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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证明范文1
通州区职介中心打通三条便民通道
通州区职介中心通过加强与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和区社保中心的协调,整合部门资源,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打通三条便民服务通道。
一是存档缴费“一卡通”。为减轻存档人员手中证明材料过多的不便,同时加强对存档人员的业务引导,区职介中心特推出《存档缴费卡》服务。此卡将原《存档合同》、《存档卡》、《存档缴费须知》等有关存档材料合为一卡,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缴费时间、档案转出注意事项、退休办理手续等办事程序以及历年的缴费记录等。同时该卡还特别标明了区职介中心的具体方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存档人员只持一卡即可享受一切与存档和缴纳保险有关的各项便捷服务。
二是就业登记“一次通”。街道失业人员在办理存档及就业登记手续时,无需到区职介中心领取提档通知单,可直接到各街道办理。其《求职证》由街道代为收回、保管,并定期交至职介中心。失业人员持档案和街道开具的《存档人员登记表》到职介中心办理存档和就业登记手续,只需一次即可完成。
三是办理失业“一站通”。职介存档人员办理就业转失业手续时,不用再到社保中心打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及转移证明,由职介中心提供全程服务。中心每日派专人到社保中心为存档人员集中办理保险转移手续,统一转往其户口所在街道。
存档证明范文2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20*年度审核及延续有效期换证工作》的通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第十一条“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的规定,决定在全县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20*年度审核和延续有效期换发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核时间
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4月20日止。
二、年度审核对象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本年度有无粮食收购行为,均应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凡未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自动注销。
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后一年内发证机关不再受理同一粮食收购主体的重新获取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
三、年度审核资料
凡参加年度审核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向进行审核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审核单位存档)。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体工商户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复印件审核单位存档)。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单位与存档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对比)。
(五)有效仓储设施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体工商户印章的复印件(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审核单位与存档的仓储设施证明材料进行对比,如无变动,只留存一份复印件存档)。
(六)河南省粮食经营者20*年度粮油购销统计年报表(审核单位存档)。
(七)粮食经营者统计台账(审核单位查看后退回)。
(八)单位开户银行(或个体工商户本人银行账户)最近12个月内可以证明其具有《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具体条件》(豫粮〔2004〕90号)(以下简称《具体条件》)所规定的资金筹措能力的对账单原件、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体工商户印章的复印件(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复印件审核单位存档)。
(九)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有效证明材料,如购置发票原件复印件、有关机构鉴定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等(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复印件与存档的材料进行对比,如无变动,只留存一份复印件存档)。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十)统计、保管、检化验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培训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复印件与存档的材料进行对比,如无变动,只留存一份复印件存档)。
四、审核的程序和时限
年度审核及换证对象应向县粮食局监督检查股提交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审、延续有效期申请和年度审核材料,时间为3月1日至4月20日前。若申请材料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粮食局和审核对象各一份)办理年审、延续《粮食收购许可证》;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全材料;对不按时间要求提供材料前来办理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自动注消。
