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课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学专业课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学专业课程

法学专业课程范文1

关键词:课程设置;应用型高校;特色化;双师型

本文系哈尔滨学院新世纪教改课题“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化设计——基于法学本科教学出口分流的考量”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6日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特色。目前,中国的应用型本科高校,其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往往模仿自研究型大学,其理论课程的设置、实践环节的安排也与研究型大学十分接近,即侧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就理论教学而言,受限于师资以及生源质量,无法取得研究型大学的教学效果。就实践教学而言,多停留在形式上面,难深入开展,很难形成系统完备的教学考评体系。因而,缺少特色成了当前应用型本科院校存在的通病。

(二)受司法考试培训和考研“高端”的冲击。在应用型高校中,希望考研的学生在专业课方面往往只能依靠自悟,或者参加考研培训机构的所谓“高端”(实际上就是考研的“一对一”辅导),价格昂贵。而希望通过司法考试、选择就业的学生则往往选择参加社会上的各种司法考试班。事实上,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专业现行的课程设置既不能很好地满足考研学生的需求,又不能很好地满足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的需求,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如何扭转现有人才培养方案难以满足学生需求的现状,使本科法学教学更贴近学生的真实需求对于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法学专业建设而言具有长远的意义。

(三)因人设课。应用型本科院校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因人设课的弊端,而忽略了学生整体学科体系的构建。因人设课要辩证地看,既要发挥各个学校教师的专业特长,又要统筹学生的整体学科体系构建,形成学校的专业特色,变劣势为优势。

二、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定位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以出口为考量进行课程设置。自1999年扩招以来,大学教育已经完成了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法学专业这样的市场化色彩并不浓烈的专业,其学生毕业时也难以避免接受市场的考验。目前,法学本科学生毕业的出口主要有两个:继续深造和参加工作。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如果选择继续深造,就需要参加并通过研究生考试,如果选择参加工作,则往往会选择在毕业之前参加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司法考试能够极大增加就业的砝码。因此,在本科的法学专业中,学生基本上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备考研的;一类是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根据学生毕业的基本去向,进行不同的课程设置,对提高学生的考研率和就业率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发挥不同类型教师的业务专长。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教师的科研优势并不明显。如果一味地模仿高水平大学的教学型和科研型教师的分类,效果未必见得好。但是确实存在着实务型和研究型的业务倾斜和侧重。为避免因人设课,充分发挥两种不同业务专长的教师的优势,根据学生毕业出口不同分别进行不同课程设置。

1、重视发挥“双师型”教师的实务优势。目前进行各种教学评估和专业建设时,往往把“双师型”教师的比例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考评参数,但是在课程设置上鲜有考虑。“双师型”教师从事第一线的司法实务,有很多鲜活的案例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开设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从而真正发挥“双师型”教师的业务专长。

2、发挥研究型教师的科研优势。术业有专攻,很多法学教师热衷于科研,对于很多法学热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而如果单纯地进行科研而不从事教学,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这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也不实际。故而,在进行课程设置的时候可以考虑偏重一下理论教学。

综上,对于考研出口的课程最好配备“研究型”教师进行讲授,而对于就业出口的课程最好配备“双师型”师资。这样既可以发挥教师的专业特长,又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升学率和就业率,让学生在更广阔的专业平台上展示自己的法学素养。

(三)注重学生整体综合能力的提高。不管是对考研深造的学生还是参加司法考试就业的学生,在进行课程设置的时候都要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这些能力包括法学的逻辑思维能力(形式逻辑),基本的价值判断能力,起码的案例分析能力(请求权分析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这些技能对于学生毕业后走向社会,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是针对不同的出口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各有所侧重。一个只懂得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他只能是一个法律工匠,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法律人在从业中既要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要具备某个行业的基本知识。因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夯实学生的综合能力,设法律以外的其他学科知识。笔者的实务经验表明,多修一些经济类、社会类课程对于从事法律事务而言不无裨益。所以,在课程设置上可以考虑一些如经济学、政治学、财务管理、社会学等相关课程。

三、以出口为考量进行具体课程设置

(一)法学的十六门“核心”课程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设置。现在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共十六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既然作为硬性规定,可见其在学科体系上的重要性。但由于课时有限又要体现特色,可以针对不同学科的不同特点,以毕业出口为导向进行不同的设置,对十六门核心课程进行调整。比如,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作为基本的体系可以进行设置,只是教学大纲可以根据出口不同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对于考研的,可以注重总论部分等理论性较强的部分的讲述,而对于就业的同学则侧重分则等实用性较强的部分的介绍。以商法为例,对于考研的同学可以比较详细地讲述商法总论,而对于就业的同学可以只讲述分论,或者很简要地介绍商法总论部分。对于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样的课程,或者属于民法的二级法,或者属于小众高端的,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设置。对于打算继续考研深造的同学,可以设置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而对于就业的同学,可以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必修课。

(二)根据不同出口进行特色化的课程设置

1、考研出口的课程设计。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多重视理论教学,比较适合考研的同学厚基础、宽口径的需要,在进行课程设置上可基本沿用原来的方案,只是在大纲上更加侧重一些较难理解的专业理论,比如民法中的物权行为、债的转让,商法中民商关系、营业、票据原理、保险利益理论,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诉讼法中的诉的识别、既判力理论、证据和证明问题等等,这些要详细讲述。而对于一些实际性很强的可以不讲或者少讲。

2、就业出口的课程设计。“中国社会需要法学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主要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还是主要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我认为主要是后者。明确了这一点,就明确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尤其在以就业为出口的课程设置中更要注重与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衔接。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并不是唯司法考试马首是瞻,而是根据司法考试的大纲进行课程安排,对于司法考试分值高的在课时上也相应多些,司法考试分值低的课时安排上也相应少些。就课程内容而言,应突出专业技能课程的开设,开设模拟法庭、律师实务、司法文书写作、司法口才等职业技能课程。就讲授的内容而言,少介绍理论争议,简化观点冲突,而多阐述通说的观点。教师授课时也应加大授课的难度和准确度。

(三)课程设置要配合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力争实效

1、对于专业基础课。在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中,尤其对于考研出口的设置而言,也要求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不能唯理论而理论,在对每门专业课程的总学时进行理论教学学时和实践教学学时划分基础上,对实践教学学时作出刚性规定,确保考研出口的学生基本实务素养。

