,及时宣传消防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和消防工作动态,鼓励指导相关媒体制作播出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广播电视节目和消防专题片。
卫生部门要将火灾的现场救护、医疗救治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相关预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安监部门要督促工矿、商贸等企业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内容,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进行考评。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市政府将对《纲要》宣传贯彻先进单位、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并将其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推荐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细化、量化职责,层层动员,周密部署,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消防安全内容范文5
2012年8月,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6部委联合制定并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以加强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防火、灭火的自我保护能力。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的出台背景是什么?为何只选取二十条消防安全常识?这二十条消防安全常识的重点内容有哪些?如何更深入地理解这二十条消防安全常识?为此,本刊记者专访公安部消防局宣传处处长罗秀华,请她作一个详细的解读。
记 者(以下简称“记”):罗处长,您好!公安部等6部委《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的原因、背景有哪些?
罗秀华(以下简称“罗”):2011年底,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里面第八章专门提出要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为落实好国家的方针政策,我们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结合近些年火灾事故的教训,把老百姓在防火、逃生自救方面最应知应会、最保命的那些知识点,用简单、通俗易懂的语言总结出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老百姓的消防意识和消防安全常识。
因为在分析火灾原因时,追究到最后,往往就是人的消防意识和最简单的消防常识不具备。比如2011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事后调查发现,发生火灾后,住在17层的70多岁的行动不方便的老头、老太太,都能颤颤巍巍得从17层走到楼外,而住在二三层的年轻人反而有烧死在屋内的。这说明,还是消防意识和消防常识不足。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火灾特点也发生变化,我们把当前老百姓最应掌握的消防安全常识,以及公安部等4部委在1995年制定的《消防安全20条》里的相关内容,加以综合,补充完善形成目前的《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记:《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相比1995年制定的《消防安全20条》,内容上有哪些不同?
罗:《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与1995年制定的《消防安全20条》虽然在内容上有差别,但在理念上是一脉相承的,都是把当前老百姓在防火、逃生自救方面最应掌握的常识、最管用的方法,用简单易记的语言提炼概括出来,让大家学以致用。
根据近些年火灾防治的新特点,《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中增加了“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等内容。
比如“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这条,强调不仅要配备消防器材,还要会使用。如果配备消防器材而不会使用,就相当于没有配备消防器材,发挥不了消防作用,当然不配备消防器材更是不对。有新闻报道称,漳州师院的学生公寓发生火灾,宿舍内学生不懂如何使用消防栓,火势越来越大,幸亏校园保安发现得早,装上水枪头才将大火扑灭。这说明,再好的消防设施,如果不会使用,形同虚设。
目前,高层住宅越来越普遍,较之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家庭消防安全更容易被忽略。因此,从消防安全的角度提示“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如果楼上着火应该如何撤离,楼下着火如何逃生,邻居家着火又该如何逃生。家庭除设计制定逃生疏散路线外,还要进行火灾逃生计划演练,以确定所有的逃生出口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一旦火灾真的发生,家庭成员就能够在烟、火封堵逃生路线前安全、快速疏散逃生。
家庭单位尚且需要进行逃生疏散演练,学校和单位更要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不仅是做好消防安全准备,还可以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最成功的例子就是“5·12”汶川大地震时,桑枣中学的2300余名师生在震后1分36秒内全部安全疏散到操场,创造了极重灾区学校零伤亡的奇迹。这是桑枣中学每学期坚持组织师生进行紧急撤离演练的结果。
消防逃生疏散演练最重要的通道是疏散楼梯,但如果存在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防火门被锁住等情况,这就属于消防隐患。《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中告诉大家“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消防隐患举报电话96119是新增内容,目的是发挥群防群治、全民消防的作用,让老百姓都来当消防安全监督员,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这种做法最早是广东省在2011年“清剿火患”时采取的措施,取得很好的效果。消防部门每天都能接到大量的消防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存在消防隐患的商场、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被现场核实后,往往会被罚款,而举报人却能得到消防部门的奖励。这就相当于每时每刻都有许多双眼睛在盯着消防安全,既减轻了消防监管部门的压力,也提高了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因此,从2012年开始,消防部门在全国推广96119这一消防隐患电话举报方式。
过去大家都知道“119” 火灾报警电话,但是真正发生火灾后,却由于种种顾虑而不拨打“119”火灾报警电话,导致小火变成大火,耽误最佳灭火时间。所以,《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意把“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放在第一条,醒目地提示大家,发生火灾后,不管是当事人还是过路人,都有义务迅速拨打火灾报警电话,报警早,损失少。火灾燃烧有一定的规律,刚开始燃烧较慢,差不多经过10min的热量积聚,会发生轰燃,即猛烈燃烧,这时再灭火就比较困难,而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一要检查有无人员被困,二要控制火势不蔓延,所以救火一定得争分夺秒。并且报警时要说清楚火灾时间、地点、原因、有无人员被困等信息,以便消防队根据火情携带必要的救援工具和足够的灭火器材,一次就将火灾控制、消灭。
记:《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中的消防要点大多比较简略,如何能够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掌握消防常识?