五、年度审核结论
对“年度审核合格”企业,要自觉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按时、准确、真实报送统计报表,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一)凡通过年度审核的,发给“准予通过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决定书”(一式两份,粮食局和被查对象各一份)。在粮食收购许可证上加盖粮食局年审全格章。
(二)“暂缓通过年度审核”标准:在审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暂缓通过年度审核,视整改情况予以处理。
1、仓容量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额;
2、有涂改、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
3、《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未及时准确如实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未建立统计台账;
5、单位开户银行(或个体工商户本人银行账户)最近12个月内开户银行对账单上资金收入额(或结余额)达不到《具体条件》规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6、未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
7、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中;
8、审核单位认定的其它违反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还有下列情形的:
9、统计、保管、检化验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培训证等有效证件的;
暂缓通过年度审核的,由县局发出“暂缓通过年度审核书,告知审核对象需整改事项,在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结束后,符合要求的按年度审核全格受理。否则,不予通过年度审核。
(三)“不予通过年度审核”标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审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由审核机关收回并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1、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达到《具体条件》规定的申办条件的;
2、倒卖或变相倒卖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严重违反国家收购政策,侵害国家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经两次以上正式催告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数据的;
5、审核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不应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
五、具体要求:
(一)各收储、加工、个体经营者接通知后,按照具体要求,抓紧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年度审核表,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年度审核、换证工作。
存档证明范文3
1、档案管理内容:公司将规划、方案、各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董事会、股东会及重要会议材料、人事资料、信用材料、合同、工资档案、学习材料、发言材料、技术资料、设备资料、各级报告、荣誉证书、土地、房产资料等具有可查性或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各部门内部形成的文件、规定、资料等应主动整理好提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以便备查,整理事记等。
2、档案登记:档案室建立档案登记簿,将所有档案详细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存档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方可将资料入档,否则档案管理员不予接受。
3、档案的查阅:
(1)任何人查阅档案,如需在档案室内短时间查阅可不打借条;如需在档案室之外查阅使用,必须打借条方可借给。每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天。
(2)公司各部门经理及相当于此级别以上管理人员查阅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员直接办理查阅手续。其他人员需查阅档案时,必须有本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书面证明,方可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查阅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证明方可查阅。
4、档案的保护:
(1)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
(2)严禁擅自翻印、抄录、拷贝、转借,更不得遗失。如确实需要抄录和复制,必须由总经理签字的批准申请方可抄录或复制。