2、对于实践性课程。对于就业出口的课程设置而言,如模拟法庭、司法文书写作等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可以安排任课教师集中一段时间(比如1个月)对模拟审判和司法文书写作的理论部分进行全面讲述,然后让学生到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和司法文书写作方面的司法实践。考试时,对于法律文书课,可以采取法律文书改错和撰写的考核模式。将法律文书中常烦的错误挑出来,考核学生基本的业务能力;而司法文书撰写,是个更高层次的要求,可以考核学生基本的法律写作功底。对于模拟法庭课程,可以根据学生的模拟审判表现,系部组织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根据每个同学的实际表现打分,再结合提交的庭审材料,二者共同决定模拟法庭课程的分数。对于采用虚拟模拟法庭教学软件的院校,也可以采取网上模拟法庭的演练方式,让每个学生参与其中,通过局域网进行演练和考核。这种方式更具灵活性,也更能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因为在这种模式下,每个角色的学生如果不积极进行到角色的演练,如递交各种法律文书,下一个演练步骤就不能进行,这样迫使每个参与人积极参与到案件的模拟庭审中来。这样改变了以往模拟法庭演练,一个班中只有极少数人参与,其他人被动围观的被动局面。

3、增加实习实训机会。切实打造学生实习实训基地,采取“3+1”模式,即三年专业授课,完成基本的法学理论教学;一年集中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实训,完成司法文书、模拟法庭审判等课程的作业,还要撰写实习心得。在这三年的专业授课期间分别安排两次专业见习周,利用见习周到法院等实习机构进行观摩庭审,切实感受法律的圣神威严,增加法学的职业自豪感,提升自信心。通过实习实训,学生运用所学理论,深入实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4、切实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王泽鉴曾指出:“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和能力。”切实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可以在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主干科目中设置经典案例分析,围绕各学科重点问题,采取专题式讨论,选择当地真实发生并且具有理论探的案例,层层设置问题,抛砖引玉,引发学生的思考。教师要高屋建瓴,进行点评和分析,并总结出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这样可以将理论教学与实践的案例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必要时可以和实践性课程的法律文书和模拟法庭结合起来进行交叉教学和考核,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著.对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法学专业课程范文2

①培养人才,教材先行。随后相关机构又组织编写出版了一大批的商法教材,为商法学课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依托。比如,覃有土主编的《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雷兴虎主编的《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赵万一主编的《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王卫国主编的《商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等。由于理论研究上的欠缺,加上我国并不像法德日等国一样有独立的商法典,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在这些教材中,关于商法学课程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均呈现出“五花八门”的样态。比如上述覃有土主编的《商法学》的课程内容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赵万一主编的《商法学》的课程内容还增设了信托法;有的教材还增设了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如雷兴虎主编的《商法学教程》和王卫国主编的《商法概论》;有的完全突破既有商法体系,将期货法、银行法、企业法、信托法、房地产法等一括在内②;还有的走得更远,将商事法、合同法、买卖法、期货法、担保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商事仲裁与诉讼等全部纳入③。

大约在同一时期,我国的商事立法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这主要表现为以《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等为代表的商事单行法的颁行。这些单行法的颁布不仅为商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托,其实行也为商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实证依托,同时也为商法学课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随着商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商法学科的内容更加规范,体系更加完整,商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也更加科学合理。到目前为止,虽然关于商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在学界尚未完成达成共识,但商法学应当主要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则是基本上一致的认识。

2007年3月,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调整法学学科核心课程的决定,将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增至16门,在原来的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新增了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门。商法学现今依然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6门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商法学成为法学本科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的地位,是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地位的必然逻辑结果。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建设离不开商事立法和完善,而商事立法和完善除了商事实践的发展外,商法学研究所提供的理论支撑也不可小觑。商法学研究的发展离不开商法研究人才,而商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商法学课程的开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关系主要由其基本法商法进行调整,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人才,如果不掌握必要的商法知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重要基地的高等法学教育,其课程的设置如果不重视商法学课程,将是一重大缺陷。

2河南工业大学近年来商法学课程改革的具体实践

从2003年河南工业大学招收首批法学专业本科生开始,就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将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列为专业必修课,商法学当然位列其中。

2.1河南工业大学商法学课程开设的基本情况

自2003年至今,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早期称为“培养计划”或“教学计划”)先后实施了6个版本,适用于不同的年级。在这6版培养方案中,商法学课程的设置是不同的。笔者将商法学课程在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基本信息列表如表1,从中可以看出河南工业大学商法学课程改革的基本脉络。通过对该表格诸项信息的对比,并结合与各版本配套之教学大纲的研读,可以总结出多年来河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商法学课程开设的几点结论:

1)一直以来,河南工业大学的法学本科专业均开设商法或商法总论作为必修课程,以与教育部关于14门(后变为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要求一致。商法学课程作为一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地位,从来没有被忽视过。

2)在开设必修课程商法或商法总论的同时,开设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限选课或选修课,只是开设的课程或多或少不一。根据表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的商法学课程的开设情况,在时间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2003—2009年为第一时期,这一时期的专业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商法学开设专业必修课商法,同时开设限定选修课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2010—2011年为第二时期,这一时期的专业课程分为学科平台课和专业平台课。商法学开设学科平台必修课商法总论,同时开设专业平台选修课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在专业平台必修课中无商法学相关课程;2012年至今为第三时期,这一时期的专业课程仍分为学科平台课和专业平台课。商法学开设了学科平台必修课商法(内容限定为商法总论和公司法),同时开设专业平台选修课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在专业平台必修课中仍无商法学相关课程。在河南工业大学的教学实践中,限选课通常接近于必选课,学生们开课的几率是很高的,所以将商法相关课程定为限选课,学生们修这门课的几率是相当高的。定为选修课就不一样了,学生们能否修此门课程,在最终选课结果出来前是不确定的,可能修,也可能不修。

3)商法学各种性质的课程学时数相加,总学时数目与其他学科课程相比,还是相当多的,最高达216学时,最少也有144学时。但学生实际上修的学时数,则可能达不到这么多。特别是在第二时期和第三时期,因为商法相关课程的性质是选修课,根据上面的分析,有些课程学生可能是修不了的。

2.2近年来,河南工业大学商法学课程改革的基本思路

近年来,河南工业大学非常重视各专业培养方案的优化,法学专业作为法学院唯一的专业,学院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优化也十分上心。在学校对于专业课程模块及学时、学分总体控制的要求下,法学院于2010年对之前已经适用了7年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了较大的修订。⑤之后,在2012年进一步对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在商法学的课程设置上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其基本思路和改革理由是:以应用性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为导向,尽量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利用有限的学时,让学生学到更多实用的商法知识。2010年以前,商法学课程以必修课商法配以限选课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来进行开设。根据与之配套的教学大纲显示,商法这门课程的授课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的相关内容。在有限的36学时中,教师讲授上述四个知识块的内容相当困难,学生们也学不深入。而限选课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开设,其相当部分内容和商法的授课内容有所重复。这样,就出现了商法课程因学时有限而无法展开讲授商法总论、公司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的内容,同时却因部分内容与限选课内容的重复而不能实现学时的最大利用。因此,2010年修订培养方案时,将商法学课程的设置改革为学科平台必修课商法总论,外加专业平台选修课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避免了教学内容的重复,也使商法学课程的总学时达到了历史最高。