消防安全内容范文6
关键词:高等院校;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
【中国分类法】:D631.6
一、高等院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是培育高等专业人才的场所,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学校就能稳定一方。消防工作是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既是高校正常教学秩序、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同时高校也是消防安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具有良好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其未来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将带来积极影响。然而,近年来,我国高校火灾事故持续频发。据公安消防部门不完全统计,2000~2009年,我国高校火灾事故共发生3700 余起,共造成111人死亡,2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230余万元。如2008年上海商学院火灾,被困4名女生缺乏火灾自救知识仓促选择跳楼全部身亡、2010年南京海宁宾馆火灾,被困两名女大学生在发现火情后没有及时逃离火场,忙于收拾个人物品以致延误逃生时间最终丧生⋯⋯风华正茂的生命就这样被大火吞噬,每场火灾都是那么触目惊心,一次次敲响大学校园消防安全教育的警钟。鉴于校园火灾危害的事实,国家教育部等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系列消防安全教育规定,消防安全俨然成为了当前高等院校安全工作的重点。然而,目前高校的消防安全教育状况参差不齐、不容乐观,因此,如何促进学校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是我们无法回避,必须认真加以研究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高等院校消防安全教育现状及问题
200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高等院校要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但由于我国将消防安全教育正式纳入大中小学教育体系的时间较短,各高校的教育领导者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思想重视不够和消防安全的社会传统与氛围淡漠等种种原因使得高校消防安全教育严重缺失,问题重重。
(一)重硬件,轻教育。
国家现行的校园建筑消防安全设计规范、消防安全行政部门对校园消防硬件设施的验收考核标准,以及违规带来的经济惩罚均使得高校不得不重视校园消防硬件工作,校园消防安全设施器材齐备。与此同时,对高校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的硬性考核标准的缺乏导致了众多高校在重视消防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忽视了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为数众多的高校对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严重缺失。
(二)重形式,轻效果。
思想上的轻视,教育目的定位的偏失直接导致高校把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重点放在了形式和表面上。没有考虑到教育的真正目的和实际效果,更多的高校采用在诸如春秋火灾高发季节,通过拉横幅,摆放展板,开设一两次讲座等简单形式来教育学生提高消防安全知识。殊不知此类形式的教育虽在一定程度或一定时期内引起少部分学生对消防安全知识的了解和重视,但无法让全体学生根本上提高消防安全知识,无法让全体学生对消防安全时刻警醒。
(三)教育不规范,专业教育人员缺乏。
据不完全统计,只有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学校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总则中第六条“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的相关规定,将消防安全教育课纳入正常教学计划。绝大多数的高校在消防安全教育方面仍属空白,没有将消防安全教育课列入正常的教学计划,高校一般虽设有专门的校园消防教育管理部门,但与庞大的学生群体相比,专业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者严重不足,这也导致了无法对全体学生开展专业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滞后,直接导致学生安全意识淡薄。
(四)大学生消防意识淡薄
当前高校大部分学生消防意识淡薄。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如热得快、电饭锅等;二是手机、电脑的充电器长时间充电、私拉乱接电线等违章用电严重;三是部分学生有卧床抽烟等不良习惯。四是宿舍或楼道内杂乱堆放。尽管学校保卫处、宿舍管理科等部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详细安全管理规章。但每次突击性安全检查,总是收缴各类禁用的大功率用电器成百上千。这种规章完善与不安全行为“并行”的现象,在全国高校普遍存在。从安全原理角度分析,是因为没有对受教对象完善安全教育。
对高校火灾案例进行总结,发现火灾情况下学生的应急处置技能严重缺乏,如不懂如何报警、不会使用手持式灭火器、不了解逃生基本技能等。因此,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提高消防意识,强化消防应急技能尤其是逃生技能培训,对“平安校园”建设的作用重大、意义深远。
三、高等院校构建消防安全教育模式的路径和措施