(3)微机室及有电脑的部门严禁为无总经理签名(复印签名视为无签名)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技术、设备、标准资料)打印、拷贝或复印。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4)任何档案严禁带出公司大门。如确因外出加工配件等须携带有关技术资料或图纸,必须由分管经理签字批准,保卫方可放行。否则,如被保卫查出未经分管经理批准蓄意带出者,须查明原因报综合管理部,并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XX元。如保卫未查出,被带出公司以外而造成损失的,除对当事人罚款外,由当事人承担一切损失,同时对责任保卫失职罚款100元。未造成损失的,除对当事人罚款外,对责任保卫失职罚款50元。
5、公司购买设备时的随机技术资料、说明书、装箱单等,员工外出学习时发放的学习资料,聘请师傅提供的技术资料、设备资料等,申请购买的技术资料等,必须在到达公司24小时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登记存档手续,否则每拖延24小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需长期借出专人使用的,必须由专用人员写出书面借条,报总经理签名批准后借出,并由档案员办理登记手续。专用人员必须妥善保存,严禁外传、泄露秘密。否则,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10000元,并承担公司一切损失。
存档证明范文4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存档证明范文5
关键词:网络信息;存档权;保存
网络信息存档是指有关主体针对网络信息更新快、易消逝等特点,对其中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信息实施捕获、归档和存储等管理过程,其目标是实现网络信息的长期保存和可利用。从目前国内外开展网络信息存档的实践看,它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实施网络信息存档的主体多样(据调查,目前所有主体中有50%是国家图书馆,10%是高校图书馆,8%是其他类型图书馆,3%是国家档案馆,3%是内容提供商,26%是研究机构、政府组织等[1]),但这些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并不明确[2],这极大地降低了网络信息保存和管理的效率;二是在网络信息存档策略上出现了全面存档和选择存档两种不同选择,其中较为流行的是选择存档。在选择存档中,存档的客体对象较多地集中在学术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而相对忽视对政府或企业网页信息的存档和保存;三是在网络信息存档组织过程中面临着很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有关主体是否有权将其捕获到的网络信息加以保存、转换格式、复制拷贝和提供检索等,就是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事实上,上述诸多实践问题最后都可归结为网络信息存档权问题,即何种主体、对何种网络信息、享有何种具体信息权利的问题。虽然对网络信息实施长期保存与存档已经成为信息界的共识,有关主体在事实上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存档权利,但这种权利仍是一种应有权利,远没有成为获得法律支持的一种正当利益要求,没有成为由国家强制力和诉讼机制进行保障的法律规定,更没有转变为一种现实权利状态。本文试对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内涵、正当性和保障途径等进行论述,以期对我国网络信息存档行为的法制化有所助益。
1网络信息存档权及其正当性分析1.1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内涵网络信息存档权是有关主体出于为国家和公众长远保护网络信息和有效开展服务的利益动机所具有的对网络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捕获、归档、保存等权利,它是有关主体为了履行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所必须具备的职业权利。
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实际承担者是其内部的图书与档案机构)、信息内容服务商等都可能成为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权利主体。虽然有专家提出,由谁对网络信息进行存档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有行动就好[3]。但此说似乎有些极端。如果在网络信息存档中不考虑存档机构本身的性质及其实施存档行为的动机、存档机构自身的生命周期、不同存档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等,则可能会导致网络信息存档行为的各自为政和权利冲突现象的频繁发生,也会极大地影响网络信息存档行为的安全性和整体效率。从可供选择的各类权利主体的社会职责、基本性质、服务对象、自身安全性、业务基础与设施条件等因素比较看,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等应是最佳的权利主体。
因此,应该由能够“维持几百年以上的专门的长期保存机构,比如图书馆、档案馆对网络信息进行长期保存”[4]。虽然目前有一些信息运营机构(如百度)、高校或科研机构图书馆、政府组织等均已参与到网络信息存档的行列,但它们能否成为长期的信息保存机构仍是一个疑问(作为企业的信息运营商有关、停、并、转的压力,政府组织也可能被重组),而且从其面向的服务对象以及所承担的社会职责看,它们均有一定的局限性(自益性或营利性,而不是他益性或公益性)。网络信息存档权之所以赋予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等公共信息机构,原因就在于作为权利主体的公共信息机构不仅是一种机构性存在,而且是一种制度性存在[5],其公益性、服务性、公平性、永久性等特性均为网络信息长期保存和合理利用奠定了基础,它们均可以成为合格的网络信息保存责任者。国际范围内正广泛展开的网络信息存档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以公共信息机构作为网络信息存档权利主体的选择取向[6]。
网络信息存档权的义务主体是有关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者,它包括机关、组织、社团和个人等一切参与网络信息生产与的当事人。在界定这个当事人范围时,从保证网络信息存档范围全面覆盖的要求看,一般应包括“本国”范围内的所有相关主体。虽然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权利主体也可通过各种渠道对域外有关适用的网络信息或针对本国的网络信息进行捕获与存档,但这些域外的网络信息生产者和者并不能构成网络信息存档权的义务主体。