在2010年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后,在授课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在商法研究中,我国关于商法总论的研究相当薄弱,研究成果较少,且在很多重大理论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相反,商事单行法,尤其是公司法的研究成果却是汗牛充栋。在我国制定法中,尚无“商法通则”立法,商法表现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单行法。在授课过程中,商法总论的讲授几乎是完全的理论讲授、各家观点的介绍,并无相应的立法与之相配,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有限。对于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来讲,花36学时进行学习,客观讲有点浪费,也容易让学生产生厌烦。相反,2010版的培养方案中,商法学的其他课程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开设虽然非常充足,但是其课程性质为选修课,如上所述,并非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都能修到该门课程。众所周知,公司法在整个商法当中居于核心地位,公司法的学习是学习和研究其他单行商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另外,在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商法的命题也大多出自公司法领域。而2010版的培养方案可能会造成一部分或者全部法学专业的学生修不到公司法这门课程的后果,真真是一大缺憾。因此,2012年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时,对于商法学的课程设置进行了再次调整,在学科平台课开设必修课商法,并将其学时调整为54学时,但对其授课内容进行限定,限于商法总论和公司法两部分,这样既解决了商法总论的“浪费”问题,又解决了公司法的缺憾问题。同时在专业平台课开设选修课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另外,2012版培养方案在商法课程设置上的另一突出特点是,选修课证券法和票据法增加了实践学时,保险法则增加了课外学时,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2.3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经过两次大的修订,2012版的培养方案关于商法学课程的安排已经相对比较合理,如果再次修订的话,可以考虑在以下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1)开设破产法作为商法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以上各版本的培养方案中,几乎每一版本都开设有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限选或选修课程,但只有2010版的培养方案在经济法方向的选修课中开设了破产法课程。这说明破产法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培养方案制定者和修订者所认识。破产法被称为“转型时期的市场宪法”。

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转轨经济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最终建立的法律标志。⑥市场经济是竞争的市场经济,是价值规律起优胜劣汰作用的市场经济。当公司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经营不善、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而陷入困境时,如何使其有秩序地退出市场,或者如何进行企业拯救,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中一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该问题的解决,只有依赖破产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破产将会大量出现并成为经济生活中一普通现象。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一完全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如其得以真正、普遍实施,那么为企业破产提供法律服务,将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业务。破产法的地位如此重要,决定了破产法课程开设的必要性。因此,在2012版后的培养方案修订中,可考虑开设破产法课程。

2)应当在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五门课程中,挑选一到两门列为专业平台课程中的必修课,形成“学科平台必修课———专业平台必修课———专业平台选修课”的课程梯队。

根据2012版培养方案,从课程地位上来讲,学科平台必修课、专业平台必修课、专业平台选修课的课程地位是逐步降低的。在商法学相关课程的设置中,从学科平台课程商法(含商法总论和公司法),直接到专业平台选修课程,显然较为突兀,缺少必要的过渡。因此,从专业平台选修课中挑选一到两门加入专业平台必修课,以实现课程性质的自然过渡,较为合理。另外,前文已经提到,如果把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均列为专业平台选修课,那么该课程有可能是开不出来的,学生就修不到这门课程。虽然教师在学生选课时可以给予相应的指导,但最终哪门课程开课,仍具有较大的或然性。如果在这五门课程中,选出一到两门列入专业平台必修课,则在商法之外,学生一定会再修到一到两门商法相关课程,这对于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完善是有较大益处的。

法学专业课程范文3

[关键词]国际商法 教学目标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 G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12-0167-04

近期,教育部为应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和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不足的矛盾,已经明确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突破口,对教育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独立学院如何以新一轮国家高等教育改革为契机,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内部加强国际商法课程建设,加快经济管理类各专业课程之间的衔接与融合,对于独立学院加快教学转型,提升自身办学优势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

(一)关于社会对国际商法的需求及教学目标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输出社会需求的人才。与法理学等基础理论法学课程不同,国际商法课程本身就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在教学目标的设置上应当更加注重回应社会和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以外贸企业的需求为例,我国外贸企业需要的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进行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方面的法律筹划;协助设计企业各种贸易安排,提供企业对外贸易谈判、签约及履行的全程法律服务,提供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政策的咨询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对已经出现的国际商务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参与听证、复议、仲裁、诉讼事务等等。其中,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服务又是企业需求的重点所在。国际货物买卖相对于国内货物买卖而言有两项突出特点。第一,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更为复杂。一方面,外贸企业面对的客户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包括境内主体(国内工厂、货代物流、外管银行、海关港务、质检工商、外贸保险、展会展览等),还包括境外主体(外贸企业、航运企业)。另一方面,国际货物买卖并不是单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个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主干的合同体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货运合同、信用证及其他银行支付工具、保险合同等分支。第二,法律风险更为凶险。现行的国际买卖规则是英美等贸易强国建立、完善起来的,现今的国际贸易规则通常以英美法律来解释,争议也往往是在英美法院管辖或仲裁。我国企业大规模地参与国际贸易的时间相对短暂,企业从业人员对国际贸易领域、航运领域被广泛采用的“游戏规则”掌握不够。受到用人成本的制约,很少有企业设专职律师(或兼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把关和风险预防,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屡屡陷入吃亏上当的被动地位。第三,法律争议的处理更为棘手。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解决国际争议的成本和代价远远高于国内争议。这是因为涉外仲裁或诉讼不仅耗时长、费用高昂,胜诉后的执行难度也远大于国内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时候,各种费用甚至已经高出贸易企业从诉讼或仲裁中可得的预期利益,因而迫使贸易企业放弃索赔,甘愿利益受损。跨法域管辖和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不同导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认定的不同,都增加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的处理难度。这些都需要熟稔国际贸易实务规则、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的专业法律人才。

(二)法律教育的层次性及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有研究表明,社会对法律教育的需要是存在层次性的,即法制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1]笔者认为,结合法律教育的层次性理论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把握独立学院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从教学目标来看,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学院)针对法学专业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应当属于法学教育的层次,这一层次教育的优势是明显的,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基础知识扎实,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但是就法律的现实应用能力和实战能力而言,“正统”的法学教育输出的法律人才似乎并不具有先天的优势。虽然很多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中也含有“通才”、“复合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等的表述,但是,从其教学实践来看,多数法学院校的国际商法课程沿袭的仍然是大陆法系成文法概念法学、解释法学的模式,以立法文本为纲而非以案例为线索展开。其案例教学也多以教师为主导,以课堂讲授为主,介绍案情、分析案情并给出答案都由教师完成。陈旧的教学模式加上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普遍薄弱,以至于许多法律院校的学生毕业后仍然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培训或者训练后才能从事法律职业活动。