大学生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消防安全意识,才会对火灾有高度警惕性,才能时刻把消防安全放在首位,从而自觉约束自身行为。正确意识的形成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它必须通过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才能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也不是单靠教育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更需要的是学校和师生共同参与。
(一)转变消防安全教育管理模式。
造成安全监管力度穿透性不强、安全管理效果甚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安全管理职能不够渗透,学生群体没有共同参与,停留在被动安全监管状态。因此,要贯彻消防安全监管,就必须在管理体制上层层落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1、淡化宿舍区管理人员与学生之间的监管关系,营造安全宿舍区的文化氛围。
将消防安全文化列入公共课或第二课堂的必修课,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并贯穿整个大学学习过程,保持平安教育的持续性,成为求学和今后工作中的“必修课”。在实践环节上,需要将课堂教学内容与实践操作紧密结合,将所学知识“生活化”。以宿舍区为主,囊括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学生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识别、排查,并按专业、片区等分组评比等活动,公布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策略,促进和巩固效果。
2、让安全管理渗透到学生群体,提高安全监管绩效。
由学校组织有关安全专家实地调查,制定学生宿舍区安全检查表。每个宿舍中选拔一到二名宿舍消防安全负责人 每天与宿舍楼管理人员共同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消防安全检查表,将消防安全工作予以记录存档,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和处置。
(二)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消防安全气氛,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高校要明确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各高校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多样地的采用各种教育方式。可以通过定期开设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消防安全知识及灭火逃生技能培训、举办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组织学生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等教育形式,让更多的学生自身参与,在参与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努力将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有机结合,突出实践教育。提高受教育学生的灭火及逃生自救能力。
要营造浓厚的校园消防安全氛围,传播消防知识。充分利用高校先进的教育条件,如校报、校园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络等媒介和传播手段,开设相对固定的消防宣传栏目,组织宣传火灾事故教训,曝光火灾隐患,提高防火安全意识,让学生时时提高警惕,思想上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防止火灾悲剧在学校发生。
(三)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高校要制定和不断完善现有的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将其列入学校教育大纲中,并对学生受教育情况适度考核。从课堂和社区实践两个层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学分激励学生主动学习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具体实施按大学四年完成(对于三年制专业,可以调整内容和实施),如表1所示。
同时,针对高校普遍存在的专业教育人员匮乏的现状,高校可以通过对学生辅导员等教育管理人员先行进行专业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聘请公安消防人员兼职学校消防教育辅导员,以此扩大专业教育队伍。
(四)与消防部队加强合作,探索建立校外消防教育基地。
学校可以通过与地方消防部队合作建立消防教育基地。将消防安全教育延伸到校外,定期组织学生到消防官兵所在营地体验观摩,增加受教育的直观性和趣味性。
总之,大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不断变化的过程,要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要充分发挥高校人才优势和资源优势,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与规范化制度管理相结合”,努力推动高等院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消防安全素质,从而保障校园的和谐与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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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韦庆夫.浅议学校消防安全教育[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8,(9).
[4]王萍.新时期大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探索[J].科技信息,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