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客体对象应是本国所有网络信息者和生产者形成的所有信息对象,而不论这些网络信息的内容、语种和格式等具体情况如何。例如,北京奥组委官方网站(英文版)、近期开通的“真实的新疆”英文版网站等都应属于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客体对象,它不会因其语种上的特点而免除存档。在网络信息存档权客体对象的研究中,最为复杂的就是如何对待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网络信息存档问题。
这一问题目前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7]。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标是要维系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调整知识产品生产与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从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目标出发,网络信息版权人不能因其享有网络信息的版权而提出免除其存档义务主体的责任。利益平衡、合理使用等原则应是处理网络信息版权与公共图书馆和公共档案馆网络信息存档权关系的基础。针对新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人权利不断扩张的趋势和网络信息存档的要求,国际社会正在研究和制定网络信息长期保存的政策框架。它们提出解决此问题的主要方法是:拓展呈缴法(如挪威、丹麦)、修改版权法与其它相关法律(如增加合理使用的范围)、设立和利用保存许可条款或集团许可(但美国学术图书馆现有的网络信息保存与使用许可协议中60%没有包括存档权限)、提供保存权限元数据等[8]。无论采取上述何种方法,其目标都是创设和保障网络信息存档权,并将包括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网络信息客体对象纳入到存档权调控的范围之内。
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利益目标是为国家和公众长远保护和利用网络信息提供保障。从一定意义上看,网络信息保管是为后代的保管,保管是为用户与社会利益服务[7]195。公共信息机构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行使存档权所要实现的利益不是自益性的而是他益性的。对公民和社会而言,它们可以在保存和利用网络信息的行为中实现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这些利益是公民和社会利益体系中的重要利益内容。但是,由于网络信息自身的诸多特点决定了用户与社会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而现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还不足以保护此种利益(相反,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拓展的趋势还可能会进一步损害这种利益),这就要求通过网络信息存档权的确立来实现对有关利益的保护。
1.2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正当性证明权利和正当相关,任何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都需要证明,对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正当性证明也属必要。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正当性基础表现在以下方面:(1)为国家积累数字文化遗产(或资产)提供保障网络信息存档权的生成是为了回应现代社会的需求。网络信息已经被置于国家战略资源的高度,被誉为国家的“数字资产”。但是,这些“原生数字资源”和“数字化遗产”也正面临着巨大的消失和不可获得风险[1]177-178。作为网络信息生产者和者,它们可以自由地在网上与更新信息,其本身也并无信息长期保存的责任。而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等人类文化遗产保存机构在网络信息长期保存中却有着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但是,公共信息机构要想履行其网络信息保存责任却面临着很多法律上的障碍,例如合法获得网络信息的障碍、学术资源的知识产权障碍等。针对这一状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8月19日发表的《保存数字化遗产草案》第八条提出,会员国制定的国家遗产保存政策应该保证图书馆等公共文献保存机构可以在缴送法制或其他法律强制力的作用下获得数字化遗产。因此,确立网络信息存档权并以此为基础设计相关保障措施,是实现为国家积累数字文化遗产这一重要目标的必然选择。
(2)为公民信息获取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现代法治强调保障人权、实现人的权利追求。人的信息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实现也必须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等不仅是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利的一种机构,而且是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利的一种制度。公共信息机构承载着保存与传播文化的社会职责,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等权利的实现。因此,公共信息机构所提供的信息不能只有纸本文献信息,也应包括网络信息,在条件许可时甚至能够实现对网络信息的证据保全。由于网络信息面临着巨大的消失和不可获得风险,这就要求公共信息机构在应对这种风险中要有所作为。如果公共信息机构不具备网络信息存档权,那么它所承载的社会职责就无法完成,公民信息获取权利就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事实上,针对网络信息消失和历时不可获得的风险,国际社会纷纷启动了诸如“网页存档计划”、“数字档案系统”、“Web信息博物馆”等建设计划或项目[9-10],上述计划或项目的实施均是典型的国家存档行为,它们理应有网络信息存档权作为保证。