我国当前的法律职业教育,主要指的是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指向的法律职业资格教育。司法考试不仅要求考生了解、理解法律知识,还要考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或者评价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决定了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比法学教育更注重对学生法律能力(或技能)的培养,更符合国际商法课程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近年来,各高等学校在国际商法课程中进行了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等教学方法的改革,这些都是基于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提高学生法律思维的有益尝试。当然,就国际司法考试中所涉及的国际商法的知识点的深度、广度和难度而言,对于不具备任何法学基础知识且未来不以法律为主要职业背景的学生而言是不必要也不现实的。

从表面上看,现今独立本科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中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通常都是由所在院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开设,由法学专职教师承担,在培养计划中,它也多以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的面貌出现。实际上,就其性质而言,这些院校的国际商法课程仍旧是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的性质。当然,这种法制教育课程和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和各专业专业教育的关系是松散的,普及的是最基础的法律常识和知识。而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是结合经济管理专业教育进行的一种辅助型的普法教育或者称之为法律素质教育,它普及的是国际商事方面的有关法律、惯例和判例,突出的是国际商法与经济管理类专业的融合,因而系统性和理论性较之法学教育偏弱。

笔者认为,鉴于国际商法课程本身专业性强,知识点覆盖面广的特点,仅仅将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设置为法制教育还不够,而应当是以法制教育为主要目标,同时融入一定的法律职业教育特色。具体而言,就是要把课程的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能够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在自身专业领域具备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从这个意义来说,相对于传统的政法院校而言,独立学院的国际商法课程具有目标明确,与学生未来工作需求对口衔接更加紧密等先天优势;相对于高职高专院校而言,独立学院无论是在生源、师资,还是在配套的法学课程设置、职业实训平台基础方面更有利于国际商法教学改革的开展。

二、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一)国际商法学科独立性的争论及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对于国际商法的地位这一理论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2]否认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认为,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多有交叉重合之处,因而国际商法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理论上的争议直接影响到国际商法课程的课程定位和教学内容的确定,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际商法课程包不包括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和制度?笔者认为,在“私法的公法化”趋势日渐明显的当代,为了解决发生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问题,除了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务行为以外,还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管理监督,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更强调政府提供的服务。这就意味着,涉外贸易法律领域中也一直存在着公私法的融合。第二,国际商法课程是否涵盖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贸易关系?这三块内容多为传统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3]教学指涉。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近年来的发展势头不容小觑,已经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的两大重要支柱。另一方面,许多企业通过到服务所在地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或以合营的形式,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提供服务,从而造成企业的流动,导致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的界限日益模糊。[4]现今法律学科之间的交叉与渗透导致法律部门亦不再像以往那样泾渭分明。独立本科非法学专业在没有其他国际法课程可供学生选择的情况下,不必过多地关注法学学科之间的“地盘之争”,而应当在国际商法课程中尽量全面地展现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新发展。在学时充足的前提下,国际商法课程应当尽量完整地涵盖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和技术贸易法。其国别法教学不仅应当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行为法,还应当包括与此相关的政府管理经济、服务于经济的公法内容。如果学时不充足,教学也应至少涵盖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核心部分。

(二)国际商法课程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结合

从教学内容来看,当前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与专业结合得并不紧密。从教材的使用情况来看,虽然教材的名称会冠以“经管类应用型本科规划教材”、“高等职业教育经济管理类专业教材”的字样,但从内容看,这些教材的体例编排和章节内容仍然沿袭的是法学专业理论教材,侧重于国际商事法律理论知识、概念的传授和对各国商法的异同比较。能大量列举当今国际贸易和商务仲裁实务的,能体现国际商法和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如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国际结算课程)之间的融通的教材并不多见。这使得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本已远离社会生活的国际商法课程产生一定的陌生感和排斥感。从课堂实施的过程上看,由于承担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教师大多是法学专业教师,课堂教学多采用的是概念讲解、理论介绍、法律解释等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此外,法学专业教师往往不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很难将学生学过的专业课程与国际商法课程衔接起来,在比较各门课程异同的基础上进行专业特色教学。缺乏现实性和融通性的教学内容很难让学生置身于现实发生的国际商事涉法环境之中,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实际上,国际商法课程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如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运、国际市场营销、报关实务等)在教学内容上是存在重合之处的。以国际商法课程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为例,国际商法是在国际贸易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现实中,国际商法课程的内容也是以国际贸易实务的各个环节而展开的。特别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磋商、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履约环节,不仅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谈判技巧和履约技巧等实务操作知识,还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依据、合同条款的内容、合同订立和履约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等国际商法的知识。只不过国际贸易实务主要教授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各个环节的操作方法,而国际商法着眼于各贸易环节法律依据的学习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此外,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课程中的一系列操作标准都是以众多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为依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商法课程是完全有可能与经济管理类成熟的专业课程进行融通后实施教学的。

(三)国际商法课程与其他法律类课程的结合和分工

目前,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除国际商法以外,还普遍开设了经济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学等法律类课程。其中,国际商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投资法学均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因此国际商法与其他几门法律类课程是并列的关系,在教学内容上并没有太大的交叉重合之处,而经济法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就存在着某些教学内容的重合与交叉。如国际商事组织法和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重合,国际货物买卖法和经济法中的合同法、物权法、票据法重合,国际商事仲裁法和经济法中的仲裁与诉讼重合。总体而言,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肩负的使命不同,经济法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介绍我国国家政府干预、调控和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其重点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而国际商法在于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讲授的是我国国内的法律规范,而在国际商法则需要进行各国商法的比较法教学,尤其是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国际商事上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范,包括比较各国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在独立本科学院的教学安排上,经济法课程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大多开设在国际商法课程之前;而国际商法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选修课,是对经济法课程内容的深化和视野的拓展。可见,独立本科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内的法律课程之间应当是互为补充、各有侧重的关系,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做到有机结合和合理分工。