(3)为经济与社会的科学发展提供资源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已经成为共识。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力、国际竞争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都越来越依赖于保存、开发和利用网络信息的能力,欧美国家甚至将网络信息生产、获得和利用作为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实现对网络信息的长期安全保存是进一步开发和再利用这种新型资源的基础和保证[11]。在确认网络信息存档权基础上形成明确的网络信息保存和开发责任机制,有利于实现对网络信息的安全保存、科学配置和有效开发,从而进一步发挥和扩大网络信息资源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综上所述,网络信息存档行为及其重要性表明,目前已经到了必须对网络信息存档权进行法律确认和规制的时候。网络信息存档权应该被确认为是一种法律权利,其实现也应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2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构成
公共信息机构的网络信息存档权是一组权利形态,它包括网络信息选择权、网络信息缴送请求权、网络信息处置权、网络信息标准化权和网络信息存档保障权等。
网络信息选择权是指公共信息机构有权根据有关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和网络信息特点,优先保存有消失危险和有重要价值的网络信息,并从载体、内容、摄取方式、保存形式等方面选择网络信息管理模式。公共图书馆和公共档案馆有不同的目标职能定位,它们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对所有网络信息都进行存档。因此,明确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等公共信息机构在网络信息存档活动中的责任分工并制定不同的选择标准,就成为网络信息选择权赋予的重要一环。事实上,究竟是根据用户的现实需要还是根据长远价值来选择网络信息,历来就存在着争论[12]。笔者认为,基于价值论的视角进行网络信息选择具有长远性和超前性,也符合公共信息机构的基本职能定位。从策略上看,为了形成一个多主体共同参与并有明确分工的网络信息存档合作体系,公共图书馆可以主要以文化、学术和科技类网络信息为存档对象,而公共档案馆则主要以政府、企业等管理类网络信息(包括有关公务类电子邮件)为存档对象。
网络信息缴送请求权是指在现有出版物缴送法律制度基础上,将网络文献定为法定缴送对象,公共信息机构依规定对缴送的网络文献进行保存。1997年丹麦修改了缴送制度,明确规定网络上的静态作品属于正式的缴送对象;法国国家图书馆被授权接受所有互联网网站的呈缴等。它们事实上就是赋予了公共图书馆以一定的网络信息缴送请求权。在网络信息缴送请求权的确认上,应该明确的是:网络信息的具体缴送对象是什么(不仅包含实体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包括以网络形式出版发行的资源,以及以网站形式存在的网络信息资源;或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11种资料作为对象)?公共图书馆与公共档案馆等公共信息机构在缴送请求权上有何区别?如何保障这种网络信息缴送请求权的实现?等等。
网络信息处置权是指公共信息机构在捕获或存档网络信息过程中具有对网络信息进行加工组织、检索服务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权利。
由于网络信息内容丰富且类型多样,如何在复杂的权益关系结构中实现对其有序组织和服务利用,这取决于公共信息机构是否享有一定的网络信息处置权。赋予公共信息机构网络信息处置权,使其可以根据网络信息保存活动中涉及到的有关主体权益关系结构和责任体系确定各种内部管理机制。例如,加强组织管理机制、存储系统的技术支撑机制、网络信息开放与使用控制机制、长期保存管理元数据方案等[13]。
具体而言,公共信息机构可以在存档处置权运用中实施对有关网络信息有效性的验证(验证权),对网络信息进行格式转换、析取元数据或进行迁移与更新等(数据加工权),根据有关主体的权益关系确定网络信息开放与服务范围,并实施服务管理(服务权)等。
网络信息标准化权是指公共信息机构可以从网络信息长期保存和可利用的公共利益出发,对网络信息长期保存和利用中涉及的管理与技术标准提出要求,并参与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检查工作。网络信息存档涉及的管理与技术标准主要包括:长期保存元数据、文件格式、信息选择标准、信息模型、存储空间技术规范等[13]142。
网络信息存档保障权是指公共信息机构在网络信息采集与捕获、存储与组织、检索与服务过程中会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它们理应依法获得必要的政府预算支持和其它条件保障。目前我国对公共信息机构的财政支持还缺乏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公共信息机构所获得的财政支持水平和力度在很大程度上与其主要领导的劝说和公关能力有关。为了保证公共信息机构有能力参与网络信息存档活动,切实履行其网络信息长远保存者的责任,可以依区域内网站数量、网页增长数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等为依据,通过政策或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公共信息机构的人、财、物等网络信息存档权保障标准,或者通过政府专项财政资金以项目形式对网络信息存档活动进行支持。从实际操作看,目前欧美国家有关机构多以项目或专门计划的形式来获得网络信息存档活动所必须的各种保障条件。例如,美国国会图书馆在2003年通过了国家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和保存计划,获得了1亿美元的经费支持;2007年美国国家基金会和梅隆基金会资助“蓝带特别小组”,关注数字保存和持续存取在经济上的可持续性发展等。这一切都表明,网络信息存档所面临的经济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目前需要从政策与法律上对公共信息机构的存档保障权进行明确与界定,从而形成一个支持网络信息长期保存与利用的政策框架与措施。