三、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方法

(一)网络教学法

网络教学法的开展对国际商法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融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些独立本科学院已经具备了开展网络教学的良好基础。作为对课堂教学的补充,这些学校已经针对部分核心专业课程与专业教学软件公司联合开发了仿真实训平台,比较典型的如POCIB国际贸易从业技能综合实训项目、SimTrade外贸实训平台、SimForwarder国际货代实训平台等。相对于传统的多媒体课堂教学以及由各高校自主研发或教师自己创建的网络学堂而言,这些专业实训平台的优势显著。第一,适用面更加广泛,不仅可供校内学生各自单独使用,还可供校内甚至校际间学生进行协作学习、技能竞赛时使用;第二,功能更加强大,不仅有理论教学课程系统支持教师的日常教学并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理论知识的需求,有可供人机交互的角色仿真模拟实务教学系统提高学生实际业务操作能力,还有考务管理系统支持教师测评教学效果或学生自测反馈。笔者认为,这些专业实训项目或平台不仅为国际商法教学网络教学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也提供了国际商法与其他专业课程相融合的现实基础。国际商法课程的有关内容完全可以穿插补充在上述实训平台的各个模块之中。具体而言,就是在国际商法网络教学实施的初期,教师可以有意识地利用实训平台中的内容进行备课,也可以在讲课时灵活结合平台提供的各项功能,让学生意识到国际商法与其他专业课的相关性。在网络教学实施比较成熟之后,可以把国际商法教学中实施的比较成熟的内容逐渐添加到实训平台的相关环节中,实现专业技能和法律技能的一体化实训。专业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基本应用技能、基本业务技能的实训融合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对国际商法涉法环境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国际商法教师课程群意识,形成自身的教学特色。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的传统教学方式。实践证明,它对培养学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学生理解法律、分析法律问题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大力发展和推广案例教学法是市场提出的要求。但是,这种教学方法的适用还应当与不同的学校和专业而有所区别。

1.案例的选择

首先,案例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而典型案例的选择首先应当服从于教学的目的与要求。国际商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法的开展应当始终围绕着深化学生对基本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运用能力,增强学生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这一基本的教学目的进行。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当甄别案例是否能准确反映本课程的各个教学重点和难点,是否与概念、法理、法条等理论知识具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是否对于成文法具有补充作用。此外,在进行比较商法教学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直接对比法条。比较理想的做法是选取一个典型案例,综合不同国家(特别是不同法系)的商法规定推导出不同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和本质。

其次,案例需要经过适当剪裁。国际商法课程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所选案例的体量要大小合适,要避免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太过复杂。特别是对于经济管理专业学生,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容易造成学生过多关注案例的枝节,同时又找不到关键问题。教师在准备教学案例时有必要对真实案例进行适度加工和剪裁,将与关键法律理论无关的细节全部剔除。这项工作可以帮助学生更快地抓住案例的本质,快速深化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当然,教师在改编案例基本事实时也要注意保持核心法律事实的完整和真实,不能无原则的篡改而使案例失去其真实性。

2.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模式

根据学生参与程度和具体实施方式的不同,案例教学法可划分为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视听演示、网络教学、庭审观摩、模拟法庭、诊所教学、实习教学几种基本模式。由于各国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方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更为成熟,能更多地更娴熟地采取网络教学、庭审观摩、诊所教学和实习教学等模式。我国法学教育沿袭的是成文法国家的传统,进行案例教学时也是以教师在课堂上介绍案情、讲解、评述案例为主。在这种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从案情的介绍到问题的提炼甚至问题的回答均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参与案例准备和深入思考、讨论的机会较少。这在国际商法教学中体现得尤其突出。笔者认为,受到师生资源和教学条件等的限制,独立学院为国际商法课程单独开展模拟法庭、诊所教学并不现实。但是,依托经济管理专业实训平台等校内、外网络资源开展案例教学却是这部分独立学院的优势所在。由于实训平台的相关模块是为经济管理专业相关的专业课程设计的,学生比较熟悉,教师可以因势利导。具体的做法是,在某门专业课程实训平台的相关模块中就国际商法课程每个章节的教学重点和难点事先一个或者两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该案例可以由教师拟定,也可以鼓励学生结合经济管理相关专业课程的主题自选)。案例以后,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专业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的相关知识进行关联与对比,也可以布置学生在课前了解案情,整理案例的法律争点,组织学生站在各方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和讨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最后可以引导学生对这些课前自学过程形成书面材料供课堂学习交流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学校和不同专业案例教学法虽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应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为主,同时,应当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知识传授,两者必须结合进行。这也是国际商法课程融入法律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

[ 注 释 ]

[1] 黄晓亮.论法律教育的层次性[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1).

[2] 左海聪.国际商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

法学专业课程范文4

论文摘要: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课程设置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首要环节,要合理设置课程,构建科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结构不合理,学期分布不平衡,没有针对性,公共课与专业课比例失衡,忽视学生科研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革我国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现状

从各院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结构与本科基本一样,总学分为30多学分,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课程组成,必修课和选修课中的专业课几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学分,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各占总学分的大约六分之一,而公共课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课和选修课所占学分的比例。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大体与上述统计一致,设置了体现学院特色的“国际法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原著研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国际投资与技术贸易法律规则与实务”、“公司财务与法律”和“ 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相关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则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没做细小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表由学位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从课程分布来看,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开设了“国际贸易法专题”、“国际投资与金融法专题”、“国际法专题”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研究”,下学期开设了“法律实务专题”、“专题课程”和“法学经典文献选读”等相关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的专业课程,主要由学生自己支配,撰写个人的毕业论文。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生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为30多分。其中英语、政治等公共课课时较多,都超过了专业课所占学时,这样学生就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了与本专业无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上。公共课与专业课设置比例失调是该专业课程体系的明显缺陷,公共课上学生哈欠连连,甚至逃课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长此以往这种潜在的厌学情绪会影响到学生们对专业课的学习。培养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普遍采用减少专业课程门数和内容等方式,导致专业课程数量不足,学分要求相对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宽广深厚专业基础的形成。[1]

以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课程设置为例,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所有的法学课程都必须在研一阶段全部修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阶段法学研究生的课程压力,学生就会为了修满学分而上课,日甚一日的学习疲惫状态影响了学生们的学习质量。其他很多两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级的教学大纲上排满了学生的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课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很多,任务很重,二年级大量递减,三年级的课程几乎为零。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时间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但从整体看来这样的课程安排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一所院校中专业同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从各院校为其设定的培养方案来看,他们的选定课程几乎是一样的。虽然同为此专业的学生,但在国际经济法具体领域当中每个学生对其关注度和兴趣是不一样的,有的喜欢国际金融,有的偏爱国际贸易,通过学习每位学生应该都有一个所擅长和热衷的细小领域。但有些培养单位却硬性地为同一专业的学生设置相同的课程,忽视学生的个体性和创造性,培养方案没有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体系中学生的任选课程严重不足,对其进行学分限制。“任选”即意味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这些任选课程的设置是与学生的专业相联系的,虽然是同一专业,但是更应该关注学生个性特征的培养。