与网络信息存档权共生的是有关主体要依法履行一定的协助或保障义务。具体而言,它主要分为以下两类:对网络信息生产者与者而言,它们主要是应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呈缴、移送、协助等相关义务。公共信息机构在实施网络信息捕获与存档过程中,可以根据网络信息生命周期状态、可能消失的风险及其价值水平等,要求有关信息生产者与者定期或不定期呈缴和移送网络信息,信息生产者和者有及时呈缴和移送网络信息的义务,并保证所移送的信息与其信息相同。同时,网络信息生产者与者也要对公共信息机构的网络信息存档行为提供各种协助。例如,网络信息标准的采用、知识产权的许可以及围绕技术、经济和政策等其它问题与公共信息机构开展广泛合作。
对各级政府及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而言,为了保证公共信息机构能够在“数字资产”和“数字遗产”保存中履行应有的职责,从基础设施、技术条件、政策导向和财政支持上为公共信息机构提供必须的保障是其应尽的义务。一方面,政府可以作为投资人直接履行其保障主体的义务;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政策供给,引导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公共信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或是参与公共信息机构组织的网络信息存档活动。
由于公共信息机构并不是行政机关,它们无权要求或制裁义务主体的有关行为。因此,对上述两类义务主体而言,唯一的方法就是经法律授权要求其履行义务。
3网络信息存档权的确认与行使3.1网络信息存档权的确认途径网络信息存档权作为一种从入口上保障我国数字文化遗产得以留存的重要权利,其正当性不容置疑。目前的关键是通过何种方法使这种权利得到法律确认,从而使这种应有权利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事实上,是否将一种应当保护的利益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例如立法技术、民族文化传统、社会的宽容程度等等。从立法技术上看,网络信息存档权的确认可以选择以下几种不同路径:一是调整现有的出版法规,将数字化产品加以规范并纳入国家的收藏范围,确保所有对后世有价值的内容受到保护[14]。利用这种方法确认网络信息存档权存在以下局限: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呈缴本的接受者是国家图书馆、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如果仍以它们作为网络信息存档权主体,势必会限制存档权主体的范围,并将其它公共信息机构排除在外。而且,事实上由国家图书馆完成全部网络信息存档任务也不现实。现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出版物呈缴对象是图书、杂志、报纸、音像样本及其电子出版物,如果将各类网页信息纳入到呈缴范围,则势必要从根本上重新定义我国出版物的内涵及其呈缴制度。从目前国外的实践看,虽然少数国家已经扩大了出版物呈缴方面的规定,将网络文献纳入到法定缴送对象,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似乎也并未超出“图书、杂志、报纸、音像”等电子出版物或静态作品的范围,而大量政府或商业网站信息显然未被纳入呈缴范围。
二是在图书馆立法和档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赋予它们网络信息存档权。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档案法的修订也已进入关键阶段。如果能在上述立法过程中明确将网络信息作为收藏或存档对象,在有明确分工基础上赋予公共图书馆和公共档案馆对不同网络信息具有不同的存档权,并具体规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从法律上设计存档权的具体保障措施,那么,网络信息长期保存与利用问题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由于相当多的网络信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通过图书馆法和档案法来确认存档权,势必会引起存档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因此,如果不系统考虑存档权与其它相关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平衡问题,必然会产生网络信息存档权的虚置现象,并最终导致其无法有效实现。
三是在信息权利内容统筹与平衡基础上,系统设计信息立法体系和立法规划,将存档权的确认纳入到信息立法议程。虽然信息立法工作可以分阶段完成,但信息立法体系和信息立法规划应是系统的和带有预测性的,这一点在我国显得尤为迫切。在网络信息存档权提出和确认的过程中,它首先就面临着与知识产权、信息秘密权(虽然网络信息客体对象因被公开,其保密性程度已大大下降,但在一定范围内它们仍可能具有保密要求)等信息权利之间的协调难题。这表明,提出和确认网络信息存档权并非难事,关键是要处理好它与其它信息权利的平衡。只有将信息立法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进行通盘设计和规划,才能兼顾多种不同的信息权利类型,实现不同类型信息权利的平衡和协调,信息立法也才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综上所述,由于网络信息存档权确认有上述三个不同路径,而且其优劣特点互为补充,因此,只有在研究设计系统的信息立法体系和规划基础上,通过新的立法(如图书馆法)和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如档案法、出版法规)等途径,平衡各种信息权利的关系,才能有效实现对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法律确认。