4.实践性课程太少,忽视学生实务能力培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了涵盖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外,对实务性问题的研究要求也很高。以国际贸易为例,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通过教学要让学生知道如何草拟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熟悉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流程等相关问题,当然,这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如果教师没有该方面的实践经验,课堂教学就会流为纯理论教学,如此这般学生上课就会觉得空乏无味,不会将知识学以致用。造成此问题的根源在于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存在弊端,除此之外师资力量不足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实践性课程在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当中都有涉及,相对而言在选修课中占的比重较高一些。实际上实践教学应该贯穿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始终,案例教学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该专业的学生都知道国际经济法相关课程的案例大都来自于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等贸易实务领域,这些案例牵扯到的背景知识有很多,难度很大,有时候把一个案例搞清楚,进行透彻分析都要花耗很多的课时。于是学生为了简单获得相应的学分再加上培养单位、老师的关注度不够,将实践环节进行压缩,模拟仲裁机构、国际法院、争端解决机构等进行案例分析。双方辩论的实践课程与专题研讨更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奢望。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科学设置的建议

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围绕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强化科学设置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思想意识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从思想意识上加以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将有效的行动付诸于实践。良好的课程设置是学生习得本学科知识,掌握知识要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说,科学的课程规划能将学生学到的知识从纵向上加以延伸,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在研究生整个培养方案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纲领性的地位,是实现高层次教学目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强化思想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将本专业课程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开展。

2.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从根本上设置一套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学习教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开设关注时代前沿的课程,教材编写组应该由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资深专家、教授和学者组成。各院校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针对性的奖励措施,将编写教材的质量优良作为老师评优评先的考核标准之一。另外实务性专家人士也应该参与进来,如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具有较高学习难度领域,在一些案例的编写上应该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士来完成,从而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3.全方位统筹课程设置,体现课程设置整体

培养单位应学习先进国家在此方面有效的实践经验,如日本的京都大学就是很好的效仿对象。该校研究生阶段的国际经济法课程与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之间有明显的难易梯度,研究生阶段课程安排重在开阔学生思维,拓宽学生知识面,给予其较大的自主空间;加大对专业英语的重视程度,英语课程设置应做到与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密切挂钩。

在师资建设上,加大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力度,此领域专家不但应具有深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基础,对相关实务问题要有丰富的经验,热点问题也应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改变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做到案例教学和双语教学双管齐下。国际经济法案例相比其他的法学学科的案例来说难度更大,而且相对来说获取权威、经典案例的途径不是很多,如此一来对上课教师的要求就特别高,因此授课教师就必须利用课下时间收集可利用性强的案例,归纳总结,从而不断积累经验;国际经济法专业对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国际贸易领域,使用众多国际贸易术语和大量商务英语词汇,因此教师应努力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争取各种可以到国外作访问学者的机会,将国外的前沿知识带到国内课堂上来。此过程中也应注意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难度不应太大,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另外意大利在国际经济法方面“演讲式”教学模式也是值得借鉴的不错选择,教师应充分开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倡学生们走上讲台。

从学生自身来讲,首先应定期参加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等,活跃学术气氛;其次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和能力,不管是课上还是课下都要有针对性去学习。

4.优化知识结构,注重因材施教

首先,针对各校具体情况,部分院校应该将不同年级的研究生课程安排做一下协调,松弛有度,合理布局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内容,分散研究生在研一阶段课程过多的压力,删减与本科国际经济法课程重复的研究生课程的学时,课程的科学设置要做到对知识结构的优化。其次,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可采取网络媒体教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定期聘请国外的专家、教授进行视频讲学和面对面讲学,此过程中要重视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自我参与意识。再次,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学生应仔细阅读国内外本领域最新的文献、专著,关注国际社会热点问题,课上按专题或者小组的形式进行讲解,把课堂表现作为对学生进行考评的参考标准之一,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最后,对国际经济法专业再进行细致划分,针对每个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与擅长领域深度细分课程,培养单位要因材施教,体现专业特色与学生特长。

5.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研究生阶段与本科阶段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层次,研究生阶段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更胜一筹,实践性应该更强一些。但绝大多数院校提供研究生实习的机会很少,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到国际法院、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获得实习的机会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视本专业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单位应竭尽全力为学生着想,如可以安排学生在固定时段到一些证券机构或国内比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以上是让学生“走出去”的模式,还可以采用“引进来”的模式,即课堂教学应模拟法庭辩论,将与辨析案例有关的专家、教授、涉外律师以及实务性人士、学者等请到课堂上来,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通过这种“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战略,将学生所学课堂知识与将来的就业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力争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法学专业课程范文5

一、混合式教学的理念

混合式教学(Blending Learning)最早于2002年由美国学者斯密斯·J和艾勒特·马西埃提出,将E-Learning的纯技术环境与传统的学习理念相结合,北京师范大学何克抗教授在国内首次正式倡导混合式教学,给出了更通俗的定义:即把传统学习方式的优势和e-Learning(即数字化或网络化学习)的优势结合起来,既要发挥教师引导、启发、监控教学过程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体现学生作为学习过程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1]。

体现在教学实践中,既包括教师在课堂上的讲授形式、互动讨论形式,也有学生课前课后的网络自主学习和集体实践环节等,既有教材书本知识的学习,也有网络资源的搜集,这种教学方式要求老师在课程设计和知识传递中,将课堂教学与信息技术进行融合,使教学过程“线下”与“线上”有机结合。最终能让学生达到深层次的泛在学习状态(U-Learning),即随时随地、无处不在的普适学习[2]。混合式教学强调在教学设计中要变传统的“以教师教为中心”为“以学生学为中心”,既体现教师的教学主导性,不忽视传统教学的功能,又要构建新的课堂平台,用多元的教学方式引导学生参与互动,激励学生主动学习。

二、混合式教学应用在经济法课程中的优越性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面向经管类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在教学侧重点和培养目标上都不同于法学专业,但至今普遍的教学方式还是教师“灌输说课”,虽然加入多媒体、案例教学等,学生参与、师生互动仍然欠缺,经济法课程性质与授课对象等决定了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有良好的适用性和优越性。

(一)有助于解决教学中学时紧张的普遍问题

在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中,经济法是唯一的法律课程,因此被赋予了过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学生的法律教育都被寄托于此课程,经济法内容本就繁杂,涉及多个领域的部门法,而为了向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普及法律知识,目前几乎所有面向经管专业的经济法教材都又加入本不属于经济法范畴的内容,诸如合同法、诉讼仲裁法、甚至民法总论的内容,教学章节“臃肿不堪”,教学时间却只有50左右课时甚至更少,面对完全没有法律基础的经管专业学生来说,学完所有章节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引入混合式教学,则可以把一部分教学内容转移到“线上”进行,或者让学生提前预习,节省课堂讲授时间,或者直接让学生课下自学,只需在线提交接受教师的网络评价检测,这种多重课堂的同时学习,可以缓解捉襟见肘的教学时量,同样学时下可以达到更多的教学容量,节约教学时间,提高效率。

(二)有助于解决教学中教材内容滞后的问题

法律课程尤其是经济法都会面对制度更新的问题,我国目前快速的市场经济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决定了相当长的时间里经济法的相关制度内容(比如公司、证券、社会保障等方面)会更新较快,而教材往往有一定滞后性,在教学中经常会出现某些章节不能依赖教材、内容需要修正的现象,而开放在线学习则无须顾虑这个问题,教师可以让学生自己从网络中获得最新的法条、资讯,充分利用网络数据库的及时更新为教学所用,能有效减少教材内容的滞后单一,海量的网络资源可以给予学生更大的信息量和最新的知识视野,对学生来说时效性与生动性兼具。

(三)有助于解决法律课堂中案例教学事倍功半的问题

案例教学已经成为法律课堂必不可少的环节,而案例的选择、问题的提出、环节的设计、时间的把控等都是需要教师考虑的因素。传统教学中,案例及问题一般选自教材或参考书籍,课堂上对于案例的陈述和熟悉就要花去一定时间,且案例往往老旧。而加入互联网工具,则教师可以事先从经济法的案例数据库或直接网络搜索最新的热点案例,按章节师生共享,上课时教师甚至无需事先准备,随机调取,或者要求学生课前了解数据库中某案例,课堂时间直接开展讨论,完成问题。教师可以及时更新补充案例数据,可以将社会热点、最新典型案件纳入其中,改变传统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耗时耗力事倍功半的局面。

三、构建经济法教学中的新混合式教学

混合式教学模式虽然是目前高教研究中的热点,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其适用仍应因课而异、因人而异。经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更强调的是应用性和启发性,避免过多抽象的法律原理的研究,针对目前经济法教学中普遍存在的教学模式单一、实践性教学欠缺、课程内容设置不当等问题,引入新型的混合式教学,即改变单一的固化的教学模式,构建实体课堂、网络课堂、实践课堂等多重课堂来组成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效果。既不能忽视教师在教

学活动中的主导和监控作用,又注重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参与热情,增加教与学各种形式的互动。 1.利用网络工具,传统课堂与网络课堂并重。混合式教学的亮点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互联网+,教师在实施课堂传统授课的同时可以开拓另一阵地,利用手机APP应用、网络教学平台,实现学生课下的自主学习,随时学习。如今已有不少高校购买网络平台产品供教师登陆使用,教师把经济法中的热点案例、重要原理、可以由学生自学的内容,用文字或微课的形式放在平台上,或者把教学内容分章节和知识点录制成微课程,要求学生课下点击学习,教师布置作业和任务,学生要及时完成作业并提交到平台上,教师应对学生上传提交的作业进行评价与反馈,通过监控学生登陆时长、点击次数、提交作业等进行评测和排名,作为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另外,教师可以通过设立个人微信公众号或APP应用的方式,打造互动平台,把所需讲授的知识点或者是与经济法有关的案例视频、法律动态、学术研究做成专题,推送到手机客户端,学生只要关注该公众号,即可随时随地学习查询,并且可以和老师实时语音或文字沟通,便于提问和答疑,师生互动相较于传统更为便利和频繁,对于教与学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增加学生平时的碎片化学习,也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更深层次的作用,可以模糊传统课堂界限,打破时间和空间的桎梏,构建课上课下随时随地学习——即泛在学习理念。 2.实施翻转课堂,增加互动参与。翻转课堂(Flipped Classroom)的理念最早由美国科罗拉多州林地公园高中的两位教师提出:即把传统的学习过程翻转过来,让学习者在课外时间完成自主学习,课堂则变成师生解答疑惑、汇报讨论的过程,即形成了一种“学习知识在课外、内化知识在课堂”的新型教学结构[3],也是混合式教学模式的一种典型体现。经济法课程自学性较强,又可以进行案例教学、分组讨论,因此比较适合尝试翻转课堂。首先,教师把本次授课的知识点讲解通过各种形式制作,或者让学生自行搜索下载相关资料,让学生提前在线学习,这些学习资料可以是教师自己的课件、录制的微课,也可以是网络开放搜索的教学资源、案例视频,对于抽象枯燥的法律原理通过各种形式更加生动、通俗的传达,保证学生学习兴趣和接受能力。进入到课堂教学阶段,教师不必再重复理论,提出本课要解决的任务即实践案例,可以让学生对照理论尝试适用法律进行分析,教师可以设置不同的难度层次,案例先易后难,学生可以分组也可以单独陈述自己的判断和理由,教师在课堂上更多的是扮演旁听者和节奏的掌控者,必要时给予启发或者发起辩论,在知识的反复陈述和观点的反复碰撞中,尽量由学生自行得出接近正确的结论,最终教师回答疑问,强调教学的重点并布置下次翻转课堂的资料。当然这样的翻转课堂效果如何,关键还是教师应有充分的课前准备,对于课堂讨论中题目的设计、讨论模式的选择都应事先考虑,并预想整个过程以及可能出现的意外问题。

3.在实践课堂中引入模拟法庭。模拟法庭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常见模式,在许多法学专业里普遍设置,但在非法学专业中应用较少,在此加入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对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主动参与度都是很好的途径,也能够间接督促学生掌握相应实体与程序法,提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是能够达到教学效果的生动方式。在经管类专业学生中开设模拟法庭需要注意面对几个问题:首先,要求教师要有较强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法律原理知识,从模拟审判的案例选择、诉讼流程、法律适用、分组讨论、评析总结,都需要教师事先作出周密安排和精心设计,教师是模拟法庭活动背后的主导,把控好节奏和时间,在庭审中如果学生出现错误、卡壳等问题时,可就地分析纠正。其次,给学生充分的庭前准备。因为是非法学专业,学生应提前熟悉诉讼流程,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去法庭旁听或者播放庭审视频,也可以布置学生事先从网络平台自行查找学习,在案例选择上可以选择经管类学生较为熟悉的公司企业、合同类的典型案例,若有教师本人经历或者的案件则更合适,对于案例涉及到的理论和法条,学生应理解熟悉。第三,角色分配的问题。鉴于模拟法庭参与人员毕竟有限,在角色分配上尽量做到全员参与,避免一部分学生只能旁听的局面,可以设置调解程序、一审、二审程序,每段程序换不同的同学[4],增加第三人、证人、鉴定机构、律师助理等出庭人次。最后,教师应注意庭审结束后的总结评价环节。从程序操作、司法文书、语言表达等方面进行点评和纠错,并给学生打分评级,作为课程考核评价依据之一。

法学专业课程范文6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财务管理专业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在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往往更加重视培养学生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而经济法课程虽然也是一项必修基础课程,但学生往往对于经济法的学习缺乏重视。同时,传统的以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和讨论法为体系的教学方法,在当代的经济法教学中明显存在不适用的问题,导致了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效果较差,难以实现经济法教学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新时期下,需要对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进行改革,改正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从而达到提升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水平的核心目的。