3.2网络信息存档权的行使与保障网络信息存档权在赋予公共信息机构的网络信息捕获、归档等权利时,也对有关当事义务主体提出了一定的义务要求。在网络信息存档权与当事主体义务之间需要一种平衡,公共信息机构的网络信息存档权赋予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保留。公共信息机构在运用这种权利时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网络信息存档权的运用必须是出于公益性的保存与服务目的,而不能是出于其它商业运营目的。公共信息机构不可以将网络信息存档权进行转让。
二是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启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网络信息消失或更新风险的存在;网络信息有明显的重要价值;网络证据保存的需要;获得对网络信息享有版权的者或生产者的许可;公共信息机构具备长远存档保存的条件,存档权指向的网络信息对象符合保存分工与责任要求等。
三是基于网络信息存档权的信息处置和服务应有一定限度,即保持网络信息的真实、可利用,而且这种利用也必须是在法律授权范围以内。
公共信息机构的网络信息存档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权利,它是网络信息得以持续、长远保存和开发利用的必要保障,同时它也有利于消除目前我国网络信息保存混乱无序的状况。
但是,作为一种权利,权利的享有和权利的实现是两回事。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实现也有赖于以下机制或条件:一是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实现必须依托于一定的管理体制与机制。由于公共信息机构既不是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一定的强制要求权),也不是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强制执法权),在性质上它只是一个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这就给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实际运用及其实现带来较大困难。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义务主体的理念、配合和协助。因此,从体制与机制设计上看,构建组织管理机构、制定具体操作政策与制度、设计权益关系结构等就是必要的保障内容。其中,当前最为关键的是明确我国信息资源管理主管机关。如果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在体制上均属于一个明确的信息资源管理主管机关,且该机关具有一定的网络信息保存状况的审查、监管或指导职能,则网络信息存档的效率与效果将会明显改善。在具体操作上,信息资源管理主管机关可以发挥下列作用:审查捕获网络信息的必要性、经济性和技术可行性;协调有关信息权利的冲突;督促有关义务主体配合网络信息存档行为;对有关义务主体的网络不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和参与制定有关网络信息标准与政策等。
二是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实现必须依托于良好的信息环境和信息能力。信息基础设施与投资、社会信息素养水平、网络信息管理秩序等均可能对公共信息机构存档权的实现产生影响。
由于网络信息存档是一项大规模的长期工程,所需费用比保存传统纸本文献要多得多,且难以准确预算,这就要求存档权主体应该分析网络信息资源保存的成本,并寻求多渠道的资金解决方案。存档权主体自身的信息能力(采集、选择、组织加工等能力)也是决定网络信息存档活动质量的重要因素。此外,从总体上提高全社会的信息素养水平、加强网络信息空间秩序的治理等,均可以极大地减少存档权主体在实施存档行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劝说劳动、鉴定劳动等。
三是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实现必须依托于一个科学的运作流程。在网络信息存档实施的全流程中,它依次包括选择、归档和存储三个阶段,而且上述每个阶段均会涉及到很多管理元素。
存档证明范文6
×××单位(管理档案处的全称):
兹有×××(人名)的档案属于贵单位管理,现因本公司招聘×××(人名)到本公司任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数)年,从××(日期)起生效,在此期间,本公司(×××)(公司名)将负责管理该员工的档案,负责该员工与档案有关的各项事宜,
提档介绍信4篇。(注:本公司为××××,具有保存档案资质)
特此申请批准提档。
此致
×××××公司
负责人:×××
×年×月×日
(盖上法人章)
【学生档案提档介绍信提档介绍信(2)】
×××单位(管理档案处的全称):
兹有×××(人名)的档案属于贵单位管理,现因本公司招聘×××(人名)到本公司任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数)年,从××(日期)起生效,在此期间,本公司(×××)(公司名)将负责管理该员工的档案,负责该员工与档案有关的各项事宜。(注:本公司为××××,具有保存档案资质)
特此申请批准提档。
此致
··· ×××××公司
··· 负责人:×××
··· ×年×月×日
··· (盖上法人章)
【学生档案提档介绍信提档介绍信(3)】
介绍信是主要用于联系工作、洽谈业务、参加会议、了解情况时的自我说明,
介绍信《提档介绍信4篇》。对于持信人而言,介绍信具有介绍、证明双重作用。
xxx单位(管理档案处的全称):
兹有xxx(人名)的档案属于贵单位管理,现因本公司招聘×××(人名)到本公司任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xx(数)年,从xx(日期)起生效,在此期间,本公司(xxx)(公司名)将负责管理该员工的档案,负责该员工与档案有关的各项事宜。(注:本公司为xxx,具有保存档案资质)
特此申请批准提档。
此致
敬礼!
xxx公司
x年x月x日
【学生档案提档介绍信提档介绍信(4)】
×××单位(管理档案处的全称):
兹有×××(人名)的档案属于贵单位管理,现因本公司招聘×××(人名)到本公司任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数)年,从××(日期)起生效,在此期间,本公司(×××)(公司名)将负责管理该员工的档案,负责该员工与档案有关的各项事宜。(注:本公司为××××,具有保存档案资质)
特此申请批准提档。
此致
×××××公司
负责人:×××