一、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教学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也就是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和教学,从而让学生从中获取知识的教学方法,是一种最基础也是最常用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应用于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还应用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方方面面。在教育信息化的背景下,教育工作者将多媒体技术应用到了课堂教学当中,使得课堂教学更加生动、有趣,但其实质上仍然是讲授法。

对于经济法教学而言,由于法律本身就具有大量的理论知识,并且这些理论知识又是以文字的形式进行表达的,因此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除此之外,财务管理专业学生通常并非法律出身,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相对较为薄弱,利用讲授法的方式灌输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学生的接受能力较差,即使能够结合多媒体技术,使得讲授法更加生动,但同样难以起到更好的教学效果,这也就导致了经济法教学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一种脱胎于传统的讲授法,通过引入实例,使实例与讲解的内容相结合,从而讲知识点更直观的体现出来,更方便学生学习和理解的教学方法。目前,案例教学法已经广泛应用到多种学科,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教学体系中,案例分析法依然处于比较简单的阶段,其效果有限,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改革。

案例分析法与传统的讲授法融合多媒体技术教学有着本质上的差别,讲授法与多媒体技术相结合,虽然也会利用多媒体课件提出案例,但这些课件或图片主要起到说明作用而非案例作用。而案例分析法则是需要在某一个案例的基础上,通过结合所学知识,对案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提升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在经济法中,大量法律条款的消化和理解,都需要实际案例的支持。因此,在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案例分析法相比讲授法具有更高的优越性。

(三)讨论法

讨论法也就是一种通过教师提出问题或主题,引导学生之间进行讨论,从而获取新知识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能够让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产生多种不同的观点,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讨论法在国外高校中应用较为频繁,主要体现在经济或法律类课程中。在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由于讨论法需要学生全员参与,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知识基础,而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往往缺乏法律素养和知识,也就导致了在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开展讨论法教学会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教学的主要问题

(一)讲授法的主要问题

对于绝大多数课程而言,讲授法都是最基础的教学方法,讲授法的质量直接决定了课堂教学的质量。但在实际应用中,讲授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经济法的知识结构与学生本身的知识结构冲突。对于已经有了一定法律学知识基础的学生而言,讲授法能够起到较好的作用。而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往往没有法律学知识基础,因此,在利用讲授法进行教学时,学生往往很难理解经济法中的各种概念和理论,导致了经济法的知识结构与学生本身的知识结构存在冲突。

其次,开展信息化教学存在一定的限制。信息化教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能够将所讲解的理论知识,利用更直观的方式体现出来,从而有效的提升学生消化和理解的水平。但对于经济法而言,经济法的知识通常是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很难通过其他形式体现出来。这也就导致了在经济法教学中开展信息化教学存在一定的困难。

最后,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讲授法作为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长期被动接受知识,没有注重在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除此之外,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通常没有接触过法律学习,对于经济法这种具有高度抽象性并且枯燥的内容缺乏学习興趣,也就导致了采用讲授法教学,学生往往存在着学习积极性偏低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法的主要问题

案例分析法能够提出一些实际生活中出现过的问题,这种教学方式有效的降低了经济法的理论性,是一种更被学生喜爱的教学方式。但案例分析法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为了给学生理清案例的过程,更易于学生分析和理解,教师通常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为学生构建情景,必然会导致理论知识的学习时间下降。同时,案例分析法需要学生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而学生往往缺乏经济法基础,导致了案例分析缺乏理论深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需要大量实际案例的作为载体,而对于经济法尤其是细分到财务管理专业中,往往存在着案例稀缺的问题,同时许多案例的典型性较差,难以起到案例分析法应有的作用。

(三)讨论法的主要问题

讨论法最大限度的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够投入到学习中来,有效的激发了学生整体的学习积极性。然而,在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与案例分析法相同,讨论法也對于学生的基础知识有一定的制约,学生的基础知识不足,在讨论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不懂得如何讨论、无话可说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而言,法律的规定和案例都不一定只有一种结论,很有可能会产生多种讨论结果。这也就导致了讨论法容易出现意见无法统一的问题。

三、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优化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设置

经济法课程可以有效的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就目前而言,财务管理专业的经济法教学课时往往较少,为了完成教学任务,经济法教师经常加快课程进度,着重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这也就导致了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很难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利于提升经济法的教学质量。因此,需要提高经济法的课时,使其与其他财务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课时持平,可以为经济法教学提供更广阔的发挥空间,从而提升经济法教学质量。在获得了更多的课时之后,经济法课程教学可以适当的降低讲授法的比重,提高对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法的使用时间,能够优化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从而推动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

目前,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教师往往是由财务管理教师兼职的,还有部分是专业的法学教师从事经济学课程的讲解。但这一部分教师往往对于财务管理的了解程度偏低,而既对财务管理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又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的教师数量偏低,导致了经济法的教学质量难以得到提升。因此,高校要对教师队伍的建设有足够的重视,一方面,要邀请业内的专家学者来到高校中,通过论坛或讲座等方式,培养教师的综合教学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定期组织优秀骨干教师进行专业能力的培养,对于促进教师整体教学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重视讨论法的作用

讨论法在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教学中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但这种方法对于教师和学生的知识基础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不能够在任何情况下都开展讨论法教学。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首先,是教学时间充足的情况下。讨论法一般会消耗较多的教学时间,如果课时紧张仍然采取讨论法,极有可能产生反作用。因此,讨论法应该主要在课时充足的情况下进行。其次,是学生开展预习之后进行。讨论法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知识基础,对于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只有在进行预习之后才会使学生具备一定的讨论能力。最后,更加注重探讨案例问题,理论问题则需要有一定规划后再开展。财务管理专业学生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基础,开展理论问题的探讨会具有较高的难度。而对于案例问题,学生在财务管理知识学习的过程中,必定会潜移默化的收到一定的经济法教育,在案例问题中开展讨论法教学,能够更易于学生接受,因此应该重视开展案例讨论教学,理论讨论教学则需要在课程有一定进展后再进行。

四、结语

从过往的教学经验可知,每一种教学方法都会有其优点和缺点,完全摒弃或追捧一种教学方法,不仅难以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还会导致课堂教学生态环境产生混乱的问题。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法都是在财经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重要方式,将其进行结合和优化设置,可以有效的起到提升经济学教学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齐晋.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构建——基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对比分析[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2,15(03):47-52. 

[2]王艳.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36(06):48-49. 

[3]郑翔,丁琪,李佩.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问题与混合式教学模式的运用[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2015,31(03):76-78. 

[4]白泉旺.高校经济法的教学方法改革研究——以经济管理类本科生《经济法》课程为视角[J].经济师,2008(03):105-106. 

上一篇成长需要挫折

下一篇大学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